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番雙雙之死:論清代臺灣族群關係與地方治理
陳玉美*
*崑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博士候選人
四、司法審判與異文化下法秩序之商榷
本案由於涉及毆傷致死,除兇手倪元被判處斬監候外,涉案關係人皆各有不 同刑罰,本節根據判文進行清代司法審級、勘驗與判決等議題進行探討,另外探 討熟番面對司法審判過程因文化相異而可能產生的難題。
(一)司法審判
清代實行行政司法合一的政權體制,司法機構設計與行政機構的設置大抵是 一致的,以此為邏輯,一級行政便是一級司法審判機構。據《大清會典》記載,
清代地方政權分為如下四级:省(總督、巡撫、按察使、布政使);道(道員); 府(知府),直隸州(知州),直隸廳(同知、通判);縣(知縣),州(知州), 廳(同知、通判)。1
1.審級與審轉制度
清代地方司法審判基本上分為四級,第一級司法審判機關:縣、州、廳,知 縣(知州、同知)需根據大清律規定:「凡軍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應先赴州縣 衙門具控」2,此即瞿同祖所謂的「州縣衙門是帝國的基層法庭」3。其中廳是清 代在少数民族與漢族雜居的地方及一些特殊之地所設,直隸廳視府,散廳視縣,
因廳設置較少,所以一般是州縣連稱。州縣審理的案件,是有關民事和輕微刑事 案件,即戶婚田土案和笞杖輕罪案件是其自理的案件,州縣可以全權處置。4徒 罪以上案件,則須定擬招解,解送上一級機關複審。5
第二級司法審判機關:府、直隸州、直隸廳,大清會典規定:「府屬之州縣 廳,由府審轉。……直隸廳直隸州屬縣由該廳州審轉」6此一審級在清代死刑案 件上具有審判權。7
第三級司法審判機關:按察使司、道。按察使司,全名為提刑按察使司,又 稱臬司。掌一省刑名案件,是專門的司法機構。清光緒年間刑部尚書薛允升在其
《讀例存疑》說;「州縣一切案犯由府轉解司」是「多年遵行之定章」。可見,府 之上為司。8
1 《大清會典‧刑部》卷五十四,
2《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卷三十。
3 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年),頁 451。
4 李鳳鳴,《清代州縣官吏的司法責任》(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 年),頁 8。
5 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臺北市:文史哲出版社,1992 年),頁 193
6《大清會典》,卷五十五,。
7 胡東興,《中國古代死刑制度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年),頁 346。
8 朱一泓,《清代地方刑事訴訟程序淺論》,湖南:湘潭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5 年,頁 6。朱
第四級司法審判機關:督撫。按察使司雖說掌全省刑名案件,但却不能代表 省籍審判,其審理結果必须呈報巡撫總督,由他們定奪。在清代,督撫是地方最 高軍政長官,代表皇權節制地方百官,刑案必須經督撫之手才能結束地方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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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司法審判機關: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亦即三法司,乃中央司法機 關。綜上所述,清代司法審判,從州縣初審開始,下級機關都要將案件向上級審 轉,上級覆審後,再向更上一級審轉,這種逐級覆審制很類似一種審判監督程序 或覆核制,但又不完全相同,因為每一級的覆審都是一次須做出擬律結論的審判。
這正是清代地方司法管轄制度的獨特制度。
作為本案的初級審判機關,從文本資料所見,為攝理臺灣縣事臺灣府海防同 知徐德峻,他於乾隆三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接獲鄉保沈相稟報雙雙命案,即作初步 了解,同日徐德峻訊問報案的雙雙兄長,並帶仵作李進前往雙雙屍埋處卓猴社番 三文園中驗屍,驗畢將屍身收棺發交鄉保看守。接著訊問相關人等,包括園主三 文及受三文央求幫忙移屍掩埋的軂密、貓加、淡毛寧、貓力等四人以及淡仔臘、
李伯觀等人,取得各人之口供。
由於倪元走逃府城,徐德峻命令差役嚴緝,於乾隆三十年四月十六日拿獲倪 元並訊問,倪元坦承不諱,於是徐德峻將倪元等一干人犯收押禁保,先是通報臺 灣道奇寵格,獲得指示,將一干人犯解送上司衙門臺灣府審轉。知府蔣允君隨即 集合一干人犯覆加審訊,除鄉保等人各個供詞與初審時相同,依初審而不另外重 複敘述外,知府蔣允君覆審倪元,得其完整口供,遂將全案的來龍去脈完整呈現,
擬律具體求刑,並將判決向鄉保及死者家屬說明,而處予笞杖之犯,如三文、李 伯觀、淡仔臘、軂密、貓加、淡毛寧、貓力等人先准予保釋,屍棺由家屬領回埋 葬。之後,知府蔣允君將該案審轉,核轉招解到司,由按察使司余文儀覆審後轉 呈福建巡撫定長覆審,再諮部覆核,由三法司核擬具奏皇上。
氏以為那思陸將道做為第三級審判機關,按察使司做為第四審查機關,不甚妥當,因為巡到並未 喪失按察使司分出機構之性質,清代司道一體,合稱監司。參見氏著《清代地方刑事訴訟程序淺 論》,頁 6。
9朱一泓,《清代地方刑事訴訟程序淺論》,湖南:湘潭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5 年,頁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