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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了 70 年 代 後 期 , 教 育 技 術 極 其 重 視 「 為 何 教 」( 學 習 需 要 的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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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Π ണ ȶ Κ Ґ സ Ѯ ᇄ Ѯ ҕ ܰ ת ȷ ޟ ఀ Ᏸ Ҭ ኿

所 謂 教 學 目 標 是 指 預 期 的、基 本 的 教 與 學 的 成 果 和 規 則。歷 史 教 學 目 標 是 在 歷 史 教 學 大 綱 的 指 導 下,以 歷 史 學 科 的 特 點 和 學 習 心 理 的 基 本 理 論 為 依 據,對 歷 史 學 科 的 學 業 發 展 及 結 果 的 一 種 具 體、現 實 的 規 定 和 分 類 體 系。是 歷 史 學 科 總 體 教 育 目 標 的 最 基 本 組 成 部 分,又 是 落 實 歷 史 學 科 總 體 教 育 目 標 的 具 體、切 實 的 保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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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學 目 標 的 制 定 , 首 先 必 須 要 瞭 解 一 個 基 本 的 觀 念,近 三 十 年 來,教 育 技 術 理 論 有 較 大 的 發 展 。 從 二 十 世 紀 50 年 代 後 期 , 教 育 技 術 的 重 點 是「 如 何 教 」 ( 媒 體 與 方 法 的 研 究 ), 以 後 逐 步 發 展 到 「 教 什 麼 」( 教 學 目 標 的 研 究 )。

到 了 70 年 代 後 期 , 教 育 技 術 極 其 重 視 「 為 何 教 」( 學 習 需 要 的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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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個 觀 念 對 歷 史 科 的 教 育 尤 其 重 要 , 歷 史 科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面 臨

「 為 何 學 歷 史 ? 」的 質 疑 , 因 此 我 們 在 制 訂 歷 史 科 教 學 目 標 時 , 尤 其 應 重 視「 為 何 教 」觀 念。教 學 目 標 的 制 定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解 決「 教 什 麼 ? 」 的 問 題 , 例 如 這 一 單 元 有 哪 些 重 要 概 念 、 需 要 哪 些 例 子 加 以 說 明 、 本 單 元 較 困 難 的 部 分 在 何 處,這 些 分 析 都 必 須 建 立 在 學 生 的 起 點 行 為 之 上,如 學 生 學 習 本 單 元 之 前 掌 握 哪 些 概 念、在 學 習 本 單 元 需 具 備 哪 些 概 念,這 是 為 了 要 瞭 解 學 生 具 備 哪 些 知 識 技 能,來 作 為 規 劃 教 學 目 標 的 依 據 。

教 學 目 標 制 定 必 須 與 教 學 過 程 與 教 學 效 果 相 結 合,也 就 是 說 教 學 目 標 首 先 必 須 考 慮 到 學 生 在 教 學 活 動 結 束 後 能 學 到 什 麼 ? 他 啟 發 我 們 教 學 目 標 其 實 也 就 是 教 學 結 果 的 呈 現 , 也 就 是 說 要「 教 什 麼 ? 」在 教 學 活 動 結 束 之 後 究 竟 學 生 的 認 知 與 情 意 產 生 哪 些 變 化 ? 所 以 說 教 學 目 標 有 以 下 幾 項 意 義 :

(1)教 學 目 標 是 教 與 學 雙 方 合 作 實 現 的 共 同 目 標。對 教 師 來 說 是 教 授 目 的 , 對 學 生 來 說 則 是 學 習 目 標 。

(2) 教 學 目 標 是 教 學 活 動 預 期 的 結 果 。 這 種 預 期 的 結 果 存 在 於 教 學 實 踐 活 動 之 前 , 是 人 們 對 教 學 活 動 主 觀 的 上 的 一 種 期 望 , 他 表 明 教 學 乃 是 一 種 有 自 覺 目 的 的 支 配 活 動 。

(3) 教 學 目 標 是 通 過 教 學 活 動 可 以 達 到 結 果 。 教 學 目 標 是 明 確 而

1 金相成主編,《歷史教育學》(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 年一版三刷),頁 71。

2 張祖忻、朱純、胡頌華編著,《教學設計-基本原理與方法》(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0.

年 10 月初版五刷),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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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 於 操 作 的 , 同 時 它 又 符 合 學 科 、 班 級 、 學 生 實 際 狀 況 。 (4) 教 學 目 標 是 利 用 現 有 技 術 手 段 可 以 測 度 的 。 教 師 可 以 編 制 與

各 種 具 體 教 學 目 標 相 對 應 的 測 驗 題 目 , 對 教 學 目 標 的 達 成 程 度 進 行 定 性 或 定 量 的 測 度 , 以 客 觀 地 評 量 教 學 活 動 效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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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就 是 說 教 學 目 標 不 僅 僅 是 教 學 活 動 的 預 期 結 果,也 必 須 包 括 學 生 必 須 學 會 哪 些 知 識 ? 知 識 內 容 上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要 達 到 什 麼 樣 的 水 準 ? 哪 些 知 識 只 求 學 生 記 住 ? 哪 些 知 識 應 當 有 一 般 理 解 ? 哪 些 知 識 當 更 高 的 要 求 和 評 價 ? 這 些 都 必 須 透 過 明 確 的、具 體 的、有 層 次 的 教 學 目 標 來 作 為 準 則 , 否 則 就 會 造 成「 瞎 子 摸 象 」的 局 面 。 以 下 從 認 知 目 標 及 情 意 目 標 這 兩 方 面 探 討「 乙 未 割 台 與 台 民 抵 抗 」這 一 節 要 制 訂 哪 些 教 學 目 標 ?

3張祖忻、朱純、胡頌華編著,《教學設計-基本原理與方法》(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0 年 10 月初版五刷),頁 57。

(3)

಑ Ι ࿽ ᇯ ޣ ሴ ୿ ޟ ఀ Ᏸ Ҭ ኿

以 往 對 於 中 學 歷 史 科 的 教 學 目 標 往 往 都 直 接 根 據 歷 史 課 程 標 準 當 中 的 目 標 、 時 間 分 配 、 教 材 綱 要 , 來 作 為 教 學 及 教 材 設 計 的 依 據 。 但 由 於 課 程 標 準 當 中 的 目 標 只 規 定 了 形 式 上 的 一 個 方 向,以 及 原 則 性 的 描 述 , 所 以 在 擬 定 教 學 目 標 時 , 又 根 據 教 材 綱 要 分 成 許 多 教 學 單 元 , 每 一 個 教 學 單 元 又 依 據 認 知 、 技 能 、 情 意 的 分 類 體 系 細 分 出 單 元 目 標 , 最 後 在 根 據 單 元 目 標 再 細 分 出 「 行 為 目 標 」。 而 行 為 目 標 , 是 以 學 生 行 為 方 式 敘 述 , 與 一 般 教 師 活 動 等 敘 述 目 標 不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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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就 是 說 行 為 目 標 是 具 體 的、可 以 測 量 的,用 來 做 為 教 師 教 導 和 學 生 學 習 的 依 據 。但 這 樣 的 教 學 目 標 對 歷 史 科 教 學 來 說, 有 以 下 缺 點, 首 先 對 歷 史 知 識 的 分 類 太 過 簡 化,無 法 按 歷 史 知 識 本 身 的 系 統 由 易 到 難、由 具 體 到 抽 象 列 出,使 教 師 無 法 掌 握 歷 史 教 學 內 容 層 次。因 此 在 擬 定 教 學 目 標 時 對 於 到 底 達 到 多 少 學 科 能 力 的 要 求 就 無 法 掌 握。再 則 也 無 法 知 道 學 生 認 知 程 度 的 高 低 , 是 只 要 知 道 就 好 , 還 是 要 更 高 層 次 的 認 知 。

總 歸 來 說,教 學 目 標 的 提 出 為 教 學 提 供 了 明 確 的 準 則。如 果 說 教 學 的 作 用 是 使 學 生 在 認 知 結 構 上 發 生 變 化,那 麼 我 們 必 須 確 定 哪 些 變 化 是 可 能 的 、 是 需 要 的 , 能 符 合 歷 史 學 科 能 力 需 求 , 對 於 這 樣 的 變 化 應 該 用 明 確 的 、 具 體 的 , 且 符 合 歷 史 知 識 的 系 統 規 範 。

൦ ! ᇯ ޣ ሴ ୿ ఀ Ᏸ Ҭ ኿ ޟ ጡ ڙ !

目 前 五 個 版 本 對 於 認 知 領 域 的 教 學 目 標 不 是 編 寫 的 非 常 簡 單,就 是 根 本 沒 有。其 中 有 編 寫 教 學 目 標 的 只 有 康 熙 版 及 建 宏 版 , 且 都 編 於 教 師 手 冊 之 中 。 康 熙 版 的 編 寫 方 式 是 一 般 比 較 常 用 的 方 式 , 在 單 元 目 標 中 , 分 認 知 、 技 能 、 情 意 三 個 部 分 , 每 一 個 部 分 列 出 若 干 小 點 作 為 教 學 目 標 , 例 如 認 知 部 分 :

2! ᕣ ၌ Р ҏ ߭ ౱ ޟ ध ශ ᇄ ন Ӱ Ȅ !

3! ݂ ҩ Ҧ Ͽ ᏽ ތ ޟ Ᏺ Ь ጣ Ѕ ᏽ ތ င ႆ Ȅ !

4! ݂ ҩ Ҧ Ͽ ᏽ ތ ޟ ๖ ݎ ᇄ ᄇ ϛ ୽ Ѕ ᇃ ᢊ ޟ ኇ ៪ Ȅ ! 5! ޣ ၾ Ѯ ᢊ Ρ ҕ ᄇ ߳ Ӓ ᇃ ᢊ ܚ ୈ ޟ ែ ࣘ ᇄ Ꮽ ା Ȅ

6

這 樣 的 教 學 目 標 太 過 於 籠 統,一 般 在 制 定 教 學 目 標 時 都 還 會 再 列 出 具 體 的 行 為 目 標 , 來 作 為 教 學 時 的 依 據 。 另 外 技 能 目 標 如 :

4 方炳林,《教學原理》(台北:教育文物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 年十版)頁 36。

5 王仲孚主編,《歷史下教師手冊》(台中: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2 月修訂 4 版),

頁 135。

(4)

2! ૖ Ϸ ݙ Р ҏ ө Ѵ ߭ ౱ ޟ ন Ӱ !

! ! 3! ૖ ӵ ყ ΰ ࡾ ю Ҧ Ͽ ᏽ ތ ڍ ୽ ޟ ؚ ᏽ Ϟ ೎ Ѕ ଻ ᜰ న घ സ ᡱ Ϟ ೎ !

! ! 4! ࣼ ყ ᇳ ݂ Р ॖ ໌ ׾ ᇃ ᢊ ޟ ၯ ጣ Ѕ ᇃ ᢊ Ρ ҕ ܰ ת ޟ Ӵ ᘈ 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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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實 上 這 些 目 標 還 是 屬 於 歷 史 認 知 的 部 分,而 歷 史 科 的 教 學 比 較 少 有

「 技 能 」 的 訓 練 , 所 以 此 一 目 標 可 以 併 入 認 知 目 標 當 中 。

建 宏 版 的 教 學 目 標 編 制 的 較 為 詳 細,其 先 列 舉 出 單 元 目 標,在 根 據 單 元 目 標 分 成 認 知 教 學 目 標 及 情 意 教 學 目 標,每 一 個 目 標 又 分 成 幾 項 較 具 體 的 目 標 , 如

! 4! ᇃ ᢊ ҕ к ୽ ޟ ת Р ၼ ଢ଼ !

! ! ! ! 4.2! ૖ ޣ ၾ Ѯ ᢊ ҕ к ୽ ޟ ԙ ҳ ध ශ Ȅ !

! ! ! ! 4.3! ૖ ݂ ᕣ ᇃ ᢊ ҕ к ୽ ޟ ת Р 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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Ȅ !

這 樣 的 方 式 較 康 熙 版 的 教 學 目 標 更 清 楚 , 也 將 認 知 、 技 能 、 情 意 三 項 目 標 合 併 成 兩 個,較 能 符 合 歷 史 知 識 的 特 性。但 是 這 樣 的 分 類 法 無 法 反 映 出 歷 史 知 識 的 分 類 及 歷 史 教 學 所 要 達 到 的 程 度。例 如 要 說 明 臺 灣 民 主 國 成 立 的 背 景,要 介 紹 到 什 麼 程 度,是 簡 單 的 分 析 國 內 的 因 素,還 是 要 加 上 國 際 的 因 素,或 是 要 詳 細 介 紹,台 灣 仕 紳 當 時 的 想 法,

這 些 都 無 法 在 這 樣 的 教 學 目 標 編 制 方 法 中 呈 現 出 來,教 師 無 法 掌 握 , 有 時 講 得 太 多 , 有 時 又 講 的 太 少 。

由 以 上 的 分 析 可 得 知,歷 史 教 育 與 其 他 學 科 有 共 通 點,也 有 歷 史 學 科 的 特 點。我 們 有 必 要 針 對 歷 史 學 科 的 特 點 去 研 究,找 出 歷 史 學 科 知 識 的 特 點,才 能 針 對 高 中 生 在 學 習 歷 史 科 的 學 習 心 理 與 學 習 方 法 做 一 探 究,以 瞭 解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的 可 行 性。也 就 是 說 歷 史 知 識 特 點 決 定 著 歷 史 教 育 的 基 本 規 律,歷 史 教 師 了 解 歷 史 知 識 的 特 點,才 能 根 據 這 些 特 點 擬 定 教 學 目 標,而 符 合 歷 史 知 識 的 特 點 的 教 學 目 標,才 能 真 正 的 落 實 在 歷 史 教 學 之 上 , 最 後 才 有 可 能 完 成 歷 史 教 育 的 任 務 。

ຯ ȶ Κ Ґ സ Ѯ ᇄ Ѯ ҕ ܰ ת ȷ ఀ Ᏸ Ҭ ኿ ޟ ങ क़

教 學 目 標 的 分 類 有 助 於 明 確 制 定 每 一 課 的 具 體 目 標,然 而,如 果 對 教 學 目 標 的 陳 述 不 當,仍 然 會 導 致 不 明 確 的 教 學 目 標 及 錯 誤 的 教 學 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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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了 使 教 學 目 標 能 夠 切 實 可 行 , 且 不 會 引 起 誤 解 , 最 後 便 於

6王仲孚主編,《高中歷史下教師手冊》(台中: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2 月修訂 4 版),頁 135。

7 陳豐祥、林麗月編著,《高中歷史下教師手冊》(台北:建宏出版社,2002 年 2 月 3 版),頁 145。

8 林崇德主編,《歷史地理教學心理學》,(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2001 年 1 月),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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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 驗 評 估 , 都 必 需 要 倚 靠 明 確 的 敘 述 語 句 才 能 達 成 。 為 此 , 西 方 教 育 心 理 學 界 發 起 了 克 服 教 學 目 標 含 糊 性 的 運 動 。 1962 年 馬 杰

( R.E.Mager) 初 版 了 《 準 備 教 學 目 標 》( Preparing instructional objectives) 一 書 。 此 書 被 譽 為 「 陳 述 教 學 目 標 中 發 起 一 場 革 命 」。 馬 杰 于 1962 年 根 據 行 為 主 義 心 理 提 出 「 行 為 目 標 」( behavioral

objectives) 的 理 論 與 技 術 。 行 為 目 標 是 指 可 觀 察 和 可 測 驗 的 行 為 陳 述 目 標 。 馬 杰 提 出 好 的 行 為 目 標 有 三 個 要 素 , 一 為 說 明 通 過 教 學 後 , 學 生 能 做 什 麼;二 為 規 定 學 生 行 為 產 生 的 條 件;三 為 規 定 要 求 的 作 業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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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 假 設 在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中 說 :

ȶ ആ ႆ ఀ Ᏸ ٺ Ᏸ ҡ ૖ Ϸ ݙ Ѯ ᢊ ҕ к ୽ ޟ ఁ ι ȷȄ

這 樣 的 陳 述 太 過 模 糊,無 法 做 為 教 學 的 指 導 方 向,事 後 也 無 法 評 量 學 生 是 否 達 到 教 學 目 標 。 應 改 成 :

「 Ᏸ ҡ ૖ ਲ਼ ᐃ ԝ ໱ ޟ ၥ ਟȂ௃ ࢇ ݽȃॖ ٱ ڍ П ७ Ӗ ᖞ ю Ѯ ᢊ ҕ к ୽ Ѷ ఁ ޟ ন Ӱ ȷȄ

這 樣 的 行 為 目 標 就 很 清 楚 , 而 符 合 上 面 三 項 要 求 。

目 前 一 般 所 使 用 的 教 學 分 類 法 是 布 隆 姆 的 分 類 法,現 行 的 高 中 歷 史 教 科 書 中 , 教 學 目 標 大 概 也 都 用 這 套 分 法 , 分 為 認 知 目 標 、 情 意 目 標 、 技 能 目 標,一 般 都 是 把 課 本 的 重 要 概 念 列 出 來。蓋 聶( Gagne)於 1965 年 總 結 了 馬 杰 等 人 著 作 中 所 描 述 的 高 度 的 特 定 性,把 教 學 目 標 的 表 述 分 解 為 四 種 基 本 成 分 :

1 表 述 包 含 了 指 明 引 起 作 業 的 刺 激 情 境 的 詞 彙 2 有 一 個 指 明 可 觀 察 的 行 為 的 行 動 詞 與 或 動 詞 。 3 有 一 個 術 語 指 明 行 動 指 向 的 對 象 ( 有 時 只 是 暗 指 ) 4 有 一 組 短 語 指 出 作 業 的 特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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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 建 宏 版 在 教 師 手 冊 「 乙 未 割 台 與 台 民 抵 抗 」 一 節 的 教 學 目 標 中 在 認 知 部 分 列 出「 Р ҏ ӵ Ҧ Ͽ ᏽ ތ ϛ ᄇ Ѯ ᏽ ౱ ȷ ȃ ȶ Р ҏ ӵ ڷ ដ ϛ ໌ ഞ ዙ ෹ ޟ ۨ Ж ȷȃȶ ϛ Р ଻ ᜰ న घ ȷȃȶ ෉ ഏ ޟ І ᔖ ȷȃȶ Ѯ ᢊ ҕ к ୽ ԙ ҳ ध ශ ȷȃȶ Ѯ ᢊ ҕ к ୽ ת Р င ႆ ȷȃȶ Ө Ӵ ဎ ҕ ݡ ၆ ת Р င ႆ ȷȃȶ ဎ ҕ ݡ ၆ ת Р ޟ ཎ ဎ ᇄ ኇ ៪ ȷ等 八 個 概 念 。 以 第 一 個 單 元 教 學 目 標「 馬 關 議 和 與 割 台 交 涉 」 為 例 , 有 三 個 認 知 目 標 :

9 轉引自皮達生主編,《學與教的心裡學》,(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 年月 13 刷),頁 228。

10田慧生、李如密,《教學論》(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年 1 月 2 刷),頁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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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ޣ ၾ Р ҏ ӵ Ҧ Ͽ ᏽ ތ ϛ ޟ ᄇ Ѯ ᏽ ౱ Ȅ !

2.3! ᕣ ၌ Р ҏ ӵ ϛ Р ᗟ ᡶ ӫ ཎ ਢ ໌ ഞ ዙ ෹ ޟ ۨ Ж Ȅ ! 2.4! ૖ ݂ ҩ ϛ Р ଻ ᜰ న घ ᛫ ॏ ޟ င ႆ ᇄ ϱ ৠ १ ᘈ Ȅ !

這 些 目 標 首 先 是 認 知 的 範 圍 太 大 , 不 夠 具 體 , 如 1-3 的 目 標 , 馬 關 條 約 簽 訂 的 經 過 非 常 複 雜,經 過 很 多 討 論 與 折 衝,學 生 要 知 道 哪 些 經 過 ? 哪 些 內 容 ? 瞭 解 到 什 麼 程 度 ? 這 些 在 認 知 目 標 中 都 看 不 出 來。另 外 目 標 之 間 的 邏 輯 關 係 與 上 下 聯 繫 的 系 統 性 都 不 夠 明 確,如 有 馬 關 條 約 割 讓 台 灣,卻 沒 有 日 軍 登 陸 台 灣 的 經 過。因 教 學 目 標 是 一 種 預 期 的 行 為 改 變,所 以 必 須 非 常 明 確 而 且 是 可 以 測 量 的,所 以 在 敘 述 上 必 須 越 具 體 越 好。此 外 學 生 在 認 知 部 分 的 學 習 要 達 到 什 麼 程 度,是 記 憶 、 還 是 要 進 一 步 理 解 、 或 是 應 用 , 這 部 分 必 須 說 明 清 楚 。 其 敘 述 的 方 式 如 知 道、 瞭 解 、明 白 並 沒 有 一 知 識 的 層 次 系 統 加 以 分 類,容 易 造 成 混 淆 。 至 於 教 學 目 標 的 陳 述 應 當 注 意 的 原 則 有 下 列 幾 項 :

1 每 一 項 行 為 目 標 都 必 須 用 術 語 描 述 所 要 求 的 行 為 。

教 學 目 標 的 陳 述 必 須 是 明 確 的 、 具 體 的 、 可 測 量 的 。 不 能 用 含 糊 不 切 實 際 的 語 言 來 敘 述 , 可 用 「 理 解 」、「 明 白 」、「 知 道 」,「 可 繪 出 」、「 可 說 出 」 等 較 具 體 的 行 為 目 標 。 例 如 :

ȶ ᕣ ၌ Р ॖ ิ Ѯ ޟ င ႆ 」

這 樣 的 敘 述 不 夠 明 確 具 體 , 應 分 成 許 多 更 具 體 的 目 標 來 敘 述 。

「 Ᏸ ҡ ૖ ӵ Ӵ ყ ΰ ࡾ ю Р ॖ ॶ ӑ ิ ച ޟ Ӵ ᘈ Ѕ ධ ॖ ิ ച Ϟ Ӵ Ȃ ٮ ૖ ᇳ ю ڏ ϛ Ι ൟ ᏽ ތ ޟ င ႆ Ȃ ܖ џ ᛲ ю Р ॖ ิ Ѯ Ѕ ໌ ׾ ޟ ၯ ጣ ้ ȷȄ

2 每 一 項 行 為 目 標 描 述 的 是 學 生 表 現 而 非 教 師 的 表 現 。

教 學 目 標 不 能 簡 單 陳 述 教 師 做 什 麼 , 而 應 當 陳 述 學 生 的 學 習 結 果 , 這 些 結 果 包 括 語 言 信 息 、 智 慧 技 能 、 認 知 策 略 、 動 作 技 能 及 情 感 態 度 , 並 在 學 習 開 始 時 向 學 生 出 示 學 習 目 標 , 用 這 些 目 標 指 引 學 生 學 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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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 , 教 學 目 標 訂 為

ȶ ૖ ቨ ё Ᏸ ҡ ޟ Ꭷ ᠞ ૖ Ψ ȷ

這 樣 的 教 學 目 標 敘 述 不 能 很 清 楚 顯 示 學 生 增 加 什 麼 閱 讀 能 力 , 應 改 成 使 學 生

ȶ ૖ Ꭷ ᠞ ٮ ᕣ ၌ Ȫ Ѯ ᢊ ҕ к ୽ ԙ ҳ ϴ ֙ ȫȷ

這 樣 的 目 標 最 終 在 於 增 加 學 生 閱 讀 的 能 力 , 但 行 為 目 標 是 為 了 讓 學 生 有 達 成 增 進 閱 讀 能 力 的 「 工 具 」, 所 以 「 閱 讀 並 瞭 解 台 灣 民

11 林崇德主編,《歷史地理教學心理學》,(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2001 年 1 月),頁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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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國 成 立 公 告 」 就 是 學 生 要 增 進 閱 讀 能 力 的 具 體 目 標 。

3 不 要 將 行 為 目 標 敘 寫 成 教 材 或 學 習 過 程 , 而 是 描 述 學 習 的 最 終 行 為 。 如 用 「 獲 得 」、「 學 習 到 」、「 發 展 」 等 敘 述 語 , 所 強 調 的 目 的 是 學 習 過 程 , 而 非 學 習 經 驗 的 預 期 結 果 。 例 如 教 學 目 標 訂 為 :

ȶ ᕕ ு Ѯ ᢊ ҕ к ୽ ޟ ࣺ ᜰ ޣ ᜋ ȷ 就 不 夠 具 體 , 較 具 體 的 陳 述 法 應 該 是 :

ȶ ޣ ၾ Ѯ ᢊ ҕ к ୽ Ѷ ఁ ޟ ন Ӱ ȷ。

4 不 要 一 個 行 為 目 標 內 包 括 超 過 一 類 的 學 習 結 果 , 例 如 : ȶ ᕣ ၌ Ҧ Ͽ ᏽ ތ ޟ င ႆ Ѕ Ѯ ᢊ Ρ ҕ ܰ ת ޟ ႆ แ ȷȄ

這 樣 的 教 學 目 標 包 含 了ȶ Ҧ Ͽ ᏽ ތ ȷ ȃȶ സ ᡱ Ѯ ᢊ ȷȃȶ Р ॖ ิ ച ȷȃ ȶ Ѯ ᢊ ҕ к ୽ ԙ ҳ ȷȃȶ Ѯ ᢊ Ρ ҕ ܰ ת ȷ等 不 同 類 型 的 概 念 ,這 些 不 同 類 型 的 概 念 雖 然 有 前 後 關 連,但 如 果 放 在 同 一 個 目 標 當 中,就 會 造 成 學 習 上 的 混 淆,因 為 每 一 個 概 念 除 縱 向 的 聯 繫 之 外,還 有 水 平 的 聯 繫 , 例 如 ȶ സ ᡱ Ѯ ᢊ ȷ 這 個 概 念 , 又 牽 涉 到 「 ଻ ᜰ న घ ȷȃȶ ஼ լ ዙ ෹ ȷȃȶ ϴ ٙ ΰ ਪ ȷȃȶ Һ ௥ ٱ ۣ ȷ 等 概 念 。

5 只 敘 述 學 生 理 想 的 行 為 目 標 , 而 忽 略 行 為 所 應 用 的 生 活 領 域 內 容 ,

對 於 需 要 長 期 教 育 而 成 的 目 標 , 或 比 較 屬 於 情 意 方 面 的 目 標 , 往 往 容 易 流 於 理 想 化 。 由 於 其 無 法 馬 上 評 價 , 所 以 在 行 為 目 標 的 敘 述 上 , 要 用 生 活 上 能 應 用 的 方 式 來 敘 述 , 以 免 流 於 形 式 。 例 如 :

ȶ Ꮄ ԙ Ᏸ ҡ དྷ ୽ ড় ȃ དྷ ޥ ོ ޟ ௑ ᐇ ȷ

就 是 比 較 理 想 而 抽 象 的 行 為 目 標 。 可 以 使 用 表 現 性 的 敘 述 方 式 , 可 敘 述 為 :

ȶ ӵ ҏ Ᏸ ෈ ϱ Ȃ ց Ң ਢ ໢ ୤ ё Ι ໶ ס ώ ࣀ ଢ଼ ȷȄ

該 目 標 明 確 指 出 學 生 必 須 在 本 學 習 之 內 , 參 加 一 項 服 務 社 會 的 志 工 活 動 , 雖 然 無 法 具 體 測 出 其 是 否 有 愛 國 家 、 愛 社 會 的 情 操 , 但 在 志 工 服 務 的 同 時 事 實 上 就 是 為 社 會 付 出 , 也 就 是 愛 國 家 、 愛 社 會 的 具 體 表 現 。

୤ ȶ Κ Ґ സ Ѯ ᇄ Ѯ ҕ ܰ ת ȷ ޟ ᐣ Ѭ ޣ ᜋ Ϸ ᜸

要 制 訂 出 完 整 的 歷 史 教 學 目 標,首 先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就 是 歷 史 知 識

的 分 類,歷 史 知 識 跟 所 有 學 科 一 樣 有 其 學 科 本 身 的 系 統,而 這 個 系 統

必 須 要 和 學 生 的 認 知 過 程 相 結 合,也 就 是 必 須 由 簡 到 繁、由 具 體 到 抽

(8)

象 , 這 樣 學 生 才 能 根 據 學 科 的 系 統 循 序 漸 進 的 學 習 。

歷 史 知 識 的 分 類 , 由 於 研 究 的 角 度 不 同 , 於 是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 一 般 的 分 法 是 將 歷 史 知 識 分 成 政 治 知 識 、軍 事 知 識、 經 濟 知 識、社 會 知 識、文 化 教 育 知 識 等。但 這 樣 的 分 法 雖 完 整 卻 忽 略 了 歷 史 知 識 的 層 次 性,所 以 在 擬 定 教 學 目 標 時 就 無 法 根 據 學 生 認 知 的 發 展,由 簡 而 難 的 原 則 編 排。另 外 也 常 使 用 布 隆 姆 的 認 知 分 類,分 知 識、理 解、應 用 、 分 析 、 綜 合 、 評 鑑 , 這 樣 的 分 類 只 顧 及 到 學 習 歷 史 知 識 的 層 次 性 , 但 卻 無 法 將 歷 史 知 識 本 身 的 系 統 性 表 現 出 來。所 以 我 們 希 望 擬 定 出 一 個 簡 單 清 晰 的 標 準 下,把 歷 史 知 識 做 層 次 分 明 的 劃 分,另 外 又 符 合 學 生 認 知 發 展 的 過 程。以 下 就 從 三 個 方 面 來 研 究 歷 史 知 識 的 分 類:第 一 是 歷 史 知 識 認 知 的 過 程;第 二 為 各 種 具 體 的 歷 史 科 教 育 及 考 試 目 標,第 三 是 歷 史 學 者 的 看 法 。

Ι ᐣ Ѭ ޣ ᜋ ᇯ ޣ ႆ แ

歷 史 教 育 是 可 說 是 根 據 歷 史 知 識 的 特 色 及 結 構 , 用 適 當 的 教 學 法,按 著 這 個 結 構 來 實 施 歷 史 教 學。使 學 生 從 過 去 只 重 視 知 識 的

「 量 」, 到 學 習 知 識 形 成 的 過 程 , 最 後 形 成 知 識 結 構 的 遷 移 。 也 就 是 從 「 學 會 」 到 「 會 學 」。 其 過 程 為 由 基 礎 的 歷 史 事 實 , 由 這 些 基 礎 而 具 體 的 歷 史 事 實,感 知 而 形 成 歷 史 的 表 象,再 以 歷 史 的 表 象 為 基 礎,通 過 歷 史 思 維 形 成 歷 史 概 念 及 歷 史 概 念 體 系,再 以 歷 史 概 念 為 基 礎 , 運 用 分 析 、 綜 合 、 歸 納 、 比 較 等 思 維 形 式 , 通 過 理 使 概 念 的 判 斷、推 理 而 形 成 歷 史 規 律,最 後 掌 握 這 些 歷 史 規 律 形 成 完 整 的 認 知 結 構。而 經 過 這 樣 完 整 的 認 知 結 構 的 學 習,所 得 到 的 不 只 是 歷 史 知 識 本 身 , 而 是 可 以 遷 移 的 歷 史 思 維 能 力 。

例 如 以「 台 灣 民 主 國 」 為 例 , 首 先 要 介 紹 台 灣 民 主 國 的 基 本 史

實 , 如 原 因 、 時 間 、 經 過 及 結 果 , 然 而 這 些 歷 史 史 實 需 要 透 過 感 知

將 史 實 具 體 連 結 起 來,使 學 生 認 知 台 灣 民 主 國 興 衰 過 程,形 成 台 灣

民 主 國 的 完 整 形 象。再 進 一 步 透 過 對 台 灣 民 主 國 相 關 史 實 的 思 考 ,

可 歸 納 出 台 灣 民 主 國 的 歷 史 意 義,也 瞭 解 到 台 灣 民 主 國 當 中 的「 民

主 」這 個 概 念 與 現 在「 民 主 」的 差 別 。 最 後 經 過 對 台 灣 民 主 國 失 敗

原 因 的 探 討,及 歷 史 上 發 生 的 相 關 事 件,可 判 斷 出 如 果 沒 有 一 個 遠

(9)

大 的 理 想,任 何 的 革 命 或 抗 爭 都 不 容 易 成 功 的。有 關 歷 史 認 知 的 過 程 如 圖 2-1-1 所 示 :

具體化、形象化 綜合、歸納 判斷、推理

基礎歷史事實 歷史表象 歷史概念 歷史規律

感知 本質、特徵 內在關連

! !

〈 圖 2-1-1〉 歷 史 知 識 認 知 過 程

Π ᐣ Ѭ ऋ ఀ ى Ѕ Ճ ၐ Ҭ ኿ Ȟ ߣ ᓃ Ι ȟ !

)2*ϛ ๼ Ρ ҕ ӓ ڷ ୽ Ȯ ල ೽ ଽ ϛ ᐣ Ѭ ፞ แ ኿ ྥ Ȟ ᄂ ᡛ ȟȯ

23

此 大 綱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教 育 部 所 制 訂 , 已 於 2003 年 4 月 由 人 民 教 育 出 版 社 發 行 。 在 這 份 大 綱 中 的 第 二 部 分「 課 程 目 標 」中 將 歷 史 科 課 程 目 標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 一 為 「 知 識 與 能 力 」, 二 為 「 過 程 與 方 法 」, 三 為 情 感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 其 中 與 認 知 目 標 比 較 有 相 關 的 是 前 面 兩 項 目 標 , 其 內 容 歸 納 如 下 :

A 掌 握 重 大 的 歷 史 問 題 。

B 掌 握 閱 讀 和 通 過 多 種 途 徑 獲 取 歷 史 信 息 的 能 力 。 C 掌 握 歷 史 學 習 的 基 本 方 法 。

Ȟ 3ȟ छ ୽ ȶ 6.23 ԑ ઻ Ӓ ୽ ᐣ Ѭ ऋ ፞ แ ኿ ྥ ȷ

24

A 時 間 的 思 考 。

B 歷 史 的 理 解 。

C 歷 史 的 分 析 與 解 釋 。 D 歷 史 的 研 究 能 力 。

Ȟ 4ȟ ़ ୽ ᐣ Ѭ ऋ ୽ ۡ ፞ แ ϛ ޟ ԙ ൷ Ҭ ኿ Ȉ

25

英 國 學 制 是 5~ 7 歲 為 學 前 教 育 階 段 ; 7~ 11 歲 為 初 等 教 育 階 段;11~ 14 歲 為 初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14~ 16 歲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 16~ 18 歲 為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 大 學 預 科 ) 階 段 。 1~ 4 學 習 階 段 是 指 5~ 16 歲 的 四 個 階 段 。 1988 年 以 來 1~ 3 階 段 結 束 後 , 由 各 校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中歷史課程標準(實驗)》摘選〉,天津:《歷史教學》,(2003 年 7 期),頁 9-10。

13 教育部編印,《美國歷史科國家課程標準–探討美國經驗》(台北:教育部,1996 年),頁 21。

14 聶幼犁譯,〈歷史學科 1 至 4 學習階段成就目標和學習大綱–英國倫敦大學地方考試委員會〉,

《歷史教學問題》,(1992 年第 1 期),頁 52-55。

(10)

自 行 組 織 校 內 考 試 , 第 4 階 段 結 束 後 的 16 歲 考 試 由 五 個 以 大 學 為 中 心 的 地 方 考 試 委 員 會,根 據 國 家 課 程 標 準 分 別 制 訂 本 地 區 的 具 體 目 標 , 命 題 考 試 。 這 份 歷 史 學 科 的 成 就 目 標 是 英 國 倫 敦 大 學 地 方 考 試 委 員 會 根 據 改 革 方 案 進 行 , 並 呈 交 1991 年 3 月 議 會 , 於 1991 年 6 月 開 始 試 驗 。 這 份 成 就 目 標 是 以 學 科 能 力 , 也 就 是 探 究 方 法 和 意 識 為 主 體 所 設 計 的 。 利 用 所 學 知 識 、 理 解 和 技 能 解 決 新 情 境 中 的 問 題 是 其 重 要 特 徵 。

A 歷 史 的 知 識 和 理 解 : 發 展 敘 述 和 解 釋 歷 史 變 化 與 原 因 的 能 力 , 和 分 析 歷 史 情 況 的 不 同 特 徵 的 能 力 。

B 歷 史 的 解 釋 : 發 展 歷 史 解 釋 的 能 力 。

C 歷 史 材 料 的 使 用:發 展 學 生 從 歷 史 材 料 中 獲 得 證 據 的 能 力 和 判 斷 歷 史 材 料 的 可 靠 性 及 價 值 的 能 力 。

Ȟ 5ȟ Ѯ ᢊ σ Ճ ϛ Ж ࡾ ۡ Ճ ऋ ᐣ Ѭ Ճ ऋ Ճ ၐ ᇳ ݂

26

自 91 學 年 度 起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制 度 有 一 重 大 轉 變 , 在 「 考 招 分 離 」的 理 念 下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由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負 責 。 在 考 試 說 明 中 , 其 前 言 第 一 項 、 測 驗 目 標 說 到 :「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是 為 大 學 選 才 需 要 而 設 計 , 因 此 其 測 驗 目 標 在 於 檢 測 考 生 應 具 備 的 學 科 知 識 , 以 及 對 資 料 的 閱 讀 、 判 斷 等 能 力 , 以 下 為 台 灣 大 考 中 心 指 定 考 科 歷 史 考 科 考 試 說 明 :

A 基 礎 知 識 。 B 史 料 分 析 。 C 研 究 方 法 。 D 歷 史 解 釋 。

έ ᐣ Ѭ Ᏸ ޱ ޟ ࣼ ݲ Ȟ ߣ ᓃ Π ȟ !

(1) 趙 恆 烈 認 為 , 歷 史 概 念 按 其 複 雜 程 度 上 的 區 別 ,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類 :

16

A 個 體 概 念 。 B 復 合 概 念 。 C 理 論 概 念 。

( 2) 聶 幼 犁 認 為 , 學 習 過 程 實 質 上 是 一 種 認 知 過 程 , 是 主 體 對 客 體 的 一 種 認 知 活 動 過 程 。 學 生 學 習 、 掌 握 歷 史 知 識 , 則 是 主 觀 世 界 對 客 觀 世 界 的 正 確 反 應,而 歷 史 知 識 又 是 作 為 客 觀 存 在 的

15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認識指定科目考試–史地篇》,2001 年,頁 5-6。

16 趙恆烈,《歷史思維能力研究》,(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年),頁 190-191。

(11)

歷 史 事 實 在 主 觀 世 界 中 的 正 確 反 應 。 因 此 , 認 知 活 動 的 內 在 聯 繫 和 歷 史 知 識 的 內 在 特 徵,統 一 構 成 了 歷 史 知 識 分 類 的 三 個 方 面 :

A 客 觀 的 史 實 知 識 。 B 史 學 基 本 理 論 的 知 識 。 C 史 學 方 法 論 知 識 。

根 據 以 上 的 討 論 , 我 們 將 這 些 對 歷 史 知 識 分 類 的 相 關 敘 述 , 以 知 識 結 構 的 相 似 性 加 以 歸 納 整 理,按 照 相 同 的 性 質 放 在 一 起 的 原 則 , 將 其 排 列 比 較 如 表 2-1-1:

〈 表 2-1-1〉 歷 史 知 識 分 類

໶ ! ! Ҭ ! ಑ Ι ᜸ Ȟ Ѭ ᄂ ޣ ᜋ ȟ

಑ Π ᜸

Ȟ ྅ ܈ ޣ ᜋ ȟ

಑ έ ᜸ Ȟ П ݲ ፣ ޣ ᜋ ȟ Ȟ 2ȟ ϛ ӓ ! A 掌 握 重 大 歷 史

問 題

B 掌 握 通 過 多 種 途 徑 取 得 歷 史 信 息 的 能 力

C 掌 握 歷 史 學 習 的 基 本 方 法 Ȟ 3ȟ छ ୽ ! A 時 間 的 思 考

B 歷 史 的 理 解

C 歷 史 的 分 析 與 解

D 歷 史 研 究 能 力 E 歷 史 問 題 的 分

析 與 決 定 Ȟ 4ȟ ़ ୽ ! A 歷 史 知 識 和 理

B 歷 史 解 釋 C 歷 史 材 料 的 運

Ȟ 5ȟ Ѯ ᢊ ! A 歷 史 基 礎 知 識 D 歷 史 解 釋 C 研 究 方 法 B 史 料 分 析 Ȟ 6ȟሁ ࡯ ੨ !A 個 體 概 念 B 復 合 概 念 C 理 論 概 念 Ȟ 7ȟᙜ ҂ ౟ !A 史 實 知 識 B 史 論 知 識 C 方 法 論 知 識 Ȟ 8ȟᐣ Ѭ ޣ

ᜋ !

A 歷 史 事 實 B 歷 史 表 象 D 歷 史 概 念

C 歷 史 規 律

!

而 以 上 三 種 知 識 的 分 類 彼 此 是 有 關 連 性 的 , 是 由 下 往 上 遞 增 , 上 面 的 知 識 包 含 下 面 的 知 識,也 就 是 說 史 論 知 識 要 以 史 實 知 識 作 為 基 礎,方 法 論 知 識 也 要 以 史 論 知 識 及 史 實 知 識 為 基 礎,如 果 各 知 識 的 分 類 互 相 獨 立 就 會 產 生 空 洞 而 不 切 實 際 的 結 果 。 例 如 自 79 年 起 , 大 學 聯 考 出 現 許 多 新 的 面 貌,試 題 中 使 用 許 多 文 言 文 的 史 料,逐 漸 引 起 高 中 師 生 對 史 料 分 析 的 緊 張 , 到 了 82 年 歷 史 科 成 為 該 年 度 社 會 組 各 科 高 標 的 最 低 分 , 比 數 學 還 低

17

。 學 生 沒 有 歷 史 知 識 作 基 礎 , 這 樣 所 謂

17 管美蓉〈當前高中歷史教學與考試的困境-兼論教科書開放編寫後的命題構想〉《人文及社會

(12)

鑑 別 史 料 , 會 變 成 猜 謎 遊 戲 。 如 果 歷 史 知 識 是 那 樣 不 必 要 , 那 麼「 學 習 怎 樣 去 獲 取 歷 史 知 識 」又 有 什 麼 意 義 ? 這 樣 的 教 材 忽 略 了 歷 史 知 識 與 歷 史 思 維 能 力 之 間 的 關 係 。 對 於 表 2-1-2 說 明 如 下 :

(Ι ) Ѭ ᄂ ޣ ᜋ

史 實 知 識 的 特 點 為 , 相 對 之 下 比 較 客 觀 的 存 在 歷 史 知 識 之 中 的 , 不 同 的 人 來 瞭 解 , 其 結 果 大 致 是 一 樣 的 , 並 不 會 因 人 而 異 , 是 歷 史 知 識 中 較 客 觀 的 部 分 , 所 以 也 稱 為 歷 史 的 基 礎 知 識 。 王 仲 孚 認 為 有 四 類 , 包 含 年 代 、 人 名 、 地 名 和 專 有 名 詞 。

18

大 陸 這 方 面 討 論 較 多 。 有 的 認 為 歷 史 的 基 礎 知 識 包 括 基 本 的 歷 史 事 實 , 而 基 本 的 歷 史 事 實 是 指 , 重 要 的 年 代 、 地 名 、 人 物 、 事 件 、 現 象 、 制 度 。

19

所 以 說 歷 史 知 識 是 客 觀 存 在 的 , 不 會 因 為 不 同 的 文 化 、 價 值 觀 、 研 究 材 料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 史 實 知 識 的 認 知 , 著 重 於 記 憶 、 直 覺 、 聯 想 、 整 合 等 方 面 的 思 維 。 以 建 宏 版 「 乙 未 割 台 與 台 民 抵 抗 」 一 節 為 例 分 類 說 明 如 表 2-1-2:

〈表 2-1-2〉史實知識分類

學科教學通訊》,11 卷 6 期,(2001 年 4 月),頁 47。

18 王仲孚,〈再談歷史教學的基礎知識〉,《歷史教育論集》,(台北: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 年),

頁 254-261。

19 吉林師大附中,〈也談中學歷史課的基礎知識和基本訓練問題〉,《歷史教學》(1962 年第 2 期)

頁 40-42。

及時性時間

2 ӣݽ 24 ԑرϝޥٱӇ!

3 ӎᆱ 31 ԑҦϿᏽތᛖี!

4!ӎᆱ 32 ԑԑ଻ᜰనघ᛫ॏ!

5!ӎᆱ 32 ԑԙҳȶѮᢊҕк୽ȷ!!

連續性時間 2!29:6.2:56 Рҏ෥ҕಛݽਢ෈!

順序性時間 2 Рҏ߭ѮϞ໷וȄ!

3 ࡸਢ໢ᛲюРॖլሴѮᢊყ!

時間

結構性的時間 2!РҏಛݽѮᢊПԒϞϷ෈!

空間

固定的空間

2 رϝޥٱӇีҡӴᘈ!

3 РॖӵᐬۻิചѮᢊ!

4!଻ᜰనघസᡱӴୢ!

5!РҏධॖิചӴᘈ!

(13)

(Π )

྅ ܈ ޣ ᜋ 念 是 關 於 客 觀 事 物 的 概 括 思 想 , 它 反 映 客 觀 事 物 的 本 質 、 全 體 內 部 關 連 。

20

一 般 來 說 , 歷 史 概 念 必 須 由 歷 史 時 間 、 歷 史 空 間 、 歷 史 人 物 、 歷 史 事 件 所 構 成 , 掌 握 歷 史 概 念 才 能 抓 住 事 物 的 本 質,更 準 確 的 理 解 所 學 到 的 歷 史 知 識,其 重 要 性 正 如 趙 秀 玲 主 編 的 《 歷 史 教 育 學 》 所 述 :

變化的空間 2 ҦϿᏽތРҏ໌׾ၯጣ!

3!29:6 ԑРॖլሴѮᢊޟၯጣ 4!!

環境的空間 2!РҏөѴᘗ஻Ϟᏽ౱ყ!

3!ΤڡόϞᏽϞӴלϷݙ!

制度 !ဎࠍॖ໱ღጛڙ࡙Ȃȶέࢲឌരڙȷ!

事件 ଻ᜰనघȃέ୽ϓਖ਼ᗙᒷȃرϝޥٱӇȃ

ҦϿᏽތȃۖࢇԒȃϴٙΰਪȃΤڡόϞ מ!

專有名詞

現象 ҦϿᏽތРॖᏽഽϞӰȃ଻ᜰనघϛР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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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ᘄണȃӀ᛽ിМȃবශயȃйഇҦȃ஻ጺਲȃಝЄᐥȃૄӣ㛭ȃ஻

ϞࢾȃቓۅΙȃ৘ྔاȃ৸Ңቈȃቓҗᆋȃᐕόၥकȃݓ෉ැ!

1 從 學 生 認 知 活 動 來 看 , 歷 史 概 念 的 形 成 是 學 生 認 識 歷 史 知 識 的 中 心 環 節 。

2 從 歷 史 知 識 的 構 成 來 看,歷 史 概 念 的 形 成 是 掌 握 歷 史 知 識 的 關 鍵。

3 從 教 學 任 務 來 看 , 歷 史 概 念 的 形 成 是 全 面 完 成 歷 史 教 學 任 務 的 基 礎 保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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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上 可 知 , 歷 史 概 念 是 掌 握 歷 史 知 識 的 關 鍵 , 歷 史 概 念 的 形 成 過 程 , 就 是 學 生 理 解 歷 史 表 象 的 過 程。使 學 生 由 歷 史 的 表 象 的 記 憶,轉 化 為 掌 握 歷 史 表 象 的 本 質。而 無 數 個 橫 向 的 歷 史 概 念 與 縱 向 的 歷 史 概 念 交 織 構 成 了 所 謂 「 歷 史 概 念 體 系 」, 也 就 是 歷 史 規 律 。 所 以 歷 史 概 念 的 學 習 是 從 大 量 具 體 事 例 中,以 比 較 歸 納 的 方 式,抽 取 出 事 物 的 本 質 屬 性 或 同 一 類 事 物 的 關 鍵 屬 性 , 使 符 號 代 表 這 些 屬 性 的 過 程 。

而 歷 史 概 念 的 形 成 首 先 是 由 歷 史 事 件 、 人 物 、 空 間 、 時 間 等 客 觀 事 實 為 基 礎 , 經 由 具 體 化 、 形 象 化 的 教 學 使 學 生 在 腦 海 中 形 成 歷 史 的 表 象 。 歷 史 表 象 是 學 生 瞭 解 歷 史 的 起 點 。 歷 史 的 表 向 愈 有 系 統 、 豐 富 、 生 動 、 具 體 有 助 於 學 生 形 成 較 鮮 明 的 歷 史 表 象 。 接 下 來 要 進 一 步 引 導 學 生 展 開 歷 史 思 維 活 動 , 揭 示 這 些 表 象 的 本 質 特 徵 , 將 其 綜 合 歸 納 把 握 其 內 在 聯 繫 , 把 各 個 相 關 的 部 分 連 成 一 個 整 體 。 在 綜 合 歸 納 時 要 注 意 完 整 性 與 關 連 性 , 同 時 也 要 注 意 準 確 性 與 動 態

20 王鋒全主編,《歷史教育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 年),頁 144。

21 趙秀玲主編,《歷史教育學》(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0 年 2 刷),頁 87-88。

(14)

性 。 最 後 就 形 成 一 個 完 整 而 正 確 的 歷 史 概 念 。

史 論 概 念 由 歷 史 事 實 概 念 及 概 念 體 系 而 發 展 來 的 , 主 要 是 同 類 事 件 概 念 共 同 特 徵 的 進 一 步 理 論 概 括 如「 革 命 運 動 」 、 「 民 族 主 義 」 、 「 殖 民 統 治 」等 。史 論 概 念 較 史 實 概 念 更 深 刻、 更 能 全 面 地 反 映 出 歷 史 的 普 遍 規 律 及 歷 史 對 象 的 本 質 屬 性。幫 助 學 生 形 成 和 掌 握 理 論 概 念,有 助 於 提 高 他 們 分 析 問 題 和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22

學 生 在 掌 握 一 定 數 量 的 史 實 概 念 之 後 , 就 可 以 訓 練 其 對 概 念 進 行 分 類 , 從 而 形 成 史 論 概 念 , 史 論 概 念 需 對 許 多 歷 史 事 物 的 共 性,加 以 概 括 分 析 後 而 產 生。它 反 應 的 事 例 使 事 物 本 質 聯 繫。學 生 需 從 大 量 的 同 類 事 物 的 不 同 例 證 中,獨 立 發 現 歷 史 事 物 關 鍵 的 特 徵 。

所 以 概 念 知 識,是 由 研 究 者 經 過 相 當 的 資 料,及 適 當 的 歷 史 研 究 法 所 研 究 出 來 的 結 果。史 論 知 識 較 主 觀,可 能 會 因 撰 述 者 文 化 素 養 的 高 低 、 思 想 理 論 的 差 異 、 價 值 觀 、 地 理 環 境 、 時 代 背 景 或 引 用 的 材 料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結 果。 例 如 對 台 灣 民 主 國 的 失 敗, 有 人 從 政 治 的 角 度 切 入,會 認 為 是 因 孤 立 無 援;從 軍 事 的 角 度 來 看 是 因 為 武 器 兵 員 素 質 差 異 過 大 ; 從 思 想 的 角 度 來 看 , 是 因 沒 有 革 命 的 理 想 等 。 舉 例 如 表 2-1-3 所 示 :

〈 表 2-1-3〉 概 念 知 識 的 分 類

ᐣѬ྅܈ ϱ ৠ ᖞ ٽ

歷史時間概念 ΚҐസѮȃРҏ෥ҕ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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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空間概念、 ෉ᘀј৬ᇄϛРڍ୽Ϟ

ᜰ߽

歷史人物概念、 ҕఊ़໰йഇҦȉ

歷史事件概念、 ҦϿᏽތȃᇃҕܰת

歷史現象概念、 Ӗ஼ᄇѮᢊޟ߭౱

歷史制度概念、 Ѯᢊᖂ࿜ۺȃϲέݲਰ

歷史文獻概念。 Ѯᢊҕк୽ȶᐿҳࡇ

ِȷ ȃদ৶ӗᆴх 史實概念

歷史物品概念。

23

תРक܈࿬ȃѮᢊҕк

୽໏ಉ

22 趙秀玲主編,《歷史教育學》(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0 年 2 刷),頁 94。

23 蘇雅君,《概念教學模式在歷史教學上的應用-以高中「中國歷史的起源」教學單元為例》,(國 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3 年),頁 33-35。

(15)

政治性概念(革命、國家、國 際關係)、

Ӗ஼ᄇ଻ᜰనघޟᄘ࡙

經濟性概念(貿易、關稅、生 產力、技術)

ҏ࿽ฒȞၥҏкဎȃ१ ୦кဎȟ

文化概念(藝術、文學、流派 等)

ޣᜋӋυޟདྷ୽ၼଢ଼ Ȟϴٙΰਪȟ 哲學概念(內因與外因、必然

性、量變與質變等)、

Ѯᢊҕк୽ѶఁޟনӰ 史論概念

歷史哲學概念(歷史中的時間 與空間、史料、部落等)

ШၶϚҁ้నघ໢ޟ৯

(έ ) П ݲ ፣ ޣ ᜋ

現 代 的 教 育 目 標,注 重 的 是 學 生 的 學 習 與 發 展,由 過 去 注 重 教 師 如 何 教,到 注 意 學 生 如 何 學。 歷 史 教 育 的 意 義, 也 在 於 透 過 歷 史 教 學 活 動,使 學 生 學 習 認 識 和 建 構 自 己 的 歷 史。學 生 透 過 歷 史 的 學 習 與 探 究,學 會 用 歷 史 的 視 野 來 認 識 和 理 解 社 會 現 況 之 所 由 來,並 學 會 思 考 人 類 的 發 展 與 人 生 的 價 值。所 以 方 法 論 知 識 其 意 義 在 於:1 找 證 人 、 找 證 據 , 以 增 加 對 歷 史 事 實 的 信 度 。 2 找 思 想 、 找 觀 點 , 以 增 加 對 歷 史 認 知 的 深 度。 3 找 源 頭、找 流 向,以 觀 察 對 歷 史 影 響 的 廣 度。4 找 詞 彙 、 找 句 法 , 以 增 強 對 文 字 表 述 的 精 度 。

24

周 孟 玲 也 提 到 :「 歷 史 學 習 需 要 依 據 史 料 理 解 人 類 過 去 的 活 動 , 分 析 史 料 的 練 習 不 是 簡 單 的 判 別 真 偽 , 而 是 分 析 其 中 的 思 想 、 觀 點 、 意 圖 , 怎 樣 間 接 或 直 接 的 說 明 問 題 , 這 對 於 傳 媒 影 響 越 來 越 大 的 今 天,不 能 不 說 是 重 要 而 有 用 的 練 習。」

25

另 外 台 北 區 89 學 年 度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高 中 歷 史 科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說 明 :「 歷 史 學 科 的 基 本 能 力 , 是 學 生 對 歷 史 課 程 的 學 習 所 應 該 達 到 的 基 本 水 準。這 種 能 力 應 具 體 表 現 在 知 識 的 、 理 解 的 、 高

層 次 的 內 容 上 , 才 能 落 實 歷 史 教 育 的 功 能

26

。 」

以 上 均 顯 示 培 養 學 生 歷 史 思 維 能 力 的 重 要 性 , 學 生 畢 業 後 , 能 把 這 些 能 力 帶 著 走,用 其 所 學 到 的 歷 史 研 究 法 及 歷 史 思 維 能 力,去 解 決

24 趙恒烈,《歷史思維能力研究》(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年),頁 14。

25 周孟玲,〈知識與實際:英國歷史教學改革的成果與問題淺析〉,《清華歷史教學》,第五期,(1996 年),頁 54。

26 台 北 區 8 9 學 年 度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高 中 歷 史 科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說 明 ( 影 印 )

(16)

相 關 的 問 題,而 這 些 問 題 的 解 決 有 賴 中 學 歷 史 科 教 育 才 能 達 成。至 於 哪 些 是 歷 史 這 門 學 科 所 具 備 特 殊 的 能 力,是 其 他 科 所 不 能 取 代 的 ? 能 解 決 哪 些 特 殊 問 題 ? 就 成 為 方 法 論 知 識 中 重 要 的 目 標 依 據 。

在 進 入 後 現 代 的 新 世 紀 時,歷 史 科 的 教 育 目 標 也 應 朝「 能 力 培 養 」 的 方 向 改 革,也 就 是 說 給 學 生 的 不 只 是 一 大 堆 呆 板 的 歷 史 知 識,也 不 是 要 學 生 背 一 大 堆 的 人 名 、 地 名 、 事 件 、 時 間 等 歷 史 資 料 。 而 是 要 透 過 這 些 歷 史 知 識,去 訓 練 學 生 運 用 這 些 歷 史 知 識 的 能 力,將 這 些 能 力 轉 化 成 為 歷 史 思 維 , 運 用 在 日 常 為 人 處 事 及 做 學 問 當 中 。 歷 史 知 識 表 面 上 並 不 具 有 任 何 思 想 及 意 義,一 定 要 經 過 人 們 去 解 釋 說 明 後,歷 史 事 實 才 獲 得 意 義 及 價 值,如 果 我 們 只 是 訓 練 學 生 去 掌 握 歷 史 事 實 或 現 成 的 結 論,而 不 去 使 學 生 學 習 歷 史 思 維 的 能 力,這 樣 學 生 學 到 的 知 識 將 無 法 靈 活 運 用 在 日 常 生 活 中,如 此 就 失 去 歷 史 教 育 的 意 義。至 於 方 法 論 知 識 的 分 類 及 舉 例 , 如 表 2-1-4 所 述 :

〈 表 2-1-4〉 方 法 論 知 識 的 分 類

П ݲ ፣ ޣ ᜋ ᖞ ٽ

收 集 歷 史 材 料 的 能 力 ૖ ԝ ໱ й ഇ Ҧ ࣺ ᜰ ਪ Ҭ ፣ М 摘 要 資 料 要 點 的 能 力 ૖ ᄢ ᓃ Ȳ ӎ ᆱ Κ Ґ ᇃ ᢊ ϛ ഋ

ת Р ၼ ଢ଼ ं ـ ȳ ޟ १ ᘈ 能 對 歷 史 輔 助 學 科 有 基 本 認

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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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解 史 料 價 值 的 大 小 ޣ ၾ ᔐ ໴ ੕ Р ዂ ၑ ש Ш й ഇ Ҧ ༈ ۉ ୤ Ճ ቋ ঄ ौ ଽ

利 用 視 覺 和 教 學 資 料 於 圖 、 表 圖 形 圖 和 長 條 圖 、 流 程 圖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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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氏 圖 和 其 他 圖 形 結 構 的 應 用 能 力 。

發 現 歷 史 問 題 的 能 力 ૖ ี ౪ Ᏸ ޱ ᄇ й ഇ Ҧ ޟ ຟ ቋ Ԥ Ϛ ӣ ཎ َ

從 歷 史 材 料 中 獲 得 證 據 的 能 力 。

૖ Ң ব ශ ய ޟ Ⴋ М پ ӟ ᜌ й ഇ Ҧ ࣏ ဎ ॖ ಛ ሴ

掌 握 歷 史 材 料 內 在 聯 繫 的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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ဓ ȶ Κ Ґ സ Ѯ ᇄ Ѯ ҕ ܰ ת ȷ ᇯ ޣ แ ࡙ ޟ Ϸ ᜸

對 於 知 識 的 認 知 程 度 分 類,過 去 一 般 都 採 取 布 魯 姆 的 認 知 目 標 分 類 體 系 , 美 國 芝 加 哥 大 學 教 授 布 魯 姆 於 1956 年 出 版 了 《 教 育 目 標 分 類 學 》, 第 一 個 把 分 類 學 的 理 論 運 用 於 教 學 領 域 。 布 魯 姆 分 類 的 原 則 有 ,( 1)方 法 性 原 則 。各 類 之 間 的 主 要 區 分 應 大 體 上 反 應 教 師 對 學 生 行 為 所 做 的 區 分。( 2)心 理 性 原 則。分 類 學 應 與 我 們 目 前 瞭 解 的 心 理 現 象 一 致 。( 3)邏 輯 性 原 則 。 分 類 學 應 編 制 的 合 乎 邏 輯 , 並 保 持 內 在 的 一 致 性 。( 4)客 觀 性 原 則 。 分 類 應 該 是 一 種 純 粹 描 述 性 的 體 系 , 能 以 比 較 中 立 的 態 度 來 表 述 每 一 種 教 學 目 標 。

27

布 魯 姆 認 為 教 學 目 標 可 分 為 三 大 領 域 , 分 別 為 認 知 領 域 ( Cognitive Domain)、 技 能 領 域 (Psychomotor Domain)、情 意 領 域 (Affeclive Domain)。布 魯 姆 本 人 提 出 了 認 知 領 域 的 目 標 , 布 魯 姆 將 認 知 目 標 按 照 認 知 的 難 易 , 分 為 知 識 、 理 解 、 應 用 、 分 析 、 綜 合 、 評 鑑 。 這 樣 的 分 類 誰 然 層 次 清 楚 , 但 對 歷 史 學 科 來 說,如 果 按 布 魯 姆 的 分 類 法,會 造 成 許 多 重 疊 及 不 容 易 區 分 。

另 一 位 是 美 國 當 代 著 名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蓋 聶 在 其《 學 習 的 條 件 》一 書 中 , 認 為 學 習 的 結 果 , 或 者 教 學 活 動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 就 是 形 成 五 種 能 力 : 分 別 為 智 慧 技 能 、 認 知 策 略 、 言 語 信 息 、 動 作 技 能 和 態 度 。 , 另 外 又 將 智 慧 技 能 , 分 為 八 個 類 型 的 智 慧 技 能 , 包 括( 一 )信 號 學 習

( 二 ) 刺 激 - 反 應 學 習 ( 三 ) 連 鎖 學 習 ( 四 ) 言 語 關 連 ( 五 ) 多

27 布隆姆等編,《教育目標分類學-第一分冊:認知領域》(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6 年),頁 15。

(18)

樣 辨 別 學 習 ( 六 ) 概 念 學 習 ( 七 ) 原 理 學 習 ( 八 ) 問 題 解 決 。

28

運 用 該 分 類 系 統,除 了 評 價 一 門 學 科 意 欲 形 成 各 種 能 力 之 外,還 包 括 下 列 作 用 : 1 該 分 類 系 統 有 助 於 將 同 類 性 質 的 具 體 目 標 組 合 在 一 起 , 因 而 減 輕 了 設 計 整 個 教 學 方 法 所 需 要 的 工 作。2 目 標 的 組 合 有 助 於 明 確 所 研 究 的 學 程 各 部 分 的 順 序。3 將 目 標 組 合 成 各 種 能 力,可 以 用 來 計 畫 估 計 是 否 成 功 的 學 習 所 需 要 的 條 件 。

29

還 有 梅 里 爾( P.F.Merrill)根 據 蓋 聶 的 八 類 學 習 得 到 的 行 為 或 智 慧 技 能 增 加 至 十 類,這 十 類 行 為 按 四 個 水 平 排 列。梅 里 爾 的 分 類 方 法 和 布 魯 姆 類 似,只 是 在 認 知 的 部 分 又 分 為 識 記 與 複 雜 認 知。而 四 個 水 平 是 有 層 次 的,較 高 水 平 是 以 較 低 水 平 為 先 決 條 件,在 不 同 的 水 平 層 次 中 , 按 照 簡 單 到 複 雜 , 由 左 至 右 排 列 。 梅 里 爾 的 觀 點 , 不 僅 重 視 學 習 的 分 層,除 了 把 學 習 複 雜 程 度 式 微 重 要 學 習 原 理 之 外,更 把 學 習 者 的 覺 悟 或 意 識 程 度 作 為 一 條 重 要 的 學 習 原 理,他 認 為 學 習 者 有 一 種 儘 可 能 減 輕 認 知 負 擔 的 傾 向,及 試 圖 在 儘 可 能 低 的 水 平 上 完 成 規 定 的 反 應 , 這 種 現 象 稱 為 「 下 推 原 則 」( push-down principle)。 我 們 將 布 魯 姆 、 蓋 聶 、 梅 里 爾 對 認 知 的 分 類 放 在 一 起 比 較 , 如 表 2-1-5:

〈 表 2-1-5〉 布 魯 姆 、 蓋 聶 、 梅 里 爾 的 分 類

30

Ҁ Ꮗ ۓ ᇐ ᙜ ద ٨ ᅭ

態 度

情 意 領 域 信 號 學 習 情 緒

定 位 刺 激 反 應

連 鎖 複 雜 技 能

動 作 技 能 領 域 連 鎖

命 名

動 作 技 知 識

語 言 聯 合 序 列 記 憶

理 解 多 樣 辨 別 合 離 散 記 憶

應 用 概 念 學 習 分 類 分 析

領 原 理 學 習

分 析

複 雜

28 李子建、黃顯華,《課程:範式、取向和設計》(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1 年 3 月三刷),

頁 194-195。

29 瞿葆奎主編,《教育學文集.‧教育評價》(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 年版),頁 443。

30 李子建、黃顯華,《課程:範式、取向和設計》(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1 年 3 月三刷),

頁 198。

(19)

綜 合 解 決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評 價

技 能 與 能

從 表 2-1-5 可 得 知 , 對 認 知 的 分 類 有 許 多 類 似 之 處 , 而 且 如 應 用 在 實 際 的 歷 史 知 識 的 分 類,顯 得 過 於 複 雜。高 中「 世 界 文 化( 歷 史 篇 )」

課 程 標 準 的 擬 定 者 , 周 樑 楷 教 授 說 道 :「 我 所 擬 定 的 三 個 教 學 目 標 , 分 別 屬 於 三 個 層 次。第 一 個 偏 重 在 歷 史 事 實,但 事 實 中 也 注 意 到 認 知 取 向;第 二 個 講 多 元 文 化 世 界 觀 是 屬 於 歷 史 解 釋 的;第 三 個 教 學 目 標 是 層 次 較 高 的 , 屬 於 培 養 歷 史 思 維 方 式

31

基 於 以 上 分 析,所 以 將 分 類 加 以 簡 化 成 三 個 水 平 層 次,分 別 是 知 道 、 理 解 、 應 用 。

Ҁ Ꮗ ۓ ޟ Ϸ ᜸ ᐣ Ѭ ऋ ૖ Ψ Ҭ ኿ Ϸ ᜸ 知 識 知 道

理 解 、 應 用 、 分 析 理 解 綜 合 、 評 鑑 批 判 思 考 Ι ޣ ၾ Ȉ

學 生 從 文 字 上 掌 握 所 學 的 知 識 , 也 就 是 記 得 「 是 什 麼 ? 」。

測 量 時,再 與 教 材 情 境 、文 字 基 本 相 同 的 情 況 下 ,通 過 適 當 的 回 憶 即 可 完 成 。 舉 例 如 下 :

ɚ Ҧ Ͽ ᏽ ތ !

2.2! ޣ ၾ Р ॖ Ϟ ᏽ ౱ Ȅ ! 2.3! ޣ ၾ ᏽ ތ ႆ แ Ȅ !

2.4! ޣ ၾ ؃ ᘄ ണ ॓ Р ؑ ڷ Ϟ ୽ ϱ Ѵ ௑ ༖ Ȅ ɚ Ѯ ᢊ ҕ к ୽

2.2! ቸ ю Ѯ ᢊ ҕ к ୽ ԙ ҳ ޟ ਢ ໢ !

2.3! ᇳ ю Ѯ ᢊ ҕ к ୽ ಢ ᙑ ޟ င ႆ ᇄ ๖ ݎ Ȅ ! 2.4 ޣ ၾ ҕ к ୽ ȶ ҕ к ȷ ᇄ ȶ ୽ ᄯ ȷ ޟ ཎ ဎ ! ɚ ݡ ၆ ת Р !

! ! ! 2.2! ޣ ၾ ݡ ၆ ת Р Ϟ Ѡ ᏽ ൟ ᒸ ֭ ! Π ౩ ၌ Ȉ

31 周樑楷,〈歷史思維與教學目標:高中「世界文化(歷史篇)」課程大綱的擬定〉,《清華歷史 教學》,第五期(1996 年 8 月),頁 44。

(20)

學 生 從 內 容 上 掌 握 了 所 學 的 知 識 , 能 將 記 得 的 知 識 加 以 分 析 , 瞭 解 其 因 果 關 係 及 其 知 識 內 涵 , 也 就 是 理 解「 為 什 麼 ? 」, 並 能 將 原 理 原 則 應 用 在 相 同 或 類 似 的 情 境 中 。 測 量 時 , 在 同 所 學 的 內 容 相 同、文 字 不 同 或 表 達 方 式 不 同 的 情 境 下,通 過 一 定 的 思 考 、 組 織 完 成 作 業 。 從 事 瞭 解 活 動 的 人 , 因 為 他 有 一 個 自 我 , 有 一 個 整 體 性 ; 就 如 同 被 瞭 解 的 客 體 是 一 個 自 我 , 是 一 個 整 體 一 樣 。 所 以 他 一 方 面 能 藉 著 客 體 所 行 於 外 的 言 行 , 充 實 自 己 的 整 體 性 , 另 一 方 面 , 又 能 藉 自 己 既 有 的 整 體 性 , 瞭 解 客 體 的 言 行 。 瞭 解 的 行 為 既 是 綜 合 的,又 是 分 析 的;既 是 歸 納 的 又 是 演 繹 的。

32

舉 例 如 下:

ɚ Ҧ Ͽ ᏽ 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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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ᕣ ၌ Ѯ ᢊ ҕ к ୽ ԙ ҳ ޟ ध ශ Ѕ Ҭ ޟ Ȅ ! ɚ ݡ ၆ ת Р !

! ! 3.2 ᕣ ၌ ࢚ Ι ᏽ ތ ᒸ ֭ Ϟ १ ौ ܒ ࣏ դ Ȅ !

έ ׳ ր ࡦ Ճ :

所 謂 批 判 思 考 , 確 切 的 說 就 是 對 問 題 能 蒐 集 證 據 , 並 正 確 而 合 理 的 反 省 、 分 析 與 評 價 , 據 以 引 導 出 實 踐 行 動 的 能 力

33

。 學 生 從 本 質 上 或 某 種 抽 象 的 層 次 上 掌 握 所 學 的 知 識 。 測 量 時 , 能 運 用 所 學 的 知 識 、 原 理 、 方 法 、 觀 點 等 , 在 所 學 內 容 本 質 相 同 , 但 情 境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完 成 作 業,並 根 據 所 學 的 知 識 去 分 析 別 人 的 見 解 後 , 提 出 自 己 的 見 解 。 中 學 歷 史 學 科 的 能 力 是 學 生 成 功 地 完 成 中 學 歷 史 學 科 的 學 習 活 動 , 並 有 利 於 他 們 一 般 能 力 發 展 的 特 殊 能 力。不 言 而 喻,他 必 須 是 具 備 解 決 歷 史 問 題 的「 應 用 」特 徵。

34

重 視 歷 史 思 維 能 力 的 培 養 並 不 排 斥 傳 授 知 識 的 重 要 性。歷 史 思 維 的 基 礎 是 歷 史 事 實。歷 史 思 維 能 力 的 發 展 是 在 掌 握 和 運 用 歷 史 知 識 的 過 程 中 形 成 的 。

35

所 以 批 判 思 考 不 但 是 一 種 技 巧 、 方 法 ,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態 度 。 批 判 思 考 是 一 種 明 辨 是 非 對 錯 、 不 盲 從 、 有 主 見

32 胡昌智譯,《歷史知識的理論》(台北:聯經出版公司,1986 年),頁 11。

33 黃正傑主編,《創造與合作的教學法》(台北:師大書苑發行,1996 年),頁 67。

34 金相成主編:《歷史教育學》,(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 年,一版三刷),頁 154。

35 任之初(1992):〈提高認知、更新觀念、研究教學–關於培養學生歷史思維能力的思考〉,天 津:《歷史教學》,1992 年第 5 期,頁 32。

(21)

的 態 度 , 批 判 思 考 也 是 一 種 運 用 高 層 次 認 知 策 略 , 評 鑑 事 物 、 分 析 事 物 、 釐 清 因 果 關 係 , 設 定 判 斷 標 準 的 能 力

36

。 舉 例 如 下 : ɚ Ҧ Ͽ ᏽ 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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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歷 史 知 識 分 類 與 認 知 水 平 分 類 討 論 結 果,可 以 將 其 設 計 成 一 個 雙 向 細 目 表 , 作 為 制 定 教 學 目 標 的 依 據 :

Ι έ έ ڙ ᚖ ө Ϸ ᜸ ᡝ ف ࢜ ᄺ ޟ ࡚ ҳ

表 2-1-6 的 三 三 制 分 類 細 目 這 種 架 構 的 基 本 特 徵 是 , 每 一 項 要 求 教 師 和 學 生 所 應 掌 握 的 教 學 內 容,皆 能 在 表 中 找 到 確 定 的 位 置。教 師 可 先 將 歷 史 教 材 按 照 知 識 的 分 類 分 成 史 實 知 識、概 念 知 識、方 法 論 知 識 , 然 後 再 根 據 學 生 的 程 度 、 授 課 時 數 、 個 人 的 專 長 等 因 素 , 來 決 定 各 類 知 識 需 要 達 到 怎 樣 的 層 次,是 只 要 知 道 就 好,還 是 需 更 進 一 步 理 解 , 或 是 學 習 應 用 所 學 到 的 知 識 。 當 然 每 一 個 層 次 都 有 累 積 性 的 。

〈 表 2-1-6〉 έ έ ڙ ᚖ ө Ϸ ᜸ ಠ Ҭ ߒ ቹ ԩ Ϸ

ޣ ᜋ Ϸ ᜸

ޣ ၾ ౩ ၌ ׳ ր ࡦ Ճ

Ѭ ᄂ ޣ ᜋ

྅ ܈ ޣ ᜋ П ݲ ፣ ޣ ᜋ

36 林生傳,《教育心裡學》(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4 年),頁 190。

(22)

當 我 們 著 手 編 制 教 學 目 標 時 , 必 須 要 符 合 下 列 五 種 標 準 ,( 1) 符 合 歷 史 發 展 的 基 本 規 律 。( 2)符 合 教 學 上 的 邏 輯 和 進 程 。( 3)符 合 學 生 的 認 知 模 式 和 程 序 。( 4)符 合 目 標 使 用 者 的 基 本 教 學 水 平 。( 5)符 合 歷 史 教 學 大 綱 的 總 體 要 求 。

Π ȶ Κ Ґ സ Ѯ ᇄ Ѯ ҕ ܰ ת ȷ Ι ࿽ ޟ ᇯ ޣ Ҭ ኿ !

根 據 三 三 雙 向 分 類 細 目 表 , 綜 合 各 版 本 的 教 材 內 容 , 可 以 分 析 出 以 下 幾 個 主 題 , 這 些 主 題 先 根 據 歷 史 知 識 得 分 類 , 分 成 史 實 知 識 、 概 念 知 識 、 方 法 論 知 識 。 然 後 再 根 據 教 學 時 所 要 求 的 程 度 , 由 低 至 高 分 成 知 道 、 理 解 、 批 判 思 考 三 個 層 次 ,「 乙 未 割 台 與 台 民 抵 抗 」 一 節 的 認 知 目 標 分 別 為 :

1 Ѭ ᄂ ޣ ᜋ

史 實 知 識 是 學 生 學 習 歷 史 的 基 礎 知 識,本 節 有 關 史 實 知 識 的 認 知 目 標 如 下 :

໶ Ҭ Ȟ Ι ȟ ޣ ၾ Ȟ Π ȟ ౩ ၌ Ȟ έ ȟ ׳ ր ࡦ Ճ ر ϝ ޥ ٱ

Ӈ

1 知 道 牡 丹 社 事 件 發 生 的 時 間 。 2 說 出 牡 丹 社 事 件 發

生 的 經 過

1 瞭 解 牡 丹 社 事 件 日 軍 之 企 圖 。 2 瞭 解 牡 丹 社 事 件 的

影 響 。

1 分 析 歸 納 日 軍 向 外 侵 略 之 計 畫 步 驟 。 2 找 出 曾 經 侵 略 過 台

灣 的 國 家 , 並 按 時 間 作 一 簡 表 。

Ҧ Ͽ ᏽ ތ

3 說 出 甲 午 戰 爭 發 生 的 時 間 、 經 過 、 結 果

3 明 瞭 甲 午 戰 爭 日 軍 戰 勝 之 原 因 。 4 瞭 解 甲 午 戰 爭 對

中 日 兩 國 的 影 響

3 能 根 據 歷 史 事 實 繪 出 甲 午 戰 爭 戰 場 示 意 圖 。 4 列 出 歷 代 中 日 兩

國 , 導 因 於 朝 鮮 之 戰 爭 , 並 比 較 異 同 。

଻ ᜰ న घ

4 知 道 馬 關 條 約 簽 訂 之 經 過 。

5 說 出 馬 關 條 約 重 要 內 容 。

5 瞭 解 馬 關 條 約 對 中 日 之 影 響 , 並 列 表 比 較 。

5 列 舉 出 清 代 學 過 之 不 平 等 條 約 , 並 加 以 比 較 。

ϴ ٙ ΰ ਪ

6 知 道 朝 野 對 割 台 之 反 應 。

7 說 出 公 車 上 書 之 經 過 情 形 。

6 分 析 列 強 對 馬 關 條 約 之 態 度 。 7 解 釋 公 車 上 書 代 表

的 意 義 。

6 能 列 出 歷 代 知 識 份 子 的 救 國 運 動 。

Ѯ ᢊ ҕ к

8 寫 出 台 灣 民 主 國 成 立 的 時 間

9 說 出 台 灣 民 主 國 組 織 的 經 過 與 結 果 。 1 0 知 道 民 主 國 「 民

8 瞭 解 台 灣 民 主 國 成 立 的 背 景 及 目 的 。

7 能 在 分 析 後 , 提 出 台 灣 民 主 國 與 太 平 天 國 各 方 面 的 差 異 。

(23)

主 」 與 「 國 旗 」 的 意 義

Κ Ґ സ Ѯ

11 說 出 交 接 經 過 及 登 台 情 形

1 2 列 出 北、中、南 抗 日 人 物 及 事 蹟

9 分 析 台 北 以 南 抗 日 較 激 烈 之 原 因 。

8 乙 未 抗 日 與 甲 午 戰 爭 之 比 較 。

ݡ ၆ ת Р

1 3 說 出 第 一 階 段 武 裝 抗 日 之 起 迄 時 間 、 性 質 及 代 表 人 物 。

1 4 說 出 第 二 階 段 武 裝 抗 日 之 起 迄 時 間 、 性 質 及 代 表 人 物 。

1 5 說 出 第 三 階 段 武 裝 抗 日 之 起 迄 時 間 、 經 過 及 代 表 人 物 。

1 0 能 分 析 三 階 段 抗 日 都 失 敗 之 原 因 。 11 能 上 台 向 同 學 簡

要 介 紹 霧 社 事 件 之 始 末 。

11 分 析 抗 日 軍 組 成 之 性 質 。

9 能 根 據 戰 爭 地 點 , 繪 出 日 軍 佔 領 全 台 經 過 之 簡 圖 。

2 ྅ ܈ ޣ ᜋ

概 念 知 識 必 須 以 史 實 知 識 為 基 礎,將 歷 史 事 實 經 由 歸 納、綜 合 之 後 而 形 成 的 , 本 節 概 念 知 識 列 舉 如 下 :

! Ȟ Ι ȟ ޣ ၾ Ȟ Π ȟ ౩ ၌ Ȟ έ ȟ ׳ ր ࡦ Ճ Ҧ Ͽ ᏽ ތ !

1 日 軍 之 戰 略 分 析 。

2 知 道 日 軍 為 何 要 佔 領 台 灣

3 知 道 李 鴻 章 赴 日 求 和 之 國 內 外 情 勢。

1 比 較 中 日 兩 國 戰 略 之 優 缺 點 。 2 分 析 兩 國 在 馬 關

條 約 簽 訂 過 程 中 的 談 判 技 巧 。

1 討 論 後 歸 納 外 交 談 判 技 巧 之 原 則 。

Κ Ґ സ Ѯ !

4 知 道 乙 未 割 台 朝 野 反 應

3 分 析 乙 未 抗 日 之 歷 史 意 義

Ѯ ᢊ ҕ к

୽ !

5 台 灣 民 主 國 何 以 短

4 以 台 灣 民 主 國 領 導 者 對 當 時 政 治 社 會 的 看 法,來 分 析 其

「 民 主 」及「 獨 立 建 國 」 之 性 質

2 從 台 灣 民 主 國 的 失 敗 , 討 論 「 獨 立 建 國 」 需 具 備 的 條 件

3 П ݲ ፣ ޣ ᜋ

將 概 念 知 識 經 由 判 斷 、 推 理 之 後 , 找 出 內 在 關 連 , 而 形 成 歷 史

(24)

規 律。而 尋 求 歷 史 規 律 的 過 程 就 是 屬 於 方 法 論 知 識,本 節 的 方 法 論 知 識 列 舉 如 下 :

! Ȟ Ι ȟ ޣ ၾ Ȟ Π ȟ ౩ ၌ Ȟ έ ȟ ׳ ր ࡦ Ճ

଻ ᜰ న घ !

1 馬 關 條 約 之 文 獻 選 讀 ( 有 關 割 台 的 部 分 )

1 瞭 解 條 文 背 後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ϴ ٙ ΰ ਪ !

2 申 報 之 選 讀 2 瞭 解 文 章 作 者 之 用

1 尋 找 申 報 中 對 李 鴻 張 評 價 的 部 分 , 來 了 接 當 時 知 識 份 子 對 李 鴻 張 看 法 。

Κ Ґ സ Ѯ !

3 台 灣 民 主 國 「 獨 立 宣 言 」 之 選 讀 。 4 知 道 課 本 對 丘 逢

甲 之 評 價

3 分 析 這 部 宣 言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4 列 舉 不 同 書 本 對 邱 逢 甲 的 評 價 。

ݡ ၆ ת Р !

5 知 道 武 裝 抗 日 之 古 戰 場 遺 址

5 收 集 某 一 古 戰 場 遺 址 之 相 關 資 料 。

2 參 訪 古 戰 場 遺 址 , 做 實 地 考 察 或 訪 問 當 地 人 物 或 參 戰 者 後 人,做 一 調 查 報 告

以 上 所 列 出 的 教 育 目 標 , 既 有 歷 史 知 識 分 類 , 也 有 認 知 程 度 的

分 類 , 教 師 可 依 照 個 人 的 專 長 、 課 程 的 要 求 、 學 生 的 素 質 、 授 課 時 數

等 因 素 , 訂 定 合 適 的 教 學 目 標 , 使 教 師 可 以 掌 握 到 學 生 學 習 的 內 容 。

雖 然 這 樣 的 雙 向 細 目 分 類,可 能 會 造 成 因 教 師 認 知 不 同,而 產 生 分 類

上 的 差 異 , 例 如ȶ Κ Ґ ת Р ᇄ Ҧ Ͽ ᏽ ތ հ Ш ၶ ȷ這 樣 的 教 學 目 標 , 有

些 教 師 可 能 放 在 細 目 表 史 實 知 識 當 中 批 判 思 考 的 部 分,有 些 教 師 也 有

可 能 放 在 史 論 知 識 當 中 理 解 的 部 分。或 者 是 說 史 論 知 識 當 中 知 道 的 部

分 可 能 和 史 實 知 識 知 道 的 部 分 重 疊,但 因 為 擬 定 某 一 份 教 案 中 的 教 學

目 標, 為 同 一 位 教 師 ,所 以 可 依 個 人 的 認 知 的 不 同, 將 相 關 的 目 標 放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 對 整 體 目 標 的 擬 定 , 並 無 影 響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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