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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協會
獲補助赴海外建置國家形象館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取消及核銷作業之彈性處理原則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1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 等級 1-3 級之國家 /地區,主辦單位如 期舉辦之展覽
1. 申請門檻之總攤位數:中國 大陸地區需達 50 個(含)攤 位以上、其他地區需達 25 個(含)攤位以上。
2. 會 員 廠 商 之 家 數 及 攤 位 數,均需達總徵集廠商家數 及總申請攤位數 7 成(含) 以上之規定。
3. 部分廠商取消參展,致未達 上述申請門檻及資格者,不 得核銷。
(108 年 12 月 4 日貿展字第 1080250974 號公告)
1. 部分廠商不派員出國,以型錄方式 展出者,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要 件:
(1)參展攤位上,須有型錄及海報。
(2)指定專人(如當地分公司/代理 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臨 時人員或公協會隨團人員),於 現場攤位服務。
2. 以型錄方式展出之攤位,可核銷金 額(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90%,最 高不得逾獲補助金額)打 95 折。
3. 「參展廠商攤位」加「型錄展廠商 攤位」之總數須≧申請門檻之總攤 位數。
4. 取消會員廠商之家數及攤位數 7 成占比之限制。
5. 部 分 或 全 部 廠 商 取 消 參 展 之 攤 位,在原核定補助項目之金額下,
已發生之費用(檢具原始憑證)同 意核銷,並按可核銷金額打 95 折。
1. 修正公告規定。
2. 部分或全部廠商未參展申請核銷案例說明:
(1) 本局原核定補助甲公會赴德國參展帶領 25 家廠 商建置 25 個攤位國家館,補助金額為 150 萬元。
(2) 依「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 補助項目合計金額之 90%,可核銷金額計算方式 如下:
A.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200 萬 元,其可核銷金額為 150 萬元(200 萬元*90%=180 萬元,可核銷金額最高不超過獲補助金額 150 萬元)。
B.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00 萬 元,其可核銷金額為 90 萬元(100 萬元*90%=90 萬元)。
(3) 本案以 B 案例說明,假設可核銷金額為 90 萬元,
每攤位補助 3.6 萬元,計算如下:
展出
情形 家數 攤位
(個)
核銷金額 單位:新臺幣
依規定參展 12 12 43.2 萬元 (3.6 萬*12 個)
以型錄參展 8 8 44.46 萬元
(3.6 萬*13 個*95%) 無參展事實 5 5
核銷結果 25 家 25 個 87.66 萬元
2 海外展覽主辦國或 主辦單位限制我國 國人前往參展;或 臨時取消展覽或延 至隔年開展;
或 入境 需進行 14 天自主隔離者
1. 取消計畫,除不可抗力因素 不予記點外,應依「補助辦 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
按 取 消 時 間 採 不 同 記 點 數,並視記點數,依「補助 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 定,扣減下次之補助款。
2. 未參展不得核銷。
(108 年 12 月 4 日貿展字第 1080250974 號公告)
1. 不記點亦不扣減下次之補助款。
2. 在原核定補助金額下,已發生之場 地佈置費(檢具原始憑證,但須扣 除主辦單位還款)同意核銷。
修正公告規定。
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