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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遴選及獎勵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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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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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5 日北市教督字第 000000 號函修正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遴選及獎勵要

點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遴選要點

1.為因應實際運作狀況,爰修正輔導員為輔導 人員。

2.原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遴選要點因 內容敘及獎勵,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北市國民 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遴選及獎勵要點。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 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 輔導人員,以發揮教學輔導功能,達成輔 導工作目標,提昇國民教育品質,特依臺 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第五點,訂 定本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 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輔 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以發揮教學輔導功 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提昇國民教育品質,

特依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第五 點,訂定本要點。

輔導員修正為輔導人員。

二、本要點所稱輔導人員含召集人、副召集 人、秘書專任輔導員、兼任輔導員及榮譽 輔導員。

二、本要點所稱輔導員含專任輔導員、兼任輔 導員及榮譽輔導員。

文字修正。

三、輔導人員遴選條件如下:

(一) 專任輔導員 1. 基本資格:

三、輔導員遴選條件如下:

(一) 專任輔導員 1. 基本資格:

第三點輔導員修正為輔導人員,第三款輔導員 修正為輔導人員

(2)

(1) 現任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具備教學 年資五年以上,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 至少二年。

(2) 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 專業資格: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備輔導團員三年以上資歷,輔導團 服務表現良好。

(2) 曾獲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教學卓 越獎、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項、

或其他特殊優良表現及貢獻。

(3) 具教育研究、創新課程發展能力,能 提出具體佐證資料(例如發表期刊論 文、出版書籍等)。

(二) 兼任輔導員 1. 基本資格:

(1) 現任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 格教師,並具備教學年資五年以上,

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至少二年。

(2) 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 專業資格:

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教學專業知能及

(1)現任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具備教學 年資五年以上,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 至少二年。

(2) 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 專業資格: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備輔導團員三年以上資歷,輔導團 服務表現良好。

(2) 曾獲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教學卓 越獎、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項、

或其他特殊優良表現及貢獻。

(3) 具教育研究、創新課程發展能力,能 提出具體佐證資料(例如發表期刊論 文、出版書籍等)。

(二) 兼任輔導員 1. 基本資格:

(1) 現任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 格教師,並具備教學年資五年以上,

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至少二年。

(2) 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 專業資格:

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教學專業知能及

(3)

工作熱忱者。

(三) 榮譽輔導員:曾任本市輔導人員之退休 教育人員,或相關領域專家。

工作熱忱者。

(三) 榮譽輔導員:曾任本市輔導員之退休教 育人員,或相關領域專家。

四、輔導人員遴選標準如下:

(一) 專業素養:含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 力、教育研究與資料統計分析、問題覺 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

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 能力等。

(二) 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 開授課、教材教法及學習評量等。

(三) 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 群、善於溝通反思、具理性思維且能團 隊合作。

四、輔導員遴選標準如下:

(一) 專業素養:含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 力、教育研究與資料統計分析、問題覺 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

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 能力等。

(二) 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 開授課、教材教法及學習評量等。

(三) 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 群、善於溝通反思、具理性思維且能團 隊合作。

第四點輔導員修正為輔導人員

五、輔導人員遴選類別如下:

(一) 國中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文、

本土語文及新住民語文)、數學、社會、

自然科學、科技、藝術、健康與體育、

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

環境教育、特殊教育、圖書館教育及家 庭教育。

(二) 學前及國小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

英語文、本土語文及新住民語文)、數 學、社會、生活課程、自然科學、藝術、

五、輔導員遴選類別如下:

(一)國中輔導員: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

本土語、新住民語)、數學、社會、自然科 學、科技、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

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教育、特 殊教育及圖書館教育。

(二) 學前及國小輔導員:語文(含本國語 文、英語、本土語、新住民語)、數學、社 會、生活課程、自然科學、藝術、健康與 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

1.第五點輔導員修正為輔導人員

2.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課 程名稱 (含本國語文、英語、本土語、新住 民語)修改為(含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文 及新住民語文)

3.為配合一 0 八年五月「家庭教育法」第八條 規定之修正,爰增訂第三款規定。

(4)

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

人權教育、環境教育、資訊教育、特殊 教育、圖書館教育、書法教育、幼兒教 育及家庭教育。

(三) 其他:視輔導小組依相關規定聘任之。

育、環境教育、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圖 書館教育、書法教育及幼兒教育。

六、輔導人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 專任輔導員:

1. 初審:由個人、各輔導小組或學校依遴 選條件推薦一位至三位人選,並檢附相 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 複審: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二) 兼任輔導員:

1. 初審:由個人或學校推薦報名,並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 複審:由輔導小組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 取。

(三) 榮譽輔導員:

由輔導小組推薦,經本局審核後遴聘之。

六、 輔導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 專任輔導員:

1. 初審:由個人、各輔導小組或學校依遴 選條件推薦一位至三位人選,並檢附相 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 複審: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二) 兼任輔導員:

1. 初審:由個人或學校推薦報名,並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 複審:由輔導小組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 取。

(三) 榮譽輔導員:

由輔導小組推薦,經本局審核後遴聘之。

輔導員修正為輔導人員。

七、輔導人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 輔導人員均為無給職,聘期為該受聘學 年度之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並於團務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二) 兼任輔導員及秘書於聘任期間為學校教 師兼任者,服務學校應依其實際授課情

七、 輔導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輔導員均為無給職,聘期為該受聘學年度 之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 於團務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二)兼任輔導員及秘書於聘任期間為學校教師 兼任者,服務學校應依其實際授課情形覈

1.輔導員修正為輔導人員。

2.依據直轄市及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及 運作參考原則第三點第六款第一目規定,「主 任輔導員」改為「召集人」,「副主任輔導員」

改為「副召集人」。

3.「輔導員服務績效經評核良好及優異者」,

(5)

形覈實減授課時數四節。減授課務所需 經費優先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 時由學校代課鐘點費項下支應。

(三) 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 作,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 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 人員及秘書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 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公假支援之專任 輔導員,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 任候用資格)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 計,其餘人員積分比照組長採計,而其 職務資歷仍比照教師認定。

(四) 輔導人員及秘書於學期中倘因個人特殊 事由(退休除外),於聘任期間請假達二 分之一以上無履行團務工作時,該學年 度輔導人員資格取消,聘書應繳回,且 擔任輔導人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新學年 度如應聘擔任輔導人員,於兩年內得提 出申請,並經原屬輔導小組之召集人同 意後回任。

(五) 輔導人員服務績效經評核良好及優異 者,由本局於學年度結束時,給予敘獎 鼓勵;績效評核優異且接受續聘者,得 由輔導小組推薦至本局審查小組通過獎

實減授課時數四節。減授課務所需經費優 先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時由學校 代課鐘點費項下支應。

(三)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作,

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 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員及秘書 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 計積分。公假支援之專任輔導員,其原任 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

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比 照組長採計,而其職務資歷仍比照教師認 定。

(四)輔導員及秘書於學期中倘因個人特殊事 由(退休除外),於聘任期間請假達二分 之一以上無履行團務工作時,該學年度 輔導員資格取消,聘書應繳回,且擔任 輔導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新學年度如應 聘擔任輔導員,於兩年內得提出申請,

並經原屬輔導小組之主任輔導員同意後 回任。

(五)輔導員服務績效經評核良好及優異者,

由本局於學年度結束時,給予敘獎鼓 勵;績效評核優異且接受續聘者,得由 輔導小組推薦至本局審查小組通過獎勵

修改為「(副)召集人、秘書及輔導員服務績 效經評核良好及優異者」,兼顧所有輔導小 組成員(不含榮譽輔導員)為受獎勵之對 象,以符應現行實際運作之需求。

4.「由本局補助輔導員每學期四千元獎勵補助」

修改為「依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服 務績效評核實施計畫評核結果給予輔導員 所屬學校每學期至多四千元」

5.第十款刪除「輔導員」。

(6)

勵審查,依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 人員服務績效評核實施計畫評核結果給 予輔導人員所屬學校每學期至多四千 元,用以進行教育研究及創新教學發 展、社群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刷 等,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六) 為借助退休教育人員之專業,退休人員 擔任課程督學或專任輔導員,得核實編 列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七) 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 範,藉以增進輔導團人員教學觀念和技 巧,進而提升輔導成效,本局得編列經 費評選優秀人員出國參訪。

(八) 輔導人員每學年應辦理跨校公開授課,

分享創新教學策略與教材教法。

(九) 兼任輔導員應依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主 動積極協助所屬服務學校進行教師專業 成長。

(十) 兼任輔導員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 考量其輔導員團務工作效益並兼顧學生 受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

其餘排課應優先依據其教學及輔導專 長,以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工 作。

審查,由本局補助輔導員每學期四千元 獎勵補助用以進行教育研究及創新教學 發展,社群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刷 等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六)為借助退休教育人員之專業,退休人員 擔任課程督學或專任輔導員,得核實編 列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七)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 範,藉以增進輔導團人員教學觀念和技 巧,進而提升輔導成效,本局得編列經 費評選優秀人員出國參訪。

(八)輔導員每學年應辦理跨校公開授課,分 享創新教學策略與教材教法。

(九)兼任輔導員應依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主 動積極協助所屬服務學校進行教師專業 成長。

(十)兼任輔導員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 考量其輔導員團務工作效益並兼顧學生 受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

其餘排課應優先依據其教學及輔導專 長,以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工 作。

(7)

八、 輔導人員經錄取後 應 依規定參加相關培 訓,培訓期間 並由任職學校 核予公假。

八、 輔導員經錄取後 應 依規定參加相關培 訓,培訓期間 並由任職學校 核予公假。

輔導員修正為輔導人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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