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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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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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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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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4頁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廖郁柔

電 話:02-7736-5943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70192828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自 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 原退休條例)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 事宜,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所涉法令規定,說明如下:

(一)原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3項至第6項規定略以,教職員於 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 營事業人員、第3條第3項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

、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服義 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規定同意借調至民營事 業機構、私立學校、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 人辦理留職停薪等年資,得於初任到職支薪、轉任到職 支薪、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之日起5年內,由 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

休撫卹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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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5款至第9款規定略以,教職員 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所具之義務役年資,或曾任依其他 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等年資,得於初任到 職支薪、轉任到職支薪、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 之日起10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另同條第3項規定:

「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者,於回復聘任或復職後依法 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 機關與教職員比照第8條第2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

,並一次補繳停聘或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 併計年資。」

(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四)法務部102年8月2日法律字第10200134250號函規範略以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於102年5月23日(

含該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施行前發生且未完成者

,自102年5月24日(含該日)起適用新法,其已進行之時 效不受影響,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五)本部106年9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2922A號書函 略以,原退休條例第10條所定之請求權,於退撫條例107 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且其時效已於同年6月30日(含該 日)以前完成者,因退撫條例未有溯及適用之明文,基 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其請求權即已消滅;惟其時效 於同年6月30式(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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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適用退撫條例;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

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二、依前開規定,有關原退休條例第8條之1所定,得申請補繳 退撫基金費用之事由及其請求權時效,於退撫條例施行後

,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依原退休條例所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 請求權,於退撫條例10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且其時 效已於同年6月30日(含該日)以前完成者,因退撫條例未 有溯及適用之明文,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其請求 權即已消滅。

(二)至於教職員依原退休條例所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 用之請求權時效,於退撫條例施行前尚未完成者,考量 退撫條例施行後,對於教職員得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之基 礎事實規範已有不同,爰區分適用規定如下:

1、教職員依原退休條例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基礎事 實,於退撫條例第13條有同一規定者(如退撫新制實 施後之義務役年資),且其請求權時效於107年6月30日 (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含該日)起

,適用退撫條例;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

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2、教職員依原退休條例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基礎事 實,於退撫條例第13條並未規定者(如退撫新制實施 後曾任國營事業兼具公務員身分之職員年資),且其請 求權時效於107年6月30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

自同年7月1日(含該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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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時效期間合 計為10年。

(三)教職員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請求權,於退撫條例10 7年7月1日施行以後發生者,應適用退撫條例;其時效 期間為10年。

正本: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內政部

、法務部、國防部

副本:衛生福利部、文化部、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本部人事處 2018-10-26

13:26:4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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