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系主任和導師:
鑑於學校近期仍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本學期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和校務會議中仍希望能 持續宣導相關法律知能,茲將相關訊息提供系上老師和導師,盼能於班會和上課時間繼續多加宣 導,以讓學生能瞭解正確的性侵害/性騷擾法律知能,為避免學生於不知情的狀況下誤觸法網,
毀了自己幸福的一生!!請老師您務必告知班上學生以下『不能不懂的法律常識』!!
『與未滿 16 歲之人發生性行為,須處以 3 年以下或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本校性平會統計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4 月 9 日止,本校已經發生五件跨校學 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其中一件已確定宣判;有四件與未滿 16 歲之人發生性行為。
根據我國的法令規範,不論男生還是女生(滿 18 歲以上),與未滿 16 歲人發生性關係,
皆屬『非告訴乃論』罪。
但若採強迫對方發生性關係,經查事證確鑿,一律處以刑罰!
『與未滿 16 歲之人發生性行為,須處以 3 年以下或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避免學生於不知情的狀況下誤觸法網,毀了自己幸福的一生!!請您務必告知班上學 生以下『不能不懂的法律常識』!!
根據我國的法令規範,不論男生還是女生(滿 18 歲以上),與未滿 16 歲人發生性關係,
皆屬『非告訴乃論』罪。
但若採強迫對方發生性關係,經查事證確鑿,一律處以刑罰!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犯罪
條文 年齡 刑罰
與未滿 14 歲之人性交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滿 14 歲之人猥褻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滿 16 歲之人性交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與未滿 16 歲之人猥褻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備註:
1.觀念:刑事案件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雖然民事可以和解,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2.非告訴乃論之罪:
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 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 辦,將會夠成刑法第 127 條之瀆職罪。
3.案例:20 歲之甲男與 15 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他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夜 並發生性關係,依據刑法第 227 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 甘情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常見的性騷擾→偷拍!
Q1:如果發現被偷拍,可有相關的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
目前刑法對於散佈偷拍(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等)影片的相關規範如下:
1.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即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 金,但此為告訴乃論之罪,故需受害者提出告訴,檢警方能依法偵辦追訴。
2.如果散布、播送、或販賣前開竊錄之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則觸犯刑法 315 條之 2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此亦包含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此行為者,二者最 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因為此種散播、播送、或販賣 之行為侵害個人法益外,並嚴重影響社會生活安寧,所以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只要犯罪 事實成立,檢警單位即可偵辦調查。
3.如果竊錄的內容涉及妨害風化的內容時,除前面所述的罪刑外,另外涉及刑法第 235 條散 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警方可依據網路的證據直接偵辦。
但在實務的經驗上,偷拍案件的處理極為棘手,因受害者通常會選擇不起訴來保護自己的隱 私,畢竟一起訴有可能會讓原本不知情的人都知道此事,反而受到更大的傷害。另就台灣展 翅協會多年經驗而言,偷拍論壇大部分架設於國外的伺服器,也形成國內檢調單位偵辦上的 困難。
Q2:如何預防偷拍?
1.於飯店旅館過夜,請仔細檢查面對床頭及浴室內之任何擺設。旅店內的梳妝台小燈罩、芳 香劑、冷氣孔、花瓶、緊急照明燈、時鐘、鏡子、圖畫及浴室的吹風機,都是很有可能被裝 置針孔攝影機的地方,可在投宿時先翻動這些用具,檢查有沒有異狀或不明的管線。
2.可購買簡易型偵測器,進房後自行掃瞄一遍,若有無線電波發射訊號,偵測 器即會閃燈警示。
3.或關燈,可避免偷拍器材拍攝下清晰的畫面。
4.即使是親密的男女朋友或夫妻關係,當一方要求拍攝影片時,請考慮清楚並勇敢表明自己 的想法。
Q3:發現自己被偷拍的影片散佈在網路上,該怎麼處理呢?
1.若您發現被偷拍的影片被散佈在網路上,可考慮報警處理(在學校可告知生輔組、教官室、
校安中心處理),通常警方(校方)會需要您提供細部的資訊,如人、時、地等,以追蹤找出可 能的偷拍者或查出發信者之 IP 位置,進而為逮捕或調查,警方亦可會同已知的網站經營者,
將侵害個人隱私之照片刪除,以維護受害者之權益。
2.因網路上的影片很難消失,若有人問起可直接否認,不用多做解釋,也不需 認定影片裡的主角一定是自己,因許多偷拍影片的畫質都是模糊不清的,再 者,現在數位科技移花接木的情形也很多。
3.不要將自己的注意力一直放在這件事情上,有時受害者會不斷在網路上搜尋 影片,如此不但使心情受到影響,也使自己一直處在緊繃的狀態。
4.面對這樣的壓力可能不是只靠你一個人的力量就能解決,可以尋求您信任的 人或是心理醫師的協助。
Q4:偷拍如此猖狂,偷拍者會面臨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一、依據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礙秘密罪之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 位者。」;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妨礙秘密罪之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 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 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散布、播送、或 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二、通常在網路上偷拍影片,多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 位者,所以其相關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 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即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散布、播送、或販賣前開 竊錄之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則觸犯刑法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三、但若只為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 隱私部位者,此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者向檢警單位提出告訴,國家公 權力才會介入偵辦調查。但如果是散布、播送、或販賣前開竊錄之錄音、照 相、錄影或電磁記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論是否有告訴人權出面提出告 訴,檢警單位均可以依其職權調查偵辦,司法單位可以依法審理判決。
四、一般被偷拍之受害者發現自己的照片被貼在網路上流傳,此已構成散布、播 送、或販賣前開竊錄之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司 法檢調單位均可依職權調查偵辦,但受害者多會藏匿不敢聲張,但現在有許 多網路警察在網路上做巡邏,檢視各網站通路之流傳照片,是否有前述犯罪 之情形。
資料來源:台灣展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