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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異常帳戶預警機制作業程序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年○月○日金管銀○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一、 本作業程序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 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 條及第十六條訂定。
二、 本作業程序主要規範存款帳戶經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以下簡稱「165 專線」)通報列為異常帳戶,金融機構應行辦理之 相關作業,內容包含通報流程、通報方式、所需具備之文件等,俾 利相關單位依循辦理,啟動預警機制,以降低詐騙案件,遏止不法。
三、 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 通報:指 165 專線傳真「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異常帳戶預警通 報單」(以下簡稱預警通報單),通知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傳真
「預警通報單」通知匯(轉)出款金融機構(如透過存款機者,
係指發卡金融機構)。
(二) 通報窗口:現行警示帳戶通報機制之聯絡窗口。
(三) 通報時間:以營業日之上午 9 點至下午 5 點。
四、 異常帳戶預警機制作業程序:
(一)金融機構接收 165 專線傳真之「預警通報單」通報異常帳戶後,
應即時查詢異常帳戶內之交易紀錄、研判帳戶情形並辦理下列 作業:
1.無此帳號 (經查證無此帳號):回傳「預警通報單」予 165 專線。
2.異常(該帳戶內有 1 筆以上交易紀錄顯有疑似不法情事者):
(1)回傳「預警通報單」予 165 專線,及通報匯(轉)出款金融機 構進行客戶關懷提問。
(2)若無從判斷存款人、存款金融機構或無留存存款人聯絡方 式時,仍須回傳通報單予 165 專線。
(2)(3)持續監控該帳戶。嗣後研判該帳戶交易無異常者,則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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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監控;若研判該帳戶有異常交易者,則應再次回傳「預 警通報單」予 165 專線及通報匯(轉)出款金融機構進行客 戶關懷提問。
3.待觀察(無交易明細可供研判或初步判斷交易並無異常交易或 其他):回傳「預警通報單」予 165 專線後,仍持續監控該帳 戶。嗣後研判該帳戶交易無異常者,則解除監控;若研判該 帳戶有異常交易者,依本條第(一)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4.經研判為異常或待觀察帳戶內之交易紀錄監控期間自每次回 傳「預警通報單」予 165 專線之日起 20 日。逾 20 日者,則 解除監控。但金融機構經再查證該帳戶無疑似不法或異常交 易時,得提前解除監控。
(二)金融機構為匯(轉)出款金融機構者,於接收「預警通報單」通 報匯(轉)出款人資料後,應即聯絡匯(轉)出款人並辦理下列作 業:
1.聯絡到匯(轉)出款人:再一次關懷提問,請匯(轉)出款人逕洽 165 專線協助查證,並回傳「預警通報單」予 165 專線。
2.接收通報當日無從聯絡匯(轉)出款人:回傳「預警通報單」予 165 專線。
五、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六、本作業程序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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