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七
次專長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申請學校: 送件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檢核
通過
師資 培育 之大 學檢 核事 項
1 造具申請人名冊 1 式 3 份(含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 1 吋脫帽照片電子
檔)並上傳電子檔 □
2 檢具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核發教師證書彙整及補助名冊 1 份 □
3 檢具本部核定或備查次專長課程公文影本 1 份 □
4 第二專長學分班或增能學分班核定之公文影印本及錄取名單 □
5 校內教師資格審查會議紀錄 1 份 □
6
經檢視任教次專長課程證明文件符合次專長課程學分表及相關規定,並於校 內永久保存相關佐證文件:
(1) 比對申請人修習次專長課程學分證明文件,符合本部核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 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規定或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 學分抵免文件(含系所抵免同意書暨抵免理由等)。
(3)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通過教育部「持國外大學以 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認定,並附教育部核定之公函影本及修畢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4) 師資生資格證明文件或修習時在職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
(5) 修習次專長為英語類科者,附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 CEFR)B2級(含)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須包含聽、說、讀、寫4項檢測)。
□
申請 人檢 具文 件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2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1) 發證日期於107年10月16日以前,僅須提供教師證書影本。
(2) 發證日期於107年10月16日以後,須提供教師證書正本,如無正本,需繳交教師證書切 結書(格式如附錄)。
□
3 次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及次專長學分表影本 □
4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5 其他
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或因國家政策需求辦理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增能學分班者,需先確認其 教師證書無失效問題,爰 82 年 8 月 1 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請檢附迄今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 檢核單位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承辦單位 審查結果
□通過(製發教師證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2.承辦單位僅受理完成檢核之申請案件,檢核項目勾選如有缺漏,即視為未通過,以退件處理。
3.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教育部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七附錄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申請加註次專長 因故無法繳交教師證書切結書
本人 (簽章)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證書」註記次專長,未能檢附所需教師證書正本,故具切結申請辦 理,所填資料或影本如下:
申辦教師證書註記次專長基本資料
姓名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發證單位 教師證書 發證日期
教師證書 字號
教育階段 科目
有無留存 教師證書影 本
□正本遺失且無留影本
□正本遺失有保留影本(請檢附該證書影本)
□其他
以 上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情 事 , 願 負 應 有 之 法 律 責 任 。 此 致
切結人: (簽章)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之一:舊版直式中文教師證書註記次專長格式
(一)正面
(二) 背面
附件七之二:新版橫式雙語教師證書註記次專長格式
(一) 正面
(二) 背面
附件八 ○○直轄 市縣( 市)政府申請 核發教師證書彙 整 及補助名冊 編號 姓名 階段別/ 科目 身分證統 一編號 補助金額 備註 新臺幣五 百元整 合格偏遠 或特殊 地 區教師證書換 發一般地 區教師 證 書 總 金額 新 臺幣 元 承辦人核章: 單 位審核校對核章 : 單位主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 ○○大學 申請核發教師證 書 彙整及補 助名冊 編 號 姓 名 階段別 /科目 教育專業課程 修業起迄時間 專門課程修 業起迄時間 教育實習起迄時 間/ 實習(抵) 免時間 教育部核定師資 培 育課程日期、文 號及教師在職進 修 學分班 備 註 教育專業 課程 專門課 程 第 2 專長學 分班 承辦人核章: 單 位審核校對核章 : 單位主管: 備註: 一、 填報申請 人教育 專 業課程修業起迄 時 間,以其 通過教 育 學程甄選 資格後起 算,不包 括預修 學 分、學分 抵免。 二、 填報申請 人專門 課 程修業起迄時間 , 如為校內 在校生 , 以其入學 年度起算 ,且不包 括他校 學 分抵免之 修業年 限。以具 教師證 書 者申請認定修畢 第2 專長學分 班,專門 課程修業 起迄時 間 ,以申請 人實際修 習該專班 時 間,如修 習2個以上 專班,應 逐項列 載 修業起迄 時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
教師證書申請書(教師資格考試及格)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請以英文正楷書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統一證號)
畢結(肄)業系(所)
學校 學院 系學士班(碩士班)
通過 教師 資格 考試 年度
教育 實習 及格
□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
□ 實 習 ( 抵 )免 期
間 :
認定修畢教育專業科 目之階段別 (特教請複選)
□ 幼 兒 園
□ 國 民 小 學
□ 中 等 學 校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班 )
申請科別
□ 領 域 科
□ 群 科
□ 領 域
□ 專 長
□ 組 專 長
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請依順序擺放) 有 無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
2.
學士以上學位學歷文件。
(1) 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碩(博)士班者,須檢附碩(博)士學位證書中文版影印本1份。
(2) 以國外學歷申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 理學歷認定通過之證明文件。
□ □
3.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文件或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
(1) 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1條申請教師證書者,得免附本項文件。
(2) 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或第24條(抵)免實習者,須提供抵免教育實習期間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文件及以下文件:
甲、 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者,提供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文件。
乙、 依師資培育法第24條者,提供同意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文件。
□ □
4.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含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學分明細及修習起迄時 間證明文件)。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通過教育部「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 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認定,並請檢附教育部核定之公函影本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影本。
□ □
5.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
6.
其他
(1) 若因改名或新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致與檢附之學位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上所記載之 姓名不同者,須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2) 為簡化行政程序,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申 請人應檢具之「通過教師資格成績單」,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查證,申請者免附。
□ □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規定申請核發教師證書者,依前揭辦法第十四條第 四項應繳納之新臺幣500元規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日後若要變更教師證書中英文姓名、照片等內 容,需繳交新臺幣500元費用並以補(換)發變更流程處理。
若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將可能影響您相關權益。
□本人確認提供之資訊無誤,已詳閱並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教師證書申請書(第二張以上教師證書)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請以英文正楷書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統一證號) 認定修畢教育專業科
目之階段別 (特教請複選)
□ 幼 兒 園
□ 國 民 小 學
□ 中 等 學 校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班 ) 修 課 期 間
申 請 科 別
□ 領 域 科
□ 群 科
□ 領 域
□ 專 長
□ 組 專 長
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請依順序擺放) 有 無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
2. 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 □
3. 已取得之教師證書影本。(加註任教學科者請檢附相同階段別教師證書) □ □ 4.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影本。(加另一師資類科須附) □ □ 5. 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影本。(加註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者須附) □ □
6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
7.
其他
(1) 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或因國家政策需求辦理之師資類科學科、
領域、群科增能學分班者,需先確認其教師證書無失效問題,爰82年8月1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 者,請檢附迄今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2) 若因改名或新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致與檢附之學位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上所記載之 姓名不同者,須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明正式文件1份。
(3) 其他符合取證條件之證明文件須留校備查,如 CEF B2級(含)以上英語檢定證明書影印本(包含 聽、說、讀、寫4項檢測成績),或自然領域學科知能評量精熟證明影印本等。
□ □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規定申請核發教師證書者,依前揭辦法第十四條 第四項應繳納之新臺幣500元規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日後若要變更教師證書中英文姓名、照片等 內容,需繳交新臺幣500元費用並以補(換)發變更流程處理。
若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將可能影響您相關權益。
□本人確認提供之資訊無誤,已詳閱並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教師證書申請書(偏遠、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請以英文正楷書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統一證號)
認定修畢教育專業科 目之階段別 (特教請複選)
□ 幼 兒 園
□ 國 民 小 學
□ 中 等 學 校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班 )
申請科別
□ 領 域 科
□ 群 科
□ 領 域
□ 專 長
□ 組 專 長
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請依順序擺放) 有 無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 □
2. 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 □
3.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 □
4. 學士以上學位學歷文件。 □ □
5. 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明書或證明文件正本。 □ □
6.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 □
7. 取得教師證書後迄今之服務證明影本 (需符合偏遠或特殊地區服務滿 5 年之規定) 。 □ □
8. 其他
(1) 服務學校為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之證明文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2) 若因改名,致與檢附之學位證書或上述檢具文件上所記載之姓名不同者,須檢附三個月內戶籍 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明正式文件1份。
□ □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規定申請核發教師證書者,依前揭辦法第十四條第 四項應繳納之新臺幣500元規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日後若要變更教師證書中英文姓名、照片等內 容,需繳交新臺幣500元費用並以補(換)發變更流程處理。
若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將可能影響您相關權益。
□本人確認提供之資訊無誤,已詳閱並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