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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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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二届会议

2011 年 10 月 3 日至 14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第 15(a)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

爱尔兰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2/IRL/1

大 会

Distr.: General 19 Jul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2)

一. 导言

1. 增进和保护人权是爱尔兰国内和外交政策的核心。我国的历史经历体现了我 国处理人权问题的方针。我国《宪法》通过承认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个人自由、

平等和正义。2011 年 3 月公布的《政府方案》要求所有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 都必须充分重视平等和人权。

二. 方法和协商进程

2. 政府成立了部门间工作组,在司法与平等部的支助下负责编写本报告即爱尔 兰的初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工作组启用了专设网站 www.upr.ie,供公众查阅普 遍定期审议进程相关信息并便于公众提交意见书。

3.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及利益攸关方进行了广泛协商,并将继续开展此种对话。

2011 年 2 月,政府邀请公众通过在全国报刊刊登广告的方式和通过教育、社区 和志愿部门的非政府组织及团体提交相关的意见书。现已收到个人、团体和非政 府组织提交的 120 份意见书。

4. 我国在全国各地 7 个无障碍社区/教育场所举行了公开的公众协商会议,为公 众和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强调人权问题重要性的机会。网站 www.upr.ie 刊 登了载有每次会议所提问题的报告,所有收到的意见书以及在公众会议上提出的 问题都得到了考虑,并体现在本报告的编写工作中。

三. 背景和框架

A. 总体政治结构

《爱尔兰宪法》

5. 国家的基本法律是 1937 年经全民投票通过的《爱尔兰宪法》。《宪法》指 出:“爱尔兰是主权、独立、民主的国家”。所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都来 自人民。《宪法》确立了政府的形式,并规定了总统、议会(爱尔兰语为 Oireachtas) 和政府的权力。《宪法》规定了法院的结构和权力,并载列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6. 只有在参加全民投票的大多数人予以认可后,才能修订《宪法》。

7. 2011 年 3 月 6 日开始执政的政府打算召开一次制宪会议,以便考虑是否需要

开展全面的宪政改革,包括考虑以下具体问题:关于同性婚姻的规定;关于家庭

妇女的条款修正案并增添一项鼓励妇女更大程度地参与公共生活的条款;在《宪

法》中取消亵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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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除了广泛地考虑进行宪政改革外,政府还承诺通过全民投票处理一些具体问 题。这些问题包括:消除最高法院关于准许议会委员会开展全面调查的裁决所产 生的影响,保护公民与公众代表私下沟通的权利,并加强儿童的权利。

政府体制

9. 爱尔兰实行由法治规范的议会民主制。议会由总统和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 (Dáil Éireann) 及参议院(Seanad Éireann)组成。议会通过的所有法律都必须符合

《宪法》条款。

10. 总统是国家元首,不行使行政职能。总统根据众议院的提名任命总理,并 根据总理的意见以及众议院的事先认可任命政府成员。政府成员最多可为 15 人。两院可审查和批评政府的政策和行政工作,但《宪法》规定,政府只对众议 院负责。

11. 爱尔兰还有地方政府系统,这一系统的基础是 34 个直接选举产生的市级和 县级委员会,负责履行与规划、住房和提供某些地方服务等事项相关的职责。

法院

12. 爱尔兰的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他们由总统根据政府的提名任 命。法院分为 4 级: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后两级法院称 为高级法院,可对宪政事项作出裁决。此外还有刑事上诉法院。

13. 除了上段概述的法院结构外,爱尔兰还在 1972 年设立了可在没有陪审团的 情况下审理案件的特别刑事法庭。政府确信,目前依然需要由这一法庭处理恐怖 主义和有组织犯罪造成的范围有限的罪行。爱尔兰一直在不断地审查此种必要性。

诉诸法院的途径

14. 在刑事案件中,当被控犯罪者可能被判监禁、而法院又确信被告没有足够 的经济能力支付法律代表的费用时,可采用免费法律援助计划。

15. 对某些民事案件也可提供法律援助。这种援助计划由法律援助委员会实 施。提供这种援助前必须调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申请人还需支付与其可支配收 入相称的部分费用。指定律师事宜需要有一段等待时间,但委员会将优先考虑某 些类别的案件,例如家庭暴力、照料儿童、绑架儿童以及开始诉讼的时限有可能 会终止的案件。

16. 地区法院的小额求偿程序,是处理涉及小额求偿的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

典型的求偿案件包括:在业务过程中向某人购买物品或服务的问题;少量财产损

失(不包括人身伤害),以及不退回某类住宅的房租押金。2010 年 1 月 5 日,该项

程序扩大到允许企业间性质相同的求偿案件。2009 年 1 月 1 日起,爱尔兰消费

者还可利用《欧洲小额求偿程序》向欧盟其他国家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提出小

额求偿。这一程序可与我国现行的小额求偿程序配合使用,但仅适用于跨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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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

17. 爱尔兰实施公正和非政治性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由独立的公职人员任命 事务处征聘。各部部长对各自部门的所有行动负责。

维持治安

18. 爱尔兰建有单一的国家警务部队“和平卫士”。这是依法组建的部队,其 内部管理需遵守司法与平等部部长制定的条例。“和平卫士”在法律规定的财政 和监管总体框架内享有行动的独立性。

19. 爱尔兰设有独立的“和平卫士”监察员委员会,负责调查有关涉及“和平 卫士”成员的投诉,还设有独立的“和平卫士”监察局。此外还有一名独立人士 ( 举报人),“和平卫士”可向此人报告他们关注的事项。

检察长

20. 对犯有刑事罪者进行起诉的权力属于检察长。检察长独立履行职能,不负 有向任何政府或司法当局解释其决定的责任。

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21. 爱尔兰在制定法律时极其重视保护和增进人权。检察总长办公室审查所有 的法律草案,确保这些草案除其他外符合《宪法》的人权条款以及国际人权义务。

22. 爱尔兰致力于继续在国内支助人权教育和培训,以求提高对人权的认识和 尊重。我国在教育系统各级初等和中等学校开展人权问题教育,并在大专院校实 施若干项人权方案。人权问题在各级警察和国防部队的培训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向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提供有关人权义务的培训。

爱尔兰《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

23. 《宪法》明文规定了大量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但不仅仅载于题为“基本 权利”的一章的第 40 至 44 条中。这些权利包括:(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 40.1 条);(b) 生命权(第 40.3.2 和 3 条);(c) 保护自身的权利(第 40.3.2 条);(d) 维护 良好名声的权利(第 40.3.2 条);(e) 财产权,包括拥有、转让、遗赠和继承财产 的权利(与第 43 条一并理解的第 40.3.2 条);(f) 个人自由(第 40.4 条);(g) 住所 不可侵犯(第 40.5 条);(h) 言论自由(第 40.6.1(i)条);(i) 集会自由(第 40.6.1(ii) 条);(j) 结社自由(第 40.6.1(iii 条);(k) 家庭权利(第 41 条);(l) 家长为子女提供 教育的权利(第 42.1 条);(m) 儿童获得某种最低水平教育的权利(第 42.3.2 条);

(n) 良心自由以及入教和进行礼拜仪式的权利(第 44 条);(o) 投票权(第 12.2.2、

16.1 和 47.3 条);(p) 竞选权(第 12.4.1 和 16.1 条);(q) 拥有视为同量加权的表决

权(第 16 条);(r) 由独立法官审理的权利(第 34 和 35 条);(s) 在法院获得刑事审

判的权利(第 38.1 条);(t) 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 38.5 条);(u) 不得将自己的行

为追溯宣布为非法行为的权利(第 15.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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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

24. 《宪法》述及个人权利与国家的问题:

“国家保障其法律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并通过其法律尽可能切实地捍卫和 维护此种权利。”(40.3.1);

“具体而言,国家应以尽可能最佳的方式,通过其法律保护每个公民免受不 公正攻击行为之害,并在已作出不公正行为后,维护他们的生命权、保护自 身的权利、维护良好名声的权利和财产权。”(40.3.2)。

25. 在解释《宪法》条款时,法院确认了《宪法》虽未明文提及但仍然作出规 定的若干权利。这些未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中最显著的是:(a) 人身完整的权 利;(b) 在国内旅行的权利;(c) 在国外旅行的权利;(d) 健康不受国家危害以及 免受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e) 提出诉讼和诉诸法院的 权利;(f) 聘用法律顾问的权利;(g) 通信权;(h) 婚嫁权;(i) 婚姻隐私权;(j) 生 育权;(k) 未婚母亲涉及其子女的权利;(l) 儿童权利;(m) 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聘 用法律代理人的权利;以及(n) 诉诸公正审理程序的权利。

合宪性

26. 《宪法》第 34 条规定,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有权评估并确认任何法律是否 具有有效的合宪性。

27. 如果法院认定某项法律违宪,该法律即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证据

28. 爱尔兰的总体规则是,通过蓄意侵犯某一个人的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不 予受理。

立法、公约和条约

29. 《宪法》第 29.3 条规定,“爱尔兰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将之作为它在 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的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包括构成习惯国际法组成部分的人 权法。爱尔兰实行二元制,按照这一制度,除非议会通过立法作出决定,爱尔兰 为其缔约国的国际协定不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30. 爱尔兰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下列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 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 题的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 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 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31. 爱尔兰已向所有联合国人权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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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爱尔兰是在欧洲委员会主持下通过的人权条约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的缔 约国。2003 年,爱尔兰通过《欧洲人权公约法案》将该《公约》纳入了国内 法。该《法案》规定可直接向爱尔兰法院和法庭就《公约》规定的权利提出申 诉,而不必由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相关案件。

33. 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爱尔兰有义务遵守法院对它为其当事方 的案件的裁决。在若干案件中,法院在对爱尔兰的裁决中命令它必须向申诉方支 付公正的赔偿。政府将在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的监督下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步 骤,执行法院的裁决。

34. 作为欧洲联盟的成员国,爱尔兰必须遵守欧洲联盟的《欧洲基本权利宪 章》。该《宪章》承认在欧盟机构和各成员国实施欧盟法律时欧盟公民享有的有 关经济和社会以及公民和政治方面的具体权利、自由和相关原则。

35. 爱尔兰已签署了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 权利公约》。

36. 2011 年 5 月 17 日,政府同意为批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拟定相关的立法。目前正在继续拟定 立法计划,以期在颁布该项法律后尽快批准《议定书》。

37. 政府正在积极考虑是否可能签署和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 择议定书》的问题。

38. 《政府方案》包括承诺完成批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环境问题上获 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奥胡斯公约》)的进程。根据现行 法例,爱尔兰已经大体上符合该《公约》各条款的要求。在目前已提交议会的法 律草案获得通过后,就可达到各项最终要求。

B. 保护人权的体制框架

39. 政府认识到独立的申诉、监测和监察机构的重要性,并已设立了以下各种 机构:

爱尔兰人权委员会

40. 爱尔兰人权委员会是被公认为按照“巴黎原则”开展工作的独立机构,其 任务是增进和保护我国境内所有人的人权。委员会有权向政府提出建议、包括立 法建议,并可进行调查。

平等事务管理局

41. 平等事务管理局致力于在适用平等法律的领域中消除歧视和促进机会平

等。它的职能还包括向公众提供平等法律的相关信息,不断审查此种法律,并提

出修订建议。

(7)

平等法庭

42. 平等法庭的管辖范围很广,包括涉及就业、养恤金等职业福利、以及涉及 获得和供应物品及服务的投诉,但还审理一些例外的案件。

国家就业事务管理局

43. 设立国家就业事务管理局的目的是发扬国家遵守就业权利的风尚。国家就 业事务权管理局的工作涉及就业权利的许多方面,包括有关支付工资、节假日和 公众假日、工作时数、解雇、开除和警告的各种问题。

卫生和安全管理局

44. 卫生和安全管理局的职责是推广和实施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标准。它有权 视察所有工作场所,确保遵守法律,并制定新的标准。

国家残疾事务管理局

45. 国家残疾事务管理局就残疾政策和做法向司法与平等部部长提供专家咨询 意见。公共部门各组织有责任促进和支助残疾人就业,并实现残疾工作人员占总 工作人员 3%的最低法定目标。管理局监测公共机构遵守法律的情况,并可在公 共机构违反这些义务时建议采取具体行动。

监察员和信息专员

46. 设立监察员的法律可追溯到 1980 年。监察员负责审查涉及政府部门、卫生 服务执行局、公立医院和地方当局的行政行动的投诉。

47. 虽然监察员办公室和信息专员办公室是不同的法律实体,但它们由同一人 主管,而且自信息专员办公室于 1997 年成立以来,这两个办公室就一直在一起 工作。信息专员负责(根据申请)审查公共机构作出的与信息自由要求相关的决 定,并在必要时作出有约束力的新决定;审视各项《信息自由法案》的实施情 况,确保公共机构遵守这些法案的条款;编写并公布对这些法案实际实施情况的 评论意见。

国防部队事务监察员

48. 国防部队事务监察员是根据 2004 年《国防部队事务监察员法》设立的。该 办公室为国防部队成员和前成员提供了在已用尽内部申诉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申诉 的程序。

儿童事务监察员

49. 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包括独立处理青年人或由成年人代表青 年人提出的投诉;从事沟通和参与工作,包括支持公众了解儿童和青年的权利;

从事涉及研究和政策的工作,包括就儿童权利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8)

数据保护事务专员

50. 该专员负责维护数据保护法律所载的个人权利,并责成数据控制人员履行 其义务。该专员独立履行职责。感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可向专员提出 投诉。

新闻事务监察员和新闻事务委员会

51. 爱尔兰新闻事务委员会和新闻事务监察员办公室维护和推广爱尔兰报纸和 杂志的专业和道德标准。新闻监察员办公室确保人人都可诉诸将采取迅速、公平 和免费措施的独立的新闻投诉机制。设立这些机构的目的是确保新闻自由绝不会 受到侵犯,并确保新闻界始终为公众利益服务。

语言事务专员

52. 语言事务专员办公室是根据 2003 年《官方语言法》设立的完全独立的机 构。该专员的职责和权力由 2003 年的法令明确规定,主要是监测公共机构遵守 该法令的情况。

监狱事务视察员

53. 该视察员定期视察 14 个监狱和拘留场所,就每个视察过的机构提出报告,

并将这些报告随同年度报告一起公之于众。

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

54. 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制定公营和私营保健设施的标准。管理局视察保健 设施,并可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向未达到标准的设施发出停业令。

金融事务监察员

55. 金融事务监察员独立处理消费者就他们与所有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交易事宜 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投诉,包括涉及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信贷事项的投诉。

心理保健委员会和心理保健事务视察员

56. 心理保健委员会的职责是促进、鼓励和推动在提供心理保健服务时采用高 标准和良好的做法,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被拘留患者的利益。

57. 心理保健服务视察局每年依法访问和视察每个经认可的中心,并在视察局

认为适当时访问和视察正在提供心理保健服务的任何其他场所。作为视察工作的

组成部分,视察局的职责包括确定经认可的中心遵守任何适用的守则或法定条例

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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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信息事务局

58. 公民信息事务局免费提供与范围广泛的公共和社会服务相关的信息和咨询 意见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该事务局还支助全国各地 105 个公民咨询中心的自 愿网络体系和公民信息电话服务。

货币、咨询和预算编制事务处

59. 货币、咨询和预算编制事务处是为陷入债务或有陷入债务危险的人提供服 务的免费、保密和独立的国家机构。货币、咨询和预算编制事务处由政府资助,

它在地方社区一级的中心网络开展工作,该网络的任务是协助遇到包括抵押债务 等消费债务问题的人。

私人住宅租赁事务委员会和租赁事务法庭

60. 私人住宅租赁事务委员会是根据 2004 年《住宅租赁法》设立的,其任务是 管理国家租赁登记制度并解决业主与租户间的纠纷。租赁事务法庭是根据 1983 年《住房(私人租用住所)订正法》设立的,是裁定原先租金受控制的住宅租用条 件的仲裁机构。

民间社会

61. 爱尔兰全力致力于建成一个多元化和开放的民主社会,并珍视多样化和具 有包容性的民间社会在这方面的价值和作用。爱尔兰对此种关键作用的重视反映 在爱尔兰政府和社会伙伴之间的全面协商机制之中。历届政府十分重视非政府组 织界在人权领域的作用。为了提供外交和贸易部与非政府组织界定期交流意见的 正式框架,爱尔兰设立了外交和贸易部/非政府组织联合常设人权委员会,其成 员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和专家以及外交和贸易部的官员。除了该委员会外,我 国还每年举办一次邀请所有相关非政府组织参加的人权论坛。

四. 增进和保护人权

62. 爱尔兰坚定地致力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如上文第 23 至 25 段所述,《宪 法》明文规定了大量的权利。这实际上就是国家的《人权法案》。这些权利反映 在拟定法律和制定所有政府政策的进程中。如上所述,《政府方案》要求所有公 共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充分重视平等和人权。

A. 平等和不歧视

63. 《就业平等法》和《平等地位法》禁止以 9 种理由歧视在职者、求职者、

参加职业培训者、以及争取获得货物和服务的人。这些理由是性别、婚姻状况、

家庭状况、性取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和游民社群成员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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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生命权、自由和人身安全权

废除死刑

64. 爱尔兰于 1990 年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2002 年全民投票后,《宪法》具体 规定了禁止死刑。爱尔兰禁止引渡可能被判死刑的人。

禁止酷刑

65. 2000 年《刑事司法(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法案》规定将联合国《禁止酷刑 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纳入爱尔兰国内法。该《法 案》确定了酷刑的定义,并增设了与公职人员施行酷刑的行为、或与无论其国籍 为何也无论其身处境内或境外的其他人员在公职人员唆使或同意或默许下施行酷 刑的行为相关的若干项罪行。

66. 爱尔兰还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 约》。该《公约》于 1989 年在爱尔兰生效后,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委员会已 先后 5 次访问了爱尔兰。

打击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67. 《1996 年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一系列有关打击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基于性 别的暴力的措施。现已制定了《打击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 战略》。该战略的总体目标是制定一项强劲有力的可持续干预框架,据以防范并 切实应对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该战略由司法与平等部的专职行 政办公室管理。

68. 政府致力于审查涉及下述各方面的家庭暴力相关法律:取消申请安全保护 令的资格期限,保护受害者的匿名身分,对暴力或胁迫行为、骚扰和盯梢跟踪行 为提出刑事起诉。自 1990 年起,婚内强奸已成为罪行。家庭暴力庇护和服务网 络由卫生服务执行局提供资助。

69. 爱尔兰全力致力于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第 1325、1820、1888、1889 和 1960 号决议的目标。执行这些决议的工作是政府关键的优先任务之一。爱尔兰希望在 2011 年开始实施执行第 1325 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爱尔兰已着手在拟定国家 行动计划时采用创新办法,将部门间和民间社会的协商进程与国际相互学习的举 措相结合。这一举措使来自爱尔兰、北爱尔兰、利比里亚和东帝汶的参与者聚集 一堂,借鉴受冲突直接影响者的经验,探讨如何在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进程中最 佳地提高妇女的领导地位并保护她们的利益。

贩运人口

70. 爱尔兰已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

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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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爱尔兰还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现已公布了设立执行 联合国《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公约》的立法和行政机构的国家行动计划。司 法与平等部、卫生服务执行局、法律援助委员会和爱尔兰警察部队已设立了打击 贩运人口活动的专责单位。检察长办公室和社会保护部寻求庇护者和新社区事务 股还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加强应对贩运人口活动。现已作出了保护贩运人口活 动受害者的移民事务行政安排。

72. 1998 年《贩运儿童和色情制品法》增设了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儿童的罪行,

对此种罪行可处以 14 年以下监禁。该法令还增设了故意生产、印制、出版、出 口、进口、发行、销售或展示儿童色情制品的罪行,对此种罪行的刑罚为 14 年 以下监禁,此外还增设了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罪行,对此种罪行可处以 5 年以下 监禁。

73. 2008 年《刑法(贩运人口)法案》订正了 1998 年《贩运儿童和色情制品法》

中涉及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儿童的条款,并增设了涉及下列行为的单独的罪行:

以剥削其劳动为目的贩运儿童、或摘取其器官、以及以性剥削或剥削其劳动为目 的贩运成年人、或摘取其器官。该法令还将下述行为定为罪行:以剥削为目的出 售或表示愿意出售、或购买或表示愿意购买任何成人或儿童。对这些罪行最高可 处无期徒刑,并处以数额不限的罚金。以卖淫为目的教唆或迫诱被贩运者的行为 是罪行,对此种罪行可处 5 年以下监禁。

罪行受害者

74. 罪行受害者事务办公室是司法与平等部的执行办公室,其核心任务是支助 全国各地国家机构和志愿组织向罪行受害者提供合格、富有关怀心和高效的服务。

75. 政府致力于通过制定新的法例增进罪行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权利。政府已决 定向议会提出正式动议,以求确保选择适用 20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的欧盟关于受 害者问题指令的提议。

76. 支助罪行受害者委员会是独立的机构。它由司法与平等部拨给预算,用以 资助向罪行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和支助。

验尸官服务

77. 虽然验尸官在调查可疑死亡事件时考虑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但政府认 为必须对该项法律进行修订,目前议会正在审议有关改革的提议。

切割女性生殖器

78. 在爱尔兰,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一向是普通法和一般刑事法规定的罪

行。目前交由议会审议的一项法案将具体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并规定相关

的罪行,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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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

79. 2010 年 12 月,欧洲人权法院在 A、B 和 C 诉爱尔兰的案件中裁定,爱尔兰 法律未载有便于使用和有效的程序使 C 女士确认她是否有终止妊娠的权利,这 构成了侵犯她人权的行为。爱尔兰承诺确保迅速执行对此案件所作的裁决。为了 对法院的裁决作出回应,政府将设立一个专家组负责借鉴适当的医疗和法律专门 知识,以便就如何妥善处理此事向政府提出建议。

与接受收容机构照料者相关的遗留问题

80. 1999 年,政府向童年时在收容机构接受照料期间遭受虐待的受害者作出了 道歉。政府成立了调查虐待儿童事件的委员会负责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调查照 料机构中虐待儿童的事件。政府设立了赔偿委员会负责发放经济赔偿费用以协助 相关人员康复。到 2011 年 5 月底,该委员会已发放了 13,669 项赔偿费,总体的 平均赔偿额为 62,875 英镑。为此种赔偿支付的金额已达 8.47 亿英镑。

81.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已提及曾住在麦格达伦数家洗衣店(其中的最后一家 已在 1996 年歇业关闭)的少女和妇女在过去几十年期间的境况。政府认为必须查 明有关麦格达伦洗衣店的真相和实情。政府在 2011 年 6 月 14 日作出决定后,目 前正在任命由一个独立人士担任主席的部门间委员会,其任务是澄清国家与这些 洗衣店之间的任何互动情况,并对这些互动情况作出详尽说明。此外还正在处理 有关开展恢复与和解进程以及建立可用以促进此种进程的相关机构的问题。涉及 构成与这些设施相关的严重侵权行为的任何投诉将得到调查并酌情予以起诉。

刑事司法

82. 已被定罪者多数被处以罚金而不是监禁。在协商进程中提出了涉及监狱人 满为患和囚犯住宿标准以及必须实施有效的培训和康复方案的问题。

83. 近年来监狱囚犯不断增加。2011 年 4 月 12 日,在押者总人数已达到迄今的 最高水平。2008 年 1 月以来已新建了近 600 所监狱并投入使用。政府同意认为 存在着与监狱住宿条件相关的问题,尤其是牢房室内卫生设施以及实施中的应对 这一问题的方案。所有新建和重建的牢房都有室内卫生设施。目前约有 72%的牢 房有室内卫生设施。到 2011 年夏末,采用新技术和更新 Mountjoy 监狱 100 多个 牢房的工作将告完成。到 2012 年年中,80%的监狱牢房将有室内卫生设施。此 外还正在进行有关进一步实施这项翻新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84. 2011 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了有关建议在待开发地区的一个场所 建造一座大型监狱的结论性意见。政府已任命一个专家组研究这项建议,并将在 专家组提出报告后予以审议。

85. 囚犯可获得医疗、牙科、职业、教育和社会工作等一系列服务。政府不时

地审视在考虑到现有资源的条件下这些服务是否充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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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法院可判处罪犯接受缓刑察看监督或从事社区服务。在法庭决定予以基于 社区的制裁后,缓刑事务处负责实施制裁和监督罪犯的工作。这包括帮助罪犯成 为较好的公民和补偿罪行造成的伤害,并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降低罪犯在今后 作出伤害行为或再次犯罪的风险。

C. 集会自由

87. 爱尔兰承认集会自由的权利,没有相关的许可或通知系统。

D. 宗教和信仰自由

88. 《宪法》保障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爱尔兰没有国家教会,所有宗教团 体有关进行组织、拥有财产、从事宗教和社会活动、向其成员提供服务以及参与 公共生活的权利都受到尊重。我国没有教会或宗教登记的相关要求。

E. 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权利

89. 爱尔兰所有常住公民在所有的选举和全民投票中都有投票权。此外,英国 公民也可在众议院选举、欧洲议会选举和地方政府选举中投票;欧盟其他国家的 公民可在欧洲和地方政府选举中投票;但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只可在地方政府选举 中投票。

F. 隐私权、婚嫁权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民事伙伴关系

90. 政府致力于实现人人平等。2010 年《民事伙伴关系及同居者的某些权利和 义务法案》规定了民事伙伴登记和此种登记的效果。该《法案》还规定了同居者 的权利和义务。该《法案》促成在爱尔兰法律中实施一项新的计划,规定男女同 性恋夫妇可正式宣布相互忠诚,登记其伙伴关系,承诺履行和承担一系列的义务 和责任,同时在伙伴关系期间获得一系列的保护。

91. 同性夫妇现在享有更多的保护,并享有继承对方财产的新权利。在伙伴关 系解除后,将会对受扶养的伙伴提供保护。目前正在修订税法,使之符合新的 条款。

变性人问题

92. 目前变性人在许多方面与国家机构进行交往时,他们后天获得的性别已获

得承认,这些方面包括签发护照、驾照、提供社会福利、提供保健服务和税务事

项。爱尔兰于 2010 年成立了咨询小组,负责就进一步在法律上承认变性人地位

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预计很快将向社会保护部部长提交报告。《就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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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关禁止以性别和残疾为由进行歧视的条款也禁止基于变性身分对相关个人 予以不利待遇的行为。

《家庭法》问题

93. 家庭法案件以非公开庭审形式审理,目的是保护显然涉及极其敏感和隐私 事项的案件当事人的身分。但在实践中,这意味着进行私下审理,并会产生不符 愿意的效果,即审理工作几无透明度可言,或是公众对家庭法律制度中发生的情 况不甚了解。

94. 近年来已作出一些安排,允许对数目有限的家庭法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报 道。这促成在保护当事人身分的同时也使公众有更多的机会了解法律在这方面的 运作情况。政府打算进一步审视这一问题,以确保有系统地公布与案件及其结果 相关的信息,但又不影响对家庭法案件当事人身分的保密。

被收养者的权利

95. 爱尔兰于 2010 年颁布了《收养法》,目的是改善国内和国家间的收养标 准。现已根据该法令加强了规范收养事项的监管框架,以求在整个收养进程的每 一个步骤中确保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96. 近年来,要求获得收养相关信息的人、尤其是被收养者及其生身父母的人 数有所增加。收养事务法定机构收养事务管理局以及卫生服务执行局向被收养 者、将子女送人收养的父母、收养子女的父母以及将儿童送人收养人的血亲家庭 的成员提供协助。

97. 收养事务管理局已建立了《国家首选收养联络点登记册》,目的是便利被 收养者与其血亲家庭进行联系。加入登记册是自愿行动,但只有在双方都进行了 登记后才能开始联系工作。

G. 工作权利以及享有公平而良好的工作环境的权利

98. 爱尔兰已制定了涉及所有就业权利的一整套严格的就业权利法律,包括有 关规定全国最低工资、工作时数、有权享受的假节日、休息时间、提供信息和咨 询意见的法律,补充此种法律的是各项卫生和安全法律提供的坚固的立法基础。

99. 爱尔兰的劳资关系制度以自愿的方针为基础,其中的就业条款和条件主要 通过各当事方间自愿集体谈判的进程确定而不受国家的干预。但是,为了支持这 一进程并确保一定程度的公平竞争,我国确定了最低限度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 可加以改善,但不得取消。

100. 《宪法》第 40 条保障公民组织协会和工会的权利。但现已查明,在若干

法律案件中,关于结社自由的宪法保障没有保障工人为集体谈判的目的享有其工

会获得承认的权利。《政府方案》承诺确保关于雇员集体谈判权利的爱尔兰法律

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各项最新裁决。这一进程将需要与利益攸关方、包括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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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和工人代表协商,并需审视按照 2001 年和 2004 年《劳资关系法》制定的现行 法律框架的实施情况以及业已产生的诉讼后果。

H. 社会保障和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

101. 政府致力于保护弱势群体。社会福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全面支助。这一 制度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由雇员、自营职业者和雇主缴纳保费资助和必要时以 国库补助金资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即自缴保费制度;二是需进行收入情况核查的完 全由税收资助的社会援助制度。这两大部分都为爱尔兰常住居民支付涉及患病、

孕产、伤残、遗属、工伤和职业病、死亡抚恤金、失业、养老金和家庭福利金等 的费用。社会福利制度包括一项儿童全面福利计划。2010 年,社会福利计划总 支出约为 210 亿英镑,占政府经常支出的 34%。

102. 与削减各领域开支包括公共部门开支的情况一样,用于某些社会福利的开 支也有所削减。但为了保护老年人,为社会福利老年养恤金支付的款项将维持不 变,为 66 岁及超过 66 岁的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支付的款项也一样。

103. 如果有人对与应享福利相关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该人可向独立的社会福 利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

I. 健康权

获得保健服务

104. 2010 年分配用于保健服务的经费为 153 亿英镑,占政府总经常支出的 27% 。法律规定,所有居民都可获得政府资助的医院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需收 取有限的费用,但广泛适用的费用豁免适用于这项费用。

105. 约有 37%的民众获得政府资助的全科医生服务和处方药以及其他的初级保 健服务。除了为处方药物支付 0.5 英镑外,这些服务均为免费提供。

106. 若干其他的计划援助其余的民众支付药物费用。例如,按照《支付药物费 用计划》,任何家庭支付核准处方药的费用每月不超过 120 英镑。

自闭症

107. 1994 年首次公布的《向自闭症患者提供服务》提出了有关自闭症的总体政 策。卫生服务执行局资助向自童年到成年的泛自闭症障碍者提供的服务。由法定 和自愿部门机构提供的这些服务涉及评估、诊断以及持续治疗和干预支助,包括 提供家庭支助服务、缓解服务和多学科团队支助服务。

108. 目前正在对自闭症服务开展国家审查,并将确定指导国家自闭症服务的服

务提供核心原则和实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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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

109. 《变革愿景》提出了政府的心理健康政策。2006 年提出的该报告提供了一 个行动框架,据以发展为期 7 至 10 年的现代化、优质、基于社区和以人为本的 心理健康服务。

110. 题为《伸出援手》的自杀预防行动国家战略的依据是多部门预防自杀行为 的方针,其目的是促进卫生、教育、社区、自愿和私营部门机构间的合作。全国 预防自杀办公室负责监督战略的实施工作。

111. 爱尔兰将根据 2001 年《心理健康法》,审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 确定自愿治疗患者的定义以及将精神病患者的类别从自愿治疗患者改为非自愿治 疗患者的结论意见。目前正在进行这项审视工作。

国家禁毒战略

112. 爱尔兰禁毒政策框架是《2009-2016 年全国禁毒战略》。该框架是是在制 定范围更广的《禁止药物滥用战略》之前的临时政策,因为该《战略》将通过一 项综合的《禁止药物滥用国家政策》将酒精和毒品包括在内。我国的做法依据的 关键原则是以涉及法定、社区和志愿治疗提供者的伙伴关系的方式应对这一问题。

J. 住房权

113. 地方当局负责维护和管理全国各地 13 万所社会住房。《社会住房投资方 案》支助地方当局提供新的社会住房单元,并实施一系列改善住房总体质量的措 施,这些措施从大规模市区重建方案和住宅区全面改善工程直到个人社会住房单 元翻新工程不等。目前正在巴里姆和利默里克实施大规模的重建项目。在资源许 可时还将实施更多的优先项目。

114. 迄今已协助志愿和合作住房部门提供了 2.5 万个住房单元,用以满足老年 人、残疾人或包括无家可归者、家庭暴力受害者等有特别住房需要的其他群体的 需求。

K. 儿童权利

设立专责的儿童和青年事务部

115. 政府按照其保护儿童权利的承诺,于 2011 年 6 月设立了专责的政府儿童

和青年事务部。该事务部将领导制定统筹的政策,向儿童和青年提供优质综合服

务,并履行在社会照料领域的具体职责,推动在卫生、教育、青年司法、体育和

文化等各部门间开展协调一致的行动。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12 条的

规定,新设的儿童和青年事务部将通过参与工作和研究的专家在该部进行的协作

互动,致力于促进和支持儿童和青年切实参与处理对他们有影响的问题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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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作将确保有关青年人参与的最佳做法成为优先事项,并确保这种参与将产 生丰硕和可证实的成果。

关于进行儿童权利问题立宪公民投票的提案

116. 《政府方案》指出,儿童权利问题公民投票是一项优先工作。儿童和青年 事务部部长上任后就开始与检察总长进行讨论,以期拟定提案草案的措辞。

儿童保护

117. 过去若干年期间,公众日渐认识到神职人员性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程 度,并对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感到关注。虽然相关的人员已被定罪和判刑,爱尔兰 警方也正在进行调查,但政府仍然成立了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已审查了都柏林 天主教大主教管区和 Cloyne 教区的教会和国家主管当局处理这些案件的情况,

因为公众对这些案件尤为关注。

118. 虽然因法庭仍在审理相关人员而尚未公布所有的报告,但天主教高层已制 定了处理这些问题的订正解决方案,其实施工作由一名非神职人员监督。政府正 在监测这些解决方案的成效。

119. 国家保护儿童的体系也有缺陷。政府最近决定将原先由卫生服务执行局处 履行的保护儿童的职责转交给一个专门负责保护儿童的独立机构履行。现已作出 安排,由爱尔兰警察部队对有意在有大量机会接触儿童的职业部门就业的人进行 背景调查。

L. 受教育的权利

120. 《宪法》第 42 条载明了受教育的权利。爱尔兰的教育大致分为 5 个级 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小学后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高等教育。经常 教育总支出在 2000 至 2009 年期间增加了 121%,从 42.3 亿英镑增加到 93.6 亿英 镑。鉴于目前财政拮据的情况,我国正在以尽可能高效和有效的方式部署可动用 的教育资源。

121.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小学后教育对绝大多数学生都是免费教育。此外还 拨出额外资源,用以满足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如在指定学校就读的社会经济背 景低下的学生,对移民提供语言支助,以及满足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和残疾学生的 需求。提高学生的阅读和计算能力是优先任务。教育和技能部部长预定在 2011 年 7 月 8 日宣布实施提高儿童和青年阅读和计算能力的国家战略。

122. 过去 4 年期间,就读高等院校的学生人数空前增加。2010 年,年满 18 岁 者入读高校的比例约为 65%,2004 年为 55%。2000 至 2010 年用于高等教育的 经费增加了 80%,从 9.42 亿英镑增至近 17 亿英镑。多数学生通过《免费倡议》

和学生赠款计划获得资助。

(18)

多元化与赞助

123. 鉴于爱尔兰初等教育系统的历史发展情况,初等教育 96%的经费由各教派 提供,其中大部分(89.6%)由天主教赞助。近年来出现了显著的人口和社会变 化,促成了对在新形式的多宗教和非宗教学校就读的需求有所增加,也促成了对 以爱尔兰语进行教学的需求有所增加。

124. 2011 年 4 月,政府开办了初等教育部门赞助和多元化问题论坛。论坛的艰 巨任务是确保父母及其子女的权利在现有和新的赞助安排中都得到尊重。该论坛 还将审视小学宗教教育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论坛咨询组将分析 200 多个利益攸 关方提交的意见书,查阅和研究相关数据,以协助它们编写将在 2011 年年底前 提交教育和技能部部长的报告。

M. 老年人

125. 政府委任了一名国务部长负责处理老年人问题。这方面的优先事项将是制 定并实施《国家积极老龄化战略》,据以推动政府的议事日程,使民众在他们逐 渐变老时得以维持并改善其身体、社会和精神健康状况,并尽可能长久地在家庭 和社区内生活。

126. 该《战略》旨在确保老年人得到社会的赏识、获得支助并能过充实、独立 的生活。《战略》将确定一种框架,用以规范政府部门制定业务计划的工作,并 规范现行机制监测相关进展情况和查明老年人在未来将面临的挑战的工作。

虐待老年人问题

127. 卫生服务执行局虐待老年人问题事务处由下列成分组成:全国各地的专职 人员配置机构、统一数据收集机构、国家和区域监督机制、研究设施、以及提高 民众认识和培训方案。经指派的高级个案工作者随同适当的保健服务提供者履行 的职责包括对涉嫌虐待老年人的案件进行评估/调查并在必要时提供支助。老年 人虐待问题官员的职责包括在地方和国家两级监督、审查和制定相关的政策。

N. 残疾人权利

128. 爱尔兰承诺尽快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政府有意在颁布为订正《精神 能力法》所必要的《法案》后尽快批准该《公约》。政府打算在 2011 年底前向 议会提交该《法案》。

129. 政府的目的是确保协助尽可能多的残疾人与其家人一起在其社区内过美满 的生活。

130. 健康信息和质量管理局于 2009 年公布了《残疾人住所服务国家质量标

准》。这些标准规定了向在住所生活的残疾人提供优质、安全服务的全国框架。

(19)

《政府方案》载有的一项承诺是使这些标准具有法定地位,并确保健康信息和质 量管理局对这些服务进行检查。

O. 爱尔兰特有的状况――游民社群

131. 2008 至 2010 年期间,爱尔兰用于卫生、教育、尤其是住房等方面一系列 针对游民社群的方案的支出共达 3.63 亿英镑。游民在各级学校的就读率在过去 25 年期间稳步提高。

132. 承认游民社群是一个族群的问题,一向是政府与全国游民组织广为讨论的 主题。爱尔兰游民对涉及族裔问题的意见大相径庭,对将他们承认为族群的做法 是否是有益的步骤没有任何共识。

133. 所有主要的反歧视法都具体指名游民社群是应予以特殊法律保护的社会群 体。取代《欧盟种族平等指令》的 2004 年《平等法》适用该《指令》规定的所 有基于一切理由、包括以游民社群为由的保护。

134. 政府要求每个住房事务主管当局都必须制定并实施多年度《游民社群住宿 方案》。2008 至 2010 年期间,中央政府共计向地方政府提供了 7,070 万英镑的 资本经费,作为专门向游民社群提供住所之用。此外还向地方当局拨出 2,078 万英 镑的经费,作为对它们支付其雇用从事游民社群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薪金补偿费。

135. 近年来已在向游民社群提供住所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提供此种服务的工 作效能很高,这方面的具体明证显然可见于以下的事实:居住在未经许可场所的 家庭户数已经大幅减少。在实施第一项《游民社群住宿方案》前的 1999 年,据

《游民家庭年度统计》估计,爱尔兰全国共有 4,790 户游民家庭,其中 25.2%居 住在未经许可的场所。2010 年《游民家庭年度统计》确认我国共有 9,470 户游民 家庭。虽然游民家庭的户数在 1999 至 2010 年期间增加了 4,680 户,但这 9,470 户家庭中仅有 4.7%居住在未经许可的场所。

136. 2010 年 9 月发表了《爱尔兰全国游民健康状况研究》。该《研究》为应对 游民遇到的健康问题而采取统筹协调和有针对性的行动提供了依据。现已根据研 究的结论商定了一些行动优先领域。这些领域是心理健康、自杀、男性健康、吸 毒成瘾/酗酒、家庭暴力、糖尿病以及心血管健康。为改善游民健康状况而分配 的现有资源将主要用于应对这些优先领域。就一系列卫生、教育和住宿事项采取 的必要的跨部门行动正在取得进展。

P. 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

137. 爱尔兰已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尽管已取得了进展,但 以性别为由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每年仍然有工作场所性别歧视的相关报道,

例如妇女的工资平均比男性低 17%,以及依然存在着两性职业有别的现象。照料

儿童和老人的责任,往往妨碍着妇女职业生涯的发展。妇女在决策部门尤其是政

(20)

治领域决策部门担任要职的人数不足,担任公司主管及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也 不足。

138. 为了应对这些领域中的问题,爱尔兰的两性平等政策由若干要素组成。

2007-2016 年的综合性《国家妇女战略》是政府对促进提高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 的地位的全面承诺。该《战略》载有 20 个重点目标和 200 多项行动,目的是使 妇女获得均等的社会经济机会,确保她们的福祉,并促进妇女以平等和积极的决 策者的身分参与相关工作。政府和欧洲社会基金向支持两性平等的积极行动方案 提供了经费。这些行动包括增加妇女就业人数,支助女企业家,协助促进在职妇 女的职业生涯发展。

139. 政府还实施一项社会保护方案,其中包括产假和其他有利于家庭的措施,

据以支助妇女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爱尔兰的产假条例优于欧盟的平均水平。政 府已为扩大托儿服务事项作出了重大努力,以求支助在职妇女、接受教育或培训 的妇女照料子女的需求,这些努力包括为 4 岁半以下的儿童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 学前教育。过去 10 年期间,政府大幅度提高了儿童福利补贴的金额,使家长获 得支助照料子女所需的经济援助。

140. 制宪会议将考虑是否有必要修订有关家庭妇女的条款,并鼓励妇女进一步 参与公共生活。此外,政府还宣布将改革选举法以提高妇女的参政度。这些计划 要求,在未来的众议院换届选举中,各政党的男女候选人至少应各占 30%。如果 未达到这项新的要求,国家向政党提供的资助将削减一半。7 年后,这一比例将升 至 40%。该举措的目的是促进在爱尔兰的政治活动中出现有利于两性均衡的转变。

Q.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141. 2011 年人口普查初步结果显示,截止 2011 年 4 月 10 日,爱尔兰总人口为 4,581,269 人,比上一次的 2006 年人口普查后的五年期间增加了 8.1%。2011 年 第一季度《全国家庭季度调查》估计,在爱尔兰居住的年满 15 岁以上的非爱尔 兰国民为 35.73 万人。其他的现有官方资料显示,截止 2011 年 1 月,爱尔兰约 有 19 万名未满 18 岁的非爱尔兰籍儿童。

142. 爱尔兰有关控制入境、在爱尔兰暂住的期限和条件、在爱尔兰期间的义 务、以及将非爱尔兰国民递解离境的法律载于若干项立法措施之中,其中有些可 追溯到 1935 年。

143. 政府已承诺制定综合性立法,以便在一项法规中规定入境爱尔兰、在爱尔 兰居住和获得保护的条件。

144. 对无法养活自己的寻求国际保护的人,政府在对其申请作出最后决定前向

他们提供膳宿全包的服务。此外还在社区向这一群体提供保健和教育服务,采用

的方式与向爱尔兰公民提供服务的方式相同。目前爱尔兰全国各地 46 个膳宿全

包收容中心共有 5,800 名寻求保护求者,其中包括寻求庇护者。收容系统 2010

年支出的费用为 7,900 万英镑。

(21)

归化入籍

145. 政府认为,处理归化入籍申请的工作缓慢得令人难以接受,因此在最近宣 布了简化申请程序的新措施。根据新的制度,到 2012 年中期时,通常在 6 个月 之内就会对申请公民身分的人作出决定。此外采取了使申请进程更加方便的措 施,包括印制更方便用户的申请表格。

146. 为了得体地承认获得爱尔兰公民身分的人的重要性,爱尔兰已开始举行入 籍仪式,并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举行了第一次入籍仪式。

反种族主义措施

147. 爱尔兰坚定地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作为 2001 年在南非德班 举行的联合国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爱尔兰制定了《2005-2008 年 反对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其总体重点是支助关键利益攸关方制定基于地方 的反种族主义战略和促进多样化的社会融合措施。目前正在继续实施不同文化间 战略、包括卫生、教育和艺术战略以及工作场所多元化战略。

R. 透明度和良好的法人治理

148. 《政府方案》载明一项有关制定举报人相关立法的承诺。公共支出和改革 部正在拟定立法提案,据以对公开反对无论是公共或私营部门的不法行为或掩盖 真相行为的人提供保护。

S. 外交政策和海外发展援助

149. 增进和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一贯是爱尔兰外交政策的基石。爱尔兰在援助 发展中国家应对贫穷、脆弱性和边缘化方面有着良好的记录。爱尔兰注重于援助 发展中国家在千年发展目标指导下自己开展机构和能力建设。爱尔兰官方援助机 构爱尔兰援助署是外交和贸易部的组成部分。尽管目前存在着经济困难,但爱尔 兰依然拨出超过国民生产总值 0.5%的款项用于官方发展援助。2010 年,爱尔兰 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0.53%。《政府方案》(2011 年 3 月)确认 了将 0.7%的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官方发展援助这一目标的承诺,并争取到 2015 年 时实现这一目标。

150. 爱尔兰认识到,享受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对于发展至关重要。同样,发展对于充分享受这些权利也至关重要。爱尔

兰援助署以若干重要的方式支助人权工作。例如,用于治理和民间社会的支出占

我国总预算的 15%左右,这远远高于经合组织的平均水平。我国还向人权事务高

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权倡议提供支助。爱尔兰通过爱尔兰援助署资助众多的从

事人权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并支助若干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人权委员会。

(22)

五. 结论意见

151. 爱尔兰对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承诺,是我国所有领域的政策基本原则。我们

极其重视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为这些权利和自由都以我们的历史经验为依

据。我国将继续努力,按照我国《宪法》和国内立法的法律框架以及我国为其缔

约国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并利用我们迄今已取得的成就,争取实现政府关于在实

践中充分尊重人权的总体目标。我们坚信必须共同努力,弘扬《联合国宪章》的

核心价值观,并欢迎有这次机会提交我国的这一份初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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