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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內政部 93.11.29 台內童 0930093735 號 內政部 95.7.24 台內童 0950840290-1 號訂頒 內政部 95.10.30 內授童 0950840312 修訂 內政部 96.11.7 內授童 0960840136 號修訂 內政部 98.11.24 內授童 0980840142 號函修訂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2.12.3 社家支
10200662321 號函修訂 衛生福利部 104.2.10 部授家 1040900132 號函修訂
一、背景說明:
國內兒童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的發生,在過去 10 年以來 有顯著的增加,除了數量上的增加,此類案件在問題的複雜性和嚴重 性亦有日漸惡化的現象,近 2 年來,更有許多殺子後自殺的案例,探 究此類案件發生原因,多數伴隨著父母失業、疏忽、吸毒、酗酒、離 婚等危機事件,父母不勝壓力負荷,轉向子女施暴發洩,無辜的孩子 變成父母的出氣筒,傷害之深,令人痛心,也引起政府及民間高度關 切,而此等案件幾乎均非 113 兒保通報案件。
有鑑於此,政府亟需於原來兒童虐待及家庭暴力事件處遇流程和 服務內涵之外,擴大篩檢體制,以及早發現或篩檢具有高風險家庭之 虞的個案,爰自 93 年 11 月 29 日函頒實施「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 處遇實施計畫」 ,透過主動和提前介入此等家庭及個案,有效評量其潛 在的問題與需求,並提供以兒童為中心,家庭為對象之支持性、補充 性等預防性服務。
為進一步提升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以下簡稱兒少高風險家庭) 通報、篩檢及處遇服務之效能,分別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101 年 8 月 8 日增訂同 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等條文,101 年 5 月 30 日訂定發布「兒童及少年高 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促使兒少高風險家庭業務成為法定事項,
對高風險家庭的兒童及少年提供更積極的保護作為。
二、法令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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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三、實施目的:及早篩檢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兒少高風險家庭,
轉介社政單位提供支持性、補充性等預防性服務,降低家庭風險 因子,協助家庭發揮功能,確保兒童少年獲適當照顧,以預防兒 童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
四、兒少高風險家庭定義:係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 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
五、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六、 主辦單位: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 七、承辦單位:經地方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或團體。
八、服務對象:
(ㄧ)經教育、衛生、民政、勞政、警政、社政、戶政、移民等相 關單位篩檢轉介之兒少高風險家庭,並依兒童及少年保護及 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如附表一)通報之個案。
(二)經相關團體或民眾通報轉介之兒少高風險家庭。
九、辦理事項
(一) 專業人員關懷訪視,以個案管理員角色模式,為個案家庭做 需求評估、尋求資源、安排轉介、督導服務、追蹤評估等,
提供支持性、補充性等預防性服務,健全家庭功能完整性。
(二)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幼兒臨托及喘息服務。
(三)結合社區志工,推動認輔制度,協助兒童少年身心成長發展,
或轉介參加國中小學學童課後照顧服務。
(四)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及增強父母或照顧者親職知能、親職指導 或促進親子參與及親子關係之服務。
(五)針對精神疾病、酒藥癮家庭,轉介衛生醫療單位提供心理衛 生及就醫服務。
(六)針對須就業輔導家庭,轉介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職業訓練及 就業輔導資源。
(七)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兒少高風險家庭改善困境。
(八)輔導進入社會救助系統,或協助申請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
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托育補助或育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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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等相關費用,並轉介早期療育服務。
(九)辦理兒少高風險家庭宣導及教育訓練,強化兒少高風險家庭 篩檢轉介機能,擴大轉介來源。
(十)其他依個案狀況予以適當之輔導處遇。
十、權責分工:
(ㄧ)策劃單位(本署):
1.本計畫之研訂修正。
2.規劃兒少高風險家庭資訊作業系統。
3.研訂兒少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與其篩檢通報及處遇流程(如 附表二)。
4.協助安排承辦單位相關人員在職訓練。
5.督導地方政府推動本計畫。
6.補助承辦單位相關經費。
7.其他有關全國一致性之作業。
(二)主辦單位(地方政府) : 1.洽定本計畫之承辦單位。
2.審核承辦單位研提之計畫。
3.審查承辦單位相關經費及其核銷作業。
4.依據兒少高風險家庭開案指標、個案分級分類處遇指標及結 案指標建議參考表(如附表三) ,督導承辦單位落實執行本計 畫。
5.承辦單位異動時,輔導移轉服務對象名冊與檔案資料。
6.安排承辦單位相關人員在職訓練及引介連結公私部門資源,
俾便承辦單位順利運用輔導案家。
7.定期邀集相關行政單位與承辦單位召開聯繫會報。
8.辦理兒少高風險家庭宣導、通報與協助之教育訓練。
9.依兒少高風險家庭篩檢轉介處遇流程與承辦單位劃定責任分 工。
10.督導與考核承辦單位執行狀況並研訂承辦單位退出機制。
11.建立兒少高風險家庭個案回覆機制。
12.其他有關地方政府一致性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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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單位:
1.應於地方政府轄區內設有辦公室。但經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 此限。
2.接受社會局(處)轉介個案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後應於 10 日 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3.依本計畫內容提供相關服務,並應將個案資料建置於兒少高 風險家庭個案管理資訊系統。
4.運用案家成員優點增進案家權能,協助案家脫離困境。
5.依據個案狀況,安排訪視之密度,並輔以電話關懷,協助案 家,並做成紀錄備查。
6.招募志工共同協助兒少高風險家庭。
7.不得向服務對象收費及要求捐款。
8.辦理宣導,廣邀社區民眾共同關懷兒少高風險家庭。
9.接受補助購置之器材設備應列冊管理並納入移交。
10.接受本署及地方政府之督導與訪評。
11.其他有關承辦單位一致性之作業。
十一、專業人力:
(一)承辦單位應配置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 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或非本相關科系 需具有社工經歷 2 年以上,並修有相關學分課程(符合具可 考社會工作師資格標準)職司本項服務之規劃與執行。
(二)承辦單位於 95 年以前聘用之心理輔導科系專業人員得繼續 聘用,不受前項之限制。
十二、本署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基準,另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訂定 公布之。
十三、承辦單位未依本計畫執行,經主辦單位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主辦單位得停止其承辦業務,並追繳其已撥發未執行之補助經 費及相關設備。
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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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 請傳 縣(市)(通報窗口請縣市政府自行決定填列)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自 104.02.04 起適用
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
如須受理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請勾選;受理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聯繫回覆。
以下問項,對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之保護及協助極為重要,請善盡通報責任,避免漏填。
行為人(施虐者)非屬家庭成員,僅涉違反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裁處,無涉特定兒少之保護安置及後續處遇者,【兒童 及少年】、【照顧者】等項目可不予查填。
經查屬意外事故,非屬惡意對待或疏忽者,請勿通報。
通 報 人
通報單位 醫院診所及衛生所衛政警政社政教育勞政司(軍)法機關憲兵隊移民業務機關113防治 中心民政戶政其他
通報人員 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勞政人員司(軍)法人員憲兵
移民業務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 公衛護士戶政人員法(獄)政人員公寓大廈管理員 其他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 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 報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姓 名
性
別 男女 出生日期 或年齡
年 月 日 (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國籍別 (請填下方代碼或以文字說明)
就學狀況 未入學 學前教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教育程度 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就讀學校:
是否為身心障礙者 非身心障礙者疑似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類別 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障礙多重障礙其他(請說明: )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居住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電話 宅 公 手機
手 足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或年齡 國籍別
(請填下方代碼或以文字說明) 其他相關資訊
1. 男女
2. 男女
3. 男女
4. 男女
5. 男女
父 母
/ 監 護 人
/ 主 要 照 顧 者
姓名 出生日期
或年齡
國籍別 請填下方代碼或
以文字說明)
連絡地址 電話
父: 同兒少戶籍地址居住地址 宅
其他連絡地址
公 手機
母: 同兒少戶籍地址居住地址 宅
其他連絡地址
公 手機 其他(與兒少關係): 同兒少戶籍地址居住地址 宅
其他連絡地址 公
手機
個案類型 兒少保護: 請續填 表 1 ;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請續填 表 2 附表一
6 (請擇一勾選,勿漏填,勿重複)
表 1 兒少保護個案 ★通報高風險家庭者,請勿填列此表
案 情 陳 述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發生地點 住家(同兒少戶籍地址居住地址)寄養家庭 兒少安置機構(機構名稱: )
學校(學校名稱: )
其他/請敘明位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補充說明:如案發經過、已提供之協助、受傷害情形等
︿ 疑 似
﹀ 施 虐 者
︿ 無則 免填
﹀ 姓 名
性
別 男女 出生日期 或年齡
年 月 日 (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國籍別 (請填下方代碼或以文字說明)
教育程度 國小國中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不識字自修 不詳
與兒少之關係 父 母 養 父 養 母 照 顧 者 機 構 人 員 母 之 同 居 人 或 繼 父 父 之 同 居 人 或 繼 母 親 戚
其他
是否為身心障礙者 非身心障礙者疑似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類別 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障礙多重障礙其他(請說明: )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居住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電話 宅 公 手機
安 全 聯 絡 人
姓名 與兒少關係 電話 連絡地址
方便聯絡時間 方便聯繫方式
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姓名 與兒少關係 電話 連絡地址
其他相關資訊
兒少 保護 情事
︿可 複選
﹀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利用其行乞。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其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迫使或誘使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對於 6 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下列緊急情況,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限有填列上開選項者)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注 意 事 項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 於 24 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2. 受理通報表之縣市主管機關,轉介兒少所在地之縣市者,如係屬兒少保護個案,應於轉介後 24 小時內確認受理轉介縣市是否有同步 進行調查及訪視,受理轉介縣市依規定於 4 日或 30 日內完成調查訪視,回報轉介縣市。
1 本國籍非原住民/ 2 本國籍原住民:201 布農 202 排灣 203 賽夏 204 阿美 205 魯凱 206 泰雅 207 卑南 208 達悟(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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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鄒 210 邵 211 噶瑪蘭 212 太魯閣 213 撒奇萊雅 214 賽德克 215 其他(請敘明)3 大陸籍/4 港澳籍/5 外國籍:501 泰國 502 印尼 503 菲律賓 504 越南 505 柬埔寨 506 蒙古 507 其他(請敘明) 6 無國籍/7 資料不明
表 2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 ★通報兒少保護個案者,請勿填列此表
家 庭 風 險 因 素 評 估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 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 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 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 等照顧者功能者。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案情簡述:(請具體陳述兒少受照顧、家庭親子互動狀況、經濟及其他特殊狀況)
案家已領有低收入戶弱勢兒少生活扶助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身障生活補助急難救助其他(請說明)
轉介單位已提供服務,請說明:
其他相關資訊:
注 意 事 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 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 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 本國籍非原住民/ 2 本國籍原住民:201 布農 202 排灣 203 賽夏 204 阿美 205 魯凱 206 泰雅 207 卑南 208 達悟(雅美)
209 鄒 210 邵 211 噶瑪蘭 212 太魯閣 213 撒奇萊雅 214 賽德克 215 其他(請敘明)3 大陸籍/4 港澳籍/5 外國籍:501 泰國 502 印尼 503 菲律賓 504 越南 505 柬埔寨 506 蒙古 507 其他(請敘明) 6 無國籍/7 資料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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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篩檢通報及處遇流程
備註:兒少行方不明者,若為 6 歲以下者,請依「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 案」相關規定辦理。
依結案指標進行評估後結案 無須提供
服務不開 案
民間團體提出評估結果及處 遇計畫並回報社會局。
通知當地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篩檢是否為兒保、家暴個案
或已提供服務之個案 回地方政府個管 單位
否
附表二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
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
長、公寓大廈管理員等,於執行工作時,知悉兒童少年家庭遭遇經 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情形,填寫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進行通報。
轉介相關單位 提供服務。
經評估為兒 童 少 年 保 護、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 個案,應轉 請社會局或 家暴中心循 兒虐及家暴 處遇流程辦 理。
視需要回覆 通報單位。
結合民間團體訪視評估高風險家 庭之問題及需求。
開案
是
依個案需求提供 家庭處遇服務
家暴個案符合高風險評 估指標者,通報篩檢窗口 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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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開案指標、個案分級分類處遇指標及結案指標建議參 考表
一、建議之開案指標 開案之狀況:
1.主要照顧者功能有欠缺,且無替代照顧者
2.主要照顧者功能有欠缺,有替代照顧者但是功能不佳
3.主要照顧者功能有欠缺,有替代照顧者且照顧功能佳,主要照顧者具有提升 功能潛力
4.兒少有行為或情緒問題,家庭欠缺因應方法和技巧 5.兒少有行為或情緒問題,且已對家庭造成負面影響 不開案之狀況:
1.為避免兒少高風險與兒少保護個案混淆及資源重複,以下狀況不列入高風險 家庭服務個案。
(1)兒保個案(含嚴重疏忽案)
(2)嚴重疏忽
a 經醫師診斷為營養不良
b.經醫師診斷有非身體器官失功能所致之生長遲緩
c.照顧者有意不提供各種照顧,使兒少遭受或可能遭受嚴重疾病或傷害等 (3)其他疏忽且有以下任一指標
a.兒少需要立即的醫療評估
b.兒少所處環境直接影響其健康或安全
c.兒少目前處於沒有監護的狀態且暫無替代方案 d.為父母有藥物濫用問題之新生兒且無適合之照顧者 2.單純經濟個案
3.已接受政府或民間單位協助且可滿足案家需求之個案 4.非因家庭因素或照顧者因素所造成之中輟或中輟之虞個案
5.主要照顧者功能有欠缺,提升主要照顧者功能有困難,但有替代照顧者可及 時提供照顧且照顧功能佳
6.兒少有行為或情緒問題,但家庭可以因應且未對家庭造成負面影響,且父母 對兒少之態度正向且表達關心
無替代照顧者 開案 照顧功能有缺失 有替代照顧者但功能不佳 開案 主要照顧者具有提升功能潛力 開案 有替代照顧者
且功能佳 提升主要照顧者功能相當困難 不開案
家庭可以因應且未造成負面影響
父母態度正向且關心 轉介資源後不開案 兒少行為或情緒問題
案家欠缺因應方法和資源 開案 或已對案家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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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案分級分類處遇指標表
類 屬 次 類 屬 屬性 一.危機分類
指標內涵
高危機指標 1.被通報兒童年齡六歲以下,且案家提供照顧 之週邊支持系統薄弱者
2.有兒虐或家暴之虞
3.家庭同住成員中有急性自殺意圖者
4.主要照顧者或兒童有重大身心障礙或疾病 且狀況很不穩定,嚴重影響日常生活食衣住 行育醫等照顧功能者
5.家庭成員關係衝突嚴重,或主要照顧者有離 家出走之念頭者等,可能威脅兒少日常生活 照顧者
6.依兒少因素、家庭及照顧者功能與社區支持 網絡、及問題危機程度,綜合研判具有許多 問題且其中有較大嚴重性者
中危機指標 1.兒童年齡六歲到十二歲,主要照顧者無力或 頻於疏忽教養,使兒童正常身心發展有被剝 奪之虞,或產生負面情緒行為者
2.照顧者因長期失業或低度就業能力致資源 不足,且未積極改善不良經濟狀況,但有意 願照顧兒童
3.因親職功能不佳,產生家庭衝突或兒少情緒 行為問題者,且家庭無力照顧或改善者 4.居家環境惡劣,但照顧者有能力或意願改善 5 依兒少因素、家庭及照顧者功能與社區支持
網絡、及問題危機程度,綜合研判其可能持 續蘊量或累積為高危機之情況者
低危機指標 1.少年年齡十二歲到十八歲,且本身社會心理 調適不良和家庭照顧功能不足者
2.因親職功能不佳產生兒少心理調適問題,但 兒少仍可獲得照顧
3.依兒少因素、家庭及照顧者功能與社區支持 網絡、及問題危機程度,綜合研判可雖不致 持續蘊量或累積為中危機之情況,但卻可協 助完成具體改善成果者
二.分類處遇的
做法和內涵 (一) 處遇方式 1.訪視
(1)開案訪視與瞭解案家狀況 (2)危機事件的緊急處理 (3)定期處遇的工作方式 2.電訪
(1)輔助開案訪視與瞭解案家狀況 (2)輔助危機事件的緊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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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源連結的處理 (二)處遇時間及
頻率 1.連繫、初訪、或接觸
(1)接案後即著手連繫以瞭解案情(如與通報 單位連繫等)並安排初訪,若案主為 6 歲 以下兒童應優先處理
(2)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 10 日內進行訪視 評估
2.定期性處遇的訪視或電訪
(1)高危機個案每週至少訪視一次和電訪一次 (2)中危機個案每兩週至少訪視一次和每週電
訪一次
(3)低危機個案每月至少訪視一次和每兩週至 少電訪一次
3.不定期緊急或密集處理
處遇內容及頻率乃隨案家狀況的緊急或迫 切程度而定
(三)處遇內容 1. 連結轉介的諮詢性服務 2. 經濟物資的補充性服務 3. 生活維繫的支持性服務 4. 生涯發展的增強性服務 5. 社會適應的復健性服務 6. 復元蛻變的矯治性服務 (四)處遇問題 1.家庭因素
(1)經濟困難 (2)就業問題
(3)家庭衝突與關係失調 (4)家庭支持系統薄弱 (5)家中有突發危機事件 2.照顧者因素
(1)照顧者身心疾病問題 (2)教養與照顧問題 3.兒童少年本身因素 (1)兒童少年行為偏差 (2)兒童少年身心疾病問題 4.其他因素
(五)處遇目標 1.改善家人關係,增進家庭功能 2.連結社會資源,強化外在支持系統
3.改善兒少行為偏差、不當生活習慣、提升兒 少身心健康和情緒穩定
4.教導兒少學會求助和自我保護及自我照顧 的能力
5.提升教養者照顧能力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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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處 遇 重 點
或取向 1.轉介和預防
2. 按各 種風 險問 題可 能導致 的高 中低 度危 機,訂定先後處理順序
3.與家庭成員建立關係,提升主要照顧者親職 功能或兒少自我照顧能力
4.取得學校和家庭配合,促進兒童少年身心健 全發展
5.低危機重點在資源連結,中危機重點在增進 家庭功能,和高危機重點在干預和輔導 三、促進案家改
變 所 採 用 的 策略和方法
(一 )處遇 理 論模
式或觀點 1. 優勢觀點 2. 生態觀點 3. 焦點解決取向 4. 問題解決取向 5. 認知行為理論 6. 社區資源網絡模式 7. 增強權能取向 8. 案主中心理論 9. 敘事治療 10.綜融模式 11.危機干預模式 (二 )促進 改 變的
策略和方法 1. 連結社會資源
(1)運用機構本身的資源 (2)運用機構結盟網絡的資源 (3)運用較適合案家的特殊資源
(4)結合其他單位的專業資源(如心衛、醫療、
教育、諮商、法律等)
(5)建構在地的社區資源網絡 (6)主動串連各資源網絡系統 (7)作為連結外在社會資源的窗口 2. 善用社工的角色與功能
(1)約定和要求、監督和提醒 (2)示範
(3)鼓勵、支持、陪伴和增強 (4)心理輔導
(5)建立關係及提昇改變意願 (6)經濟協助和親職教育相互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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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之結案指標
1.積極結案指標—處遇目標達成
(1) 案家整體功能改善
˙家庭經濟功能改善
˙整體照顧和保護功能提升
˙整體親職功能提升
˙家庭互動關係改善
˙案家整體運用資源能力改善
˙案家成員精神狀況改善 ˙其他
(2) 主要照顧者或替代照顧者照顧功能改善
˙照顧和保護功能提升
˙親職功能提升
˙精神疾病狀況改善
˙身心健康狀況改善
˙壓力因應能力增強
˙運用資源能力改善
˙認知和行為改變
˙個人權能增強
˙其他
(3) 兒少身心發展與適應狀況改善
˙人身安全無虞
˙身心健康狀況改善
˙就學穩定
˙情緒穩定或偏差行為減少
˙自我保護能力提升
˙壓力因應能力增強
˙其他
(4) 已建構案家週邊的部分社會支持體系
˙家庭親戚之支持增強
˙學校之支持增強
˙鄰里之支持增強
˙朋友之支持增強
˙其他社區資源提供穩定關懷
(5) 已獲得公部門之支持資源 2.一般性結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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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遷移外縣市
(2) 案家失聯或兒少行方不明
(3) 家庭危機關鍵人或兒少死亡
(4) 發生兒少保護事件,並已轉入兒少保護系統
(5) 已有其他機構提供穩定之兒少及家庭服務
(6)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