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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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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01.05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106 年 3 月 9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6 年 5 月 2 日第 2947 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依據 109 年 03 月 27 日校人字第 1090003191A 號書函統一修正 依據 109 年 11 月 3 日校人字第 1090078290A 號書函修正 依據 109 年 11 月 11 日校人字第 1090080606A 號書函統一修正 依據 109 年 12 月 30 日理字第 1090133775 號書函統一修正

【完整修正歷程詳條文末】

一、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新聘教師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本系所擬聘教師時,應辦理公開徵聘事宜。

(二)申請者應提出履歷自傳、學位證明影本、近三年著作、三封介紹信及其 他相關資料。

(三)申請人資料送達本系所後均應予陳列,以提供本系所人事委員會委員、

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委員、系所教評會委員參考。系所內其他教師 亦得在保密之前提下參閱此項資料。系所方並得邀申請人至本系所舉行 公開學術演講。

(四)本系所人事委員會於申請截止日後,應綜合各項申請資料進行篩選,並 向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建議,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綜合各 項資料作出決議,將合適之案件向系所教評會建議,不合適之案件退回 人事委員會再議。

(五)系所教評會就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所推薦之案件作最後決議,以具 表決資格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

低於受評審人申請職級之委員不參與投票。

(六)為積極爭取傑出人才,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得不受限於本條第四款 之程序,逕向系所教評會提出推薦案,以爭取時效。

三、本系所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升等及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本系所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 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系所教評會,系所 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 告。

(二)於來校服務第五年內應提請升等。第五年提請升等者,若升等通過,同時 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 四年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系所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辦 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本系所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

(2)

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本系所給 予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 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 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系所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 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四) 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校教 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五) 人事委員會應就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及評鑑資料作審查,並應作出書 面建議以提供系所教評會參考。

四、本系所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9月底前備妥下列資料:

1.學術研究成果資料(依專書、期刊論文、會議論文、技術報告及專利加 以分類)與學術貢獻之說明。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需有不同於博士論 文之突破性研究成果。副教授升等教授者需在其研究領域有持續及重要 之貢獻。

2.教學績效(包括指導碩、博士班學生撰寫論文、歷年開授課程大綱及其 他相關資料)。

3.各項服務之具體事項。

4.升等教師不得提出審查人建議名單,但得附理由提出迴避名單。

5.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或文件。

6.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教學、服務通過標準者,始 得辦理著作之外審。

7.送審專門著作應由校外學者專家審查,著作審查意見表份數依學院之規 定。

(二)本系所人事委員會應就每一升等案另行邀請相關領域之校內外教授一至 二人共組升等小組。

(三)升等小組審議:

1.升等小組會議決定校外學術著作審查委員名單至少六人。

2.升等小組得邀申請人作公開演講,說明其具體的學術貢獻。

3.升等小組審議時,應有該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此時 完成初審推薦。升等小組應撰寫初審推薦報告書。

(四)系所教評會審議:

1.低於受評審人申請職級之委員不參與投票。

2.採無記名投票,以具表決資格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成立。

3.若有兩位以上申請人通過,應再行投票決定推薦順序。

(五)申復案之處理:

1.未通過初審之案件,系主任(兼所長)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在保密審 查人姓名、審查分數及等第之原則下,提供審查資料,以供申請人答 辯。申請人得向系所教評會提出申復案。

(3)

2.對升等小組初審不服之申復案,經具表決資格人數半數以上贊成,則 申復案成立。系所教評會應另組升等小組,重新審議後,送教評會討 論,經具表決資格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升等,則通過此升等案。

五、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行政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完整修正歷程】

89年1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89年4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89年5月23日第2154次行政會議通過 89年5月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月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4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

92年6月3日第2295次行政會議通過 99年3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4月1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18日第262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3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6日第269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1月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2月27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2年4月16日第275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28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2年7月23日第277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10 月 1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據 104 年 06 月 16 日校教字第 1040042022 號書函統一修正 依據 105 年 01 月 20 日校人字第 1050005333A 號書函統一修正 106 年 1 月 3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4)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本系所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 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升等及評 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 升等,由本系所於助理教 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知 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 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 送系所教評會,系所教評 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 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

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二)於來校服務第五年內應提 請升等。第五年提請升等 者,若升等通過,同時視 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 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

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 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 過依本系所教師評鑑辦法 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 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本系所教評會對前款評鑑 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 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 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 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 由學院協調本系所給予協 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 覆 評 ; 覆 評 時 應 提 請 升 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 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

三、本系所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 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升等及評 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 升等,由本系所於助理教 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知 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 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 送系所教評會,系所教評 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 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

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二)於來校服務第五年內應提 請升等。第五年提請升等 者,若升等通過,同時視 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 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

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 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 過依本系所教師評鑑辦法 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 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本系所教評會對前款評鑑

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

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

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

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

由學院協調本系所給予協

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

覆 評 ; 覆 評 時 應 提 請 升

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

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

(5)

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 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 評 期 間 , 提 前 申 請 升 等 者,升等通過依本系所教 師評鑑辦法第三條第四項 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 入評鑑紀錄。

(四) 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 提升等,且依大學法及教 師法規定,提院、校教評 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五) 人事委員會應就申請人所 提供之各項資料及評鑑資 料作審查,並應作出書面 建議以提供系所教評會參 考。

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 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 評 期 間 , 提 前 申 請 升 等 者,升等通過依本系所教 師評鑑辦法第三條第四項 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 入評鑑紀錄。

(四) 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 提升等,且依大學法第十 九條規定,由學院提校教 評會決議不予續聘。

(五) 人事委員會應就申請人所 提供之各項資料及評鑑資 料作審查,並應作出書面 建議以提供系所教評會參 考。

1.修正第三點第 一項第四款:覆評 仍不通過時,不得 再提升等,且依大 學法及教師法規 定,提院、校教評 會決議不予續聘 或資遣。

此係依據109年12 月30日理字第 1090133775號書 函修正。

四、本系所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 如下: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9 月底前備妥下列資料:

1.學術研究成果資料(依專書、期 刊論文、會議論文、技術報告及 專利加以分類)與學術貢獻之說 明。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需有 不同於博士論文之突破性研究成 果。副教授升等教授者需在其研 究領域有持續及重要之貢獻。

2.教學績效(包括指導碩、博士班 學生撰寫論文、歷年開授課程大 綱及其他相關資料)。

3.各項服務之具體事項。

4.升等教師不得提出審查人建議 名單,但得附理由提出迴避名單。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或 文

四、本系所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 如下: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9 月底前備妥下列資料:

1.學術研究成果資料(依專書、期 刊論文、會議論文、技術報告 及專利加以分類)與學術貢獻 之說明。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 者需有不同於博士論文之突破 性研究成果。副教授升等教授 者需在其研究領域有持續及重 要之貢獻。

2.教學績效(包括指導碩、博士班 學生撰寫論文、歷年開授課程 大綱及其他相關資料)。

3.各項服務之具體事項。

4.校外審查人建議與迴避之參考 名單。

1.第四點第一項 第一款第四目:4.

升等教師不得提 出審查人建議名 單,但得附理由提 出迴避名單,

此係依據 109 年 11 月 3 日校人字 第 1090078290A 號書函修正。

(6)

件。

6.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 及服務三項,教學、服務通過標 準者,始得辦理著作之外審。

7.送審專門著作應由校外學者專 家審查,著作審查意見表份數依 學院之規定。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或 文 件。

2.新增第四點第 一項第一款第六 目:6.教師之評審 應包括教學、研究 及服務三項,教 學、服務通過標準 者,始得辦理著作 之外審。

此係依據 109 年 11 月 11 日校人字 第 1090080606A 號書函修正。

3.新增第四點第 一項第一款第七 目:7.送審專門著 作應由校外學者 專家審查,著作審 查意見表份數依 學院之規定。

此係依據 109 年 11 月 11 日校人字 第 1090080606A 號書函修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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