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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部分 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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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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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部分 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

及弱勢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中有工作 能力者。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新住民。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被害人。

(十)施用毒品者。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 滿 二 十 四 歲 弱 勢青少年。

(十二)脆弱家庭或危 機家庭。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 人 及 疑 似 被 害 人。

(十五) 遊民。

(十六)其他經本署或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需 要協助者。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 及弱勢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中 有工作 能力。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因家庭因素退出 勞動市場 二年以 上,重返職場之婦 女。

(八)外籍配偶及大陸 地區配偶。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被害人。

(十)特殊境遇家庭身 分認定者。

(十一)弱勢青少年(指 十 五 歲 以 上 未 滿二十四歲,未 升學未就業、偏 遠 地 區 或 高 危 機 高 關 懷 青 少 年)。

(十二)經濟弱勢戶(含 高 風 險 家 庭 個 案、遊民)。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 人 及 疑 似 被 害 人。

(十五)其他經本署或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需 要協助者。

一、 比照就業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 規定,修正第七款名 稱 為 「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二、 比照促進新住民就業 補助作業要點,將與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 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 灣 地 區 工 作 之 外 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統稱新住民,爰酌修 第八款文字。

三、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 定者,因與第一款獨 力負擔家計者資格要 件雷同,無需重複訂 定,爰予刪除;另配 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 策略行動綱領之戒毒 策略,修正第十款為 施用毒品者。

四、考量弱勢青少年適用 範圍相當廣泛多元,

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 款公告令釋之十五歲 至十八歲未升學未就 業少年、及近年備受 關注之中離生、司法 少年、矯正少年、脆 弱家庭少年、自立生 活少年及少年事件處 理法之曝險少年等,

為使本款次服務對象 更具彈性,並促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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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團體發掘更多潛在 弱勢青少年,爰修正 第十一款為十五歲以 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 青少年。

五、第十二款經濟弱勢戶 與第四款中低收入戶 資格重複,又配合行 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 計畫,高度風險家庭 納入危機家庭之保護 服務範疇,中低風險 家庭納入由社會福利 中心提供脆弱家庭服 務,爰配合修正為「脆 弱 家 庭 或 危 機 家 庭」,並將遊民移列第 十五款。

六、餘調整款次。

三、非營利法人、團體(政 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 大專院校(以下簡稱補 助單位),依其設立目 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 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 對象為本要點所稱之 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得 提出計畫向所轄各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補助。

三、非營利法人、團體(政 治團體除外)或大專院 校(以下簡稱補助單 位),依其設立目的、

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 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 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 定對象及弱勢者,得提 出計畫向所轄各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 助。

政黨法明定政黨係促進國 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與人 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所定 政治團體之宗旨相近,與 本要點為協助弱勢對象就 業之意旨有別,爰增列排 除政黨為本要點之適用範 圍。

七、審核原則如下:

(一)該計畫是否符合 轄區整體就業促 進之需求。

(二)依計畫內容,該 計畫執行後可達 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申請補助項 目及「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一般 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規定。

七、審核原則如下:

(一)該計畫是否符合 轄區整體就業促 進之需求。

(二)依計畫內容,該 計畫執行後可達 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申請補助項 目及「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一般 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 事 項 」( 附 件

考量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係本署公開資訊,且經常 不定期修正,為避免列為 本要點之附件未能及時更 新,爰刪除第三款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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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單位所 附文件應符合規 定。

(五)各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對於申請補 助案件認為有需 要者,得實地勘 查 或 召 開 審 查 會;審查時,得 邀請相關業務單 位派員會同,並 請申請補助單位 做必要說明。

(六)申請補助案之自 籌經費包括申請 單位自行編列、

民間捐款、收費 等項目,補助額 度以申請補助單 位所提計畫內容 為考量。

二)規定。

(四)申請補助單位所 附文件應符合規 定。

(五)各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對於申請補 助案件認為有需 要者,得實地勘 查 或 召 開 審 查 會;審查時,得 邀請相關業務單 位派員會同,並 請申請補助單位 做必要說明。

(六)申請補助案之自 籌經費包括申請 單位自行編列、

民間捐款、收費 等項目,補助額 度以申請補助單 位所提計畫內容 為考量。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 計畫執行完成後 二週內檢附成果 報 告 ( 如 附 件 二),辦理結案及 核銷;十二月執 行完成之計畫,

至遲應於當年十 二月二十日前辦 理完峻。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 支付款項,應本 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所檢附之 支用單據應依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

除應詳列支出用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 計畫執行完成後 二週內檢附計畫 成果報告,辦理 結案及核銷;十 二月執行完成之 計畫,至遲應於 當年十二月二十 日前辦理完峻。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 支付款項時,應 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所檢附 之支出憑證應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除 應詳列支出用途 外,並應列明全

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支出憑證 修正為支用單據,另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修 正為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

二、參照「補助辦理身心 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 作業要點」,增列請撥 經費及結報應檢附之 成 果 報 告 、 收 支 清 單、支出機關分攤表 之附件格式,俾受補 助單位能有所依循。

三、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 經費係於計畫執行完 成 後 結 報 請 撥 補 助 款,尚無經費結餘繳 回 及 利 息 收 入 等 情 事,爰刪除第三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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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外,並應列明 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 補助金額,同時 檢附領款收據、

收 支 清 單 ( 如 附 件三)、支出機關 分 攤 表 ( 如 附 件 四 ) 及 支 用 單 據 等,報所轄各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 撥款。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 原 核 定 計 畫 項 目、執行期間及 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 移作他用,有特 殊情況,原核定 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 更原計畫項目、

執行期間及進度 時 , 應 詳 述 理 由,送所轄各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 核准後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對於 計畫內各類服務 人員酬勞費(含 講 師 鐘 點 費 等),應負責依薪 資所得扣繳辦法 規定辦理所得稅 扣繳。

(五)受補助單位有委 任會計師辦理財 務簽證者,其審 計委任書應約定 政府審計人員得 調閱其與委辦或 補助計畫有關之 查核工作底稿,

並 得 諮 詢 之 條

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 助金額,同時檢 附領款收據、收 支清單及原始憑 證等,報所轄各 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撥款。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 助計畫執行完成 時,尚有結餘款 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產生之利息 或 其 他 衍 生 收 入,應併同繳回 所轄各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辦理結 案。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 原 核 定 計 畫 項 目、執行期間及 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 移作他用,有特 殊情況,原核定 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 更原計畫項目、

執行期間及進度 時 , 應 詳 述 理 由,送所轄各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 核准後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 計畫內各類服務 人員酬勞費(含 講 師 鐘 點 費 等),應負責依薪 資所得扣繳辦法 規定辦理所得稅 扣繳。

(六)受補助單位有委 任會計師辦理財 務簽證者,其審

定。

四、餘調整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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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計委任書應約定

政府審計人員得 調閱其與委辦或 補助計畫有關之 查核工作底稿,

並 得 諮 詢 之 條 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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