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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學校財務管理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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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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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學校財務管理 常見問題

I. 物料及服務採購程序事宜

邀請報價/招標

1. 問 : 學校購買法律服務時須進行報價/招標,但法律服務的收費是根據 服務時數、法律人員的資歷等而定,而學校事前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應怎樣處理有關的採購事宜?

答 : 學校可以向有這方面經驗的人士諮詢,或進行市場調查,以取得法 律服務收費及服務所需時數的資料。根據這些資料,學校可以在所 需服務的規格內設定一個服務時數範圍,讓服務供應商競投。如學 校認為日後有可能要調整服務時數而須作出有關的安排,例如修改 合約等,學校須訂明在報價/招標文件內。

2. 問 : 面對日益專門化的學校行政事務,學校在撰寫書面報價/招標文件 中的規格(specification)時或會遇到困難,學校如何應付?

答 : 一般來說,學校不須用深奧的術語,只須以容易清晰理解的一般用 語擬定所需物料/服務的規格。例如撰寫社工服務書面報價/標書的 規格時,學校須充分考慮採購的目的及工作範圍,和列出所需的專 業人員的資歷及/或相關經驗。撰寫書面報價/標書規格時,如有需 要,學校可考慮諮詢具備相關知識的校內同工,例如有關電腦的採 購,學校可邀請校內電腦科的教師或資訊科技人員提供意見。

3. 問 : 學校在邀請報價/投標時,可否指定某牌子的物料,並直接邀請代 理該牌子的物料供應商報價/投標?

答 : 根據廉政公署的建議,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下,學校在採購 時應在報價/招標規格中闡述所需物料或服務在功能及表現上的特 點,不應指定牌子。學校亦須按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內的規定 進行報價/招標程序。透過報價/招標,學校可能會發現有比心儀牌 子更合適的物料。

4. 問 : 進行採購活動時,學校是否須在報章上刊登廣告,或在學校網頁上 登載招標公告?

答 : 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並無規定資助學校運用政府津貼進行採購 時須刋登廣告。因此,是否在報章上刋登廣告以邀請供應商投標是 一項校本決定。學校除遵照以上通告所載的程序進行招標外,亦可 考慮在學校網頁上登載招標公告,讓其他不獲邀投標的供應商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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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參與競投,在公開、公正及公平原則下,加強投標的競爭程度。

5. 問 : 學校並沒有把有關招標事宜於學校網頁上公佈,但在招標時,收到 某些未獲邀請的供應商回標,學校可以接受他們的回標嗎?

答 : 在招標過程中,一些供應商從其他渠道得悉學校招標,可能會自行 參與投標。若學校在充分理據支持下,認為該等供應商的投標是合 適的,及該等投標可增加學校的選擇,對學校較為有利,學校在審 核時可與其他投標一併考慮,並把這情況及接受投標的理據妥為記 錄。

6. 問 : 若學校在採購時按規定邀請最少五名供應商投標,但最終只得一名 供應商投標,學校是否已符合有關的採購規定?

答 :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資助學校進行超過 200,000 元的採購 須邀請最少5 名供應商投標,但供應商是否投標是一項商業決定,

學校並不能控制。所以若學校已按規定向最少5 名供應商招標,即 使只得1 名供應商投標,學校已符合上述通告的規定;但學校必須 在「投標摘要及批核紀錄表」上,清楚記錄供應商的回覆詳情。另 一方面,學校應定期檢視及更新供應商名冊內的相關資料,以確保 所邀請的供應商資料仍然有效。

7. 問 : 學校在招標維修工程時,可否向承辦商表示,工程一旦在指定日期 或之前未能完成,工程承辦商須每天扣減 0.5%的工程收費?

答 : 學校在決定是否採用這做法時,應參考以下原則:

• 學校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出這項扣減金額的要求,及清楚 界定「工程完成」的定義。

• 在釐定所扣減費用時,學校應仔細了解建築業有關扣減金額的 行規,釐定合理的扣減金額,以免引起提高門檻以利特定的承 辦商投標的嫌疑。

若該扣減金額的要求已納入招標文件中,學校就必須切實執行,以 免其他承辦商投訴學校不執行招標時所定的規定,及對因為該扣減 規定而決定放棄投標的承辦商不公平。

8. 問 : 學校擬舉辦某項課程,在學期初透過招標進行採購,並選取了合適 的機構提供有關服務。在學期中,學校擬再舉辦相同的課程,這次 可否不再招標,而直接向上次中標的機構購買相同的服務?

答 : 就學期初所需的服務,學校已完成了整個招標程序。因此,如學校 在學期中需要同樣的服務,便須重新招標。透過招標,學校可能會 發現有更合適的機構提供有關服務。

9. 問 : 學校希望廣播系統工程趕快在暑假前完成。由於時間緊迫,學校可 否在蒐集充足的承辦商資料及徵得各持份者同意下,直接請法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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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會豁免學校的招標程序?

答 : 為避免出現因時間緊迫而無法進行招標程序,學校應有長遠、周詳 且完善的校務工作規劃。所以法團校董會基於時間緊迫而豁免學校 進行招標程序的理據並不充分。在這情況下,學校須遵照教育局通 告第 4/2013 號進行招標及採購程序,確保以公平、公開及公正的 原則處理該項工程的招標工作。經過具競爭性的招標程序後,學校 應可覓得合適的承辦商為學校提供服務。

10. 問 : 若學校知悉某大專機構能切合校本需要提供教育服務,學校是否不 須進行採購程序,直接向該機構採購有關服務?

答 : 學校仍須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的規定,進行相關報價或招 標程序。在報價/招標前,學校應清楚列出所需的服務規格。透過報 價/招標程序,學校在更具競爭性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現有更適合的 機構提供有關服務。

11. 問 : 學校希望將學校內聯網系統的升級及保養服務,交由設計該系統的 公司提供,因其他公司並不是該系統的設計者,未能提供該項升級 及保養服務。在這情況下,學校是否仍須進行報價/招標活動?

答 : 學校應盡可能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採購服務。如有充分的理據,證 明有關的內聯網系統升級及保養服務,因技術等原因,只可由設計 該系統的公司提供,學校仍須向該公司發出報價/招標文件,並依循 教育局通告第4/2013 號有關單一報價/招標的採購程序辦理。

12. 問 : 基於安全考慮,資助學校如希望升降機繼續由原廠供應商保養,以 確保獲得原廠零件供應,是否可以不經招標程序,直接與原廠供應 商簽署保養合約?合約期是否可自行決定?

答 : 一般而言,升降機在投入服務初期,都會由原廠供應商提供保養服 務。惟原廠的保養服務屆滿時,學校應按一般的電機工程維修合約 處理,即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進行報價/招標。但若學校基 於安全理由,希望升降機繼續由原廠供應商提供服務,必須把有關 情況記錄在案,在取得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批准後,向原廠供應商 發出報價/招標文件,並依據上述通告所列的有關程序辦理。按照學 校的需要,學校可考慮與供應商訂定較長的合約期,但以不超過三 年為宜。當合約完結後,學校須重新進行具競爭性的報價/招標程 序。透過報價/招標程序,學校可能會發現有更適合的供應商提供有 關服務。

13. 問 : 學校如接受邀請,派出學生參加由其他學校/外間機構籌辦的境外 遊學團。是否還須進行採購程序,才可以安排學生參加?

答 : 如學校受邀參加有關遊學團,可毋須進行採購程序。但若學校委託 其他機構協助舉辦或與其他機構合辦境外學習活動,學校在這些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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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中須擔當主辦/合辦單位,並參與督導和策劃,及委派學校代表

(包括老師)全程陪同學生參與活動。學校無論是自行舉辦或與其 他機構(包括非政府機構)合辦的境外學習活動,採購的過程須依 循教育局既定的採購程序,資助學校可參考《學校行政手冊》的第 6.4 部分(教育局網頁學校行政及管理行政規則學校行政手 冊)。如有關的遊學團費用須由家長全部或部分承擔的話,則屬學 校的商業活動。學校須應同時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10/2016 號辦理有 關事宜。

14. 問 : 學校為遊學團進行招標時,是否可邀請境外的供應商報價/投標?

答 : 學校須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的規定,進行相關報價或招標 程序。然而,學校須注意沒有旅行代理商牌照的旅行社,一律不可 在港經營旅遊業務,學校須評估當中涉及的風險。此外,學校亦須 考慮當中衍生的行政工作及工作量,例如:當境外供應商獲選時,

學校需為遊學團安排從香港出發往外地的交通。

採購的審核/批核程序

15. 問 : 在「價低者得」的競投原則下,學校是否必須選擇價格最低的書面 報價單/標書?

答 : 學校須依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的規定,進行報價/招標程序。

一般而言,學校應選取合乎規格而出價最低的書面報價/標書,如使 用評分制度,則一般應推薦接納獲最高整體評分的書面報價/標書。

學校亦應就供應商所提供物料/服務的價錢和質素與市場的供應情 況作出適當的比較,以選取合適的供應商。然而,學校也有酌情權 不選取價格最低的書面報價/標書,在此情況下,學校應記錄不選取 的理據,以確保公平及公正。

至於擬定評分準則,學校可參考上載於教育局網頁的「擬備評審標 書的評分制度須知」。有關網頁路徑如下:

http://www.edb.gov.hk學校行政及管理財務管理有關財務管 理學校在處理商業活動/安排事宜的參考資料擬備評審標書的 評分制度須知

16. 問 : 在投標程序中,學校可否提早開標?

答 : 不可以。如學校的開標時間較公佈的開標時間為早,會對在提早開 標之後,但在所公佈開標時間之前遞交標書的供應商不公平。另外,

學校應考慮合適的開標時間(例如中午 12 時),避免延誤開標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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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問 : 學校應否考慮逾期的書面報價單/標書?

: 否。除非只有一位供應商獲邀,學校不應考慮逾期書面報價單/標 書,以免對其他供應商造成不公。詳情可參閱教育局通告第4/2013 號。

18. 問 : 學校計劃進行工程,並按預算的支出金額邀請書面報價,但在收到 的報價中,有部分承辦商的報價超出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所規 定的書面報價財政限額,請問學校是否須因此而重新進行招標?

: 學校須視乎經審核後所推薦的報價單的價錢決定是否須重新招標。

若該報價單的價錢是50,000 元以上至 200,000 元,學校可按原定的 程序進行採購;如涉及的金額超過200,000 元,學校須重新進行招 標程序。學校在決定採用報價或招標的方法前,可憑過往經驗或當 時的市場情況去判斷所涉及的金額,盡可能避免出現報價前後金額 上的大幅誤差。

19. 問 : 學校在開標後,若發現所有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都未能接受,可否與 個別較合適的供應商直接談判,例如商討降低價格,或修改物料/ 服務規格?

答 : 不可以。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縱使學校批核委員會發現 招標文件的內容未可接受(例如:所有出價均不符合招標規格;價 錢過分偏高;要求預先付款的條件無法接受等),為確保採購程序 符合公平、公開及公正的原則,校方不宜與個別供應商直接談判。

如認為合適的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可發出指示不接受有關投標,

並修訂招標文件的規格、條款及條件,重新開展招標工作。

20. 問 : 基於學校的校本行政安排,採購物料/服務所簽訂的合約須獲法團 校董會批核,但由於法團校董會一年只舉行三、四次會議,未必可 以及時批核有關合約,法團校董會可否授權學校人員批核?

答 : 除了某些重要事項,例如解僱教職員等,必須在法團校董會的會議 上由學校的多數校董批准外,法團校董會可按校本需要,考慮透過 其他方式(如送遞、電郵、傳真)傳閱有關文件以作批核。法團校 董會亦可在共同協議下,授權校監或校長批核有關的事項。

21. 問 : 由於學校的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不會經常舉行會議,學校可否由校 監全權委任學校人員擔任「標書批核委員會」的成員?

答 :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夾附的「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標 書批核委員會」的成員須由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委任。由於校董會 或法團校董會每年開會約三至四次,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可考慮在 每年首次的會議中,根據上述指引內的規定,詳細討論有關委任標 書批核委員會成員的安排,讓學校於學年中進行招標時有所依循;

例如可成立多於一個「標書批核委員會」負責批核標書,並列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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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或規定,協助學校在不同情況下安排合適委員會批核標書,以確 保適當職務分工。

22. 問 : 如何避免一位教師同時被委任為「開標及標書審核委員會」或「標 書批核委員會」的成員?

答 : 為符合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有關資助學校採購程序的規定和適 當職務分工,學校應有整體及周詳計劃以籌備及配合全學年的採購 工作,包括委任合適人選成立「開標及標書審核委員會」和「標書 批核委員會」(上述兩個委員會應分別由不同人士擔任);在委任委 員會成員時,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可考慮成立多於一個「標書批核 委員會」,若其中一個委員會的成員須負責開標及審核標書時,學 校可交給另一個委員會負責批核有關標書。

利益衝突 / 公平原則

23. 問 : 據了解,有供應商與其他供應商在報價/投標時合謀出價,學校應 如何處理?

答 : 學校須在招標文件中加入反圍標條文,禁止串通投標。若投標者違 反該條文,除了會導致其投標無效外,投標者亦須承擔該等缺失行 為的責任。同時,學校也要提高警覺,留意是否每次同類性質的採 購都是由相同的公司出價及獲得訂單。學校宜每次進行採購時,邀 請其他供應商加入報價/投標,以減低供應商之間彼此合謀的可能 性。

24. 問 : 學校員工若因工作上的疏忽而導致採購出現錯誤,但本身並沒有得 到任何利益。在此情況下,員工會否遭到廉政公署檢控?

答 : 廉政公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就可追查的貪污舉報進行調查,至於檢 控與否,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當調查完成後,若有證 據顯示任何人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會將報告呈交律政 司,由律政司決定是否作出檢控。

25. 問 : 學校員工在負責採購時,發現其中一間參加報價的公司的負責人是 其直系親屬或舊同學,他是否須因此而進行利益衝突申報?另外,

「直系親屬」包括甚麽人?

答 : 學校負責採購的人員如得知其本人現正或將會與供應商有連繫,應 盡早向校董會/法團校董會作出書面申報,以避免任何實際或被視 為可出現的利益衝突。已申報利益的員工須避免相關的採購活動,

及/或遵從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指示。一般而言,「直系親屬」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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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問 : 學校在審核各出版社的教科書時,發現一位負責評審的教師是其中 一套教材的作者。如該教師無法避免參與相關的採購活動,校方應 如何處理?

答 : 負責採購的人員如發現與供應商有任何實際或被視為可出現的利 益衝突,應盡早向校董會/法團校董會作出書面申報。校董會/法團 校董會應決定是否需要免除申報人獲委派的職務,或免除申報人審 議或決定有關事宜。如果已申報利益的員工無法避免參與相關的採 購活動,學校應制定相關的指引,例如加強對整個審核過程的監控,

或只向該教師就專業範疇作諮詢等,並記錄詳情。

27. 問 : 學校在審核供應商所提交的標書時,如發現有供應商在標書承諾中 標後,會向學校提供「增潤服務」或向學校作出捐贈。校方應如何 處理?

答 : 在上述情況下,該供應商實際上是提供利益給學校。在商言商,供 應商會視這些「增潤服務」或捐贈為成本的一部分,並最終會轉嫁 給消費者。為了確保對所有供應商都採用劃一的評審準則,達致公 平及公正的原則,學校在審核標書時,不應考慮接受招標文件中並 無提及的「增潤服務」或捐贈。此外,學校亦應在招標文件中清楚 列明校方不會接受或考慮任何利益或其他額外服務,以避免供應商 向學校提供任何利益。

28. 問 : 學校在招標購買專業責任保險時,可否因不熟悉保險條文,委託提 供顧問服務的保險公司代為擬備報價/招標規格?

答 : 學校可以委託提供顧問服務的保險公司代為擬備有關的招標規格,

但須按教育局通告第4/2013 號的報價/招標程序採購有關服務。另 外,學校須在合約條文內作出明確的規定,該獲委託的保險公司將 不會獲邀競投學校擬採購的專業責任保險,以示公允。

29. : 學校在購買專業責任保險時,可否委託提供顧問服務的保險公司提 供「一條龍」服務,如擬備報價/招標規格、邀請保險公司報價/投 標、評審及批核所收到的報價單/標書等?

答 : 學校如委託提供顧問服務的保險公司代為擬備報價/招標規格,就 不應同時委託該公司邀請報價/投標、評審及批核所收到的報價單/

標書,因為該公司有可能只邀請其相熟的保險公司報價/投標,導致 整個採購程序未能在公平、公開及公正的情況下進行。當報價/招標 規格已擬備妥當,學校須依循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採購專業責 任保險。

分拆訂單

30. 問 : 學校在上學期購買了十部電腦,在下學期又再購買十部同類的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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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教育局是否會視這種購買安排為分拆訂單?

答 : 這視乎學校在上學期購買十部電腦時,是否已預知須在下學期再添 置十部電腦。上述情況如屬突發事故或非可預計的採購項目,而學 校亦非藉此避免遵守批核報價單/標書的規定或報價/招標程序,這 安排應不會被視為分拆訂單。學校須將有關情況及再次添置電腦的 理據記錄在案,並在再採購前取得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批准。惟學 校應對其所採購的項目在同一學年的 12 個月內所需的數量作出周 詳的規劃,並依循有關的財政限額進行採購。

31. 問 : 學校因應國際紙張市場的價格不斷升降,由每學年採購改為一年數 次趁低價採購紙張。這是否會被視為分拆訂單?

答 : 只有在十分特殊的情況下,並有強烈的理據,學校的做法才不會被 視為分拆訂單。學校可以在取得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批准後,把有 關理據妥善記錄在案,以供教育局審核。

32. : 學校蒐集練習簿供應商的銷售價格後,發現不同供應商在個別種類 練習簿的售價上較相宜。為學生利益,學校因而按不同種類的練習 簿進行招標。教育局會否視這項安排為分拆訂單?

答 : 在上述情況下,學校應把不同種類練習簿集中收錄在一份投標附表 內,然後才邀請供應商投標。學校可在招標書列明學校會就投標商 提供的售價,以每項/組計算,向不同的供應商訂購個別項目/種類 符合招標條件而售價最低的練習簿。學校應把有關審批結果及理 據,妥善記錄在投標摘要及批核記錄表內,以供教育局審核。

33. 問 : 全校師生大旅行須運用 30 輛旅遊巴士。學校經招標後卻沒有一間 公司能提供足夠車輛,於是分批進行招標/採購程序找來數間公司。

教育局會否視這項安排為分拆訂單?

答 : 在上述情況下,學校應把不同旅遊巴士行車路線集中收錄在一份投 標附表內,然後才邀請供應商投標。學校可在招標書列明學校會就 投標商提供的出價,每項/組(路線)計算,審批並接納每項/組 中符合招標條件的最低報價,採用投標商的有關服務。不過,學校 應把有關審批結果及理據,妥善記錄在投標摘要及批核記錄表內,

以供教育局審核。

34. 問 : 學校在處理一項小型房間裝修工程時,把電器工程及結構工程分別 向不同承辦商招標,教育局會否視這項安排為分拆訂單?

答 : 學校應先了解有關裝修工程所需服務的市場供應情況。如承辦商可 同時提供以上所述服務,學校應把這些項目收錄在同一報價/投標 附表內,然後才邀請承辦商競投。在招標文件內,學校可註明會以 整批/分組/分項形式考慮接受承辦商的書面報價/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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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的付款方法

35. 問 : 學校在網上採購物料時,供應商要求「先付款,後取貨」,學校如 何可以減低所須承擔的風險?

答 : 學校為避免承擔風險,可與供應商商討其他較低風險的付款方式,

例如先酌量付訂金,待收貨及感到滿意後,才支付餘數。若供應商 堅持採用「先付款,後取貨」的方式,學校可要求供應商提供已收 款的憑據,並給予適當的擔保,例如以書面承諾於收款後指定期限 內送貨,如學校對收到的貨物感到不滿意時,供應商須免費更換/退 款等。

36. 問 : 學校在進行採購時,可能須以外幣付款,所需外幣的數目應如何決 定?

答 : 一般而言,合約價應以港元報價及支付。如學校接受供應商以外幣 報價,須在書面報價/招標文件上清楚列明。為方便比較各份書面報 價單/投標書,以外幣計算的報價必須換算為港元,換算率應以截標 日期當日香港銀行公會公佈該種貨幣的賣價作為依據。

至於付款方面,一般而言,如合約價是以外幣列出,則須以該種貨 幣付款。如學校與供應商達成協議,可以港元付款,則應在合約上 清楚列明匯率換算日期及根據哪間銀行的換算率計算有關款額。

37. 問 : 學校的一名教師用個人信用卡/八達通卡等為學校購物,但該教師 會因此得到積分優惠。學校應如何處理?

答 : 學校應盡量避免讓員工使用個人信用卡/八達通卡等為學校購物,

因為此安排將涉及積分優惠等的個人利益。然而,在特殊情況下,

員工不能避免以上述途徑付款,學校亦應制定相關的指引以處理這 類情況,例如規定只有校內適當職級的人員有權以上述途徑付款、

員工須將積分換取優惠券供學校使用、發還有關款項予員工時扣除 回贈等,以確保員工沒有從中獲取個人利益。在切合學校需要的情 況下,校方可考慮以學校名義申請信用卡/八達通卡等,以方便採 購。

38. 問 : 因有些教學資源須透過電子平台採購(如透過 Apple 之 iTunes 購Apps),須以學校名義申請一張信用卡作採購付款的用途,學校 須留意什麼事項?除此以外,是否有其他可行的方法,而又符合教 育局及廉政公署的財務管理原則?

答 : 如學校以其名義申請信用卡,須由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批准。此外,

運用信用卡所作的採購必須作教育用途,而所有與此相關的利益

(包括積分)亦應屬學校所有。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在批准前,必 須考慮所有運用該信用卡的相關事項,例如信用額、信用卡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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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的處理等。部分銀行亦有提供沒有賺取積分和回贈的信用卡。

學校可直接向銀行查詢有關申請信用卡的手續及條款,至於申請成 功與否,乃由銀行作最終決定。同時,學校亦須注意以下事項:

(a) 銀行可能會向這張信用卡/公司卡收取年費,而學校或須從非 政府經費帳戶中支付有關費用;

(b) 信用卡/公司卡的保管存在一定的風險。若遺失此信用卡/公司 卡或被盜用,學校須承擔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失;

(c) 學校在網上購物時,須提供信用卡/公司卡的號碼給供應商,

這會增加資料外洩的風險;及

(d) 學校須確立一套完善的監察機制,以確保負責簽署的員工沒 有任何利益衝突及個人得益。

除了信用卡/公司卡外,學校可運用其他網上採購的付款方式。據了 解,學校亦可透過銀行入數、銀行帳戶轉帳、郵寄支票、網上付款 平台、預付卡等付款途徑在網上進行交易。在網上採購日趨普遍的 情況下,供應商為方便顧客採購有關物料/服務,應會考慮接納不同 的付款方法,讓顧客有更多選擇。

其他採購程序及安排

39. 問 : 關於校內所應用的設備(如影印機和電腦軟件等),學校可以選擇 採用「租賃」或「購買」兩種形式。學校應如何選擇?

答 : 「租賃」和「購買」兩種形式孰優孰劣,是一項校本的決定。學校 可考慮相關因素作決定,例如學校財政預算、學生的需要、何者較 具成本效益及相關法例(如涉及知識產權等)。

40. 問 : 報價/招標文件及採購合約須保留多久?

答 : 學校應在發出訂單後,保留所有報價/招標文件如收到的供應商書 面報價單/標書正本、「按口頭報價購貨表格」、「書面報價/投標摘要 及批核紀錄表」等三個曆年,而與供應商簽訂的合約則須於合約期 滿後保留至少七年,以供查核。

41. 問 : 學校員工為校方採購只涉及小量金錢的物品,若購買時商戶未能提 供單據,或員工在購買後遺失了單據,學校應如何處理?

答 : 根據《學校行政手冊》第 6.6.4 部分,所有開支均須獲得妥當授權 才可付款。每當付款時,學校均須發出付款憑單,以茲證明。付款 憑單應附有發票正本,列明所提供貨品或服務的詳情。

學校員工採購物品時,應向商戶索取單據。若商戶未能提供所需的 單據,學校可要求該名員工清楚寫出購買的原因、日期、物品名稱、

數量、金額及未能夾附單據的理由,再交由校內適當職級的人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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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有關採購是必須的,及價格公平合理。

若有關員工遺失了單據,應向商戶索取補單或單據的影印副本。若 無法取得有關單據/副本(如該物件在海外購買),除採取上段所述 補救程序外,學校應把遺失單據的事情和原因妥為記錄,然後授權 校內適當職級的人員簽批。校方亦應制定一套內部指引以處理這類 情況。

42. 問 : 以電子支付方式在網上購物時,並無正式收據作為購買的記錄。學 校應如何處理?

答 : 在網上購物時,學校可以列印網上購買的紀錄或電郵作為購物的證 據,並在紀錄文件上蓋上「認證過的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印 章,負責採購的員工亦須在文件上註明沒有其他正式收據作證明,

並簽名作實。

43. 問 : 學校舉辦某些海外活動時須招標購買機票,但機票價格可能因燃油 附加費的浮動而有所改變,學校在落單時須支付的費用與中標的供 應商原先所提供的價錢不同,學校應怎樣處理?

答 : 機票價格會視乎市場的情況有所改動,尤其在長假期期間。學校在 招標購買機票時,可把機票及燃油附加費兩項分開處理。另外,學 校可考慮把供應商提交標書的日期盡量押後,令供應商能更準確地 判斷機票的價格,然後學校可以在出發前再查詢須支付的燃油附加 費,以決定機票的最終價格。

44. 問 : 如校內的學生得悉有途徑可以較便宜價錢採購學校計劃採購的物 料,學校可否委託該學生協助進行採購?

答 : 不可以。如校內學生得悉有途徑可以較便宜的價錢採購學校所需物 料,學校可向該學生查詢有關途徑,並委派適當職級的教職員進行 採購。

II. 商業活動

45. 問 : 學校在舉辦外地遊學團時,航空公司慣常按行規有「買十五張機票 送一張機票」的優惠。校方可否計算機票的平均價格,將優惠撥歸 參加遊學團的學生?

答 : 學校應該這樣做。此外,校方亦可以在邀請書面報價/招標文件中向 供應商清楚表示,如提供贈送機票的優惠,可改為調低每張機票的 價格,並要求供應商明確寫出每一張機票經調低後的平均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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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問 : 如學校運用非政府經費進行採購(例如家長教師會所舉辦的學生遊 學團活動),金額超過20 萬元,學校是否要進行招標?

答 :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資助學校運用政府津貼採購物料/服 務,若超過 20 萬元,必須按規定邀請最少 5 名供應商投標。但若 使用非政府經費,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可決定採購的程序。不過,

在審慎理財及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下,教育局建議學校使用非政府 經費進行採購時,可以參考以上通告訂定類似的採購程序。

此外,若學生遊學團活動的費用須由家長全部或部分承擔的話,則 此等活動應屬學校的商業活動,因此,學校/家長教師會應根據教育 局通告第10/2016 號有關學校的商業活動的通告辦理。上述通告規 定學校應按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進行招標程序以甄選商業活動 的供應商。在進行商業活動前,未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必 須事先得到教育局的批准。至於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必須 事先取得法團校董會的批准。

47. 問 : 學校在進行學生海外遊學團招標時,供應商表示兩名隨團的教師可 獲豁免收取團費的優惠。學校可以接受這些優惠嗎?

答 :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10/2016 號附錄 2 的指引,學校進行商業活動 時,不應索取或接受供應商的捐贈或任何形式的利益。按上述情況,

兩名教師的團費成本將轉嫁到讓子女參與遊學團的家長身上,不符 合「用者自付」的原則。學校遇到這情況,應拒絕接受這些利益。

學校可考慮日後在招標文件中列明,學校不接受任何優惠或利益,

投標者應將有關優惠或利益(如適用)反映在價格上。學校亦可以 要求競投的供應商另外列出隨團教師須付的團費金額,而不應由參 與的學生分擔這方面的費用。

48. 問 : 學校在選擇學生書籍供應商在校內舉行圖書展銷時,難以肯定最終 的購買總金額,應如何決定採用報價還是招標的程序?

答 : 學校在校內舉行圖書展銷是一項商業活動。因此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10/2016 號的規定,學校應遵守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內所載進行 招標程序,以甄選書籍供應商。至於採用報價還是招標程序,則取 決於預計該項採購所涉及的金額。

有關採用報價還是招標的方法,學校可憑經驗及情況去判斷所涉及 的金額,例如參考上學年學生向書商訂書的總金額,以預計今年的 總銷售金額。若預計涉及的金額達5,000 元以上至 50,000 元,根據 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學校須進行最少兩個口頭報價,如金額 達到50,000 元以上至 200,000 元,學校須邀請最少 5 個書面報價,

若金額達到200,000 元以上,學校須邀請最少 5 名供應商投標。

49. 問 : 學校就多元智能課程擬聘請舞蹈導師在課餘時間教授學生舞蹈,這 是否一項商業活動?如是,學校是否每次聘請舞蹈導師都須進行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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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由於商業活動宜最少每三年進行報價/招標一次,只得最 長三年合約期的舞蹈導師未必能顧及學生在舞蹈方面的持續發展。

因此,學校可否繼續聘任原有的舞蹈導師?

答 : 因學校是為學生的需要而採購教授舞蹈服務,亦向學生收取學習費 用,故這是一項商業活動。因此,學校須根據教育局通告第10/2016 號內所載的原則和指引處理,並遵照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進行 報價/招標以採購教授舞蹈服務。學校須為商業活動定期進行報價/

投標,最少每三年一次,原意是確保服務的價格及質素具競爭力。

如原有的舞蹈導師在三年合約期滿後有意繼續提供服務,可再次競 投此服務,惟學校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有關事宜。

50. 問 : 學校可否在選擇午膳供應商時舉行試食活動及參觀供應商的廠房 設備,以代替採購程序?

答 : 當學校選擇午膳供應商時,可以舉行試食活動及參觀供應商的廠房 設備,但這些只是整個採購程序的其中一個環節,應在評審報價/標 書時進行,並不可以取代整個採購程序。根據衞生署的建議,學校 不應單憑索價選擇午膳供應商,食物的營養價值、裝載和運送方法 等亦應同時兼顧。因此,學校可參考上載於衞生署網頁內的有關資 料進行採購程序以甄選合適的午膳供應商。此外,學校不應索取或 接受午膳供應商及其他商業活動供應商的捐贈或利益。

51. 問 : 學校於家長日在校內舉行圖書及電腦展銷是否須獲得教育局的批 准?是否要進行採購程序?

答 : 在校內舉行圖書及電腦展銷供家長及學生選購是一項商業活動。因 此,根據教育局通告第10/2016 號,學校應遵照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進行採購程序以甄選供應商。未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必 須事先得到教育局的批准。至於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則須 事先取得法團校董會的批准。

52. 問 : 學校的家長教師會及辦學團體會在學校經營商業活動,例如售賣物 品,是否要得教育局批准?學校可否不進行招標?

答 : 家長教師會及辦學團體在學校經營商業活動,學校仍須遵守教育局 通告第10/2016 號內所載的原則和指引處理;有關商業活動須獲得 相關批核,未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必須事先得到教育局的 批准;至於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則須事先取得法團校董會 的批准。此外,根據以上通告所載,如家長教師會或辦學團體擬在 有關學校營辦商業活動,他們應被視為競投者之一,並與其他競投 者一樣,須經過競投及相同的甄選程序而決定是否中標。在此情況 下,學校亦應按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的規定進行有關的招標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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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問 : 學校進行商業活動(例如出售習作簿、校服、文具等物品),應如 何計算售賣物品的利潤?所得的利潤應如何處理?

答 : 有關學校經營業務或商業活動,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10/2016 號附錄 3,學校在售賣習作簿、校服、文具、用具及其他物品(課本除外)

所得的利潤,不得超過向供應商購貨成本價的15%。有關收入應記 入學校經費帳,並記錄在適當的表格內,以供核數之用。根據《教 育規例》第99A(3)及 99B(2)條的規定,所有從商業活動所產 生的利潤或淨收入,必須運用於學生直接受益的用途上。此外,學 校經營商業活動所得的利潤或淨收入不應轉移至家長教師會或辦 學團體。

54. 問 : 由於學校位於偏遠地區,校車服務供應緊張。學校目前在不經招標 的情況下,由家長教師會為學校找來數輛校巴以接載學生,學校可 否作出這項安排?

答 :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10/2016 號,在校舍經營或准許他人經營任何商 業活動或與任何人作出商業安排,都是學校的商業活動。故學校所 指的校巴服務是一項商業活動,應遵照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進 行招標程序以甄選供應商。

55. 問 : 有關學校商業合約的簽署,是否要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批准由誰 人負責簽署?

答 : 學校進行商業活動時,須遵照教育局通告第 10/2016 號及第 4/2013 號的規定。有關簽約的安排,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應事先在會議上討 論及訂定有關安排及負責簽署人,並於會議紀錄中清楚記錄。

56. 問 : 學校用政府撥款資助學生營辦年宵市場銷售檔攤,讓學生可從中學 習商業知識,這是否商業活動?若學生把賺得的利潤捐給學校,應 撥作政府收入,還是學校收入?

答 : 上述情況並不屬於學校的商業活動。然而,在運用資源時,學校須 確保有關的支出切合學生及校本需要,並符合教育用途。而有關學 生所捐出的利潤,也可以作為捐款記入學校的堂費帳/普通經費帳/

資本儲備帳項內。

57. 問 : 有機構請學校代為分發問卷予老師及家長填寫,並贈予每位填寫問 卷的老師及家長$100 優惠券,學校應如何處理?

答 : 該機構的做法屬商業行為,其所提供的$100 優惠券屬利益的一種。

因此,如老師填寫問卷並接受$100 優惠券,涉及收受利益,故不建 議學校容許老師接受有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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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

58. 問 : 學校可否運用政府津貼支付學生參加外地比賽所需的費用?

答 : 根據「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及「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運用 原則,學校可按校情和配合學生的不同需要,調撥「營辦開支整筆 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款項,資助學生參加外地的比 賽,進行學習活動。

學校必須審慎運用政府資源,有關支出須符合教育用途、使用得宜 及避免奢華。如涉及較大額的開支,學校須衡量活動是否具成本效 益,在事先徵得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批准,並把考慮的理由和相 關因素妥善記錄。

59. 問 : 若教師須為履行學校指派的工作而帶領學生到校外參加本地/外地 的教育活動/活動營/遊學團,學校可否運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 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及/或其盈餘支付教師的交通費/營費/團 費?

答 : 學校可考慮運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及 /或其盈餘,支付教師為履行學校指派的工作而帶領學生到校外參 加本地/外地的教育活動/活動營/遊學團所需的費用。

在運用政府津貼時,學校須留意詳列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 營辦開支整筆津貼運用指引」內的運用原則及規則。在運用資源時,

學校須恪守以下原則:

• 切合學生及校本需要,符合教育用途,並配合政策的優次;

• 具備完善的財政計劃及良好預算,並事先獲得校董會/法團校董 會的批准及紀錄在案;及

• 有關開支必須合理及具成本效益,而且每項支出要使用得宜及 避免奢華。

總括而言,在不違反運用原則及規則下,如教師為履行學校指派的 工作而帶領學生到校外參加本地/外地的教育活動/活動營/遊學團,

所需的交通費及/或膳宿費是其活動整體費用的一部分,學校可把 相關的開支由「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下的「學校及班級津貼」/「擴 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及/或其盈餘支付。

60. 問 : 學校可否運用「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盈餘,補貼其他政府 資助計劃的經常開支,以及透過私人捐贈或其他籌款計劃而得到的 家具、設備和其他設施或教育服務的經常開支?

答 : 根據「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運用指引,學校可靈活運用「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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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盈餘,補貼不超過:(i)政府資助計劃的 經常開支的50%,例如以優質教育基金購置的電腦的維修費;以及 (ii)透過私人捐贈或其他籌款計劃而得到的家具、設備和其他設施 或教育服務的經常開支的 25%,例如私人捐贈的打印機的碳粉支 出。

61. 問 : 學校可否運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支 付教師參加外地/本地培訓而引致的費用?

答 : 若有關培訓屬校本培訓計劃,並得到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批准,學 校可考慮調撥「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內的「培訓津貼」/「擴大的營 辦開支整筆津貼」,支付教師參加外地/本地培訓而引致的費用。其 他相關的運用原則和規定,請參考問題59。

62. 問 : 教師帶領學生出外參觀完畢後在外用膳,學校可否用「營辦開支整 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支付該教師的膳食費用?

答 : 不可以。學校必須審慎運用資源,並時刻以學生的利益為首要的考 慮因素。學校不得將與教育無關的開支,包括員工的福利如膳食供 應,以及與履行職務無關的膳食開支,從「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 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支付。

63. 問 : 聯校的教師發展日須舉行一整天,而當天如安排到會午膳,有關費 用可否從「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中支付?

答 : 可參考問題 59 有關運用政府資源的原則。然而,「營辦開支整筆津 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亦可運用於教師發展及培訓的用途,

如教師發展日的午膳安排是整體活動的一部分,則有關活動的開支 可從「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支付,惟學校 須確保有關支出具成本效益及符合教育用途。

64. 問 : 教育局於 2011/12 學年起,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 整筆津貼」的運用指引中加設以下備註:「在校本管理下,校董會/ 法團校董會可根據學校的需要及政策優次批准慶典及酬酢開支(學 校員工因履行職務而參與有關活動之早、午、晚膳)」。

(i) 如何界定那些酬酢或活動所涉及的早、午、晚膳開支可由「營 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中支付?

(ii) 是否在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批准下,所有出席酬酢或活動的學校 員工都可獲支付上述早、午、晚膳開支?

答 : 根據「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運用指引,

學校員工因履行職務關係而在學校重要活動(例如校慶晚宴、家長 教師會周年晚宴等)中引致的早/午/晚膳及酬酢開支,可從「營辦 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中支付。有關開支必須合 理、屬教育用途所需及具成本效益。每個場合及每名有關員工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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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開支上限為早餐150 元、午餐 350 元及晚餐 450 元,包括服 務費和小費。學校在提供這些開支時,須避免奢侈,並須謹慎作出 決定。須注意,與履行職務無關的膳食開支不得從「營辦開支整筆 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中支付。

65. 問 : 學校安排車輛接送學生出外參加活動,例如音樂比賽,所需的車費,

是否可由「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中支付?

答 : 可以。學校在運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

時,須確保資源調配具成本效益、切合學生的需要及符合教育用途。

學生出外參加活動所涉及的車資符合教育用途的原則,因此,學校 可於「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中支付。

66. 問 : 家長義工、教練、課外活動導師若跟隨外地遊學團出發以協助照顧 學生,有關團費可否由「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 津貼」支付?

答 : 不可以。由於家長義工、教練、課外活動導師不是學校的教職員,

他們參與遊學團的費用不能由「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 支整筆津貼」支付。

學校在採購教練、課外活動導師的服務時,可憑經驗及情況,去判 斷所需服務的詳情,如外出比賽/活動的次數及地點等,並於報價/

招標規格列明,方便競投者報價/投標。

67. 問 : 學校接受了一批捐贈的家具,但須租用車輛運載有關物品,所涉及 的運輸費用可否從「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

支付?

答 : 可以。透過私人捐贈或其他籌款計劃而得到的家具屬學校財物,校 方可運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支付當中 所涉及的運輸費用。

IV. 整合代課教師津貼

68. 問 :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安排教師帶領外地遊學團照顧參加的 學生,可否用「整合代課教師津貼」聘請代課教師暫代校內的教學 工作?

答 :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應根據「整合代課教師津貼」的使用 範圍,按校本情況,審慎訂定使用該項津貼的優次,並兼顧學生與 教師的利益(例如教師放取核准假期的權益)。原則上,學校可以 運用該項津貼聘請臨時代課教師或與教學有關的人員,舉辦學生學 習活動、安排員工接受專業培訓或購買與教育相關的服務等。如有 需要,學校可使用「整合代課教師津貼」聘請代課教師暫代負責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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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外地遊學團教師的教學工作。

V. 學校核數/帳目

69. 問 : 當教育局到學校查核帳目時,若發現學校在財務管理上有錯漏,教 育局會如何處理?

答 : 教育局在學校核數期間,若發現了關於會計程序和內部監控的若干 事宜,會就此與學校校長和參與財務及會計運作的人員進行商討。

較次要的事宜,我們會即場要求學校人員跟進。較主要的核數結果 連同建議會臚列於核數函件中,以供學校參考及採取所需行動。如 有需要,教育局在發給學校校監的核數函件中,或會要求校方:

(a) 在校董會會議上提交有關函件,以供研究及討論可行的改善措 施;

(b) 把函件副本寄交受聘審核該校周年帳目的核數師參閱,並將隨 文信箋的副本送交教育局;及

(c) 徵求校董會同意對有關函件的回應。

70. 問 : 學校的會計帳簿及向家長發出的校內通告須保存多久?

答 : 根據教育局「學校行政手冊」第六章,凡屬永久性質的記錄,如固 定資產登記冊、周年帳目、校具清單、工程及設備支出及政府非經 常津貼記錄、建校經費/捐款記錄等,在未經教育局批准前,必須妥 為保存,不可銷毀。不過,下述的記錄在指定的保存期過後,則可 予銷毀:(a) 最少保存 7 年:各類帳簿(即現金出納帳簿、分類帳簿等)、各

種付款憑單、銀行存結單。

(b) 最少保存 2 年:季度報表(副本)、薪金單(副本)、學費單收 據/學校點名冊、租用校舍登記冊。

而學校向家長發出的校內通告,雖然教育局並無規定保留期限,但 建議最少保存2 年。

71. 問 : 當教育局到學校查核帳目時,若發現學校有錯漏,例如售賣物品的 利潤超過 15% 或採購物料時不按照教育局所規定的程序,教育局 會如何處理?

答 : 教育局學校核數組到學校核數的目的並非為了找出學校的錯漏,而 是希望透過查察帳目,並根據教育局的規定及指引,在會計及內部 監控上給予意見,以完善學校的會計及內部監控機制。學校核數組 如發現一些不能夠事後補救的錯漏,例如已售賣物品的利潤超過 15%,或已採購的物品未有遵守採購程序進行,該組會在有關的核 數函件中,要求學校日後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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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問 : 學校向學生徵收罰款或作特定用途的費用後,應將收費存放於哪個 帳戶?

答 : 這類性質的收費應存入非政府帳目下的獨立戶口內,不應與政府帳 目下的戶口混淆。

73. 問 : 在校董會的批准下,學校可否開設一個銀行戶口,代收學生的活動 費用?

答 : 根據「學校行政手冊」第六章的規定,倘學校須為學生安排考試、

活動或服務而代收取有關費用,校長可向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申 請,以學校的名義另外開設一個銀行戶口,由校長和副校長或校董 會授權的校方人員負責管理和使用。

74. 問 :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的銀行帳戶/支票只須由校董聯署。但 若學校希望採取較嚴謹的要求,規定校監必須是其中的簽署人,教 育局可以接受嗎?

答 : 根據《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財務管理指引》,教育局沒有規 定校監必須作為銀行帳戶/支票的聯合簽署人之一。有關銀行帳戶/

支票簽署人須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討論並議決,因此,校監是否必 須為其中聯署人亦是由法團校董會決定。

VI. 捐贈

75. 問 : 教育局要求學校不可接受出版社的教師用書、教材和學材,但有出 版社竟然在未得學校同意下,將教師用書、教材和學材送贈到學校,

甚至向學校捐贈物品,例如掛曆等。學校應如何處理?

答 : 教育局由 2011/12 學年起實施「課本、教材和學材分拆訂價」政策

(分拆政策),以理順課本與教材綑綁銷售的情況。在此政策下,

學校不可接受及不應向出版社索取課本的教材和學材,不可接受課 本出版社及課本零售商的任何捐贈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以免被公眾 人士懷疑學校在選擇課本時受以上利益影響,並增加出版社出版課 本的成本。然而,作為支持分拆政策的特別措施,學校可以接受出 版商為學校提供選書用的課本樣板書,以及符合有關規範的免費教 師 用 書 作 為 課 本 的 使 用 手 冊 。( 詳 情 可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72/2015)。若出版社自行送贈其他教材、學材和物品,學校應知會 出版社盡快派員到學校取回。若有關教材和學材是學校必須的,學 校可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內撥款自行 購買。

76. 問 : 辦學團體給予學校的捐款,學校可否用以作為校方舉辦教育活動時 款待員工飲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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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一般而言,若捐款有指定用途,款項必須運用於該用途上;若沒有 指定用途,則可運用於學校或教育用途上。由於款待員工飲食並非 學校或教育用途,我們建議學校應徵詢捐款者意見,若無異議才再 作考慮,惟有關支出須合理及避免奢華。

77. 問 : 有捐款人士願意捐款給學校,但規定把捐款用以投資,例如買賣股 票,然後把每年投資回報作為學生的獎學金。學校可以接受嗎?

答 :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14/2015 號,為保障學校的利益,學校的各項收 入(不論來自政府或其他來源)均應以最低風險的方式儲存。所以,

學校的資產保管應以穩健為原則,而投資市場往往大幅波動,故學 校考慮接受捐贈時,或可向捐款人提議該筆款項是否可用定期儲蓄 存款方式處理,再由利息收入作為獎學金之用。若捐款人堅持須作 投資之用,學校須考慮校內是否有適當的專才妥善管理這項投資。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應就此仔細討論,並把討論詳情及結論妥為記 錄在案。此外,教育局也不會同意校方所接受的捐贈導致學校在政 府經常津貼項目出現額外開支,例如買賣股票的手續費、存倉費等。

78. 問 : 有校友在參加活動時表示有意捐款,但礙於法團校董會一年只舉行 三、四次會議,而且傳閱文件需時,學校未能即時回應有關校友。

在這情況下,學校可否先接受捐款,稍後才提交予校董會/法團校 董會通過?又如校監在場,可否由校監即席批核?

答 : 學校可否接受該項捐款,須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審議及批核,不應 由校監代表接受。學校應向該校友解釋學校接受捐款的一般原則及 批核程序,以便再作相應安排。

VII.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79. 問 : 為何學校應遵守香港警務處所推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 制」?基於該查核申請須由有關員工自願提交,若供應商的員工拒 絕提交,學校可否不接受該員工到校工作?

答 : 香港警務處於 2011 年 12 月 1 日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該機制適用於向機構或企業應徵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有關工作的準僱員(當中包括由供應商調派到學校與兒童有經常或 定期接觸的人員)。由於保護兒童殊為重要,教育局強烈建議學校 採用該機制。現時學校外判服務涉及的工種繁多,學校在採購前,

須考慮供應商員工的工作性質,在校內執行職務時是否經常或定期 接觸學童,以及接觸學生時會否受到妥善的監察,以決定是否須要 求將會調派到學校工作的外判服務機構員工進行查核。學校應將有 關要求,列明在邀請報價/招標文件上,作為其中一項報價/招標規 定。學校可參閱《學校行政手冊》第六章附錄6 的範本,把有關規 定納入相關的邀請報價/招標文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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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校在邀請報價/招標文件上已列明有關要求,而供應商未能提 供員工已進行查核的資料,為保障學生的福祉,學校可拒絕接受該 名員工到校工作。

80. 問 : 學校是否須要求兼職員工及代課教師依循「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 制」?對於只工作數天的代課教師,學校在查核方面或會遇上困難,

學校應如何處理?

答 : 教育局認為保障學生福祉十分重要,所以我們強烈建議學校採用該 查核機制以確知準僱員(包括全職、兼職員工及代課教師)是否有 性罪行定罪紀錄。

事實上,不少代課教師會在同一所或其他學校多次擔任代課教師工 作。如果所有學校同心協力執行此要求,已進行查核的代課教師人 數將會增加,我們相信學校在不久之後,是不難聘請持有查核結果 和符合學校要求的代課教師。

若學校基於運作上的迫切需要(例如學校因教師放取病假而須急聘 代課教師),亦可在暫時未有查核結果的情況下,與準僱員簽約或 讓他/她執行有關職務。在此種情況下,學校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措 施,例如要求準僱員在受僱前就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先作出書面 聲明,待有查核結果後再由學校進行核實。

81. 問 : 有供應商向校方表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只適用於新僱 用的員工,而已受僱的員工並不須進行查核。校方應如何處理?

答 : 供應商已受僱的員工,對學校來說都是新的工作人員。為保障學生 的福祉,若有關工作涉及或相當可能涉及與學生有經常或定期接 觸,學校便可要求供應商將派往學校提供服務的員工進行查核,並 要求供應商把查核結果交予校方。為此,學校須將有關要求(供應 商須要求將調派到學校工作的員工進行查核),列明在邀請報價/招 標及/或合約文件上。若供應商未能遵守有關要求提供查核資料,學 校可基於他們未能符合招標及/或合約文件上的規定,依據有關文 件上所列條款,採取適當行動(如考慮不接納該投標)。

82. 問 : 由午膳供應商安排到學校分派午膳的員工,學校是否須要求他們按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進行查核?

答 : 原則上,若外判服務機構員工的日常職務涉及或相當可能涉及與兒 童有經常或定期接觸,學校便可要求有關員工進行查核。查核機制 旨在減低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受性侵犯的風險,加強對他 們的保護。當判斷是否須要求某類外判服務機構員工進行查核時,

學校須考慮這些員工的工作性質,他們在校內執行職務時是否經常 或定期接觸學童,以及接觸學生時會否受到妥善的監察。假如學校

(22)

22

經審慎評估後,認為這些員工不進行查核,並不會增加學生受到性 侵犯的風險,可經法團校董會/校董會在正式的會議上深入討論,以 確認這類員工無須進行查核,並將作出該決定的原因記錄在會議紀 錄內,妥為存檔。至於午膳供應的外判服務,如學校午膳供應商的 員工只負責到校分派午膳,而在接觸學生及在校內短時間工作時會 受到妥善的監察(如有家長義工/教師在場),並於完成工作後便會 即時離開學校,縱然他們或會在工作期間接觸學生,學校可考慮無 須要求這類員工進行查核。由於午膳供應的外判服務在各校的實際 運作情況可能有所不同,教育局鼓勵學校以保障學生安全為原則,

合情合理地考慮是否要求將會調派到學校工作的外判服務機構員 工進行查核。

83. 問 : 若學校的外判服務機構只向學生提供三堂短期課程,學校是否須要 求課程導師事先按「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進行查核?若某些 機構以保護私隱為理由,拒絕提供查核結果,學校可否考慮其提交 的報價單/標書?

答 : 查核機制旨在為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保障。如有關導 師在學校所提供的服務與學生有經常或定期接觸,學校可要求外判 服務機構將派往提供服務的導師進行查核,並要求外判服務機構致 電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收聽查核結果,然後把相關的查核結果以書面 形式轉告學校,有關安排須獲相關導師同意。為此,學校須將有關 要求(外判服務機構須要求將調派到學校工作的導師進行查核), 列明在邀請報價/招標及/或合約文件上。如外判服務機構拒絕提供 查核結果,學校可基於他們未能符合邀請報價/招標及/或合約文件 上的規定,考慮不接納該投標。

VIII. 其他

84. 問 : 負責管理及盤點學校資產,應是甚麽人員?

答 : 學校應安排合適的人員負責管理及盤點資產。為避免角色衝突,原 則上管理資產及盤點資產的工作應分別由不同員工處理。

85. 問 : 學校應怎樣處理註銷記錄在「固定資產登記冊」上的物品?

答 : 未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 如須註銷記錄在「 固定資產登記 冊」 上的物品及其他貴重物品, 或者須調整有關記錄, 必須取得 校長的批准。 註銷記錄在「 固定資產登記冊」 上的物品及其他貴 重物品或調整有關記錄的報告,應 提 交 校 董 會,以便校董會參閱。

至於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則須得到法團校董會的批准。報 銷報表上須列出該項資產名稱、 價值、 數量及報銷原因等, 並且 由法團校董會批核及顯示在帳目註釋中。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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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問 : 教師放取無薪假期是否可於法定假日領取薪金?若可以,學校可否 運用政府的津貼支付?

答 : 放取無薪假期的教師可於法定假日領取薪金。由 2012/13 學年起,

學校可運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盈 餘,支付以「薪金津貼」聘請的教職員在放取特定的無薪假期間,

因法定假日/年假所衍生的開支。特定的無薪假期只包括無薪病假/

產假/肺病特別假期(統稱無薪病假)、為參加與教育有關課程而放 取的無薪進修假期、由有效的醫生證明書證明因健康理由而須放取 的無薪假期,以及為解決個別學校/相同辦學團體的學校因超額教 師問題而放取的無薪假期(須預先獲有關的學校發展主任確認)。 學校可透過以下路徑,參考上述津貼的運用指引:

教育局主頁學校行政及管理財務管理津貼資料擴大/營辦 津貼和綜合家具及設備津貼的參考資料

至於其他不在上列的無薪假期,學校仍必須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1/2006,自行承擔履行一切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以非政府經費支 付可能引致的任何開支。

87. 問 : 學校可否向學生收取筆記費及應注意甚麼事項?

答 : 教育局為學校提供的津貼,足以支付學校的日常支出,但考慮到學 校須更具彈性地回應學生和學校的需要,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已批准 學校向學生收取作特定用途的費用,根據教育局通告第14/2012 號,

現行有關收費的核准上限是每名學生每年310 元。學校須就這項目 的收費計劃事先諮詢家長,並得到大部分家長的同意。家長如有經 濟困難,學校應豁免有關收費。

88. 問 : 資助學校可否開放學校設施供外間團體使用?學校又可否收取租 金?

答 :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5/2011 號,在不妨礙學校正常運作的情况下,

學校應盡量開放學校設施,讓社會機構租用校舍。學校應盡可能根 據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則,向租用者收取費用。盡管如此,在有理由 的情況下,學校可收取高於建議的收費或只收取部分費用,或豁免 整筆收費。而有關租用校舍的收費政策,包括豁免整筆收費,應獲 得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的批准。

89. 問 : 學校應保存現任及前任僱員的個人資料多久?

答 : 學校應為每名教職員開設一個個人檔案,以備存其個人資料及應妥 為保存所有與僱傭工作有關的資料。有關員工個人資料檔案應包括 的資料及該等資料的存放期,學校可參考「學校行政手冊」第七章 附錄6 及附錄 7。學校制訂有關蒐集及保存個人資料的政策時,應 參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編訂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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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問,請瀏覽「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頁。

90. 問 : 如教職員有親屬或子女在學校就讀,會否涉及利益衝突?如會,是 否須申報利益?

答 : 如教職員有親屬或子女在學校就讀,有機會造成利益衝突。因此,

學校須要求教職員按學年申報有否親屬或子女於校內就讀及其所 屬班級,從而作出妥善安排,例如盡量不讓有關教職員參與涉及與 其親屬或子女相關的工作,如處理試卷及分數等。

91. 問 : 學校是否須填寫「資助學校一般行政事宜一覽表」內所附的三份相 關財務及人事參考文件,並在適當時間呈交教育局?

答 : 制訂該三份相關財務參考文件的目的是協助學校處理日常的行政 工作,自行檢視本身的財務及人事管理狀况,及查找須解決的問題,

以完善校內有關機制,令學校可更暢順地運作。為讓學校有妥善的 財務及人事管理紀錄以作自我檢視之用,本局建議學校填寫有關文 件,但不須將填妥的文件呈交本局。

92. 問 : 由於財政管理工作日益繁重,資助學校往往沒有足夠人手處理。教 育局在這方面怎樣協助學校?

答 : 為協助學校妥善處理校內行政工作,本局早前已制訂「資助學校一 般行政事宜一覽表」及「簡便提示」上載本局網頁供學校使用。此 外,我們鼓勵學校按校本情況和工作優次,靈活運用資源以適當支 援教師。本局會繼續研究如何進一步支援學校更有效地處理日常行 政工作。

93. 問 : 學校在甚麼情況下可向教職員發放額外現金津貼?

答 : 若學校租借校舍予公眾團體使用而引致有關的教職員須逾時工作,

學校可從租用校舍的收費或學校經費中撥款,向有關的教職員支付 補償(詳情請參閱教育局通告第5/2011 號);但學校發放的金額必 須合理及只可發給學校僱員。

教育局

學校發展分部 二零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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