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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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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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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訂定(91.03.13)

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並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依據教育部「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 實施要點」、「維護學生登山活動安全實施規定」及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

○)訓(二)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函「各校應修訂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舉辦國 內、外之學生校外教學、參觀旅遊、畢業旅行、訓練、競賽及展覽等之團體性活動。

第三條 本校所有校外學生活動均須事先申請,並經校長或權責單位核准。

第四條 學生校外教學活動由技合處審核,其他學生校外活動由學生事務處(進修部)審核;

本校各單位、班級或社團辦理校外學生活動時,應事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 料,於活動實施乙週前送審核單位轉陳核准。

第五條 辦理學生校外活動應遵行下列事項(未過夜之短程活動,得不適用第七至十項之規 定):

一、 擬定周詳之活動計畫,計畫應包括起迄時間、活動地點或詳細行程、參加人數 及名冊、所需費用及經費概算表、參加人員應注意或遵守事項等內容。

二、 選擇活動地點,宜參照標章風景遊樂區名冊妥適規劃,並應遵守各旅遊地區之 規定。

三、 活動全程應有指導老師領隊或隨隊輔導為原則。

四、 活動期間租用交通車或遊覽車應選擇合法營業之交通公司,並完成必要之契約

(應附有遊覽車之車籍資料、保養紀錄、司機開車紀錄營業事業登記證等)。

五、 活動期間之食宿應選擇合法(合格)之飯店或旅館。投宿時,更應注意周圍環 境及檢視各項安全設備與使用方法。

六、 活動若委託旅行社代辦,須選擇已申請立案之優良旅行社代辦。簽約時除應要 求符合前項交通及食宿安全事項外,並應注意契約內容,以避免權益受損。

七、 活動行程安排規定:

(一) 行程(國內)以不超過十天為原則。

(二) 領隊應選擇安全路線,並於活動申請時檢附路線圖,且於活動期間不得 任意變更路線及計畫。

八、 參加活動學生應編組安全互助小組,並選定小組長,以便活動期間人員及狀況 之掌握。

九、 活動全程應有護理人員隨行或曾參與急救員訓練獲頒證明者參與,並攜帶急救 醫藥箱。

十、 活動前應以書面或要求參與活動學生以口頭方式,將活動計畫概要告知家長。

十一、 學生於申請校外活動時,應填具「本校學生社團校外活動安全管制表」(如 附表一)併活動申請書送軍訓室值日官,並於活動結束返校(或賦歸)時,

主動向值日教官回報安全情形。

十二、 活動期間若情況正常,每天應於到達住宿地點後至晚上十時前,以電話聯繫 學校值班人員;若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或有發生事故之可能,應立即將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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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學校值班人員,俾便學校立即採取迅速適切之協助。

十三、 活動所有參與人員均應辦妥旅遊平安保險,每人保額至少壹佰萬元(含醫療 險至少壹拾萬元)。

十四、 除教學活動因故無法參加者,必須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請假外,其他活動依 學生個人意願參加,健康不佳或生病學生,切勿勉強參加,以免衍生困擾。

第六條 辦理超過兩日以上之郊山或中級山、高度三千公尺以上之登山活動,除應遵守本辦 法第五條相關規定事項外,並應特別遵行以下列事項:

一、 超過兩日以上之登山(郊山)活動:領隊應有登山經驗兩年以上;嚮導應領有 主管機關核發之登山嚮導員證書。

二、 中級山、高度三千公尺以上之登山活動:

(一) 領隊應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登山嚮導員證書,且須有擔任登山活動嚮導 之經驗。

(二) 響導應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登山嚮導員證書(其等級須與活動內容相 符),且須曾參加等同於該登山活動之經驗兩次以上。

(三) 參加人員中新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 申辦活動時,應另檢附裝備攜行表一併送審。

四、 活動地點若屬國家公園區域或山地管制區,應先向主管機關辦妥入園(山)證。

五、 活動前應確實實施行前會議及體能訓練,並於出發前檢查個人攜行裝備,並由 領隊及指導老師全程督導。

六、 活動期間本校教官(或行政)值勤室設為登山留守中心,適時提供支援與協助,

並負責掌握活動時程及歸期,活動團隊應隨時與其保持聯繫。

第七條 本校學生參與登山活動 (含溯溪及水上活動) 及其他兩天(含)以上之校外活動,

事前應徵得家長同意並簽具同意書。

第八條 校外學生活動期間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遠 離標示危險或公告限制禁止進入、命其離去之地區,以免發生意外。如違反規定,

除由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之罰款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獎懲辦法處理。

第九條 遇氣象局發布颱風、豪大雨或土石流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或強烈地震後,已申請獲准 但未出發之活動,審核單位得因安全考量,隨時撤銷之;已出發或正進行之活動,

應從重認定可能之影響或危害,立即暫停或提前結束活動,以確保安全。

第十條 本校校外學生活動期間若發生緊急意外事件,除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報警處理 或急救送醫),及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二項通報外,得視需要通知教育部各縣市學 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或附近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值勤室請求協助通報或援助。

第十一條 本校與友校合辦之校外學生活動,若由本校主辦,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函請友校配 合;若係友校主辦,除應配合其要求事項外,仍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校各系、所班級及學生社團,應確實遵行本辦法辦理校外學生活動。擅自辦理學 生校外活動者,應予記小過以上之處分,若因而發生意外事故,個人除應負法律責 任外,仍須接受本校校規懲處。

第十三條 本校學生不得參加未經學校核准之校外活動;參加經核准之活動,應確實遵守主辦 單位訂定之注意或遵守事項,違者視情節處以申誡以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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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校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維護校外活動安全,應採取下列作為:

一、 學年開始時機,由學務處舉辦“校外活動安全維護”研習。各社團負責人及班 代表均應參加,課程內容應包含校外活動安全注意事項、防災觀念、災後緊急 應變措施及校外活動可能觸法之行為。

二、 學務處應將課程內容放置於學校網路上供全體師生查閱;參加研習人員亦應於 研習後於社團或班級集會時宣導周知。

三、 利用各種集會時、軍訓、體育課或其他相關研習活動時機,請專人教導各種防 護知能,加強全體師生應變與急救能力。

第十五條 校外學生活動期間,若發生重大緊急事件,本校「緊急應變處理中心」立即生效,

各相關主管,師長應主動至指揮中心(行政大樓)報到,協助應變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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