民國101年6月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1920年臺灣廢廳反對運動與地方意識
──日治時期臺灣政治史的再論析 *1
蔡蕙頻
**2摘要
長期以來,限於史料的限制與戰後特殊的時空背景,日治時期政治史研究偏 向以「民族」作為理解的切面,強調以臺灣人為中心所主導的各種抗日運動,以 及諸種政治活動中的抵抗精神。然而就政治史研究範疇而言,仍有其他更為細部 詮釋之可能。
本文以1920年地方制度實施前夕,發生於宜蘭、嘉義、阿緱等地之廢廳反 對運動及其後的州廳設置、各地之置郡運動為例,說明地方臺、日人基於共同 的「利益」基礎而有跨越民族共同合作的現象。有別於以往經常使用「民族」或
「階級」為政治史思考架構,亦可觀察地方型政治活動,了解不同層級之間存在 不同的考量。此外,一九二○年代初期臺灣新式知識青年與資產家即將展開以臺 灣全體為思考規模的「臺灣大」意識,而本文則透過廢廳反對運動等一系列地方 型政治活動,提示了除了「臺灣大」意識外,地方上亦有以地方為思考規模之
「地方意識」,此種「地方意識」在日治時期以前即已生成,並 未因臺灣意識逐 漸形成而消滅,在討論政治史時,可留意兩種意識不同卻並行不悖的現象。
關鍵詞:地方制度、在臺日人、廢廳反對、州廳設置、置郡、地方意識
* 本文感謝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載寶村教授、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臺灣研究所何義麟教授提供寶貴意見,
並感謝兩位審稿人仔細且剴切的審查與指正,本文已盡可能參照審查意見修正,謹此向諸位教授敬申謝忱。
** 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博士班學生。
壹、前言
貳、從廢廳反對、州廳設置到置郡運動 參、地方意識的形成與發展
肆、結論:政治史的另一個面相
壹、前言
長期以來,限於史料的限制與戰後特殊的時空背景,日治時期政治史研究偏 重於以「民族」或「階級」作為切入理解的面向,強調以臺灣人為中心所主導的 各種抗日運動,以及諸種政治活動中的抵抗精神。這種「日本/臺灣」、「壓迫 者/被壓迫者」的二元對立的觀點雖非錯誤,但在觀察對象上往往只注意到新式 臺灣知識份子與大資產家的結合,忽略臺、日人間跨越民族交錯的敵我關係,無 形中陷入了「日本人=統治者=壓迫者」、「臺灣人=統治者=被壓迫者」的簡 化觀點,至少錯過了非統治者的在臺民間日人,以及非隸屬政治運動系譜中的民 間臺灣人。此外,以「民族」或「階級」所構成的政治史架構,也容易使人忽視 了臺灣內部存在的地區性差異。
那麼,除了以臺、日人對立的角度來理解日治時期臺灣政治史之外,是否仍 有其他詮釋之可能?本文試圖以1920年地方制度實施前夕臺灣社會各地興起、以 廢廳反對運動為開端的一系列地方型政治活動討論之。
1918年的米騷動事件導致山本權兵衛內閣辭職,日本中央政界改由一向秉持 內地延長主義路線的原敬組閣,對臺灣政界產生極大的影響。在殖民地統治上,
臺灣總督由文官出任之理想得以落實,宣告臺灣統治之精神正式由殖民地特殊統 治轉向內地延長主義,而內地延長主義之具體表現,其一在於1920年實施的臺灣 地方自治制度。
目前為止,有關臺灣地方自治之行政組織研究,除了公共行政學域整理臺灣 地方行政層級的變遷外,史學界有學者蔡慧玉完成了一系列以1920年以後臺灣街 庄行政與保甲制度之相關著作,對於地方自治制度實施前後的行政結構變化有詳 細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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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學者山田公平則從比較史的角度切入,認為在臺實施地方自治1 蔡慧玉,〈日治臺灣街庄行政(1920-1945)的編制與運作:街庄行政相關名詞之探討〉,《臺灣史研究》
3卷2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1998年6月),頁93-141。蔡慧玉,〈日治時代臺灣保甲書記初 探(1911-1945)〉,《臺灣史研究》1卷2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1994年12月),頁5-24。
施添福,〈日治時代臺灣地域社會的空間結構及其發展機制――以民雄地方為例〉,《臺灣史研究》8卷1期
(2001年10月),頁1-39。岡本真希子,〈臺灣地方選舉制度問題之諸相—―1930年代前半的殖民地支配與 臺灣人〉,若林正丈、吳密察主編,《臺灣重層近代化論文集》(臺北:播種者,2000年),頁373-412,等
制度帶有將臺灣納編入帝國體制的整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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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學者山中永之佑則透過對 日本、朝鮮、臺灣三地分別於1929年、1930年與1935年所進行的地方自治制度改 正,說明日本如何透過運用地方自治制度之實施,配合法律之配套來宣洩並平衡 來自帝國人民日漸高漲的內部壓力。3
除了上述制度面變遷之研究外,另一種研究取向在於將地方自治置於政治社 會運動的脈絡中,特別集中於1930年臺灣地方自治聯盟的活動情形,例如許世楷
《日本統治下的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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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俐甫《日治時期臺灣政治運動史研究》等研究均指出 其「抱持著現實主義、合法主義」,5
透過演講與積極尋求中央政界的支持促使 總督府改革臺灣地方自治制度,但終究因歷任總督的不支持、左翼青年的反對、因越來越趨近戰爭而使活動空間日漸緊縮的時代氛圍等原因,臺灣人所推行的地 方自治改革運動最終隨著臺灣地方自治聯盟解散而告終。
上述研究都呈現了政治運動團體的活動消長。但因專採以臺灣人的政治社會 運動團體為論析對象,自然少見當時除了官方及臺灣人外的其他活動情形,多少 也捨棄了運動團體之外臺灣地方自治制度實施之歷史發展脈絡,以及臺灣人運動 者以外之其他臺灣住民的看法。除上述研究成果外,限於筆者所見,臺灣學界尚 未見以日治時期臺灣地方自治為研究主題之完整長篇論著,也無直接針對地方制 度實施與地方意識發展進行研究之論文。
實則,1920年臺灣地方自治制度實施前夕,因地方行政單位的調整重劃,各
多篇論文。
2 山田公平認為,二十世紀日本在確立了國民國家的體質後開始由天皇制國家邁向帝國主義國家,對內面臨將 國民整合入國家中以遂行國策的課題,地方自治制度成為國家統合的手段,地方團體的定位在日俄戰爭之後 逐漸明確化、充實化。做為日本殖民地的臺灣,為了編入帝國統治架構中,本國的地方自治與殖民地地方制 度、地方社會之間需要再整合,且初期現地所頻出的武裝抗日事件,也讓日本體認到有透過地方自治穩定統 治的必要,著手進行近代行政街庄與舊式自然村落共同體的統合工程,同時,地方社會的制度化對各種殖民 手段的落實也有推波助瀾之效。具體而言,臺灣地方自治一方面和自然村落共同體結合,一方面也打破了清 代莊堡共同體的土豪支配模式,行政街庄再與保甲制度相互補充,並擴大自然村而結合為同族共同體。山田 公平,《近代日本の国民国家と地方自治 比較史研究》(名古屋:名古屋大學出版會,1991年2月)。關 於殖民地地方自治部分可參見該書第七章。山田公平,〈第七章 明治自治と植民地(台湾・朝鮮)地方制 度の形成〉,《近代日本の国民国家と地方自治 比較史研究》,頁556-611。
3 山中永之佑指出,1918年日本本國發生米騷動事件,勞農分裂的情況日趨嚴重,迫使政府實施普通選舉等民 主化運動,也是在這個時候,朝鮮發生了三一事件,臺灣在內地延長主義精神下進入文官總督時代。時代之 變局代表國家統合逐漸弱化,為了強化之,1925年日本本國制定〈普通選舉法〉與〈治安維持法〉,而各地 的地方自治制度改革,正是平衡國家內部壓力又不使其過於膨脹的手段,也就是說,透過改正地方自治制 度,配合1928年修訂實施的〈治安維持法〉來消解群眾力量,強化國家的中央集權。臺灣也是如此,基於權 宜式的內地延長主義與帶有差別的同化主義,臺灣在1935年實施了選舉,卻又在制度的設計與法令的限縮 下,殖民地的「自治」受到嚴密的控制,這樣是為了讓臺灣在戰時體制下不逸脫國民統合的架構。山中永之 佑著,蔡秀美譯,〈殖民地統治法與內地統治法之比較:以日本帝國在朝鮮與臺灣的地方制度為中心的討 論〉,《臺灣史研究》14卷4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7年12月),頁111-139。
4 許世楷,《日本統治下的臺灣》(臺北:玉山社,2005年)。許世楷另發表有以政治運動為題之單篇論文,
惟僅發表上篇,未見下篇,但從章節可知其論述邏輯大致與《日本統治下的臺灣》相同。許世楷,〈日本統 治下台湾における近代的政治運動―一九一三-一九三七―(上)〉,《津田塾大学紀要》3號(東京:津田 塾大學紀要委員會,1971年3月),頁1-37。
5 陳俐甫,《日治時期臺灣政治運動之研究》(臺北:稻鄉,1996年7月)。
地曾先後出現「廢廳反對」之聲浪,該運動後陸續轉為「州廳設置」與「置郡」
運動,並呈現活動地區逐漸拓展、活動範圍更為區域、零碎化的現象。這樣地方 上一系列的政治活動,過去較未受到注意,但它不僅提示了臺、日人政治合作的 可能性,也提醒我們除了「民族」或「階級」之外,或可更細緻地觀察日治時期 臺灣社會的變化。本文擬以廢廳反對運動為探討對象,說明「民族」或「階級」
框架外,存在於地方上的地方意識,而這種地方意識則是以「利益」為導向,地 方型政治活動的領導者,亦有別於同時期以臺灣全體為關懷視野的臺灣新式知識 份子與資產家,而以地方型領導人物為核心。
在使用資料上,廢廳反對運動在當時蔚為地方上之大事,《臺灣日日新報》
接連數月不斷報導各地相關活動發展情形,其他刊物亦片斷提及。為使資料集 中,並考量報導的一致性,本文在爬梳廢廳反對運動的發展脈絡時,主要採用
《臺灣日日新報》之報導,而引述地方人士之發言或建議時,為兼顧言論內容 的 細緻度與全面性,兼採《臺灣經世新報》、《實業之臺灣》等同時期政治性或綜 合性期刊資料,並參酌時人日記佐證。
貳、從廢廳反對、州廳設置到置郡運動
1919年10月,田健治郎就任臺灣首任文官總督,翌年6月,總督府宣示將進 行行政組織之革新,展開一系列調查,在調查完成後做成草案,擬在臺實施類似 本國市町村制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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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地,臺灣地方制度之雛形浮上檯面,草案中,東臺灣 的花蓮港、臺東兩廳依然維持舊行規模,而西部十廳則重劃為五州,州下設市、郡,其中臺北、臺中、臺南為特別市。整體而言,行政層級略低於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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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 當時地方制度之實施方式與行政區重劃仍未在帝國議會獲得通過、發布,已在 報紙上引起一系列有關「自治」的熱烈討論。7月27日敕令實施臺灣地方官官制 改正,臺灣地方制度確定改置為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五州,以及花蓮 港、臺東二廳,8
並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官制,10月1日實施地方制度。9
事實上,五州雖是最後定案,在地方行政區的劃定過程中,曾經有過劃定六
6 〈臺灣自治制 臺北を主とし〉,《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6月4日,日刊2版。〈地方制度 本年度より 實施〉,《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6月5日,日刊2版。
7 〈臺灣自治制定 十月より實施?〉,《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6月27日,日刊2版。
8 〈臺灣の地方新制〉,《臺灣時報》15號(1920年9月),頁102。依據1926年7月1日敕令第180號、府令第 56號,原屬於高雄州管轄之澎湖由郡升格為廳,自是始為五州三廳。
9 「臺灣州制」、「臺灣市制」、「臺灣街庄制」的發布為《臺灣總督府府報》第2170號,1920年7月30日。
「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的發布為《臺灣總督府府報》第2172號,1920年8月4日。
州的說法,除了上述五州外,過去被規劃為獨立一廳的嘉義,雖然一度被討論是 否規劃為獨立行政體,但在總督府內部討論過程的折衝之下,最後還是選擇廢嘉 義廳,將之併入臺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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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上亦曾傳出阿緱置州的報導。11
此外,過程中亦曾傳 出將「宜蘭合於臺北,桃園半歸臺北。半歸新竹。南投大半歸臺中。林杞埔歸嘉 義。阿緱澎湖歸臺南。臺東花蓮港合為一」的說法,12
可見即使地方制度尚傳可 能實施時,各地對於如何劃分行政區域即已有諸多揣測與期待。最後成案中,受到異動的行政區域有:宜蘭廳併入臺北州、桃園廳併入新竹 州、南投廳併入臺中州、嘉義廳併入臺南州、阿緱廳、澎湖廳併入高雄州。易言 之,臺北廳、新竹廳、臺中廳、臺南廳維持並擴大舊有行政區劃之規模,打狗則 自臺南廳中脫離,改稱高雄並獨立置州,宜蘭、桃園、南投、嘉義、阿緱各廳則 面臨廢廳之命運,走入歷史。
回顧自地方制度宣示實施至敕令發布地方官官制改正為止,地方頗有對於地 方制度變革或行政區重劃之建議或反對聲浪。1920年7月1日,阿緱廳下日本人首 先發難,認為早於1909年地方官制變革將原先的二十廳改為十二廳,當時舊阿緱 廳下民眾即已面臨一次因廢廳所造成的商賈營業廢止問題,地方人士此次再由報 紙得知即將廢廳之消息,紛紛表示阿緱廢廳一事是關係地方生死之關鍵,並訪臺 北要人以詢知廢廳之真相。該則報導最後並預言果真廢廳,廳下由在臺日人經營 之土木建築業與餐飲旅館業(料亭宿屋)業將最受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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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日之後又有報導指 出一次大戰帶給臺灣前所未有之好景氣,阿緱廳下所設立之株式會社高達二十餘 家,地方改正後阿緱改隸臺南州,而臺南州廳將置於打狗,此勢必造成阿緱的沒 落,繼之以打狗之興起。14
不過,同樣可能面臨廢廳的嘉義,此刻似乎沒有相同 的政治活動,數日後報紙即有位「憂國生」表示關於地方制度改正,嘉義的市民 仍「沉睡不醒」,15
似乎在七月初的當下,對廢廳一事尚無反應。7月16日,又傳出除了臺北、新竹、臺中、臺南各州之外,將別置阿緱州,
範圍包含阿緱、澎湖、阿公店與楠梓坑兩支廳,州廳置於阿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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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一時傳言 沸騰,隨著地方制度的逐漸明朗化,阿緱置州一事遂煙消雲散。10 〈大斧鉞を加へられた 制度改正の要點〉,《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7日,日刊7版。
11 〈地方制度內容 阿緱州も置かる〉,《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16日,日刊2版。
12 〈地方制度改正〉,《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6月28日,日刊3版。
13 〈地方制度改正の噂で 周章狼狽の阿緱內地人商賈〉,《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1日,日刊4版。
14 〈打狗其折々(六)〉,《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6日,日刊4版。
15 〈十把一束〉,《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5日,日刊5版。
16 〈地方制度內容 阿緱州も置かる〉,《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16日,日刊2版。同日漢文欄亦刊登相 同訊息。〈地方制度改正概要〉,《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16日,日刊6版。
同時,《臺日》上出現社論表示「基於感情而發動反對運動,阿緱廳民高漲 氣勢大加反對為其一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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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當時臺灣各地憤行廢廳反對運動者不只阿緱 居民。隔日報上刊出總務長官下村宏的發言,表示「嘉義市民廢廳之苦痛。尤在 阿緱之上。或出運動反對。亦未可知」,下村宏之發言透露出嘉義地區亦已開始 推行廢廳反對運動,且總督府高級官員甚悉。然而阿緱廳民之「廢廳反對運動」雖「固所承認。但地勢僻遠。不得不以州廳。決定置於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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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中官方已 決意置高雄州廳於打狗,且此乃為考量產業開發與港灣條件等要項之結果。七月中報載除了高雄州廳置於打狗外,嘉義也確定廢廳,五州之設置規模漸 成定局。隨著嘉義廳長表示廢廳在即,不能滿足嘉義人士反對廢廳之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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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方人士決定舉行較具體、較大規模之政治活動。7月16日,地方人士召開住民大 會,將決議電陳總督、民政長官與廳長,陳請將州廳置於嘉義街。20
18日又開大 會,會上組成「州廳設置期成同盟會」,除持續要求將臺南州廳置於嘉義外,並 推舉委員開始請願,21
並由當地土木請負組合出資,推舉代表至東京陳情,據報 導,住民大會召開時,民眾不畏豪雨與交通斷絕,熱烈參與。當日,多位臺、日人先後發表演說,會中並推舉西川種藤太、福地載五郎、
伊東義路、賴尚文、徐杰夫、莊啟鏞等人為請願之實行委員,至東京訪問政界人 士。當代表團出發時,嘉義因豪雨造成停電,民眾手持燈籠至嘉義車站相送,由 廢廳反對運動轉型而來的州廳設置運動,熱況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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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京之請願代表請託 東京政界與臺灣有關之代議士協助,均得各代議士善意回應,允為盡力,23
因此 嘉義廳民對於運動之結果深具信心,樂觀以待。21日又開演說會。七月底與八月 初的田健治郎日記中,也記載了嘉義廳民代表確實數次來府陳情廢廳一事。24
17 〈日日小筆〉,《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16日,日刊3版。
18 〈地方制度改正五州三市九月間發表高等官添加人材登用〉,《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17日,日刊5 版。
19 〈日日小筆〉,《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0日,日刊3版。
20 〈嘉民大會續報〉,《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1日,日刊5版。
21 〈樂狂せる嘉義廳住民大會 參集者無慮二千餘堂に溢れ 雨中傘を翳して場外に立つ〉,《臺灣日日新 報》,1920年7月20日,日刊2版。
22 當日於會上發表演說者計有賴尚文、徐杰夫、帖佐顯、早川直義、山口清、伊東直路(疑為「伊東義 路」)、莊啟鏞、元永盛美、川名申介(疑為「川名春治」)、森春喜,被推舉為請願實行委員者有山口 清、菊地載五郎(疑為「福地載五郎」)、帖佐顯、白井一、西川種藤太(疑為「西川利藤太」)、伊藤義 路、莊啟鏞、莊白蓉(疑為「莊伯容」)、賴尚文、徐杰夫。〈熱狂せる嘉義廳住民大會 參集者無慮二千 餘堂に溢れ 雨中傘を翳して場外に立つ〉,《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0日,日刊2版。〈嘉民大會續 報〉,《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1日,日刊5版。
23 據報導,關於嘉義置州運動,實行委員所拜訪之臺灣關係政界人士包含山本梯次郎、山移定政、古賀三千 人、坂本素魯哉、安場保和、藤山雷太、高島小金次、赤司初太郎、下坂藤太郎等人,依靠的是各縣人會中 各縣出身之代議士。〈白熱化せる 嘉義置州同盟會總理大臣拓殖局長にも打電 臺灣關係各代議士にも打 電〉,《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4日,日刊7版。
24 《田健治郎日記》7月21日記載「赤司初太郎來為嘉義廳民陳情廢廳之苦痛」,31日「嘉義人民總代早川直 義、莊啟鏞、福地載五郎、白井一、伊東義路為嘉義置州請願來訪,予偶將外出,約他日而去。」8月4日
若簡要說明嘉義廳民之期望,其最初反對廢廳,主張嘉義獨立置州,隨著獨 立置州之不可期,開始轉向要求州廳置於嘉義街。
另一方面,面對阿緱與嘉義兩地紛起之運動,這時候報上已有社論注意到阿 緱廳下民怨沸騰,主張或可考慮將州廳置於阿緱以緩和廳民情緒,並基於同樣的 理由,呼應政府將臺南州廳置於嘉義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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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廢廳反對運動的浪潮開始自阿緱、嘉義向外推瀾。就在七月中兩地民 眾推行州廳設置運動的同時,續見宜蘭民眾繼起廢廳問題。宜蘭廳下民間最為不 安者莫過於商人,7月16日召開的宜蘭住民大會,諸講者同樣反對廢廳。20日大 會再開,訴求宜蘭隔絕於他地的特殊地理位置,古來自成一地,交通甚為不便,
一旦廢廳,將導致宜蘭地區之不況,故當地之臺、日人等民間有志選任委員請 願,向總督府陳情,期能在八堵至蘇澳間鐵路全通,及蘇澳築港竣工前保有宜蘭 廳不廢,並唱呼加速修築坪林尾至宜蘭街道,有合併雙溪、坪林尾、臺東、花蓮 港等處而為一州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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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組織「置廳期成同盟會」以擴大運動,無論是請願書 代表或請願委員,皆包含臺、日人在內。27
爾後宜蘭青年團亦以其為「宜蘭的死 活問題」,針對廢廳問題、鐵道速成等訴求舉辦演說會與提燈遊行。28
除了反對廢廳、獨立置州之外,地方型政治活動亦見向下發展的現象。廳 各地紛紛出現要求置郡的政治活動。例如,7月26日報紙首見羅東住民希望設郡 的消息,因羅東地區事業之發達,人口增加,當地居民認為羅東「有設郡衙之 價值」,期望能在地方制度實施下獨設一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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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嘉義廳下店仔口地區以區 長林川春為首,臺、日人開始郡設置運動,西螺地區也有同樣的現象,30
並實際 上北向總督府請置郡之願。31
30日澎湖居民主張澎湖獨立置州或獨立為特別行政「嘉義人民總代伊東義路、福地載五郎、早川真[直]義、白井一、莊啟鏞來哀訴嘉義廢廳後衰頹豫防之措 置。說示統治大局不得止之事由,慰諭而返之。」吳文星等編,《臺灣總督田健治郎日記》(臺北:中央研 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年7月),頁388、398、403。
25 〈日日小筆〉,《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16日,日刊3版
26 〈宜蘭住民大會續誌〉,《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8日,日刊6版。莊贊勳,〈來稿/就宜蘭廢廳而 言〉,《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30日,日刊5版。
27 請願書署名代表者有佐藤德治、佐藤直二郎、大橋重衛、波江野吉太郎、柳澤明信、二宮卯一、莊贊勳、林 澤蔡、林吳庚、張西坤、蔡士添、林元弼、黃鳳鳴、石進源、陳阿呆,請願委員有佐藤直二郎、林吳庚、石 進源。〈宜蘭と廢廳問題 運動委員の出府〉,《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4日,日刊7版。〈宜蘭住民 大會續誌〉,《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8日,日刊6版。
28 〈宜蘭青年團の蹶起 廢廳問題、鐵道速成等に關し市民大會を開く〉,《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6 日,日刊5版。
29 〈宜蘭特訊/羅民希望〉,《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6日,日刊4版。
30 〈郡設置の運動〉,《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6日,日刊7版。〈又有運動置郡〉,《臺灣日日新 報》,1920年7月28日,日刊6版。〈郡設置の運動〉,《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7日,日刊7版。
31 〈又有運動置郡〉,《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8日,日刊6版。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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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又見土庫人士以地形與西螺各異、距離與他地懸隔等為由,陳請期 望獨立置郡,並表示「情願寄附郡役所敷地及所附屬之建物敷地全部竝寄附相當 勞力云。」33
其後,二林、員林、新庄(新莊)、南投與嘉義廳下各地等地亦見 相同運動。34
部分地區甚至出現彼此競爭的現象,例如宜蘭地區人士除運動廢廳 反對或獨立設州之外,州內人士另有應以宜蘭或羅東為中心的政治活動,羅東人 士一反宜蘭人士「廢廳反對」之訴求,支持地方制度,並主張宜蘭設立兩郡,郡 衙設於羅東,但同樣主張鐵路與蘇澳築港速成,運動人士同樣廣含地方臺、日 人。35
然而,雖然廢廳反對、州廳設置與置郡運動蔚為一時地方之大事,隨著7月 27日起各項官制改正事項陸續於《府報》發表,宣告五州二廳之規模已無力轉 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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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儘管運動仍持續進行,卻已出現宜見時事之變化,速謀求善後策的看 法。37
此刻嘉義置州期成同盟會實亦轉而思考善後策,包含於嘉義街設置嘉南埤 圳事務所、擴張林業、農業、園藝試驗場、於嘉義新設各級學校等,所求無非為 嘉義之繁榮。38
時至八月,嘉義同盟會轉為「我嘉民更宜自強不息。以全島之特 色郡。晉而為模範郡。……嘉民之理想得達。行見雄視南北諸郡。區區州廳云乎 哉」,39
運動已明顯見後退之姿。宜蘭住民亦提出善後策,表示若鐵路宜蘭線開 通前無法存續宜蘭廳,則期以輕鐵代之,並求坪林街道與蘇澳港速成。40
而總務 長官下村宏亦表示地方制度已全部決定,對諸置州、郡運動表示遺憾並望其中止32 〈西瀛特訊/廳民希望〉,《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30日,日刊6版。
33 〈土庫希望置郡〉,《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2日,日刊4版。〈土庫區民の設郡運動 長官代理に陳 情〉,《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2日,日刊5版。
34 〈郡設置運動 臺中の二林と員林〉,《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2日,日刊5版。〈運動設郡〉,《臺灣 日日新報》,1920年8月3日,日刊5版。〈新庄置郡如何〉,《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3日,日刊6版。
〈諸羅特訊/置郡運動〉,《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4日,日刊6版。〈運動熱に被れて 南投市民も 置郡騷ぎ〉,《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5日,日刊7版。
35 〈自治歡迎と置廳請願 宜蘭廳下の二運動 鐵道速成は同一希望〉,《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6日,日 刊7版。
36 此際所發布的相關官制有7月27日敕令第218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7月30日律令第3號〈臺灣州 制〉、7月30日律令第4號〈臺灣廳地方費令〉、7月30日律令第5號〈臺灣市制〉、7月30日律令第6號〈臺灣 街庄制〉、7月30日府令第43號〈臺灣州制、臺灣廳地方費令、臺灣市制、臺灣街庄制施行ノ件〉、8月10日 府令第47號〈州、廳ノ位置、管轄區域及郡市ノ名稱、位置、管轄區域ノ件〉、8月10日府令第48號〈街庄 ノ名稱及管轄區域ノ件〉、8月30日訓令第144號〈臺灣總督府州事務分掌規程〉、8月30日訓令第145號〈臺 灣總督府郡事務分掌規程〉、8月30日訓令第146號〈臺灣總督府市事務分掌規程〉。〈臺灣の地方新制〉,
《臺灣時報》15號(1920年9月),頁102。
37 河野生,〈嘉義の善後策〉,《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8日,日刊3版。〈日日小筆〉,《臺灣日日新 報》,1920年7月30日,日刊3版。
38 〈嘉義置州同盟會 善後策協議中 飽く迄運動繼續〉,《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9日,日刊7版。
39 〈諸羅特訊/廢廳善後〉,《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3日,日刊6版。
40 〈宜蘭の善後策〉,《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1日,日刊4版。
活動,
41
報上也見嘲諷運動的詩作,42
總督府要人的發言,顯然影響了接下來地方 所欲推動之置郡運動的熱度,43
最後,隨著州、郡制度發布,地方政治活動的熱 潮也陸續平息。惟嘉義人士所提出之嘉義州設置請願案,於1921年在本國的貴族 院、眾議院審議。44
參、地方意識的形成與發展
本文所謂「地方意識」,係指以臺灣內部各地方空間為思考單位,進而所 生成之認知或認同感,類近於「鄉土」之概念,卻與之不同。觀其歷史脈絡,
「鄉土」一詞係指相對於日本「內地」的臺灣,例如周婉窈透過分析1923年至 1937年間使用的第三期《公學校用國語讀本》說明,鄉土教材是此時期國語教 育的重點之一,在各類型國語教材中所佔比例最高,惟所呈現者為一「無歷史之
『鄉土』」。
45
劉麟玉研究日治時期臺灣音樂教育指出,日治初期岡本要八郎等 日籍音樂教師即主張音樂教育應以臺灣鄉土素材為歌詞,即漢詞和曲的「漢和折 衷式」,以引起學生學習興趣。46
周婉窈研究所指陳之時期約和本文所討論者相 當,因此日治時期「鄉土」一詞,自然也帶有相對於「內地」日本的「『鄉土』臺灣」意涵。
而「地方」一詞的相對面則為「中央」,以臺灣的情形來說,「中央」所 指涉者乃為臺灣總督府,「地方」則針對受總督府管轄的各地行政區。例如,根 據1920年實施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地方官」為各州廳的廳長或知
41 〈改正の大綱は確立され 二三日中に發表さる 躍起運動の如きは 此際斷然やめて欲しいと〉,《臺灣日 日新報》,1920年8月6日,日刊7版。〈改正之大綱已立 二三日中可以發表 躍起運動斷宜停止〉,《臺灣 日日新報》,1920年8月7日,日刊5版。
42 該詩為諷阿緱爭取設置州廳運動之不識時務,全文為「州治位置定高雄。阿緱據置當分中。欺人自欺運動 者。結果明白無效終。」〈頓狂詩/無效終〉,《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7日,日刊4版。
43 例如苗栗通霄地區本為運作置郡,但見總督府之發言,斷而推行置郡運動恐遭各界嘲笑,因而轉為不如信賴 政府,期待在調查過後會公平處理,故對置郡運動轉持慎重態度。〈新竹/通霄と置郡問題〉,《臺灣日日 新報》,1920年8月7日,日刊4版。
44 由嘉義請願代表早川直義對於歷來嘉義市民請願及陳情案件之記錄可知,1921年1月嘉義市民仍向貴族院、
眾議院提出「嘉義州設置ノ儀二付請願」一案,惟據報導,嘉義民眾於1920年7月出發向日本中央政界請 願,該年度所召開者為第四十三屆帝國議會,會期為1920年7月1日至7月28日,嘉義地方人士所提出的請願 案可能因時程不及,排入翌屆(第四十四屆)帝國議會議程審議,召開時間為1920年12月27日至1921年3月 26日。早川翁壽像建設委員,《早川直義翁壽像建設記》(嘉義:勝田素章、白井一,1939年3月),頁 27。
45 周婉窈,〈實學教育、鄉土愛與國家認同―日治時期臺灣公學校第三期「國語」教科書的分析〉,《臺灣史 研究》4卷2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7年12月),頁7-55。
46 劉麟玉,〈關於日本人教師議論殖民地臺灣公學校唱歌教材之諸問題(1895-1945)―以「折衷」論及「鄉 土化」論為焦點〉,《臺灣音樂研究》第3期(2006年10月),頁45-60。
事。
47
因此,至少在1920年代,「地方」一詞乃針對臺北、臺中、臺南等各行政 區之意,自不待言。地方意識的生成奠基於地方組織的發展,而地方組織的形成最初則受限於自 然環境的隔絕,臺灣西部多東西流向之河川,成為分割各地疆界的天然分界線,
早在日治以前,因公權力之不彰,地方間或階層之間屢因利益導致衝突,各種械 鬥不斷,故保甲、團練之實施與組織,乃為官方動員民力維持地方治安之用,
48
且大租戶等地方領袖亦常擁有私兵以維持地方治安,49
十九世紀初,臺灣各地市 街日漸擴大,日治以前,聚落體系已大致形成。50
到了日治初期,據吳文星針對領導階層所做之研究,除臺灣民主國外之抗日 勢力多由下層士紳、地主及富豪等次級領導人物領導,他們均為地方草根性強烈 之領導者,活動範圍較小,對地區懷抱強烈的鄉土感情,
51
不只當時各地反日武 力懷有地方意識,即使是出迎或配合日軍的士紳如辜顯榮等人,同樣期待日軍協 助維護臺北地區早已動盪不安的惡劣治安,「安良善而靖地方」,52
其後倡設保 良局與各地方治安維護組織之地方領導人物亦求恢復地方秩序與安定,因此面對 抗日軍的捐輸反而要求顯得裹足觀望。53
由此可知,無論對新政權的態度是抵抗 或迎合,相當程度都基於地方意識。此外,就時間縱軸觀之,從清領時期至日治 時期,地方意識伴隨著臺灣史的發展日漸深化。另一方面,日治時期方移居臺灣的在臺日人也逐漸產生在地化現象,養成 其地方意識。根據顏杏如之研究,在臺日人人口自1896年8,633人起快速成長,
至1920年人數已達166,621人。1896年至1920年,在臺日人佔全臺人口之比例 由0.58%上升至4.43%,觀察整體趨勢可說呈穩定增加的趨勢。在職業別方面,
1920年在臺日人以從事公務自由業者為最多,約佔22.6%,商工業從事人口亦約 佔三分之一,僅次於公務自由業。
54
此外,在臺日人有居住於大都市的傾向,居47 河野道忠,《臺灣地方制度要覽》(臺北:臺灣日日新報社,1920年10月),頁1-2。
48 〈第二編 第四章 清領時代〉,武內貞義,《臺灣》(臺北:臺灣刊行會,1929年8月,三版增補),頁 667-668。
49 〈第一章 綜說〉,蔡文杉編纂,《重修臺灣省通志 卷三 住民志 聚落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7年12月),頁35。
50 〈第一章 綜說〉,蔡文杉編纂,《重修臺灣省通志 卷三 住民志 聚落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7年12月),頁36。
51 吳文星,〈第二章 日據初期社會領導階層之肆應與變動〉,《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臺 北:正中書局,1992年3月),頁16-17。
52 尾崎秀太郎,《辜顯榮翁傳》(臺北:辜顯榮翁傳記編纂會,1939年6月),頁12-13、21-23。
53 吳文星,〈第二章 日據初期社會領導階層之肆應與變動〉,《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頁48- 60。
54 顏杏如,〈第一章 在台日本人のプロファイル〉,《植民地都市台北における日本人の生活文化―「空 間」と「時間」における移植、変容―》,東京大学大学院総合文化研究科地域文化研究専攻博士論文(未 刊稿,2009年11月),頁15-16、29、31。
住於基隆、臺北、臺中、高雄、臺南等都市,以及花蓮港廳下移民村之在臺日 人,總數以高佔全臺在臺日人總數三分之二。
55
除了人數逐年增加,人口移動逐漸穩定之外,地方制度實施以前,各地早已 出現以地方為單位的各種團體。以工商業為例,早在1901年官制改正為止,各地 在臺日人組成冠以各地名稱之組合團體:「內地人組合」,作為官制實施的補助 機關,1901年雖因官制改正而廢縣,解散後的在臺日人團體仍散在各町內組織 運作,1906年各町內團體合一,負責地方公共事務。
56
而研究者趙祐志則指出,1895年起,以臺北商工會為首,各地先後創建商工會或商工組合等商業組織。
商工會本為促進商業發展之組織,在臺日人所組成的商工會透過舉行拍賣會等商 業宣傳手法促銷,同時也積極向島內各地與海外商團考察學習商業手法。
57
筆者 認為,這種以地方為單位的商業團體相當程度肩負了地方產業發展的責任,例如 他們為落實產業體質健全與永續發展,經常會同各種實業團體,向官方陳情設立 工、商業學校,官方也就港灣興築、鐵路建設等地方發展問題向地方商工會諮詢 意見。各地商工會對內不僅和地方產業發展與地方意識強力聯結,對外也逐漸成 為地方意見的代表。從此種商工團體的結成與發展,可以了解在臺日人和地方結 合、產生地方意識的在地化現象。在縱貫鐵路尚未開通,南北交通難稱發達的時代,各地區之間較缺乏縱向連 結,地方意識緊繫著聚落發展而在地方上根深柢固。然而隨著日治時期臺灣揭開 新式教育的序幕,以及主要為留學日本的臺灣青年世代之誕生,一種有別於地方 意識、以臺灣全體為思考規模的「臺灣意識」,至少到了一九二○年代已經清晰 可見了。借用學者若林正丈之言,這是為以臺灣全體為思考規模的「臺灣大」意 識。
58
此種「臺灣大」意識,1921年成立的「臺灣文化協會」,以及同年1月開 始,歷時14年、總計15次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原則上可說是此種「臺 灣大」意識在政治上的具體表現,而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與本文所討論的廢廳 反對運動幾乎可說是同一時期。換句話說,一九二○年代初期,臺灣社會存在著 兩種不同的意識。一種是以臺灣知識青年與地主階層組合所共同支撐的「臺灣 大」意識,一種則為本文所指出的地方意識。至少在一九二○年代,臺灣社會與 住民的意識發展,遠比以往政治史研究所呈現的更為細緻精彩。55 〈第一編 第二章 住民〉,武內貞義,《臺灣》(臺北:臺灣刊行會,1929年8月,三版增補),頁39-40。
56 〈無絃琴〉,《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0日,日刊2版。
57 趙祐志,〈第三章 商工會的功能〉,《日據時期臺灣商工會的發展(1895-1937)》(臺北:稻鄉,1998年 6 月),頁145-318。
58 若林正丈著,臺灣史日文史料典籍研讀會譯,〈第二章 內地延長主義與「臺灣議會」〉,《臺灣抗日運動 史研究》(臺北:播種者,2007年3月),頁62。
日治以前即根植於臺灣社會的地方意識,到了1920年代並未隨著「臺灣大」
意識的建立而消滅,在此次一系列之廢廳運動中,我們可以瞭解各地民眾的地方 意識仍然存在。例如嘉義廳民主張臺南州廳應置嘉義街的理由包括:相對居於州 域中央位置、
59
嘉義古來自為一縣;幅員廣大,轄內有新高山;物產豐隆,阿里 山材、蔗糖出乎是;文物風教,超然中立。一旦廢廳置郡,規模縮小,失其進步 之機,且「嘉義曩日地震瘟疫天災。劫數頻傳。民不聊生者已非一日。」所幸經 營有成,使得今日之成績。今日遭遇置州問題,「即廳民死活問題」,望各路俯 查民情,將州廳置於嘉義,以便臺南與林杞埔間交通,又或「嘉義獨立置州。將 澎湖割併嘉義」,是廳民之熱望。60
這些都是地方意識下強調地方差異的表現。此種地方型政治活動以地方發展為出發點,將焦點置於地方前途上,例如宜 蘭地區民眾憂心廢廳之後將使進行中之鐵路興築工程中斷,地方風聲一度傳出進 度將延後數年,影響地方經濟之發展,
61
嘉義地區民眾聽聞官佃溪埤圳事務所將 設置於當地,招來二百餘名職員、技術人員前來辦公,並傳言以嘉義舊廳舍官吏 為中心的嘉義購買組合在廢廳之後可能持續存留、活動,又或者聽說臺南法院合 議部將設於嘉義等,都認為是繁榮地方的佳音,當地民眾喜言「嘉義本來即為事 情較多的地方,究竟為臺南望塵莫及之地」,認為這是運動已竟功奏效,莫不以 為慰。62
此外,回顧當時的時代背景,經過一次大戰期間的景氣,1920年初臺灣正面 對因米價高騰所引起的物價膨脹問題,
63
各地均有會社倒閉潮,社會上瀰漫一股 不景氣的低迷氛圍,對於地方產業發展之憂慮並非杞人憂天。另外,除了經濟環境不景氣,地方制度的實施可能帶給民眾生活另一層經 濟壓力,即暴增的稅賦。地方制度實施後所徵收的稅目包含地租稅、第一種所得 之所得稅、戶稅、營業稅及雜種稅,且納稅義務人不僅包含當地住民,就連在該 地停留滿三個月者亦為徵稅對象,
64
而伴隨著地方制度實施後地方自治團體的法 人化,雖然依據州制得徵收之稅目與先前並無二致,但細目中仍有增加之稅額,且另開徵有做為特別稅之市稅或街庄稅,人民的稅額負擔激增,
65
此外因多項地59 〈日日小筆〉,《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0日,日刊3版。
60 〈嘉義改制恐慌〉,《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0日,日刊4版。
61 〈宜蘭廢廳陳情〉,《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4日,日刊5版。〈蘭市運動鐵道之熱〉,《臺灣日日新 報》1920年7月29日,日刊6版。
62 麻剌生,〈嘉義通信〉,《臺法月報》14卷9號(1920年9月),頁71。
63 某代議士,〈米價と物價との關係〉,《實業之臺灣》123號(1920年4月),頁18。
64 王添灯,《臺灣市街庄政之實際》(臺北:林才,1931年3月),頁94-95。
65 依據州制徵收之稅目有「地租附加稅」、「所得附加稅」、「戶稅」、「營業稅」、「雜種稅」,其中
「戶稅」類似先前之「家稅」,但「戶稅」徵稅範圍擴張,「雜種稅」中另新徵有與戶稅相關之「私法人
方民政事務委由民間團體進行,民眾尚須負擔地方公共事務所需經費,財政負擔 之遽增不可謂不鉅。某署名「素秋生」的在臺日人提到,「一部分的臺灣人有 不歡迎廢廳置州之說,其理由乃因新制度導致各種負擔(按:所得稅等稅收)加 重」,文中並批評這是個人主義發達的臺灣所應打破的「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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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論該 文對臺人性格的評價是否正確,此人所指出的,正是伴隨著地方制度實施而來的 增稅,對民眾造成經濟上的實質衝擊。由上可知,地方制度實施為民眾帶來經濟負擔,地方區劃的變革又可能進一 步衝擊地方產業發展,因此民眾基於地方發展之考量,乃群起爭取以保之不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從地方政治活動的領導者身分觀察,又再度突顯超越 民族結構的經濟利益考量之重要性。本文末將宜蘭、嘉義兩地廢廳反對運動領導 人物背景整理如表1。由表1可知,嘉義地區運動領袖計有14位,其中10位為在臺 日人,4位為臺灣人。在職業上,14人中共有7人為地方產業的紳商代表,佔全體 之半。而宜蘭地區同樣有14位領導人物,其中6位為在臺日人,8位為臺灣人。在 職業上,除了4位暫不詳其身分外,10人中共有6人為地方產業的紳商代表,超過 半數。兩地非紳商代表者,亦均為銀行家或地方官僚人物。簡言之,各地領導廢 廳反對等政治活動之領袖以執地方產業之牛耳的人物最多,其次則為地方官界之 佼佼者,顯示地方政治活動不只由臺、日人共同領導,且其為地方工商業代表的 特徵,也展現了該活動本身和產業發展密切結合的性格。
然而,地方型政治活動中呈現臺、日人合作的現象,並非是理所當然的結 果,根據趙祐志對各地商工會所進行之研究指出,商工會「具有臺、日人民族間 商戰的性質,往往會依民族籍別差異,自然類聚會員」,可見即使是地方產業亦 有民族結構的差別問題,
67
且當時刊物上經常出現在臺日人報導在商業經營上在 臺日人不如臺灣人積極,提醒在臺日人應向臺灣商人學習,警惕臺灣人崛起、搶占市場的文章。因此,即使是地方產業,臺日人間其實也存在著民族結構的差 異。
但是從廢廳反對運動等地方型政治活動看來,「民族」暫時退居次要,已非 所考量的第一要件。這是因為地方產業發展乃為地方臺、日人共繫的要事,在地 方發展面臨整體衰退的危機感之下,逼著臺、日人不得不同舟共濟,暫時放棄產
建物稅」,整體而言民眾繳稅負擔大增。阿部滂,〈地方制度の改正と財政〉,臺灣時報》16號(1920年10 月),頁34-36。相關稅收法源亦見1920年律令第3號「臺灣州制」,《臺灣總督府府報》第2170號,1920年 7月30日;律令第7號「臺灣所得稅令」,《臺灣總督府府報》號外,1920年8月1日。
66 素秋生,〈新制度實施の真相〉,《實業之臺灣》12卷9號(1920年9月),頁46-47。
67 趙祐志,〈第一章 各地商工會的創設〉,《日據時期臺灣商工會的發展(1895-1937)》(臺北:稻鄉,
1998年6 月),頁12-27。
業結構中所存在的民族差異,攜手合作爭取共同利益,因為唯有保持地方產業持 續發展,才能談論商戰中的民族問題。另外,考量到政治活動的效能,為了表示 地方的政治活動確實代表地方全體之民聲,臺、日人跨越民族界線共同合作,向 各級官廳或政府陳情也是可以理解的結果。
換句話說,觀察廢廳反對運動這樣的地方型政治活動,地方住民的自治精神 和地方利益相結合,過去政治史研究中經常被強調的臺、日民族對立的「民族」
架構,不一定能被用來完全或完整解釋地方型政治活動,毋寧是以「利益」為出 發點,使得臺、日人之間充滿了許多策略性結合的可能性。
更 進 一 步 而 言 , 所 謂 「 自 治 」 也 有 很 多 層 次 。 簡 單 來 說 , 「 自 治 」
(autonomy或self-government)一詞具有哲學及政治學、社會學上之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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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哲學上即為「自我管理」(self-rule)之意,69
其相對面為「他律」。在政治學 上係指「某個人或集團管理其自身事務,並單獨對其行為和命運負責的一種狀 態」70
。「自治」的發展歷程可分成四種層級。最基層為個人的自治,它表現在個 人對於文學、藝術、信仰、教育等面向的自由,不受拘束地展現自我。接著為表 現在法律上的「自治」,即「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第三則內在政治上的自治
(internal political autonomy)或在地管理(home rule),團體或社群選出自己 的代表,他們得以控制其社群之資源及內部成員為其典型。最後,「自治」發展 為社群成為排他性(exclusively)的獨立狀態,甚至是以民族國家(NATION- STATE)的形式永遠地自我管理。
71
在遭遇外部力量的介入而使得他們沒有辦法 自由地做決定時,他們會抵抗外力,試圖終結這樣的狀況,以維持「自治」。72
簡言之,「自治」是一種自我管理的自主意識,它可以是不受他人左右影 響,獨立行事、自由決定的哲學觀念,表現在政治上,基於個人或團體獨特的個 性或自由意識之「自決」,它也是個人或團體自主行使權利的政治思想,它的極 致表現在於集團的獨立甚至是獨立為民族國家。
日治時期懷抱「臺灣大」意識的青年與資產家們要求的是民族的「自治」,
而地方型領導階層則主張地區內事務應由在地決定,這是兩種不同的層級。而 且,此種極具地方意識、由地方人士領導的政治活動也可說是充滿策略性的。由
68 哲學大辭書編審委員會,《哲學大辭書》(臺北:輔仁大學出版社,1997年11月),頁1774-1775。
69 David Miller, “The Blackwell En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Thought", Oxford:Basil Blackwell, 1987, pp.31.
70 David Jary等著,周業謙等譯,《社會學辭典》(臺北:城邦,1998年9月),頁49。
71 Vernon Bogdanor, “The Blackwell En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Oxford:Basil Blackwell, 1987, pp.561.
72 David Miller, “The Blackwell En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Thought", Oxford:Basil Blackwell, 1987, pp.31.
政治活動的發展脈絡可知,宜蘭、嘉義、阿緱各廳住民的政治訴求最先是「廢廳 反對」或「獨立置州」,一旦州劃已定之後,住民訴求後退至「州廳設置」,州 廳設置再遭頓挫後,復行後退至「置郡」,同時,廳下各地亦同步進行置郡運 動。觀其運動,要言之,實則「為自己地方之便宜上」
73
「與其為一地方之繁榮 起見」,74
訴求者無非以為廢廳將致「廳下產業之挫折」,75
基於維持地方繁榮發 展的動機,地方人士積極推動以地方為單位的政治活動,經與官方交涉後,若其 訴求不可行,復行推動更小規模的地方政治活動,務求運動之具體成效,以期地 方產業之發展,因此可見多個地區均有設州廳、郡衙者歡天喜地,廢廳之地方憂 各項建設不再而一片愁雲慘霧的現象。回顧報紙上評價廢廳反對運動,社論以為此乃「國民的運動」,是「由於愛 鄉心發達使然」之展現,「各處聚集場所。言語中莫不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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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這不是一 兩人的主張,而是地方人士集體意識的具體展現。本文嘗試整理自日治以前即見 端倪的地方意識發展脈絡,地方意識不僅沒有隨著臺灣新青年的誕生,以及以臺 灣意識為基礎的政治活動之高揚而被消滅,反而根深柢固地扎根在地方上,卻因 長期被摒除在政治史研究的主流之外而被忽略。廢廳反對運動基於地方意識而運作,而這種地方型政治活動又像循環一般,
回頭強化了緊繫於利益的地方意識。它可以透過兩種途徑被強化。其一是透過 保甲等地方團體。據報導無論是演說會的舉行,或請願書之作成,皆透過基層團 體組織加以宣傳動員,或舉開市民大會力陳主張,不斷訴求對地方產業發展之影 響,且據報導,各地民眾對地方政談演說會的參與情形均十分踴躍,即使交通不 便「亦歷盡艱險。入場列席故地無立錐。撐傘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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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地方人士熱烈參與的 現象不僅持續到政治活動的結束,甚至在訴求落空後,試圖透過地方振興策的企 劃或地方團體的組織延續能量。其二,各地人士為強調舊廳不應廢、地方應設郡等各種訴求的合理性與正 當性,不免凸顯我地與他地的各種地理、歷史、人文的差異,舉凡嘉義、宜蘭等 地,均曾以該地擁有隔絕的地理空間或獨立的歷史發展,或是豐饒之物產,地區 之發達,較之他地毫不遜色,不宜無視歷史各有源流,貿然廢廳,併於它地。論 述過程中,不免貶低他地以突顯自我存在之價值,例如宜蘭請願代表莊贊勳即言
73 〈土庫希望置郡〉,《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2日,日刊4版。
74 〈詹炎錄/論置州之運動〉,《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2日,日刊6版。
75 〈宜蘭市民蹶起 再び大會を開く 十數の人々熱辯を振ひ 宜蘭鐵道の速成を說く〉,《臺灣日日新報》,
1920年7月21日,日刊5版。
76 〈官制改正及島人〉,《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12日,日刊6版。
77 〈嘉民大會續報〉,《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21日,日刊5版。
「喜當局諸公深嘉我蘭民文明進步。產業繁昌。非臺東花蓮兩廳之地方。所能可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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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不斷區別人我差異的過程中,地方意識也屢屢增強。根據報紙社 論的說明,置州運動、廢廳反對運動,甚至是州廳、郡衙設置地點的爭取,皆因 相當程度之競爭造成各地之間民心疏隔,提醒當局應注意此類政治活動對民心和 合的影響。79
官衙設置地點之競爭將導致民心疏隔的顧慮,背後所呈顯的正是競 爭背後所不斷被強化的地方意識。肆、結論:政治史的另一個面相
「社會運動,係由於許多人親身體驗到不安、威脅、剝奪而有所抱負之一種 過程。」
80
過去有關政治史的討論,經常集中於以民族差異或階級問題為思考架 構的政治活動,且無論是民族取向或階級主導的政治社會運動,領導菁英幾乎皆 以臺灣全體為思考規模,試圖以「臺灣大」的「中央」向下拉攏「地方」,對日 本統治或地主等資產家進行抵抗。然而,回到日治時期的臺灣社會,此種政治史的理解仍然存在細部論析的可 能。本文以1920年廢廳反對、州廳設置與置郡等一系列地方型政治活動為例,從 地方型政治活動的發展與訴求析理出存在於地方、另一種有別於民族或階級的思 考架構。這一系列的地方型政治活動發生於地方制度實施前夕,以宜蘭、嘉義、
阿緱三地進行的廢廳反對運動為首,隨著地方制度的實施方式日趨具體、固定,
地方政治訴求逐步退後為州廳設置或置郡運動,地方政治活動的風潮亦逐漸推擴 至上述三廳以外的其他地區,並有向下滲透的趨勢。
就結果論而言,1920年臺灣地方自治前夕以及自其而來的州廳設置、置郡等 一系列政治活動自然是失敗的,它並無改變當局對於地方制度設置的決定,但是 透過此種地方型政治活動,我們發現除了民族或階級架構外,地方上另存在地方 意識的思考脈絡,它緊繫於「利益」為考量。
地方意識並非憑空出現的,早在日治以前,它的生成與發展已有跡可循。
簡單來說,首先,「地方意識」不同於「鄉土意識」,究其脈絡,至少在日治時 期,「鄉土」所指之內涵為相對於日本本國的「臺灣」,而「地 方」則為相對於
78 莊贊勳,〈來稿/就宜蘭廢廳而言〉,《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7月30日,日刊5版。
79 此種言論屢刊報上,例如〈日日小筆〉,《臺灣日日新報》,1920年8月10日,日刊3版。
80 〈第六章 社會運動〉,劉寧顏總纂,《重修臺灣省通志 卷七 政治志 社會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 會,1992年7月),頁1047。
臺灣「中央」的各級行政單位,如臺北、臺中、臺南等。地方意識從日治時期以 前即已定著於地方社會中,即使1921年開始新式臺灣知識份子與地方資產家結 合,共推以台灣為思考主體,即「臺灣大」的政治運動,地方意識仍然存在於地 方社會之中,正因此種地方意識的存在,在探究日治時期臺灣政治史時,便不宜 將地方活動與規模較大的中央政治運動並置共觀,應該更細緻地將之分別討論,
才見完整。
其次,「利益」與「民族」或「階級」並非互斥的概念,而僅是依照活動 層級、思考規模,或是政治運動者在思考運動本質與訴求時,所考量的先後次序 之差別。例如,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代表臺灣全體為思考規模的「臺灣大」意 識,不用說,它的理念與目標均建置在「民族」架構上,被擺到最優先被考量的
「民族」架構注定劃開臺、日人的界線,因此在此架構中被區隔、摒除的在臺日 人自然不能支持該運動,這時臺、日人各自盤算的,不也是各民族間的利益相侵 嗎?並沒有因為考慮了「民 族」問題,就放棄了「利益」的思考;另一方面,即 使地方產業活動依然存有民族差異的現象,臺、日人對民族間的競爭依舊充滿警 覺心,但是畢竟廢廳問題危及地方產業發展,在優先考量利益損害之下,他們總 得先維持地方繁榮,才能談民族間的問題,因此在臺日人與臺人之間便能跨越民 族的界線,共同攜手推動地方型政治活動。此時疊置於「民族」或「階級」之前 的,乃是「利益」。
換句話說,維繫著經濟發展的地方意識未必與臺灣意識互相排斥,只是在 不同的層級或不同思考規模互有先後。惟地方型政治活動與中央型政治活動有多 少程度的連結,兩者之間在人員上又有多少部分重疊,相關討論尚須更多篇幅論 析,亦非在本文的論證範圍內,留待未來更細部的整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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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1920年臺灣地方制度實施前廢廳反對運動領導人物818283
地區 姓名 經歷與職務
82
嘉義
賴尚文
嘉義街助役、大地主、開墾業、株式會社嘉義銀行取締役、臨時臺 灣糖務局、製糖業、嘉義銀行理事、嘉義興產株式會社社長、開墾 業、嘉義銀行株式組織取締役、嘉義街協議會員
徐杰夫
嘉義名紳、嘉義廳長、山子頂區長、嘉義銀行理事、嘉義製酒株式 會社長、嘉義廳參事兼嘉義區長、臺灣南部海產株式會社取締役、
大正無盡株式會社監查役、臺南州協議會員、臺南製冰會社社長 帖佐顯 臺南縣警部、嘉義縣警察署長、斗六警察署長、臺南辨務署安平支
署長、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局、辯護士、臺南州協議會員
早川直義
臺南州協議會員、帝國在鄉軍人會嘉義分會顧問、阿里山國立公園 會理事、嘉義市市勢調查委員、赤十字支部幹事、大日本武德會地 方幹事、嘉義廳、財團法人嘉義公會堂囑託、理事
山口清 臺南州協議會員、嘉義銀行專務取締役、中秋日本銀行臺北出張 所、臺灣銀行、臺灣貯蓄銀行支配人、臺南支店長
伊東義路 臺南州協議會員、煙草賣捌人、嘉義電燈株式會社專務取締役、臺 灣總督府屬、嘉義監獄典獄、嘉義製紙合資會社、後榮組
莊啟鏞
嘉義市協議會員、臺灣銀行、臺灣米穀公司神戶支店營業主任、林 裕本堂財務總管、嘉義商業協會長、嘉義公會堂專任理事、嘉義街 協議會員、臺南州青果組合副組合長、嘉義市政委員
元永盛美 臺南辨務署主記、嘉義廳屬、嘉義街助役、嘉義街協議會員
川名申介83
臺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判官、臺南市辯護士、臺中地方法院合議部 判官、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單獨部判官兼合議部判官、臺南地方 法院嘉義支部合議部判官兼單獨部判官
森春喜
臺灣產業資源株式會社專務取締役、炭鑛業、鹽水港製糖株式會 社、臺灣商工銀行嘉義支店長、臺灣商工銀行屏東支店長、臺灣商 工銀行本店為種課長、臺灣商工銀行出納課長、臺灣商工銀行檢查 課長、臺灣商工銀行割引課長、臺灣商工銀行整理課長、和洋酒食 料品卸小賣商、臺灣產業資源株式會社代表取締役、大三益公司代 表者、臺北州基隆郡七堵庄草濫長隆炭鑛經營
福地載五郎
臺南州協議會員、土木建築請負業、臺灣產業株式會社取締役、嘉 義電燈株式會社取締役、嘉義公會長、嘉義公會副會長、群馬縣收 稅屬、日本銀行、臺灣出張、臺灣銀行宜蘭支店長、嘉義銀行顧 問、土木建築請負業嘉義商工會長
白井一 臺南州協議會員、總督府雇、總督府醫院調劑師、藥局長、藥局、
嘉義街協議會員、臺南州稅委員、嘉義街方面委員
81 根據報紙文獻對於廢廳反對運動的報導,可知宜蘭、嘉義、阿緱三地為中心的運動,以宜蘭與嘉義較為熱 烈,活動本身也持續較久,得到記者較多的關注。且限於筆者能力,遍尋史料,僅可得宜蘭與嘉義兩地領導 者姓名,因此在此暫不表列阿緱地區的領導人士,並期盼博學多識的學者專家提供筆者更多線索。
82 本表所列之經歷與職務不限1920年以前,而以全日治時期為限,惟在臺日人部分,其在日本本國所任職務因 與本文無直接相關,不列入表中。
83 疑為「川名春治」。
地區 姓名 經歷與職務
82
西川種藤太 臺南州協議會員、辯護士、嘉義電燈株式會社常務取締役、大正無 盡株式會社取締役、嘉義信用組合長
莊伯容 嘉義名士、署參事
宜蘭
佐藤德治 臺北州協議會員、辯護士、宜蘭水產株式會社社長、宜蘭電燈株式 會社社長、宜蘭興業製糖株式會社社長
佐藤直二郎 臺北組合辯護士
大橋重衛
新竹郡守、騎兵第三大隊補充中隊、陸軍憲兵上等兵、鳳山辨務署 雇、總督府雇、總督府民政部總務局勤務、總督府屬、總督府民政 部內務局勤務、總督府地方課庶務係長、花蓮港廳屬、花蓮港廳庶 務課長、殖產局林野調查勤務、澎湖廳屬、澎湖廳庶務課長、總督 府郡守、高等官、總督府地方理事官
波江野吉太 郎
臺灣酸素合名會社代表社員、日本拓殖株式會社監查役、臺灣織物 株式會社取締役、臺灣製腦株式會社取締役、宜蘭殖產株式會社社 長、臺灣炭業株式會社監查役、酸素灣斯製造及販賣酸素用器具機 械修繕業、鎔接業物品販賣業代理業
柳澤明信 米商組合事務員
二宮卯一
宜蘭街協議會員、蘇澳運輸合資會社代表社員、宜蘭林業株式會社 取締役、宜蘭煉瓦株式會社取締役、宜蘭興業製糖株式會社監查 役、土木建築請負業、煙草賣捌人、大倉組員、賀田組宜蘭出張所 主任、製腦業
莊贊勳 宜蘭廳參事、宜蘭勸善局幹事、公學校囑託
林澤蔡 宜蘭辨務署雇、宜蘭廳通譯、宜蘭街長、宜蘭區長、日本赤十字社 宜蘭分區委員、建物敷地審查委員
林吳庚 民壯圍區長、州協議會員
張西坤 宜蘭廳通譯、四圍區長、宜蘭郡礁溪庄礁溪信用購買組合長 蔡士添 宜蘭廳下公學校訓導、宜蘭廳武淵庄國語研究會講師、宜蘭廳下臺
北國語學校同窗會幹事、利澤簡區長、五結庄長
林元弼 礁溪庄長、煙草賣捌人、和洋雜貨卸商、宜蘭廳通譯、宜蘭廳酒保 並煙草賣捌人、宜蘭實業株式會社取締役社長
黃鳳鳴 宜蘭興殖組合長、宜蘭振拓產業株式會社長
石進源 宜蘭廳囑託、宜蘭廳農會技手、利澤簡區長、宜蘭製油株式會社常 務取締役
陳阿呆 宜蘭殖產株式會社、營業軌道自動車、製糖業
參考資料: 《南國之人士》、《臺南州名士錄》、《臺灣人士鑑》、《最近の南部臺 灣》、《臺法月報》、《自治制度改正十週年紀念人物史》、《臺灣官紳年 鑑》、《南部臺灣紳士錄》、《臺灣人物誌》、《臺灣人物評》、《臺灣實 業名鑑》
(本表由筆者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