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7 年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作業計畫 需求說明書
一、 計畫緣起:
產業科技研發是推動我國經濟持續成長的原動力之一,並為企業永 續經營的基礎,亦為我國經濟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命脈所在。為促使 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與國際間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制度相互配合,
經濟部於民國84 年設置「經濟部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並 開始實施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制制度。民國90 年該小組更名為「經 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持續進行高科技貨品輸 出入管制相關業務。貿易局依「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 查小組設置要點」之業務分工規定,負責該小組鑑定組業務運作,
主要在協助辦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相關之鑑定服務。
二、 預期效益:
協助進出口人及政府各簽審機關對國際間實施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 口管制作業之瞭解,以減低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制度對進出 口人不利衝擊;此外藉由實施符合國際趨勢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 口管制作業,使得他國對我實施管制制度肯定,提高我商於國際間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交易安全之聲譽,增加商機。
三、 工作項目內容指標及考核驗收說明
本計畫各工作項目主要工作內容、考核及驗收如下表:
3-1
附件3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考核/驗收
1 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 制作業鑑定及諮詢服務;
(一)建立各領域技術鑑定專家 名單。
(二)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 定及相關作業:
1. 受理申請、分案、聯 絡技術鑑定專家進行鑑定 作業。
2. 鑑定結果登錄存檔、
用印與回復申請人。
3. 提供「戰略性高科技 貨品」之判別及諮詢服 務。
(三)技術鑑定專家執行戰略性 高科技貨品報廢之現場 監督、實務鑑定作業及 諮詢服務。
(四)提供供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鑑定作業及報廢作業之 所需相關資料,並定期 將鑑定結果表留存聯之 影本及鑑定件數統計資 料送「經濟部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 組」備查。
1. 107 年 7 月 10 日 前 提 報 期 中 工 作 成 果 報告。
2. 107 年 12 月 10 日前 提 報 成 果 報 告 俾 召 開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辦 理驗收。
3. 投 標 廠 商 於 服 務 建 議 書 內 提 出 執 行 本 計 畫 具 體 且 可 量 化 之 自 評 效 果 , 俾 作 為 日 後 績 效 考 核 及 驗收之依據。
3
建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鑑定清單列管項目及鑑定 結果資料庫」;
建立貨品分類號列與出口管 制號碼關聯,並提供相近產 品鑑定案件結果,協助廠商 自我判定產品是否屬 戰略性 高科技貨品
4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相關 資訊網站」建置、更新與 維護;
鑑定案件全面電子化,取代 原先紙本作業
5 協助推動企業內部管控制 度(ICP);
對申請認證ICP 廠商提供快速 鑑定服務等
6 配合出席貨品出口管制宣 導會協助推廣相關業務;
宣導會上教導廠商自主管理 及貨品鑑定方法等
7 邀請鑑定專家介紹「軍商 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 清單」;
配合宣導會邀請專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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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考核/驗收
8
「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 術出口管制清單」及「歐 盟一般軍品清單」翻譯、
新舊版本對照及更新。
配合歐盟更新我國軍商兩用 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 一般軍品清單
9 其他符合本計畫之創新作 法及所對應之工作項目。
四、 安全需求
(一)受託廠商應依循「經濟部計畫網站資通安全管理要點」及「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計畫網站資通安全管理計畫」規定辦理計畫網站 資 通安全管理控制措施工作。
(二)受託廠商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有 違反國家資通安全要求與本局員工資通安全作業規定。
(三)受託廠商需依照計畫網站資安等級,實施實體與環境資通安全防 護。
(四)受託廠商需針對參與計畫網站開發或維護相關作業之員工、雇員、
分包商及臨時人員宣導廠商所建置或維護計畫網站資通安全管理 要求。
(五)受託廠商至少每半年需檢附相關佐證紀錄向業務單位提報廠商所 建置或維護計畫網站資通安全辦理情形。
(六)受託廠商需配合本局辦理計畫網站稽核作業,並根據稽核報告、
改善事項,規劃與辦理改善作業。
(七)遇有資安事件,除應立即於事故發生 1 小時內通報本局,並應採 取緊急應變防弊措施,作損害即時控管。
五、計畫經費及期間:
(一) 本年度預估經費:500 萬元。(如投標須知第六點)
(二) 履約期間:預計自決標日(若早於 107 年 1 月 1 日,以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