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名 稱說 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名 稱說 明"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名 稱 說 明

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要點名稱。

規 定 說 明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桃園市

(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申請、使用及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訂定目的。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民卡:指市民用於公共服務與個人相關事 務,具有下列功能之智慧卡:

1、資訊存儲:記錄持卡人身分識別資料。

2、資訊查詢:查詢市民卡使用資訊。

3、交易支付: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 第四款定義之多用途支付使用功能。

(二)身分識別資料:指個人姓名、性別、身分證 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住址及相片等 資訊。

(三)發卡單位:指本府受理申辦、換(補)發市民 卡之機關(構)、學校。

(四)特約發卡機構:指經本府簽訂合作製卡契約 之機構。

(五)合作單位:指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市民 卡合作推廣及特約發卡機構、市民卡特約 商店、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名詞定義。

三、市民卡使用範圍及使用方法,於市民卡網站公

告明示。 市民卡使用範圍及方法公告明

示。

四、市民卡之申請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身分證 明文件,向發卡單位或特約發卡機構申請核 發。

前項所需申請表件及相關作業規定,由發卡單 位或特約發卡機構另定之。

市民卡之申請表件及相關作業 規定之訂定。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應完整及無償提供市民卡相關 資訊,並配合推動市民卡之管理與服務。但須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本府各機關學校應配合推動市 民卡之相關業務,須符合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市民卡於保固期限內,因卡片本身瑕疵而不能 使用者,持卡人得向發卡單位或特約發卡機 構申請確認後,免費換發。

市民卡得申請免費換發要件。

七、市民卡污損、殘缺致無法辨認、讀寫而不能使用 者,或持卡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其他個 人基本資訊變更,持卡人得申請換發。

市民卡得申請換發要件。

八、市民卡遺失,持卡人應即向發卡單位或特約發 卡機構申請掛失並補領新卡,其中交易支付 功能掛失處理相關事宜,依金融管理機關相 關規定處理。

市民卡遺失未按規定程序掛失者,其所生損害

市民卡遺失申請掛失並及補領 要件。

1

(2)

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九、依前二點規定換(補)發新卡者,費用由持卡人 自行負擔;其收費標準另定之。

市民卡換(補)發新卡費用。

十、持卡人喪失原申請卡別資格者,發卡單位或特

約發卡機構得註銷其相關卡別之權益。 註銷市民卡權益要件。

十一、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合作單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法使用市民卡相關個人資訊。

(二)未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致個人隱 私受侵害。

應依法追究本府暨所屬機關學 校、合作單位責任情形。

十二、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市民卡,不得出借及轉 讓,因出借、轉讓或遺失等行為,造成個人 損害,應自行負責。

出借、轉讓、冒領、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牟取 非法利益或惡意破壞市民卡應用系統者,

依法追究責任。

依法追究市民卡持卡人責任情 形。

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提名單位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及廠商時,需加附農民保險卡影印本或由

4.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

十三、得標人應繳之履約保證金,除本須知第十八點另有規定外,應於決標 後三十日內(即民國 年 月

(二)社會組、長青組、壯年組、媽媽組,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健保卡正本 (外籍選手

本),或漁民、農民、軍人保險卡影印本。若為受僱於僱用

二、為因應國內外環境、我國產業發展及人口結構之改變,勞動部推動

二、應檢人員須攜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 照之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規定之自備工具應檢,請於 7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