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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協會
獲補助參加國際展覽計畫,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取消、變更及核銷作業之彈性處理原則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1 實 際 參 展 面 積 較 原 核 定 面 積 減 少 40%(含)以上
扣減考評分數 (108 年 10 月 1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2 取消參展 扣減考評分數 (108 年 10 月 1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3 變更展項 優先補助市場(如新南向 市場、CPTPP 會員國及邦 交國)不得變更至非優先 補助市場。
(108 年 10 月 1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1. 取消變更優先補助市場之限制。
2.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4 國 際 旅 遊 疫 情 建 議 等 級 未 達 二 級 國 家 / 地 區 之 展 覽,主辦單位如期 舉辦,惟公協會部 分 參 團 廠 商 臨 時 取 消 參 展 或 改 以 型錄展出
參展廠商 攤位 須展出 產 品/樣品
1. 部分廠商不派員出國,以型錄方 式展出者,須同時符合以下列 2 項要件:
(1)參展攤位上,須有型錄及海 報。
(2)可指定專人(如當地分公司/
代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 生/臨時人員或公協會隨團人 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2. 以型錄方式展出之攤位,可核銷 金 額 ( 符 合 補 助 項 目 之 單 據
*90%,最高不得逾獲補助金額) 打 95 折。
3. 取消參展之攤位不予核銷。
4. 核銷期限:原展覽日期係在本次 公告日前之展覽,受補助單位應 於本公告日起一個月內(109 年 4 月 17 日前)申請核銷。
1.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係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公 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級及日期為主。
2. 部分廠商未參展核銷案例說明:
(1)本局原核定補助甲公會帶領 10 家廠商 10 個攤位,補助 金額為 100 萬元。
(2)依「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 目合計金額之 90%,可核銷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A.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5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100 萬元(150 萬元*90%=135 萬元,可核銷金 額最高不超過獲補助金額 100 萬元)。
B.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9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81 萬元(90 萬元*90%=81 萬元)。
(3)本案以 A 案例說明,假設可核銷金額為 100 萬元,每攤 位補助 10 萬元,公協會回饋 6 成,計算如下:
展出
情形 家數 攤位 (個)
核銷金額 單位:新臺幣
可核銷金額 廠商 公協會
依 規 定
參展 5 5 50 萬元 (10 萬*5 個)
30 萬元
(50 萬*60%) 20 萬元 (50 萬*40%) 以 型 錄
參展 3 3
28.5 萬元 (10 萬*3 個
*95%)
17.1 萬元 (28.5 萬
*60%)
11.4 萬元 (28.5 萬
*40%) 無 參 展
事實 2 2 0 0 0
核銷
結果 8 家 8 個 78.5 萬元 47.1 萬元 31.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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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5 國 際 旅 遊 疫 情 建 議 等 級 於 展 前 升 級 至 第 二 級 ( 含 ) 以上國家/地區之 展覽,主辦單位如 期舉辦,惟公協會 部 分 參 團 廠 商 臨 時 取 消 參 展 或 改 以型錄展出
參展廠商 攤位須展出 產 品/樣品
1. 部分廠商不派員出國,以型錄方 式展出者,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 要件:
(1)參展攤位上,須有型錄及海 報。
(2)可指定專人 (如當地分公司/
代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 生/臨時人員或公協會隨團人 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2. 以型錄方式展出之攤位,可核銷 金 額 ( 符 合 補 助 項 目 之 單 據
*90%,最高不得逾獲補助金額) 打 95 折。
3. 取消參展之攤位在原核定補助項 目之金額下,已發生之費用(檢具 原始憑證)同意核銷,並按可核銷 金額打 9 折。
4. 核銷期限:原展覽日期係在本次 公告日前之展覽,受補助單位應 於本公告日起一個月內(109 年 4 月 17 日前)申請核銷。
1.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係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公 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級及日期為主。
2. 部分廠商未參展申請核銷案例說明:
(1)本局原核定補助甲公會帶領 10 家廠商 10 個攤位,補助 金額為 100 萬元。
(2)依「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 目合計金額之 90%,可核銷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A.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5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100 萬元(150 萬元*90%=135 萬元,可核銷金 額最高不超過獲補助金額 100 萬元)。
B.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9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81 萬元(90 萬元*90%=81 萬元)。
(3)本案以 A 案例說明,假設可核銷金額為 100 萬元,每攤 位補助 10 萬元,公協會回饋 6 成,計算如下:
展出
情形 家數 攤位 (個)
核銷金額 單位:新臺幣
可核銷金額 廠商 公協會
依 規 定
參展 5 5 50 萬元
(10 萬*5 個)
30 萬元 (50 萬*60%)
20 萬元 (50 萬*40%) 以 型 錄
參展 3 3
28.5 萬元 (10 萬*3 個
*95%)
17.1 萬元 (28.5 萬
*60%)
11.4 萬元 (28.5 萬
*40%) 無 參 展
事實 2 2
18 萬元 (10 萬*2 個
*90%)
10.8 萬元 (18 萬*60%)
7.2 萬元 (18 萬*40%) 核銷
結果 10 家 10 個 96.5 萬元 57.9 萬元 38.6 萬元
6 展 覽 主 辦 國 或 主 辦 單 位 限 制 我 國 國人前往參展;或 主 辦 單 位 臨 時 取 消 展 覽 或 延 至 次 年舉辦;
或入境需進行 14 天自主隔離者
未參展不得核銷 1. 在原核定補助項目之金額下,已發 生費用(檢具原始憑證,扣除主辦 單位還款)同意核銷,並按可核銷 金額打 9 折。
2. 同一展扣除前述 6.1.之餘額,同 意變更或挹注至其他展項,惟受補 助單位應先來函向本局申請保留。
3. 前 述 保 留 款 僅 限 於 109 年 度 使 用,請受補助單位於變更計畫確定 後,再提出申請。
核銷計畫計算範例說明:
1. 本局原核定補助甲公會帶領 10 家廠商 10 個攤位,補助 金額為 100 萬元,每攤位補助 10 萬元。
2. 依「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 目合計金額之 90%,可核銷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50 萬元,其可 核銷金額為 100 萬元(150 萬元*90%=135 萬元,可核 銷金額最高不超過獲補助金額 100 萬元)。
(2)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90 萬元,其可 核銷金額為 81 萬元(90 萬元*90%=8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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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4. 核銷期限:原展覽日期係在本次公 告日前之展覽,受補助單位應於本 公告日起一個月內(109 年 4 月 17 日前)申請核銷。
3. 本案以 A 案例說明,假設可核銷金額為 100 萬元,每攤 位補助 10 萬元,公協會回饋 6 成,計算如下:
展出
情形 家數 攤位 (個)
核銷金額 單位:新臺幣
可核銷金額 參展廠商 公協會
無 參 展 事 實
10 10
90 萬元 (10 萬*10 個
*90%)
54 萬元 (90 萬*60%)
36 萬元 (90 萬*40%) 核銷
結果 10 家 10 個 90 萬元 54 萬元 36 萬元
7 獲補助之展覽,申 請 變 更 至 非 展 覽 拓銷活動
展覽僅限變更至展覽 1. 公協會依規定來函取消展覽。
2. 在原核定展覽補助金額內,允許 公協會在執行計畫 1 個月前提出 非展覽計畫(如拓銷團、商洽會、
人才培訓等,須檢附申請書等資 料),並視計畫效益決定是否同意 補助。
所需經費同意自原核定展覽補助金額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