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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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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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1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2參、應考資格
2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2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陸、成績計算 3
柒、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3
捌、洽購報名書表 4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5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0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10貳、試題疑義
11參、榜示及複 成績 查
12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4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7陸、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18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 明
說
20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 明
說
20玖、行動電話預約 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 明
查 說
21附表:
附表 1: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22
附表 2:應考資格表 23
附表 3: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4
附表 4: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25
附表 5: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27
附表 6:應考人申請複 成績申請書
查
29附表 7:報名資料卡填卡 明
說
31附表
8:變更資料申請表
33附表 9: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 明及應注意事項 說
34 附表10: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7 附表 11: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40附表 12: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2※本考試提供(一)印刷紙本報名、(二)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請擇一辦理,不得 重複。採印刷紙本報名者,須使用報名資料卡繳費;採網路報名者,請自行列 印繳款單繳費。請勿以網路報名繳費而以印刷紙本報名,以免造成混淆,影 響個人權益,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欲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請見本須知附表 10「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報名程序」,報名截止時間為 98 年 9 月 24 日下午 5 時,請儘早完成報名 作業,以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權益。
壹、重要事項日期
一、報名日期
民國98 年 9 月 15 日起至 9 月 24 日止。報名表件須於 9 月 25 日前(以郵 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 逾期不予受理。 網路下載報名書表之應考人 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二、 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寄發(入場證將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郵簡方式寄發 , 應考人如於98 年 11 月 18 日後尚未收到者,請即電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如逾期洽詢致影 響考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考試日期
民國98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六)至 30 日(星期一)。
四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日 期
民國98 年 12 月 1 日。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民國98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 日止(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之附表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為民服務」 網頁下載)。
六、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99 年 1 月 20 日,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3 日 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內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八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 (申請複 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內 查 本須知之附表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1。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之需要時,經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 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應考資格表詳見附表2。
二、 應考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 (即 80 年 11 月 27 日以前出 生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年齡,其年 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 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者,但現正 服役(含替代役)者,須於本考試考畢之次日起 4 個月 (內 99 年 3 月 31 日前)退役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各機關不得進用。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一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二 ) 曾服公務有貪 行為 ,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污
( 三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 四 ) 受禁治 宣告 , 尚未撤銷者 。產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 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 依法 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 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 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設北部考區,在台北市(縣)舉行。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98 年 11 月 13 日寄發,試區地點並詳列於入場證 ,內 應考人如遲至98 年 11 月 18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 及各試區門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98 年 11 月 13 日起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詢試場分配情形。查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3。
陸、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 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 入候用名冊。
三、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 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 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 目,以零分計算。
柒、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
、 報 名
、 證 件 補 驗
、 考 試
、 複 查 成 績 等 有 關 事 項
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 話:(02)22369188 轉 3911、3918
傳 真:(02)22367520
網 址:http://www.moex.gov.tw 二、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地 址:10658 台北市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傳 真:(02)27037981 三、
錄取人員分發、 任用事項
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地 址:經濟部水利署:408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 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54044 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 6 號
電 話:經濟部水利署:(04)2250155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049)2347713
網 址:經濟部水利署:http://www.wra.gov.tw、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http://www.swcb.gov.tw
四、 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 培訓委員會暨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 話:(02)82367112
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捌、洽購報名書表
一 、 採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者 : 請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http://www.moex.gov.tw ) ,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 或 以 網 址 : http://register.moex.gov.tw、register.moex2.nat.gov.tw 直接進入國家 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登錄報名資料,並自行下載應考須知 及列印報名書表,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之截止時間為98 年 9 月 24 日下 午5 時。
二、採印刷紙本(非網路)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現購:
1.時 間:民國 98 年 9 月 15 日起至 9 月 24 日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 午8 時 30 分至下午 6 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2.地 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4 號 考 選 部 第 二 試 務 大 樓 1 樓 , 電 話 : (02)22363491 或 (02)22369188 轉 3215)。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35 元。
函購:
1.時 間:民國 98 年 9 月 14 日起至 9 月 18 日止。
2.地 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11643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4 號 。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50 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 15 元,如函購 2 份 以上 , 郵政劃撥手續費請 洽郵局 ) , 請 以郵政劃撥另 辦理(郵政劃撥帳號:50029765,帳 :考選部書表費專戶
),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 戶
貼足郵資( 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約230 公克,郵 資請洽郵局)之A3 大型回件信封 1 個,書妥姓名、地址,
註明「函購98 年水利特考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憑 以寄發 。 雖經辦理郵政劃撥 , 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 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 應考人自負。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民國98 年 9 月 15 日起至 9 月 24 日止。
二、報名方式:印刷紙本報名、網路登錄下載書表報名。
※無論採印刷紙本報名或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均須於規定期限 寄出報名內 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 期以98 年 9 月 25 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三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報名費:
1.一般應考人:1100 元。
2.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報 名費減半優待(請參 本須知第閱 11 頁共同注意事項「壹、報名費優 待」 規定事項) 。
3.繳費方式: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繳款後,須將繳 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正表)背面 , 憑以報名 , 有 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 9。所除概符不繳報名費用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得申請退還,,。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 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表 11。
報名資料卡 1 張:請依本須知附表 7 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填寫及劃記,
並請提醒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勿在資料卡畫記處蓋戳記,以免影響 資料之讀取(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不需繳交報名資料卡)。
報名履歷表正、副表各 1 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將國民身分證 正、背面影本固貼於規定處,並黏貼最近1 年 之內 1吋正面 脫帽半身 相片各1 張(請勿使用生活照,正、副表相片需同式,並請於相片背面 書寫姓名及考試類科)。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影本: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 , 應繳驗專科 以上學校學位或畢業證書影本 。 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報考 者(亦即非應考資格表列舉系科畢業),以所修課程與應考類科專業 科目2 科以上名稱相同(每科 2 學分以上)報考者,須另附繳學分證 明或成績單影本。
2.以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依公務人員 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5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 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 舉行前一日止 ) 或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 , 須繳驗 考試及 格(合格)證書影本。
3.依兵役狀況,繳驗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影本:本考試男性應考人 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者,請繳驗退伍令影本、
免役證明影本 ; 現正服役 ( 含替代役 ) 者 , 須繳驗由權責單位發 給載明於本考試考畢之次日起4 個月 (內 99 年 3 月 31 日前)退役之 證明文件。
4.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 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戶 或符合「後備 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三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 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 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身 心障礙者 ) 、 戶 籍謄本 ( 原 住民 ) 、 低收入 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戶 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 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身心障礙者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者需 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5.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 應繳驗 :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 及中文譯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 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影本(須附繳護照中有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成績單影本、修業期限及中文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 國外學歷 證閱 查 (驗)及認定作業要點。
※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由應考人自行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負責。 證件影本於審 後即予抽存, 不 附還。
五、如務俾請提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通報試務供特殊機關照護措施,,。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報名履歷表正表除「按節次點名紀錄」、「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與「
入場證編號」四欄請勿填寫外,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以正楷自行填寫。
各表件間如填寫不相符時 , 以報名履歷表(正表)為準。
「考區」欄,一律填寫北部考區。
「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依報考類科分別參照附表 3 考試類科 及日程表填寫,一經填妥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之證 明文件相符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 戶籍或原發證機關 申請更正 ,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 戶籍謄本 ,始得據以報考 )。
「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通訊地址」欄,請切實填寫於 99 年 3 月底不變之通訊資料, 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 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 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卡請依照附表 7 之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填寫及劃記。
報名表件填妥後 , 須詳細校對 , 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 或錯誤,然後按1.報名資料卡(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不需繳交)→2.
報名履歷表(正表)→3.報名履歷表(副表)→4.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 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 夾於右上角( 切勿用訂書機) ,平 放入報名專用信封 內(切勿摺疊 ,如下圖所示 ),以 掛號寄出,如 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每一封袋僅限1 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 , 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 者,不予受理。
4.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 3. 報名履歷表(副表)等)
2. 報名履歷表(正表)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七、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 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 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
八、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 但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 , 不在此另 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 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 宣告,尚未撤銷者。產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 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九、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 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十年,不 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戶 (構)人員 , 或國防 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 教職 、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不受前項在 臺灣地區設有 籍滿十年之限制。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十、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2 年 8 月 29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全 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如 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 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 核。茲摘錄「查 查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96 年 12 月 31 日修 正發布)相關規定:
第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 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查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 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查 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 職務 。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經濟 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三年 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內 水利署 暨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暨所屬機關服務三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四、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 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同職組各職系機 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 , 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疾病 、懷孕 、生 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二年。
六、本項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七、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 ,本項考試錄 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壹、報名費優待
一、本考試應考人如為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 、特殊境戶 遇家庭 ,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 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 並應繳附 :
後備軍人 :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 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 身分報考)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原住民:戶籍謄本。
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鄉( 鎮 、 市 、 區 )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證明 ( 或核戶 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報名時,應填用專用報名資料卡,繳交減半報名費,並於報名履歷表正 表「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欄及「身分別」欄打ˇ,(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
請依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前項規定 完成程序者 , 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
貳、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 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 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 (內 郵戳為憑),以限時 掛號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 : 題 庫管理處 ; 申論式試題 : 特 種考試司) 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申論式試題格式如 附表4、測驗式試題格式如附表 5。
二、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應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 明下列事項:
地址、聯絡電話。
應試科目、題次。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疑義請以本須知所附申請表向考選部申請;申請表應以正 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 以利作業 。
四、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或一題之陳述超過單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併附A4大小紙張。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 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參、榜示及複 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 寄發。應考人如欲申內 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 (郵戳為憑),以書面內 (應考人 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6)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三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 如 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 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 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 、學查 查 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 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 次為限 。 申請複 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查 (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 提出 。 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內 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
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查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內 知書 。
第 3 條 申請複 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查 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 載明下列事項 , 由應考 人簽名或蓋章 :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 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 行繳交經由另 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 (成 ) 通知書影本 。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 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 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查
第 5 條 複 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查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 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 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 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 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 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 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 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閱 。 三、採口試 、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 、學歷經歷證查
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 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 ,將複 結果復查 知 。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 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 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 查 結果復知 。
複 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查 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 , 應將其原因復知 。
複 試卷發現有疑義時 , 應即 明處理之 。查 查
第 6 條 複 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查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
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 準者 ,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
第 7 條 複 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 或試卷卷面卷 分數不相查 閱 內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 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 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 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 、申請 覽或複製試卷、查 閱 閱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 員 、閱卷委員 、 審查委員 、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 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 成績。應考人不得查 為下列行為: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 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查 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 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閱 場規則處理。
四、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8),以傳真或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考試錄 取人員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及用人機關。
五、應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 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 應考人須詳 測驗式試卷閱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六、「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
「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卷。閱
七、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八、依試場規則第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 號就座 , 並準時應試 。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 每天第一節 15分鐘內,
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 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 試。
九、依試場規則第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 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詢問題旨 、 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十、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本部自97 年 6 月1 日正各應如依式實項考考使試起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用非本部場規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則第,,5 條第 1 項第 5 款,。, 使扣用未經除該規定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科目成績「20 分:, 。」。
截至 97 年 5 月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 ( 如下表列
),相關機型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最 新消息」 及「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 當機型。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 消息」公告增列。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識別標識 廠 牌 型 號 識別標識 廠 牌 型 號 AT-01 ATIMA MA-80V(第一類)
EM-12 E-MORE SL-20V(第一類)
AT-02 SA-200L(第一類)
EM-13 SL-103(第一類)
AT-03 SA-787(第一類)
EM-14 SL-201(第一類)
AT-04 SA-797(第一類)
EM-15 DS-3GT(第一類)
AT-05 SA-807(第一類)
EM-16 DS-120GT(第一類)
AU-01 AUROR A
SC500 PLUS(第二類
) EM-17 JS-20GT(第一類)
AU-02 HC115A(第一類)
EM-18 JS-120GT(第一類)
AU-03 HC184(第一類) EM-19 MS-80L(第一類)
AU-04 DT391B(第一類)
EM-20 MS-20GT(第一類)
CA-01 CASIO fx-82SX(第二類)
EM-21 SL-220GT(第一類)
CA-02 MW-8V(第一類) EM-22 SL-320GT(第一類)
CA-03 SX-300P(第一類)
EM-23 MS-8L(第一類) CA-04 SX-320P(第一類)
EM-24 fx-183(第二類)
ED-01 kolin KEC-7711(第一類)
EM-25 fx-330s(第二類)
ED-02 KEC-7713(第一類)
FB-01 FUH BAO
FB-200(第一類)
EM-01 E-MORE fx-127(第二類)
FB-02 FB-216(第一類)
EM-02 MS-112L(第一類)
FB-03 FB-810(第一類)
EM-03 SL-712(第一類)
FB-04 FBMS-80TV(第一類 )
EM-04 SL-720(第一類)
FB-05 FB-701(第一類)
EM-05 DS-3E(第一類) FB-06 FX-133(第二類)
EM-06 DS-120E(第一類)
FB-07 FX-180(第二類)
EM-07 JS-20E(第一類)
PA-01 paddy PD-H036(第一類)
EM-08 JS-120E(第一類)
PA-02 PD-H101(第一類)
EM-09 MS-12E(第一類)
PA-03 PD-H208(第一類)
EM-10 MS-120E(第一類)
PA-04 PD-H886(第一類)
EM-11 SL-709(第一類)
十一、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 驗式試題答案於12 月 1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公 布 (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2B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考 畢試題將登載本部全球資訊網。
十二、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 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 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 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查 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請 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 劃記,必須粗黑內 、 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另 殘跡 ,或將試卷 (卡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 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 ,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 俾免影 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 , 不得提出異議 。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 符號 , 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 、 座 號及全部答案者 , 以零分計算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因應考人 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陸、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 ,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考 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 試卷困難。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聽覺機能障礙。 視覺障礙,致 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閱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 讀試題 、 書寫試卷困難 。閱 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 用電腦作答。多重障礙,致 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閱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 讀試題、書寫閱 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 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 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視 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申請使用電腦作 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 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 12)。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放卡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適用桌椅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 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以表下示場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上鈴聲。、,。
第 9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點 字 試 題 或 盲 用 電 腦 電 子 檔 試 題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有算器電子計聲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一含之全應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盲考人始得申請(0.)。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由 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責 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電腦作答相關設備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放。。測卡驗式試卷大二倍之試題。)(、 第 11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以口述錄音 、 錄影方式 ,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延 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 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聘閱 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測驗式試卷
(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 進行閱卷。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 縫章 ,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 閱卷 。
第 14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員 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 , 經其確認後 , 黏貼或夾置於 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序 進行評閱: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者 , 由資訊管理 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 系統 , 進行 卷 。閱 閱 2.以盲用 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答結果人 工劃卡後進行閱卷。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 閱卷。
第 15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依 下列程序辦理: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 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
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 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 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 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
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 卷期間, 卷委員依口述錄音閱 閱 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 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 讀試題 、 書寫試卷困難者 , 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閱 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 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後,提報 審議小組備戶 戶。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 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3點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
附 表
12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 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自民國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 用 ,啟 電話號 碼如下 :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 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查
捌、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 明 戶戶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 用,本網站啟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 態消息 、 報名書表發售日期及購買方式 、 考試公告 、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 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 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本網 站的位址為 http://www.moex.gov.tw。 歡 迎多加利用 , 並請批評指教 。
玖、行動 電話預約 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 明 戶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戶戶
一、本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 囉! ) 簡訊服務 ,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 即可預約 及 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 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 有 限 公 司另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查榜 服 務 ,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本項考試代碼為:「098240」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 98 年 11 月 28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戶 榜時間:預定 99 年 1 月 20 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 視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附表 1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表
等 別 類
別 職系 類科編號 類科 暫定需用名額
名 額 總 計
三 等
技 術 類
水利工程 601 水利工程 60 78
水土保持 工 程
602 水土保持工程 18
職缺所在 機關名稱
1、 水利工程類科為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
2、 水土保持工程類科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機關。
備註: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於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 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附表 2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應考資格表類 別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術 類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水利工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工程資訊、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及水利 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木與防災工程、公共工程系土木組、水土 保持、水文科學、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地球科學、地質科學、地震 與防災工程、防災科技、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河海工程、軍事工 程、海洋系工程組、海洋科學、海洋環境、海洋環境工程、海洋工程、
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計畫、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 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景觀學、森林 學系水土保持組、農田水利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農業工 程系水利組、衛生工程、環境工程、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環境工程 與科學、灌溉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土保持工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地資源、
土壤、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技術、水利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生物 環境系統工程、地球科學、地質、自然資源管理、河海工程、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及工程、海洋工程、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計畫、造園 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 觀與遊憩管理、景觀學、森林、森林 自然保育暨 、森林環境 資源暨 、植 物、植物科學、測量、園藝、資源工程、資源保育、農企業管理技術、農 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農業經濟、農藝、農園生 技術、營建科技、產 營建工程、營建管理、營建技術與管理、環境工程、環境與防災 工程、環境與防災設計、礦業、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水利工 程與資源保育、土木與防災工程、水利及海洋工程各所系科畢業 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附註:
一、本表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所系科,其所修課程與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 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
二、本表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 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 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所稱相當類科, 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 第三款資格所 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附表 3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類 科 編 號
日期 11 月 28 日(星期六) 11 月 29 日(星期日) 11 月 30 日 (星期一)
午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時間
類科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2: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3: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00 2:00│
考試 2:40 4:40│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00 3:00│
考試 3:40 5:40│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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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國 文
(作文、公文 與測驗)
※ 法 學 知 識 與英文(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法 學 緒 論 、 英文)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河川工程學 水文學 土壤力學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
營建管理與 工程材料
水利法規及 環境影響評
估法規
60 2
水土保持 工 程
◎國 文
(作文、公文 與測驗)
※ 法 學 知 識 與英文(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法 學 緒 論 、 英文)
土 壤 沖 蝕 原理與控制
植 生 工 程 集水區經營 與水文學
水土保持
工 程 崩塌地處理
與土石流防 災
水土保持法 規及山坡地 保育利用條 例 法 規
類 科 編 號
日期 11 月 28 日(星期六) 11 月 29 日(星期日) 11 月 30 日 (星期一)
午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時間
類科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2: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3: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00 2:00│
考試 2:40 4:40│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00 3:00│
考試 3:40 5:40│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00 3:00│ 附
註 一、11 月 28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應在 8 時 40 分以前進場就座,聽 取講解及 明。說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科為普通科 目, 其餘科目為專業科目。
三、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 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時間均為2 小時。「國文」之「作文」
及「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殘障、腦性麻痺、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 閱讀 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年內經 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 通過者,其每節考查 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 分鐘。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 ,其餘各節內 3 分鐘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內 45 分鐘 ,不准離場。內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十五分鐘 內,得 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六、 本考試水利工程類科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考試資訊/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應試科目「水利法規及環境影 響評估法規」部分:水利法規包括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及 其施行細則。 水土保持工程類科「水土保持法規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法規」部分:水土保持法規另 包括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法規包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附表 4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公) (宅)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 (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 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 可聯絡者內 。
(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 。(四)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內 明 。 ( 五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 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 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 另紙併附(A4大小)。(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 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考 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主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 查委員或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 五 、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 ,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
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 )
等級: 類科: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
戶戶 戶戶戶 戶 戶 戶 戶 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 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佐證資料來源: (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A4 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附表 5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
聯絡地址 : 電話號碼 : (公) (宅)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 (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 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 可聯絡者。內
(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 。(四)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內 。
(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
戶戶 戶 戶
請影印申請表或 紙併附(A4大小)。(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 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考 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 、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 ,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 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等級: 類科: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
戶戶 戶戶戶 戶 戶 戶 戶 請以A4紙張影本頁或 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 A □B □C □D□
□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次:
附表 6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名 稱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考 試 等 級 三 等考試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國99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次 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 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查 10日內(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逕向考 選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 次為限。
戶戶 戶 戶
二、申請複 成績,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 件信封,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 路1-1號,右上角註明「申請複 成績」(範例如次頁)。戶戶 戶 戶戶戶 戶 戶 戶 戶 戶戶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 查成績 。惟應考人不得為 下列行為:
(一)申請 覽試卷。閱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卷委員、審 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閱 查 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請使用郵局所訂西式或中式白色標準格式信封)
一、 來件信封書寫範例( 請以掛號郵寄)
二、回件信封書寫範例( 請書妥姓名、 郵遞區號及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
應考人:
地址:
電話: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 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收
貼足掛號 郵資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 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寄
(應考人請自填)
貼足掛 號郵資
※水利特考複查成績
姓名 收
郵遞區號
地址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