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4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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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陳雅惠
電話:02-23979298#615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20048577號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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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有關貴府教育局督學室督學經核派代理國民中學校長職務
,其所支專業加給數額較所代理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 費之數額為低,得否核給差額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教育局102年9月14日中市教人字第1020068498號函 辦理。
二、查本總處102年7月9日總處給字第1020040806號函規定略 以,為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 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 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仍應按其本職 支領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惟考量其有代理校長職務 之事實,參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
其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小學 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為低者
,得核給是項差額。
三、基於類此人員權益處理一致,本案擔任非主管職務之公務 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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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為符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自 實際代理日起,仍應按其本職支領專業加給,又其所支專 業加給之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務所支領 學術研究費之數額為低者,比照前開本總處102年7月9日 函規定,得核給是項差額。另其有代理主管職務之事實,
得依規定按所代理校長職務對照之公務人員職等支領主管 職務加給,併予敘明。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直轄市政府(不含臺中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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