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編輯說明 章節目次 1 初篇
1 初篇 2 盜戒 3 婬戒 4 妄語戒 5 酤酒戒 6 說過戒 7 自讚毀他戒 8 故慳戒 9 故瞋戒 10 謗三寶戒 2 輕垢罪篇
1 輕慢師長戒 2 飲酒戒 3 食肉戒 4 食五辛戒 5 不舉教懺戒品 6 不敬請法戒 7 不聽經律戒 8 背正向邪戒 9 不瞻病苦戒 10 畜諸殺具戒 11 通國入軍戒 12 傷慈販賣戒 13 無根謗人戒 14 放火損燒戒 15 法化違宗戒 16 惜法規利戒 17 依官強乞戒 18 無知為師戒 19 鬪謗欺賢戒 20 不能救生戒
21 無慈忍酬怨戒 22 慢人輕法戒 23 經新求學戒 24 背正向邪戒 25 為主失儀戒 26 待賓乖式戒 27 受別請戒 28 故別請僧戒 29 惡伎損生戒 30 違禁行非戒 31 見厄不救戒 32 畜作非法戒 33 觀聽作惡戒 34 堅持守心戒 35 不發大願戒 36 不起十願戒 37 故入難處戒 38 眾坐乖儀戒 39 應講不講戒 40 受戒非儀戒 41 無德詐師戒 42 非處說戒戒 43 故毀禁戒戒 44 不敬經律戒 45 不化眾生戒 46 說法乖儀戒 47 非法立制戒 48 自壞內法戒 卷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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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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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813 [cf. No. 1484]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一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原夫法身虛應。浹有岸以㼼形。妙智潛通。極無邊而照象。至真明 理。即事而能理。旋超視聽之外。冥權會事。即理而能事。逈架筌 蹄之表。故得蓮華藏界懸日月以臨照。菩提樹王開甘露而濟之。千 華千百億盧舍那為本身。十重四十八輕釋迦文為末化。不可說法啟 心地於毛端。不思議光舉身化於色頂。於是四十二位大士之所同 修。八萬威儀聖賢以之齊致。況乃恒沙戒品圓三聚而緣收。塵數嚴 科具六位而緣攝。既如因陀羅網。同而不同。似薩婆若海。異而非 異。等摩尼之雨寶濟洽梨元。譬瓔珞以嚴身功成妙覺。是故五位菩 薩莫不賴此因圓。三世如來無不由此果滿。既為道場之直路。亦是 種覺之良規。大哉難得而言者也。然則梵約當體。離染為名。網就 喻彰。功能立號。經則貫穿縫綴。體用同詮。盧舍那則遍照果圓。
說則枳機宣唱。菩薩標因異果。顯能持之人。十重等簡法異人。顯 所持之法。重開二五輕分六八。具防止故稱為戒。無二軸故云一 卷。故言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十重四十八輕戒一卷。
將釋此經略作十門。一教起所因。二諸藏所攝。三攝教分齊。四顯 所為機。五能詮教體。六所詮宗趣。七釋經題目。八教起本末。九 部類傳譯。十隨文解釋。
初教起所因者。何故辨此菩薩戒耶。略由十因。謂法應爾故。示本 行故。攝大機故。授法命故。勝法被故。令成行故。得諸位故。滅 重障故。顯真性故。得勝果故。初法應爾故者。謂此菩薩三聚淨戒 既為道場直路種覺圓因。是故一切諸佛出興于世利樂眾生皆依古 法。法爾初時結於菩薩波羅提木叉為宗本之要。如大王路法爾常規 故須說也。是故下云。各坐菩提樹誦我本師戒。又云。是盧舍那
誦。我亦如是誦。解云。既佛本師戒。復但云誦不言說者。明則本 法非新制也。又云。三世諸佛已說今說當說。故知同說也。二示本 行者。三世諸佛皆悉往昔同行此戒成最正覺。是故成道先示此要。
令諸菩薩之所修學。下文云。一切諸佛之本源行菩薩者之根本。又 云。一切菩薩已學今學當學。解云。若無此戒法無一菩薩得成佛 道。三攝大心者。謂如來出世。若不顯此菩薩毘尼。諸有情初發大 菩提心者而未能知。何等應作。何等不應作。而進行無依。是故要 當制立菩薩學處令知進修。智論十五云。譬如無足欲行。無翅欲 飛。無船求渡。是不可得。若無戒欲求好果亦復如是。若人棄捨此 戒。雖居山苦行食菓服藥。與禽獸無異。四授法命者。謂諸眾生若 無此戒。法命不立。與非情及畜生等無有異。瓔珞經下卷云。佛子 若過去未來現在一切眾生不受菩薩戒者。不名有情識者。畜生無 異。不名為人。當離三寶海非菩薩。非男非女等。五殊勝益者。謂 以最上菩薩戒霑及眾生。必當令彼成正覺。瓔珞經云。又復法師能 於一切國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是法師其福勝造八萬四千 塔。況復二人三人乃至百千福果不可稱量。六成諸行者。謂一切菩 薩無邊大行。莫不皆以淨戒為本。智論十五云。譬如大地一切萬物 有形之類皆依地而住。戒亦如是。戒為一切善法住處。又華嚴經 云。譬如造宮室起基令堅固。施戒亦如是。菩薩眾行本。此經下 云。一切菩薩已學今學當學。七成諸位者。謂由具足菩薩戒故信行 得成。方乃得入十住等位。瓔珞經云。初發心出家欲紹菩薩位者。
當先受正法戒。戒者是一切行功德藏根本。正向佛果道。問位以智 成。因何說戒。答戒具三聚。攝善戒中既具大智。理亦無違。下文 中十發趣十長養等皆因此成。又問以何得知此菩薩戒多是住前菩薩 所行戒耶。答瓔珞經下卷云。我今在此樹下。為十四億人說住前信 想菩薩初受戒法。佛子是信想菩薩於十千劫行十戒法。當入十住 心。此之謂也。八滅重障者。重障有二。謂惑與業。今既具防三 業。律儀戒中惡無不止。惑業種子是所除滅。故瓔珞下卷云。受十 無盡戒已。其受者過度四魔越三界苦。從生至生不失此戒。常隨行
人乃至成佛。九顯真性者。謂由具此菩薩淨戒。遂令障滅行成性離 究竟。下云。佛性常住戒法流通也。十得勝果者。謂此淨戒因位究 竟必獲如來圓明勝果故。華嚴經云。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 淨戒。此經下云。微塵菩薩眾由是成正覺。此之謂也。
第二諸藏所攝者。此有四重。初約二藏有二。謂大小二乘各有菩薩 藏聲聞藏。於此四中唯大乘內菩薩藏攝。或通大乘聲聞藏攝。以大 中聲聞悉許成佛。於此戒法亦受持故。亦通收小中菩薩。以彼三十 四心成佛等事離此實戒更無餘故。或亦通彼聲聞藏。以七眾所持別 解脫戒皆是菩薩律儀攝故。是故彼法亦在此中。二約三藏亦二。一 唯是大乘毘奈耶藏。以具詮顯調伏行故。二或通餘二。以戒具三聚 該於三學。成因五位。必具餘故。三約十藏亦二。唯戒藏。二或通 餘。以三聚中攝諸行故。四約十二分教亦有二。一是緣起經攝。二 亦通餘。如理應知。
第三攝教分齊者。聖教塵沙。緣略為二。一是化教。二是制教。釋 此二別略作四門。一約法異。且化教者。謂如來出世。普為一切說 諸因果理事等法。制教者。謂舉過顯非。立正法制非理。違法犯結 示罪名。辨其持犯輕重篇聚。二約機異。謂化教普為通內外眾。莫 問佛法內人及佛教外人。通對而說。制教唯對佛自內眾私祕制說。
三約益異。謂化教但令離諸性惡起信等行。制教令其雙離遮性。以 護譏嫌威儀可軌。以生物信光顯正法自行化人故。四約主異。謂化 教通於五種人說。如智論云。一佛。二菩薩。三弟子。四神仙。五 變化。制教唯佛自說。以制戒輕重餘無能故。由此四異。是故二教 成差別也。於此二中制教所攝。然制通大小。仍是大收。
第四顯所被機有四種。一約種姓。二約遮難。三約發心。四約現在 位。初中有二。先約權教。五種姓中定姓二乘及無種姓非此所為。
以彼於此非其器故。菩薩種姓正是所為。其不定性亦兼攝。如瑜伽 等說。二約實教。五種種姓俱此所為。以許佛性皆悉有。以於此身
定入寂故名定性二乘。非謂寂後而不趣向於大菩提。如法華楞伽寶 性論等說。又為謗大乘人是一闡提因依無量時故說無性。非謂究竟 無清淨性如寶性及佛性論說。又依佛性論自斷說無佛性為不了教餘 如前說。是故一切眾生皆是所為耳。二約遮難者亦二。一雖欲發心 若具七遮現身非器。二要須深心懺悔除滅遮難好相相應發心純直方 堪為器。三約發心者亦二。一雖內有種姓若未能發大菩提心現在前 時亦未堪為菩薩戒器。二要須發心直趣正行不有邪求名利等過方堪 為器是此所為。四約現在位者亦二。一終二始。終者。如三賢已上 法雲已還終位菩薩。雖亦受持菩薩淨戒。然經生所受不名新得。具 性戒故。非此正為。始者。從初發意十信已還。於此戒品有受有隨 有持有犯。故是正為。以本業經中十信初心受此十戒。其入位已去 但增修為異故也。
第五能詮教體者略作十門。一能詮門。謂唯以名句文為體。以能詮 表所詮故。二歸實門。謂唯以音聲為體。以名等依聲假立無別體 故。經云以音聲為佛事故。三具二門。謂聲及名等要具此二方成詮 表不相離故。十地論云。說者以此二事說。聽者以此二事聞。四俱 非門。謂聲名即空俱泯。言即無言無言之言無寄無住。經云。如來 常住不說一字。上四門中前三通小乘。具四唯大乘。是故四句合為 一事。有無俱離可知。五遍通門。謂香光等一切諸法悉為教體。無 不皆有詮理益物故。經中香光飯等而作佛事。六詮旨門。謂能詮所 合為其性。以不相離故。論云。契經體性略有二種。一文二義。文 是所依。義是能依。七唯心門。謂名等聲等能詮所詮無不皆是說聽 心識。更互為緣之所顯現。離此心識無別性故。經云。我說識所緣 唯識所現故。八歸真門。謂名等識等莫不悉皆唯是真如。以諸虛相 本自盡故。真如實體性自顯故。經云。一切法即如等也。九無礙 門。謂即真之相相不礙存。即無言言言同法界。即相之真真無不 顯。即言之無言言未嘗說。既言無言而無二。則說無說而俱存無礙 鎔融以為教體。十雙泯門。謂理事無礙性相俱融。則形奪兩亡語默
雙泯。非言非不言。非教非不教。非真非不真。一切皆離不能辨之 也。是謂大乘無礙教體也。
第六所詮宗趣者有二。先釋宗後顯趣。問宗之與趣何別。答語之所 表曰宗。宗之所歸曰趣。又釋宗是言下所尊。趣即標其意致。宗中 亦二。先總後別。總者。以菩薩三聚淨戒為宗。以是文中正所詮 顯。所尊所崇唯此行故。別中有五。一約受隨。二約止作。三約理 事。四約造修。五約緣收。初者創起大誓要期三聚。建志成就。納 法在心故名為受。受興於前持心後起順本所受令戒光潔故名為隨。
又受是總發萬行後生。隨是別修順成本誓。要具此二資成正行故以 為宗。二止作者。謂止離諸惡微過不沾。作修萬善眾德圓修。要具 此二皎潔行成故為宗也。三理事者。謂事防三業使惡止善行。以理 御心令惑滅令智立。智論云。菩薩亦持理性戒故。又前離業障令福 圓。後除滅惑障成慧滿。此則離二障成二嚴方為究竟故以為宗。四 造修者有四。一法二受三相四行。謂初是所受戒法。二正受相應。
三辨其戒相。四對緣持犯。所詮雖眾然四門綩攝故為宗也。五緣收 者。謂諸菩薩波羅密行莫不具足三聚。所謂發三聚心修三種行成三 迴向。菩薩萬行莫過於此故以為宗。第二趣者意也致也。謂持此三 戒增長三學。成就三賢十聖等位。究竟令得三德三身無礙佛果。是 意趣也。謂一律儀離過顯斷德法身。二攝善修萬行善以成智德報 身。三以攝眾生戒成恩德化身故也。宗趣竟也。
第七釋題目者有二。先辨一部都名。後釋當品別目。初中亦二。先 梵網者所詮義也。經者能詮教也。義中梵者。西國正音云梵覽摩。
傳譯存略故但云梵。此翻為極淨。以淨中之極故。准此經上下文。
梵網之義略有四種。一約行體用。謂梵者當體為目離染為義。網者 就喻為名勝能為義。此中梵有一義。謂明五位行體平等圓淨光潔。
網有二義。一差別義。二澇漉義。初喻信等五位相別。後喻五位澇 漉眾生從因至果究竟解脫。此二及梵總有三義。謂體相用。網中差
別是相。此即依體起用。以梵成網故云梵網。則持業釋也。又亦法 喻雙舉為名也。二約義者。此舉梵上之網喻所詮之義。俱從喻稱故 云梵網。何者。上卷經云。時佛觀諸大梵王網羅幢。因為說無量世 界猶如網孔各各不同別異無量。佛教門亦復如是。解云。以諸梵王 持此幢網供佛聽法。佛因見彼網孔差別交絡無邊參而不雜。遂以喻 彼諸眾生類迷悟己性造善惡業苦樂昇沈依正交雜而其分齊別別不 同。故云世界猶如網孔。此即梵之網。依主釋。亦是有財釋。以俱 是喻故。問此中梵網與華嚴中因陀羅網何別。答彼是帝釋網。此是 梵王網。彼網在殿。此網在幢。喻意亦別。彼取寶珠成網互相影 現。辨重重無盡。此取網孔差別不同義故為異也。三約教者。梵辨 教是淨。網顯教有能。故華嚴之張大教網亘生死海。渡天人龍置涅 槃岸。此之謂也。又上云。猶如網孔等佛教門亦如是等也。四約戒 者。梵有二種。一約位。在家所持不名梵行。出家五眾方名梵行。
二約實。聲聞小戒不防意惡不破諸見。不名真梵。諸菩薩等所持三 聚具防三業破見入理。方名實梵。此如華嚴梵行品說。網有三義。
一喻菩薩戒相塵沙微細差別。交雜出沒屈曲難知如網孔也。二喻此 律儀戒功能。遮防有情令不作惡如網籠羅也。三喻此戒。攝善救生 二種功能澇漉自他俱出離故。是故此中亦梵亦網持業釋也。問何故 不唯存此釋而通上三耶。答此是一部通名。非唯說戒故須通辨也。
經者。謂以聖言貫穿攝持所應說義及所化眾生故云經也。二別名中 有三義。一舍那佛者舉教主也。說心地法門品者是一品通名也。菩 薩戒本者品內別目也。梵本經中皆名毘盧舍那。此云光明遍照。然 有二義。一內以智光照真法界。此約自受用義。二外以身光照應大 機。此約他受用義。何故經首別標此名。為簡餘經是釋迦化身所 說。又梵網字下標此名者別餘品也。梵網一部大本之中唯此品等是 舍那說。餘品應是釋迦說故。說者。圓音應機演茲妙理故云說也。
菩薩者備如常解。心者。則是菩薩所起信等五十心也。地者。即是 信等諸位通名地也。十地論中地前總名信行地。故以俱有生成荷戴 通名地也。無非妙軌云法。通智遊履為門。類別不同稱品。今於品
內別釋如此菩薩戒本故別標舉。謂防非止惡為戒。標略異廣為本 也。
第八明教本末者有二。先明此戒後顯餘類。初此戒來處者。此三世 諸佛本戒法界法爾。非新所制。舍那菩薩修行此戒位滿成佛。於蓮 華臺藏世界之中。為欲利樂諸眾生故。還自誦出傳授化身。令各就 機於閻浮提為諸眾生方便誦顯。是故得有如斯戒本。若論具本。什 公相傳云。西域有十萬頌六十一品。具翻應成三百卷。未至此土故 不具也。二餘類戒者。如梁朝攝論戒學中引毘奈耶瞿沙毘佛略經 說。菩薩戒有十萬種差別。如茲大本未沾此域。又上代諸德相傳 云。真諦三藏將菩薩律藏擬來此土。於南海上船船便欲沒。省去餘 物仍猶不起。唯去律本船方得進。真諦歎曰。菩薩戒律漢土無緣。
深可悲矣。又曇無讖三藏於西涼洲有沙門法進等求讖受菩薩戒。并 請翻戒本。讖曰。此國人等性多狡猾又無剛節。豈有堪為菩薩道 器。遂不與授。進等苦請不獲。遂於佛像前立誓。邀期苦節求戒。
七日纔滿夢見彌勒。親與授戒并授戒本。並皆誦得後覺已見讖。讖 覩其相異乃昌然歎曰。漢土亦有人矣。即與譯出戒本一卷。與進夢 誦文義扶同。今別行地持戒本首安歸命偈者是也。又聞西國諸小乘 寺以賓頭盧為上座。諸大乘寺以文殊師利為上座。令眾同持菩薩 戒。羯磨說戒皆作菩薩法事。律藏常誦不絕。然聲聞五律四部。東 傳此土。流行其來久矣。其於菩薩律藏逈不東流。曇無讖言於斯已 驗。致使古來諸德或有發心受戒。於持犯闇爾無所聞。悲歎良深。
不能已已。藏雖有微心冀茲勝行。每慨其斥闕。志願西求。既不果 遂。情莫能已。後備尋藏經捃摭遺躅。集菩薩毘尼藏二十卷。遂見 有菩薩戒本。自古諸賢未廣解釋。今敢竭愚誠聊為述讚。庶同業者 粗識持犯耳。
第九明傳譯緣起者。此經於大秦姚興弘始三年有西域三藏法師鳩摩 羅什。此云童壽。以持菩薩戒故。偏誦此一心地法門品。以此品略
明菩薩戒相。是故印土持菩薩戒者無不皆誦。于時沙門慧融道祥等 八百餘人請羅什受菩薩戒。遂於逍遙園或云於長安草堂寺中。共學 士翻譯經論五十餘部。唯此梵網經最後什自誦出。而共譯之。慧融 等從筆受亦同誦持。仍別錄此下卷之中偈頌已後所說戒相獨為一 卷。名作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十重四十八輕戒卷。卷首別標當時 受戒羯磨等事。仍云。此羯磨出梵網經律藏品內盧舍那佛為妙海王 及王千子受菩薩戒法。其八百餘人誦此戒本也。
第十隨文解釋者於此文中分為三分。初十一行半偈是標源歎戒分。
二從爾時下對緣正說分。三從我今在此樹下結說勸持分。又釋。初 是戒起所從分。二對緣正說分。三結說勸學分。初中分二。初有五 偈明標源顯戒。後六偈半歎戒勸持。又釋前五戒所從勝。後是所流 戒勝。又前是傳戒人勝。後是所傳戒勝。前中有四。初一頌明舍那 真身起千化佛。二次一頌一句明千化佛復各化為百億釋迦。三一頌 二句明化身就舍那聽受戒法。四一頌一句明化身就機傳通本戒。初 一頌之中。上二句明本源實身。下二句明所現千佛。此中盧舍那等 三類佛有人釋云。千華臺上盧舍那佛是自受用身。千花上佛是他受 用身。百億釋迦為變化身。此釋恐不應理。以華臺上佛亦是隨他受 用身故。今釋。此佛內自實成。及應機化境。諸聖教中總有五說。
一約諸部小乘。於此大千百億閻浮中。唯此閻浮釋迦是實報成佛。
餘州皆是化往。本不論舍那佛。二若依入大乘論等說。摩醯首羅天 上有一實報成佛。以一大千世界為所緣境。化作百億釋迦一時成 佛。三若依此經。蓮華臺藏世界之中坐華臺上實身成佛名盧舍那。
其千華上千釋迦則是千摩醯首羅天上各有一釋迦。此千釋迦一一各 化作百億釋迦故。有千百億釋迦於千百億國中菩提樹下一時成佛。
准此言之。則一實身成佛時。以千三千世界為主化境。合有千箇百 億其千釋迦是實報。千百億釋迦是化身。四依攝論等。受用身有二 種。一自受用。是實身成佛稱法界成。身土相稱依正無礙。唯佛獨 住。更無菩薩。二隨他受用身。為地上菩薩於淨土中現身說法。為
地前機現化身佛。所主化境又廣於前。智論云。數此三千大千世界 如恒沙為一世界種。數此世界種恒沙復至為一世界海。數此海復至 十方恒沙為一佛世界。是釋迦佛所化境界。五依華嚴經。無成無不 成。故盧舍那一切處皆實身成佛。又以盧舍那則是釋迦。不分報化 二位之別。但說十身以顯無盡。是故所主化境無邊無盡。且如一類 須彌樓山世界之數。則盡十方滿虛空遍法界。又一類樹形世界亦同 前遍法界。其側住世界府仰世界倒世界眾生形等無量形類。一一形 類各各本類普遍法界。然互不相礙。又此雜類並皆攝在蓮華藏世界 海中。是故華藏亦說無盡。又以華藏界一一塵中現一切世界。如因 陀羅網。如是重重無盡無盡出過思議之表。此等並是盧舍那常轉法 輪處也。今此文中還依如上第三義說。初句顯其本身。後句明其源 土。初中以是舍那自說故云我今。然通辨我義略有六種。一執我。
謂分別俱生在於凡位。二慢我。謂但俱生在有學位。三習氣我。謂 二我餘習在無學位。四隨世流布我。謂諸佛等隨世假稱。五自在 我。謂八自在等如來後得智為性。六真我。謂真如常樂我淨等以真 如為性。此中稱我通後三種。隨義應知。盧舍那義如前已釋。次句 言方坐蓮華臺者。方有二義。一將欲義。謂方將等。二正住義。謂 方住等。今依後義。正在華上故云方坐也。蓮華臺者。是十八圓滿 中依止圓滿。諸論二釋通有三義。一謂約事。二就理。三據無礙。
初約事者。謂如來所感大寶蓮華王為所依止。然通辨蓮華總有四 類。智論云。一人中蓮華十葉已上。二天上蓮華百葉已上。三菩薩 蓮華千葉已上。四義准佛蓮花無限量。故華嚴中大蓮華座不言葉 數。但云一一華葉皆遍法界。二就理者。如來智身依於真理義。等 蓮華故以表示。亦有四義。梁攝論中。一如世蓮華在泥不污。譬法 界真如在世不為世法所污。二如蓮華性自開發。譬真如自性開悟眾 生若證則自性開發。三如蓮華為群蜂所採。譬真如為眾聖所用。四 如蓮華有四德。一香二淨三柔燸四可愛。譬真如四德。謂常樂我 淨。三理事無礙者。謂佛果圓融理事混通。依正無礙相即自在。思 之可見。下二句中。初句明佛所住處。謂於千華之上或云千蓮也。
下句所現佛。此千還是受用身攝。有人釋云。若約相顯為論。盧舍 那身為十地後等覺位菩薩現。此千釋迦為初地已上菩薩現。此亦無 違。第二一頌一句明此千佛復現百億釋迦。於中先四句釋一華所 現。後一句類結餘華。前中初句舉一華主百億國。國者。是四天下 中南州國也。是故即一三千大千世界有百億四天下等故云百億國。
於一一南洲菩提樹下各有一釋迦。同時成佛故云各坐等也。類結 者。如一華既有百億國。餘九百九十九華亦各主百億。故類結云如 是。總為千箇百億也。第三一頌二句明化佛就報領受戒法。於中初 句標舍那本身。是化佛所出之處故須標也。次句舉化身數。次句明 掌持大眾具眷屬相。次句顯主伴俱來至我舍那所。次句正明領受戒 法。次句明說戒利益。謂此妙戒諸說中最同於甘露。味之中上。於 此創演故曰門開。又釋。甘露有三義。一當食宛飢。同攝善內備。
二當飲除渴。同攝生濟之。三當藥病療。同律儀斷惡。故以為喻。
又釋。甘露是仙藥。服者長生。得此戒命盡未來際故也。第四一頌 一句明化身就機傳通本戒。於中初三句各還本位。後二句誦傳本 戒。謂此戒法諸佛所師故云本師戒也。十重等出戒相輕重數也。上 來標源顯戒亦是戒所從來竟(文)。
自下第二歎戒勸持中有二。初有三行一句歎益勸受。後三行一句舉 法勸信。初中有六。初二句。辨戒德圓滿。於中初能破無明大闇出 生死長夜。顯無住涅槃故云如日月也。二能莊嚴行者。令諸佛護念 人天樂觀故如瓔珞珠也。又釋。初是慧嚴。後是福嚴。又釋。律儀 戒以能破諸黑惡故如日也。攝眾生戒以大悲清涼為相故如月也。攝 善法戒以能攝修具諸勝善法而自珮故如瓔珞珠也。二次二句明戒用 深廣。謂微塵菩薩是多人同行故勝也。由此成正覺能成大果故勝 也。亦則前句是廣後句深也。三次二句明大人誦持故勝。謂初句報 佛後句化佛。四次二句舉益勸學成自利行。五次二句教令轉授成利 他行。六次三句誡聽所誦。以此戒中含攝蘊積備具眾德故云藏也。
又為簡定道二戒故言波羅提木叉戒。梵云波羅提。此言別。若具應
云毘木叉。此云解脫。謂持此戒行於諸犯境皆別別解脫故名也。又 可當於生死而得解脫故也。
第二舉法勸信中分三。初五句明信法成益。於中初一句總勸生信。
二次二句出所信境。又是教生信方便。謂信己身有佛性法故。即是 定當來成佛之義。三次二句辨信益。謂由信自有自性住佛性。信佛 是至得果性。謂起此信即是發入理菩提心。此故此心即是得戒。故 無垢稱經云。發菩提心即是出家。是即具足成比丘性。此之謂也。
二有六句勸眾普受。於中二。初二句總勸普受。即是下文但解法師 語盡受得戒故云一切有心等。又可凡諸有心皆有佛性。有佛性故堪 為道器。故云攝佛戒也。又前是當成之佛據佛性體也。此明有心之 者皆攝佛戒。是佛性用也。二次四句釋攝戒利益。謂入菩薩三聚戒 中。即是佛本因之位。故名佛子。下諸戒首皆云若佛子者是也。三 後二句以有此益故勸眾聽誦。上來總是第一標源歎戒分訖也。
自下第二大段正說中分三。初明結集者序當時事。二告諸菩薩下明 對機正誦。三從我已說下結勸受持。初中四。一序成佛時處。二序 所結戒相。三序口光表說。四序眾集聽受。初中爾時者。是此化身 從報佛所受旨迴還至此之時。故云爾時也。釋迦此云能。是姓也。
牟尼此云寂。是名也。菩提樹者在摩伽陀國。於此樹下有金剛座。
賢劫千佛皆於此座成等正覺。此樹下得菩提故名菩提樹。創坐得佛 故云初坐等也。二序所結戒中有二。初辨相。二會名。前中以是本 戒非是待犯然後方制故。最初成佛即結此戒。不同聲聞戒。故云初 結菩薩波羅提木叉也。孝者。謂於上位起厚至心。念恩崇敬樂慕供 養。順者。捨離己見順尊教命。於誰孝順。略出三境。一父母生育 恩。二師僧訓導恩。三三寶救護恩。然父母有二位。一現生父母。
二過去父母。謂一切眾生悉皆曾為所生父母。今由持戒於父母渴誠 敬養。令修善根發菩提心。今世後世離苦得樂。又由發菩提心持菩 薩戒。救一切眾生悉令成佛。是故二位父母皆為孝順。又由具持菩
薩淨戒。當得道力救護一切諸眾生。故於過現父母亦為孝順。又供 養孝順師僧三寶。下文具顯。又以如說修行為報其恩故為孝順是。
至道法者。謂至極之道莫先此法。又以此道能至於果故云至道。此 即道能至也。謂作了因至涅槃果。又作生因至菩提果。二會名者。
謂行此孝行。即是順教無違名為持戒。故云孝名戒。戒謂制御三業 止滅諸惡。故云戒亦名制止也。三序佛口光者。如來將說戒法。先 於金口放大光明驚覺令知。當從此口吐戒法光照入其心。故現此相 令眾集也。四序眾集聽。於中先集眾。二辨敬聽。前中有四眾。一 菩薩。二色天。三欲天。四人王。初一是同生眾。後三是異生眾。
二辨敬聽者。合掌身儀不慢。至心住念不散也。
第二對機正誦中二。先歎戒要勝。後正誦戒相。前中二。初明戒法 深勝。二從佛子諦聽下辨戒機緣廣。前中二。初舉法辨勝。後是故 諸佛子應受下正勸修學。前中二。初約人顯勝。二是故戒下約法辨 勝。前中二。初約佛自誦。顯勝人誦故明戒勝也。二約五位菩薩眾 誦。明多人誦故明戒勝也。以信行不成位故但云發心也。以十住是 三賢之初入位之始故云發趣也。十行增修善根故云長養。十回向是 世間修終堅固不壞故云金剛。十地可知。是故戒光從口出者。是前 從初發心至十地滿。三無數劫常誦持故。致後誦時口中每出說戒之 光。如智論中。有三藏比丘以多生說法口出香。類同此也。又釋。
以此戒法破無明闇。從用名光。又釋。從佛口光中出戒光故。從緣 為名故云光。有緣非無因者。今此誦戒口出戒光非無因緣。以多劫 積集因緣深固致令如此。又釋。此屬第二約法辨勝。於中有三。初 明戒無自性起藉因緣。謂此戒法既從因緣必無自性。無自性戒名為 戒光。以佛說為緣。機感為因。或師授為緣。菩提心為因。無自性 戒方得發起。故云有緣非無因也。二明戒體甚深。言故光光等者。
光猶戒。謂是因緣所發戒體無量數多故曰光光也。故者所由也。謂 此戒光因緣生故。是故無性。離相故云非青等也。於中三句。初離 色心者。謂此真戒性非質礙又非緣慮。故云非色心。又釋。戒於思
種而建立。故用思種為體。故云非青等色也。於思種上假立為色故 云非心也。二離有無者。謂緣起之戒便無自相。即緣非戒離緣無 戒。除即除離不得中間。如是求戒永不是有無。然此不無此不有之 戒。以不同菟角無因緣故。是故此戒俱絕有無。又可非所執故不 有。從緣起故非無。又從緣起故不有。非所執故不無。故云非有非 無也。三離因果者。以稱性之戒離能所生故非因果也。又釋。以戒 能成彼大菩提果故非果法也。又藉菩提心為因起故非因法也。以是 果非果即因故。是因非因即果故。是故剋性非因果也。三世諸佛之 本下明戒用廣。於中三。初明戒雖非果而能作果。故云諸佛之本 原。二明戒雖非因而能作因。故云菩薩之根本。以菩薩是因位故。
三雖俱非因果。然能通為大眾之本。二是故下結勸修學中。應受應 持應誦文應學義 第二明戒機緣廣中。初標受佛戒。二辨戒機差 別。有二十眾。於中變化人者。如龍變為人。小乘入難。此中通 也。後但解法師語下通結多門。餘義可知 第二正誦戒相中二。先 總釋隨戒之相。略作六門。一釋名。二分輕重。三明具闕方便。四 持犯麁細。五諸部種類。六對小辨異。並如別說。二別釋戒相中亦 二。先十重後輕垢。前中三。先舉數勸持。二立名辨相。三總結勸 持。又亦可。初總誦。二別誦。三結勸。總中四。一舉數。二若受 下勸誦其文。於中先明不誦有損。非菩薩者。失現行菩提心也。非 種子者。乖菩提心種子也。又前失位後失行也。後舉佛自誦彰誦有 益。三勸學其義。謂舉三世齊學勸令受學。四已略說下結說勸持。
並可知。
第二立名辨相中。先以義料簡。後釋本文。初中十重略作十門。一 釋名。二明犯因。三明犯具。四顯犯境。五造境自他。六自作教 他。七犯相始終。八明犯輕重。九明諸部相攝。十明攝三聚。
初釋名者。先釋總名。謂一周圓數二五稱十。波羅夷者。此云他勝 處。略有三釋。一約法。謂是佛弟子以所持佛戒為自。非毀佛戒為
他。若專精不犯則自勝於他。若破其根本即他勝於自。以戒為學 處。持犯所依故云處也。二約業。謂魔業為他。三約報。謂墮不如 意處為他。並可知。此從數義以彰名。即帶數釋。二別名如下釋。
二明犯因者。謂犯此十重皆因三毒。於中二。初約麁相。二就細 辨。初中此十戒內殺毀及嗔此三因嗔犯。是故制此為防嗔。此中約 動三業以分三。謂身語意如次應知。又內外分二。謂初二約外。後 一約內。外中色聲分異。又盜婬慳此三因貪犯。但初二麁現後一細 故。又約財色分二。謂盜慳俱望財但自他分異。謂盜望他財慳望自 物。又盜望未得慳望已得。何以約財分二。約色不分耶。以財許如 法畜。望已得未得分為二。色無通畜義故唯一禁斷。又有財盜及施 故得分為二。色無施與義故更不開二。又妄酒及謗此三因癡犯。於 中酒但為癡因。妄謗為癡果。果中妄由邪見望己身不聖而言聖。謗 由邪見望他三寶實聖云非聖。故分二也。癡果已顯彰。約境可分 二。癡因用猶隱。約事唯立一。又說。過通三毒。可知此則為調伏 三毒立茲十戒。二約細辨者。此十戒中一一皆通有三毒犯。第九瞋 中有時由彼貪癡引故亦得有三。是故各調三毒通名毘尼。此云調 伏。
第三明犯具者。所謂三業。此十戒中初三及酒皆依身犯。故智論十 三云。酒及前三俱是身戒。今此中有四義釋。一約自他。初三成自 害。後一成他害。以得酒已方作大罪。二約依正有三句。一盜即依 報。二殺婬望正報。三酒通依正。以為飲酤不為貯畜亦得正報收。
三約違順亦三句。一殺盜望違情。婬犯順迷情。酤酒通違順。以恣 迷情故順。取其直故違。四約因果。初二損財斷命。苦果中極故俱 成重。後婬酒順迷。種苦因極故亦成重。是故古德云。婬為生死 本。酒為過患源。律中此二不立境想義存此也。又妄說毀謗此四是 語業犯。即是語四失也。一妄語。二離間語。以說過令離故。三綺 語。以讚毀無義故。四惡口。以惡言謗黷故。又釋。初一違境失。
次二違教失。謂一餘處傳非。二現前毀讚。後一違理失。並可知。
又慳嗔二戒是意業犯。此中何故瞋依本名貪就慳性說。謂瞋障慈悲 乖礙行重。貪或容有順悲愍故。是故約慳違慈濟說。若細論十戒。
一一皆有三業成犯。以互相導故。如下釋文處說。亦伏三業名為調 伏也。
第四明犯境差別有四。一約情非情境者。謂前九全及第十少分是約 情境犯。以佛僧二寶亦是情攝故。婬瞋各有一義。及第十少分約非 情犯。以謗法寶婬屍瞋塊俱同犯故。二約勝劣境者。謂說謗二戒局 勝境犯。以要說彼菩薩等過及謗三寶方成犯故。酤酒一戒唯劣境 犯。以聖等勝位無飲酒故。餘七通二位。以俱有犯義故。三約因果 境者。謂謗戒少分唯果境犯。以除僧寶故。所餘因境犯也。四約凡 聖境犯者。第十中佛寶局聖。第五全局凡。以聖無飲酒。不可對辨 酤也。所餘通凡聖。凡中通四趣。除地獄。以彼苦報不可對故。或 亦通五。以鬼等持戒亦對彼趣故。聖中二乘果向十聖大乘六位因 果。通論悉成犯境。問對聖他心豈成誑耶。答但對境言彰則為成 犯。不問前人信與不信。又於聖誑語理重誑凡。豈得無犯。又釋境 中略有十境。謂五趣生為五。并依報非情為六。又二乘菩薩佛法為 四故有十。於十戒中唯瞋通十境。以於非情机等亦有瞋故。盜具 九。除非情。以無主物不犯故。法物盜成故成盜法。婬通八。除佛 法。以非情死屍亦成犯故不除也。慳亦通八。際法及非情。以無求 索故餘皆成犯境。殺妄說毀此四通七。除佛法非情。所由可知。酤 酒通五趣。除所餘。謗唯三寶。亦除餘。所由並可知。
第五造境自他中有四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
四他造他境。以十戒應配之。且初例具十犯。可知。二例唯一犯。
謂婬戒有犯。所餘不犯。可知。三例十中通四犯。謂殺婬慳瞋。以 菩薩理宜不捨生死為物受身。而返厭身自殺故亦得罪。又以婬意自 愛其身。及如律中弱春自婬等。善生經云。自施不成施。自慳成
慳。又如有一不稱意事搥胸自瞋等。是故此四通自為境。第四例於 十戒之中一切通犯。謂教他趣餘境自犯故也。
第六自作教他者有四句。一自作不教他。二教他不自作。三亦自亦 教他。四非自非教他。初二可知。三中有二。一如犯婬教他就己。
一犯得二罪。若約睡及怨逼。則無教他義。二餘教他及自作。別犯 兩罪故也。第四句者。謂見作隨喜及讚歎作等。雖非自作亦不教 他。然亦是犯。是故此四遍犯十戒俱結重也。
第七犯相始終。於中三例。一始二終三據中。此中婬犯據始。侵如 毛頭即結犯。不待精樂。殺犯據終。要命斷方結。所餘據中。如盜 離本處雖已成犯猶未得用等。餘准可知。有義慳瞋亦約初犯。以起 念便犯故。
第八輕重門者有二。先總辨後別論。總辨十戒輕重者。此十戒中幾 是業道重。有五。謂初四及第十。幾是障道重。有三。謂毀慳瞋。
幾是重亦小輕。有二。謂酤說。又分三。一前四中殺人盜五乃至大 妄同小乘最重。二後四全次重。三五六全及初四少分。謂約非人非 五非道小妄。此等應小輕。又前五招譏多。後五應少。又酤唯約 遮。餘通遮性。有義十戒俱通二罪。二若別論者。一一之中各有輕 重。至下文處辨。
第九攝諸門者有四。一約十惡者。於顯十戒中。謗意是邪見。謗詞 惡口。酒是癡因。謗是癡果。所餘如次餘九應知。二依菩薩善戒 經。出家菩薩有八重。即此中初四及後四是也。以出家菩薩先受聲 聞戒具前四重後受菩薩戒更加後四故。三依善生經。在家菩薩有六 重。即此中初六是。四依瑜伽地持有四重。即此後四是。又小乘四 重即前四是也。是故此戒通攝道俗備緣大小故具十耳。
第十攝三聚戒者有二義。一若從勝為論。此十戒總是律儀攝。以俱 止惡故。二若通辨。皆具三聚。謂於此十中一一不犯律儀戒攝。修 彼對治十罪之行攝善法攝謂。一慈悲行。二少欲行。三淨梵行。四 諦語行。五施明慧行。六護法行。七息惡推善行。八財法俱施行。
九忍辱行。十讚三寶行。以此二戒教他眾生令如自所作即為攝眾生 戒。是故十戒一一皆具三聚。餘義可知 第二釋文者。別釋十重即 為十段。何等為十。如半頌曰 殺盜婬妄酒。說毀慳瞋謗。
初篇
殺戒第一
將釋此戒略作十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名。四具緣。五闕緣。
六輕重。七得報。八通塞。九對治。十釋文。
初制意者。略由十意。一由斷生命業道重故。負此重業不堪入道。
是故大小二乘道俗諸戒皆悉同制。二由違害大悲心故。瑜伽云。若 有問言。菩薩以何為體。應正答言。大悲為體。尚須為物捨身。況 害彼命。三背恩養故。下文云。六道眾生皆我父母。生生無不從是 而生。豈得害也。四乖勝緣故。智論云。或可蟻子在前成佛蒙其濟 度。此事難知。若害彼命。與彼無緣不蒙救也。五並有佛性悉為當 來法器。如不輕菩薩深敬眾生。尚無不敬。豈容有害。六違失菩薩 無畏施故。經云。所以持不殺戒。為施眾生無畏故也。又涅槃中如 來壽命無有限量皆因不殺。七乖四攝行故。論云。菩薩二利之中利 他為最。若起害心眾生捨離。設欲法施無所化故。八損過實故。智 論云。假使滿閻浮無價珍寶無有能直於身命者。是故奪彼命根亦得 盜寶之罪。涅槃經又云。一切畏刀杖莫不愛壽命。恕己可為喻。勿 殺勿行杖等禁。九為報恩故。謂菩薩大行依眾生得。尚念報恩。寧 容加害。十法爾故。三世諸佛家業法爾不念加害利益眾生故也。
第二次第者。戒相塵沙無邊浩污。何故最初辨茲殺戒。一謂菩薩萬 行無不以大悲為本。為存行本故先制也。二有情所重莫不以形命為 先。為救物命故先辨也。若爾何故聲聞戒初不同此耶。謂此以救生 行為先。彼以自行為首。又釋。彼要待犯已方制。婬戒初犯故殺不 先。僧祇律云。成道五年制婬。第六年制盜及殺。菩薩不爾。約十 業道此為初故。三世本戒非新制故。
第三釋名者。息風名生。依身心轉。隔斷不續名為殺生。戒者是能 治之行。從所治為名故云殺戒。涅槃經云。眾生佛性住五陰中。若 壞五陰名曰殺生。若有殺生即墮惡道。息有三種。過去現在則不可 殺。遮未來故名殺。夫眾生者名出入息。斷出入息故名為殺。我等 諸佛亦隨俗說名為殺。問息斷名殺。入滅盡定豈是死耶。答以後起 時息還生故。是故不名斷。問此報息滅後報息生。應非無耶。答以 命根斷故報隔異故。不例滅定。問殺既爾。從緣必無自性。無自性 故。應無有罪。答有無自性得罪。還無自性得報。一切法皆爾。問 既自心變眾生。還自殺者無實眾生死。何因有罪。答還自心變罪。
如眾生來報。受罪當知亦爾。問知殺性空。殺應無罪。答空是罪 治。知空必不殺殺。必不了空。故亦有罪。若謂無罪而作殺者。以 邪見故罪重眾生於餘。何得言無罪也。
第四具緣者有二。一通二別。通緣有三。一是受菩薩戒人。以不受 戒無犯故。經云。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二是住自性。謂非顛 狂等。以彼無犯故。三無開緣。謂即救生無間苦等。此三通諸戒。
三別緣者。依地論五緣。一是他身。簡自故。二是眾生。簡机等 故。三有眾生想。簡迷心故。四起害心。簡無殺意故。五正加害。
簡未害故。依對法論亦五緣。一事。謂有情數。二意樂。謂起此想 及必害意。三方便。謂為害故加刀杖等。四煩惱。謂貪嗔癡。五究 竟。謂彼有情由方便故或無間死或後時死。合此二論通具七緣。一
他身。二眾生。三起眾生想。四殺心。五加刀杖等。六有三毒。七 斷正命。并上通緣總有十種。可知。
第五闕緣者。闕通緣可知。別中若闕初緣有三義。一應得重輕垢。
謂以惡心自殺己身故。二應得輕輕垢。謂以善心厭身自殺。違菩薩 行故。經云。說身無常。而不讚說厭離於身。此中有癡。前有瞋。
故餘六緣皆具也。三得福成持。謂為法滅身。為生捨命。如薩埵王 子等。若不捨反得罪。此中非直無三毒。亦與智和合故成持也。亦 即闕初及第六二緣。次闕第二緣有二差別。一若諸趣相差俱得重。
以七緣不闕故。二若非情來替有二罪。一畢竟不知是非情。約心應 得重方便。如唯識論云。夜踏瓜皮謂殺蝦蟇死入惡道。此但為闕境 得重方便。二若次後知是非情。違前暢思得中方便。故闕彼緣得此 三罪。若於上三位兼起疑心亦得三非。謂若於初位欲殺畜。人來 替。於上生疑。為畜為人。而斷命者。此雖境改心移。以命同害亦 俱重也。若於次位欲殺生。机來替。後生疑。為生為机。害已終身 不決。以少闕心得中方便。若於後位欲殺生。机替後生疑。害後知 机得輕方便。問此中闕心與後位。及闕境與前位。各何別耶。答此 於異境起疑故不同初。以彼起本想故。疑當異境故不同後。以彼於 本境起疑故。問何故雙闕唯疑非想。答以想無雙闕。如欲殺生机來 替。此是闕境。於上起机想。此闕心。若害無罪。是故想無雙闕。
疑中乖本期故闕境。懷猶預故闕心。是故單雙二闕各三合為六也。
次闕第三緣有想疑二別。想中有四。一若本迷生為机。害已無罪。
以三心俱闕故。二若本欲殺生。臨至境轉作机想。害已不知得方便 罪。以不暢本思故。闕中後故。約前方便結一輕罪。三若害已了知 起壽心結重方便。以闕中間具前後故。四若於人起畜等想。本迷轉 想俱重也。疑中二。一於本境疑起有三。一疑生為机。終身不決輕 方便。二後決暢壽重方便。三疑為人為畜。後決不決俱重。二於異 境起疑亦三。一為机為生。終身不決重方便。二後決輕方便。三疑 為畜為人俱重也。次闕第四緣有二。一全不犯。二雖無殺心而有打
等故得輕垢也。次闕第五緣得重方便罪。以雖不興方便而有殺心 故。次闕第六緣有二。一以無記心殺還得重。二不貪皮肉故殺亦不 瞋酬怨故殺。不癡祠祀故殺。但以大悲救彼極苦不避自苦故亦無 犯。此依瑜伽辨。次闕第七緣有二。一畢竟不知不犯。約心得重方 便。二知不犯。得中方便。
第六輕重者有二。一麁二細。麁中有三。一約所殺生。二約能殺 心。三所用殺法。初中生類所殺雖無崖畔。總括此界不過有七。謂 六道及聖人。然約此七位輕重有四。一約生。斷命一切皆夷。問何 得有殺地獄生。答菩薩亦有遊彼趣中救眾生故。是故對彼亦有不 殺。況有菩薩於地獄中創起慈悲成初心故也。二約報。謂人重畜等 輕。以人於彼大小二乘通道器故。三約德。謂害發菩提心者業道加 重。不問人畜等。故經云。殺發菩提心畜生。罪重於殺邪見人。四 約逆。謂下文七逆中除於破僧。以無命可損唯逆無餘故。出佛身血 是逆及重方便。以不可殺故無夷。餘五依位各得二罪。謂逆及夷。
於中父母及二師或有各得三罪。一夷二逆。謂此四人有得羅漢者。
一殺父母等。二殺羅漢。三斷生命故得三罪。涅槃經云。一殺父 王。二殺須陀洹故也。若依俱舍。唯得一無間。以依一故。第二約 心明輕重者。然殺念慮雖多不過三性。善惡無記。即為三品。惡重 善中無記下。或無報。於中二。先別辨。後交雜。前內惡中三毒相 導成業七。亦有三品。謂三單輕三雙次一合重。單中亦三。貪下瞋 次癡重。何以然者。良以飢荒外至貪火內煎。雖了業道然不能自 制。貪彼皮肉以自濟軀。遂斷彼命故非極重。二雖亦了知因果。而 瞋怒難制。遂瞋斷命道過前。故為次也。三不信因果。將謂無罪有 德。恣心殺生復勸他殺。婆沙云。虎豹豺。蜈虹蛇等傷害於人。殺 之無罪。父母衰老及遭病疾。若能殺者得福無量。又殺生祠天以為 福德。又確執殺生有福無罪。如婆藪仙人多劫受苦。是故癡因最為 重也。善生經云。貪心殺生輕瞋心次癡心重故此云也。三雙者亦三 品也。謂貪瞋下貪癡次瞋癡重。一合者等分最為上上。此約業道分
輕重。若約違教俱犯重。二善心者。善心殺生如見長病極苦眾生不 忍其苦。遂以慈心斷彼命根。又如律中比丘又犯死比丘語膾子乞一 刀等。此皆業道輕。俱犯重戒。三無記心者。或不成犯。以無記不 成業故。或亦有業。以還得報故。如山居比丘推石殺蟻。蟻受猪身 亦還推石害彼比丘。各無記心冥然受報。此即於戒雖為不犯。然殺 業如茲不亡故不可輕也。世有愚人飲用虫水曰。云我但用水本不害 虫。虫若自亡固非我咎。此不識業道不見聖教。深可悲。一愚矣 第二交雜辨者亦七。約三時心。謂欲作正作已作此三時中三性心間 起故業有輕重。謂三中一惡二無記輕。一惡二善次。一善二惡重。
又一善二無記輕。一無記二善次。一無記二惡重。又三俱惡重。俱 善次。俱無記輕。如上別辨。二約殺心三時具闕者。闕二心輕。闕 一心次。具三重。此三通上性別門。心內各有此三。隨輕重應知 第三所用殺法輕重者有二。一約三業。二約苦惱。初中三業單雙等 亦有七。三單者。一身業殺。中謂加刀杖等。或身現相令怖墮壑。
或示相教人令成殺等。或作書令殺。或作坑穿羂網。射發毒藥。授 殺具等。水陸空飛有因致死。犯輕重可知。二語殺。或以善言勸厭 身死。或教人令殺。或呪殺。或如壯夫吐唱使死。此語殺中初一輕 次一中後二重 三意殺者。如二十唯識論中仙人嘖殺三國眾生一時 而死。乃至草木亦死不生。是故得知。意最重故也。此中語意同作 身業。二雙者具身語殺。謂身加說呪此輕。或具身意殺為次。或語 意殺為重。一合最重。二約苦惱者。謂分分割身令多日命盡。此苦 惱多死心既深故重也。反此應輕。又約有恩無恩有過無過皆有輕重 應知。二細辨者。然此輕重業道微細。約境開心。應善思淮耳。
第七得報者有二類。一約犯違教遮罪。下文云。墮三惡道二劫三劫 等。二約業道性罪。依十地論對法論等得三種果。一異熟果。謂墮 三惡道。二等流果。謂若生人中多病短命。三增上果。謂所感外物 皆少光澤不久住故。又依優婆塞戒經第四云。因殺生故現在獲惡色 惡力惡名短命。財物耗減眷屬分離。賢聖訶嘖人不信用。他人作罪
橫罹其殃。是名現在惡業之果。捨此身已當墮地獄多受苦惱。飢渴 長命惡色惡力惡名等事。是名後世惡業之果。若得人身復受惡色短 命。此一惡人因緣力故。令外一切五穀菓蓏皆悉減少。此人殃流及 一天下。又智度論十五云。如佛語難提迦優婆塞。殺生有十罪。何 等為十。一者心常懷毒世世不絕。二者眾生憎惡眼不喜見。三者常 懷惡念思惟惡事。四者眾生畏之如見蛇虎。五者睡時心怖覺亦不 安。六者常有惡夢。七者命終之時狂怖惡死。八者種短命業因緣。
九者身壞命終墮泥梨中。十者若出為人常當短命。
第八通局者。於中有二。先通後局。通者。或有殺生而不犯戒生多 功德。如瑜伽戒品云。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 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起心思 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地獄。如其不斷彼命無間業成當受大 苦。我寧殺彼墮於那落迦。終不令其人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 惟。於彼眾生或以善心或無記心知此事。已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 憐愍心而斷彼命。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故也。又 涅槃第十二亦同此說可知。二局者有二義。一違犯。謂見厄不救。
見他殺己怨。不以悲救微起順情。此等皆犯。二順持。謂不常起大 悲恩重。身心擬以身命代死代苦等。恒思不忘。不爾便犯。如是等 應知。
第九對治行者有二。先明起心。後明行相。前中如十地經第二云。
是菩薩復於一切眾生中。生安限心樂心慈心悲心憐愍心利益心守護 心我心師心生尊心。論曰。集者。依增上悲。復為念眾生故生十種 心。復次此心為八種眾生故生。一者於惡行眾生欲令住善行故。如 經安穩心故。二者於苦眾生欲令樂具不盡故。如經樂心故。三者於 怨憎眾生不念加報如經慈心故。四者於貧窮眾生欲令遠離彼苦。如 經悲心故。五者於樂眾生欲令不放逸。如經憐愍心故。六者於外道 眾生欲令現信佛法。如經利益心故。七者於同行眾生欲令不退轉。
如經守護心故。八者於一切攝菩提願眾生取如己身。是諸眾生即是 我身。如經我心故。生餘二心者。觀彼眾生乘大乘道進趣積集具足 功德。如經師心故。生尊心故。二明行相者。明往昔菩薩緣眾生 行。略舉三五。如昔二比丘過夏參佛。一亡一達。佛問達者。汝伴 何在。答云。為不飲虫水在路自亡其恐不得見佛。遂犯虫水存命至 此。佛即出金色臂看云。汝不持戒。見我何益。其在路亡者先已至 此聞法得果。又如鵞珠比丘。護眾生命不惜身命。又如菩薩鹿王代 鹿母命等。又如鹿王。以身為橋救濟群獸全彼自殞等。又如月上女 菩薩。撿世見女人新產飢急。恐殺其子菩薩割自乳房以救彼命等。
又如薩埵王子救餓虎捨身命等。如尸毘王救鴿捨身。又如海中船破 眾人將沒。菩薩商主告彼眾人令投我髮等。我今閉氣取死。海必漂 岸以濟眾命等。如是類往昔規摸。令今倣習。應善思之。
第十釋文者。就此戒中文別有三。一制令斷惡。即律儀戒也。二制 修善行。即攝善戒也。此二所對為攝生戒。三違制結犯示以罪名。
初中言佛子者。釋有總有別。總中有二義。一從佛法生。謂發菩提 心受菩薩戒得佛法分名為佛子。如人從父母生得彼體分一名為人 子。此則佛是能生。子是所生。二子是因義。謂以修佛行能生佛果 名為佛子。如種子生果等。此即子是能生。佛是所生。從果為名。
此二皆佛之子故依主釋。何故爾者。若不從佛生無以成佛故。梁攝 論云。無不從此法身流。無不還證此法身。別中有五義。如攝論 云。一方便為父。二般若為母。三禪定為胎。四慈悲為養育。五信 樂大乘為種子。又有四義。如佛性論。一淨信為種子。二般若為 母。三禪定為胎。四慈悲為養育。如次即是地前四位。應知。問未 知菩薩至何位得佛子名。答諸聖教說有多種。一約絕功用不行。同 佛作用名為佛子。如楞伽經八地菩薩名最勝子。二約證得佛法分名 為佛子。如佛性論初。地名佛子。三約不退佛法名為佛子。如瓔珞 等經說十地住即名佛子。四約入大乘。發菩提心受菩薩戒即名佛 子。如此經說。五約入佛法。縱入小乘名佛子。如四分律序中說。
今此通前四。以諸位同持此戒故。通五。以攝小令迴故。文中有 二。初舉過二制斷。初中四。一明能殺位。二殺相差別。三所作殺 事。四辨所殺生。初中四種殺。一自殺可知。二教他有二義。一教 他令自死。二教他令殺生。問自殺或教他所殺未亡。自身先死後所 殺亡。未知得重以不。答若依小乘。不犯夷。以彼未命終未成罪 故。命終已後戒已失故。菩薩戒既經生不失故還得夷。問若教他殺 生。他領受已後不殺者。彼能教人得何罪耶。答約心得重。後若知 不殺生喜心得輕方便。生瞋得重方便。三方便讚嘆殺者。此亦有 二。一嘆能殺之人有勝德。二嘆所用殺法有功能。此二各有二。一 望未殺歎德令殺。二望已殺嘆德令喜。皆悉善巧引譬曉喻讚美殺事 故云方便讚殺也。又釋。如律中讚死勸死亦是也。四見作隨喜殺者 亦二。一見聞此殺俱生喜故。二見聞彼死亦皆生喜。問此上三位何 別。答有二別。一約三時。謂初約未殺教遣殺。次約正殺讚有德。
後約已殺生隨喜。二約三類。初約下位人便令殺。次約中位人雖不 可使殺方便讚美令得成殺。後約上位不可對讚但見彼殺已還生隨喜 俱得重罪。可知。二乃至呪殺者明殺相差別。謂於上四位所作。或 刀斫杖打乃至呪殺。以相眾多呪殺最希故云乃至也。如呪龍令入鑊 等。三殺因下明所作殺事。然此四殺略作四釋。一約所作。謂自殺 為因。教他為緣。讚嘆彼法隨喜其業。二約所殺。一命為活因斷故 名殺因。二衣食等為活緣奪故令死名殺緣。三以法成治。如酷法官 等。以法成殺故名殺法。四如屠獵等家。恒為殺業。三約具緣。一 殺心為因。刀杖等為緣。造趣方便為法。正斷命根為業。於上七緣 相攝。應知。四約行。謂十地論中攝為三離。一有二。謂內離貪 等。外離刀杖。是此中離因離緣也。二慈悲等為對治離。是此中離 殺法也。三尚不惱眾生。何況故殺。為果行離。是此中離殺業也。
四辨所殺生中乃至有命者。此有二義。一廣。謂總攝一切七種眾生 故云乃至也。二狹。謂簡去草木故云有命。瑜伽云。謂壽燸和合現 存活故名為命者。謂假有即有命之者有財釋也。第二正制者。不得 故殺者。謂無害義故云不得殺也。然錯誤無犯。故復云故。第三是
菩薩下明制修善行。於中有二。先制起勝心。二制作救事。前中言 是菩薩者。標持戒人也。應起者。制令之詞也。常住有二義。一起 此慈等。恒在心中無暫時忘故云常住。二制令起此順真理之慈故云 常住。前自相續後順凝然。又前是無間後是甚深。以此深厚慈悲通 緣一切下位眾生。作拔苦與樂意。復以深厚孝心別緣上位父母師長 等。作報恩供養意。又釋。緣三位眾生起此三心。一於怨所起慈。
二於苦者起悲。三於勝位起孝。又釋。總通於一一眾生各有三心。
以一切眾生悉曾為父母等故。若依華嚴。通起十心。如前治行中 說。二方便救護者。依心起行作所益事。方便有二義。一巧欲令所 作益事成辦。二巧欲作所益不帶過失。救護有五義。一於下位眾生 作救拔事順前慈悲。於上位眾生作護持事順前孝心。二於已在苦者 救令得脫。未入苦者護令不入。三在苦者救之。得樂者護之。四以 救故令離苦得樂。以護故令捨惡住善。五救護是一事。謂拔濟眾生 也。第三而下自明違制結犯。於中先明違制有四義。一於眾生不起 慈行已為大過失。況作殺事。殺已為重。況更盜心。盜心最重。況 復快意。是故此殺最為極重。又盜心者。殺心無限漫緣諸境心無厭 足。快意者。殺心猛盛勇快稱情三時無間。下是菩薩波羅夷者結示 罪名。如前已釋。上來明殺戒竟。
菩薩戒本疏卷第一(終)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二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初篇盜戒第二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
初制意者。略辨十種。一業道重故。謂非理偷劫障道尤深。負此重 愆豈堪入道。二壞禁法故。古來諸國無不同制盜為重罪。佛教道俗 大小乘戒悉制為重。三生惱深故。謂財即是眾生極貪愛處。非理侵 奪惱他之甚。故非所宜。四損財及命故。謂財是眾生形命之濟。若 盜彼財即是奪命故。智論第十三偈云。一切諸眾生。衣食以自活。
若劫若奪取。即為劫奪命。五失所化故。謂偷盜之人一切眾生眼不 喜見。況受其化。六壞信心故。謂作此極惡。令諸眾生應信不信已 信者皆壞。七污釋門故。謂惡名流布舉世皆嫌。穢累釋宗豈過於 此。八違正行故。謂違害菩薩大慈大悲濟眾生行。九失六度故。謂 擅攝六度。盜壞於檀六度俱壞。十乖四攝故。謂應以財攝後方授 法。今反竊盜四攝同亡矣。制意多端略辨此十。宜可准知。
二釋名者。名有多種。一名劫取。謂強力欺奪。二名赫取。謂舉事 令怖求遂與物。三名偷取。謂避主私竊。四名不與取。謂物主不與 而方便取故。然以四句定之。一與取非盜可知。二上與取是盜。如 錯數剩與知而默受。三不與取是盜可知。四不與取非盜。如親友想 及暫用等。五名盜取。謂非理損財名之為盜。前四名局此一名通。
以燒埋等亦在中。是故廢前四名唯標此一名。盜是所防戒是能防。
能防盜故名為盜戒。從所為名。
第三次第者。於十業道先殺次盜。此順彼也。又先害正報次損依 報。亦成次第。
第四具緣者。通緣三種如前已辨。別緣淮彼十地對法二論參糅。七 緣同前。一非己物。謂盜己物不成重故。謂無主物雖非己有不成重 故。次第二須明有主。雖實有主若迷謂無主亦不成重故。次第三有 主想。何不云知而言想耶。以知唯了境想通迷悟。闕緣順此故有想 也。雖有主想若不作盜意亦不成重故。次第四明有盜心。心雖念盜 若不舉方便侵損不犯成亦非成重故。次第五舉方便。方便雖起若為 大悲救苦或不成犯。次第六有三毒心。或雖現行若物不離處屬己不 犯成故。次第七舉離本處也。
第五闕緣者。通緣可知。別中且闕初緣有二罪。一盜己物已畢竟不 知是自物。約心結重方便。二後知是己物得輕方便。次闕第二緣有 六罪。以雙闕在此門故。且約境三者。一欲盜人物。畜等物來替。
盜畜等物作人物想。盜已於後若知不知一切俱重。以皆是犯境故。
二無主物替。盜已畢竟不知是無主。約心結重方便。三盜已知是無 主得輕方便。二雙闕三者。一欲盜人物。畜等物替。是闕境。於上 復疑為人物為畜等物。是闕心。盜已於後若決不決一切皆重。二無 主物替。復生疑為有主為無主。盜已不知得重方便。以少闕心故。
三疑心盜已後知無主得輕方便。以知境全闕心關一分。故輕也。上 二位各三中。二夷二重方便二輕方便可知。次闕第三緣有想疑二 別。想中有五句。一約本迷。本迷有主作無主想取已不犯。以三心 俱闕故。二後知有主不還結重。三約轉想。謂欲盜有主物。臨至境 所轉作無主想。取已不知有主得方便罪。以不暢本思故。闕中後 故。約前方便結一輕罪。四後知有主不還亦重。五若於人物起畜等 物想。本迷轉想俱重。二疑中亦五句。初約本境有主物上。生疑為 有主為無主。取已畢竟不決得重方便。二取已後決不還得重。若還 輕罪。同次前句。三於異境無主物上。疑為無主為有主。取已不知 得重方便。四取已後決得輕方便。五人畜互疑俱皆重也。問云何名 為無主物耶。答善見論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後時父母死者。是 物名無主用即無罪。薩婆多論云。二國中間二邊村其相間空地有
物。是名無主。若國破王走後王未綩。此中有物亦名無主。有心取 用並皆不犯。次闕第四緣。本無盜心總無罪也。次關第五緣有二 罪。一雖有盜心未起方便。彼有別緣還送此物來。生心受得方便 罪。二不還心決得重罪。次闕第六緣有二。一無記心取亦重。二以 大悲善心為救重苦即不犯。如下開緣中辨。次闕第七緣有二罪。一 行至物所作己有想竟得重罪。二至物所生疑得方便罪也。
第六種類輕重者有四。初明物主。二明物體。三明盜心。四明盜 法。初中物主種類有二。一三寶物。二別類物。初三寶物中作六門 分別。一釋相。二明互用。三出貸。四待賓。五執人。六輕重。初 中。先明佛物。有說。盜佛物不得重罪。以佛物無我所心故。無惱 害故。如涅槃中得偷蘭者是。若善生經說。望護主結重。有說。一 切俱重。以侵損劣位尚結重。況尊位財物天人供養。非理損盜豈得 輕罪。塔有神守。非無護主。今依此經。菩薩戒宗一切皆重。涅槃 經約小乘說故。若盜佛像及舍利等不作意偷者無犯。依薩婆多論 說。為淨心供養自念云。彼即亦弟子我亦弟子。如是者無犯。又作 偷心取犯重。故摩得勒伽論云。盜佛像舍利滿五犯重。又此菩薩戒 不待滿五也。二法物者一切皆重。若盜經論。佛言。以無價計紙墨 皆重。五百問云。不得口吹經上塵土。像塵准同。若燒故經得重 罪。如燒父母。若不知有罪者犯輕。准借他經論疏抄等不還皆重。
若有壞損私卷還他不令主知亦重。正法念處經云。盜他祕方犯重。
准此是私讀記取。或私抄寫。雖不損本以方法直物故皆結重。問淨 心取像既不犯重。淨心取經應亦無犯。答不例。以像可遙敬。法要 親讀。讀誦現違故結重也。若本造經通為一切。以淨心取計亦無 犯。又若造像情局不通。取已生惱計亦應犯。三僧物有二種。一廣 大二限局。初中二。一十方常住僧物。謂眾僧寺家常住穀麥菓子等 體通十方。不可分用故云常住。但盜一毫已上俱重。大集經中。盜 眾僧田宅園林奴婢畜等物是名破戒相。失比丘法是波羅夷。非沙 門。不得與如法眾僧同共止住。應當擯出。又善見論云。不打鐘食
僧食者犯盜。又設打鐘閉門計亦應犯。二十方現前僧物。謂如僧得 施及亡比丘物。未作法前通十方僧有取分義故云十方現前。取一毫 已上十方一一僧邊各為一波羅夷。二限局者亦二。一眾僧物。謂即 此亡比丘物等已作法竟為屬現前僧等。及有施主持物施與現在僧。
或一七二七等並未分之。二別人物。謂一比丘物及如上物已分者等 俱重。善生經云。盜亡比丘物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若已羯磨 望現前僧得罪。若臨終時隨亡屬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結罪也。第 二明互用者有二種。一三寶互。二當分互。初中如僧祇中。摩摩帝 互用佛法僧物。佛言。波羅夷。今有檢校塔像經等者。取僧食糧乘 僧畜生使僧淨人。一毫俱重。又於僧房院地內造佛堂塔。及於塔院 地中取井水等俱重。又准寶梁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能與 佛法物作主。復無處可諮白。不同僧物常住招提互有所須。營事比 丘和僧索欲行籌和合者得用。若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僧和合 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人修治。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錢。以施主重心故 捨。諸天及人於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至風吹爛壞不得貨寶供 養。以如來塔物無人作價。若准此文。僧物得和作佛法用。佛法物 無有僧用義。又佛堂內設僧席。僧坊內置經像。妨僧受用共成互 用。由三寶位別故。若暫安或不礙用理亦無犯。又五百問事云。本 非佛堂設像在此中。比丘如法共宿作隔障者不犯。由佛在時亦與弟 子同房宿故。又薩婆多論云。四方僧地不和合者。不得作佛塔及為 佛種花菓。若僧中分得者得聽。隨意供養。花多無限者。隨用供 養。若經荒餓三寶園田無有分別無可問處者。若僧和合隨意處分。
若屬塔水用塔功力者僧用得重。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莫令過 限。過即結重。若施主通施三寶者。皆全用得無犯。二明當分互 者。先辨佛物有六重。一是佛寶物。應懸塔中供養。故多論云。佛 在世時。若施主佛供養即色身受用。若言供養佛寶。即色身為不得 受用。應著狐髮塔中施心供養法身。法身長在故。二佛受用物。謂 佛堂帳座等及佛衣鉢等但曾經佛及像受用。皆不得易。以一切天人 敬如塔故。如前寶梁經說。又五百問云。不得賣佛身上繒與佛作
衣。又佛堂柱壞。施主換訖故柱施僧。僧不得用。准此文。佛堂基 土及泥木金石曾作佛像及受用者。竝合供養。不得轉用也。三屬佛 物。謂入施佛許令出息等。十誦律云。以佛塔物出息。佛言。聽 之。五百問云。佛物得賣供養具供養。又准後分涅槃經上卷云。佛 告阿難。若佛現在所施物。僧眾應知。若佛滅後一切信心處施佛 物。應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寶幡蓋。買諸香油寶華以供養佛。除 供養佛餘不得用。用者即犯盜佛罪。又五百問云。佛物不得移至他 寺。犯棄。若眾僧盡去白僧。僧聽將去無罪。比丘容作佛像書經。
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人畜不得使。使得大罪。四供養佛物。加僧 祇律云。供養佛華多聽轉賣香燈油。猶故多者轉賣著佛無盡財中。
又云。有舍利者名塔。無舍利名支提。支提得安佛華蓋供養具。若 有云。佛貪欲瞋癡已斷。用是精舍供養。為得越毘尼罪。業報重。
又言。若佛生等大會日得持供養佛塔中。上者供養佛塔。下者供養 支提。又五百問云。佛幡多欲作餘佛事者得問施主不許不得。又智 論云如畫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壞得福。一以惡心故壞便得罪。五獻 佛物。四分律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論云。佛前獻飯侍 佛比丘得食。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准此文。齊上佛盤應與掃 治塔人食。六局佛物。如本造釋迦像後改作彌陀等。善見論云。欲 供養此像乃供養彼像得小罪。准此。望境理實義通。俱違施心得互 用罪。若作僧像及菩薩天神。理宜結重。若施心通。擬侍佛供養故 理亦無犯。五百問云。用佛彩色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為供養故 若檢校佛物。於上六位應善分別勿令有互用。第二法物者亦六重。
一法寶物。應著塔中供養多論云。若施法寶者應懸塔中。不得作經 及與說戒人等。二法受用物。如軸帙箱巾函帊等類。准前不得餘 用。三施法物。多論云。若直言施法分作二分。一分與經。一分與 讀誦經人。准前亦得出息等。四供養法物。五獻法物。並准佛應 知。六局法物中。若本作大品經改作涅槃。理應非重。若改寫論及 人集偽經。決判得重。若本施通寫理亦無犯。第三僧物者有五種。
一僧寶物。多論云。若施僧寶凡夫僧聖人僧不得取分。以施僧寶
故。此物應還付施主。若無施主應著塔中供養第一義諦僧。若言施 眾僧者。聖僧凡僧俱得取分。以言無當故。准此文。受施者甚須善 知。二常住僧物。摩得勒伽論云。持此四方僧物盜心度與餘寺得小 罪。以還為僧用故不犯重。准此。若將僧食不與餘寺出界而食不還 犯重。雖打鐘亦不免盜。以處攝定故。又五百問云。若為僧乞白僧 聽將僧食在道若僧不許或不白行。還須償。不者犯重。准此文。若 為僧使路無乞食處。聽和僧得食。未必鳴鐘。若僧家莊磑鳴鐘得 食。不須和僧。若將餘寺淨人畜等食此寺物。准前伽論得少罪。若 為此寺作使。理亦無犯。若私用一毫已上俱重。又破戒及時全戒非 時食俱成犯。若有請食至房非時安然而食。正當斯犯也。三十方現 前僧物。將入常住亦重。比見知事。存好心人方便迴施現前僧物。
供常住用將為益僧。背正犯重。或為僧侵俗或為俗侵僧。或非法羯 磨分衣物等。竝盜十方現前僧物。又斷輕重割違文皆重。幸善思 之。四眾僧物。如亡比丘物作如法羯磨竟屬現前一眾。或非分賊 賣。或分可不均。或不和僧別賞餘人等俱重。五已界局僧物。如本 施此寺現前僧迴將餘寺等。或維那執疏越次差僧。或別人得疏私自 獨受。皆以施主情䛷僧次故違獲重。若先受別請即後犯戒。第三出 貸者。僧祇中塔僧二物出息互貸。分明疏記某時貸某時還。若知事 交代。當於僧中讀疏。分明唱說付囑後人。違者結罪。十誦中塔物 出息取利。還著塔無盡財中。善見得貸借僧物作私房。善生經病人 貸三寶物十倍還之。餘不病僧似不開。此上竝非佛等寶物。亦非佛 法所受用物。以彼皆無迴轉義故。五百問云。佛物人貸互出息自 用。同壞法身。若有施佛中牛奴不得受用及賣易之。若施軍器亦不 得受。第四瞻待法者。准下文。有大乘法師來。迎接禮敬黃金百味 等供給。十誦云。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不言用何物供。准應 是現前僧物。可和用故。五分律云。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 心。佛言。應好持與。又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好器與 之。准此應是惡人覓僧過者不識業道之類也。若在家二眾及識達正 士了僧物難消。即不應與。故大集經云。但是眾僧所食之物不得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