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台灣洪水保險法制化研擬規劃之研究
The Taiwanese flood insurance
legalization draws up the research of the programming
系 所 別: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學號姓名:8804542 顏 銘 璋 指導教授:林 文 欽 博 士
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 六月
中文摘要
民國九十年的桃芝與納莉颱風,造成全省莫大的洪水損失,早在 民國八十四年起經濟部水資源局將洪水保險概念引進國內,也進行了 洪水保險的研究和試點。對於適合我國國情的洪水保險法草案的研擬 訂定,目前仍處於朦朧的認識階段。然而經過幾次大水患後洪水保險 法對我國的重要性與急迫性,揭露出台灣必須正視這個問題。而這也 因此觸發了本論文的研究動機。
本研究以災害防救法以及保險法參考範本為藍本,輔以國外現 有洪水保險制度形成之參考(即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並參酌我國 現有之相關法令規範(如:災害防救法、保險法等)以及研擬洪水保險 制度實務運作,探討我國現有關於洪水保險制度應有之內容,以及可 能面臨的問題,初步架構洪水保險制度內容之完備,草擬較具完備性 與妥適性之「洪水保險法草案參考範本」,以供往後相關單位或中央 立法機關實務運作參考與研究之用。期許一但洪水保險制度推行時,
可避免洪水損失而造成龐大國家成本支出致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的發 展。
關鍵詞:洪水保險、桃芝颱風、納莉颱風、災害防救法、保險法、
草案。
目 錄
中 文 摘 要 … … … I 英 文 摘 要 … … … ...II 目 錄 .… … … .III 圖 目 錄 .… … … ..V 表 目 錄 .… … … .VI
第 一 章 緒 論 ...… … … .1
1-1 前言… .… … … 1
1-2 研究動機與目的....… … … 2
1-3 研究範圍及內容...… … … .4
1-4 研究方法與流程...… … … .6
1-5 本文章節...… … … .9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與 探 討 ...10
2-1 國內近年洪水災害損失概況.… … … ..10
2-1-1 颱洪災害定義與成因.… … … ...10
2-1-2 近年洪水災害損失概況… … … .12
2-2 國內外洪水保險相關法規與文獻之探討...… … … ...15
2-2-1 國內外洪水保險相關法規之研究… ...… … … ..15
2-2-2 國內外洪水保險相關文獻研究之回顧及探討...… … … … .18
2-3 國內外洪水災害保險現況探討… … … .… … … ..28
第三章 美國洪水保險法制過程之探討.… … … .38
3-1 美國國家洪水保險法之立法程序與立法意旨… … ...38
3-2 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 … ...40
3-3 國家洪水保險計畫之組織與管理… … .… … … ..45
3-4 洪氾區土地管理計畫與洪水保險之整合… … ...47
3-5 美國法制就洪氾區土地徵收之相關規定探討… … … 49
3-6 美國國家洪水保險法對台灣之啟示… … … 51
第 四 章 台 灣洪水保險法草案研擬與規劃… … … … ...57
4-1 台灣洪水保險實施之問題探討… … … ..57
4-2 台灣洪水保險法之立法策略與推動模式… … … ..63
4-3 研擬洪水災害保險法草案之機制及構想… … … … ...65
4-4 台灣洪水保險法範本研擬與規劃分析… … ..… … … 68
第五章 台灣洪水保險制度實施運作研擬與探討… … … ..84
5-1 台灣實施洪水保險的必要性… … … ...84
5-2 洪水保險制度運作模式架構之建立… … ...89
5-3 汐止地區洪水保險制度運作研擬與探討… … … ...92
5-4 洪水保險運作模式之差異性比較以潭底洋地區為例… … … ..101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 … .113
6-1 結論… … … .113
6-2 建議… … … 116
參 考 文 獻 ...… … … .117
附 錄 … … … ...… .121
圖 目 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 8
圖 3-1NFIP 方案組織結構圖...… … ...48
圖 5-1 洪水保險組織機構整體運作模式圖...… … … 91
圖 5-2 汐止地區洪水保險申請程序流程… … … ..… … … 98
圖 5-3 汐止洪水保險理賠程序流程… … … ...… … … … 99
圖 5-4 岡山潭底洋地區洪水保險申請程序 1… … … ..… … … … 103
圖 5-5 岡山潭底洋地區研擬理賠程序流程圖 1… … … ...104
圖 5-1 公辦民營式洪水保險機構運作模式圖… … … ...… … 106
圖 5-7 岡山潭底洋地區洪水保險申請程序 2… … … ..… … … … 103
圖 5-8 岡山潭底洋地區研擬理賠程序流程圖 2… … … ...104
表 目 錄
表 2-1 1996~2001 年間重大颱風所造成知損失統計表………13
表 2-2 1980~1996 年間氣象災害損失統計表………14
表 2-3 國內現行法規條例與洪災相關法規整理表 ………15
表 2-4 各國有關洪水保險法之辦法與法規 ………18
表 2-5 洪水保險相關研究領域整理表 ………27
表 2-6 各國與本國實施災害保險特性之比較整理表… ………35
表 3-1 美國洪水保險政策發展史整理表 ………39
表 3-2 美國國家洪水保險法分章簡介表 ………48
表 3-3 台灣與美國兩國推行洪水保險的情況比較 ………54
表 5-1 汐止市歷年人口成長遷徙統計表………… ………… … ……89
表 5-2 不同洪水保險運作模式之差異性比較整理表… … … .111
第一章 緒 論
1-1 前言
台灣位居亞洲大陸之東南側,地處歐亞板塊與太平洋板塊交界 處,受板塊運動而隆起,地質破碎,地質年齡輕,形成之河川坡陡流 急且短,加之氣候受海洋之影響很深,屬副熱帶季風氣候,除夏秋二 季多颱風侵襲外,春夏之際梅雨季節降雨亦豐沛,因此常有暴雨發 生,使河川水位於短時間陡升,並溢淹河岸,而發生水災,而其下游 沖積而成之平原範圍,眾多人口居住於此,其低高程土地利用密度頗 高,重要經濟產值皆集中於此地帶,因而水災發生時所產生之損失驚 人,以八十七年瑞伯、芭比絲颱風及八十九年象神颱風九十年桃芝、
納莉颱風帶來之豐沛雨量造成基隆河氾濫,使汐止及基隆百福社區淹 水來看,單以財產損失計算即高達數百億元之譜;此外雖然政府近年 來積極加強河川治理工程,於重點河川區域廣建堤防護岸,已可有效 減少河川氾濫之情形,但因堤防內區域性排水不順暢所產生之淹水狀 況亦時有所聞,使民眾要求擬定新防救災策略之呼聲日益增加,政府 亦視其為重要施政事項,洪水保險法令的制定、推行與實施即為其中 重要之一環。
1-2 研究的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台灣近年來因天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逐年增加,每年一到夏秋兩 季,颱風來襲的次數增加,由以近年來從象神、桃芝到納莉,短短一 年間,風雨一再成災,造成政府與人民的生命財產損失甚巨,由以密 集開發的都市化地區為主,每每當洪災過後,災民渴望政府對其損失 之房屋,財產提供金錢或其他方面損失的補助,顯示民眾急需要相關 的法定政策;與補償相關辦法。其次政府各相關部門為幫助災民重建 家園,龐大的財務支出復使政府經濟負擔雪上加霜,未來政府必須透 過舉債因應。也因此近年來相關單位及學者頗重視洪水保險制度之課 題,更使得洪水保險法草案的研擬在洪水保險制度實施規劃中顯示其 重要性。
(二)、研究目的:
民國八十九年象神颱風至九十年桃芝、納莉颱風所造成的洪災重 創台灣各都市鄉村嚴重癱瘓我國的經濟發展,深刻加重國人對洪災防 治的觀念與需求,鑒於此等天然災害往往超乎目前人類防洪工程的科 學技術所能預測與控制的範疇,除了加強事前的工程防洪措施外,亦 須以非工程防洪措施加以配合。制定洪災損失補償辦法亦是重要的一 環,然而洪水保險(flood insurance)制度尤為非工程防洪措施最核 心的機制。因此,由政府相關機關擬定的洪水保險法以保障國民的財 產生命安全確有實質的必要性與急迫性。如今世界許多先進的國家,
如美國、法國、日本行之有年之洪水保險制度,雖然政府以及學者專 家多表現出高度興趣,且提議推動之聲四起,然而迄今均未見進一步 之行動,一如以往只在紙上談兵,如以現今我國對於洪水保險制度之 研究方向與研究方法觀察,則實不難了解。以美國為例,洪水保險制
度之成功,起因於立法者對行政機關之充分授權,而行政機關各項配 套制度與法令規範設計之精細,非經深入鑽研,恐難完整了解;又,
由於整體洪水保險制度範圍過於龐大,本文作者因所學有限,故本研 究即在洪水保險法(草案)範本之研擬、洪水保險制度運作方面做綜合 討論,是為了分散風險負擔,減少洪水災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 失,並減少政府財政之負擔所採用之非工程方法,配合現行商業保險 及政府災害救助制度,所作的研究探討,期能研擬設計出適用於台灣 之洪水保險法(草案)範本,便於相關單位參考研究,並於適當時機推 動辦理,使洪水災害造成之民眾損失及社會成本降至最低。
1-3 研究範圍及內容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範圍乃針對非防洪工程中核心措施之洪水保險法擬定 為主題,著眼本文以台灣主要之颱洪災害(颱風、洪水及土石流等) 所致財產損失為探討對象,但對於颱洪災害所致農作物之損害與補償 等相關之農作物保險制度則不在此研究範圍之內。藉由台灣之颱洪災 害經驗,以及洪水保險可能面臨之問題,藉由現行商業保險及政府災 害救助制度來建立台灣洪水保險法規劃與研擬,蓋完整之颱洪災害保 險法規劃包括商業性、工業性之颱洪災害保險及個人性之颱洪災害保 險,本研究之重點著重於攸關全民生計及經濟穩定之個人性颱洪災害 財產保險法的研擬為首要,盼藉由國外的經驗、與國內現有的法令政 策來加以研擬、規劃配合民間保險業與政府參與等多方力量之配合,
並規劃其基礎架構,以研擬一套適合國內情境的洪水保險制度法草案 範本,以供政府訂定相關法令之參考或供相關單位後續之研究。並藉 由易淹水區域來研擬一但該草案通過並實施時配合洪水保險制度架 構的成立來肯定洪水保險制度實施對國家的幫助。
(二)研究內容:
透過洪水保險法政策規劃的建立,達到減低政府與居民對洪災損 失的程度,並藉由相關配套措施監督政府與保險人進行減災活動,洪 水保險法令政策如為重要的非工程防洪措施,政府、民間保險公司的 態度以及人民的接受度皆為洪水保險法令政策能否成功順利的在國 內實施的關鍵。因此研究取向,將以效用理論為基礎規劃適合國內的 洪水保險政策,研究內容歸納如下:第一章:緒論說明本篇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內容、研究步驟及流程、文章整體架構等,係 使瞭解本篇研究整體架構及內容之精要。第二章:近年洪災損失概況
與國內洪水保險相關法規之研究,再就國內外洪水保險制度與國內相 關法規作分析整理研究。第三章:為美國洪水保險法制之探討,除討 論美國國家洪水保險法之立法目的、法典中各分章之內涵外,更以 美國災害救濟法(Disaster Relief Act)為例,討論其他法律制度如 何配合洪水保險制度而實施。最後就美國國家洪水保險法對我國之 重要啟示進行論述。第四章:台灣洪水保險法研擬與規劃構想,首先 針對台灣洪水保險面臨之問題探討,再者針對台灣洪水保險法之立法 策略與推動模式研究分析,並研擬洪水災害保險法草案之機制及構想 方式最後設計洪水保險法(草案)範本。第五章:洪氾區實施洪水保險 制度研擬:首先探討我國必須實施洪水保險制度的理由其次是以汐止 地區為例來研擬洪水保險實施運作模式並比較潭底洋地區洪水保險 運作模式並且針對兩者模式於同一地區之優劣做比較並將比較結果 做整理以供後續研究參考,期能將來研究出較合我國洪水保險之運作 模式。第六章:結論與建議與後續研究,針對本研究之結果分析加以 探討,並建議未來之後續研究方向。
1-4
研究方法及流程 (一)研究方法:首先,為探求洪水保險制度之根源,本文針對美國洪水保險法律 制度作整體性之探討。依據法律階層的原則,法之位階順序依次應為 憲法、法律、授權命令及行政規則,而依據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 之基礎應為法律之授權;因此,美國洪水保險法制上,立法者授予行 政機關權限之目的、範圍與內容,如不深入瞭解,對於洪水保險制度 運作之探討,即僅能止於表面之觀察。因此,本文一方面直接就美國 國家洪水保險法之法律條文內涵進行探討,一方面就美國國家洪水保 險法對於我國制定相關法律制度造成之影響,同時進行區域性實例分 析,希望能就洪水保險法行政制度之功能進行適當之驗證。
其次,由洪水保險法制度之實務面觀察,可知該行政制度之實行 與洪水保險如何決定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而決定易淹水區域之洪水保 險,必須有一「基準制度」,乃為事理之當然。FEMA基於法律之授權,
對於此一基準訂定諸多聯邦規則(Federal Regulation)以實現洪水 保險法完整制度,其層次相當於法律序位原則中之行政命令,其內涵 則決定如何完整實施洪水保險法制度。因此,我國與其一味執著於劃 設洪氾區域之探討,不如先行對洪水保險法之擬定所使用所需各項相 關法則作一釐清整理。因此,本文對於我國洪水保險法草案的擬定賴 以實施之「基準」,以及為因應洪水保險法制度實施而設之特殊配套 制度,特別以一個章節進行討論。
其後,就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之相關制度進行完整探討後,進 而取法落實於我國之現況,相關研究之努力方具實質意義。本文將探 討洪水保險法草案於我國實施時,並由洪水保險法草案擬定,面對各 種未來立法政策時如何以相關配套法令條例制定該草案,以及一但實
施時各種強制性政策之配合,均將成為探討之重點。進行洪水保險法 草案擬定程序探討時,必須於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之行政程序列入研 究範圍,以期確實提出可行草案。又,為預測洪水保險法草案實施後,
中央政府與民眾實務上可能所獲得之影響,本文亦將進行以易淹水區 區域性實例研擬洪水保險制度方案並比較潭底洋運作研擬制度之適 宜性,以供未來我國洪水保險法草案通過實施時加以配合洪水保險制 度運作之參考並供後續研就更適宜我國之洪水保險運作模式。
(二)研究流程:
如圖1-1所示。
確立研究目的及方法
確立研究範圍
蒐集及整理相關文獻
美國洪水保險法制化過程分析
綜合結論與建議
我國洪水保險法政策構想與研擬
立法策略與模式 草案機制及構想 洪水保險法草案範本研 擬與設計
洪水保險制度運作研擬研究與比較
圖1-1 研究流程圖
1-5 本文章節
本論文共分成六段章節。
第一章:緒論,敘述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內容與範圍、研究步 驟與方法並說明本研究論文章節。
第二章:就國內近年洪災損失概況,國內非工程防洪措施相關研究,就 科學技術領域,經濟分析領域,法治面領域分析並就國內外相 關洪水保險現況進行綜合分析。
第三章:為美國洪水保險法制之探討,除討論美國國家洪水保險法 之立法目的、法典中各分章之內涵外,更以美國災害救濟法 (Disaster Relief Act)為例,討論其他法律制度如何配合洪水 保險制度而實施,最後就美國國家洪水保險法對我國之重要 啟示進行論述並比較執行之優缺點。
第四章:台灣洪水保險法草案研擬與規劃構想,首先針對台灣洪水保 險面臨之問題探討,再者針對台灣洪水保險法之立法策略與推 動模式研究分析,並研擬洪水災害保險法草案之機制及構想方 式及研擬設計洪水保險法(芻議)辦法。
第五章:洪氾區實施洪水保險制度研擬:首先探討我國必須實施洪水保 險制度的理由其次是以汐止地區為例來研擬洪水保險實施運 作模式並比較潭底洋地區洪水保險運作模式並且針對兩者模 式於同一地區做比較研擬出兩者洪水保險運作模式優缺點以 供後者研究參考更適合我國之洪水保險運作模式。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針對本研究之結果分析加以探討,並建議未來之 後續研究方向。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台灣地區發展的歷程當中,曾經歷大小不同的環境災害,造成生 命、財產上的巨額損失,而國內災害管理系統尚未建構完全,相關法 令又缺乏災害防治與補償等相關規範,因此災害的防治、補償、與救 助,政府皆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基於風險分散、資源分配效率與公平 而言,政府不應承擔所有颱洪災害所造成的損失,而可透過政府與民 營機構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洪水保險制度,解決政府的財政壓力,並 穩定社會經濟生活,達到災害損失降低的目的。
2-1 國內近年洪水災害損失概況 2-1-1 洪水災害定義與成因:
洪水(floods)是指河流、湖泊、海洋所含的水體上漲,超過一 般水位的水流現象。洪水的類型很多,包括颱風帶來暴雨造成之洪 水、山洪、土石流、潰堤、海嘯…等。雖然洪水氾濫會帶給人類很多 災難和損失,但有時河流洪水也替人類帶來一些利益,如尼羅河洪水 定期泛濫就帶給下游三角洲平原農田肥沃的泥沙,有利於農業的生 產。許高俊(2001)【8】
洪水災害成因:
郭振泰(1998)【9】提及如果洪水量太大,並威脅影響到人民生 命財產安全,就形成了洪水災害(flood hazard)。人類多年來在地表 上的開發與利用,居住地廣及山地、平原、海岸等等,使得洪水災害 的發生更易見,經濟上的損失也更加嚴重。因此洪水災害往往是「天 災」加上「人禍」的結果,不是單一因素造成的。
天 然 的 因 素 :
(一)、雨量太多:台灣為島嶼國家,每年五、六月的梅雨及六月至十 月的颱風,常帶來十分驚人的雨量。尤其每小時之雨量強度大,短時 距內的暴雨,造成河道匯聚大量雨水,當雨水匯入河道的速度大於河 道將水往下游輸送的速度時,水位抬升超過警戒線或堤防,溢流而出 形成災害。更是形成洪水的主因。
(二)、地勢低窪:河川進入平原時,由於坡度減小致流速減緩,形成 類似塞車的效果,阻擋了上游較快速水流的行進空間,便在阻塞 處往兩側溢流而出,形成水患。
(三)、潮汐影響:漲潮時海水抬升,從河口向上游湧入,造成原本就 高漲的河水更難以宣洩,便往河床兩旁溢出。
人 為 的 因 素 :
(一)、土地利用的改變:都市地區往往在地面鋪上透水性差的水泥或 柏油材質,使得降落地表的雨水無法滲入土壤而在地面漫流。通常在 人工建築覆蓋比例高的地方,降雨進入河道的速度會變快,使得延遲 時間變短,增加洪峰流量而形成水患。
(二)、水土保持的破壞:森林具有涵養水源的功能,可以有效降低暴 雨造成的水流暴漲。一旦森林受到破壞,使得地表呈現裸露的狀態,
便會縮短雨水進入河道所需的時間,而形成河川水面快速的抬升。
(三)、河道工程不當:現行的水利工程常常將河川縮束在人工的河道 內,而在都市發展的地區往往又沒有足夠的空間供作河道氾濫時的疏 洪道或氾濫平原,使得河川流量一旦超過設計的洪水頻率時便會漫過 堤防而形成水患。
2-1-2 近年洪水災害損失概況
台灣的自然環境優美,但地理位置特殊,位於副熱帶季風區,每 年 5∼6 月間會有異常梅雨,7∼10 月間則有頻仍之颱風侵襲,此等 特殊氣候,常帶來豪雨,加上地形陡峻,河川短促,經常引發嚴重水 災。故洪水災害為台灣每年之主要災害,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統計資料 顯示,1897 年至 2001 年間共有 369 次颱風侵襲,平均每年三到四次,
最多一年有八次(1914)年,也有兩次台灣無任何颱風侵襲(1941 年及 1964 年)。每年受颱風侵襲而致經濟、社會損失慘重;自 1961 年到 1996 年間,因颱風而死亡人數達 2,663 人,受傷人數達 8,299 人,
房屋全倒半倒總數更多達 26.5 萬間,而財產損失更難以計數,其中 1996 年至 2001 年間重大颱風造成的傷亡及損失,如(表 2-1)所示,
明顯高於過去颱風所帶來的損失。
表 2-1 1996~2001 年間重大颱風所造成知損失統計表
颱風名稱 侵台時間 死亡人數 受傷人數 屋毀間數 農 業 損 失
金 額(百萬元)
葛 樂 禮 85.07.24 3 9 1 699
賀 伯 85.07.29 51 463 1,383 14,780 溫 妮 86.08.17 44 84 123 396
安 泊 86.08.27 0 40 26 2,516
瑞 伯 87.10.13 28 27 42 6,170
芭 比 絲 87.10.26 3 1 14 130
瑪 姬 88.06.05 1 0 1 1,273
丹 恩 88.10.07 1 0 0 683
啟 德 89.07.08 0 1 0 77
碧 利 斯 89.08.21 11 47 110 5,719
象 神 89.10.31 64 65 0 2,198
奇 比 90.06.23 0 116 0 250
桃 芝 90.07.30 103 189 1,095 3,500 納 莉 90.09.17 94 265 35 1,152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颱風、豪雨災害資料庫與應用系統建置計畫,2001。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2001)【10】在 1980~1996 年之資料顯示,台 灣平均每年氣象災害損失約為 176 億元,其中水利設施(包括防洪工 程,海堤工程,灌溉工程)損失佔 43.5%,農業損失佔 28.6%,其他如 交通、電力、電信設施,漁業、房屋及雜項損失等合計佔 29.7%如(表 2-2)所示。另依據前經濟部水利處所收集自 1996-2000 年間,14 場 重大侵台颱風所造成的全省及各縣市河海堤毀損長度,其中 1996 年 賀伯颱風所造成的損失甚劇。雖然因特殊氣象而引起的人員傷亡和房 屋毀損數目有逐年減少的趨勢,但水利設施與農業等之損失卻未逐年
減少。因此,水利設施本身在洪水發生時具有很大之風險性,造成之 損失也很可觀,在防災策略上之運用應加以重新考量。
表 2-2 1980~1996 年間氣象災害損失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 農 業 漁 業 水 利 電 力 交 通 房 屋 其 他 合 計 1980 16 15 28 1 * 1 1 64 1981 38 17 141 * 17 4 7 224 1982 52 7 83 4 9 2 2 160 1983 58 3 24 1 7 * * 94 1984 16 * 43 2 5 2 13 79 1985 26 16 50 5 7 * 6 110 1986 223 93 103 6 11 47 1 484 1987 56 9 53 3 12 2 1 136 1988 37 10 78 2 8 * 1 137 1989 64 19 177 6 9 2 1 279 1990 80 10 150 9 26 1 1 276 1991 61 3 38 3 10 * 1 115 1992 38 15 35 2 14 * 1 104 1993 14 4 13 * 3 * 1 35 1994 88 9 31 7 28 61 32 257 1995 21 * 5 2 3 * 1 30 1996 213 25 107 7 48 3 ---- 403
合 計 1,101 257 1,159 59 217 124 70 2,986 平 均 65 15 68 3 13 7 4 176 資料來源: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房屋損失全額之估算,『全倒』以 30 萬元計,
『半倒』以 15 萬元計。未列出估計額的年份與項目係有提報資料所致,不表示 無損失,所有款額均係原始估計額四捨五入的結果,有*號者標示四捨五入後不 滿億元之原始估計(以 1996 年幣值估算)
2-2 國內外洪水保險相關法規與文獻之探討 2-2-1 洪水保險相關法規研究之探討:
現行有關洪水保險之法規,經資料搜尋整理如右所列:保險法、
火災保險附加洪水險承保辦法、水利法、災害防救法、台灣省防救天 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水利法施行細則 等。國內現行法規條例與洪水保險相關法規部分作一整理如(表 2-3) 所列。 表 2-3 國內現行法規條例與洪災相關法規整理表
法規名稱 與洪災相關之規定 法規內容說明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條
保 險 業 應 承 保 住 宅 地 震 危 險,以 共 保 方 式 及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之 危 險 承 擔 機 制 為 之。前 項 危 險 承 擔 機 制,其 超 過 共 保 承 擔 限 額 部 分,得 成 立 住 宅 地 震 保 險 基 金 或 由 政 府 承 受 或 向 國 內 、 外 之 再 保 險 業 為 再 保 險 。
保險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之 一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保 險 業 得 以 共 保 方 式 承 保 :有 關 巨 災 損 失 之 保 險 者 。
為減輕巨災帶來 的財產損失所做 的保險風險分散 方式針對住宅區 部分
火災保險 附加洪水 險承保辦 法
第五條
有關火險附加水險之費率相關規定
建物需有火災保 險所附加的 洪水 保險
水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有關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 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之相關規定。
為減輕洪水災害 限制行水區土地 使用
表 2-3 國內現行法規條例與洪災相關法規整理表(續)
法規名稱 與洪災相關之規定 法規內容說明
災 害 防 救 法
第一條
為 健 全 災 害 防 就 體 制,強 化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 以 確 保 人 民 生 命、身 體、財 產 之 安 全 及 國 土 之 保 全,特 制 定 本 法。災 害 之 防 救,本 法 未 規 定 者 , 適 用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
災 害 防 救 法
第二條
有關洪水平原管制之目的,在於排除泛區內之積 水,劃定發展限制範圍,以減輕災害。其管制程 度分為一級管制區及二級管制區二等相關規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三 條
各 種 災 害 之 防 救,以 下 列 機 關 ?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負 責 指 揮、督 導、協 調 各 級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及 公 共 事 業 執 行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洪 災 為 災 害 防 救 法 所 預 防 治 之 對 象 (水 災 、風 災 ),整 合 於 國 家 防 災 部 門 管 理 體 系 , 可 有 效 統 籌 各 方 防 災 資 源 , 以 達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二 十 條
直 轄 市、縣 (市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執 行 單 位 應 依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相 關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及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特 性,擬 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經 各 該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後 實 施,並 報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備 查 。
前 項 直 轄 市 、縣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不 得 牴 觸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及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鄉 (鎮 、市 )公 所 應 依 上 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及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特 性,擬 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經 各 該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後 實 施,並 報 所 屬 上 級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備 查 。 前 項 鄉 (鎮 、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不 得 牴 觸 上 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有關水災災 害 及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特 性 , 擬 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經 各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後 實 施
表 2-3 國內現行法規條例與洪災相關法規整理表(續)
法規名稱 與洪災相關之規定 法規內容說明
災 害 防 救 法
第二十二條
有關為減少洪水災害發生或防止洪水災害擴大,
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 保全與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災害防救上必要 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之並以科學 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 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以便災 害 保 險 之 推 動。
減少洪水災害發 生或防止洪水災 害擴大為洪水預 警效用並能夠適 時推動災害保險
基 隆 河 流 域 整 治 特 別 條 例
第三條與第四條
立 法 院 於 九 十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三 讀 通 過,未 來 基 隆 河 整 治 計 畫,得 比 照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時 條 例 之 規 定,排 除 相 關 法 令 限 制,並 以 特 別 預 算 辦 理,得 發 行 公 債 以 因 應 所 需 龐 大 經 費 , 不 受 政 府 預 算 規 定 之 限 制 。
有關人民洪災損 失補償措施辦法
台 灣 省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為 防 止 豪 雨 災 害 發 生,各 有 關 單 位 應 加 強 辦 理 治 山 防 洪、整 治 河 川、山 坡 地 開 發 管 理 及 都 市 下 水 道 建 設 維 護 管 理 等 工 作。前 項 具 體 防 範 方 案 由 本 府 另 訂 之 。
有關洪災防範措 施相關規定
水利法施 行細則
第一百六十條
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係指防洪計畫
核定保護之區域,即計畫洪水泛濫可及之區域。
洪氾區劃分與工 程防洪措施經濟 效益來規劃受益 費率
表 2-3 國內現行法規條例與洪災相關法規整理表(續)
法規名稱 與洪災相關之規定 法規內容說明
水利法施 行細則
第一百六十九條
防洪受益費之分等,依受益區域之地所受浸水深 度、頻率及時間,規定收費比率。前項浸水深度、
頻率及時間,以足致損害者為限。如無洪水災害 紀錄可查,得依防洪計畫洪水量及所在地位地形 推算,或不分等平均收費。
洪氾區劃分與工 程防洪措施經濟 效益來規劃受益 費率
資料來源:利用經濟部「保險專題法規」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洪水查 得。
國外法規部分:
整理美國、法國、紐西蘭、日本等國有關洪水保險法之辦法與法規如 (表 2-4)所示
表 2-4 各國有關洪水保險法之辦法與法規 國 家 名 稱 洪水保險法規相關辦法 美國
1.洪氾平原管理辦法 2.國家洪水保險法 3.洪水災害保險法
紐西蘭 紐西蘭地震委員會法
法國 法國災害保險制度
日本 日本地震再保險制度
本研究整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委託怡安保險經濟人股份有限公司
2-2-2 國內外洪水保險相關文獻研究之回顧及探討:
關於洪水保險相關領域措施之研究,應可分為下列幾個領域探 討,科學技術領域、經濟分析領域、以及法制化領域等三大領域來對 非工程防洪措施加以研究。我國現今對於各研究領域,似未均衡發 展。茲分如述下列諸項:
科學技術工程領域之研究:
關於洪水保險施行相關措施,國內相關之科學研究領域成果 豐碩,茲將分述如下:
關於洪水預報之研究:
謝慧民(2001)【11】等,提到洪水預報模式是結合降雨預報、逕 流預報及河道洪水預報等三個模式,洪水預報系統可規劃加入支援決 策性功能搭配類似洪水預警系統之部分功能,這包括在防洪預警系統 參考準則提及的預警雨量站及預警水位站的位置雨預警值,並參考歷 史洪氾區資料及淹水潛勢圖加以模擬藉以提供較實用的洪水預報系 統。
葉森海(2001)【12】等,提到洪水預報作業最主要的目的乃在防 汛期間,經由水文資料的蒐集、洪水預報模式及時演算,並於最短時 間內提供最新且最可靠之洪水動態,使可能遭受洪氾區域之民眾有所 因應,有效的降低生命財產之損失。故除了建構即時自動水文觀測及 洪水預報貲料傳輸系統,建立洪水預報模式以供淹水預警之應用。
賴進松(2001)【13】等,利用交替方向顯示差分法,求解二為零 慣性方程式,建立平面二為淹水模式,配合降雨資料及地文資料,以 及山區降雨逕流歷線,進行於瑞伯颱洪事件下之基隆和流域之地區淹 水模擬,結果發現,汐止與五堵地區之智慧里、江北里、百福里、堵 南里、堵北里、橋東里、保長里及長安里等處之淹水潛式與淹水範圍 調查結果吻合。所以經由淹水其結果顯示,研究所建立之淹水模式,
配合邊界條件處理,確實能反應及模擬基隆河水理特性,因此所建立 之模式對於基隆河中上游集水區之防洪規劃與洪水預報系統上,可加 以參考運用。
簡振和(2002)【14】等,指出河川一般是坡陡而流急。都會區由 於大多位於流域下游河流匯集之平原地帶,自降雨及至洪峰抵達其間 往往約僅有數小時時距而已,不僅自然排洪條件不佳、經常豪雨成 災;颱洪時期,由於降雨強度大、延時長,則極易造成嚴重災損。過 去,政府雖戮力各項防洪工程硬體建設,然因受各種因素影響,並無 法完全免除水患之威脅,特別是在防洪設施工程尚不完備地區。因此 推動非工程性之防洪策略,例如建置洪水預報及淹水預警系統,來強 化防災能力,藉由爭取更多防救災應變時間以期減少可能之洪患損 失,已成為有效而不可或缺之手段。
鄭昌奇(2002)【15】等,提到台灣地區水文情況特殊,自上游降 雨至下游匯流不過數個鐘頭,每逢颱風或豪雨,輒易造成洪災。有關 洪水預警系統方面,推動「建立洪水預警系統暨水利設施災害防救體 系整合計畫」計畫,針對烏溪、八掌溪與朴子溪、鹽水溪,以及高屏 溪等五流域提出洪水預警系統建置之規劃,並選定鹽水溪及八掌溪與 朴子溪等三流域為優先推動之地區,先行實施通信佈置及電波測試。
而為確保未來於全省各主要流域推廣建置洪水預警系統之可行性,以 符合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之落實目標。
U.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1998)【1】以美國陸軍兵工團 所發展,具有計算洪水災害損失功能之HEC-FDA模式而言,對於洪水 水位與損失關係之分析,即具有不確定性分析之功能。可供我國實施 相關評估時運用。
關於淹水潛勢之研究:
許銘熙(2001)【16】等指出現今我國災害防治工作是以災後救 援為主要重點,但由於受限於基本水文與淹水相關資訊了解不足,在 災前防範與災中應變時無法及時掌握洪汛資料與提出因應措施,使防 災及救災工作無法得到良好之成效。為減輕台灣地區颱風豪雨所造成 之淹水災害,須了解及掌握在何種颱風暴雨強度下,台灣地區之可能 淹水區域及淹水深度,進而評估水災所造成之損失及危險程度,經由 電腦進行颱洪境況模擬分析,作為災害防範對策、災害應變措施及救 災作業之根據,並以先進科學技術充分掌握防災資訊並使其落實於防 災體系,期能減輕災害之有形與無形損失。防洪研究群在第一期防災 國家型科技計畫工作執行中,已研發一套洪水潛在致災區域之評估方 法,並初步建立所需防洪相關資料庫,完成台灣地區22 縣市之淹水
潛勢區域分析、示範區之危險度評估及水災境況模擬,並作為今後劃 定危險區之依據。同時,以示範區之研究成果為基礎,完成並落實該 地區水災防治相關之研究成果,提供水災防救業務單位執行實際防救 災工作之依據,今後並可就執行結果進行評鑑及檢討。
王如意(2001)【17】等以整合型計畫結合國立台灣大學及成功 大學兩校具有水利工程領域專長之教授專家,預計完成建立流域洪災 防護之基本資料庫,並配合流域現況之整治工程、排水系統改善工程 與氣象水文監測系統,串聯降雨、逕流與水理等模式,以研析流域因 不同颱洪降雨事件所導致之淹水災害境況模擬,進而研擬出減災應變 措施及災害損失評估模式,最後再將流域洪災防護基本資料庫與淹水 災害境況模擬結合建立一套颱洪災害決策支援與展示系統,期以非工 程防洪手段配合流域現有之防洪工程設施,相輔相成,以達到流域防 洪減災之目標。
王如意(2001)【18】應用所研析出流域內不同重現期之淹水模 擬結果,配合歷年來重大降雨事件之實際淹水災害損失資料,並利用 經濟分析建立流域內淹水深度與淹水損失之關係曲線,以從事不同重 現期之淹水區域災害損失估算。淹水災害潛勢及損失估計之方法說明 如下:
1.淹水損失潛勢分析及分類一般進行區域之淹水損失估計方法,
首先必須以該區不同類別之淹水災害損失為依據,將該區域劃分為若 干不同土地使用類別,以作為選擇不同損失計算公式之依據。
2.淹水損失及相關資料調查詳細考量不同損失類別及成因後,有 效地蒐集災害損失數據與其它相關之人口、戶政、稅收及經濟活動等 寶貴資料,以作為計畫地區建立淹水深度與淹水損失關係之憑藉。茲 列舉數種資料來源如下:
(1)實地抽樣訪查、(2)轄區鄉鎮市公所資料、(3)水資源工程及水利 事業等相關機構之資料、(4)稅務稽徵機關之稅賦及災害損失申報資 料、(5)社會與經濟活動資料及(6)其他相關文獻蒐集。
3. 淹水損失估算及其與淹水深度關係之建立於淹水深度-損失關係 之建立方面,一般可利用統合公式、歷史災害損失曲線及淹水深度-
損失經驗曲線等三種方法予以建立。4.災害危險度評估及模式建立 本研究除逐步建立各種不同土地利用類別之淹水深度-損失及災害 損失率之關係外,並依據不同類型之示範區初步規劃為都會區、農業 區及高經濟密度區等三類淹水損失模式。5. 洪災損失危險度分析成 果針對不同重現期或不同降雨強度之淹水損失之估算,乃依據二維淹 水模式所模擬之淹水面積與深度,套配上述之住宅區各面積比例、工 商業區各面積比例關係與建物特性資料,先行求得淹水之住宅戶數、
棟數與工商業家數,再結合各區域之一般家庭與工商業淹水深度-損 失關係,以估算其損失金額。
關於土地使用管制之研究:
對於河川流域可能淹水成災之區域,土地之適當利用、管理,實為減 輕災害之良方,為此以科學技術就各種不同洪水頻率,劃設洪氾區之 工作,? 土地使用管制不可或缺之工作,現行技術上已可就洪氾區之 確認與劃設。且洪氾區之土地管制,? 實施洪水保險不可或缺之一 環;我國曾於「八十三年全國水利會議」中確立未來對於「洪氾區土 地利用型態」與「洪氾區管理規則」將加強其研究結論其成果亦值得 發展與期待。
經濟部水例處水利規劃試驗所(2002)【19】【20】。將洪水保險 制度實際需求面做進一步考量,配合淹水潛勢分析,同時考慮到非工
程防洪措施減少政府財政負擔之實質效用,配合淹水潛勢分析計算工 具,來提高洪梵區劃設精度,使我國的防洪措施更加完善,讓洪水保 險制度更加落實。
洪夢祺(2001)【21】等,針對洪氾區劃設提出一完整之劃設方 法 ,包含基本資料蒐集、河道調查、水文水理分析及洪氾區劃設等 步驟,並以東港溪流域為例,根據水利處洪峰流量分析結果,使用窗 化之 HEC-RAS 模式,並配合 1/5000 相片基本圖延伸大斷面測量資料,
計算洪水河道水位,並依據地形地貌判斷洪水可能到達之處,進而劃 設 2 年與 50 年之洪氾區,劃設所得洪氾區位置與規劃報告中之可能 淹水區域相似此方式可供日後洪氾區劃設參考依據。
鄧慰先(2001)【22】等,利用洪水潛勢資料,以及政策上納入 新的土地開發增加洪水量的考量。在此,主要是針對非結構性的洪水 平原使用管制。傳統都市規劃可以利用的工具包括下列二者:其一是 以生態容受力為基礎的環境規劃方法,屬於都市綜合發展計畫之一部 分;其二,土地使用管制,像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在土地進行開發之 前,利用規劃或管理新方法,適當的配置開發區與調整開發密度,可 以減少洪災產生的威脅。可以輔以其他的創新式的土地管理,例如洪 水保險、緊急應變計畫、收購計畫(Buy-Out)等方法;這一些方法可 以與土地利用規劃管理配套使用,亦能反應出各個地區的特性與需 求。
巨廷工程顧問公司(2002)【23】等,洪氾區劃設之標準方法在以 往因築堤及管理洪氾平原之需求,而在各河川所劃定計畫洪水之可能 淹水範圍,常因精確度不足或淹水範圍劃定所依據之水文、水理分析 方法不一,導致分析結果產生差異。規劃欠缺一致性,影響所及,對 於國土規劃、利用管理及減輕災害損失,有關鍵性之影響。河川洪氾
區劃設準則之訂定,實為一切河川區域空間管理之基礎技術規範,除 了築堤工程上之需求,對於整體河川洪氾區的管理策略及工具,都必 需在相同一致之架構平台上運作,才能順利推展進行。
經濟分析領域之研究:
關於經濟分析之研究,國內目前已有對於特定地區是否得以實施 洪水保險制度,加以評估其可行性研究。就辦理洪水保險工作之層面 而言,基於洪災發生機率現今在科學技術上可以事先預測,因此,洪 水保險人事先得以區域別被保險人遭遇之洪災之機率,而不致因為
「逆選擇」情形發生,使的風險無法有效獲的分散又對於洪水保險之 費用成本分析、核保作業流程之設計、保單之擬定、理賠作業與責任 準備金保險實務之運作,現行技術上並無困難。
經濟部水利規劃試驗所(2001)【24】,提到由於大數法則係保險 制度得以運作之前提,因而洪水保險應涵蓋較為廣大之地區;否則,
若洪水保險僅為高風險地區所設置,一旦洪災發生,即全面受害,毫 無風險分散之功能可言,從而如欲侷限洪水保險之實施於小範圍地 區,如汐止、五堵時,將不可能成功發揮其洪水保險的功能與效用。
從而,以全國為範圍實施洪水保險之可行性,似為未來值的研究之方 向。
黃欣怡【25】(2001),提出台灣地區發展的歷程當中,曾經歷大 小不同的環境災害,造成生命、財產上的巨額損失,而國內災害管理 系統尚未建構完全,建築法令又缺乏災害防治相關規範,因此災害的 防治、補償、與救助,政府皆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基於風險分攤、資 源分配效率與公平而言,政府不應承擔所有環境災害的損失,而可透 過公私合作的洪水保險制度,解決政府的財政壓力,並穩定社會經濟 生活,達到災害損失降低的目的。
黃宏浦(2001)【26】,提出依經濟效益分析結論顯示,硬體防洪 工程亦無法杜絕洪災帶來的損失故在硬體防洪工程保護之區域實施 洪水保險仍是有其必要性的。硬體防洪工程因可降低區域之洪災風 險,故能降低保費。因此在有硬體防洪工程高度保護區域實施洪水保 險,政府可不以保費之補助,但在低度保護區域或為保護區域實施洪 水保險,則應該考慮予以適當(比較高額度)之保費補助。如此一來便 可大大的加強人民對於洪水保險的加保意願,一但發生洪災便可將損 失風險分散,減低人民財產損失亦可使政府免去因洪災政府對人民的 補助經費,使的政府財政經濟不至於產生赤字的危機。
法治面領域分析:
國內目前就洪水保險法政策法制化之研究,似僅止於相關法令整 理之階段。由於國內目前並未有洪水保險之特別法例可供探討,僅能 以就相似的法令條例來做整合分析,或參考現已實施洪水保險的國家 取其相關法令政策,就此,國內雖有一系列之研究報告可供查詢,但 因我國並無如同美國或其他國家有完整的洪水保險相似的立法條 例,只有根據國內現行相關法規條例來加以發展。
薛曙生,(1996)【27】提到洪水保險之機制在於探討以開發限制 規範與法規作為洪氾區管理策略的結果,可以綜合歸納為下列幾項結 論:
第一項:「修法與立法」在目前國情之下都有許多不確定性,胎死腹 中之風險性很高,短期內都不十分可行。衡量「修法與立法」之策略 運用效果,當今之計似宜採用雙管齊下的手段,一面進行修正訂水利 法,將洪水保險制度納入相關條文之內;另一方面則作「洪水保險法」
立法之準備工作,再視社會輿情走向,把握最佳時機進行立法的訴求。
第二項:修訂水利法雖然會面臨整合的困難,很可能導致運作功能與
權責的不足,但如能納入洪水保險制度,或可彌補目前無法開徵防洪 受益費的困局。當今立法院已比過去幾年改善許多,只要「洪水災害 保險制度」宣導教育成功,加上良好的政治運作,這種騎驢找馬的「修 法與立法」策略運作,成功之機會並不低。第三項:關於洪氾區之土 地使用管制方面,採用「績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Performance zoning)」的方式進行管理,將洪氾區、洪水平原、集水區與行水區 大都劃屬環境敏感地帶。其土地使用形態,較傳統之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劃分方式為少,而且遠較傳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彈性。
第四項:「洪水災害保險法」設立的法規,似可參照美國 FEMA 做法,
將洪水災害保險法規原則融入地方政府法規中,透過與具體洪水危險 條例相關的分區管理、小社區法規、房屋及建築規範、及衛生規範等 工具,達成各地方洪水治理目標。這些法規工具,若運用於我國應該 是可行。
第五項:我國目前適宜的策略,似乎是應從「確認潛在洪水風險區並 進行風險圖繪製與區劃」以及「擬訂洪水災害保險法相關法令」雙方 面同時切入,以收相輔相成之效。
薛曙生(1998)【28】等亦 提 到由 於「 洪水災害保險制度 」在 我國尚屬新的觀念,目前尚無應用實例,亦即係步入應用道路 之先期準備工作的一部份。同時進行「修法與立法」之準備工作,
包括:研擬「水利法」修訂草案,將「洪水保險制度」及「洪水平原 管理相關法規」同時納入,以達整合之效。並深入研析「洪水保險費 率」與「防洪受益費」的可能相關性,以便探討將「防洪受益費」納 入「水利法」之可行管道,以解決目前無法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困境。
巨廷工程顧問公司(2002)【29】等指出洪水保險的特點,是以政 府為主體的保險制度,參加保險的地區和投保戶,必須達到政府所規
定的防洪標準和建築規定。其實行目的,是欲透過立法和經濟手段,
有效地利用非工程防洪措施和安全措施,減少洪水災害的損失,提高 防洪經濟效益,進而將救濟、救災計畫與保險事務緊密地結合,增加 災後重建與補償金,促進防洪事業的發展。但因洪水保險制度法制化 過程牽涉政府部會及利益團體眾多,宜成立一推動小組以利政策擬定 及推動。
羅傳賢(1997)【30】,運用法學方法,歸納法案起草步驟、詞語 運用及法規體例的原則,並以比較法學觀點探討各國立法相關學理、
法制規模,再參證國內實務經驗,提出系列檢討,體系完整。立法過 程的各種活動已成為當前社會各界所關注的焦點,立法乃法律條文文 字精密化、體系化、合理化技術的鑽研。而立法程序係從事立法議事 程序規則、先例、原理的論析與研究,俾立法機關能夠以穩健、公正、
理性及合秩序地運作,以制定合於民意、時宜與正義的法律。
如(表 2-5)為洪水保險相關措施研究整理表:
表 2-5 洪水保險相關研究領域整理表
非工程防洪領域 研究現況
科學技術領域之研究 洪水預報研究.淹水潛勢分析
土地管制利用技術研究
經濟分析領域研究 工程防洪措施之經濟效益
洪水保險的開辦
法治面領域分析 洪水保險相關法令政策整理
本研究整理
國外相關研究現況
洪水保險制度之建立,為美國國家洪水保險法特色之一。聯 邦緊急事故管理總署(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簡稱 FEMA)所設之網站(www.fema.gov/nfip/)【7】有極為豐富之資料可供 查詢。但對各種期刊、論文資料進行查詢時,可發現無論就科學技術 方向或法律學方向搜尋,均不易尋獲相關資料。FEMA(2002)【3】可
見洪水保險確定制度之發展,性質上偏重於實務面之探討。由FEMA 網站資料之搜尋,可發現美國實務就辦理洪水保險之劃設淹水範圍與 費率計算,均已透過網路之便,使世界各地之民眾可輕易藉由網際網 路尋覓所需相關資料。因此,研究洪水保險確定制度,最佳資料來源 應係FEMA網站。如FEMA【4】【5】【6】中提及美國洪水保險計畫中 包含洪水平原管理與洪水災害定義,洪水保險面臨的問題探討,洪氾 區風險圖的指引與水災保險學習(研究)指導方針和規則內容涵蓋著 美國洪水保險的精義。
2-3國內外洪水災害保險現況
國內洪水保險制度與保險運作現況:
火險附加颱風洪水保險台灣地區現行之颱風洪水險於民國85年 及91年二度重新修訂,不再將颱風與洪水獨立分開而是結合在同一個 附加險種內,以避免理賠上之認定問題,但被保險人必須要保火災保 險才能附加颱風及洪水險,亦即不能單獨承保,其費率結構採取不動 產與動產分別計算,另以地區別及建築結構來作為費率計算之基礎,
費率從最低之1.43%~最高之9.16%不等,保險金額以火災保險保額之 80%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100%,其目的為讓被保險人承擔部分之危 險,自負額係以每一事故為基礎,住宅部份為賠償金額之5%,但無最 低限制;非住宅部份則為賠償金額之10%,最低三萬元。目前台灣洪 水保險經營概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作,而經營之方式與一般險種並無差 異,分別依其各危險事故,獨立以附加方式承保,產物保險業承保颱 風洪水險依不同險種而有不同之投保方式。
國內商業性洪水保險部分
產物保險:目前國內保險並無提供單獨承保洪水保險之保單,必須以 加費承保方式附加於不同性質之產險保單中,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商業火災保險:標準條款除外,但可加繳保費加保颱風及洪水險。
(1).保險標的物:不動產及(或)動產
不動產:指建築物及營業裝修,但不包括土地。
動產:指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2).損失:指承保的危險事故對保險標的物直接所致的毀損或滅失 (附帶損失不保)。
(3).實際現金價值:重置成本扣除折舊。
(4).費率:按地區、標的物及建築等級來分,一般介於0.143%~0.916%
之間。
二、住宅火災保險:標準條款除外,但可以加繳保費加保颱風及洪水 險。
(1).保險標的物:建築物及(或)建築物內動產
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中 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設備、裝潢、公共設施之持 份。
動產:指家具、衣李及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之動產。
(2).損失:指承保的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 發生之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其他間 接損失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另可加保清除費用及臨時住宿費用。
(3).保額:重置成本與實際現金價值兩種。
(4).費率:按照地區、標的物及建築等級來分,一般介 於0.143%~0.916%之間。
三、自用汽車保險:標準條款除外,可加費加保颱風、地震、海嘯、
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
(1).保險標的物:汽車並包括原汽車製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 在售價中之零件及配件。
(2).損失:指承保的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 生之毀損或滅失。
(3).保額:重置成本扣除折舊。
(4).費率:單一費率0.9%。
(5).投保比例:低於1%,一般社會大眾因該費率偏高投保意願不大。
人壽保險:人壽保險之壽險及意外險對因颱風洪水造成被保險人體受 傷或死亡皆於制式保障中承保。種類繁多,不同保險公司有不同的產
品搭配。
國外商業性洪水保險部分:
美國:
高棟樑,(1996)【31】,洪水平原管理目的在於減輕洪災造成人 命及財務之損失並期待有效保育自然資源,以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
美國國會於西元1968年制定全國洪水保險法規並成立全國洪水保險 計劃(National-Flood-Insurance-Program),其應屬於洪水平原管理 相當重要的一環。該計畫由聯邦緊急事件管理署(Fr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統籌辦理。
美國政府發現單靠民間保險公司之力量恐怕無法承擔洪災所造 成的巨大損失,故藉由聯邦政府大規模之參與配合現行商業保險,成 立全國洪水保險機制。
政策性強制投保要求:情況下洪水保險之投保係屬於自願性質。唯受 聯邦政府管制或應保證金融機構之要求,如銀行規定其提供財務資助 購買之房屋,若其處於百年洪水平原範圍內,則必須強制投保 保險對象:以一至四戶小型置宅標的、教堂及小型商店為優先投保對 象,若有餘力可將下列標的亦納入承保對象:
一、其他住宅標的 二、其他商業標的 三、農業標的
四、非營利組織所在之標的 五、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之標的
承保費率:承保費率之擬定係透過保險精算,根據不同地區及不同風 險程度算出合理費率,並參考損失經驗並加以調整。
補助費率與精算費率:在計畫開始初期,聯邦政府必須以相當高比例
的補助金額提供給大部分承辦之保險公司,並逐步增加被保險人負 擔,以其被保險人繳交之保費最終能反映精算費率。其最終目標係希 望歷年保費收入之總額足以支付歷年洪災損失及其相關費用,無須任 何聯邦政府之補助。
洪水保險之銷售:初期係透過民營保險公司聯合經營。在1978年 至1983年間,係透過一承包公司及一些代理人銷售亦即WYO策略。
現今有超過三分之一之保單係通過自行簽單,經由代理人直接以全國 洪水保險組織之名義簽發保單。
參與全國洪水保險計畫之保險公司組成一共保組織,以一定比例 分配保費收入及理賠支出。其上另有安排一超額再保險,負責超出共 保上限之巨災損失。
法國:
蕭鶴賢譯(1996)【32】,在1982年以前法國對天然災害救助對 策為政府對個人之緊急救助,即在內政部預算額度內對鄉鎮市提供 特別救助極低利貸款。自1981及1982連續兩年發生大水災,法國政 府無法用過去的方法加以解決,便將天然災害保險制度法制化。
法國天然災害保險制度特性包括下面數項:
承保範圍:法國的天然災害保險並不侷限於洪水保險,更將地震
、地滑、暴風、雪崩、泥流、等天然災害納入承保範圍。
承保對象:建物及動產(如汽車)皆可成為保險標的,但必須先購 買一般商業保險保單,再加費將天然災害納入承保範圍。保險對 象包括下列幾項:
一、建物及其家具,設備
二、工業廠房、商業店面及其設備 三、地方政府之建物
四、農舍及其機具,穀物或牲畜 五、車輛
六、相關抽水、污泥清除、及拆除清理費用亦包括在內 承保費率:依法律規定為原先保單保費之一定百分比
不動產部分:
一、5.5%(1982年至1983年)
二、9%(1983年10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 三、12%(1999年9月1日迄今)
車輛部份:
一、9%(1982年至1985年) 二、6%(1986年迄今)
中央費率局之角色:中央費率局為一官方組織,從事強制性保險 之費率擬定,如汽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等。天然災害之認定:
當有天然災害發生時,由受災當地鄉鎮市長提交報告至中央,由 中央判定是否屬於天然災害併發部公告受災地區,位於公告低區之被 保險人,保險公司則必須按照天然災害保險之保障加以賠償,若不位 於公告地區之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則無需賠償。
天然災害保險之銷售:係透過私營保險公司聯合經營。天然災害保險 再保險之安排:各保險公司可自行決定風險自留或安排再保,保險公 司若有困難尋求再保支援,則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依法令規定提供協 助。
紐西蘭:
紐西蘭政府的保險緊急計畫中規劃有紐西蘭地震委員會
(Earthquake Commission,簡稱EQC)、紐西蘭保險審議會(Isrance Council of New Zealand)及特許損失理賠澳大利亞協會
(Australasian Institute of Chartered Loss Adjusters Ltd)等三 大組織,以整合其境內各項保險資源,以確保災害發生後災民能獲得 最佳及最有效的救助
紐西蘭地震委員會提供房屋、個人財產、土地等天然災害保險,
個人若設有投保房屋險或火險,EQC將主動提供投保戶天然災害保險 的保障,相對的保費終將增列天然災害保險費用,由保險公司將屬天 然災害保費部份轉于EQC。若保護不願意配合此措施則災害發生時EQC 將不理賠梁正德(2002)【33】等。
日本:
日本之天然災害損失主要來自颱風及地震的危險,日本住宅地震 保險方案係建立於1996年,此方案並未具強制性,且保費亦不便宜,
故投保率尚不到10%,而洪水及火山爆發之危險亦屬於附加承保險,
一張全險保險單(allrisk)保險單係將地震、洪水除外並以附加保險 辦法來承保洪水保險。
日本住宅火險保險附加洪水險,是以政府作為後盾承受大部分再 保,因此它是一個獨特的制度,也獲得國內產險公司的廣泛回響與合 作。以下敘述該保險特性:
1.保險標的物:全部或部分保險已居住為目的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建 築物內之家用物品。
2.承保方式:特定火險保單附加洪水險方式承保,如普通火險、住家 綜合保險等,且洪水保險絕不會以獨立保單出現,而且非是主動提 供,除非被保險人明白表示承保此保險。
3.保險金額:火險附加洪水保險的基本觀念,為在有限資源內提供最 必須的保障給最多的人,因此對於每一承保標的之保險金額有其嚴格 的限制。
4.承保範圍:直接或間接由洪水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毀或滅失納入承 保範圍,損害及賠償規則是保險標的物之損害程度決定之。廖淑惠 (2002)【34】等。
各國與本國實施災害保險特性之比較整理如(表2-6)所示,而各 國中以美國之實施較為完整與有制度化且與我國內國情部份較為接 近,故擬進一步分析其實施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