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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中健康管理與社會關懷課程知識增益系列 之 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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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中健康管理與社會關懷課程知識增益系列

家庭暴力

(2)

目錄   

頁碼 內容 講者

3—12  第一章:家庭暴力概論  梅偉強先生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家庭及社區服務總主任   

13—25  第二章:虐兒問題面面觀  雷張慎佳女士  防止虐待兒童會  總幹事 

 

26—33 第三章:了解親密伴侶的暴力問題  吳國棟女士

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 助理總幹事

 

34—46  第四章:法律與家暴  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  專任導師   

(3)

第一章:家庭暴力概論   

梅偉強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家庭及社區服務總主任   

大綱 

1. 家庭暴力的迷思 

2. 家庭暴力的本質  –  權力與控制  3. 家庭暴力的定義/型態 

4. 家庭暴力的成因理論  5. 家庭暴力的循環歷程  6. 家庭暴力的防治策略 

 

(4)

1. 家庭暴力的迷思   

誤解 1: 家庭暴力很少發生,即使偶爾而發生也不會惡化。

事實 1: 很多家庭暴力因為社會對受害人的支持不足,而使受害人沒有勇氣公 開,因此實際發生的個案數量,遠高於舉報的數字。根據香港大學的研 究(2005),約 10%夫婦在過去一年出虐偶行為,而當中卻只有 1-2%個案 曾主動求助,可見官方的舉報數字只反映家庭暴力問題的冰山一角。

誤解 2: 只有低收入、新來港、教育程度低或少數族裔的家庭,才會發生家庭暴 力。

事實 2: 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及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誤解 3: 所謂「夫妻吵架,床頭打架床尾和」,大事總會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 事,外人是無需插手別人家事的。 

事實 3: 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因 此必須由專業人員介入,以及長期努力才能改善。

誤解 4: 解決家庭暴力必須各方家庭成員共同面對,因此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 庭中解決而不是將家人分隔。

事實 4: 家庭暴力的問題往往呈現出一個糾結混亂的家庭關係,一段時間的分 開,可使置身家庭暴力的人不再掉入舊有的行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問 題的根源,並以一種新的認知和有效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誤解 5: 暴力只是為了宣洩負面情緒,應該是可以被理解及接受的。

事實 5: 負面情緒並不是暴力行為的藉口,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而 又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誤解 6: 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甚麼難事。

事實 6: 由於許多受虐婦女抱持相當保守的家庭觀,常認為自己必須為整個家庭 負上完全責任,再加上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或想要離開但施暴者卻揚 言對其不利,因此,受虐婦女常常在離家前有許多的掙扎。 

 

誤解 7: 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受虐婦女也要繼續忍下去。

事實 7: 光是目睹暴力,就足以對孩子造成巨大的創傷,而絕非受益。一個完整 而不健全的家,孩子通常只是一個受害者。

誤解 8: 家庭暴力的發生,多半是受害人向施暴者挑釁,導致施暴者忍無可忍而 動手打人,不是施暴者故意的,更不是施暴者願意選擇的。

(5)

事實 8: 家庭暴力的本質是關乎權力及控制,施暴者通常認為他比家中其他人更 有權力,因此可以決定用任何形式(包括暴力)處理及控制行為不符合他 要求的人,也因為如此,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是經過選擇的,甚至是有意 識的行為。

 

誤解 9: 施暴者通常都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心、長相凶暴的人。

事實 9: 有某些施暴者是醫生、律師等專業人士,而且長相斯文體面,甚至有時 施暴者是相當善解人意的。

 

誤解 10:施暴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事實 10:只要施暴者願意承認暴力是不對的行為,又願意自我負責,並接受心 理輔導,學習新的行為來替代暴力行為,施暴者的改變是相當可能而且 有效的。 

 

家庭暴力迷思的惡性循環 

相信迷思  –  錯誤判斷  –  無效介入  –  合理化施暴行為   

   

(6)

2. 家庭暴力的本質  –  權力與控制  權控輪盤  (Duluth Minnesota) 

強迫及威脅對方

z 恐嚇要傷害她或他/離開她 z 威脅她會自殺

z 強迫她撒銷控訴 z 強迫她做非法的事 

小事化否認、責備 z 將虐待小事化

z 不把她/他的開心當真 z 否定有虐待發生 z 將負任歸咎給她/他  經濟上的控制

z 讓她/他無法工作 z 讓她/他開口要錢 z 將她/他的錢拿走 

孤立她/他

z 控制她/他可做什麼、看什麼、讀 什麼

z 和誰說話 z 去那裡  利用男人的優勢

z 待她/他像個奴隸 z 自己做重大決定 z 表現得像個主子 z 定義男女性的角色 

精神上的虐待 侮辱貶抑對方

讓她覺得自己很糟糕或以為自己瘋了 讓她/他感到罪惡感 

利用小孩

z 讓她覺得為小孩感到內疚 z 威脅將小孩帶離 

使用恐嚇

z 以眼神、姿勢讓她心生害怕 z 虐待寵物、砸東西,破壞她/他的

物品 z 使用武器  www.duluth‐model.org 

(7)

3 家庭暴力的定義/型態 

z 身體上的暴力  (Physical Violence) 

是指刻意以強大體力如推撞、使不能呼吸﹝窒息﹞、搖晃、掌摑、拳打、火 燒、或用武器、禁閉等方式對待另一人,而有機會導致死亡、傷殘、受傷或 身體傷害。

z 心理/情緒上的暴力  (Psychological/Emotional Violence)   

這對受害人的創傷是以恐嚇行為,高壓﹝強制﹞手段如屈辱受害者、控制受 害者可以或不可以做什麼、扣壓資訊、孤立受害人與朋友及家人往來、封鎖 金錢或其他物資。

 

z 性暴力  (Sexual Violence) 

性虐待可分為三類:(1) 以強暴強迫一個人非自願性參與性行為,不論完成 與否;(2) 利用一個人因病、殘障、或受酒精/藥物、或因受恐嚇/壓力、或 無法明白行為的性質而無法退出參與、或不願意參與的意圖或完成性行為;

及(3) 暴力性接觸。

z 經濟暴力  (Economic Violence)   

指在經濟上控制受害人,如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個人或家庭財務、強迫作 債務擔保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8)

4 家庭暴力的成因理論  個人心理特質觀點 

z 施暴行為來自施暴者個人的特質  (如缺乏安全感、人格異常、衝動與操控形 性格、曾經是受虐者等)。 

z 受虐者通常是較低自尊、依賴性格、委屈於傳統角色、溝通技巧差等人格特 質。 

z 亂倫家庭的父親常有童年被剝削的經驗,深怕被拋棄,母親則與受害子女的 關係疏離,感情與經濟上較仰賴配偶。 

 

家庭壓力或互動觀點 

z 暴力行為的發生是施暴者處於壓力狀態下的結果,壓力源可包括失業、孩子 難以管教等。 

z 家庭系統理論指出,孩子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中成長,也會學到親子互動與夫 妻互動的暴力模式,進而帶入他們的成人世界。 

 

社會心理學觀點 

z 社會學習理論指出,施暴者的暴力行為來自於對身邊其他人的模仿或對媒體 的學習。 

z 女性主義論者則認為社會以「男人為中心」的想法建構,因此男性透過暴力 來達到對女性的控制,以維持男人為中心的現象。 

 

生態模式觀點 

z 人是活在與系統的互動當中,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並非由單一因素就能綜合 解釋,必須從個人、家庭、社會、文化等層面綜合解釋。這些層面包括:鉅 視、中視、微視和個人系統四大部份。 

„ 鉅視系統:指個人所處的文化、信念、價值觀形成的系統。一個男尊女 卑的社會容易形成容忍男性施暴的社會,也較易合理化家庭暴力。一個 國家的法律如何定義家庭暴力也會影響到人民對家庭暴力的看法。如果 虐待兒童是一種管教而不觸犯法例,這樣的社會無異會助長虐兒的行 為。 

„ 中視系統:指與個人在家庭以外所互動的機構形成的系統,包括學校、

公司、宗教團體、醫院、社區活動中心等。系統中的單位愈能發揮預防 家庭暴力的功能,則家庭暴力愈能有效的被發現與介入。如果學校提供 家庭暴力預防教育,如果醫院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如果社區能提供 預防熱線或輔導服務,便能營造出一個敏感與支持的環境,有助打擊家 庭暴力。 

„ 微視系統:指家庭成員間的互動情形、溝通模式、界線與結構都會影響

(9)

到家庭暴力的發生。婦女在一個以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結構屬於弱勢,

當暴力發生時較不易尋求協助,從而陷入暴力循環的漩渦中。如果親子 間的溝通經常衝突,當壓力不斷累積便容易促發家庭暴力。 

„ 個人系統:包括個人的心理反應、特質或原生家庭的文化。一位曾受虐 或目睹暴力的兒童比一般非暴力家庭成長的兒童有較高的可能會施 暴。顯見原生家庭對家庭暴力的影響。也有研究指出施暴者的性格較孤 僻或權威與其暴力行為有所關連。 

(10)

5 家庭暴力的循環歷程 

壓力期:  為家庭暴力的蘊釀時期。在這個時期,引起家庭暴力的潛在因素已 經存在,雙方關係開始緊張,形成一觸即發的態勢,像是一個輕輕 碰一下就會失去平衡的天平,此時受虐者會有「如臨深淵,如履薄 冰」般戰戰兢兢的心情。此時還不致於有激烈的爭吵,多以冷戰的 方式出現,偶而會有小型的爭吵。這段期間也是制止暴力發生最有 效的時期,如雙方能進行有效的溝通,整個暴力循環可能尚未展開 時,就予以終結。隨著暴力循環發生次數的增加,壓力期會逐漸縮 短,甚至這段蘊釀期會完全被省略。 

 

爭執期:  為家庭暴力導火線的介入時期。此時在壓力期的平衡狀態已經被破 壞,雙方開始會有大型的爭吵,爭執情形進入白熱化階段。這個時 期通常就直接引出暴力行為,一般而言,這段期間已經開始有心理 虐待的行為,如用辭羞辱對方、威脅對方要進行暴力行為、意圖強 迫改變對方行為等。在這些歷程後,就會直接引出身體暴力的行 為,即施暴者意圖以暴力行為中止爭執,維持絕對優勢。同壓力期 一般,爭執期也會隨著暴力循環次數的增加而縮短,甚至在爭執期 一開始或根本沒有發生爭執的情形下,暴力行為就會發生,這是因 為暴力行為已經成為一種習慣了。 

 

虐待暴力期:  為暴力行為正式開始的階段。經過上述兩個階段的蘊育而產生 出具體行為,這個時期的暴力以身體虐待及性虐待為主。在一 連串的暴力行為(如拳打腳踢、強暴)後,這個時期的受虐者往 往因為極度的驚嚇而覺得腦中一片空白,等到暴力行為結束後 才開始會有情緒的知覺。她們通常先是覺得困惑,然後感覺到 恐懼、害怕,接著會產生憤怒及無助等較複雜的情緒。這個時 期會隨著暴力行為次數的增加而漸漸成為暴力循環的全部,因 為施暴者學習到直接採取暴力行為是解決問題、中止爭執、紓 解壓力及維持家庭地位優勢最快的方式,而且通常不會受到任 何懲罰。當家庭暴力次數增加,甚至成為一種常態或習慣時,

暴力循環就只是虐待暴力期的延續,其他的階段已無發生的必 要。 

 

蜜月期:  為家庭暴力的暫時停歇時期。此時施暴者通常會竭盡所能的示好、

道歉,也會做一些彌補性的行為。又或是否認、縮小、合理化先前 的暴力行為,而受害者通常在此階段會有暴力已經結束的錯覺,但 其實只是暫時停歇而已,很可能另一個暴力循環又會開始。由於施

(11)

暴者在此時可能會比平常更加討好受虐者,再加上與虐待暴力時期 比較起來,實在是差距很大,因此受虐者常常會因為「他還是很愛 我的。」、「他只是一時衝動。」等想法而覺得心軟,沒有採取任何 阻止家庭暴力的措施。而在施暴者看來,他會覺得「反正她一定會 原諒我。」、「只是哄哄她、道個歉,也不會很難取得她的原諒。」,

使用暴力對施暴者而言,只有好處而沒有壞處,因此其暴力行為或 會變本加厲。和壓力期與爭執期相同,蜜月期也會隨著暴力循環次 數的增加而縮短,甚至消失,因為施暴者漸漸將暴力視為理所當然。 

   

 

(12)

6. 家庭暴力的防治策略(三級預防概念)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只是在於提供直接與危機介入的服務,其最終的工作目標是 希望能終止家庭暴力的循環,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預防層次  目標  運作層次  方法 

初級預防  z 覺醒大眾對家庭暴 力的認知 

z 倡導家庭和諧 

社會層次  z 降低社會性的暴力 來源  (如失業、歧視 等) 

z 摒除暴力合法化的 現象 

z 提倡社區協作,降 低家庭孤立性  z 透過教育改變性別

角色定型 

z 提倡婚前及家庭教 育 

二級預防  z 辨識暴力潛藏因素  z 提供監視的功能  z 及早發現,及早介入

專業人員  運用風險管理的概念  z 發展偵測危機因素

的方法 

z 訓練醫療、社工、

老師、警察等專業 人員及早辨識的能 力 

z 提供介入方案,以 防惡化 

三級預防  z 降低暴力重複發生 的機會,以減低受害 人的傷亡 

專業人員  z 急診檢傷、驗傷  z 緊急安置 

z 法律協助  z 警方介入  z 司法訴訟  z 安全計劃擬定  z 心理輔導  建議參考資料: 

z 《從公共衛生角度處理家庭及性暴力研討會文集》(2003 年)  z 香港大學虐兒及虐偶研究報告  (2005 年) 

z 天水圍家庭服務檢討報告  (2004 年) 

z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家庭暴力資料庫www.hkcss.org.hk/fs/er   

(13)

第二章:虐待兒童面面觀   

雷張慎佳  防止虐待兒童會 

總幹事   

大綱   

1. 虐兒定義和形式 

2. 怎樣才能保障兒童得到保護  3. 保護兒童的工作 

4. 倡議的成果 

5. 保護兒童工作的回顧和里程碑  6. 保護兒童工作的思考 

7. 跨專業合作,全方位介入  8. 展望未來的工作方向  9. 十項建議 

     

(14)

1. 虐兒定義和形式  重要的問題

I. 虐兒的定義和為何要介定 II.怎樣才能保障兒童得到保護 III. 保護兒童工作的回顧和里程碑 IV.跨專業合作,全方位介入

   

1.1   虐兒的定義 

   

(15)

1.2  虐兒的形式: 

 

 

 

   

(16)

1.3   保護兒童定義 

   

1.4  為何要介定 

I. 為社會求共悉、定底線  II. 使孩子得保護   

 

1.5  如何介定 

I. 以全人健康為本  (Holistic Growth & development) :  身、心、靈    II. 以社會參與  (包括成人及孩子,政府、專業人士和市民)擬定  III. 參考國際標準和指標介定 

IV. 訂下指標及指引以可量度為評估的標準     

 

(17)

2. 怎樣才能保障兒童得到保護  2.1  兒童需要那方面的保護 

• 身體方面      Physical 

• 心理及情緒方面  Psychological & Emotional 

• 社交,群體方面    Social 

• 經濟方面      Economic 

• 學業方面        Academic 

• 醫療方面      Medical 

• 房屋方面      Housing   

2.2  怎樣提供以上的保護   

• 政策配合:  前瞻性而非補救性而矣 

• 法例:  全面反映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 教育: 

•   家庭       

•   學校    兒童友善,無暴力的文化   

•   傳媒 

• 服務:  保護兒童的機制   

• 行政:  以兒童為本,家庭為重     

參考問題: 

a)  兒童需要那方面的保護  b)  怎樣提供以上的保護 

c)  誰的責任去提供以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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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障兒童的模式  預防的層面   

第三層   

針對被虐兒童及家庭 

• 及早發現並輔導被虐待的兒童及家庭   

• 建立保護安全網     

第二層   

針對高危兒童及家庭 

• 及早發現高危兒童及家庭   

• 建立保護安全網     

第一層 

針對集體參與   

• 全面改革  :集體參與 

• 影響價值,態度,認知及行為   

2.4  預防工作策略多元化 

配合新媒體:網誌、網頁、Youtube、短訊、熱線 

 

(19)

3. 保護兒童的工作  I. 意識提高 

II. 參與求助及舉報  III. 家庭探訪  :  研調顯示 

z 不再孤單  UCLA Loneliness Scale   

z 不再抑鬱  Chinese Depressive Symptom Scale  z 減少虐兒  Child Abuse Potential Inventory    z 減低壓力   

z 積極改善其他問題      IV. 推動社區關懷及支援    V. 成為義工及同行導師  VI. 資助及捐助 

VII. 經驗交流及分享:本地及海外   

4 倡議的成果  I. 虐兒委員會  II. 專門服務 

III.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課  IV. 醫院管理局:虐兒個案統籌醫生 

V. 警務署:保護兒童政策組、虐兒個案調查組  VI. 保護兒童資料系統 

VII. 法例修訂  (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 

學校禁止體罰、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的修訂)  VIII. 兒童性侵犯個案的處理 

IX. 死亡個案檢討機制  X. 性罪犯名冊 

XI. 立法會通過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XII. 跨境家庭的政策的討論及立法會成立政制及內地事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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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護兒童工作的回顧和里程碑 

¾ 政策 

• 零至五的發展                                    

• 兒童發展的先導計劃 

• 社區保姆 

• 扶貧的建議 

• 中港家庭一年多次的證件   

¾ 法例 

• 修改了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的一部份    

• 修改了刑事證人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Vulnerable  Witnesses Ordinance 

• 錄影可作呈堂證供 

• 刑事責任年齡從七歲至十歲 

• 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虛擬、管有有罪) (判刑守則) 

• The Statement on the Treatment of Victims and Witnesses  對待受害 者及證人的陳述書 

• Pre‐trial Witness Interviews by Prosecutors (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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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護兒童工作的思考 

¾ 政策 

• 找不到兒童的政策   

• 兒童在政策發展中未有地位 

• 施政報告?政策增加或修訂前的兒童評估? 

• 預防的政策不徹底 

• 無中港兒童及家庭議事的平台   

• 無兒童權利落實的議程和時間表 

¾ 無作出全面的檢討和修訂    

¾ 無全面立法禁止體罰 

¾ 對支援家庭、停止疏忽照顧的法例保障和預防不足 

¾ 無性罪犯名冊、入職審查 

¾ 無獨立的嚴重及兒童傷亡個案檢討機制 

¾ 預算及撥款 

• 預防的政策無配合資助 

¾ 中央資料 

¾ 量度成效的研調 

• 虐兒及家暴的底線研調、住戶調查到 2004/05 年才有 

• 兒童權利的研究有限、經費缺乏 

¾ 政策議訂者、專業人士兒童權利的培訓 

¾ 兒童人權的教育不足 

¾ 傳媒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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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跨專業合作,全方位介入    a.  對暴力零容忍政策  b.  及早發現,  適切介入   

c.  教育、社會福利、警察、醫療  等系統的多專業介入,互相支援和轉介 個案   

d.  塑造兒童安全友善的環境及落    實尊重兒童最大利益的承諾     

7.1   暴力零容忍 

• 配合教育及法例推行 

• 輔導治療施暴者及兒童 

• 立法全面禁止體罰(  已有二十六個國家落實,以瑞典  1979 年立法為藍本)   

26 Countries Have Banned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Advocated Positive Discipline 

 

(23)

8    展望未來的工作方向    表一 

  表二 

(24)

9    十項建議 

a) 成立獨立的兒童平台    b) 落實兒童權利綱領    c) 詳細落實計劃的指標    d) 改善現時保護兒童的制度   

„ 協調託兒中心、學校等組織   

„ 跨專業合作   

„ 兒童及家庭參與   

„ 專業人士訓練及監督   

e) 增撥資源於家庭探訪計劃及預防工作   

f) 建立中央資料庫以量度、收集、分析及發放保護兒童資訊    g) 修訂所有有關兒童及家庭的法例   

h) 立法禁止體罰   

i) 建立共融的視野及尊重兒童權利    j) 確保兒童的參與及意見得到尊重     

 

(25)

參考資料: 

表一:防止虐待兒童會的工作歷程及服務統計數字 

  表二:生命線上的支援 

18 歲以上   

¾ 預防兒童性侵犯 

¾ 生命教育 

¾ 放下藤條‧重拾歡笑 

¾ 朗晴小組 

¾ 好媽媽互助網絡 

¾ 體罰以外管教方法 

¾ 家長科技資訊  12‐17 歲 

 

¾ 童歡部落 

¾ 兒童議會  6‐11 歲 

 

¾ 兒童治療小組 

¾ 兒童網上安全 

¾ 兒童情牽黃大仙 

¾ 喜悅在家 

¾ 愛常在 

0‐5 歲  ¾ 優質家長      家庭探訪 

¾ 生之喜悅      義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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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了解親密伴侶的暴力問題 吳國棟

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 助理總幹事

大綱

1. 親密伴侶暴力的定義 2. 親密伴侶暴力虐待的方式 3. 親密伴侶暴力的社會問題

4. 施暴者與受害人的防治與支援服務

(27)

1. 親密伴侶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最常见的形式是出自親密伴侣的暴力,「親密伴侶暴力」會於同性 或異性關係中發生,施暴力者涉及丈夫、前夫、男友、或前男友,但「受虐者」

施並非只限於女性,男可性也有可能是「受虐者」。 2. 親密伴侶暴力虐待的方式

„ 身體上的虐待

是指刻意以強大體力如推撞、使不能呼吸﹝窒息﹞、搖晃、掌摑、拳打、火燒、

或用武器、禁閉等方式對待另一人,而有機會導致死亡、傷殘、受傷或身體傷害。

„ 心理/情緒上的虐待

這對受害人的創傷是以恐嚇行為,高壓﹝強制﹞手段如屈辱受害者、控制受害者 可以或不可以做什麼、扣壓資訊、孤立受害人與朋友及家人往來、封鎖金錢或其 他物資。

„ 性虐待

性虐待可分為三類:(1) 以強暴強迫一個人非自願性參與性行為,不論完成與 否;(2) 利用一個人因病、殘障、或受酒精/藥物、或因受恐嚇/壓力、或無法明 白行為的性質而無法退出參與、或不願意參與的意圖或完成性行為;及(3) 暴力 性接觸。

5. 親密伴侶暴力的社會問題

„ 在親密關係中,女性受虐者較常出現、較嚴重、較重複地在經濟弱勢的鄰里 區域出現。

„ 親密伴侶暴力對醫療及社會服務帶來的負擔

很多親密伴侶暴力對受虐者帶來嚴重身心創傷的後果。例如:親密伴侶的暴力會 與若干不幸的健康問題,如性傳染病有愛滋病,婦科失調問題;為醫療及社會照 顧帶來昂貴的負擔。

„ 虐待兒童問題

兒童有可能因在父母發生親密伴侶暴力事件中受傷害。而親密伴侶暴力大部份與 兒童虐待相重疊。據一些研究資料顯示,母親曾被虐的兒童,比其他母親沒有被 虐待的兒童較多因父母間的親密伴侶暴力而受傷或虐待。

„ 親密伴侶暴力與負面的健康行為

據一些研究結果指出暴力程度愈嚴重,其引致負面健康行為出現的機會愈強。

¾ 涉及高危的性行為

• 無保護的性

• 減用避孕套

• 過早的性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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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不健康的性伴侶

• 多個性伴侶

• 以性作交易食物、金錢、或其他物件

¾ 使用有害的物質

• 吸煙

• 飲酒

• 飲酒駕駛

• 違法使用藥品

¾ 不良的飲食行為

• 節食

• 濫用節食藥物

• 暴食

¾ 濫用健康服務

„ 親密伴侶暴力帶來其他的問題或改革

「親密伴侶暴力」個案有增無減。根據社會福利署資料, 2007 年錄得 6,404 宗配偶虐待個案,女性受害人佔 80.7% ,平均每天錄得 17.5 宗新增個案。

按推論估計,大約 1/10 對夫婦經歷家庭暴力。共有 160,000 對夫婦經歷家庭暴力 (陳高凌,2005)。

¾ 單親家庭數目增加

¾ 家庭悲劇的增加

¾ 法律改革)

• 以保護令及物業令取代強制令。

• 簡化申請保護令及物業令的表格,讓申請人可以自行完成填寫表格,以 便警察把令交給施虐者。而申請緊急保護令亦須簡化其申請程序,讓 申請人可自行入申請表。

• 建議在香港設立特別處理與家庭暴力有關的民事或刑事個案。

• 在保護令及物業令上加上逮捕權書。

¾ 重新探索「親密伴侶暴力的迷思」

• 「家庭的私隱性」和「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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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暴者與受害人的防治與支援服務

政府及社會服務機構在防治「家暴」及支援受害人的工作如下:

6.1 「親密伴侶暴力」的防治

6.1.1 婚前的心理輔導及教育活動內容

9 建立正確的結婚觀念,不要因為下列原因而結婚

• 逃離家庭

• 反抗父母

• 因為已失身

• 因已屆適婚年齡

• 因為他/她對我好 9 婚前應有的心理建設

• 深入地了解未來伴侣

• 與對方的家人建立良好的關係 9 迎接新生兒童的心理準備

¾ 認知新生兒會帶來的家庭衝擊,如生活作息的改變

¾ 經濟上的負擔 4.1.2 婚後生活的協調

9 建立彼此扶持的親密關係

¾ 相互尊重

¾ 增加彼此的心理親密度

¾ 滿足的性生活

9 協商建立家庭的經濟管理方法 9 家事的分擔

4.1.3 可推廣的預防教育課程 課程容可以包括:

¾ 婚姻真實面貎

¾ 金錢的管理

¾ 夫妻之間的溝通技巧

¾ 憤怒情緒的處理

¾ 以建設性的態度解決衝突

¾ 家庭角色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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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可以包括:

¾ 夫婦學習因應壓力的知識、技巧

¾ 協助家庭解決問題的資源及獲取途徑

¾ 育兒的知識與技巧

¾ 提供有關兒童、青少年發展的知識

4.2 支援受害人及施虐者福利服務

4.2.1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是由經驗豐富的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的專責 單位。社工會為虐兒和虐待配偶個案的受害人、施虐者及其家人提供一系 列一站式的服務,包括外展、背景調查、危機介入、法律保護、深入個案 和小組治療。如有需要,社工亦會安排各項服務轉介,例如法律援助、學 校和宿位安排等。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接受直接申請或由任何機構轉介 接受虐兒和虐待配偶服務的個案。

4.2.2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

社署接到的虐兒和虐待配偶個案會由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處 理,而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亦會為虐兒和 虐待配偶個案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輔導和實質援助。

社署及非政府機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會為遭受性暴力侵 犯的人士,提供輔導服務、危機介入、治療及支援小組、陪同報警(如有 需要)及安排其他服務轉介,包括臨床心理服務、 經濟援助 、法律服務、

學業和就業安排、 住屋安排 (例如體恤安置、有條件租約計劃)及其他社 區資源。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接受直接申請或任何機構的轉 介。

4.2.4 醫務社會服務

公立醫院和專科診所的醫務社會工作者會透過來自醫護人員、警方或其他 機構的轉介,及病人或其家人的直接申請,接獲虐兒、虐待配偶和性暴力 個案。

醫務社會工作者會為虐兒、虐待配偶和性暴力個案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 輔導、實質援助,以及轉介病人申請復康服務和有關社區資源等。

4.2.5 臨床心理服務

社署轄下五個臨床心理服務課的臨床心理學家會為出現心理症狀的受害 人及其施虐者提供評估及治療服務。這些個案包括家庭暴力及其他性暴力 個案中的受害人及其施虐者。此外,臨床心理學家亦協助處理暴力個案的 社工,提供諮詢服務。臨床心理服務課會接受社署各單位轉介的個案。

部份非政府機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及醫院管理局轄下主 要的普通科醫院也設有臨床心理服務,為有關家庭暴力及性暴力個案提供 協助。前者通常接受 由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或指定的非政府 機構轉介的個案;後者一般只受理經由醫生或精神科醫生轉介的個案,除

(31)

非有關個案同時也接受醫院管理局的精 神科服務,否則通常只有住院治 療的個案才會獲跟進。

4.2.6 支援證人計劃

為加強對受虐兒童在刑事審訊程序中作供時的支援,社署與警方成立支援 證人計劃,為需要在法庭以電視直播聯繫系統作供的受虐兒童提供支援 者,陪伴其出席有關案件的聆訊。支援證人計劃亦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提供支援服務。有關申請安排支援者,會由警方向社署提出。

4.2.7 婦女庇護中心

現時本港有五間地址保密的婦女庇護中心提供臨時居所和支援服務予面 臨家庭暴力或家庭危機的婦女及其子女,分別是維安中心、和諧之家、恬 寧居、昕妍居及曉妍居。庇護中心會提供廿四小時入住宿舍服務。庇護中 心接受直接申請或任何機構的轉介。

 

維安中心 熱線電話: 2793 0223

網址: http://www.poleungkuk.org.hk   和諧之家 熱線電話: 2522 0434 網址: http://www.harmonyhousehk.org   恬寧居 熱線電話:2787 6865 網址: http://www.cfsc.org.hk 

昕妍居 熱線電話:2890 8330 網址: http://www.poleungkuk.org.hk 曉妍居 熱線電話:2243 3210 網址): http://www.poleungkuk.org.hk  4.2.9 危機介入及支援中心(芷若園)

東華三院營辦的芷若園是一項危機介入支援服務,主要為性暴力 受害人,面臨家庭暴力或其他家庭危機的個人或家庭,提供全面 的援助,包括 24 小時熱線、外展服務和短期住宿服務。 芷若園 接受直接申請或任何機構的轉介  (芷若園 24 小時熱線:18281,網 址:http://ceasecrisis.tungwahcsd.org)  

4.2.10 家庭危機支援中心(向晴軒)

香港明愛營辦的向晴軒,旨在提供避靜設施及綜合服務,協助受到極大壓 力或面臨危機,包括家庭暴力問題的人士,處理本身情緒和尋求積極解決 家庭問題的方法。向晴軒接受直接申請或任何機構的轉介(向晴熱線: 18 288 [24 小時] 網址:http://fcsc.caritas.org.hk )。

4.2.11 施虐者輔導先導計劃

社會福利署 (社署) 於二零零六年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三月期間,推行了施 虐者輔導先導計劃 (先導計劃)。先導計劃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由非政 府機構香港家庭福利會 (家福會) 推行,而第二部份則由社署推行。家福

(32)

會已完成其計劃及提交報告。 至於社署的計劃,中期報告已經備妥。社 署會繼續蒐集計劃完成 12 個月後的跟進數據,並於屆時發表總體報告。

 

4.2.13 熱線服務

遭受家庭暴力(包括虐待兒童)及性暴力的受害人 可透過熱線服務獲得褔 利服務資訊及即時援助。 這些熱線會由社工或義工接聽,或透過電話轉 駁 系統操作,包括:社署熱線 24 小時 :2343 2255

[全日 24 小時運作的互動話音系統 ,讓來電者查詢福利服務資料及索取資 料傳真。由 2008 年 10 月 31 日 起,社署進一步加強熱線服務,社工會於 全日 24 小時當值,為來電者提供即時輔導、支援和諮詢服務,並安排適 切的跟進服務。當中,社署社工的當值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 下午五時及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公眾假期除外);其餘時段,來 電者可以選擇按” 0” 字,將電話轉駁到東華三院熱線及外展服務隊,

與當值社工聯絡或選擇留言。]

向晴 24 小時熱線:18288 網址:http://fcsc.caritas.org.hk    芷若園 24 小時熱線:18281

網址:http://ceasecrisis.tungwahcsd.org   

人間互助社聯熱線(電話轉駁糸統):1878668 [24 小時]

群福婦女權益會風雨同路熱線:3145 0600

[星期一至四: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網址:http://hkaids.med.cuhk.edu.hk/sjhiv/wcomp8/c4.htm 風雨蘭:2375 5322

[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 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網址:http://rainlily.rapecrisiscentre.org.hk/

虐待兒童

防止虐待兒童會:2755 1122

[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網址:http://www.aca.org.hk 護苗基金:2889 9933

[星期一至五: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網址:http://www.ecsaf.org 預防自殺

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2389 2222 [24 小時]

網址:http://www.sbhk.org.hk 生命熱線: 2382 0000 [24 小時]

網址:http://www.sps.org.hk

撒瑪利亞會- 24 小時多種語言防止自殺服務:2896 0000 網址:http://www.samaritans.org.hk/

(33)

4.2.14 危機處理服務

和諧之家的社工駐守在屯門醫院、博愛醫院、將軍澳醫院和基督教聯合醫 院為受家庭暴力影響的人士提供即時危機支援;使危機變為轉機,為絕望 家庭注入新希望。查詢電話:2959 3657(屯門醫院), 2310 0126(將軍澳醫 院和聯合醫院),29593657(博愛醫院)。駐守急症室的服務時間:逢星期二 至六,晚上七時至凌晨十二時 (公眾假期照常服務)。

網址:http://www.harmonyhousehk.org/chi/serviceimage/service4_chi.htm 4.2.15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

這項計劃是提供經濟援助給因暴力罪行,或因執法人員使用武器執 行職務以致無辜受傷的人士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因傷死 亡)。 如申請人或死者與罪犯為同一家庭的成員,並於罪案發生時 居於同一地點,則在特別情況下委員會才會考慮發放援助(電話:

2892 5220)。

網址: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ocsecu/sub_crimin alan/

(34)

第四章:兒童、法律與家暴  莊耀洸 

香港教育學院  專任導師  大綱: 

1.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審議結論對體罰兒童的關注和意見 

2. 委員會的審議結論對凌辱、忽視、虐待、暴力對待兒童的關注和意見  3. 香港立法會曾討禁止體罰的問題 

4. 香港法律容家長體罰 

5. 核准院舍禁任何種類的體罰  6. 禁幼兒中心體罰 

7. 禁學校體罰欠阻嚇力  8. 法定監護權不包括體罰 

9.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適用範圍和定義 

10.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裡的強制令的種類及執行條文 

(35)

甚麼是健康?   

世界衛生組織(WHO) 

「一個完整的身體、心理及社交狀況,而非單是無病或虛弱」(WHO 2001,p.1)     

第一部份: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審議結論和特區政府的回應 

1.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審議中國執行《兒童權利公約》審議 結論(9/2005)報告第四十七及四十八段提及對體罰問題的關注和意見: 

 

1.1  委員會的關注 

y 「由於香港特區…沒有立法禁止在家中施行體罰,委員會擔心在特區仍有 家庭施行體罰。」(第 47 段) 

 

1.2  委員會的建議   

y 「制定法例明確禁止家庭、學校、機構及其他所有場所(包括懲教機構)

施行體罰」,及;(第 48 段) 

y 「加緊推行公眾教育及公眾意識運動,藉此宣傳以非暴力方式教導兒童嚴 守紀律,從而改變市民對體罰的看法。」(第 48 段) 

 

1.3  香港特區回應(3/2006)   

現時有法例保障兒童免受虐待,並且懲處對兒童做出涉及傷人或其他刑事罪 行的施虐者。同時,我們亦會繼續加強家長教育,避免他們在管教子女時做 出過份激烈的行為而演變成虐待。這些工作需要在思想上作出循序漸進的改 變。「我們一向重視對兒童、家長及公眾推行的預防虐待兒童的教育活動。在 這方面,我們的工作包括: 

y 在學校及幼兒中心等地點教育兒童認識有關虐待兒童的性質和危險,並教 導他們如何保護自己;   

y 我們推行家長教育活動,使他們認識有關兒童成長的知識,和建立正面的 親子關係,以防虐待兒童事件的發生。在策劃家庭服務轉型時,我們特別 強調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在預防方面的服務,例如加強家長教育;以及    y 我們教育公眾,處理及防止虐待兒童的問題,並鼓勵有需要的人士及早尋

求專業的協助。 

 

2. 委員會審議中國執行《兒童權利公約》審議結論(9/2005)報告第五十五、五十 六、五十八及五十九段提及對凌辱、忽視、虐待、暴力對待兒童的關注和意 見:

2.1  委員會的關注 

委員會雖然知道香港特區已致力增加有關的社工人數,但仍關注特區所推行

(36)

的政策及計劃未能有效協助暴力事件中的受害兒童。(第 55 段)   

2.2  委員會的建議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加緊在全國各地採取各種措施,以打擊凌辱、忽視、虐待 以至暴力對待兒童的惡行。有關措施包括強制要求那些在公事上須接觸兒童 的人員(如醫生、教師、社工),一旦發現有人虐待兒童,便須立即舉報,以 及設立熱線專門為兒童服務。(第 56 段) 

 

就香港特區而言,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下述措施:(第 57 段) 

y 更加明確界定各種形式的性侵犯行為,並加強對在公事上須接觸兒童的專 業人士的培訓,以便他們識別、處理、防止各種暴虐行為; 

y 加緊協調和跟進關於兒童受到凌辱、忽視和虐待的個案,確保所有受虐兒 童及其家屬獲得社會服務和有關協助;   

y 不管施虐者是否來自受害人的家庭,均須確保調查人員對有關各方一視同 仁。   

 

委員會很高興…香港特區在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至十六日期間派出代表,前 往泰國出席東亞及太平洋區域諮詢會議。此外,委員會感謝締約國在二零零 五年五月十六至十七日期間在北京召開國家級諮詢會議。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按區域諮詢會議的討論結果採取有關措施,與民間機構合作,致力確保所有 兒童免遭受身體、精神或性方面的虐待,並研究如何採納具體以至有時限的 行動計劃,以防止和應付暴力及虐待事件。  (第 59 段) 

 

2.3  香港特區回應(3/2006)   

社會福利署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指引),為各專業人士在辨識 及轉介虐待兒童個案給社工及警方調查和跟進提供了指引。我們相信透過加 強訓練及協調處理虐待兒童個案,前線專業人士會更能有效處理在日常工作 中遇到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社會福利署的熱線服務為虐待兒童個案的受害人及有管教兒童問題的家庭提 供即時輔導及轉介服務。   

 

我們已加強有關辨識、處理和預防虐待兒童及家庭暴力的服務及訓練。為進 一步把處理家庭暴力的培訓範圍擴大,令內容更加深入,社會福利署現正編 製一套包括三個級別的培訓課程,涵蓋家庭暴力的各項核心課題。第一級別 的課程為相關專業人士(例如社工、警務人員、醫務人員、教師等)和地區 人士(例如區議員)對家庭暴力的基本認識提供培訓。第二和第三級別的課 程分別着重以下兩點-   

(37)

y 培訓社工和其他前線人員對各類家庭問題的危機評估和介入技巧;   

y 就家庭暴力的專門課題提供進階技巧和複修訓練. 

 

社會福利署轄下六隊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為虐待兒童個案的受害人及其家 人(無論懷疑施虐者是否家人)提供整合的服務。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所 提供的服務包括外展服務、危機介入、個案及小組治療,和為兒童提供法定 保護。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會全面照顧受虐兒童及其家人的需要,

更會在調查及介入過程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緊密合作。   

 

(38)

第二部:香港有關體罰兒童的法律及爭議   

3. 香港立法會曾討禁止體罰的問題   

y 張超雄議員提問  (18/10/2006)   

據報,一名母親因責打其七歲兒子手部,以致他離家出走,該母親其後因涉嫌虐 待兒童而被拘捕。香港大學於二○○五年進行的一項有關虐待兒童的研究結果顯 示,約 44%的父母受訪者承認曾向子女施行體罰或身體暴力。就此,政府可否告 知本會,父母向子女施行體罰是否觸犯香港法例;若是,所觸犯的法例為何?(立 法會提問第 8 條) 

 

y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回答   

在現行法例下,沒有指定條文禁止家長向子女施行體罰,但這並非表示家長可以 對子女施行暴力。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2 章)第 27(1)條,任何 超過 16 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 (包括家長),如故意襲擊或虐待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

虐待,其方式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 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10 年。有關人士亦可能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 體傷害或普通襲擊,分別觸犯該條例第 39 和 40 條因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 禁一至三年。  (18/10/2006)   

 

4. 香港法律容家長體罰  

《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26 條: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   

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 2 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危害,或以致 該兒童的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即屬犯罪─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10 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3 年 

(由 1911 年第 30 號第 2 及 5 條修訂;由 1991 年第 50 號第 4 條修訂;

由 1995 年第 68 號第 50 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27 U.K.] 

 

第 27(1)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1)  任何超過 16 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 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

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 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

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

(39)

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由 1991 年第 50 號第 4 條修訂)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10 年;或  (由 1950 年第 22 號附表修訂;

由 1995 年第 68 號第 51 條修訂)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3 年,(由 1995 年第 68 號第 51 條修訂)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 16 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 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 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 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 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 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2)  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 消除,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 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3)  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 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第 39 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可處監禁 3 年。(由 1950 年第 24 號附表代替。由 1991 年第 50 號 第 4 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4 U.K.] 

 

第 40 條:普通襲擊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 處監禁 1 年。(由 1950 年第 24 號附表代替。由 1950 年第 22 號第 3 條修 訂;由 1991 年第 50 號第 4 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47 U.K.] 

 

「普通襲擊」包括: 

襲擊(Assault):蓄意或鹵莽地威脅使用即時及非法暴力  毆打  (Battery):蓄意或鹵莽地使用非法暴力 

襲擊及毆打通稱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對普通襲擊的辯解   

I. 同意 

II. 日常生活接觸 

III. 合理行動,防止別人受傷  IV. 保護自己 

(40)

VI. 管束學生以保護財物,維持學校良好秩序及紀律等  VII. 家長溫和合理體罰 

 

英國案例   

隔著短褲打臀部三下未違歐洲人權公約   

hit three times on the buttocks, through his shorts) with a rubber‐soled gym  shoe not violate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Costello‐Roberts  v UK [1994]1 FCR 65   

家長對子經年打籐並留下幾道疤痕,法庭仍認為這屬家長合理體罰子女    A parent beat the child by caning and there were several physical scars left by  the canings, which took place over a period of years.    It was still regarded by  the court as reasonable chastisement. A v UK (1998) The Times, 1 Oct     

5. 核准院舍禁任何種類的體罰     

香港法例第 298A章《罪犯感化規則》 

第 37 條:紀律 

(1) 核准院舍的院長及職員須以個人影響力維持院舍的紀律,院長並須制 訂及實行一套獎勵及特惠制度以便促進院舍的紀律,但該制度須由署 長批准。   ( 1973 年第 42 號法律公告)   

(2) (a)  居住在核准院舍的受感化者不得受到任何種類的體罰。   

(b)  就本條而言,“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  一詞包括打、摑、搖,

或蓄意施加任何形式的肉體痛楚作為懲罰。 

(3)  如為維持核准院舍的紀律而必須懲罰受感化者,可採用以下其中一種 方法─ 

(a)  取消獎勵或特惠,或暫時喪失獲提供康樂活動的權利; 

(b)  派遣額外工作。 

(4)  居住在核准院舍的受感化者不得對院舍的其他受感化者施行任何形 式的懲罰。   

(5)  院長須備存及保存一本簿冊(稱為懲罰紀錄簿),記錄根據本條條文所 施加的任何懲罰。該等懲罰亦須記錄在被懲罰的受感化者的個人個案紀錄 內。   

 

6. 禁幼兒中心體罰   

香港法例第 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 

規例 15:「任何人不得對(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規例 45R:「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41)

 

7. 禁學校體罰欠阻嚇力     

香港法例第 279A章《教育規例》 

第 58 條:「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   

y 1991‐2004:有罪不罰  (罰款$5000 及監禁 1 年)  y 自 2004:罰則竟被刪除(無界定體罰)   

y 對比:《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3 條,可被監禁 3 年及罰款 20 萬元。 

 

8. 法定監護權不包括體罰     

香港法例第 213 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39 條(2)「…“控制”(control)  一詞包括藉處罰(體罰除外)、約束及懲戒等方 法加以控制,而所謂處罰、約束及懲戒,是指父母有權合法地向其子女施加 的處罰、約束及懲戒。」 

       

(42)

第三部:家庭暴力與法律   

9. 香港法例第 189 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適用範圍和定義   

第 2 條:釋義及適用範圍 

“未成年人”(minor)  指未滿 18 歲的人;   

“指明未成年人”(specified minor)  指— 

(a)  屬有關申請人或答辯人的子女(不論是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 的未成年人;或 

(b)  與有關申請人同住的未成年人;   

“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   

包括婚姻雙方通常共同居住的居所,不論該居所是否同時被其他人佔用; 

“同居關係”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 

  (a)  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不論同性或異性) 之間的關係;及   

(b)  包括已終結的該等關係;   

“同居關係一方”(party to a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      不包括該段關係的另一方的配偶或前配偶;   

 

第 3 條:區域法院發出強制令的權力︰配偶及前配偶* 

 

第 3B 條:區域法院發出強制令的權力:同居人士及前同居人士 

第 3B 條(2)  為裁定兩名人士(“雙方”)是否處於同居關係,法院須顧及該 段關係的所有情況,包括而不限於攸關該個案的任何以下元素—   

(a)  雙方是否在同一住戶內共同生活; 

(b)  雙方有否分擔其日常生活中的事務及責任; 

(c)  該段關係是否具穩定性和永久性; 

(d)  雙方之間在開支分擔或經濟資助方面的安排,及在財政方面依靠對方 或互相依靠的程度; 

(e)  雙方之間是否有性關係; 

(f)  雙方有否分擔對某指明未成年人的照顧和供養; 

(g)  雙方共同生活的理由,及彼此承諾共度人生的程度; 

(h)  雙方在與親友或其他人士交往時的行為,是否恰如處於同居關係中的 兩方,及雙方的親友或其他人士是否如此看待雙方。 

(43)

10.  香港法例第 189 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裡的強制令的種類及執行條 文 

I. 禁制騷擾令  ( a non‐molestation order)  II. 驅逐令  ( an exclusion order) 

III. 重返令  ( an entry order) 

IV. 參與計劃令  (participation in programme order)   

V. 更改或暫停執行管養令及探視令  (Variation/Suspension of  Custody/Access order)   

 

根據該條例,法院有權發出命令逮捕違反命令的人。 

(44)

參考資料   

兒童體罰方面的參考資料: 

1. 聯合國高級事務人權專員有關國際法網址:http:

//www2.ohchr.org/english/law/index.htm   

2. 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index.htm    3. 立法會:http://www.legco.gov.hk/chinese/index.htm   

4.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人權報告:http:

//www.cmab.gov.hk/tc/press/reports_human.htm   

5. 兒童權利論壇:http://www.cmab.gov.hk/tc/issues/child_forum.htm   

6. 趙文宗、洪雪蓮、莊耀洸編(2010)《社會福利與法律應用:溝通與充權》  。 香港:紅投資有限公司   

7. 社會福利署(2007)《處理虐兒個案程序指引》   

8. 趙文宗、林滿馨編(1999)《香港法律與社會工作》。香港:進一步多媒體。   

9.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提交的首份報告:對聯合國兒童權利 委員會所作之審議結論的回應,兒童權利論壇(文件第 CRF 1/2006 號)   

10. 參考網址   

11. Human Rights Reports,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Bureau:http:

//www.cmab.gov.hk/en/press/reports_human.htm   

12. Hong Kong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http://www.hklii.org/   

13. Judgments: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dgment.jsp    14. Judiciary:http://www.judiciary.gov.hk/    

15. Legislation Database: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   16. Legislative Council:http://www.legco.gov.hk/english/index.htm  

17.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http://www.ohchr.org    18.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Fact Sheets:http:

//www.ohchr.org/english/about/publications/sheets.htm  

19.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http://www.hkclic.org/   

家庭暴力及虐待配偶方面的參考資料: 

20. 莊耀洸「六。年。祭  回記天水圍滅門案死因研訊  」 明報2010.4.11 P08 版  (副刊世紀) 

21. 莊耀洸「從國際人權標準看家庭觀念」信報  2009.2.2 P29 版   

22. 曹文傑(2009). <<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謊言與真相.香港女同盟會、香港十 分一會、午夜藍及還我本色 

23. 燭光網絡(2009).  第 65 期.  香港家庭暴力@現在式‐‐‐前線社工眼中的家暴  24. 立法會(2007). <<2007 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25. 立法會(2007). <<2007 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二零零七年七月 二十日會議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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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Working Group on Combating Violence, “Procedural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Sexual Violence Cases (July 2002)”, HKSAR SWD   

33. 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 Cap 189, DVO 

34. Working Group on Combating Violence,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Child Abuse  Cases Revised 1998”, HKSAR SWD, 2001 edition 

35. Working Group on Combating Violence, “Guide to Participants of the  Multi‐Disciplinary Case Conference on Child Abuse ”, HKSAR SWD   

36. Working Group on Combating Violence, “Procedural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Battered Spouse Cases (2004)”, HKSAR S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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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8/104 of 20 December 1993, UN Document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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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The Alliance for the Reform of 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 For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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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Webpag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he UN Office of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http:

//www.ohchr.org/english/issues/education/training/   

47. Various papers on domestic violence can be found at the webpage of LegCo  Panel on Welfare Services, and its Subcommittee on Strategy and Measures to  tackle family Violence    (2004‐08) and 2007 Family Violence (Amendment)  Bill:http://www.legco.gov.hk/english/index.htm   

48. Leung Lai Ching, The Possibility of Mainstreaming Domestic          49. Violence Policy in Hong Kong, Oct 2008   

 

聲明  莊耀洸律師    法律(人權)碩士   

y 講義只作輔助講解及參考之用。倘同時參閱法例條文及判案書,更能了解 講議和講解內容。 

y 此講義、講解內容、問答環節,以至討論,均非作出法律意見,而是旨在 提高對有關問題的認識,如有需要,請另行尋求律師意見 

y 此講義並不是對法律全面而準確的描述,不可視為法律的詳細或具權威性 的說用 

y 版權所有,翻印須得作者同意   

y 對本工作坊內容有何意見,歡迎賜電郵:chongyk@ied.edu.hk        2010. 7. 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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