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020048577*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陳雅惠

電話:02-23979298#615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2004857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府教育局督學室督學經核派代理國民中學校長職務

,其所支專業加給數額較所代理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 費之數額為低,得否核給差額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教育局102年9月14日中市教人字第1020068498號函 辦理。

二、查本總處102年7月9日總處給字第1020040806號函規定略 以,為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 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 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仍應按其本職 支領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惟考量其有代理校長職務 之事實,參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

其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小學 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為低者

,得核給是項差額。

三、基於類此人員權益處理一致,本案擔任非主管職務之公務 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

0

(2)

41

第2頁, 共2頁

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為符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自 實際代理日起,仍應按其本職支領專業加給,又其所支專 業加給之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務所支領 學術研究費之數額為低者,比照前開本總處102年7月9日 函規定,得核給是項差額。另其有代理主管職務之事實,

得依規定按所代理校長職務對照之公務人員職等支領主管 職務加給,併予敘明。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直轄市政府(不含臺中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2013-09-26

10:01:4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拾壹、正取人員應於109年4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00至校總務處報到,進行工作

(二)報到:錄取人員由本校總務處通知,公告後2日內親自至本校總務處辦理報到(依正式公告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一)機關主要職掌:本局組織規程奉考試院 101.8.1 考授銓法五字第 1013628775 號函發布,掌理全市教育行政業務,組織規程修正經考 試院 10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