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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98 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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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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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8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基 層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請詳細閱讀並妥善保管●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2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4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4

柒、洽購報名書表 ··· 5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6

玖、成績計算 ··· 10

拾、體格檢查 ··· 10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10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 11

貳、試題疑義 ··· 12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 12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4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7

陸、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18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18

捌、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18

附表:

附表 1: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19

附表 2: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20

附表 3: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21

附表 4:測驗式試題疑義績申請書···23

附表 5: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25

附表 6: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27

附表 7:變更資料申請表···29

附表 8:暫准報名切結書···30

附表 9:退役證明書···31

附表 10:國家考試報名費繳費說明及應注意事項···32

附表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35

附表 12: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38

(3)

※本考試提供(一)印刷紙本報名、(二)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請擇一辦理,不得 重複。採印刷紙本報名者,須使用報名資料卡繳費;採網路報名者,請自 行列印繳款單繳費。請勿以網路報名繳費而以印刷紙本報名,以免造成混 淆,影響個人權益,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欲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請見本須知附表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報名程序」,報名截止時間為 97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5 時,請儘早完成報 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權益。

※依據內政部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內授警字第 0960871674 號函請本部於 本項考試應考須知內刊載下列文字:「本考試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 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

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

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報考前請 審慎考量。

※男性應考人須繳驗下列兵役證明文件之一始得應考:

(1)服畢兵役者:退伍令影本。

(2)免服兵役者:經核准免服兵役證明文件影本。

(3)現正服役者:由權責單位發給載明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 4 個月內

(即民國 98 年 7 月 9 日以前)退役之證明文件(格式詳如附表 9 供參考)

壹、重要事項日期

一、報名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 日起至 12 月 11 日止(無論採印刷紙本報名或網路 下載書表報名,均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 97 年 12 月 12 日前 為限,逾期不予受理。網路下載報名書表之應考人如未依規定寄出報 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網路報名截止時間為 97 年 12 月 11 日下 午 5 時。)。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民國 98 年 2 月 20 日寄發(入場證將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郵簡方式寄發,應考人如於 98 年 2 月 25 日後尚未收到者,請即電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 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考試日期

民國 98 年 3 月 7 日(星期六)至 8 日(星期日)。

特別注意事項

(4)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98 年 3 月 10 日。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自民國 98 年 3 月 10 日至 12 日止(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 表之表格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六、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98 年 5 月中旬,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 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 本須知附表之表格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貳、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 1。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 名額。

三、各類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 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28 歲以下(民國 80 年 3 月 6 日以 前至民國 69 年 12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 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 年齡為準。

三、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者,但現正服役

(含替代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 4 個月內(即民國 98 年 7 月 9 日前)退役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需有退伍日期)

(格式詳如附表 9 供參考),始得報考。

(5)

四、曾服務警察、消防等機關因案免職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 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七、摘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條文:

第6 條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

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 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 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 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 能力。

第 10 條之 1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 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 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 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 銷其任用。

(6)

條第一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二、

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 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 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本考試分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及南部(高雄)三考 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98 年 2 月 20 日寄發,試區地點並詳列於入場證 內,應考人如遲至 98 年 2 月 25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各試區門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可於 98 年 2 月 20 日起至本部全球資訊網以入場證號碼查詢試場分 配情形。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2。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複查成績及體格檢查等 有關事項

(一)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三)電 話:(02) 22369188 轉 3943、3944

(四)傳 真:(02)22361413

(五)網 址:http://www.moex.gov.tw 二、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一)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二)地 址:10658 台北市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三)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四)傳 真:(02)27037981

(7)

三、錄取人員分發事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二)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一)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三)電 話:(02)82367112 或 82367113

(四)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柒、洽購報名書表

一 、 採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者 : 請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http://www.moex.gov.tw ),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 或 以 網 址 : http://register.moex.gov.tw 直接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 網站,登錄報名資料,並自行下載應考須知及列印報名書表,上網登 錄報名資料之截止時間為 97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5 時。

二、採印刷紙本(非網路)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一)現購:

1.時間:自民國97年12月2日起至12月11日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 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2.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 選 部 第 二 試 務 大 樓 1 樓 , 電 話 : (02)22363491 或 (02)22369188轉3215)。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

(二)函購:

1.時 間: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至12月5日止。

2.地 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1164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 段74號)。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 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 理(郵政劃撥帳號:50029765,帳戶:考選部書表費 專戶),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 貼足郵資(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約230公克,郵 資請洽郵局)之 A3大型回件信封1個,書妥姓名、地 址,註明「函購98年基層警察特考報名書表」,寄至前 開地點,憑以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 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

(8)

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97 年 12 月 2 日起至 12 月 11 日止。

二、報名方式:(一)印刷紙本報名。(二)網路下載書表報名。

※無論採印刷紙本報名或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均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 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 戳日期以 97 年 12 月 12 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四等考試 1,000 元;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報 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壹、報名費優待」

規定事項)。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繳款後,須 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正表)背面,憑以報 名,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 10。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 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表 12。

(二)報名資料卡 1 張:請依本須知附表 6 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填寫及 劃記,並請提醒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勿在資料卡畫記處蓋戳記,

以免影響資料之讀取(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不需繳交報名資料卡 )。

(三)報名履歷表正、副表各 1 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將國民身 分證正、背面影本固貼於規定處,並黏貼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 脫帽半身相片各 1 張(請勿使用生活照,正、副表相片需同式,

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考試類別)。

(四)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高級中等學校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證書影本。

2.以初等考試或相當於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依公務 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

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或高等及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 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補校畢(結)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 證明書不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 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

(9)

畢業,須繳驗學生證正背面或肄業證書影本,據以報考四等考 試。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認證之畢業證書 影本及中文譯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影本(須附繳護照中有列載英文 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暨護照 中就學期間出入境紀錄部分之影本)。

(3)成績單影本、修業期限及中文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

5.本項考試男性應考人須繳驗下列兵役證明文件之一:

(1)服畢兵役者:退伍令影本。

(2)免服兵役者:經核准免服兵役證明文件影本。

(3)現正服役者:由權責單位發給載明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 日起 4 個月內(即民國 98 年 7 月 9 日以前)退役之證明 文件(格式詳如附表 9 供參考)。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報名履歷表正表除「按節次點名紀錄」、「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

」與「入場證編號」四欄請勿填寫外,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以正 楷自行填寫。各表件間如填寫不相符時,以報名履歷表(正表)為 準。

(二)「考區」欄,請擇一考區(北部、中部或南部)應試,一經選定 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類別編號」、「應考類別」欄,一經填妥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四)「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 繳之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 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始得據以報 考)。

(五)「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通訊地址」欄,請切 實填寫於 98 年 5 月底不變之通訊資料,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

(10)

(六)報名資料卡請依照附表 6 之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填寫及劃記。

(七)報名表件填妥後,須詳細校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 漏或錯誤,然後按1.報名資料卡(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不需繳 交)→2.報名履歷表(正表)→3.報名履歷表(副表)→4.應考資格證 明文件(或暫准報名切結書)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 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然後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 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每一封袋僅 限 1 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 受理。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 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 冒名頂替者。

(三)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Ğ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等)!

3.報名履歷表(副表)

2.報名履歷表(正表)

1.報名資料卡

(採網路報名者 不需繳交)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11)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 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 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 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九、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2 年 8 月 29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 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發布)相關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 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 定。

(12)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 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成績,有 1 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體格檢查

一、體格檢查,一律於筆試榜示錄取後辦理,錄取人員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

(體格檢查表應經檢查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

」字樣)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受訓 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內政部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 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申請保 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 165 公分,女性不及 160 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 分者,男性不及 158 公分,女性不及 155 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 或超過 28;女性不及 17 或超過 26。其 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第一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五)辨色力:色盲者。

(六)血壓:收縮壓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 95 毫 米水銀柱(mm.Hg)者。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 握自如者。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 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 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患有精神病者。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13)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 政部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 理。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教育訓練 11 個月及實務訓練 1 個月,其中教 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該校容訓量不足時,得借 用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之場地辦理。錄取人員受訓期間津貼、福利等

,比照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養成教育正期學生(每月 14,620 元),有關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均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之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機關、學校 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四、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警察、消防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五、前二項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資格範圍及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 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本項考試限於 98 年 7 月 9 日前退伍者始得報考)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二年。

七、本項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 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壹、報名費優待

一、 本考試應考人如為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所繳報名費依規 定數額減半優待(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 憑審查。

(一)後備軍人:請繳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 證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

共同注意事項

(14)

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 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二)身心障礙者:請繳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原住民:請繳附戶籍謄本。

二、 報名時,應填用專用報名資料卡,繳交減半報名費,並於報名履歷表 正表「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欄及「身分別」欄打ˇ,(網路下載書表 報名者,請依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前項 規定完成程序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貳、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以限時 掛號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特種 考試司)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應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 明下列事項:

(一)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疑義請以本須知所附申請表向考選部申請;申請表應以正 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以利作業。

四、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或一題之陳述超過單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併附A4大小紙張。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 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 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 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5)向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 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15)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 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

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 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 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 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 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 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 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 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 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 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 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 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 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 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 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 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16)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 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 錄取。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 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 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 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 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 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 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 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 試場規則處理。

四、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7

),以傳真或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考試錄 取人員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及用人機關。

五、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

(17)

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 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六、「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並以行政院最新修 定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七、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 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入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八、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 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 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 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九、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 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十、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 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 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扣除 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三)截至 97 年 5 月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如次頁 表列),相關機型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之「最新消息」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 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本部全球 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 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 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五)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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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十一、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 驗式試題答案於 3 月 10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公 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考畢試題將登載本部全球資訊網。

十二、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 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 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 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 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 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 黑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 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 驗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及題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 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

、座號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 答案計分。

(20)

陸、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自民國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電話 號碼如下:

(一)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傳真兼具語音電話代表號:(02)22363787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已 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 動態消息、報名書表發售日期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 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 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 教。

捌、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本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 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 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 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項考試代碼為:「09804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98 年 3 月 7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 98 年 5 月中旬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 應視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1)

附表 1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等別 類別

編號 類 別 性別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合 計 總 計

141 男 958

142

行政警察人員

女 212

1,170

143 男 450

四等

144

消防警察人員

女 50

500

1,670

工作 內容

(一)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 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 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 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二)消防警察人員錄取人員:

1.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 24 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捕 蜂、抓蛇、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 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及其他風災、

水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

2.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 類別錄取人員,一律分發臺北縣政府消防局。

備註: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依內政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名額。

二、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三、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於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 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22)

附表 2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3 月 7 日(星期六) 3 月 8 日(星期日)

午 別 上 午 下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4 5 節 第 6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2: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2:30

時間

類別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00

2:00

考試 2:40

3:40

考試 9:00

10:30

考試 1:00

2:00

考試 2:40

3:40

警察人員

◎國 文

(作文、公文 與測驗)

※法學緒論 ※行政法概要

刑法概要及 刑事訴訟法 概 要

※英 文 ※中華民國憲 法概要

警察人員

◎國 文

(作文、公文 與測驗)

※法學緒論

※普通物理學 概要與普通 化 學 概 要

災害防救法 ※英 文 ※中華民國憲 法概要

說明

一、3月7日上午8時40分至9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須於8時40分前進 場就座。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英文」三科為 普通科目,其餘科目為專業科目。

三、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科目前端 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其餘未註記者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國文」之「作文、

公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部分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腦性麻痺、協調性功能不佳,致閱讀試題 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合格 醫師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五、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23)

附表 3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公) (宅)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 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 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 聯絡者。(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四)應試科目及 題次請務必寫明。(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 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六)試題疑 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 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 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24)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等級: 四 類別: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 用,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次:

(25)

附表4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公) (宅)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 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 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 聯絡者。(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四)應試科目及 題次請務必寫明。(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 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六)試題疑 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 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 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26)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等級: 四 類別: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 用,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A □B □C □D

□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次:

(27)

附表 5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名 稱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

考 試 等 級 四等考試

考 試 類 別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國 98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逕向考 選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 回件信封,收件人填寫: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地址為:11602 臺北 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右上角請註明「申請複查成績」(範例如次頁)。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惟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 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28)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請使用郵局所訂西式或中式白色標準格式信封)

甲、來件信封書寫範例(請以掛號郵寄)

乙、回件信封書寫範例(請書妥姓名及郵遞區號、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應考人:

地址:

電話: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收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寄

(應考人請自填)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姓名 收

郵遞區號

地址 電話

※基層警察特考複查成績

(29)

附表 6

報 名 資 料 卡 填 卡 說 明

一、報名資料卡除註明應考人勿填之區域外,有小長方格符號者係為劃記區

,請照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各項代碼,以2B鉛筆在小長方格內塗滿

,並於上方手寫區以黑或藍色原子筆或鋼筆填寫相關代碼,以免資料無 法正確讀取造成錯誤。其他如:考區、等級、類科、電話、應考人簽名 及通訊地址等資料,請以黑或藍色原子筆或鋼筆詳實填寫正確,切勿遺 漏。

二、填卡說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請依國民身分證上記載資料確實填寫。

最高教育程度:

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2 頁填寫,例如:學士(大學畢業)請 填 3;副學士(專科畢業)請填 4;高中(職)畢業請填 5。。

兵役狀況、在學狀況、現是否任公職及具原住民身分族別:

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2 頁填寫。兵役狀況:例如女性免服兵 役請填 4;在學狀況:例如已畢業未在學者請填 5;現是否任公職:例 如現未任公職者請填否。原住民身分族別,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 本第 3 頁填寫,例如:不具原住民身分請填 00。

考區:

北部(臺北)考區請填 1 ; 中部(臺中)考區請填 2 ; 南部(高雄)考區請填 3 。

等級:

四等考試請填 4。

類科:

請參照本須知第 19 頁附表 1 之「類別編號」欄填寫。

應考資格分類:

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3 頁填寫,例如:以學歷資格報考者請 填 1。

應考資格適用條款:

請參見本須知第 2 頁之「參、應考資格」第一項劃記,例如:以第一 款高中以上畢業資格報考者請填 1。

學校代碼及所系科代碼:

學校代碼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4、5 頁填寫,例如:政治大學 請填 000001,若無相符之學校名稱,其他大學請填 006004,其他專科 請填 006005,高中請填 007100,高職請填 007200,國中請填 008000

,國小請填 009000,未受正規教育請填 009998,均無適合代碼請填其 他 009999;所系科代碼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6 至 13 頁填寫

(30)

所屬分類之代碼,若無相符之分類,請填其他 999999。

畢肄業及畢業年份:

已畢業者請填畢,肄業或在學者請填肄。畢業年份須以國曆年填寫,

勿以西元年劃記,例如:民國 90 年畢業,請填 90。

身心障礙別:

非身心障礙者免填,身心障礙者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3 頁填 寫。

身分別:

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3 頁填寫,例如:一般人員(本國人)

請填 1。

備註:

本項考試榜示後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請依下列保留事由於備註欄劃 記,服兵役請填 01;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請填 02;其他法定原因請 填 03。

是否為本科系:一律填是。

大陸人民來台設籍未滿十年者請填是,非大陸人士免填。

三、報名資料卡各欄位資料應與報名履歷表所填資料相符,事關各應考人權 益,務請詳實填寫及劃記,如有不實,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填卡範例:

北部 四等考試 行政警察

通訊

地址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2 號 018899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

應考人簽名(請以正楷書寫)

甄順利

聯絡電話:(02)22369188 行動電話:0912345678

(31)

附表 7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等 別 類 別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98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地址

變更地址

配合事項

□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限於 98 年 2 月 10 日前申請)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變更(限於 98 年 5 月 1 日前申請)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地 址

原姓名 變更姓名

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一、請填妥本申請表以掛號專函通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並請黏貼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 本 1 份,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1 份,俾憑處理。

二、若未以專函掛號郵寄申請,或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申請改註姓名未附 戶籍謄本正本,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32)

附表 8

暫准報名切結書

一、本人報名「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因尚未取得兵 役證明文件【退伍令、免役證明或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 4 個月內

(98 年 7 月 9 日前)退役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應有退伍 日期,格式詳如附表 9 供參考)】,未及於考試報名截止日期前繳驗,請 考選部同意本人暫准報名本次考試。

二、本人已充分瞭解:

(一)所應補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至遲應於 98 年 3 月 7 日考試首日第 1 節前傳真或以掛號(郵戳為憑)寄達貴部(地址:11602 台北市文 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考司第一科收;傳真電話:02-22361413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上請註明補件序號)並經電話確認收到無誤,經 審查通過,始完備報名考試資格,正式獲准參加考試。

(二)已繳交之報名費用,一律收繳國庫,不得要求退費。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考 考 區 : 報 考 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3)

附表 9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退役證明書

退 役 證 明 書 服 務 機 關 :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退 伍 日 期 : 年 月 日

機關主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蓋 印

(34)

附表 10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繳款方式:

應考人若採印刷紙本報名,請將「報名資料卡」所附之「國家考試報名費 繳款單」,沿虛線整齊撕下,若採網路報名者請由系統自行列印繳款單(以下 均簡稱繳款單),於報名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國家考試報 名費後,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 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福客多、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二) 郵局櫃檯繳款

(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四)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五) 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六)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正表)背面 指定欄位,採通訊報名之應考人,其報名資料卡上之條碼,與其所附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考人權 益,於繳款完成後,請勿再行更換「報名資料卡」(含繳款憑證)。

貳、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如 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 家,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以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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