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編撰者的社會階層與職業選擇
根據本文第三章的分析,晚明仙傳小說的編撰者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等 人都是科舉失利的「不第士人」,因為仕途受阻,他們轉而投入編書、印書的行 列,成為晚明通俗出版業的生力軍。事實上,晚明通俗小說的興起正是由一群「不 第士人」在背後推動而成的。
「不第士人」激增,形成了一個新的社會階層,這是晚明時期的特殊現象。
這些「不第士人」具有某種程度的文字素養,他們有能力閱讀通俗讀物,也可以 使用淺易的文字編寫書籍,就出版業而言,「不第士人」群的出現,不僅產生了 新的讀者群,而且也造就了新的作者群,於是晚明通俗出版業具備了蓬勃發展的 條件。
究竟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等「不第士人」當時的處境為何?為什麼他們 要去編撰仙傳小說?本章將從科舉制度、社會階層、職業選擇等方面來探討相關 的問題。
第一節 晚明的不第士人
「不第士人」是指無法通過科舉考試、尚未獲得官職的讀書人而言。科舉考 試的目的,在於透過考試選拔人才,擔任國家的官員。《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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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九〈選舉 志.一〉指出「科舉考試」是明代讀書人做官的主要途徑: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
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明制,
科目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其徑由學校通籍者,
亦科目之亞也,外此則雜流矣。
明代選任官員的途徑雖然有四,但是以「科目」一途最為興盛,所謂的「科目」
就是科舉考試。因此,科舉考試是明代讀書人的主要出路,無法通過科舉考試的 話,就沒有出人頭地的機會。為了確切瞭解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等「不第士 人」的處境,首先對明代的科舉制度作一說明。
一、明代的科舉制度
就明代的科舉制度而言,〈明史.選舉志〉是一篇重要的文獻,該文對於明 代的學校制度、科舉考試的情形、選任官員的方式都有所記載。此外,關於明代 科舉制度的詳細說明,下列幾部著作可以參考:楊樹藩《中國文官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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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民實《明代考選制度》3
、王道成《科舉史話》4
、周德昌《中國教育史研究:明清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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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青、湯德用《中國考試制度史》6
、黃明光《明代科舉制度研究》7
、吳宣德《中國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明代》8
。1 [清]張廷玉等撰:《明史》(臺北:鼎文書局,民 71)。以下引文皆根據此一版本。
2 楊樹藩:《中國文官制度史》(臺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民 71)。
3 李民實:《明代考選制度》(臺北:考選部,民 73)。
4 王道成:《科舉史話》(臺北:國文天地,民 79)。
5 周德昌主編:《中國教育史研究:明清分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
6 謝青、湯德用主編:《中國考試制度史》(安徽:黃山書社,1995)。
7 黃明光:《明代科舉制度研究》(廣西: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
8 吳宣德:《中國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明代》(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
根據《明史》卷七十〈選舉志.二〉的記載,明代的科舉考試分為三級,包 括「鄉試」、「會試」、「殿試」;通常在「子、卯、午、酉」年的秋季八月舉行鄉 試,鄉試的次年「丑、辰、未、戍」年春季二月舉行會試,而會試當年的三月舉 行殿試。如此一來,明代的科舉考試以三年為週期,周而復始地進行著。
鄉試─────→會試─────→殿試
生員 舉人 貢士 進士 ├──→具有擔任政府官員的資格
圖 6-1 明代科舉考試的流程
科舉考試的目的在於選任政府官員,而明代的政府官員主要是從進士、舉 人、貢生等具有較高學位的人之中選任。因此明代的讀書人如果想要出人頭地,
至少必須通過鄉試,獲得舉人的學位,才有機會踏上仕途。所謂的「功名」是指 功績和名譽而言,只有擔任官職,實際參與政事,才有機會創造功績和名譽,因 此一般說來具有舉人以上的學位才算是獲得功名。然而,取得參加鄉試的資格並 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必須通過一連串的考試,這些考試可以說是科舉考試的 預備考試。
〈明史.選舉志.二〉提到:「三年大比,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試」,參加 鄉試的「諸生」,並不是泛指一般的讀書人,主要是指府、州、縣學等地方官學 的學生。這些學生稱為「生員」,就是俗稱的「秀才」,只有他們才能夠參加科舉 考試。因此,一般讀書人若想參加正式的科舉考試,必須先成為地方官學的學生;
要成為地方官學的學生,必須先通過「童試」。
「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明史》卷六十九〈選舉志.一〉),因為明 代對於尚未進入地方官學就讀的讀書人,不論年齡大小,都叫做「童生」,所以 取得入學資格的考試就叫做「童試」。有關明代童試的情形,由於它不屬於正式 科舉考試的範圍,〈明史.選舉志.一〉沒有記載,導致各家的說法略有出入:
例如李民實《明代考選制度》、黃明光《明代科舉制度研究》並未介紹明代的童 試;王道成《科舉史話》只介紹清代的童試,沒有提到明代的童試;周德昌《中 國教育史研究:明清分卷》將明、清兩代的童試合併一起介紹;謝青、湯德用《中 國考試制度史》闢有專章介紹明代的童試。照理說,明代的考試制度與清代相去
不遠,所以明代應該也有童試才對,只是實施的情形不太清楚而已。至於謝青、
湯德用《中國考試制度史》一書能夠清楚地介紹明代的童試,或許是參考了清代 的情形;儘管如此,多少還是可以反映出明代童試的情形。因此,以下根據《中 國考試制度史》一書介紹明代童試的內容。
├───童試───┤
縣試──府試──院試───歲考──科考 童生 生員
(一般讀書人) (秀才)
├-→具有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 圖 6-2 明代科舉考試之前的預備考試
「童試」是由「縣試」、「府試」、「院試」等一連串的考試所組成的:「縣試」
由知縣主持,時間通常在二月,錄取的人可以參加府試;「府試」由知府主持,
時間大多在四月,錄取的人可以再參加院試;「院試」由各省的提學官主持,錄 取的人正式成為生員,分別送入府、州、縣學就讀。
生員入學之後,除了接受教育之外,還有義務參加學校的考核,這些考核包 括「月考」、「季考」等,無故缺席的人可能被取消生員的資格。此外,不是所有 的生員都有資格參加鄉試,必須通過由提學官主持的「歲考」、「科考」,才能取 得鄉試的資格。
所以明代的讀書人若想晉升仕途,謀求一官半職,必須通過重重的考試,過 程是相當不容易的。首先,必須先通過「縣試」、「府試」、「院試」等一連串的考 試,才能進入府、州、縣學就讀;成為生員之後,還要參加「歲考」、「科考」的 評量,只有名列前茅的人才有資格參加正式的科舉考試,躋身仕宦之列。
二、不第士人的困境
那些無法通過科舉考試(至少是鄉試)的「不第士人」,如果對於功名始終 不死心的話,他們所要面對的就是在「鄉試」之前的一系列考試。這些考試不是
正式的科舉考試,只能算是預備考試而已,卻耗費了讀書人許多精神和時間。即 使通過了童試,成為生員,還是必須兢兢業業的讀書應考,因為成績不佳的話,
就會被黜革為民、取消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因此,不第士人只好年復一年的埋 首書堆,應付各種考試。
關於「不第士人」的處境,張仲禮(Chung-li Chang)的研究是值得參考的。
張氏《中國紳士──關於其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的作用的研究》(The Chinese Gentry,Studies on Their Role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ese Society)9一書,從「紳 士集團的構成」、「人數分析」、「科舉生涯」、「傳記的數量分析」四方面探討清代 紳士(筆者案:「紳士」指生員以上的讀書人)的各種面向,該書第三章〈十九 世紀中國紳士的科舉生涯〉指出清代紳士的處境:
無論他們是否圖謀晉升或僅僅是保留原位,紳士都必須將很大部分時間耗費 於讀書應考。他們所過的確實是一種考試生涯。張謇,這位登上上層紳士行 列的成功者花了三十五年讀書應考,單是在考場裏就待了一百六十天。他自 己曾說:「綜吾少壯之日月,宛轉消磨於有司之試而應其求,蓋三十有五年。」
還有一紳士,鄉試一直未中,未能列名上層紳士,但他為保持作為廩生為童 生擔保的權利,只得不間斷地參加歲科考試,直到科舉制度壽終正寢之日。
科舉生涯幾乎三十年。
張氏以張謇、楊恩霈(筆者案:根據該書的註腳得知)兩人為例,說明清代紳士 的主要活動就是讀書應考,他們過的是一種「考試生涯」。反觀同樣生活在科舉 制度下的明代讀書人,其命運也差不多如此。因此,「不第士人」在通過科舉考 試之前,不論是想要繼續晉升仕途,或者是想要保住生員的資格,都必須耗費大 部分的時間去讀書應考,他們過的就是一種「考試生涯」。
然而,不是每個「不第士人」都可以長期過著考試生涯。除非家裏的經濟條 件雄厚,可以供應他們畢生讀書應考,否則經過幾次失敗之後,不第士人就必須 另謀出路,肩負起家庭的經濟責任。事實上,絕大部分的不第士人只能選擇後者,
晚明仙傳小說的編撰者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等人就是最好的例子。
鄧志謨曾經參加過考試,卻因為父喪,影響了考試結果。接著家中又發生一 連串的變故:妻子、母親、幼子相繼過世;為了支付接二連三的喪葬費用,家中 的經濟早已見絀,無法供應他繼續讀書應考,因此鄧志謨只得離鄉背井前往福
9 張仲禮著,李榮昌譯:《中國紳士──關於其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的作用的研究》(上海:上 海社會科學院,1998,一版三刷)。以下引文請見該書 176 頁。
建,一方面擔任塾師,一方面編撰通俗讀物,努力賺錢來養活家人。如此一來,
鄧志謨已經沒有餘力再讀書應考了,而他對於科舉的想望,只能埋在心裏,空自 遺憾。
與鄧志謨相較之下,出身刻書世家的余象斗,家境似乎比較寬裕。不過,在 萬曆十九年辛卯之秋,余象斗還是決定放棄科舉之路,回家繼承刻書事業。關於 余象斗放棄科舉的原因,大概有下列兩點:一方面余象斗是長子,肩負著繼承家 業的責任;另一方面經過了幾次考試失敗,余象斗對於長期的「考試生涯」也逐 漸地灰心。因此他放棄仕宦之途,選擇其它的出路,轉而投入家傳的刻書事業。
至於楊爾曾的情形,文獻的記載缺如,推測大概和余象斗的情形有些類似:
不斷地讀書應考,一直等到頭髮開始變白,還是與仕途無緣,於是只好編寫書籍、
經營書肆以求得溫飽。
由此可以想見,晚明時期的「不第士人」大部分都像鄧志謨、余象斗、楊爾 曾等人一樣,因為家庭或經濟的因素,無法長期(甚至一輩子)都過著「讀書應 考」的生活,所以只能中途放棄科舉考試,另外尋求謀生之道。
第二節 編撰者的社會階級
《北遊記》、《飛劍記》、《韓湘子》等仙傳小說反映出哪一個社會階層的想法?
此與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等人的社會地位有關。究竟他們在晚明讀書人群體 之中處於什麼地位?在當時的社會之中處於什麼階層?本節將試圖說明這些相 關問題。
一、晚明讀書人層級的劃分
「不第士人」屬於「讀書人」的範疇。若從「學位高低」和「官職有無」來 劃分,則晚明讀書人可以分為三個層級:「上層紳士」、「下層紳士」和「一般讀 書人」,其中「上層紳士」、「下層紳士」乃是借用張仲禮《中國紳士──關於其 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一書的概念。
事實上,酒井忠夫《中國善書の研究》一書也指出,晚明的文獻已經出現了
「鄉紳」、「縉紳」、「鄉官」、「士子」、「士人」、「衿士」等用語,前三者是指已經 考中科舉、擔任官職的讀書人,後三者是指還在準備科舉考試的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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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 知,晚明以後確實存在著「紳」、「士」兩個階層,只不過張氏將兩者合併,統稱 為「紳士」(gentry),再細分為「上層紳士」(相當於「紳」)和「下層紳士」(相 當於「士」)。由於張氏對「紳士」的說明比較清楚,在此本文引用其說:紳士的地位是通過取得功名、學品、學銜和官職而獲得的,凡屬上述身份者 即自然成為紳士集團成員。功名、學品和學銜都用以表明持該身份者的受教 育背景。官職一般只授給那些其教育背景業經考試證明的人。
學品和學銜都是通過政府的科舉考試後取得的。這種考試是證明受教育者資 格的正式方法,因此人們常將經科舉考試而成為紳士的那些人稱為「正途」。 然而,功名可以由捐納而獲得。雖然捐功名的人一般也是有文化或受過若干 教育的,但他們並不需要提供任何足證其受教育資格的證明,這些紳士人們 常稱之為「異途」。11
10 酒井忠夫:《中國善書の研究》(東京:國書刊行會,1960 初版,1977 初版二刷)第二章第一 節「鄉紳.士人の用語」。
11 張仲禮:《中國紳士──關於其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的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會科學
「紳士」是指具有學品、學銜的讀書人。大體而言,取得學品、學銜的方法有兩 種:一是通過政府的正式考試(包括童試、鄉試、會試、殿試),是為「正途」;
一是經由捐納而獲得,是為「異途」。一般說來,「異途」所佔的名額有限,因此 紳士的成員主要是通過政府的正式考試,獲得學品、學銜的生員、舉人、進士等。
此外,張氏再根據「任官資格之有無」,將紳士階層分為兩個集團──「上 層紳士」與「下層紳士」:
上層紳士有資格擔任官職,而下層紳士要當官則必須捐納,或者是通過更高 等級的考試。在官方出版的書籍如《大清會典事例》和地方志中,下層紳士 是在「學校」的篇章中論述的,上層紳士則是在「科舉」、「貢舉」或「選舉」
(意即官吏的銓選)的篇章中論述的。(見表一)12 表一 紳士集團劃分簡表
正 途 異 途 上 層 紳 士 官吏
進士 舉人
貢生(包括各類貢生)
官吏
下 層 紳 士 生員(包括各類生員) 監生 例貢生
其中「貢生」是由地方官學挑選品行端莊、成績優良、年資較深的生員,保送到 中央官學國子監就讀,他們也有機會擔任政府官員。因此,根據任官資格之有無,
張氏將「沒有任官資格」的生員、監生、例貢生劃分為「下層紳士」,「具有任官 資格」的貢生、舉人、進士、官吏劃分為「上層紳士」。
附帶一提的是,吳金成《明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紳士層の形成とその社會 經濟的役割》
13
一書對於明代的紳士層有深入的研究,值得參考。不過,吳氏所 謂的「紳士層」是指生員、監生、未入仕的舉人而言,相當於張仲禮所謂的「下 層紳士」。
院,1998 年一版三刷),第 1 頁。
12 同前註,第 5 頁。
13 吳金成著,渡昌弘譯:《明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紳士層の形成とその社會經濟的役割》(東 京:汲古書院,1990)。
不論是「上層紳士」或「下層紳士」,只要是進入「紳士」階層的讀書人,
就享有與平民百姓不同的特別待遇。吳辰伯〈再論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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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了明代紳士所享 有的特權:明代士庶兩階級的分別,從《大明律.名例條》關於「文武官犯私罪」一款 最清楚。這條例規定:「文武官職、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義官、知 印、承差、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贓犯姦,並一應行止有虧,俱發 為民。」發為民就是褫奪紳士所享的特權。
紳士最重要的特權是免役。關於見任官的免役,洪武十一年(公元一三七七)
二月特降詔令說:「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 之事。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復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 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
(《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一)...不但見任或退休官員,連學校生員除本身 外,也免戶內差徭二丁(《大明會典》卷七十八〈學校〉)。...
其次是豁免田賦。正德十六年(公元一五二一)的優免事例,規定京官三品 以上免田四頃,五品以上三頃,七品以上二頃,九品以上一頃。...生員 無力完糧,可以奏銷豁免。甚至可以於每月朗望到知縣衙門懇准詞十張,名 為乞恩,包攬富戶錢糧立於自名下隱吞,一年約摸有二百兩銀子,也夠花銷 了。(顧公燮《消夏閑記摘鈔》中)
其次是居鄉的禮貌。洪武十二年的詔令規定:「致仕官居鄉里,惟於宗族序 尊卑如家人禮,若筵宴則設別席,不許坐於無官者之下。如與同致仕者會則 序爵,爵同序齒。其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必答禮。庶民則以官禮謁見,敢 有凌侮者論如律,著為令。」(《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婚喪之家,招待紳 士另闢一室名「大賓堂」,不和平民共起坐。出門坐大轎,扇蓋引導,有的 地方官還送門皂吏書承應。生員出門,也有門斗張油傘前導。(《消夏閒記摘 鈔》、徐學謨《世廟識餘錄》二十)
畜養奴婢也是特權之一。明制庶民是不許存養奴婢的,《明律.戶律》:「庶 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從《大明律》的條例看來,明代的讀書人,除了現任的官員(上層紳士)之外,
沒有官職的生員、監生(下層紳士)也都享有特權。按照吳氏的說法,這些特權 包括免除徭役、豁免田賦、筵席不與平民共起坐、畜養奴婢等等。不僅如此,甚
14 收入《皇權與紳權》(上海:觀察社,民 37),56-65 頁。以下引文請見 63-65 頁。
至連家人也可以免除徭役。
此外,即使沒有擔任官職,生員也可以領取廩米。根據〈明史.選舉志.一〉
的記載,明代的生員按照歲考、科考的成績表現,分為三個層級:
洪武二年,...生員之數,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師生月廩食米,
人六斗,有司給以魚肉。...生員雖定數於國初,未幾即命增廣。...
增廣既多,於是初設食廩者謂之「廩膳生員」,增廣者謂之「增廣生員」。及 其既久,人才愈多,又於額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凡 初入學者,止謂之「附學」,而「廩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 充之。
明代初期,需才孔急,因此所有的生員都可以領取廩米。國家安定之後,為了廣 納人才,增加了生員的錄取名額,這些增額錄取的生員稱為「增廣生員」,他們 並不領取廩米,而原來領有廩米的生員就稱為「廩膳生員」。其後隨著人口的增 加,政府又擴充了生員的錄取名額,附於廩膳生員、增廣生員之後,稱之為「附 學生員」。因此,明代的生員分為「附學生員」、「增廣生員」、「廩膳生員」三個 等級,只有「廩膳生員」可以每個月領取廩米。
由此看來,只要通過童試,成為生員,身分地位就高於一般人,而且享有各 種好處。因此對於明代的讀書人而言,通過考試乃是謀求利益的捷徑。顧炎武
(1613-1682)〈生員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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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出當時讀書人汲汲於考試的心態:國家之所以設生員者,何哉?蓋收天下之才俊子弟,養之於庠序之中,使之 成德達材,明先王之道,通當世之務,出為公卿大夫,與天子分猷共治者也。
今則不然。...嚚訟逋頑以病有司者,比比而是。上之人以是益厭之,而 其待之也日益輕,為之條約也日益苛。然以此益厭、益輕、益苛之生員,而 下之人猶日夜奔走之,如騖竭其力而後止者,何也?一得為此,則免於編氓 之役,不受侵於里胥,齒於衣冠,得以禮見官長,而無笞捶之辱。故今之願 為生員者,非必其慕功名也,保身家而已。
由於顧氏是明末清初人,因此〈生員論〉多少可以反映出晚明時期讀書人的情況。
顧氏認為國家招收生員的目的,在於廣納優秀的人才,以為國家之用;但是晚明 時的讀書人汲汲於讀書應考,並不是真的具有政治理想,僅僅是為了謀求一己私 利、保住身家而已。所以顧氏對於當時的生員評價並不高。
15 [清]顧炎武:《亭林文集》卷一。收入《四部備要.集部.亭林詩文集》(臺北:中華書局,
民 54),據聚珍倣宋版印。
現在回過頭來思考「不第士人」。所謂的「不第士人」是指無法通過科舉考 試、尚未獲得官職的讀書人,其成員包括具有學位而未入仕的生員、監生,以及 尚未通過童試的童生;前者屬於「下層紳士」,後者屬於「一般讀書人」。由此看 來,晚明時期的「不第士人」隱然也分為「下層紳士」與「一般讀書人」兩個層 級。儘管如此,「下層紳士」卻比「一般讀書人」具有更多特權與經濟能力。
上層紳士(舉人、進士、官員)
│
下層紳士(生員、監生)────┐
│ ├──不第士人 一般讀書人(童生)──────┘
圖 6-3 晚明讀書人層級的劃分
反觀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這些「不第士人」,究竟屬於「下層紳士」還 是「一般讀書人」?觀察他們的生平事蹟,並沒有他們考取生員、進入府、州、
縣學就讀的事情。此外,如果是生員的話,就享有不同於民的特權,官司訴訟時 應該具有優勢才對,可是鄧志謨與族人打官司卻很辛苦,沒錢又沒勢力,完全是 平民百姓的處境,與生員的情況不符。
附帶一提的是,本文第三章第一節曾經提到蕭東發推論余象斗生卒年的過 程。蕭氏根據《新鋟朱狀元芸窗匯輯百大家評注史記品粹》的序文:「辛卯之秋,
不佞斗始輟儒家業,家世書坊,鋟笈為事」,假定余象斗二十歲開始赴考,參加 三次鄉試落第之後,在辛卯年(萬曆十九年,1591)決心放棄科舉考試,正式接 掌家業,時年三十;由此推論余象斗的生年大約是西元 1560 年前後。根據前一 節的說明,參加鄉試必須具備生員的資格,而且還要通過學校的歲考與科考,因 此蕭氏以「鄉試」作為推論的根據,顯然是將余象斗當做生員看待,而且是成績 優異的生員。不過,按照前文的分析,余象斗應該是連童試都還沒通過的童生而 已,尚未進入生員的層級。
二、編撰者的社會階級
既然晚明時期的「不第士人」包括「下層紳士」和「一般讀書人」兩個層級,
而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等人都屬於「一般讀書人」,那麼他們的社會階級如 何?這個問題應該從晚明時期社會階級的整體狀況來看。
關於晚明時期的社會階級,南炳文、湯綱《明史》將明代中期以後的社會分 為「皇室」、「貴族」、「地主」、「工商業者」、「農民」、「佣工奴婢」等六個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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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六個階級基本上能夠表現出晚明時期社會階級區分的情形,不過這種劃分方式 混合了「政治地位」、「經濟能力」、「職業分工」等各種不同的因素,因而無法清 楚地呈現出社會階級高低的情形;例如「地主階級」包括縉紳地主、寺院地主、庶民地主,但是三者的社會地位其實並不相同。因此,為了清楚地呈現晚明時期 社會階級高低的情形,應該集中在一項因素進行分析。
大體而言,決定社會階級高低的因素包括「政治」、「經濟」、「法律」等等,
其中以「法律」這項因素最為明顯。綜觀中國歷代法律典籍的內容,主要是對於 社會每個階級的權利、禮儀、生活方式、犯罪刑責的規定;換句話說,中國傳統 的社會階級主要是透過「法律」而展現出來。因此不妨從「法律」切入,重新觀 察晚明時期的社會階級。
探討「法律」與「中國傳統社會階級」關係的研究,以瞿同祖《中國法律與 中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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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為代表。該書以中國歷代法律典籍的規定為依據,第三章〈階 級〉從「生活方式」(飲食、衣飾、房舍、輿馬)、「婚姻」、「喪葬」、「祭祀」四 方面,分析各個社會階級的社會生活之差異;第四章〈階級.續〉探討各個社會 階級在法律上的地位與權利,其中瞿氏提到了劃分中國傳統的社會階級的原則:中國歷史上的社會階級,如果貴賤是一種範疇,則良賤是另一種範疇。貴賤 指示官吏與平民的不同社會地位(包括法律地位在內),良賤則指示良民和 賤民的不同社會地位。18
瞿氏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中國傳統的社會階級大致可以用「貴賤」和「良賤」
兩個範疇來劃分。「貴賤」是以「特權」為界線,「貴者」包括皇室、貴族、官吏 等特權階級,「賤者」是指特權階級以外的庶民,這是初步的劃分。其次,庶民 之中還有「良賤」的區別:
四民或稱良民,或稱齊民,字義的本身,即指出其齊一或平等的身份,並有
16 請參閱南炳文、湯綱:《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十三章、十四章「明代中、
後期的階級狀況」。
17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臺北:里仁書局,民 73),第三章、第四章「階級」。
18 同前註,290 頁。
與賤相對的意識。賤民包括官私奴婢、倡優皂隸,以及某一時代某一地域的 某種特殊人口,如清初山西陝西的樂戶、江南丐戶、浙江惰民、廣東蜑戶等。
凡名列賤籍,法律上明白規定其社會地位不同於良民者,均屬於此類。他們 的生活方式不同於平民,他們不能應考出仕,他們不能與良民通婚,他們與 平民之間的傷害罪也不能以凡論而適用一般的條文,法律上實承認良賤為法 律地位不平等的二階級。19
「良民」是指一般的平民,不論從事什麼職業,都具有相同的地位;「賤民」包 括奴婢、娼優、皂隸等人,他們的社會地位低於良民,而且某些權利也被剝奪。
雖然《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的時間範圍從秦代到清代,橫跨了兩千年 之久;儘管每個朝代社會階級的細部有所調整,但是大體的結構還是不變的,如 此才能夠維持中國數千年來政治體制的穩定。因此,在觀察晚明社會階級高低的 時候,瞿氏的說法是值得參考的。茲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對於中國傳 統社會階級的劃分方式,歸納如下圖:
皇 室(皇帝、后妃)
貴 貴 族(諸王、公主、外戚)
(特權階級) 官 吏
──────────────────────────
良 民 良 賤 ──────────────────
(庶民) 賤 民(奴婢、娼優、皂隸) 賤 圖 6-4 中國傳統社會階級之劃分
若將上圖與南炳文、湯綱《明史》互相對照,可以看出兩者對於「皇室」、「貴 族」、「賤民」的劃分是相同的,其差異在於中間階級的劃分方式。瞿氏將之劃分 為「官吏」和「良民」,這是根據法律的地位和權利而定,能夠反映出社會階級 高低的情形。而南氏、湯氏將之劃分為「地主」、「工商業者」、「農民」,其中「地 主」總括擁有土地的人,包含縉紳地主、寺院地主、庶民地主,他們的社會地位 並不相等;「工商業者」和「農民」則是依照職業分工而定,但是兩者的社會地
19 同前註。
位相等。由此看來,關於晚明社會階級的劃分,瞿氏提出了大體的結構,至於每 個社會階級的細部內容,則可以參考南氏、湯氏的說法。
以下綜合前述二書的研究,配合《大明律》、《大明會典》等相關規定,對於 晚明社會階級劃分的情形略作補充。由於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等人都是庶民,
因此本文集中在「庶民階級」的討論,至於「皇室」、「貴族」、「官吏」等特權階 級,暫時省略不論。
「庶民」是指皇室、貴族、官吏等特權階級以外的人,包括平民和賤民;不 過,明代卻有一些人的地位介於「官」和「民」之間,也就是前文所提到的「下 層紳士」:生員、監生。吳辰伯〈再論紳權〉曾經引用《大明律》說明明代士庶 階級的分別,茲將相關的條文、條例抄錄於下:
《大明律》卷一「名例.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別敘。杖六十,降一 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 內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杖一百者,罷職不敘。...
[條例]
文武官職、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義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
但有職役者,犯贓犯姦,並一應行止有虧,俱發為民。
20
所謂的「條例」,也就是案例、判例,用於司法實際施行之中。從「文武官犯私 罪」一條看來,條目雖然是「文武官」,但是在司法實際施行的時候,適用的對 象還包括生員、監生等具有學位而沒有官職的人。由此可知,就法律地位而言,
生員、監生與文武官是屬於同一等級的。因此,生員、監生雖然不是「官」,可 是具有不同於「民」的特權,所以也屬於「貴」的階級。
此外,關於庶民之中「良」、「賤」的劃分,也體現在科舉考試的規定上。《大 明會典》
21
卷七十七〈貢舉〉明白指出有些人不能參加鄉試:鄉試,其學官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並不許 應試。
20 請參見《大明律.集解附例》(臺北:學生書局,民 59)卷一「名例.文武官犯私罪條」。據 明朝萬曆年間浙江官刊本印行。
21 [明]李東陽等奉敕撰:《大明會典》(臺北:東南書報社,民 53),據明朝萬曆十五年司禮監 刊本影印。
沒有參加鄉試資格的人,包括現任學校教師、有過而被罷黜的官吏、居父母之喪 者、倡優之家、隸卒之徒;前三者乃是特殊情況,與社會階級無關,後兩者顯然 是社會階級的關係。由此看來,在明代的社會裏,倡優、隸卒的社會地位又低於 一般平民,因此法律沒有賦予他們參加科舉考試的權利。
至於平民階級的成員,海瑞(1514-1585)〈樂耕亭記〉
22
提到了明朝嘉靖、萬曆年間平民的組成情形:
今之為民者五,曰「士」、「農」、「工」、「商」、「軍」。士以明道,軍以衛國,
農以生九穀,工以利器用,商賈通焉而資於天下。身不居一於此,謂之游惰 之民。游惰之民,君子之所不齒也。
「士、農、工、商、軍」的分類方式,乃是以「職業分工」為依據,此說基本上 沿襲於中國傳統「四民」的概念。有關中國歷史上「四民」概念的形成與內涵,
請參閱王爾敏〈四民名義考〉
23
一文。王氏認為,將「士、農、工、商」四者並 列而為平民流品的概念,形成於戰國後期,定形於漢代,直到清末才正式瓦解。因此,晚明的社會形態還是維持中國傳統的「四民社會」,平民階級大體上包括
「士、農、工、商」四種不同的職業類別。至於海瑞還提到了「軍」,此為明代 特殊的戶籍制度。明代根據課稅的原則,將人民分成「民戶」、「軍戶」、「匠戶」、
「灶戶」四種戶籍,並且規定各類戶籍不得任意變更,以確保勞役的來源。
綜合前文所述,茲將晚明時期社會階級的劃分,配合當時讀書人層級的區 分,繪製簡圖如下:
皇 室 特權階級 貴 族
官吏、生員、監生 上層紳士、下層紳士
────────────────────────────────
庶 民 平 民(士、農、工、商、軍) 一般讀書人 賤 民(隸卒、娼優)
圖 6-5 晚明時期社會階級之劃分
22 收入[明]海瑞:《備忘集》(臺北:學海出版社,民 59)卷七。據明朝萬曆三十年海邁刻本、
清朝康熙五年海廷芳刻本影印。
23 刊載於《中國文哲研究集刊》第二期,民 81 年 3 月,169-182 頁。
現在,回過頭來看看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等人的社會階級。誠如前面的 分析,他們並不是生員、監生等特權階級,可以享有政治、經濟上的特權;他們 只是尚未通過童試的一般讀書人,屬於庶民之中的「平民階級」。若依據晚明時 期「平民階級」的職業分工來看,他們屬於「士、農、工、商、軍」之中的「士」,
也就是以知識為專業的人。不過,他們卻無法像生員、監生一樣,享有公費,可 以終身以讀書為業,他們必須兼營其他的工作,才能夠照顧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第三節 編撰者的職業選擇
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等人為了參加科舉考試,曾經唸過《四書》、《五經》
等儒家經典,也具備了某種程度的寫作能力。不過,他們卻無法如願地通過科舉 考試,進入仕途;另一方面,由於家境不甚優裕,他們也不能一直過著讀書應考 的生活。因此他們只好放棄晉升仕途的期望,謀求一份工作以維持生計。
為什麼他們選擇了編書、刻書的工作?一方面與他們的教育背景有關,另一 方面也受到整體社會環境的影響。本節主要是探討影響編撰者選擇職業擇的各種 因素。
一、傳統讀書人的職業選擇
傳統的讀書人除了參加科舉考試、晉升仕途之外,還可以從事哪些職業?宋 人袁采(1140-1195)《袁氏世範》
24
卷二〈子弟當習儒業〉道出了傳統讀書人對 於選擇職業的看法:士大夫之子弟,苟無世祿可守,無常產可依,而欲為仰事俯育之計,莫如為 儒。其才質之美,能習進士業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貴;次可以開門教授,
以受束脩之奉。其不能習進士業者,可以事筆札,代牋簡之役;次可以習點 讀,為童蒙之師。如不能為儒,則巫醫、僧道、農圃、商賈、伎術,凡可以 養生而不至於辱先者,皆可為也。
一般說來,傳統的讀書人除了做官之外,大多以「儒業」為生。哪些行業稱之為
「儒業」?根據袁采的說法,開館授徒、代人處理文書工作、幼童啟蒙等等,這 些工作與讀書的本業有關,因此都屬於儒業的範圍。至於能力不足以從事儒業的 讀書人,只好轉入「巫醫」、「僧道」、「農」、「工」、「商」等各行各業,以求維持 自己的生計。
由此看來,除了晉升仕途之外,「擔任教師」是讀書人比較常見的出路。當 時的教師根據任教程度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經師」,通常由生員以上的讀書 人擔任,教授《四書》、《五經》、八股文等舉業相關科目,輔導學生準備鄉試;
24 [宋]袁采:《袁氏世範》,收入[清]鮑廷博:《知不足齋叢書》(北京:中華書局,1999)
第十四集,據民國 22 年上海古書流通處影印本影印。
另一種是「蒙師」,主要教導幼童初步的啟蒙課程,通常由尚未考中生員的童生 擔任。根據韓凝春〈明清塾師初探〉
25
的分析,經師的待遇較高,不但足以養活 一家人,有的甚至還可以累積致富;相較之下,蒙師的待遇就微薄得多了,「窮 書生」可以說是蒙師生活的寫照。像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這樣的讀書人,既然考不上科舉,無法晉升仕途,
那麼他們在選擇職業的時候,應該還是以「儒業」為優先考量。「擔任教師」當 然是最理想的職業,但是除了鄧志謨曾經擔任建陽余陟瞻的塾師之外,余象斗與 楊爾曾兩人卻沒有走上這條路,反而去從事編書、刻書等與商業有關的工作。何 以如此?這與晚明時期生員數量大幅增加,占據了塾師之職的現象有關。
劉曉東〈科舉危機與晚明士人社會的分化〉
26
一文指出,由於晚明時期「生 員」、「舉人」、「進士」三個階層人數增長的比例不一,造成了科舉通路的壅塞,許多讀書人不得不沈滯於生員階層:
據顧炎武所云:宣德時全國共有生員 3 萬人,殆至明末則達到了 50 餘萬人,
較宣德時增長了大約 17 倍左右。...
明代會試的錄取額數,從宣德時的 100 人到明末較為常見的 350 人左右,大 約增長 3.5 倍;鄉試解額從宣德時的 540 人,到隆慶之後「兩直隸益增至一 百三十餘名,他省漸增無出百名者」(我們姑以最大值 100 人計算,亦不過 1360 人),大約增長 2 倍有餘。但這與生員人數近乎十六、七倍的增長速度 相較,無疑是極不均衡的。
從人數增加的比例來看,晚明時期「生員」的增長率大大地超過了「舉人」、「進 士」,鄉試的錄取率因而大幅降低,導致為數眾多的生員向上晉升的管道受阻,
因此只好一直停留在生員階層。
關於明代生員總人數與全國人口的比例,以及明代鄉試錄取率的演變,吳金 成《明代社会経済史研究──紳士層の形成とその社会経済的役割》
27
一書有詳 細的統計分析,茲錄於下:
25 刊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7 年第 3 期,15-23 頁。
26 刊載於《明清史》,2002 年第 4 期,32-36 頁。引文請見 34 頁。
27 吳金成著,渡昌弘譯:《明代社会経済史研究──紳士層の形成とその社会経済的役割》(東 京:汲古書院,1990),第二章「學位所持者層の膨脹と階層的固定化」,61 頁。
生 員 の 数
年 代 人 口 生 員 数 人口比(%)
洪武年間(14 C. 後半) 約 3 万 0.046
宣徳.正統間(15 C. 前半)
約 6,500 万
約 6 万 0.092
正徳年間(16 C. 初) 約 31 万
明末(17 C. 初) 約 15,000 万 約 50 万 0.33
生 員 の 郷 試 競 争 率
年 代 舉人定員 競 争 率 洪武年間(14 C. 後半) 510 名 510/3 万 = 1/59 正統 5 年(1440) 740 名 740/6 万 = 1/81 正徳年間(16 C. 初) 1165 名 1165/31 万 = 1/266 明末(17 C. 初) 1195 名 1195/50 万 = 1/418
根據吳氏的計算,明初的鄉試錄取率為 1/59,明末降低到 1/418,由此可知晚明 時期生員中舉的機會減少了 6/7 左右,導致眾多生員無法依循科舉考試的管道上 升,而這些沈滯在生員階層的讀書人大約有 49 萬 8 千人之多。
另一方面,明代的生員人數與全國人口的比例也呈現升高的趨勢,明初的生 員人數僅佔全國總人口數的 0.046%,到了明末已經提高到 0.33%。此一現象顯 示出晚明時期的生員,不只在數量上大幅地增加,而且所佔全國人口的比例也愈 來愈高,因而形成了一個新的讀書人階層──生員階層。這些無法晉升仕途的生 員,除非家境相當優裕,可以一直過著讀書應考的生活,否則也和一般的讀書人 一樣,必須從事某種職業以維持生活。
根據張仲禮《中國紳士的收入──《中國紳士》續篇》(The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 ; A sequel to The Chinese Gentry : Studies on Their Role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ese Society)
28
的分析,具有紳士身份的生員,除了處理
28 張仲禮著,王寅通、費成康譯:《中國紳士的收入──《中國紳士》續篇》(上海:上海社會 科學院,2001)。原書於 1962 年由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出版社出版。
地方事務、充當官員的幕僚等公共服務的收入之外,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還是「教 學」。比起一般的讀書人,已經通過「童試」的生員具有更大的優勢,他們可以 輔導學生準備科舉考試,一般人也大多願意聘請生員擔任塾師,因此他們壟斷了 較高層次的教學,這種教學為他們帶來了可觀的收入。相較之下,一般的讀書人 通常只能教授蒙童,而蒙館的束脩也低得多。
雖然張氏敘述的是清代的現象,但是晚明時期的情形也相差不遠。由於晚明 時期生員的人口數量、比例愈來愈高,大批的生員湧向「教師」的行列,導致一 般讀書人若非負有絕世之材,很難求得塾師之職。以晚明仙傳小說的編撰者為 例,鄧志謨雖然在考場上失意,但是因為頗具文名,所以被余陟瞻聘為塾師。不 過,鄧志謨還是得要編書以維持生計,甚至以寫書作為主要的收入來源,這種情 形在鄧志謨寫給友人的書信裏經常可以看到(請參見本文第三章第二節)。由此 看來,鄧志謨擔任塾師的待遇相當微薄,很可能只是「蒙師」的層級而已,因此 所得的薪資不高。而余象斗、楊爾曾等人就不如鄧志謨幸運,他們無法獲得塾師 之職,所以必須另外尋求謀生之道。
余象斗、楊爾曾、鄧志謨等人不約而同地選擇了具有商業性質的出版業以營 生,固然是受到晚明時期出版業興盛的社會環境所影響,不過根本的原因還是源 自於觀念的改變:當時的讀書人已經不再視商業為「末業」,因而願意投入商業 的經營。所以許多科場失意的讀書人,紛紛投入經商的行列,其中某些人選擇了 出版業作為營生的手段,這些人為晚明的出版業帶來了蓬勃發展的契機。
二、晚明時期士商關係的轉變
大體而言,傳統讀書人的職業,除了晉升仕途之外,若不是從事儒業──開 館授徒、代人處理文書工作,就是歸隱田園,過著耕讀的生活。這樣旳職業選擇 正是傳統「士、農、工、商」觀念的體現:以農為本,以商為末。不過,這種觀 念到了晚明卻不得不改變。
明代中葉以後,由於商業的興盛發展,商人的地位逐漸提高,不再居於「四 民之末」,而讀書人對於商業的看法也有所改變,不再那樣鄙視商人,因此整個 社會的士商關係處於轉變之中。有關晚明時期士商關係轉變的探討,以余英時《中 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
29
一書為代表。該書下篇〈中國商人的精神〉探討29 余英時:《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民 76 年初版,民 84
從王陽明到乾、嘉漢學這段期間(相當於 16 世紀至 18 世紀)商人的精神憑藉以 及思想背景,由此可以觀察當時士商關係轉變的情形。
余氏指出,宋明理學因為受到禪宗的影響,偏重於個人心性的修養,比較忽 視「治生」的實際問題,但是明代中葉以降的讀書人,迫於仕途之路受阻,開始 轉而關心「治生」的問題,有的甚至認為「治生尤切於讀書」。基於對經濟生活 的關切,當時讀書人的生活重心逐漸從「讀書應考」轉到「治生問題」。
其次,從「儒士」、「商人」兩方面對於商人的看法,余氏認為明代中葉以降 的士商關係逐漸轉向新的型態。余氏指出,在王陽明(1472-1528)、歸有光
(1507-1571)等人的文集裏,出現「古者四民異業而同道,其盡心焉,一也」、
「雖終日作買賣,不害其為聖賢」、「古者四民異業,至於後世而士與農商常相混」
等說法,顯示出明代中葉以降的儒士已經感受到「士」、「商」之間的界線愈來愈 模糊,而且對於商人的貢獻也願意給予正面的肯定。另一方面,余氏以新安鹽商 汪道昆(1525-1593)為例,指出商人對於自身地位的看法,也有別於「四民之 末」的傳統認知,在汪氏的文章裏可以看到「良賈何負閎儒」、「賈何后于士」等 自負的語句,表示當時的商人並不看輕自己的地位,甚至還想要與儒士並肩而 論。由此看來,明代中葉以降商人的地位逐漸地提高,傳統的「士、農、工、商」
的順序正面臨著改變。
基於上述的各種分析,余氏認為晚明以降的社會結構已經改變,傳統的四民 順序已經變成了「士、商、農、工」,此一現象余氏稱之為「新四民論」。由於對 商人不再抱持著排斥的態度,明代中葉以降的讀書人的職業觀逐漸轉變,「棄儒 從商」的讀書人也就愈來愈多,詳細的情形可以參見鄭利華〈士商關係嬗變:明 代中期社會文化形態變更的一個側面〉
30
、蔣文玲〈明清士商滲透現象探析〉31
、 喬凌霄、梁衍東〈明清社會的士商滲透及其影響〉32
、胡中生〈理想與現實的調 和:傳統職業觀的前近代嬗變──以明、清徽州為例〉33
等文。總而言之,明代 中葉以後「士」和「商」的交流漸趨頻繁,兩者的身分界線已經不如以往那樣涇 渭分明,不少的讀書人甚至親身從事商業,出現了「士商一體」的情形34
。「士」、
年四刷)。
30 刊載於《學術月刊》1994 年第 6 期,64-70 頁。
31 刊載於《江海學刊》1995 年第 1 期,119-125 頁。
32 刊載於《歷史檔案》1999 年第 1 期,78-85 頁。
33 刊載於《天津社會科學》2004 年第 4 期,135-138 頁。
34 請參見王璦玲:〈清初江、浙地區文人「風流劇作」之審美造境與其文化意涵〉一文,收入李
「商」關係的轉變提供了晚明時期的讀書人一條有別於傳統的出路──商業。
如前所述,晚明時期許多讀書人滯留在生員階層,這些生員佔據了大部分的 教職,使得沒有功名的一般讀書人很難再以儒業為生。另一方面,若想要過著耕 讀的生活,自給自足,必須要擁有土地才行;但是晚明時期的人口劇增,而土地 的面積有限,能夠擁有土地的人不多,所以耕讀生活也不是一件容易達成的事。
既然「儒業」和「農業」的出路都受到阻礙,傳統讀書人所看重的兩類職業已經 行不通了,於是一般讀書人只能另謀生路。適逢晚明時期社會對於商人看法的轉 變,使得讀書人從事商業變得可能;另一方面,粗重的「工業」必須耗費體力,
不是文弱的讀書人所能勝任,相較之下,需要勞心的「商業」比較適合讀書人經 營,因此「商業」似乎變成了一般讀書人最可能的職業選擇。
儘管晚明的不第士人大多無法遵循傳統讀書人「從事儒業」的理想,不過在 這些低層讀書人的心目中,依然懷有教化社會的使命感,很多人因而選擇了商業 氣息濃厚,卻具有教化作用的通俗出版業,用通俗的方式呈現知識,以教化社會 大眾。因此,余象斗、楊爾曾在仕途無望之後,因應了當時整個社會的趨勢,投 入商業性質濃厚的通俗出版業,成為書坊主,以銷售書籍為生;而鄧志謨除了擔 任塾師之外,也不時地為書坊編寫通俗讀物,以寫書來補貼家計。「士」、「商」
結合為一體,成為晚明時期讀書人新的時代特性。
三、編撰者的宗教傾向
由於晚明時期道教神仙信仰的普及,余象斗、鄧志謨、楊爾曾等人為了順應 社會趨勢,編寫仙傳小說,滿足讀者對於道教神仙知識的需求。此舉雖然有其商 業上的目的,但是編撰者自身的宗教傾向,也是促成仙傳小說產生的重要因素。
若是只為了教化的目的,他們大可去編寫宣揚儒家道德的書籍,而不需要特別藉 由道教仙傳小說來達成,可見得他們對於道教應該具有某種程度的信仰,此一宗 教傾向促使他們編寫仙傳小說。
編寫多部仙傳小說的鄧志謨,雖然友人寫的序文都未提到他與道教的淵源,
但是鄧志謨在自己編寫的仙傳小說裏一再提及「予性頗嗜真君之道」(《鐵樹記》
書末)、「慕薩君之油然仁風」(《咒棗記》序)、「予素慕真仙之雅」(《飛劍記》書 末),可見得鄧氏本身對於道教神仙不只是仰慕,而且「頗嗜真君之道」,可能也
豐楙、劉苑如主編:《空間、地域與文化──中國文化空間的書寫與闡釋》(臺北:中央研究院中 國文哲研究所,2002 年)下冊。
曾實際地投入道教修行活動。若從《鐵樹記》、《飛劍記》、《咒棗記》的內容來看,
三部仙傳小說所敘述的咒語、道經、科儀程序,與現今臺灣正一派的科儀非常接 近,若非深諳道教科儀之人,無法準確地寫出科儀操演的內容。由此可知鄧志謨 應該具有相當豐富的道教經驗,所以能夠將道教科儀融入於小說敘述之中,豐富 小說的內容。
楊爾曾可能具有內丹修煉的經驗。馮夢禎〈敘仙媛紀事〉提到楊爾曾「棲神 五英之闕,游志八樹之林,孤標物表,飄然欲僊」,所以楊爾曾是有志於神仙修 煉之事。綜觀《韓湘子》書中道情曲子,很多述及內丹修煉的過程、層次,而且 內容並不空泛,由此推測楊爾曾本人對於丹道修煉頗為精通,因此《韓湘子》書 中有不少內丹修煉的敘述。
而《北遊記》、《東遊記》二書的內容、敘述方式,與當時的通俗小說較為相 近,由此看來余象斗、吳元泰對於道教的理解,大概只有一般性的認識而已,不 像鄧志謨、楊爾曾兩人涉入得深。不過,他們都在書末附錄了玄天上帝、八仙信 仰的相關資料,將仙傳小說作為推廣宣傳道教神仙信仰的工具,所以他們對於道 教是抱持著肯定的、正面的態度。
事實上,晚明時期的讀書人,已經跨越了儒家「不語怪力亂神」的傳統,對 於宗教大多能夠抱持著接受、肯定的態度。酒井忠夫〈功過格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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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晚明的善書、功過格等宣揚宗教倫理的通俗讀物,最初是以江蘇、浙江、福建的 士人階層為中心,逐漸向其它地區、其它階層推廣流通,既流行於官僚,也流行 於農、工、商。所以鄧志謨、楊爾曾、余象斗、吳元泰等人編寫仙傳小說,雖然 與他們自己的宗教信仰有關,但是當時讀書人對於宗教的肯定態度,也是促使仙 傳小說產生的重要因素。
35 酒井忠夫著,許洋主譯:〈功過格的研究〉,收入《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七卷.
思想宗教(北京:中華書局,1993)。原文見於酒井忠夫:《中國善書の研究》(東京:國書刊行 會,1977 初版二刷)第五章「功過格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