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025 卷 第 114 期 20190620 內政篇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台內營字第 1080809053 號
修正「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部 長 徐國勇
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處分事由
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
(含)以上 一、 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
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千
三、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
四、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 五、 未經核准,於園區內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
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 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三千
六、 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
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一千五百
七、 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
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三千 八、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三千 九、未經核准,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一千五百 十、 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大鹿
林道東線。 一千五百
十一、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一千五百
十二、未經核准,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一千五百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一千五百 十四、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三千 十五、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一千五百 十六、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 一千五百 十七、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