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及服勤規定
94 年 12 月 15 日中榮人字第 0940012808 號函發布
94 年 12 月 29 日中榮人字第 0940013139 號函第 1 次修正發布 98 年 11 月 10 日中榮人字第 0980018971 號函第 2 次修正發布 98 年 12 月 1 日輔人字第 0980010643 號函同意備查
101 年 5 月 15 日中榮人字第 1010010048 號書函第 3 次修正發布 101 年 9 月 20 日中榮人字第 1010020395 號函第 4 次修正發布 102 年 8 月 2 日中榮人字第 1020017174 號函第 5 次修正發布 102 年 10 月 22 日中榮人字第 1020023688 號函第 6 次修正發布
一、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
(二)本院實際狀況。
二、目的:
為使役男分發至本院服勤後,其生活管理、工作勤務、考核、獎懲、
休(請)假等有所規範與依循,以妥善管理及運用,發揮其預期功能及效益。
三、權責劃分:
由本院人事室指定委任級以上正式職員為「生活管理幹部」負責役男 之生活外,並由役男中薦報適當人員至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稱役政署)參 加「管理幹部訓練」,受訓合格後陳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 輔導會)核定擔任「役男管理幹部」,協助執行相關事宜。
(一)人事室:負責役男役籍管理、權益、福利照顧事項、請假、獎懲、保險、
薪資申請、提前退役、役滿召集服勤、撫卹及役男家屬急難、
疾病慰助、及督導生活管理業務。
(二)總務室:負責役男住宿、被服之事務。
(三)服勤單位:
1.負責役男工作規劃輔導執行,服勤時之工作紀律、生活管理、考核及相 關獎懲建議等事宜。
2.協助輔導役男生活照顧,並隨時給予關懷與鼓勵。
3.督導及考成權責,如因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法)及違反安全事 故,應負連帶責任。
(四)役男生活管理幹部:
1.役男報到、分發、體檢,巡邏輪值及公共庶務支援調派等事宜。
2.役男服裝儀容檢查。
3.役男寢室環境內務檢查。
4.負責役男生活紀律管理、考核及相關獎懲建議等事宜。
(五)役男管理幹部:
1.負責集合帶領全體役男參與收(放)假之早晚點名。
2.協助新進役男適應環境、體檢,並清楚轉知本院役男生活管理規定(如
早晚點名、收假、內務評分等)。
3.協助本院公共事務人員輪值表、巡邏表排訂及督導實施。
4.協助維護同袍生活安全與紀律。
5.役男請假及外出之轉陳,但無准假權。
6.協助督導役男環境內務及服裝儀容檢查。
7.協助督導役男按時作息,以維同袍生活安全與紀律。
8.對役男臨時請假外出、服勤生活等情形,均應登載於役男生活日誌中。
9.役男薪資應於每月十日前造冊報送至役政署。
10.宣達與役男相關之管理規定及注意事項,並負責執行。
11.召開役男之獎懲委員會時,得邀現任役男管理幹部列席,提供參考意見。
12.管理幹部對役男之考核,對人、事、時、地及物之記載,應力求確實,
俾作研判分析考評之依據。
1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六)本院總值日:
1.負責役男早晚點名及早晚點名服裝儀容檢查。
2.依實際需要負責役男夜間巡邏督導。
3.負責役男夜間備勤時間特殊或緊急事故請假假單之核定。
四、服勤內容項目:限於擔任輔助性工作,並應依專長指派及兼顧勞逸平均,
其工作勤務範圍詳如附表一、二。
五、生活管理:
(一)基本要求:
1.服從負責,嚴守紀律,積極進取、堅忍勤勞。
2.崇法守法,勿觸犯法網。
3.注意禮節,與他人和睦相處。
4.維護環境衛生,愛惜公物。
5.愛惜生命,勿吸毒及自傷。
6.勿擅離職役或宿所。
7.嚴禁涉足不正當場所。
8.注意個人安全,嚴禁到海邊、水庫、池塘、河川戲水或洗澡。
9.使用交通工具,應具有駕駛執照,並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
(二)服裝儀容:
1.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配帶名條、識別標誌。
2.衣著保持清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捲袖,皮鞋保持光亮。
3.備勤及外出時間得穿著便服,惟均應注意整齊清潔。
4.頭髮蓄留標準為「兩側自髮根邊況向上斜剪,不得覆耳,後腦部自髮根 邊沿向上斜剪,髮前不覆額」,經常疏理,不得染黑髮以外之髮色。
5.鬍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及戴耳環等情形,以維護團體紀律及替代役 形象。
6.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勿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7.每日實施服裝儀容檢查,違者經複檢仍不及格者,依規定辦理懲處。
8.役男應依「替代役役男服裝及識別標誌穿著佩帶注意事項」辦理,其制 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內政部役政署負責配給,有關識別標章(含役 籍名條、管理幹部名條、替代役徽章)役男應於服役期滿時,全數繳回 點收後銷毀,倘因故不能繳回,應由役男切結,敘明理由陳核本院主任 秘書以上長官批示後存查。
(三)膳宿作息:
1.役男集中於本院指定之樓舍住宿,以每四人分配一寢室為原則,並依編 定床位進住,不得自行調換,寢間內配置書桌椅、床衣櫃、明亮灯具等;
並於宿舍內設有衛浴、洗衣機、冰箱、電視、電扇等設備。
2.每日晨間七時及晚間九時,由役男管理幹部負責召集所有役男至
行政大樓總日值官室前實施早、晚點名後,送請當日總值日官簽名。
3.役男應依規定時間正常作息,於宿舍內不得任意喧嘩。依律定時間作 息,每日由總值日(副總值日)實施早、晚點名,並記錄於替代役役男生 活週誌。
4.內務應保持整齊、清潔、簡單、樸素,每日實施內務檢查,違者經複檢 仍不及格者,依規定辦理懲處。
5.役男應遵守宿舍住宿規定。
6.役男膳食費按月撥交役男自理,役男可比照本院員工至院內員工餐廳用 餐,於訪客餐廳用餐時,憑職員證與本院員工同享九折優待。
7.役男自有車輛按員工行車繳費規定辦理,並應遵守低速行駛及依規定停 放。
8.役男備勤時間應在宿舍休息待命,離開宿舍於院區活動及至北區宿舍運 動場運動時,應告知役男管理幹部並於備勤時間管制外出登記簿登記管 制,以備遇事能及時召回。另於下勤後開放本院運動場地及圖書館供役 男使用。
9.為避免役男在外自行購食發生衛生及安全問題,午餐一律於院內用餐,
早、晚餐得以排定輪班表方式,輪流外出統一購買,嚴禁自行外出購食。
10.役男自行攜帶個人筆記型電腦者,需親自填寫個人筆記型電腦申請表向 服勤單位提出使用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並自負保管責任,不得攜 帶至服勤場所,以避免任意取得公務資料。
六、服勤規定:
(一)役男每日工作八小時,至各服勤單位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十 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其餘時間 在寢室休息備勤,至平時延長服勤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限。
(二)役男每日工作內容,由各服勤單位依本規定第四點服勤內容項目分別按 日/週編排所屬役男勤務分配表,陳經服勤單位主管核准後,指定單位 內專責職員督導實施。
(三)役男備勤時間,各服勤單位得視工作需要,要求役男延長工作時間,並 依規定相對減少次日之工作時間。
(四)役男備勤時間所出任務,應於備勤時間出勤記錄簿記載起迄時間、工作 內容、督導人員等事項。
(五)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其差旅費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支給。
(六)役男執行勤務時,應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無 獨任或決定之權,受該管公務員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 作。
(七)服勤單位報到後應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八)嚴禁指示役男從事與公務無關之工作,役男除休假、差假、服勤、參加 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時間遇事外出,應填寫 假單,經單位主官(管)核准。
(九)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
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十)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 時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十一)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
不得轉為其他用途。服勤單位應於役男分發報到或補、換發身分證後一 週內,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每年一月份並應辦理役男身 分證校正。
(十二)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十三)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
由服勤單位簽請本院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輔導會。
(十四)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逾三日者,服勤單位應即簽請本院發出離役通報,並 請警察機關協尋。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 日者,應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輔導會。
(十五)役男嚴禁有酒後駕車或酒駕肇事等行為,違者除追究刑事責任外,
另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以處分。
(十六)役男於服勤或宿舍備勤時間,不得有飲酒行為,違者依替代役役 男獎懲辦法規定予以嚴懲。
七、獎懲:
(一)役男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除依情節輕重處罰外,應先列冊輔導,
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役男有獎懲事件時,由役男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建議獎勵或懲處並經簽奉核准後送人事室辦理。
(三)各服勤單位辦理役男獎懲,應提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懲處案件並應通 知當事人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役男對核定給予之懲處不服時,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提出申訴。
(五)為激勵役男工作熱忱、維護紀律,展現工作績效,特依役男服勤相關規
定,律定「榮譽假」放假條件:
1.寢室個人內務及服儀隨時保持整齊清潔,經檢查符合標準者。
2.對臨時交付之任務,能積極主動,圓滿完成者。
3.對所任工作有特殊事蹟者。
4.符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五至第七條規定者。
(六)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懲:
1.獎勵:
(1)捐血活動一次二百五十 cc,榮譽假半天;五百 cc,榮譽假一天。
(2)備勤時間從事公益服務活動一次核給榮譽假一小時,表現特優者得再 增一小時,其他特殊或緊急公益服務,另視實際需要給予榮譽假。
(3)環境內務及服裝儀容,每週定期(不定期)檢查,月考評點數經加減 後,加分累計四點者,榮譽假二小時;累計五點者,榮譽假三小時,
累計六點者,榮譽假半日,累計七點以上者,榮譽假一日。
2.懲處:
(1)早晚點名遲到,一小時以內者,假日罰勤二小時;一小時以上者,以 擅離職役論處。
(2)未依規定於宿舍備勤者,以擅離職役論處。
(3)收假點名逾假一小時以內者,假日罰勤二小時;一小時以上者,以擅 離職役論處。
(4)嚴禁於宿舍內飲酒、抽煙、違反規定者,假日禁足半日。
(5)嚴禁役男到網咖等易茲事端場所,違者將處以記過以上,並予以禁足 三日。
(6)頭髮未依規定修剪且制服未保持平整、清潔者,扣生活考評二點。
(7)平時服裝不整或鬍鬚未刮者,扣生活考評二點。
(8)頭髮或制服檢查不合格者,應於次日實施複檢,仍不合格者,禁足半 日。
3.上述未列舉之情形,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得予罰勤、禁足或 申誡、記過、罰薪;必要時,得併予懲處。
(七)役男申請獎狀、罰薪,由服勤單位簽奉核准後送人事室報輔導會核定。
輔導教育實施作業程序同前,並送請內政部會同相關權責機關實施。
(八)役男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禁足於例假日實施,
每次以二日為限;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 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以罰薪,並得以施以輔導教育。
八、請假及休假:
(一)役男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申 請及核給,惟請事假者,役男應補服勤或例假日、輪休日折抵。另其 單位主管得視役男請假情形有准假權責核處。
(二)役男非急要性疾病請盡量利用下班時間就醫;如需請病假者,以當天申 請為原則;病假四小時以內者,應於事後出具掛號相關證明;四小時以
上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三)因病休養者,應由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在適當處 所(在服勤單位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
(四)役男請假(補休、榮譽假、婚假、喪假、事假、陪產假)需填具請假申請 單,申請人、請假類別、請假日期、到達地點(填寫緊急連絡人姓名、電 話),由役男詳實填寫。經役男管理幹部簽名、服勤單位主管簽註意見送 人事室登錄,依請假之日數,授權由人事室組長、主任核批或轉陳主任 秘書以上長官核定並轉知役男管理幹部後,方得離開職役;遇有疾病或 緊急事故,始得由同事或家屬代為補辦請假手續。
(五)役男每日服勤八小時,如因勤務需要,得要求替代役役男延長服勤時間 (加班),並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另發給加班費,其餘時間均 在指定場所備勤。
(六)役男例假日放假、收假時間:
於例(國定)假日前一天下班(十七時三十分)於十八時晚點後休假,並於 假日結束當日二十一時收假。
(七)休、請假權責:
1.服勤時間除公假(差)外,嚴禁臨時外出。
2.役男如需處理緊急狀況需於備勤時間外出者,應親自向總值日或副總值 日報備核定,始得外出。外出時間以不得超過三小時為限。
3.經簽奉核准進修或補習請假,每週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且須 於夜間十時前返回宿所,並向總值日或副總值日報到。
4.請病假、事假、補假、陪產假、喪假、公假(差)、婚假三天(含)以內者,
由各服勤單位主管簽註意見送人事室登錄,授權由人事室組長批核;請 假六天(含)以內者,由各服勤單位主管簽註意見送人事室,授權由人事 室主任批核;請假七天(含)以上由各服勤單位主管簽註意見送人事室轉 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批。
5.各服勤單位可依役男表現優異情節,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給一~二 天之榮譽假。
6.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應考量役男安全,調整其放假或輪休日。
7.除病假、公出(差)外、請假經核准後,於假期前一日下班後即可離開單 位,假期屆滿日晚間九時前返回至總值日實施晚點名。
8.上班日上午請假半日(四小時)者,於假期前一日下班後即可離開單位,
當日十三時三十分前返回服勤單位上班。
9.上班日下午請假半日(四小時)者,於當天服勤滿四小時後即可離開單 位,當日晚間九時前返回至總值日實施晚點名。
(八)未獲准假前,不得擅離職役或宿所。
九、督導考核:
(一)人事室及各服勤單位應分別指派專人於役男報到當日,分別簡介本院作 息時間、環境、任務及單位工作特性,並詳細說明值勤技巧及方法,提
醒役男注意安全。
(二)為增進了解役男服勤及生活狀況,提供有效的溝通管道,本院每三個月 辦理一次替代役座談會,由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或組長主持,並作成 紀錄追蹤執行情形。
(三)役男服勤之單位主管及其管理職員,負有對役男督導管理及關懷照顧之 責,平日應就役男學識、勤務執行、生活言行、品德等考核,每月填註 考核表陳核,每半年(七、十二月十日前)將考核結果送人事室登註於役 男役籍表。
(四)總值日室於下班時間及放假日,應不定時輪流察查役男服勤及備勤情 形,並記錄於值日簿備查。
(五)役男發生緊急重大事故時,生活管理幹部應立即通報本院總值日人員,
並確實依替代役人員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程序規定 辦理。
( 六 ) 役 男 於 本 院 服 勤 期 間 之 陳 情 、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 內 線 2430 或 電 話 (04)23741243,人事室主任電話:內線 2400 或電話(04)23741240,電 子信箱:hua4545@vghtc.gov.tw。
附表一
臺中榮民總醫院社會役役男工作勤務範圍
具
證
照
者
一、醫師:協助臨床病人之診療及研究工作。
二、藥師:協助藥劑調配
三、物理治療師:協助復健治療。
四、職能治療師:協助兒童早期療育及職能治療。
五、醫檢師:協助檢驗工作,如血液、尿液等分析檢查。
六、放射師:協助x光照射工作。
七、護理師、護士:協助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照護工作。
八、心理師及社工師:協助精神醫療心理分析、生活活動之設計、執 行與關懷慰問等輔導工作。
九、具有上述以外的證照者依其專長分派相關的工作。
十、協助突發、意外災害事故,緊急應變措施之處理。
十一、其他臨時指派相關之輔助性勤務。
大 專 學 歷 以 上
一、醫學系:協助臨床實習醫師工作。
二、藥學系:協助藥劑調配工作。
三、物理治療學系:協助復健治療。
四、職能治療師:協助病患職能治療。
五、醫事檢驗科:協助醫檢工作。
六、醫事放射科:協助放射工作。
七、護理學系:協助基本護理工作。
八、上述以外的科系畢業者依其專長分派相關的工作。
九、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十、其他臨時指派相關之輔助性勤務。
高
中
以
下
一、協助老人、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之床邊照顧(取得病患服務員證 照者)
二、協助急診及病房內一般事務性工作。
三、協助掛號及病歷分類配送作業。
四、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
五、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六、協助門禁、警衛、防護有關工作。
七、協助環境清潔、美化、綠化及維護。
八、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九、其他臨時指派相關之輔助性勤務。
附表二
臺中榮民總醫院役男共同性行政工作
一、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二、協助值勤、門禁警衛、維護機關安全、防護及管制有關業務 三、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四、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五、協助機關資訊系統、資料處理、網頁及網路架設維護、電子公文等相關資 訊維護與管理工作。
六、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七、協助環境清潔、綠化、美化及維護。
八、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九、協助辦理替代役相關行政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