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2
95.05.02
謝東儒 1
台灣身心障礙福利運動 發展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工作學系
台灣身心障礙政策之歷史演進
遷台時─濟助
民國六十九年─響應聯合國
國際潮流影響
開始修正殘障福利法
法規大幅度更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服務社區化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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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服務發展
生物醫學面向
–
醫療復健
經濟面向
–
就業權、教育權
(Roth W., 1987) 社會政治面向
–
公共政策對身心障礙公民產生的影響
個人模型 vs 社會模型
政策制訂原則
預防與治療並重原 則
自然性原則
整合化原則
參與原則
最少的限制原則
持續性原則
普及性原則
自決原則
需求原則
全面有效性原則
(周月清,
1998 )2006/5/2 謝東儒95.05.02 5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 利法)修法過程
因應需求修改僅具宣示效果的法規
–
沒有具體措施
–
無法保障所宣示的各項福利
–集結組織,意識覺醒
–
行動:拜會、記者會、遊說
–堅持立場,尋求支持
第一次修法後過程觀察
問題在法案落實而非修法─ 82 年
評估
– 需求研討會
– 促使政府進行生活狀況調查 – 問卷調查
立法委員提修法的緊急因應
– 提對案因應,請其他立委提案 – 座談會、常理會、理監事會 – 抽回替換
內政部五場公聽會
納入全國社福會議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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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流程
84 年
– 慢性精神病患(精神障礙者)
86 年兩次
– 更名 – 全套
90 年
– 罕見疾病、癲癇症 – 因應地方制度法
92 年
– 障礙團體生產物品或服務之優先採購
現況
認識身心障礙
– 人口持續增加
• 類別擴增
• 權益增加
• 意識提升
– 各類人口比例
• 肢障最多
• 平衡機能最少
障礙者人口金字塔─老年人口多
– 全國老人比未達 10 %,但障礙者高達三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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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閩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數統計
總人口數 ( 年增率 ) 65 歲以上 百分比 86 年 500,138 人 (09.51
%) 148,001 人 29.6%
87 年 574,125 人 (14.19
%) 485,155 人 32.4%
88 年 648,852 人 (13.60
%) 222,249 人 34.3%
89 年 711,064 人 (09.59
%) 247,900 人 34.9%
90 年 754,084 人 (06.05
%) 263,927 人 35.0%
91 年 831,266 人 (10.24
%) 295,287 人 35.5%
92 年 861,030 人 (03.58%)
( 註銷 37,449 人 ) 299,951 人 34.8%
現況二
教育程度
就業狀況
討論
–
預算成長、機會增加
–排序仍在整體預算較後
–地方首長態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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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倡導
戒嚴時僅知自求生存
解嚴後民意機關錯誤示範
參與社會,積極溝通
團結成影響力
走出社會的困難─鄭龍水、徐中雄、王 榮璋
法規的重要
選舉中障礙者角色
社工與政治
檢視八十八年所提之挑戰,現改 善狀況
生活福利
– 一、多元化生活福利 服務的支持不足
– 二、補助多重限定與 手續繁瑣
– 三、重度成年身心障 礙者之需求未見大幅 改善
– 四、有些縣市尚有就 養與就學觀念存有混 雜不清之現象
– 五、身心障礙者服務 回歸社區仍待大力邁 進
– 諮詢服務的嚴重欠缺
經濟生活
– 經濟自主能力偏低 – 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
制度有待建立
– 期待符合需求的國民 年金制度
教育
– 逐步接近身心障礙者 教育零拒絕的目標 – 特殊教育師資方面,
存在合格教師太少、
流動率高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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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八十八年所提之挑戰,現改 善狀況(二)
生活便利性
– 新建築物建設備多處未 符合使用需求
– 舊建築物改善動作緩慢 及敷衍了事
– 交通無障礙環境障礙重 重
– 通訊設備以改善但不普 及
– 社會大眾中不少人仍以 歧視、排斥等態度對待 身心障礙者。
就業
– 身心障礙者就業率普遍偏 低
– 身心障礙者就業職種受限 – 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條例 之執行,有相當比例的公 家機構績效不彰
– 職業訓練功能不足
– 職業輔導評量系統尚需建 制以符多元與個別之需求 – 行政人員編制不足與缺乏
專業人才培訓制度
– 應建立專業人才培訓制度 與進修管道
檢視八十八年所提之挑戰,現改 善狀況(三)
就醫
– 早期發現制度正在架 構,早期療育服務僅 有部分縣市提供
– 醫療資源的分佈應公 平與普及化
– 醫療復健專業人員不 足
– 復健研究發展中心尚 未設置,延誤符合障 礙者需求之各項輔具 提供。
– 身心障礙鑑定有瑕疵
,未盡公平
政府組織體系、人力 資源現況及中央預算 之編列
– 社政單位層級太低 – 身心障礙福利行政人
員工作負荷量龐大,
人力配置明顯不足 – 服務提供內容城鄉差
距太大
– 社政人員專業水準不 足
– 中央預算無法依據真 正依據需求編列
– 身心障礙者福利經費 分配額度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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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發展之挑戰
照顧服務產業化
–
可能?
服務社區化,小型化
–
何時落實?
地方制度化拉大區域間福利供給的距離
–
社福預算設算後撥給地方造成的影響
彩券盈餘使用
–
替代社福預算的編列?用途模糊?
表一、身心障礙者人數統計
單位:
人
年底別 總 計 視覺障礙
者 聽覺機能
障礙者
聲音機能 或語言機 能障礙者
肢 體
障礙者 智 能障
礙者
多 重 障礙
者
重要器 官失去 功能者
慢性精 神病患
者
其他障 礙者
身心障礙人口 ( % )比率
民國 88 年
底 648,852 35,752 69,034 9,015 280,632 68,044 66,112 53,059 48,464 18,740 2.94
民國 89 年
底 711,064 38,747 76,592 9,467 306,169 71,012 71,569 60,974 54,350 22,184 3.19
民國 90 年
底 754,084 41,190 81,952 9,728 323,542 73,609 74,467 64,979 60,453 24,164 3.37
民國 91 年
底 831,266 44,889 89,129 10,582 354,903 76,976 81,667 75,323 68,763 29,034 3.69
民國 92 年
底 861,030 45,672 91,820 10,751 365,394 78,498 82,138 79,466 75,832 31,459 3.81
民國 93 年
底 908,719 47,524 96,792 11,315 380,762 81,593 86,193 85,400 83,175 35,965 4.01
民國 94 年
底 937,943 49,677 99,535 11,633 388,577 84,294 88,637 89,862 87,039 38,689 4.12
較上年底比較
增減 (%) 3.22 4.53 2.83 2.81 2.05 3.31 2.84 5.22 4.65 7.57 (1)
0.11
資料來源: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
說 明:其他障礙包括平衡機能障礙、顏面傷殘者、植物人、失智症者、自閉症者、頑性 ( 難治性 ) 癲癇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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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身心障礙福利經費編列概況(單位:千元)
年度 內政部身心障礙
福利經費
地方政府身 心障礙福利 經費
內政部身心障礙
保險經費 合計
80 1,280,310 1,092,560 0 2,372,870
81 3,257,627 1,286,267 0 4,543,894
82 3,477,225 1,708,191 0 5,185,416
83 3,763,549 2,136,645 0 5,900,194
84 3,958,209 2,595,301 202,000 6,755,510 85 3,750,097 3,457,173 546,000 7,753,270 86 3,844,154 7,111,,462 631,040 11,586,656 87 3,844,154 6,470,215 815,600 11,129,969 88 4,874,269 6,514,037 943,619 12,331,925 88 下 8
9 7,932,356 10,446,986 1,775,000 20,154,342 90 1,642,203 12,991,073 1,470,451 16,103,727 91 1,398,840 13,837,690 1,558,678 16,795,208 92 1,328,813 15,642,708 2,186,632 19,158,153 合計 44,351,806 85,290,308 10,129,020 139,771,13 說明: 4
壹內政部八十九年度經費含精省後中部社會司身心障礙福利相關經費 219 、 185 千元。
貳內政部九十年度部分身心障礙福利經費已設算至地方政府。
資料來源:中央、內政部、地方、地方政府。
新增列及修正法條
92.06.25 公布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障 礙類別及等級,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訓練及 就業服務。其辦理情形,每半年應送各級民意 機構備查。
第六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所生 產之物品及其可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 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或團體 應優先採購。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 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並應參酌相關法令 規定,扶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承包或分 包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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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列及修正法條
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例、一定金 額、合理價格、扶助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執行職 務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 第六十二條規定者,應受懲戒。
私立學校、機構及團體無正當理由違反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新近議題
庇護工場定位。
立法院刪除六星計畫經費,使輔具中心
、早療聯合評估中心、喘息服務等長期 照顧服務經費連帶受影響。
公設民營機構療育費用受設算影響。
媒體報導,對障礙族群刻板是用語的負
面報導。
2006/5/2 謝東儒95.05.02 21
謝謝聽講!
你認為政府的施政作為需要監督嗎?
身為社會工作人員,面臨國家財政困難
,政府不要依照需求編列預算,你要如
何回應?
對政府的觀察
希克汗─有權有勢的人,其優先選擇,
成為「基本國策」。
財政影響
行政裁量的詮釋
意見表達,爭取空間的重要
討論
–
建構社會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