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第八點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八、市政顧問有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由各幕僚機 關認定並簽報市長核可 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 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 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 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 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 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 為買賣、租賃、承攬 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
,有損本府形象。
(七)因故無法行使職權者
。
前項解聘案件應併附自 主檢核表,加會本府人 事處,並於核定後由本 府人事處辦理解聘事宜
。
八、市政顧問有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由各幕僚機 關認定並簽報市長核可 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 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 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 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 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 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 為買賣、租賃、承攬 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
,有損本府形象。
前項解聘案件應併附自 主檢核表,加會本府人 事處,並於核定後由本 府人事處辦理解聘事宜
。
為利市政顧問名 單符合實際,市 政顧問如有亡故 等無法行使職權 之情形,由各幕 僚機關簽報市長 核定後予以解聘
,爰配合增訂第 一項第七款規定
。
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第八點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九、各組市政顧問幕僚機關 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該組 市政顧問、總召集人、
副總召集人就本府重大 市政建設議題進行諮詢 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 次,會議紀錄由各組幕 僚機關首長核准後,送 市長室參閱及請相關機 關據以執行,並副知本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
市長室設置市政顧問專 責窗口,主動徵詢或接 受市政建議,相關幕僚 作業由本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協助辦理。
九、各組市政顧問幕僚機關 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該組 市政顧問、總召集人、
副總召集人就本府重大 市政建設議題進行諮詢 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 次,會議紀錄簽報市長 核准後,送請相關機關 據以執行,並副知本府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市長室設置市政顧問專 責窗口,主動徵詢或接 受市政建議,相關幕僚 作業由本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協助辦理。
審酌本府各組市 政顧問幕僚機關 召開相關市政顧 問諮詢會議時,
係由各幕僚機關 首長主持會議,
基於權責相符,
上開諮詢會議之 會議紀錄毋須簽 報市長,爰修正 為由各組幕僚機 關首長核准,並 送市長室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