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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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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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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109 年度約僱學務創新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9年3月23日府授人力字第1090061231號核定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推動所 屬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本案採「佔缺約僱」方式辦理,該職缺若遞補教官,約僱學務創新人員應即無條件解僱,並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甄選名額:正取1員、備取若干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四、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僱約屆滿後,經考核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優先 續僱)。

五、工作地點: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1222 號)以及執行相關校 安工作場所。

六、差勤規定:

(一)出勤:配合學校作息,每日以 8 小時為原則;如遇學校活動,須配合調整上班時間;若延長 工作時間或假日協助辦理活動可視情況排定班表方式補休。

(二)給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七、薪資待遇:以約僱四等 250 薪點計酬(每月薪資約新台幣 31,175 元),另勞健保、年終獎金、離 職儲金、休假補助等依相關規定辦理。錄取人員如係退休軍、公、教身分領取月退休 金人員,敘薪依各該人員所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辦理。

八、工作內容:

(一)校安中心輪值:須維持 24 小時待命(含重大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時),支援校園內、外

(含教職員生)緊急突發事件處理、校安事件處置、通報及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安全防護 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二)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執行校外聯巡、春風專案(含夜間聯合巡查)、藥物濫用防治查察、

安全教育及防護訓練等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依主管機關及校外會指揮(導),至 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三)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駐站輔導及交通安全相關業務。

(四)學生校外賃(寄)居、工讀訪視輔導。

(五)性別平等相關業務。

(六)指派業務項目依學校需求、聘任人數、業務輕重,綜合考量後由學校分派。

(七)其他交辦事項。

九、進用對象及標準: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台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第 21 條第 1 項所述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 凌等犯罪記錄及行為者。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 或終止勞動契約。

(二)不拘性別,惟均須通過公立醫院之健康檢查合格(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三)下列資格及順序,公開甄選之:(符合其中一項始可報名)

1.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上述人員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採「先用後訓」原則,但應於簽約後半年內接受教育部

(2)

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如有下列情形致無法取得合格證明者,不在 此限:

(1)因培訓班次正取員額不足,但已列為備取人員者。

(2)因教育部未開設相關班隊致無法參加培訓者。

(五)溝通表達能力佳。

(六)有服務熱忱。

(七)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及資訊處理能力。

(八)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九)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十)具性別平等業務經驗者尤佳。

十、公告時間:自即日起至 109 年 4 月 20 日止。

十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 109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

十二、報名方式:

(一)檢具下列文件以 A4 格式依序裝訂,於 109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前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或 4 月 20 日下午 5 時前送達本校學務處,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學務創新人員」及白 天聯絡電話,甄選後如需退還文件,請另檢附回郵信封。(本校收件地址:41350 臺中市霧峰 區中正路 1222 號,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務處收;聯絡電話(04)23303118 分機 302)。

(二)請檢附下列文件,如文件係屬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證件書表檢附不齊者,不 予受理報名)

1、報名表(貼本人最近 6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1 張)、切結書、查閱性侵害犯罪加 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印同面)。

3、最高學歷(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 學歷證明,應另檢附中文翻譯本、駐外單位加蓋認證戳章及入出境證明)。

4、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5、教育部學務創人力(含校安)培訓合格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6、輔導、諮商、教育、醫療、法律、觀護相關工作 1 年以上經歷證明:繳交離職證明或服務 證明(無者免繳)。

7、教育主管機關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志工證明、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影本

(無者免附)。

8、其他經歷證明(如離職或服務證明書)、退伍令或免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影本(無則免 附)。

(三)符合報名資格得參加甄選名單預定 109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5 點以後於本校網站公 告,請自行查閱,不另通知。

十三、甄試方式與程序:

(一)甄試方式:面試。

(二)面試日期及地點:109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於本校晴峰樓 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

如甄選日期及地點有異動時,則另以電話通知並公告於本校網站。

(三)請合於應試資格者於甄選日期當日下午 1 時 40 分前攜帶身分證或具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至本校學務處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不得參加面試。每人口試時間約 15 分鐘,未輪到口試 者請在本校安排之休息室等待,口試完畢應即行離開,不得與其他應考人談論任何有關口試內

(3)

容。

(四)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面試日程需作變更時,另於本校網頁公告。

(五)錄取相關注意事項:

1.應徵人員面試成績總分 100 分,如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2.備取人員依總成績序列候用。(於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或僱用期限屆滿前離職時,由備取人 員依序遞補,由本校以電話個別通知,未獲通知前請勿來電詢問。)

3.錄取人員將於面試完竣後 3 日內於本校網站公告,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4.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報到(須親自辦理,不得 委託),逾時未報到者,註銷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5.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 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健康之傳染病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

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6.經甄試錄取之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 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

十四、督考:學務創新約僱人員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之督導;

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僱;並於年度結束 時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進行考核。

十五、附則

(一)錄取僱用後如發現有違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或具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記錄及行為者,註銷錄取資格並 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聘約屆滿後,如本校經核定次年度經費預算補助時,工作績效優良者得優先續聘;惟如本計畫 實施結束,則一律依規定予以解僱,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或補充,並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 情事者。.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