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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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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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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協會

獲補助赴海外

建置國家形象館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取消及核銷作業之彈性處理原則

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1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未 達 二 級 國家 /地 區 之 展覽,主辦單位如期舉 辦,惟公協會部分參團 廠商臨時取消參展或改 以型錄展出

1. 申請門檻之總攤位數:中國大陸地 區需達 50 個(含)攤位以上、其他 地區需達 25 個(含)攤位以上。

2. 會員廠商之家數及攤位數,均需達 總徵集廠商家數及總申請攤位數 7 成(含)以上之規定。

3. 部分廠商取消參展,致未達上述申 請門檻及資格者,不得核銷。

(108 年 12 月 4 日 貿 展 字 第 1080250974 號公告)

1. 部分廠商不派員出國,以型錄方式展出者,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要件:

(1)參展攤位上,須有型錄及海報。

(2)指定專人(如當地分公司/代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

臨時人員或公協會隨團人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2. 「參展廠商攤位」加「型錄展廠商攤位」之總數須≧申請門 檻之總攤位數。

3. 取消會員廠商之家數及攤位數 7 成占比之限制。

4. 取消參展之攤位不予核銷。

5. 核銷期限:原展覽日期係在本次公告日前之展覽,受補助單 位應於本公告日起一個月內(109 年 4 月 17 日前)申請核銷。

1. 修正公告規 定。

2. 國際旅遊疫 情建議等級 係依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 制署網站公 布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 炎等級及日 期為主。

2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於 展 前 升 級 至 第 二 級 (含)以上國家/地區之 展覽,主辦單位如期舉 辦,惟公協會部分參團 廠商臨時取消參展或改 以型錄展出

同上

1. 部分廠商不派員出國,以型錄方式展出者,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要件:

(1)參展攤位上,須有型錄及海報。

(2)指定專人(如當地分公司/代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

臨時人員或公協會隨團人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2. 「參展廠商攤位」加「型錄展廠商攤位」之總數須≧申請門 檻之總攤位數。

3. 取消會員廠商之家數及攤位數 7 成占比之限制。

4. 取消參展之攤位在原核定補助金額下,已發生之場地佈置費 (檢具原始憑證)同意核銷。

5. 核銷期限:原展覽日期係在本次公告日前之展覽,受補助單 位應於本公告日起一個月內(109 年 4 月 17 日前)申請核銷。

1. 修正公告規 定。

2. 國際旅遊疫 情建議等級 係依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 制署網站公 布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 炎等級及日 期為主。

3 (1) 國 際旅 遊疫情 建 議 等級於展前升級至 第二級(含)以上國 家/地區之展覽,主 辦 單 位 仍 如 期 舉 辦,惟公協會之參團 廠商全部取消參展

1. 取消計畫,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予記 點外,應依「補助辦法」第 27 條 第 1 項之規定,按取消時間採不同 記點數,並視記點數,依「補助辦 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扣減 下次之補助款。

2. 未參展不得核銷。

(108 年 12 月 4 日 貿 展 字 第 1080250974 號公告)

1. 不記點亦不扣減下次之補助款。

2. 在原核定補助金額下,已發生之場地佈置費(檢具原始憑證,

但須扣除主辦單位還款)同意核銷。

3. 核銷期限:原展覽日期係在本次公告日前之展覽,受補助單 位應於本公告日起一個月內(109 年 4 月 17 日前)申請核銷。

1. 修正公告規 定。

2. 國際旅遊疫 情建議等級 係依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 制署網站公 布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 炎等級及日 期為主。

(2) 海 外 展 覽 主 辦 國 或 主 辦 單 位 限 制 我 國 國人前往參展;或臨 時 取 消 展 覽 或 延 至 隔年開展;

或入境需進行 14 天自 主隔離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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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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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變更後之規模【(會議:天數、地點及人 數);(展覽:攤位數及國外參觀人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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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笫 2 期款:於期中審查時,廠商函報領據、經費支用明細表、原始憑證及佐證 資料等,經期中報告審查通過後,依動支經費核實撥付第 2 期補助款,累計撥 付上限為補助款之 50%。. (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