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共 1 頁
公協會
獲補助赴海外建置國家形象館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取消及核銷作業之彈性處理原則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1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未 達 二 級 國家 /地 區 之 展覽,主辦單位如期舉 辦,惟公協會部分參團 廠商臨時取消參展或改 以型錄展出
1. 申請門檻之總攤位數:中國大陸地 區需達 50 個(含)攤位以上、其他 地區需達 25 個(含)攤位以上。
2. 會員廠商之家數及攤位數,均需達 總徵集廠商家數及總申請攤位數 7 成(含)以上之規定。
3. 部分廠商取消參展,致未達上述申 請門檻及資格者,不得核銷。
(108 年 12 月 4 日 貿 展 字 第 1080250974 號公告)
1. 部分廠商不派員出國,以型錄方式展出者,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要件:
(1)參展攤位上,須有型錄及海報。
(2)指定專人(如當地分公司/代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
臨時人員或公協會隨團人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2. 「參展廠商攤位」加「型錄展廠商攤位」之總數須≧申請門 檻之總攤位數。
3. 取消會員廠商之家數及攤位數 7 成占比之限制。
4. 取消參展之攤位不予核銷。
5. 核銷期限:原展覽日期係在本次公告日前之展覽,受補助單 位應於本公告日起一個月內(109 年 4 月 17 日前)申請核銷。
1. 修正公告規 定。
2. 國際旅遊疫 情建議等級 係依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 制署網站公 布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 炎等級及日 期為主。
2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於 展 前 升 級 至 第 二 級 (含)以上國家/地區之 展覽,主辦單位如期舉 辦,惟公協會部分參團 廠商臨時取消參展或改 以型錄展出
同上
1. 部分廠商不派員出國,以型錄方式展出者,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要件:
(1)參展攤位上,須有型錄及海報。
(2)指定專人(如當地分公司/代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
臨時人員或公協會隨團人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2. 「參展廠商攤位」加「型錄展廠商攤位」之總數須≧申請門 檻之總攤位數。
3. 取消會員廠商之家數及攤位數 7 成占比之限制。
4. 取消參展之攤位在原核定補助金額下,已發生之場地佈置費 (檢具原始憑證)同意核銷。
5. 核銷期限:原展覽日期係在本次公告日前之展覽,受補助單 位應於本公告日起一個月內(109 年 4 月 17 日前)申請核銷。
1. 修正公告規 定。
2. 國際旅遊疫 情建議等級 係依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 制署網站公 布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 炎等級及日 期為主。
3 (1) 國 際旅 遊疫情 建 議 等級於展前升級至 第二級(含)以上國 家/地區之展覽,主 辦 單 位 仍 如 期 舉 辦,惟公協會之參團 廠商全部取消參展
1. 取消計畫,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予記 點外,應依「補助辦法」第 27 條 第 1 項之規定,按取消時間採不同 記點數,並視記點數,依「補助辦 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扣減 下次之補助款。
2. 未參展不得核銷。
(108 年 12 月 4 日 貿 展 字 第 1080250974 號公告)
1. 不記點亦不扣減下次之補助款。
2. 在原核定補助金額下,已發生之場地佈置費(檢具原始憑證,
但須扣除主辦單位還款)同意核銷。
3. 核銷期限:原展覽日期係在本次公告日前之展覽,受補助單 位應於本公告日起一個月內(109 年 4 月 17 日前)申請核銷。
1. 修正公告規 定。
2. 國際旅遊疫 情建議等級 係依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 制署網站公 布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 炎等級及日 期為主。
(2) 海 外 展 覽 主 辦 國 或 主 辦 單 位 限 制 我 國 國人前往參展;或臨 時 取 消 展 覽 或 延 至 隔年開展;
或入境需進行 14 天自 主隔離者
2 頁,共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