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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設置及運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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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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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設置及運作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藝術才能專長領域 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及教學輔導體系,協助相關政策之推展,

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專長領域課程教 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能,特設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以下簡稱本 輔導群)。

二、本輔導群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 長領域課程,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教學相關事項。

(二)建立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提供教師經驗分享,協助其專業成長。

(三)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 供諮詢與輔導服務。

(四)其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業務事項。

三、組織及編組:

(一)組織:

1.置委員三十四人為原則(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學者專家與輔導員 以夥伴關係之運作理念共同組成。

2.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遴選聘任之,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輔導群學年度 輔導計畫。

3.置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由本輔導群輔導員兼任組長者擔任,

負責襄助召集人各項工作。

4.置專家學者十五人至十九人(包括召集人),由召集人視課程與教學性質 及實際需要推薦,並報請本部聘任之。

5.置輔導員十五人,由本部遴選聘任之。

(二)編組:

1.依班級類型分為音樂分組、美術分組及舞蹈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副 組長一人,由輔導員兼任;各組均須包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 等學校教育階段之輔導員。

2.置常務委員十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兼任組長與副 組長者為當然常務委員外,另由召集人視各組群之課程與教學性質及實 際需要,推薦其中三人至六人報本部聘任為常務委員,負責執行輔導群 之計畫擬定與各項業務推動。

(2)

(三)召集人推薦之學者專家應以國內大專校院教育人員為原則,其屬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者,以不超過委員(不包括常務委員)總數百分之 三十五為原則。

(四)本輔導群由學者專家提供專業意見或相關推動事項、計畫執行之協助與 指導;由輔導員擔任課程與教學推動之諮詢及輔導服務。

四、任期:

(一)本輔導群委員任期為二年,聘期屆滿得續聘之。

(二)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表或教育 行政人員代表,就輔導員服務表現進行考核;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續聘。

(三)本部得視學者專家委員出席狀況及參與程度續聘之。

(四)輔導群委員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情況時,本部得召開評估會議確認後解聘 之,不受第一款聘期之限制。

五、運作方式:

(一)配合本部政策規劃,訂定學年度工作計畫,並依規劃時程執行各項工作。

(二)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召開會議,確認各分組學年度工作計畫;學年度 終了前,召開會議,檢討各分組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各分組依學年度工作計畫提出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

六、輔導員之資格、遴選及聘任:

(一)輔導員應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正式合格教師,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五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 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二)遴選程序:

1.推薦: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經當 事人同意,並依前款資格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本部推 薦。

(2)自我推薦:符合前款資格,且對輔導群工作具有熱忱,並具備藝術才能 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 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本部自我推薦。

2.審查:本部接受推薦後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面試。受推薦之人

(3)

選經本部審查通過及核定後,予以聘任;其遴選簡章,由本部定之。

(三)聘任:輔導員除依前款規定經推薦後聘任外,本部得就符合第一款資格,

並經當事人同意後,逕予聘任。

七、輔導員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1.專任輔導員在服務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

2.兼任輔導員在服務期間,每週減授課八節。

3.輔導員在服務期間兼任組長、副組長者,除依前二目減授課節數外,每 週再減授課六節。

4.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所屬學校於足額支付後,

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於課程與教學相關運作。但輔導 員應每星期返校授課至少二節至四節。

5.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從業人員甄選、

介聘時,其曾擔任輔導員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 分或酌予加分。其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自行訂定基準或 納入相關法令規定。本部所屬學校教師擔任專任輔導員,且原任主任職 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採計,其餘輔導員 積分比照組長採計。

6.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以增進輔導員教學觀念及技巧,

提升輔導成效,本部得編列經費,評選優秀輔導員出國參訪;其相關規 定,由本部定之。

(二)義務:

1.經聘任後,應依規定參加本部及所屬分組之培訓,並出席所指派之相關 群務及聯繫會議。

2. 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教學相關事項,建立教學諮詢及 意見交流平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3.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服務。

4.經聘任後,得依下列規定予以培訓:

(1)由輔導群各分組依其專業所需自行訂定培訓方式;必要時,由本部規劃 主辦。

(2)培訓時間,以寒暑假優先,並視需要辦理研討會、工作坊或增能研習。

八、輔導員之獎勵:服務期間績效優良者,得依相關規定核予敘獎;其屬直轄 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者,由本部於年度結束時,函請各該直轄市、

(4)

縣(市)政府從優敘獎;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敘獎。

九、本輔導群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十、補助輔導員(包括專任及兼任)相關經費:

(一)補助範圍:

1.補助輔導員所屬學校,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實該校之圖 書、教學、資訊設備等物品,作為推動課程與教學之用。

2.補助輔導員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學校得統籌運用。

(二)補助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2.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全額補助。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 七十。

2.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 七十五。

3.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 八十。

4.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 八十五。

5.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 九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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