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回應各界針對
「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及審查基準(草案)」之意見
對應草案 草案內容 修正意見 本署回應
本基準 本基準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建議:
建議「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作業與審 查基準」修正草案應與「再生醫療製劑管理 條例」草案併案做通盤檢討,以獲得足夠之 母法授權,應該重新審視該草案內容,並以 兼顧安全與品質為前提下,提供國民對細胞 治療與相關尖端治療的需求,並應有適度的 管理制度,與合理收費規範方式後再擬具相 關修正內容。
回應:說明如下。
1. 本基準業於 103 年公告施行,為參考美歐等 國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管理規範所制定,
其內容主要說明申請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之 程序、試驗產品製程管控、臨床前藥毒理及臨 床試驗設計審查考量與應注意事項,使申請 者與試驗執行者有所依循,並確保國內細胞 治療臨床試驗品質,進而保障受試者權益。
2. 於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 之前,本基準為國內細胞治療臨床試驗執行 與申請之主要依據,其內容與時俱進實有必 要。本修訂草案係參考最新國際規範及國內 更新法規以及過去審查經驗,並強化案件申 請程序說明,使試驗執行者了解審查考量,標 準化送件資料,以提升審查效能。
第一章、
參、
二、禁止進行涉及或會影響人類遺 傳表現之細胞或基因療法,包括以 個 人 的 體 細 胞 核 植 入 去 核 的 卵 細 胞,或以其他方法複製人類個體。
台灣生殖醫學會之建議:
修改為「二、禁止以任何方法複製人類個 體。」
理由:
1. 由於目前基因醫學及生殖醫學相關生物 科技快速發展,很多相關技術都可能成為 細胞治療的方式之一,原條文極可能限制 台灣的生物技術的發展,與目前政府的產 業政策有所違背,故建議修改原條文。
2. 修改後的條文依然可維持原條文禁止複 製人的用意,至於原條文有關影響人類遺 傳的憂慮,則建議交由衛福部聯合人體試 驗委員會就個案審查,以保護受試者應有 的權利。
回應:酌修基準文字
說明:
1. 本基準範疇係「細胞治療產品/製劑」,並非醫 療技術,先予敘明。
2. 而貴會來文提出人工生殖技術相關研究範疇 則尚待研議討論,建議有關試驗發起人可就 臨床試驗計畫書併科學佐證資料,以及試驗 風險評估管理規畫,向各人體試驗委員會及 本部提出諮詢。
3. 原基準文字「以個人體細胞核植入去核的卵 細胞」主要指如桃莉羊複製技術應用於複製 人的情形,另外亦有如基因編輯技術等預先 改變疾病或生理功能相關基因表現的技術,
而改變子代基因表現的情形。若貿然開放此 類改變人類基因遺傳表現的細胞或基因療 法,將有難以管控受試者及其子代安全風險 的疑慮,亦須審慎評估其社會影響。
酌修文字如下:
二、禁止進行涉及或會影響人類遺傳表現之細胞 或基因療法,包括以個人的體細胞核植入去核的 卵細胞,或以其他方法複製人類個體。
第一章、
參、
四、若申請人類細胞治療製劑臨床 試驗時,已有先前該製劑的人體使 用經驗,例如: 依照「特定醫療技術 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 辦法」途徑所獲得的人體使用資料,
臨床試驗審查時將評估其資料內容 是否可作為申請此人類細胞治療製 劑臨床試驗所需的技術性資料。視 其可銜接程度,方能決定是否能夠 適度引用先前的人體使用資料。
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建議:
依特管法所得之資料如何銜接至「人類細胞 治療產品臨床試驗」,仍未明確規範。為利廠 商/醫療院所於規劃特管法之細胞治療技術 計畫時,能再之後順利與人類細胞治療產品 臨床試驗銜接,期待 貴署能提供更細節之 說明,如常見問題問答集、或相關函釋說明 等。
回應:部分參採
說明:
有關特管辦法細胞治療技術與人類細胞治療產 品間臨床資料之銜接,其審查重點及應檢附資 料,本署刻正研議中,並將另行公布。
第三章、
壹、一、
(三)、
賦形劑:
最終產品活性成分外的非活性成分稱 為賦形劑,如人類血清白蛋白(human serum albumin)或是 DMSO(dimethyl sulfoxide)等。應列出所有在最終產品 內非活性成分與最終濃度,並提供檢 驗成績書。如無人類使用經驗,則須 提供完整之化學、製造與管制及非臨 床試驗之科學性文件以支持其品質及 安全性。
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之建議:
建議針對「賦形劑」一詞進行更明確之定義,
以利後續審查作業。
理由:
如細胞培養液中,膠原蛋白為必要添加物,
所培養之纖維母細胞亦會分泌膠原蛋白,則 難以分辨添加物或自然分泌物。
回應:維持原基準文字
說明:
此處賦形劑與一般藥品定義之賦形劑相同。主要 為保存、緩衝、調劑或儲存之目的所刻意添加,
其不具有藥理特性或安全性疑慮之非活性成分。
而製程中添加的成分則屬於試劑,故,貴中心所 述之細胞培養過程中必要添加物(膠原蛋白)應 為試劑,而非賦形劑。
第三章、
壹、二、
(一)、
2. 細胞培養:
應提供培養條件及批次大小,如細胞 培養的溫度、時間及培養的最大繼代 數,並證明細胞培養程序的一致性及 重複性,若有不同,應說明。當細胞 培 養 過 程 添 加 生 長 因 子 growth factors 時,須特別考量次細胞族群 cell subpopulations 是否因而獲得生 長優勢。
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之建議:
建議將本基準針對終端產品之安全性強化 審查,而非針對產品製造時之過程進行安全 評估。
理由:
由於細胞治療產品可能使用之生物試劑包 含生長因子等種類繁多,且彼此之間可能產 生不同交互作用,如本基準第三章,壹、製 造與特性資料,二、人類細胞治療產品的製 造與製程管控,(一)細胞之製備,2.細胞培 養,針對單一生長因子評估意義不大。建議 將審查重點改為確保終產品移除試劑,並保 障終產品具備完整之功能性。
回應:維持原基準文字
說明:
最終產品須根據製程中的處理方式對細胞特性 影響程度來評估安全性風險。如同貴中心說明,
由於生長因子等種類繁多,且彼此之間可能產生 不同交互作用,故須藉由製程的評估與管控,探 索複雜生長因子刺激下細胞是否有不正常增生 狀態,進而了解該步驟是否有須管控之安全性風 險。
第三章、
壹、二、
(一)、
7. 最終配方:
應詳細敘述最終產品的配方,並說明 最終配方中有無包含生長因子或人類 血清白蛋白等賦形劑,並指出其來源。
應詳細敘述這些賦形劑的賣方,及最 終濃度。也應確定最終產品所使用的 細胞密度或濃度。應對產品的運送條 件加以描述,並確定產品於此運送條 件下仍維持其品質。
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之建議:
針對本基準第三章,壹、製造與特性資料,
二、人類細胞治療產品的製造與製程管控,
(一)細胞之製備,7.最終配方,建議明訂成分 檢測時間。
理由:
基於細胞本身持續生長及代謝之特性,產品 在包裝後經運輸至使用前其內含物可能產 生變化,為避免不必要之困擾,建議將成分 檢測訂於產品包裝前。
回應:維持原基準文字
說明:
最終配方係指最終產品中,除細胞之活性成分以 外,刻意添加之賦形劑成分及各成分之添加量 (濃度)。最終產品於放行、儲存或運送過程無須 再行檢測賦形劑含量。
第三章、
貳、一、
(一)
1. 檢測方法:
… 依前述微生物檢驗方法進行檢 品取樣時,針對單一容器之最終細 胞產品,若總體積介於10 mL 至 1 L 時,應取總體積之1 %進行檢測;若 總體積介於1 mL 至 10 mL 時,應取 100 μL 進行檢測。其他體積或使用 多個分裝容器之最終細胞產品,亦 應有合適的檢品取樣方式。必要時,
細胞產品之無菌試驗應評估抽樣檢 品之代表性及取樣量之合適性。…
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建議:
建議移除「最終」二字, 容易與最終產品(DP) 混淆。單一容器之細胞產品的DP 與安定性 試驗檢測細胞產品,中間物過程中的DS 細 胞產品,無菌試驗之取樣體積應該也適用。
回應:部分參採
說明:
考量此處無菌試驗檢測方法已說明應依中華藥 典(7001)及(7021)執行,為避免混淆,是以不再重 複敘述,故刪除第三章、貳、(一)、1.有關採樣 說明之以下文字:「依前述微生物檢驗方法進行 檢品取樣時,針對單一容器之最終細胞產品,若 總體積介於10 mL 至 1 L 時,應取總體積之 1 % 進行檢測;若總體積介於1 mL 至 10 mL 時,應 取100 μL 進行檢測。其他體積或使用多個分裝 容器之最終細胞產品,亦應有合適的檢品取樣方 式。必要時,細胞產品之無菌試驗應評估抽樣檢 品之代表性及取樣量之合適性。」
第三章、
貳、一、
(一)
2. 檢測時機:
於關鍵製程步驟例如細胞純化製 程、基因改造後或長時間細胞培養 等等,應進行例行性製程中無菌試 驗,並應敘明檢測時機與使用方法 進行檢測。所使用之檢測方法應能 確認產品的無菌性。…
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建議:
現行關鍵製程與中間物細胞凍存過程,會進 行無菌試驗,以確保凍存產品之無菌性。建 議檢測時機乙段中,明述「中間物細胞凍存 過程(如當細胞均勻分散於凍存液時)」,應採 取樣本實施無菌試驗。
回應:部分參採
說明:
原則同意修正建議。
酌修文字如下:
檢測時機:於關鍵製程步驟例如細胞純化製程、
基因改造後、中間物細胞凍存過程或長時間細胞 培養等等,應進行例行性製程中無菌試驗,並應 敘明檢測時機與使用方法進行檢測。所使用之檢 測方法應能確認產品的無菌性。
第三章、
貳、一、
(二)
黴漿菌:
…應於可偵測到汙染的最佳時機實 施黴漿菌檢測,例如在培養基匯集 但尚未實施沖洗時。此檢測應對細 胞及/或上清液實施。…
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建議:
建議僅條文酌修,將「…此檢測應對細 胞及/或上清液實施」修正為「…此檢測應對 細胞或上清液實施」。
廠商製程開發時將訂定相關檢測流程,
並訂定相關檢測之依據(e.g. 若僅取上清液 作黴漿菌檢測,相關的文獻或依據為何)。
修訂條文內容如修正為「…細胞或上清 液實施」,即包含對細胞或細胞培養基上清 液之檢測。
回應:維持原基準草案文字並新增文字加以補充
說明:
是否對細胞及上清液,或僅對其中之一進行黴漿 菌檢測,應視製程所定義之檢測時機點而定。例 如在尚未實施沖洗時,可僅對上清液進行檢測,
但若檢測時機為實施沖洗後,則可能須對細胞及 上清液實施檢測,故為使語意清楚,酌修文字如 下。
酌修文字如下:
黴漿菌:…應於可偵測到汙染的最佳時機實施黴 漿菌檢測,例如在培養基匯集但尚未實施沖洗 時。此檢測應對細胞及/或上清液實施(視檢測時 機點而定)。…
第三章、
參、
最終產品的放行檢測:
… 對 每 批 最 終 產 品 應 實 施 放 行 檢 測,並以表格方式列出所擬定的最 終產品規格,包括檢測項目、檢測方 法及允收標準(acceptance criteria)。
檢測項目應至少包括微生物檢測、
純度、效價與鑑別,所使用之檢測方 法應具敏感性(sensitivity)與特異性
(specificity)等相關資訊…
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建議:
細胞產品已進行細胞產品的安定性測 試,建議刪除效價與鑑別的檢測,以免延誤 細胞產品的放行。
回應:維持原基準草案文字
說明:
放行檢測之目的係以適當的分析方法確認將施 打至病人體內之細胞製劑具有一定之品質、安全 與療效。而鑑別與效價之分析為用於確保細胞具 品質與療效之主要參數。為保障病人權益,將維 持原基準文字。
第三章、
捌、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西藥藥品優良 製造規範(PIC/S GMP)
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建議:
貴署說明因應「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 例」之立法,針對再生醫療製劑(含細胞治療 產品)之製造運銷,將另訂規範,故此次修訂 欲刪除「第三章 臨床試驗審查基準─製程 與管控」中「捌、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西藥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PIC/S GMP)」之說明。由 於本節係要求對於人類細胞治療若擬商品 化,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西藥藥品 優良製造規範(PIC/S GMP)」,並應於藥品查 驗登記階段,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提出 GMP 檢查申請。若於此次修正中刪除此一描 述,在等待新法立定之空窗期間,申請臨床 試驗及查驗登記之機構/廠商只能依循人體 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GTP)。由於 GTP 與 PIC/S GMP 間存在廠房設施品質管系統要 求等級不同之差異,可能會致使細胞產品在 製造管理上出現風險(例如近日 Genetech, Inc.發生細胞產品汙染事件[備註]。基於對品 質與安全之考量,宣捷製藥建議保留原「捌、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 範(PIC/S GMP)之說明,待新法正式公告後 再行更正,俾利申請者遵循。
回應:部分參採
說明:
同意保留人類細胞治療若擬商品化,應符合 GMP 有關文字,但考量有關再生醫療製劑製造 運銷規範名稱未定,是以改用「應符合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所訂定「藥物優良製造準則(PIC/S GMP)」或針對細胞及基因治療製劑所訂定之製 造及運銷規範」說明之。另考量國外已核准上市 產品之製造廠已取得GMP 認可,並將以相同製 造廠所申請於我國執行臨床試驗之可能性,是以 增加應於申請時一併檢附國外主管機關 認可 GMP 證明文件之說明。
修改後文字如下:
柒、人體細胞治療製劑之製造與運送規範
人類細胞治療製劑之製造方法、設施及管制 措施,包括人體細胞組織提供者之篩選與檢驗、
人體細胞組織物之採集、處理、貯存、標示、包 裝及配送等過程,應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 作規範(Good Tissue Practice, GTP)」。若人類細 胞治療製劑擬商品化,其製造之廠方設施、設備、
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 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所訂定「藥物優良製造準則(PIC/S GMP)」
備註:FDA Warning Letter
(https://www.fda.gov/ICECI/EnforcementActions/
WarningLetters/ucm628019.htm)
或針對細胞及基因治療製劑所訂定之製造及運 銷規範。
臨床試驗用人類細胞治療製劑之試驗與製 程設計,必須符合前述 GTP 規範及 GMP 之精 神。建議申請者應及早考量產品開發規劃,建構 符合 GTP 及 GMP 規範之試驗設計與軟硬體設 施。
若人類細胞治療製劑製造場所已取得國外 主管機關認可之GMP 證明文件,請於申請人體 細胞治療製劑臨床試驗計畫案時一併檢附。
第四章 前言
若欲進行的人體試驗已有相關的臨 床使用經驗,包含依「特定醫療技 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 理辦法」以細胞治療技術施用於病 人之經驗,或有類似產品的人體試 驗執行紀錄,則計畫主持人可以提 供該產品或類似產品具一定品質之 臨床安全及療效報告、臨床文獻(例 如,經peer-review 之期刊),以及 與試驗產品之銜接性資料(例如,細 胞表面抗原的種類及表現量、活 性、賦形劑…等),以申請免除非臨
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建議:
貴署說明因應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6 日公告修正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 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 管辦法」),於本次臨床試驗申請作業與審 查基準修正草案中欲修訂「第四章 臨床 試驗審查基準─非臨床試驗」對於可以提 供已發表的文獻取代非臨床試驗之說明,
改已依特管辦法施用於病人之經驗,或有 類似產品的人體試驗執行紀錄,則計畫主 持人可以提供該產品或類似產品具一定品 質之臨床安全及療效報告、臨床文獻,以 及與試驗產品之銜接性資料,以申請免除
回應:部分參採
說明:
是否為「類似產品」而引用其臨床療效安全資 料,使試驗產品得免除非臨床試驗特定項目,
應由申請者自行定義並舉證說明所引用資訊與 申請臨床試驗產品之連結性。此類用以佐證之 資料如基準草案中所列,包含一定品質之臨床 安全及療效報告、臨床文獻(例如,經 peer- review 之期刊),以及與試驗產品之銜接性資料 (例如,細胞表面抗原的種類及表現量、活性、
賦形劑…等)
修改說明如下:
有關以臨床使用安全、療效報告或臨床文獻申
床試驗特定項目之執行。 非臨床試驗特定項目之執行。雖然現行特 管辦法主要開放自體細胞項目為特定醫療 技術之一,但仍可申請規範以外之細胞治 療技術,如同種異體細胞治療。然而考量 自體與異體細胞取得或製造品質之要求不 同,且即使同為異體之細胞,仍會因製程 差異影響細胞品質,故關於是否能以特管 辦法用於人體試驗之資料取代非臨床試驗 之安全性評估,鑒請貴署於「第四章 臨 床試驗審查基準─非臨床試驗」中明確
「類似產品」之定義,以避免因語意不 明,而出現自、異體細胞或不同製程細胞 可以相互引用等情形,以確保細胞產品的 品質與安全性。
請免除非臨床試驗特定項目所應檢附之銜接性 資料,本次修訂新增附件十三「申請免除非臨 床試驗特定項目應檢附資料」供申請者參考。
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建議:
依特管法所得之資料如何銜接至「人類細 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仍未明確規範。為 利廠商/醫療院所於規劃特管法之細胞治療 技術計畫時,能再之後順利與人類細胞治 療產品臨床試驗銜接,期待 貴署能提供更 細節之說明,如常見問題問答集、或相關 函釋說明等。
回應:部分參採
說明:
有關特管辦法細胞治療技術與人類細胞治療產 品間臨床資料之銜接,其審查重點及應檢附資 料,本署刻正研議中,並將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