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訊息摘要
作 業 流程
招生 班隊 正期班(軍費生、自費生、代訓生)
招訓 學校
一、軍費生: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國防醫學院、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理工學院、政治作戰學院)。
二、自費生: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國防醫學院、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理工學院、政治作戰學院)。
三、代訓生:國防醫學院(代訓輔導會醫學系、護理學系公費生)。
招生
對象 一、年齡:社會青年:17 歲至 22 歲;在營志願役士官:25 歲以下;報考各校院航空組(飛行生):22 歲以下。
二、學歷:公私立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
教 育訓 練
入伍 訓練 八週
修業 年限
一、各軍事院校學系修業 4 年。
二、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牙醫學系、藥學系修業 6 年,其餘各系修業 4 年。
三、各學系遇教育部學制變更,依變更後學制調整修業年限。
服役 年限
一、軍費生:各軍事校院正期班服役 10 年;各校院航空組(飛行生)完成飛行訓練者,服役 14 年。
三軍官校學生就讀國外軍校畢業返國人員,服役 14 年。
國防醫學院醫學系服役 14 年,牙醫學系、藥學系服役 12 年,其餘各系服役 10 年。
二、自費生: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三、 代訓生: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相關規定,醫學系分發至所屬機構服務最少年限 6 年、
護理學系服務最少年限 4 年。
智力測驗 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預約檢測,完成註冊預約後實施測驗。
(報名時須檢附智力測驗成績證明) 體檢
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104 年 2 月 26 日(星期四) (網路預約後赴指定醫院體檢) 網址:http://rdrc.mnd.gov.tw 網路
報名 104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104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1800 時止(完成體檢 10 個工作天後,合格者方可網路報名) 通信
報名 104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104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報名及書面審查文件:郵寄至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 入學
途徑 學校推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 登記入學(中正預校應屆
畢業學生) 個人申請(高中、職應屆及 非應屆畢業生)
繳 交 資 料
報 名 文 件
一、報名表 1 份(範例如附件一)。
二、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 1 份。
三、2 吋照片 1 式 1 張(已上傳數位照片檔免附)。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1 份。
五、郵票(寄發考生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用)
1.登記入學:64 元郵票。 2.個人申請:64 元郵票。 3.學校推薦:64 元郵票。
4.同時參加「登記入學」與「個人申請」、「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者:96 元郵票。
六、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具高三下註冊章),非應屆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影本。
七、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八、現役軍人就學服役志願書及保薦證明書(在營志願役士官,範例如附件二、三)。
九、「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 1 份。
十、高中(職)「在學期間獎懲明細紀錄表」1 份。
十一、智力測驗 100 分以上成績證明 1 份。
十二、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附正體中文譯本)。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自傳(範例如附件六)。
二、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範例如附件七)。
三、歷年成績單(高一至高三上,並須加蓋學校教務處章戳)。
四、其他(社團參與、競賽成果、學生幹部、全民英檢成 績、技能檢定證照、志工服務證明等)。
五、「體適能」檢測成績加分證明。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應用藝術學系(音樂、美術、戲劇等 藝術領域相關社團、展演、競賽之紀錄及文字或影像作品)。
考 試 日 期 科 目
一、第一階段:參加104 年 2 月 1-2 日(星期日、一)學測。
二、第二階段:
104年4月11日(星期六):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口試。
104年4月12日(星期日):面試(推薦軍事校院)。
104年4月12、13日(星期日、一):專長測驗(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 院應用藝術學系)。
一、第一階段:參加104 年 2 月 1-2 日(星期日、一)學測。
二、第二階段:
104年4月11日(星期六):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口試。
104年4 月12、13 日(星期日、一):專長測驗(國防大學政治作戰 學院應用藝術學系)。
各校
報到 104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
入伍
訓練 104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起
體格 檢查
報名 作業
資格 審查 學科
測驗
學年 教育 入學
報到
光榮 畢業
部隊 服役 錄
意願 就讀 第二階
段考試
1 0 4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總 則 … … … 1
壹 、 摘 要 … … … 1
貳 、 報 考 資 格 … … … 2
參 、 體 檢 … … … 5
肆 、 報 名 … … … 6
伍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 9
陸 、 甄 試 方 式 … … … 1 1 柒 、 錄 取 規 定 … … … 1 4 捌 、 放 榜 … … … 1 6 玖 、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 … … 1 6 拾 、 報 到 … … … 1 6 拾 壹 、 注 意 事 項 … … … 1 7 拾 貳 、 畢 業 與 服 役 規 定 … … … 1 7 拾 參 、 福 利 、 待 遇 … … … 1 8 拾 肆 、 一 般 規 定 … … … 1 8 附錄 附 錄 一 :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 … … …20
附錄二:軍校正期班招生受理體檢指定醫院地址電話及時間參考表……21
附錄三: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24
附件 附 件 一 : 報 名 表 … … … 2 5 附 件 二 : 現 役 軍 人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 … … 2 7 附 件 三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保 薦 證 明 書 … … … 2 8 附 件 四 :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成 績 證 明 … … … 2 9 附 件 五 : 體 適 能 檢 測 網 路 護 照 成 績 證 明 … … … 3 0 附 件 六 : 自 傳 範 例 … … … 3 1 附 件 七 : 就 讀 學 校 師 長 推 薦 函 … … … 3 2 附 件 八 : 成 績 複 查 與 查 覆 表 … … … 3 3 附 件 九 :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 … 3 4 附 件 十 : 軍 費 生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 … … 3 6 附 件 十 一 : 國 防 醫 學 院 代 訓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注 意 事 項 ………3 7 附 件 十 二 : 國 防 醫 學 院 代 訓 護 理 學 系 公 費 生 注 意 事 項 ………38 校 系 分 則 … … … 3 9 - 1 1 1
1 0 4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總 則
壹、摘要:
一、招生員額總表:
校院名稱 系組別 軍費生 代訓生 自費生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合計
陸軍軍官學校
理工組 152 21 8 1 181
社會組 36 5 2 1 45
飛行生(理工組) 23 0 23
飛行生(社會組) 22 0 22
小計 233 26 10 2 271
海軍軍官學校
海洋科學學系海軍組及陸戰組 22 5 1 1 29
海洋科學學系航空組 0 0 0
船舶機械學系海軍組及陸戰組 20 4 1 1 26
船舶機械學系航空組 0 0 0
電機工程學系海軍組及陸戰組 22 4 1 0 27
電機工程學系航空組 1 0 1
應用科學學系海軍組及陸戰組 20 4 1 0 25
應用科學學系航空組 1 0 1
資訊管理學系海軍組及陸戰組 20 4 1 0 25
資訊管理學系航空組 1 0 1
小計 107 21 5 2 135
空軍軍官學校
理工組(飛行生) 132 3 135
理工組(專才生) 7 3 2 0 12
社會組(飛行生) 32 3 35
社會組(專才生) 10 2 2 0 14
小計 181 11 4 0 196
國防大學 政治作戰學院
應用藝術學系 14 3 4 9 30
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 15 1 2 0 18
政治學系行政管理組 15 1 2 0 18
新聞學系 14 3 1 2 20
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心理組 23 4 0 2 29 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社工組 17 5 0 1 23
小計 98 17 9 14 138
國防大學 管理學院
法律學系 14 5 2 2 23
財務管理學系 16 6 2 2 26
運籌管理學系 20 5 4 1 30
資訊管理學系 13 5 2 1 21
小計 63 21 10 6 100
國防大學 理工學院
資訊工程學系 8 3 1 1 13
化學及材料工程學系 11 4 2 1 18
環境資訊及工程學系 13 2 2 1 18
電機電子工程學系 19 3 4 1 27
動力及系統工程學系 22 8 5 1 36
機電能源及航太工程學系 10 3 1 1 15
小計 83 23 15 6 127
國防醫學院
醫學系 77 13 13 22 125
牙醫學系 8 2 5 15
藥學系 10 2 3 15
護理學系 2 28 6 36
公共衛生學系 17 3 20
小計 114 48 19 30 211
總計 879 167 19 113 1178
二、招生學校:
(一)軍費生: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國防醫學院及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管理學院、理工學院)。
(二)自費生: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國防醫學院及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管理學院、理工學院)。
(三)代訓生:國防醫學院代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公費生。
三、招生採「登記入學」、「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三種方式:
(一)「登記入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應屆畢業學 生,檢附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舉辦之 104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以 下簡稱學科能力測驗)及體適能檢測「銅質」以上成績,向軍事學校正 期班招生委員會報考,通過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與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篩 選、並經第二階段考試錄取後入學。
(二)「學校推薦」: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含中正國防 幹部預備學校應屆畢業生),由就讀學校師長推薦,檢附 104 學年度學科 能力測驗成績及相關資格條件證明資料,向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 報考,通過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與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篩選、並經第二階段 考試錄取後入學。
(三)「個人申請」: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 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同等學力之認定依教育部訂定之「報考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辦理),檢附 104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向軍事學校 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報考,通過第一階段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篩選、並經第 二階段共同項目考試錄取後入學。
(四)中正預校應屆畢業學生可同時參加「登記入學」及「個人申請」、高中(職) 應屆畢業生可同時參加「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
貳、報考資格
參加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舉辦之 104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並符合 以下資格者︰
一、學歷(力):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1.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 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 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4.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 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5.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 程度及格證明書。
6.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7.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8.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 證明: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9.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10.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者。
二、年齡:
(一)應屆畢業生及社會青年:17 歲至 22 歲(民國 82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二)在營志願役常備士官:25 歲以下(民國 7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報考 各校航空組(飛行生)者須在 22 歲以下。
三、國籍與在臺設籍規定: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僑生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方得報考。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香港 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時間 計算從在臺灣地區設籍始日至入學報到前 1 日(104 年 6 月 21 日)。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附 正體中文譯本),始得報考。
(五)經查國籍與在臺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撤銷應考資格;錄取後 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查覺者,一律開除學籍。
(六)錄取新生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報到入學 後,經查覺不符前揭規定者,一律開除學籍,並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 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及相關規定,賠償所受領之公費 待遇及津貼。
四、考生限制條件及相關規定:
(一)師範學校公費肄業生,不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二)曾任軍官者不得報考。
(三)現役軍人或替代役人員均不得報考。但在營志願役士官依其士官班入學 招生簡章規定得報考正期班者,不在此限。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查 覺,一律開除學籍;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一)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戒 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在校期間因違反品德言行規定受記大過 1 次以上處分,或經軍事校院開 除學籍離校未滿 3 年。
(三)軍職人員近 3 年內因違犯風紀案件受記過以上處分。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四)體格檢查不合「軍事學校正期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
(五)已屆役齡考生,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後,其體位判定為「替代 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體位未定」。
六、體格基準簡表:
身 高 與身 體質 量 指 數
1.一般生:
男性:身高 160 至 195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7 至 31。
女性:身高 155 至 185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7 至 26。
2.航空組(飛行生):
身高 160 至 190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8 至 28。
※依「國軍航空醫務教範-空勤人員體格檢查」基準辦理。
註: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 方,例:體重 80 公斤、身高 170 公分,BMI 為「80/(1.7)2
=27.68」。
視
力
1.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海軍組及陸戰組)、空軍軍官學校(專 才生)、國防醫學院、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最佳矯正視力達 0.8 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 各在六屈光度(600 度)以內。
2.各校院航空組(飛行生):兩眼祼視各在 0.8 以上,且空勤體檢合格。
其
他
1.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者,不得報考飛行生。但實施一年以 上經軍校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得報考飛行生以外其他校系。
2.身體刺青(紋身)者,經體檢醫院鑑定為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報考。
3.體檢(視力)時,不可佩戴隱形眼鏡(前一週不得佩戴角膜塑型片)。
4.其他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規定,
並達「軍事學校正期班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錄一)基準。
七、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以後之教育部「體適能」4 項(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坐姿體前彎、立定跳遠、女 800/男 1600 公尺跑走)成績,詳細資訊請逕至 教育部體適能網站 http://www.fitness.org.tw 查詢。
(一)登記入學:除「身體質量指數」,四項均達銅質(常模 PR 值 50)以上。
(二)學校推薦、個人申請:除「身體質量指數」,四項達中等(常模 PR 值 25)以 上。
八、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 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或國軍兵(學)籍資料智力測驗及格 成績證明。
參、體檢:
一、體檢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至 104 年 2 月 26 日(星期四)
止。
二、體檢方式: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 網(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軍事學校正期班 招生委員會之指定醫院實施體檢。未確認預約成功逕赴醫院受檢致無法於 截止日前完成體檢者,不得要求補辦體檢手續。
三、報考各校院航空組(飛行生),須於上述之指定體檢醫院完成空勤體格檢查。
四、體格檢查費(約新臺幣 1,200 元)由考生自行負擔。考生僅能擇一體檢醫院 辦理體格檢查,不得跨院重複辦理;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伸性檢查者,
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五、辦理體檢時,由體檢醫院主動發放體檢表 1 份,考生應妥善保存體檢表正本 1 份,於入學報到時繳交錄取校院查驗,俾供學生體格資料建檔使用。
六、各體檢醫院、體檢時間(含空勤體檢)及注意事項,請詳閱附錄二。
七、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學後因疾病 復發致體格不符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依規定辦理退學。
八、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簡稱健保署)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考生健 康(精神疾病就醫)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依 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九、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 實施複審或醫療評估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 格審查作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肆、報名︰
一、登記入學報名:
(一)登記員額、登記條件等詳見本簡章各校系分則。
(二)中正預校應屆畢業生依原軍種優先原則限選填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 校、空軍軍官學校及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等各校(院)軍費生志願系(組),
只得登記原軍種學校(空軍軍官學校飛行生因體格發生變化,由中正預校 輔導登記第 2 軍種志願序學校),但不限定選填任一系(組)。
二、學校推薦報名:
(一)推薦員額、推薦條件等詳見本簡章各校系分則。
(二)參加學校推薦之每一學生,只得被推薦至一校(院)系(組)。
三、個人申請報名:
(一)申請員額、申請條件等詳見本簡章各校系分則。
(二)每人以申請 7 個志願系(組)為限。申請自費生者每校(院)限選填 1 個志 願系(組),同校(院)軍費生、自費生合計以申請 3 個志願系(組)為限。
(三)參加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甄選者,可同時選填軍費生、自費生或軍費生、
代訓生。但不得同時選填自費生與代訓生 2 個志願。
(四)中正預校應屆畢業生依原軍種優先原則,限選填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 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及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等各校(院)軍費生志願 系(組),原軍種校(院)須先填足 3 個志願系(組)。但原軍種無第 3 個志 願可選填者不在此限。
四、在營志願役士官限選填各校(院)軍費生志願系(組)。
五、報名方式與時間: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文件及審查資料方式辦理。
(二)報名時間:
1.網路報名:自104 年3 月2 日上午8 時 (星期一)至104 年3 月13 日(星期五)下 午6 時止。
2.通訊報名:自 104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至 104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止。
六、報名程序:於報名期限內,先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上填具報名資料(網 址:http://rdrc.mnd.gov.tw/),將報名應繳交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軍事 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辦理;通訊報名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掛號收執聯請自行妥善保存,作為查詢收件之依據。
七、報名繳交資料:
(一)報名文件(同時報名「登記入學」及「個人申請」、「學校推薦」及「個 人申請」考生郵寄 1 份即可):
1.報名表 1 份(非應屆畢業之役齡男子,報名表須經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完 成體位查核簽署,範例如附件一)。
2.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4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 1 份。
3.2 吋照片 1 式 1 張(已上傳數位照片檔免附)。
4.國民身分證影本 1 份。
5.郵票(寄發考生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用,無須黏貼於信封):
(1)登記入學:64 元郵票(面額 32 元郵票 2 張)。
(2)學校推薦:64 元郵票(面額 32 元郵票 2 張)。
(3)個人申請:64 元郵票(面額 32 元面額郵票 2 張)。
(4)同時參加「登記入學」及「個人申請」、「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
者:96 元郵票(面額 32 元郵票 3 張)。
6.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具高三下學期註冊章),非應屆畢業生繳 交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影本。
7.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8.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者,須檢附「現役軍人就學服役志願書」、「在營 志願役士官報考保薦證明書」(範例如附件二、三),並經所屬編階上 校(含)以上主官出具同意報考公函負保薦責任。
9.「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 1 份(證明文件須加蓋檢測學校章戳,於檢測 站檢測者加蓋檢測站章戳,無章戳或資料不實者,撤銷報考資格) (範例如附件四、五)。
10. 高中(職)「在學期間獎懲明細紀錄表」1 份,應屆畢業生繳交至三上 在學期,非應屆畢業生繳交高中(職)修業年限獎懲明細紀錄表。(證明 文件須加蓋原就讀學校章戳)。
11.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成績證明影本,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 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影本,或國軍兵(學)籍資料智力測驗及格 成績證明。本項應檢附資料,經招生委員會認定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於考生之事由,得予於 104 年 3 月 24 日前郵寄至軍校正期班聯合招 生委員會補件,地址:(1067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207 號 2 樓。
12.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附 正體中文譯本)。
(二)報名「學校推薦」書面審查資料:
1.自傳(範例如附件六)。
2.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未檢附者視同學校推薦資格不符,推薦人須簽名並 加蓋學校章戳,範例如附件七)。
3.歷年學科成績單(高一至高三上,並須加蓋學校教務處章戳)。
4.其他(社團參與、競賽成果、學生幹部、全民英檢成績、技能檢定證照、
志工服務證明等)。
5.申請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應用藝術學系須繳交音樂、美術、戲劇等藝 術領域相關社團、展演、競賽之紀錄及文字或影像作品。
6.1 年內「體適能」檢測績優(須達金質、銀質或銅質)證明(證明文件須加
蓋檢測學校檢測章戳,於檢測站檢測者加蓋檢測站章戳,時間計算 103 年 3 月 2 日至 104 年 3 月 13 日,範例如附件四、五)。
七、郵寄地點︰
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1067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207 號 2 樓。
八、報名表選填之志願系(組)一經完成通信報名後,不得申請更改或退還;未 完成網路報名、未於簽名欄親筆簽名、非應屆畢業之役齡男子未至戶籍地 公所役政單位完成查核簽署或寄送資料不全者,不受理報名或判定為不合 格件。
九、填寫報名表時,應詳讀填表注意事項,報名表上聯絡電話欄須留考生及法 定代理人聯絡電話,俾利報到或備取生通知作業。網路上填寫相關資料後 下載列印,考生及法定代理人於報名表上以正楷簽名,字跡切勿潦草,以 免無法辨識致影響報考權益。
十、報名須繳交資料有不齊備或模糊致無法辨識者,不受理報名。各項證明文 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撤銷應試資格;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 取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入學後查覺者,開除學籍。
十一、曾經就讀國內各大專校院者(不含五專肄業生),須於報名表中填註最 高學歷並同時繳驗畢(肄)業證明書。國外大專校院畢(肄)業證書經 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開具證明文件者,得據以採用。
十二、網路報名(填表):
(一)未實施體檢及體格等級不合格者,無法登入報名系統。
(二)未於網路報名者,不受理通信報名。
(三)考生所繳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應為最近 3 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 相公會所訂定 2 吋證照相片或數位相片檔規格。
1.證照相片規格:
(1)應為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之黑白或淺色背景之彩色 2 吋相片。
(2)不得佩戴深色鏡片眼鏡或有色隱形眼鏡,並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背面書寫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數位相片檔案規格:
(1)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
(2)影像中之人像部分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至 3 公分之間,
背景必須為白色或淺色;不得佩戴深色鏡片眼鏡或有色隱形眼鏡。
(3) 影 像 解 析 度 每 英 吋 不 得 少 於 300Pixels 。 最 高 解 析 度 不 超 過 500Pixels。
(4)檔案名稱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儲存 JPG 格式(範例:A123456789.JPG)。
(5)不得使用合成影像或使用低於一百萬畫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相 片。
十三、特殊身分考生加分優待證明暨相關規定: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僑 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之僑
生身分證明原本。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3%。
原 住 民 學 生
本人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含 詳細記事)1 份,記事欄有「山地 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3.75%。
蒙 藏 生
一、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二、本人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 含詳細記事)1 份。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3.75%。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一、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 級中等學校」入學之函件(如 已 遺 失 , 應 註 明 其 發 文 機 關,發文日期、字號)。
二、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 入出境紀錄。
返國半年內增加各科原始 級分 3.75%;返國一年內增 加各科原始級分 3%;返國 二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2.25%;返國三年內增加各 科原始級分 1.5%。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本人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含 詳細記事)1 份,記事欄有「重大 災害地區」…記事。重大災害地 區之認定依該事件相關法規之廢 止而停止適用。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3.75%。
(一)前項表列優待規定之分數計算,以各科原始級分乘以增加比率為其優 待分數。但加分後其級分應以當次級分最高分為上限(其分數取至小數 點第 2 位,第 3 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具有優待身分之考生,報名時未檢附有效身分證明(正本)者,均以棄 權論。
(三)具有兩種以上特種生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加分優待。
(四)加分相關規定,須各科原級分達各校檢定基準後,始計加分優待。
伍、成績計算方式:
ㄧ、「登記入學」、「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各校之學生,均應參加 學科能力測驗各考試科目「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五科,甄選學 系(組)不採計之科目,亦應參加考試」;測驗成績無任一考科為零級分者,
並通過甄選學系所定篩選基準者,方可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登記入學」、
「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甄選學系之篩選基準及程序(先檢定,後倍 率)如下:
(一)檢定篩選:係指參加第二階段考試之考生應先具備甄選學系指定學科能 力測驗「檢定標準」(原始級分)以上資格;未達檢定標準者,不得參加 倍率篩選。檢定標準分為:「頂標」、「前標」、「均標」、「後標」、
「底標」五種,計算方式詳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4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 驗簡章,並以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公布之「104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總級 分與各科成績標準一覽表」為準。
(二)倍率篩選:係指甄選學系(組)以某一科目或某幾科目之測驗級分(含總 級分,有加權以加權後成績採計),由倍率高者篩選至倍率低者,篩選 出某倍於預計招生名額之學生人數(即招生名額X倍率)參加第二階段考 試,倍率相同之科目,以其級分之和進行篩選。各科目及總級分未設篩 選倍率者,則通過檢定即取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資格。
(三)第二階段「預計甄試人數」即為招生名額X最低倍率。篩選人數大於預計 甄試人數時,同級分超額之學生均取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資格。
二、總成績處理:
(一)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依校(院)系所採計之科目以原級分或加權計分後,
按其佔總成績比率計算(小數不予去除,僅顯示到小數第 2 位)。
(二)各指定項目甄試之成績,依校(院)系所訂採計之各指定項目以原得分按 其佔總成績比率計算(顯示至小數第 2 位)。
(三)前列成績之和即為甄試總成績,甄選總成績取至小數第 2 位,小數第 3 位以後四捨五入。
(四)「體適能」檢測績優者參加「學校推薦」,加計總成績比率分別為金質 1.5%、銀質 1%、銅質 0.5%。
依目前教育部公告「體適能」檢測項目共有「身體質量指數」(B.M.I)、
坐姿體前彎、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立定跳遠、800(女)/1600 公尺(男) 跑走。評定等第為 4 項體適能檢測成績(除「身體質量指數」)皆達下列 體適能常模百分等級以上:
金質:常模百分等級 85 以上者。
銀質:常模百分等級 75 以上者。
銅質:常模百分等級 50 以上者。
(中等:常模百分等級 25 以上者)。
(五)各校(院)對甄選總成績之處理及其他特別規定,請詳閱簡章校系分則。
例如:甲生同時報名某校系「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學科能力測 驗各科成績國文 9 級分、英文 11 級分、數學 11 級分、自然 10 級分、
社會 8 級分、體適能成績金質、書審 82 分、面試 80 分,該校系預計招 收 16 員,所訂校系分則為: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科 目 檢定標準 加權方式 篩選倍率 佔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率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參 酌 優 先 順 序
國 文 底標 *1.00 --
60%
4
英 文 底標 *1.00 -- 3
數 學 後標 *1.50 -- 1
自 然 後標 *1.50 -- 2
社 會 -- -- -- --
總 級 分 45 -- 3 5
指項
定目 智 力 測 驗 成績達 100 分以上及格。 -- 8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指 定 項 目
生 活 與 情 緒
適 應 問 卷 不計分,僅供口試參考。
--
--
口 試 成績達 60 分以上合格。 --
面 試
每人 5 至 10 分鐘,由各校院教師(官) 依規定組成甄選委員負責實施,成 績達 60 分以上合格。
20% 6
審 查 資 料 歷年成績單、自傳、教官或師長推
薦函及其他有利佐審資料。 20% 7 則甲生:
1.先檢定:「學科能力測驗」原始總級分為 49 級分(即:國文科 9 級 分+英文科 11 級分+數學 11 級分+社會科 8 級分+自然科 10 級分),
各科級分高於各科檢定標準,總級分高於總級分檢定標準,故可參加 倍率篩選。
2.後篩選:先以倍率較高之「總級分」(五科加權後級分之和)為 51.5 級分(即:9×1+11×1+11×1.5+10×1.5+8×0)由高分往低分從中篩 選出招生名額(16 名)之 3 倍(48 名)考生參加該學系(組)第二階段考 試。
(註:可因報名人數少、檢定篩選或同級分等因素,致實際篩選人數 多於或少於預計甄試人數;有同級分情形則超出 48 名)。
3.「學科能力測驗」入學計算成績應為41.20(為便於說明,顯示至小數第2 位)
(即: ×60=41.20)
4.「學校推薦」總成績為 74.704。
即:學測 41.20+書審 82×20%+面試 80×20%=73.60,體適能成績金質加 分 73.60×1.5%=1.104,總成績 73.60+1.104=74.704)
陸、甄試方式:
分二階段辦理,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依各校院推薦及申請學系(組)
所訂定檢定篩選基準,再行通知是否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一、第一階段:完成智力測驗、體格檢查及報名手續合於各校院基準者,即進
(9×1+11×1+11×1.5+10×1.5+8×0)
(15×1+15×1+15×1.5+15×1.5+15×0)
行資格審查(含報名應繳資料、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檢定及篩選等),
並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於 104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前寄發第二 階段考試准考證及不合格通知單。
二、第二階段:經審查符合第二階段考試資格之考生,於 104 年 4 月 11 日(星 期六)、12 日(星期日)、13 日(星期一)3 天持第二階段考試准考證至各指 定考試地點參加「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口試、面試及專長測驗。
(一)「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及「口試」成績不算入總分。但「生活與情緒 適應問卷」缺考或未完成作答及口試未達合格 60 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二)報名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應用藝術學系「登記入學」、「學校推薦」
及「個人申請」考生均須參加該校舉辦之面試及專長測驗。
(三)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面試及專長測驗日期及方式:
1.「登記入學」、「學校推薦」或「個人申請」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應 用藝術學系者,於第二階段考試加考面試及專長測驗。
2.時間:104 年 4 月 12 日(星期日)、13 日(星期一)。
3.地點: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 2 段 70 號)。
4.面試及專長測驗方式:由應用藝術學系面試委員會教師編組進行綜合面 談,考生依自我選定之專長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作品表演,表演所需之輔 助用具或伴奏人員請自行安排。
(四)第二階段考試日程表: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面試及專長測驗:
區分
登記入學、學校推薦及
個人申請共同項目考試 學校推薦 4 月 11 日(星期六) 4 月 12 日(星期日) 時
間
08:50 預備鈴
報到及面試 (依各校院通知時間與地
點辦理) 09:00-09:30 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
09:50 預備鈴 10:00-12:00 口試
考試地點 自行選擇考場 推薦學校考場
學系 應用藝術學系
時間 4 月 12 日(星期日)、13 日(星期一)
08:30-18:00 面試及專長測驗(依校方通知辦理)
考試地點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
(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 2 段 70 號) 一、面試:
由應用藝術學系面試委員會教師編組進行綜合面談。
二、專長測驗:
(一)美術專長:採合堂方式實施,考生自備畫具,以素描為主要項目,
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作品。期間另安排個別面試,由考試委員就個人 專長、綜合表現進行面試。
(五)第二階段共同項目考試地點(由考生於報名表上自行勾選,完成報名後不 得要求更改;試場地點如有異動依准考證和網站公告為主):
1.臺北考場: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二段 70 號)。
2.桃園考場:國防大學理工學院(桃園市大溪區石園路 75 號)。
3.臺中考場: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中市南區高工路 191 號)。
4.嘉義考場:國立嘉義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嘉義市中山路 7 號)。
5.花蓮考場: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嘉新路 36 號)。
6.高雄考場: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 198 號)。
(六)准考證補發:
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但以 1 次為限,最遲須於考試 當日 08:20 時前憑國民身分證及照片(與原報名時相同)1 張至考場向試 務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七)試場規定及違規處理規定:
1.「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採電腦閱卷,作答前必須詳閱試題本、答案卡上 相關規定,答案卡務必使用2B軟心鉛筆作答,不可使用修正液(帶)修 正,未依規定作答致無法判讀答案者,考生自行負責。
2.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應考人依排定時間參加問卷;缺考或未完成作答 者,不予錄取。
3.口試時,監考官依准考證號順序通知應考人,依序實施口試;未參加口 試或口試不合格者,均不予錄取。
4.應考人有下列之情事,一律撤銷應試資格: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考人員幫助舞弊。
(4)集體舞弊行為。
(5)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6)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7)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8)夾帶書籍文件。
(9)因故意或過失未繳交試卷(卡)。
(10)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11)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二)音樂專長:採個別方式實施,除鋼琴、木琴外,其餘樂器、伴奏自 理,考生就聲樂、器樂、作曲等任選一項當場表演,以五分鐘為限,
並由考試委員就個人專長、綜合表現進行面試。
(三)影劇專長:採個別方式實施,就聲姿表情(口語表達、姿態動作)依 指定題目進行表演及即興創作;亦得自選專長表演,自選以五分鐘 為限,表演所需之輔助用具請自行安排,並由考試委員就個人專 長、綜合表現進行面試。
(12)未遵守試場規定,不接受監考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 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5.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撤銷應試資格。
6.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准考證號碼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 試時間開始後,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 時不得應試。各科考試時間終止前,不得離場,違者撤銷應試資格。
7.應考人因故(急症、如廁等)須暫時離座,經監考人員同意陪同得離座,
違者撤銷應試資格;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時間未結束,得回座繼續 應試,但不得要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8.應考人不得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卡,亦不得有左顧右盼、相互 交談、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以自誦或暗號傳送答案或意圖便利他 人窺視答案等舞弊情事,違者撤銷應試資格。
9.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具有計算、
通訊(手機、PDA、無線電等)、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 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違者撤銷應試資格。
10.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 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配合監考人員 核對,必要時拍照存證,不得拒絕。違者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11.應考人應依監考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 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12.應考人開始作答前,應自行檢查試卷(卡)之座號、類別、科目及試題之 類別、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舉手告知監考人員處理;凡作 答後,經監考人員發現坐錯座位或交換座位應試者,撤銷應試資格。
13.應考人應依照試題及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並保持答案卷清潔與完 整,不得污損答案卷條碼。不按規定作答、無故污損或破壞答案卷、
在答案卷上顯示自己身分、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撤銷 應試資格。
14.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考人應即停止作答,並於考試離場前將 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考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成績 以零分計算。
柒、錄取規定:
一、第二階段共同項目考試之「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及「口試」均為資格審 查依據,不併入總成績計算。但「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缺考或未完成答 題、口試成績未達合格 60 分以上者,雖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達錄取基準,
亦不予錄取。
二、報名「學校推薦」考生未參加面試者該項目以零分計不予錄取,面試或書 面審查成績任一項成績低於 60 分,不予錄取。
三、檢具 1 年內「體適能」檢測績優證明參加「學校推薦」者,加計總分比率
分別為金質 1.5%、銀質 1%、銅質 0.5%。
四、「登記入學」、「學校推薦」依考生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額滿,不列備 取生,未招滿之員額併入「個人申請」員額。總成績相同時,依各校自訂 總成績同分之參酌優先順序,以成績高者先錄取,各項目成績均相同時,
一律錄取。
五、「登記入學」依考生志願序及總成績高低進行分發,取正取校(院)系中最 優先志願分發並錄取至額滿,總成績相同時,依各校自訂總成績同分之參 酌優先順序,以成績高者先錄取,各項目成績均相同時,一律錄取。
六、「個人申請」依考生志願序及總成績高低進行分發,取正取校(院)系中最優 先志願分發並錄取至額滿,餘列備取。總成績相同時,依各校自訂總成績同 分之參酌優先順序,以成績高者先錄取,各項目成績均相同時,一律錄取。
七、接獲「登記入學」、「學校推薦」或「個人申請」錄取通知者,均應完成 聲明就讀或放棄就讀手續。「學校推薦」及「登記入學」考生經錄取後,
未完成聲明放棄就讀手續者,不得參加「個人申請」分發。「個人申請」
考生經錄取後,完成聲明就讀手續者,即自動放棄備取分發資格;聲明放 棄該學系(組)正取生資格者,得參加其他學系(組)備取遞補作業,但不得 再要求補救措施。
八、「個人申請」備取生依各學系(組)缺額進行遞補分發,經備取錄取通知後,
完成聲明就讀手續者,即自動放棄其他學系(組)備取分發資格;聲明放棄 該學系(組)備取資格者,得參加其他學系(組)備取遞補作業。
九、接獲錄取通知後,於下列規定時限內,循下列方式擇一完成確認手續:
(一)確認時間:
1.「學校推薦」及「登記入學」:104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至 5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6 時。
2.「個人申請」:104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5 月 12 日(星期二) 下午 6 時。
(二)確認方式:
1.網路線上確認: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報名系統內,以個人帳號密碼 登入,並勾選聲明就讀或放棄就讀,即完成確認手續。
2.電話傳真確認: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下載正期班甄選入學「就讀聲 明書」或「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傳真至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
【傳真電話:02-27324411、02-87326574、02-27388931】,並以電話 確認即完成手續(電話:02-27325693、02-27321304、02-27321477、
02-27321330 轉分機 223~231)。
十、完成確認放棄全部錄取資格手續或逾期未完成確認手續者,撤銷全部志願 錄取資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十一、考生未達各校甄選基準,即使所申請之學系尚未足額,亦不予錄取。
十二、三軍官校飛行生未招滿之員額,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就符合空 勤體檢(須達各校甄選基準)未獲錄取考生之成績績序及意願統一進行
錄取分發。
十三、10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至 21 日(星期二)開放考生網路查詢個人口 試、面試、書面審查資料等成績。
十四、備取生之遞補,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按缺額狀況於 10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至 104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
以電話依備取順序逐一通知,如於上述時間電話通知無人接聽,視為放 棄錄取資格(為避免損及就讀權益,考生報名時請務必預留可聯繫接通之 個人電話及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
十五、錄取生就讀聲明確認後,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將就讀名冊函送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管制,不再辦理 104 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 入學作業。錄取生規劃報考「104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或其他就學考試 者,應於 104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6 時前,完成確認放棄全部錄取 資格手續。
捌、放榜:
一、放榜日期:
(一)「登記入學」、「學校推薦」:104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
(二)「個人申請」:104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
二、放榜及各項試務查詢電話、網址:
「登記入學」、「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錄取生均由軍事學校正期 班招生委員會寄發錄取通知單,錄取名單統一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 公 布 。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 查 詢 專 線 0800-000050、傳真 02-27324411、網址 http://rdrc.mnd.gov.tw/。
玖、成績複查規定:
一、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複查:請向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提出申請。
二、第二階段考試成績複查:
(一)申請時間:10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至 4 月 21 日(星期二)。
(二)申請手續:依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與查覆表」(附件八),填妥相關 資 枓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傳 真 : 02-27324411;電話:0800-000050;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並以 電話確認,其他方式不予受理。
(三)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並不得要求影印或重閱卷。
拾、報到:
一、入學報到通知單:
各校院於 104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寄發錄取新生入學報到通知單。
二、入學報到:
(一)錄取生 104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至錄取學校辦理註 冊繳驗學歷(力)證明文件、相關證件及體格檢查表 1 份(以上均為正 本),經錄取學校審定合格後,方得報到入學;凡無法繳驗者,不得辦理 報到。
(二)新生 104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依指定時間按規定至 錄取學校報到入學住校實施預備教育(實際報到時間與地點依各校新生報到 通知辦理),104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起赴陸軍軍官學校統一實施新生入伍 訓練;曾完成與本班隊同等級之新生入伍訓練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各 校核准免訓之學生,可免參訓。
(三)錄取新生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按規定至各錄取學校報到者,撤銷入學資格。
三、因病、傷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 證明,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另新生於入伍訓練期間因公受傷,經國軍醫院開具證明,向各校院申請保 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經保留入學資格者,
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入伍訓練,體檢不合格者撤銷入學資格。
拾壹、注意事項:
一、經甄選錄取者,修業年限、授予學位等事宜,依相關教育法令(規)辦理。
二、入學報到時發現冒名頂替或報名、報到資料與事實不符者,撤銷入學資 格;於入學報到後發現者,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由學校通 知家長或監護人,並專函請教育部備查。
三、考生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留存備查,
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四、錄取生報到入學後,不得參加任何就學考試,違者視同自願退學。
五、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拾貳、畢業與服役規定:
一、畢業: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二、服役(務)規定:
(一)軍費生:
1.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0 年。
2.各校院學生畢業後完成飛行訓練者,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 少年限 14 年;未完成飛行訓練者,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 少年限 10 年。
3.三軍官校學生就讀國外軍校畢業返國人員,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 現役最少年限 14 年。
4.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4 年。牙醫學 系、藥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2 年。護理學系、公共 衛生等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0 年。
(二)自費生:
1.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 6 個月,
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 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2.服常備軍官役者,其役期依轉入年班軍費學生招生簡章之規定;服志
願役預備軍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 3 年;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 役者,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三)代訓生:
畢 業 後 服 務 事 宜 , 依 輔 導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請 至 輔 導 會 網 站 http://www.vac.gov.tw查詢或逕與該會洽詢)。
拾參、福利、待遇:
一、軍費生在校期間及畢業任官後之福利、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現 行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http : //www.mnd.gov.tw 相關網頁)。
二、自費生在校期間除依「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參閱 附錄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適用軍費學生有關規定辦理。
但不享有軍費學生之公費待遇、津貼及其他優待事項。
三、代訓生在校期間及畢業後之福利、待遇相關事宜,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請至輔導會網站 http://www.vac.gov.tw 查詢或 逕與該會洽詢)。
拾肆、一般規定:
一、凡考生體檢經體檢醫院檢查合格。但經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體檢 組實施複審為不合格者,撤銷報考資格。
二、凡考生報考軍校正期班甄選,同意由軍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向「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提出申請,取得考生「學測」測驗成績相關資料。
三、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依考生體檢結果、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智力 測驗、口試、面試及書面審查成績等有關資料,實施綜合鑑定,凡任一 項不及(合)格或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有任一科為零級分者,均不予錄取。
四、新生報到入學後,應遵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各校院相 關規定。修業期間進出校園須穿著校服,落實學生養成教育,維護軍紀 與軍校生形象。
五、各校院錄取新生於錄取後或入學後於就學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規定予以退學:
(一)因傷病致體格發生變化致不符「軍事學校正期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 表」規定。
(二)德行考核未達基準。
(三)不符簡章所述條件。
六、軍費生在校受訓期間因故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遭學校開 除學籍或退學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 賠償辦法」賠償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人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被擔保學生為中正預校畢業升讀者,保證人亦連帶賠償就讀中 正預校期間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依 法強制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如附件九);另錄取 軍費生考生須填寫軍費生就學服役志願書(如附件十)。代訓生考生須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權利義務事宜(參閱附件十一、
附件十二)。
七、在校期間因故核定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其服役之處理,依「軍 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辦理。
八、除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外,其餘學生在校就讀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 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優待。
九、學生入學後,如因學校組織調整,依當年度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尚未 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請參閱「軍 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代訓生另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在營志願役士官畢業任軍官後因故退伍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 最少年限者,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 辦法」賠償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十二、在營志願役士官就讀各軍事學校正期班未能畢業須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
十三、考生如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可持本部核發之准考證或錄取通知單至 兵役單位辦理延期徵集;凡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撤銷報考 或錄取資格。
十四、現役軍人試場紀律:
(一)違反試場規定者,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依試場規定處理外,並 將違反試場規定事實,函請考生薦訓單位,召開評審會議處。
(二)凡違反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屬實者,由薦訓單位依「陸海空 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層報所屬司令 部轉國防部備查),另管制 3 年不得報考任何教育訓練班隊「包括 各基礎、進修、深造教育等班隊(含推薦入學班隊)」。
(三)考生因個人行為違犯試場規定,薦訓單位主官(管)經查明具行政監 督疏失者,應予議處。
十五、現役軍人入學後經查不符入學資格、限制條件或在他校就讀期間曾因 品德、言行遭學校退學或開除者,依規定開除學籍;涉及刑事責任者,
分別依法移送軍、司法機關辦理。
十六、本招生簡章所訂之報名、體檢、考場、考試日期、報到入學等時間、
地點因故有異動必要時,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得於通知考生後,
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