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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正義與法律 Menschenrechte、Gerechtigkeit und 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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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權、正義與法律

Menschenrechte、Gerechtigkeit und Recht

李匡郎著

李匡郎 (LEE, Nikolaus K. L.)

近年來對人權的外在思考發現,以美國這個最重視人權的合眾政府,從獨立宣 言(1776 A.D.)經內戰林肯總統的蓋茨堡演講(The Gettysburg Address 1863,7),

就已揭示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人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 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平等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

的宗旨,但從「美國憲法」1789 A.D.經 1791 A.D.年的「權利法案 The Bill of

Rights」,到一九六三年馬丁•路德•金恩博士(Dr. Martin Luther King)博士的〈我 有一個夢想I have a Dream〉一直到一九六四年林頓.詹遜(Lyndon B. Johnson)總 統宣告了「民權公告 Civil Rights Statement」,才將民權的平等根植於法案中,其間 經歷了漫長的一百八十八年。1這些資料讓我反省到如考夫曼教授說「人權是十九世 紀賜予我們可貴的遺產。」2但對民(人)權的追求不僅是一條漫漫長路,是坎坷辛 酸,更有很多人不幸犧牲了寶貴的生命,美國都如此,遑論其它國家、政府,乃至 全人類。

1 參考美國歷史文獻選集 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Edited by Donald M. Bishop,今日世界出版 社,1986.10。

2

(2)

吳經熊博士認為正義是人類本質(性)中的一個特性,其基本內涵為「真」

「善」「美」,而正義更是法律的基礎原則。法律的制定與落實如何能實全的呈顯,就 必須有兼具科學的頭腦、健全的道德修養、崇高的人格,以及審美天才的人。因為有 科學頭腦才能發現「真象」,以免冤枉;健全的道德修養及崇高的人格才能引導法律 臻於合情合理的善;而美就是正義的顯象。正義是合情合理的藝術,像音樂一樣,

在法律中美感是透過比例和有秩序的節奏而展現的。正義是人際關係的美,而美是 可見世界的正義3

一般說來,法律是由立法者或立法機關所研擬的,經過最高的權力機制公布施 行於一特定環境中的條文。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義務、國家基本政 策的基礎。也是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命令的淵源。所有的法律、命令和憲法牴觸者無 效。

簡單的說,廣義的法律包含憲法在內是指有明確的條文,大家承認並遵循的一 些規定;而狹意的法律則以憲法為法源所制定的成文法,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 形事訴訟法等,需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才正式成立為人民行為的依循標準。因此法 律的制定必有其源泉,如西方的十誡、自然法,中國的禮、道德規範,考夫曼教授稱 之為應然與實然的對應。(Recht ist die Entsprechung von sollen und sein)它的理念是 正義,而對象則是人。4人民(人)的基本權利、正義與法律,三者是互為表裡,在 人類文化中一直被討論、修正、成長,最後希望能臻於完美的境界。這一切似乎都會 匯歸到「人是什麼」Was ist überhaupt der Mensch?這個問題上。或許我們可以說,不 知道人是什麼,不知生命的意義為何,所談的人權都只能是相對、交換式的,不完全

從生命哲學、自然法哲學以及中國經典中的內聖外王之學,對人權、正義及法 律的一個嘗試性思考。也就是以「生命哲學」為主軸、將生命的瞭解與實踐做為法律實

3 參考吳經熊,正義的特性,哲學與文化,第 100-104 頁,三民書局,及《The Art of law》P212-213

4 同註 2,第 148 頁。

(3)

現的最重要基礎,而正義正是生命的基本內涵;法律則是將這些理念由文字表顯出 而由政府賦予執行的效力由所謂的法官、律師予以落實;這一切作為都是為了人。

*******************

I. 前 言

人權、正義與法律做為法律哲學探討的課題,是古老的、也是最現代的,是從哲 學的探討落實到法學研究的一個中介,德國溫德班教授(W.Windelband 1848 – 1915 A.D.)認為,哲學 ψιλοδοφια 這個辭的意義,在蘇格拉底(Socrates 469-399 B.C.)以後的文獻中,特別是在柏拉圖(Plato 427-347 B.C.)和亞里斯多德學派

( 逍 遙 學 派 Peripatetic school ) 中 , 有 了 明 確 的 意 義 , 它 恰 如 與 德 文 的

「Wissenschaft」(科學)同義:意指一般(普遍)哲學是我們認識「現存」事物的井 井有條的思想工作,而個別哲學指的是特殊科學,我們研究和認識現存事物的個別 領域。綜歸來說,希臘化時期的“哲學”,便獲得了「基於科學原則的生活藝術」的 實踐意義。5

德國新康德主義哲學家卡西勒(Ernst Cassirer 1874-1945 A.D.)認為:「認識自 我乃是哲學探究最高目標。」6蘇格拉底時就已經把人定義為:「人是一個對理性問題,能給 予理性回答的存在物。」人的知識和道德都能包含在這種循環的問答活動中,正是依靠這種 基本的能力-對自己和他人作出回答(ant-wort , response)的能力。人才成為一個「有 責任的」(responsible ver-ant-wortlich)存在物,成為一個道德主體。7

人的主體性之自覺,從近代哲學之父笛卡爾(René Descartes 1596-1650 A.D.)

所提出的「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認為人是思想的主體,到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A.D.)才真正把主體性從感性到想像,到智性,到理性,整個主體性的 先驗結構加以釐清。人是認知、思想的主體,也是權利的主體。當然也應當是道德的主體8

5 溫德爾班《西洋哲學史》,緒論,第 2 頁,商務。

6 卡西勒著甘暘譯,《人論》,第 3 頁

7 上引書,第 2-3 頁。

8 沈清松〈西洋哲學中「人」的概念之演進〉,收入《人生哲學補充教材五》,第 76-77 頁,輔仁大學出 版社,民九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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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夫曼教授(Arthur Kaufmann)在其《法律哲學 Rechtsphilosophie》中指出,法 律哲學的兩個根本問題是:1.什麼是正當法?以及 2.我們如何認識及實現正當法9。法律哲 學是有關正義的學說,特別是關於社會正義、公益正義10。正義是人性(類)的一個特性,

其內涵為真、善、美。正義更是法律的理念、法律的最高價值。是人類四項基本道德(1.智慧,

2.正義,3.勇敢,4.節制)其中之一。法律是實然與應然的一個橋梁11

因此法律的制定與落實,如何能實全的呈現就必須有兼具有科學的頭腦、健全的道德修 養、崇高的人格以及審美的天才的人。因為有科學頭腦,才會發現真相;有健全的道德修養、

崇高的人格,才能引導法律臻於合情合理的善;而美是正義的顯像,正義是合情合理的藝 術,像音樂一樣。在法律中,美感是透過比例和有秩序的節奏而展現的。正義是人際關係的 美,而美是可見世界的正義12

正義、法律的研究基本上是以人為問題的中心,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障人的基本權。人 權為倫理與法律的基本成份,此一基本成份是不可侵犯的,且事實上具有普遍效力。考夫曼 教授認為人權是十九世紀贈予我們最可貴的遺產。人的尊嚴、生命的權利都是法律規範中的 指導原則,而且以瞭解人是什麼為核心。人是什麼的研究所觸及的基本問題是「生命是什麼」

因此在哲學中,問人的本質即是問生命的內涵及意義。近代「生命哲學」的提出或如卡西勒

(E. Cassirer)《人論》的出版絕不是偶然的。

以生命哲學為基礎來瞭解人生命的內涵與本質,而以生命為基礎來討論人的基本權力,

正義與法律是本研究的基本立場與嘗試。在資料的運用上,以考夫曼教授的《法律哲學 Rechtsphilosophie 》、吳經熊博士的法律哲學思想,如《正義的泉源 Fountain of Justice 》 、 《 法 的 藝 術 The Art of Laws 》 以 及 羅 光 總 主 教 的 《 生 命 哲 學 Lebensphilosophie》中有關法律哲學的部分為基礎。分人權、正義、法律三部分,以及三

9 A. Kaufmann劉幸義等譯《Rechtsphilosophie 法律哲學》,第 9 頁,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八十九 年。

10 同上,第 8 頁。

11 同上,第 137 頁。

12 田默迪《吳經熊博士早期法學思想》,第 132 頁,引吳經熊《The Art of Law》,第 212-213 頁,待 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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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相互關係來研究。掛一漏萬。不過在各位法學專家面前我就比較敢亂說,因為說錯了各 位會不吝嗇的給予批評指教。

II. 人 權

正義的探討及法律的制定是以人為基礎。因此從探討人是什麼,間接可以回應,人應該 擁有那些基本權利。目前大家都在談「基本人權」,但人的權利到底是絕對的或是相對的;

是國家或全人類必須予以保障或只是執權者給予的?在中國文化中對人基本內涵,以儒家 中孟子的人性論最具特殊意義。

孟子認為人的本質(性)為善,人與生俱有仁、義、禮、智四端,因此人性中具足了是 非之心、惻隱之心、辭讓之心、羞惡之心。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 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孟子.公孫丑上》

吳經熊博士稱孟子的人性論為「存有論上的 人本主義」(ontological humanism),也就是認為如果一切法律和政策的釐定都是為 了充分的理解上天(帝)所賦予的人性,對孟子而言,忠於此一天賦的本性和這份理解與 實踐,即是侍奉上帝遵循天理(命)的唯一方法,也是獲得幸福的唯一途徑13。因為「就人 類而言,上天賜給人類生命,使人靈肉一體,具備肉體上和精神上的能力,這種上天所賜 的稟賦、性質或規範,銘刻於人心,構成所謂的本性,『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 謂教。』

《中庸》

即是說明人性本質上的內涵,而這種內涵會因為人的努力而逐漸充實,完全 地成長。從本質上的善,落實於存在上的善,並順此推廣,而至於天下、國家14。」

吳經熊博士對人本質的看法,是創化論式的,或許這與他本身的信仰有關,但這種思 想傾向在他歸依天主教前就存在。按現代學者對宇宙萬物起源的說法,可大分為演化論 Evolutionism 與創化論 Creationism。演化論者認為宇宙經過了漫長的一百五十億年才 進化到目前這個樣子;宇宙由奇點(Singularity)經大爆炸(大霹靂-big bang)而形 成,逐漸冷卻成為生物可生存的環境。從夸克(Quark)逐漸演化到生物體的出現,進而

13 吳經熊〈孟子的人性論與自然法〉收於內心悅樂的泉源,第 104, 108-109 頁,東大,民國七十四年,

四版。

14 同上。

(6)

演化成人。如果用一天來對應一百五十億年;到一天的最後二十分鐘,哺乳類動物才開始在 地球上登場,人類的祖先在最後十分鐘之間崛起。而大腦在最後兩分鐘內整整成長了兩倍15

持創化論的學者,似乎有跡可尋,以天主教(基督宗教)為例,聖經中的《創世紀》就 是宇宙創化的歷程,人因此而分享了神性。在被創造時領受了理性、尊嚴等特性。

從演化的理論來看,人類的尊嚴、生命的保全的觀念應是從長期的試錯中而來,由長期 經驗逐漸歸納而成。但到底什麼才是人的基本權利,要多久才能歸納出完美、整全的原理原 則,使人權及全人類所遵循的法規(律)有穩固的基礎,那就很難明確的說明了。

因為在一百五十億年的宇宙歷史中,物質逐漸朝向高度的組織,高度複雜性與高度的 功能狀態而發展,從太初的混沌開始,一步步演化出核子(nucleon,中子、質子等粒子),

原子核(nucleus 核子組成的原子核心),原子、分子、細胞與生物體,當然也包括人類與 人類神奇的大腦。人類的智慧,意識與知識的發展卻成了一個好鬥的機器(生物),就像當 今我們面臨的諸多問題,席夫博士(Dr. Hubert Reeves,1932-)稱之為一種殺械

(death Urge)的驅動,讓我們以最迅速、最聰明的手段,來進行自我毀滅的行動。十五 分鐘內就可以毀滅人類及所有的一切,重新回到最初的空虛混沌16

考夫曼教授提出了「長久以來人的生命不再是絕對的價值,不再知道誰是『人』(wer

“Mensch” ist)。『人』概念的意義範圍,從人的受精卵開始就己經是『人』,一直到具 有意識且能與他人溝通才是完整意義下的人(Mensch im Vollsinne)」17。如果大家 都承認並肯定人的生命及尊嚴必須被尊重,並予以保障,則人權的落實才會有穩固的 基礎。不然的話,就如考夫曼教授提醒我們說「不應該忽略的是,人類尊嚴向來一直以 一個特定的人類形象為基礎,而且此一人類形象是相對的。因此並非人有基本的權力,

是受環境(國家)所拘束。或如書中所引「並非人權有效力,而是它的解釋有效力,因 而也是相對的18。」

15 參考 Hubent Reeves《喜悅時光》,第二章,第 61-89 頁,天下文化,民八十三年二月。

16 同上,第 11-12 頁。

17 A. Kaufmann《法律哲學》,第 182-183 頁。

18 同上,第 183 頁。

(7)

但是,從創化的立場看,人類從始祖亞當夏娃背離天主後,一方面遵循本性,一方面 嘗試瞭解天主的旨意-聖言(Logos),一方面運用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向善或墮落。但 到目前為止,人對聖言的瞭解雖尚是一知半解;但就如同考夫曼教授在書中所言:人權是 成為一個人的目的、義務與責任。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 A.D)的理論則是,

「應如此行為、待人,不論對你自己或其他任何人、任何時間,同樣作為目的,而非僅作為 工具。一方面自我完美,同時也完美他人的幸福。成為你自己,成為一般人-成為人之所應 然。19」孔子在《論語》中有相同的話,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這些理論似乎都含蘊著 創造的假設,如同柏拉圖的理念世界-善觀念。因此人類追求的目標似乎有較明確的內涵與 穩固的基礎。

沈青松教授認為,人即是認知的主體,也是權利的主體,這一點是在近代興起的時候 就已獲得肯定,而且是承繼士林哲學scholasticism。如自然法學派重視人是權利的主體,

認為只要是生而為人,就是權利的主體,就具有人權,這種思想是承啟中世紀「人是神的肖 Imago Dei, Image of God」以及位格 Person 的概念而來。聖經〈創世紀〉中記載,人 是神按照至高、完美、至善的神的形象來創造,所以人的尊嚴、人的價值和人的本性就獲得 肯定20。如前面所引《中庸》、《孟子》的性善論,在中國傳統思想中人本身就是一個善的存有,

但這個善的存有是會墮落的,也就是,人是立基於一個善的存有,擁有本然的善性,但這 一善性會有缺乏的可能,它須經由努力才能臻於完滿。

位格(Person)的學說自伯愛秋(Boëthius, 480-525 A.D.)開始,認為位格是

「 一 個 以 理 性 為 本 性 的 個 別 實 體 Persona est rationalis naturae individua substantia。」因此對人格 Personality 的重視與尊敬是充要的。21

對人的生命尊嚴的肯定是抽象的,也是具體的。從抽象面來看是普遍而且絕對的;但從 具體面來反省就比較相對,而有時無法描述其正確的定義。一九四一年一月六日,美國總統 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所提出的「四項人類的基本自由」,第一是,

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

19 同上,第 173 頁。

20 沈清松〈西洋哲學中「人」的概念之演進〉收入《人生哲學補充教材五》,第 73-76 頁,輔仁大學出版 社,民九十年六月。

2 1 同上

(8)

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第三是,免於匱乏的自由;第四是,免於恐懼的自由。

這是相應著美國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自由與平等,並賦予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的宣示2

2,是向全世界尤其是對那些枉顧人民的生命、權利更企圖以武力搶奪別的國家的土地財產 的及人民的生命的國家,提出一種嚴正的呼籲。

III. 正 義

正義的探討從遠古一直到現在不曾停止,但還是一如柏拉圖在《理想國》中藉蘇格拉底 的口中所說的:「這全部討論的結果是我什麼都不知道,我不知道正義是什麼,因此也就很 難知道它是否是一種德性;我也說不出來有正義的人是快樂還是不快樂23。」

人類對於正義的思想與感覺是介於對「正義」本身的確定性與對什麼是正義的不確定性 之間。所有的正義理論都以此種緊張關係為特徵。所有實證法都必須如此存在。實證法要以 何者是法律的確定性,取代者可能是正義法律的不確定性,也就是此法律是否是正義的、是 不可懷疑的24。但無論如何,對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是人類四項基本道德(智慧、正義、

勇氣、節制)之一卻是不可懷疑的。

考夫曼教授的《法律哲學》書中有三章(十、十一、十二)在探討正義(法律理念)的問 題。傳統上分正義為客觀正義與主觀正義;客觀正義作為規範秩序,社會制度與體系(如國 家、法律、經濟、家庭)正當化之最高原則。主觀正義則是依據在羅馬法中與由西塞羅

(Cicero, 106-43 B.C.)所烙印之形式道德「正義為一持久的意,使人各得其權利。」由廣 義的正義來看,正義有三個觀點(特點):1.平等(狹義的正義)也是正義的核心;2.合 目的性(亦為社會式共同福祉正義);以及3.法律安定性。平等是正義的形式,民主的最 高道德;合目的性是正義之內容;而法律安定性是正義的作用25

2 2 參考《美國歷史文化選集》

2 3柏拉圖《理想國》,第 54 頁,侯健譯,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民國六十九年一月。

2 4 A. Kaufmann《法律哲學》,第 311 頁注 25。

2 5 同上書,第 154 頁。

(9)

從法律的角度看,正義是一切法律的基本(主要)原則,當人們思考何者為正確(正 當)的法律(Grichtiges Recht),他們是在問「這個法律合乎正義嗎?」因為有時候「合 法的法律(大多數立法者通過的法律條文規範)並不完全合乎正義。

法律的制度是為了落實與彰顯「不確定正義內涵的確定性」,則「因正義而成為法律」

(ius quia iustum)的古訓就得到肯定。吳經熊博士認為「正義」含有真、善、美三種成份:

求真是彰顯正義的第一要件,證據之真才能有「公道」的判斷;善雖不是正義,卻是正義的 光輝,如不用刑求、暴力來求取證據,《書經》中「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名言,就是這 種權衡的結果,這也是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很微妙的,所以太注重法律是不道德的。我們 民法第一條中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第二條:「民事 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這都表示著正義與善在法律規定中 被重視的形式。在就正義與美的關係來說,美就是正義,正義就是美。塞爾蘇斯Celsus 云:

「法律是合情合理的藝術Ius est ars et aequi。」是利益和諧的藝術。正義是人際關係上的 美,而美是可見世界的正義。也就是說法律是理想與現實的相會點。像蓮花一樣,它的根深 入泥土中,但花苞與花朵向天空伸展。法律是把物質利益的摩擦,轉向為理想之物的藝術2

6

IV. 法 律

法律這個字在西方文字中與正當、正確、正義同義27。英文Law、

διχη - διχαιοσυγη

ius - iustitia juste - justice

right - righteousnessPrawo - Prawda

《說文解字》載:「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廌去。」羅 光教授以為在中文裏古代的法是因為判案遇爭執時,用「法」作標準,判斷是非。廌為一種

2 6 參考吳經熊〈中國舊法制底哲學基礎〉,《法律哲學研究》,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民廿六年。

《The Art of Law》,第 210-213 頁,上海商務,民廿五年三月。

〈正義的特性〉,《哲學與文化》,三民,民七十四年十一月,四版。

2 7 A. Kaufmann《法律哲學》,第 147 頁。

(10)

似牛的獨角獸,具靈性,會用角觸不直者,使去之。法與刑同義,型為模型的意義,就是古 代造土磚的模子。說文:「法,刑也;模者,法也;範者法也。型者,鑄器之法也28。法家興 起之前,儒家以禮為法,禮者理也。《論語》中云:「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 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論語.為政》

以禮教及道德教育代替法律教育是中國古代 的特有現象,但因為生活規範、執法都掌握在「官方」手中,人民只有服從的份。

禮的內在基礎是人之所以為人的「仁」性,而其外在面則是動容中節的合宜行為,是人 與神,人與天地,人與人之間關係最恰當的狀態。因此,合禮與合理是同義的。禮和法的關 係是一體之兩面。「禮者禁於將然之前,法者禁於已然之後。」

《大戴禮記.禮察》

「法」原則上 有罪與罰有關。是禮制不中、不行時所用的維持社會秩序的方法,所以也不是漫無準則。法 家以為「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

言中法,則辯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故國治而地廣,兵強而主尊,此治之 聖。」

《商君書.君臣》

雖然效果可能不錯,但如司馬談〈論六家要旨〉所言,「法家嚴而少恩,

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記一百三十卷.太史公自序》

儒家認為嚴而少恩不是人類社會正常的型態。這也是中國文化中表面上崇德治而輕法治 的一個原因,從法律的本質來看,它該是人自己(個人)、人與人之間關係正常化的最恰當 型態,從上節我們所提到,對法律有演繹(創造論)與歸納(演化論)兩種看法,但都趨 向一些普遍的原則。考夫曼教授在其著作中提出六點29

1. 西 塞 羅 ( Cicero 106-43 B.C. ) 的 使 各 得 其 所 原 則 Das Prinzip des suum cuique tribuere,每個人有權得依其能力生活,即使是「有缺陷的」。也就是絕對的生活保 障。

2.耶穌基督的山中聖訓 Bergpredigt Jesu、金律 Die Goldene Regel,其正面形式 是「己所欲,施於人,愛人如己。」而其消極面則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3.康德(I.Kant 1724-1804 A.D.)的無上命 Der Kategorische imperativ

2 8 羅光《中西法律哲學之比較研究》,第 2 頁,中央文化供應社,民七十二年八月。

2 9 引自A. Kaufmann《法律哲學》,第 185-P186 頁。

(11)

(1)你的行動,應該把行為準則,通過你的意志變為普通的自然規律。道德法則就是目 的自身,是理性頒布(自覺)的法則。

(2)你的行動,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時候,都 同樣的看作是目的。絕對不能僅視為工具(自律原則)。(參考康德《道德形而上學》)

4.約翰.羅斯(John Rawls 1921.-2002 A.D.)公平原則 Das Fairneβ prinzip:

對所有相關的人平等的分配利益與負擔。不僅以大多數人的利益為主,少數人的利益也應予 以保障。

5.漢斯.約拿(Hans Jonas)責任原則 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你的行為在 現在與未來,應都不會破壞、危害或減損人類生活及其環境。

6.亞圖.考夫曼(Arthur Kaufmann 1923-2001 A.D.)寬容原則 Das Prinzip Toleranz:多元化風險社會中的一項美德,包含了前五項原則的特性,也是當今世界所需 要的一種態度。各意識型態、政治體系、宗教,人都需深思。有如孔子所謂的「道並行而不相 悖,萬物並育而不相害。」

V. 法律的三個基本價值

法律的訂定是為了讓人民(人類)能生活得更美好、更自由、更安全。就如憲法應是一 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它除了如考夫曼教授所言,是「應然與實然的對 應」外,且具整體的關係性(einheit von Verhältnissen)30。吳經熊博士則認為「法律是 理想與現實的相會點。像蓮花一樣,它的根深入泥土中,但花苞與花朵向天空伸展,法律是 一 個 把 物 質 利 益 的 摩 擦 轉 向 為 理 想 法 的 藝 術31。 因 此 法 律 有 三 個 基 本 特 性 :1.正 義

(Gerechtigkeit)2.公平(公正,Fairneβ)及 3.法律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

前兩項可以追溯所謂的法源(Ursprunglichkeit des Recht)32。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現 代的法律,一面是緣於前時代的法律,有些是順應目前的需要,但實證法的本源是什麼?

自然法學派的學者以為,自然法為實證法的法源;然而自然法的來源又是什麼?或人類的

3 0 A. Kaufmann《法律哲學》,第 148 頁。

3 1 吳經熊《The Art of Law》,第 212 頁。

3 2 同註 30,第 50 頁。

(12)

法律都是演化,由經驗的歸納而有,有時候我們還會問,成熟法律或完整法律的觀念從何 而有?

吳 經 熊 博 士 以 士 林 哲 學 , 尤 其 是 聖 多 瑪 斯 (St. Thomas Aquina 1225- 1274 A.D.)對法律的理論主張「自然法是人類理性對於永恆法(天理、神律(金律)、無上命 令)的參與(體識),而實證法則包含對自然法根本不變的原則,當它們被應用於永遠變 遷的現實生活時,所作的各種不同的權宜措施,都以自然法為基礎;實證(人定)法,是 人類文化整體的一部分,是由人類的創造性所產生的,也就是對於人性的體悟與落實33。拉 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認為自然法早在特定人類權利上,它是先於國家、立法而 存在,幾乎與人類的歷史同時存在而為人類所擁有,質言之,就是我們所稱之基本權利及 人權34。」

中國法律的最後基礎是天理,天理呈顯在人的內在本質也是古聖先賢所體識的生之理、

愛之德。《禮記》云:「夫禮,先王所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是故夫禮必本於天,殽於地,

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射、御、冠昏、朝聘,故聖人以禮示之。故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

《禮 記•禮運》

當然人的理性亦不能對神的睿智的啟示完全的理解與參與,只能做局部而有瑕疵 的參與。但人的理性因長期的努力也會逐漸的從不完善而臻於完善的地步,也就是說,人類 理性對天理的體悟,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其廣度和深度也會與時並進。吳博士「成長中的 自然法」(A Growing Natural Law)和德國新康德主義 Neo-Kantianism 法哲學家史 丹 穆 勒 (R.Stammler 1856-1938 A.D. ) 的 「 最 具 變 化 內 容 的 自 然 法 」 ( ein Naturrecht mit einem wechselnden Inhalte)或「沒有任何法律原則的特別內容是不 可能絕對正確而不變的35。」都有相同的主張。

從自然法的觀點可以再向上追溯到神律或永恆法(Eternal Law)。永恆法可以說是 Logos,又稱第一法律,為所有法律的唯一來源。因此,永恆法、自然法與實證法三者不同,

可是三者間卻構成具有一貫的連續體。這個連續體好比一棵樹,永恆法是埋在地下的樹根,

3 3 吳經熊〈自然法的比較研究〉收於《內心悅樂的源泉》,第 181-204 頁。

3 4 A. Kaufmann《法律哲學》,第 42 頁引。

3 5 同上,第 27 頁。

(13)

自然法是主幹,而實證法的各種不同制度則是枝葉。這棵樹不論栽種何處,只要風土適宜,

便會吐出文化的華麗花朵,締結正義與和平,真理與自由,美德與幸福的佳果36

結語-人權、正義與法律的關係-生命哲學

法律是應然與實然的對應。是理想與現實的相會點,是一種把物質利益的摩擦,轉向為 理想之光的藝術。像音欒一樣,在法律中美感是透過比例和有秩序的節奏而出現的。正義是 人際關係上的美,而美是可見世界的正義,因此法律是合情合理的藝術,是利益和諧的藝 術。

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平等是正義的核心,而民主是正義的基本形式。從正義的三種 特性來看,平等是正義的形式,合目的性是正義的內容,而法律安定性是正義的作用。

人權是成為一個人的目的,是責任也是義務,人權有自我完美與他人幸福兩個向度,

成為你自己,成為一個人,成為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人(人之所應然)。人權為倫理與法律 的基本成分,此一基本成分是不可侵犯的,事實上是具有普遍效力。因為人本身就是目的,

這個命題強調了人的尊嚴地位,也強調人與人之間的人格平等。

從這些關係中如果我們承認以人為目的是法律哲學的基本論題,那麼瞭解生命的意義 與價值則是最基礎的基礎,生命意義的肯定,才能肯定人格(位格)的權利。人類生存在地 球上是一個偶然,還是有特殊的價值與意義,如黑格爾(Hegel 1770-1831 A.D.)所云

「哲學的首要條件乃是真理之勇氣和對精神底力量之信念。因為人類本身就是精神37。」哲學 是人類生命中最高的學術,也可以說哲學就是生命,生命就是哲學。因為哲學的研究為生命 的表現,也是研究生命的內在活力與奧秘。人的尊嚴,生命的存在保障,這是生命的問題,

也是生命的學問38。法律與人的生活最近,這一切都會匯歸到人類的愛與慈悲,也就是考夫 曼教授所提出的「寬容原則」Das Prinzip Toleranz39。近年來輔仁大學依教廷的指示成立

3 6 參考吳經熊〈我的法律哲學:在進化中的自然法〉及〈自然法的比較研究〉,收於《內心悅樂的源泉》 , 165-204 頁,東大圖書公司,民七十四年,四版。

3 7 引自關子尹譯《論康德與黑格爾》,第 5 頁,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3 8 參考羅光《生命哲學》,學生書局,民九十年。

3 9 A. Kaufmann《法律哲學》,第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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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中心」,由雷敦龢神父主持,就是要以寬容的原則達到人類融合 的目標40

謝謝,請多批評指教。

4 0 曾舉辦世界人權研討會,及由輔仁大學出版社出版四冊中國一百年來有關討論人權的文章、書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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