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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知識經濟發展亞洲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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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3 NO. 6 JUN. 16, 2005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行成果

台灣知識經濟發展亞洲第三

根據世界銀行公布的「2005 年全球知識經濟指數

(Knowledge Economy Index, KEI)」評比,台灣知識 經濟發展表現優異,在接受評比的 128 個國家中,排 名第 20,亞洲排名第 3,僅次於日本及新加坡。

世界銀行評比知識經濟排名,主要基於:資訊基礎設 施、創新系統、經濟激勵機制與制度、人力資本等四 大範疇。

台灣 KEI 指數達 8.04(滿分 10)。「創新系統」指標 評比分數更高達 8.99,優於亞洲其他三小龍(南韓 8.11、香港 8.58、新加坡 8.97)。

2003年台灣SCI科學論文1萬2,392篇,世界排名第18 位;獲美國專利核准數5,298件,世界排名第4位,台 灣科技指數、創新能力、專利生產力等指標均位居世 界前茅,顯示發展知識經濟成果豐碩。

附表 2005 年主要國家知識發展評估比較

1 2 3 4 項 目

國 家

知識經濟

指 數 資訊基礎

設 施 創新系統 經濟激勵

機制與制度 教 育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芬 蘭 9.16 9.07 9.65 8.73 9.21 愛爾蘭 8.16 8.36 7.89 8.15 8.24 英 國 8.68 8.77 8.60 8.42 8.95 丹 麥 8.98 9.42 9.13 8.57 8.82 美 國 8.69 9.09 9.42 7.97 8.28 日 本 8.29 8.35 9.30 7.42 8.09

亞 洲 四 龍

台 灣 8.04 8.93 8.99 7.29 6.98

南 韓 7.59 9.00 8.11 5.39 7.86 新加坡 8.24 9.01 8.97 9.50 5.50 香 港 7.85 9.06 8.58 8.79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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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註:知識經濟指數滿分為10 分,分數愈高表示知識經濟發展績效愈顯著。

資料來源:世界銀行網站;經建會綜合計劃處整理。

以上資料取材自 http://www.cedi.cepd.gov.tw/tnen_info.php?iPath=&digests_id=621

執行措施

專供輸出之情色光碟不違法

為解決我國廠商受託製造專供輸出之光碟因具有情 色內容,動輒遭海關查緝及受刑事處罰,造成訂單減 少、商機流失及產業逐漸外移等產業發展困境,因 此,立法院立法委員吳志揚等33位委員特提出「光碟 管理條例第九條之一增訂案」,以維護我國的善良風 俗、社會秩序,並兼顧光碟製造業者的出口商機。

業經立法院94年5月20日三讀通過之「光碟管理條例」

第九條之一條文,規定製造專供輸出具有情色內容之 預錄式光碟,如已取得外國權利人授權之證明文件,

及輸出人具結未違反輸入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排除刑 法第235條的適用,惟前述情色光碟,不得在國內散 布、播送或販賣,如事業負責人違反規定經判決有罪 確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製造許可。

本案緣於我國為光碟輸出大國,光碟製造每年產量約 佔全球 80%,是經濟產業發展重要的一環,由於生 產技術及品質優良,上、下游廠商聚落完整,在經貿 發展上極為重要。惟依最高法院93 年度台非字第 62 號判決,縱然所製造之情色光碟僅僅專供輸出,不在 國內販售,仍然屬於違反刑法第235 條的犯罪行為,

以致造成廠商出口屢遭查扣、移送法辦等,進而貿易 訂單也逐漸流失,對我國廠商造成極大衝擊。

經由此項的立法,經濟部認為是著眼於經濟整體發

展需要,符合產業利益。為使我國上述商品能符合進 口地區之相關法令規定,經查目前我國輸出之預錄式 光碟主要集中於日本(60%)、美加地區(25%)、香 港(5%)、歐陸(5%)…等國家或地區,政府將透 過相關駐外機構,主動查證前述國家相關法令規定提 供業者參考。未來執行上只要輸出人提出權利人授權 證明及具結文件,經形式審查即可報關出口,不致對 輸出人造成困擾。

因應「光碟管理條例」色情除罪條 款 智慧局將提配套措施

為執行貿易法規定,經濟部於89年12月30日訂定「輸 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 業要點」,辦理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核驗業 務,目的在避免自我國輸出之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 片侵害其他國家依法保護之著作權,於海外造成貿易 衝突。

依該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為輸出視聽著作或代工鐳 射唱片,應依本要點事先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證明 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各核驗中心申 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

根據廠商反應及核驗業務數年來之數據分析,增訂

「光碟管理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後,廠商受託製造 專供輸出之光碟,欲出口而向該局申請核驗單之數 量,應會呈成長趨勢。為協助廠商順利辦理光碟出口 業務,該局將配合修正該作業要點,並於申請核驗單 上提供具結欄位,即廠商可就「不含刑法第235 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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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雖含刑法第 235 條所指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但未違 反輸入國法令之規定,且不在我國散布、播送或販賣」

以勾選之方式具結,辦理光碟核驗出口即可,提供廠 商更便捷的服務、以促進產業發展。

智慧局設立「專利簡易業務快辦服 務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積極推動優良服務環境,落實簡 政便民之要求,於本(94)年4月25日起設立「專利簡 易業務快辦服務台」,派置專人全程辦理無需調閱專 利卷宗審查之案件,初期將採「當日送件,隔日取件」

方式處理,並以「當日送件,當日取件」為目標。服 務項目包括:

1、專利代理人登記。

2、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3、專利證書遺失補發申請(同時申請變更事項者除 外)。

4、影印專利案卷資料申請。

5、專利閱卷申請。

智慧局將試辦e-mail通知繳納專利 年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訂自本(94)年 7 月 1 日起,試 辦以 e-mail 方式傳遞專利年費繳納通知及加倍補繳 通知,該局請有意願接受該局以此方式通知服務之專 利權人或專利代理人,配合提供登錄專利權人或專利 代理人之e-mail 電子信箱、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 傳 真 號 碼 。 該 局 窗 口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jhc00472@tipo.gov.tw,或傳真至(02)27352800 任 小姐收。

如果沒有意願接受此「e-mail」通知方式者,該局仍 將維持現行紙本方式通知繳納專利年費。

智慧局簡化商標權人拋棄商標權之 作業方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本(94)年6月10日表示,為符合「便 民原則」,今後拋棄商標權毋庸繳回註冊證,繳回者 將加蓋作廢章併卷存查。該局核准拋棄商標權後,將 於商標公報公告「拋棄商標權之註冊證自核准拋棄之 日起作廢」,以避免已拋棄商標權之註冊證被從事不 法使用。

法 令

專利程序審查基準自本(94)年5月 20日起生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本(94)年5月17日訂定「專利 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並自94年5月20日生效。

相關資料可參本刊第13卷前(第5)期報導。

本程序審查基準内容(中文)可詳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 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7042&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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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草案第2次公聽會版本出 爐

為配合知識經濟的推動、產業的發展及建構保護智慧 財產權的優質環境,「推動專業服務」、「建立證照制 度」、「強化專利師管理」及「保護專利申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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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亟需將專利師納入專業體系,建立專利從業人員之管 理機制,因此,制定「專利師法」對專利師從事之業 務、責任及管理作適當規範,洵有必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九十年八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 會」會議有關加強智財權保障,加速建立創新環境,

儘速通過「專利師法」草案之共同意見,復依專利法 第十一條第四項「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 之;法律未制定前,代理人資格之取得、撤銷、廢止 及其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爰參照 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律,擬具「專利師法」

草案。

本草案之立法,將可建立國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選制度,及兼顧專利師法施行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領 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之工作權。該局繼本(94)年 4 月 1 日舉辦「專利師法」草案第 1 次公聽會後,續於 6 月1 日召開本草案第 2 次公聽會。

本草案第2 次公聽會版本計分五章、四十三條,其要 點如次:

一、 專利師之積極、消極資格條件及請領專利師證 書之程序。(草案第二條至第四條)

二、 專利師之職前訓練、執業登錄、執業方式、受 委託業務範圍及執業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五 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四條)

三、 專利師非加入專利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草 案第十五條)

四、 專利師公會之組織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公會 之指導及監督事項。(草案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 條)

五、 為維專利師風紀及確保合法專利師之權益,明 定專利師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程序、懲戒處分 方式、懲戒委員會組織及未具專利師資格者擅 自執業之處罰。(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 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六、 對現有專利代理人中如具一定資格條件者,明 定其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 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草案第三十五條)

七、為建立國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制度,及顧 及本法施行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領有專利代理 人證書者之工作權,明定專利代理人得繼續辦理 專利代理業務及其相關管理事項。(草案第三十 九條)

本草案(94 年 6 月 1 日公聽會版,中文),可詳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 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7152&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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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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