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09學年度 日間學士班暨進修學士班 轉學生考試招生簡章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109學年度 日間學士班暨進修學士班 轉學生考試招生簡章"

Copied!
3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09 學年度

日間學士班暨進修學士班 轉學生考試招生簡章

【 網路填表報名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至 06 月 18 日】

【 網路填表報名時間: 開始日下午 2 時起至截止日下午 4 時 30 分止

【 報名費繳費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至 06 月 19 日】

【 列印報名表件日期 : 109 年 06 月 11 日至 06 月 19 日】

【 報名表件郵寄日期 : 109 年 06 月 11 日至 06 月 19 日】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印製

校址: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 1 段 59 號 網址:http://www.ntua.edu.tw

一律採網路填表報名,通訊郵寄報名表件。

【經本校 109 學年度第 10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2)

招生學制別(班別)、學系、年級、名額、聯絡電話 學校電話:(02)2272-2181

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1110~1116;傳真機(02)2969-4420

學 制 別 招 生 學 系 招生年級 招生名額 學系聯絡電話

日間學士班

美術學系 2年級 9名 分機 2021

雕塑學系 2年級 1名

分機 2131 3年級 2名

圖文傳播藝術學系 2年級 2名

分機 2251 3年級 4名

廣播電視學系 3年級 3名 分機 5011

電影學系 2年級 1名

分機 5052 3年級 5名

戲劇學系 2年級 5名

分機 2571 3年級 5名

音樂學系 2年級 1名

分機 2512 3年級 2名

舞蹈學系 2年級 2名

分機 2559 3年級 3名

進修學士班

視覺傳達藝術學系 3年級 3名 分機 2222

戲劇學系 2年級 1名 分機 2571

音樂學系 2年級 2名

分機 2512 3年級 2名

中國音樂學系 3年級 4名 分機 2533

舞蹈學系 2年級 5名

分機 2559

3年級 2名

(3)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9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暨進修學士班 轉學生考試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期/時間 說 明 簡章公告及發售 10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起。 詳閱簡章p.11。

網路填表報名

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至109 年 6 月 18 日(星期四)

下午4 時 30 分止。

系統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報名費繳費 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起至 109 年6 月 19 日(星期五)止。

請儘早完成繳費,方可檢視、列印或儲存 報名表及相關表單,詳閱簡章p.3-5。

列印報名表件

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至10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

下午9 時止。

系統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報名表件資料寄繳

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起至 10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止(郵戳為 憑)。

請採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 寄繳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詳閱簡章 p.5-6。

開放查詢完成報名考 生准考證號及列印准 考證

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最晚下午 4 時起。

系統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考生自行查詢並列印准考證,不另郵 寄,詳閱簡章p.8。

試場及注意事項公告 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最晚下午 4 時。

校 大 門 口 及 校 網 最 新 消 息 , 校 網 址 : http://www.ntua.edu.tw,詳閱簡章 p.9。

考試日期(時間) 109 年 7 月 19 日(星期日)。 確切考試科目、日期、時間及試場地點皆 以校大門口試場公告為準,詳閱簡章p.9。

放榜公告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最晚下午 4 時。

校 大 門 口 及 校 網 最 新 消 息 , 校 網 址 : http://www.ntua.edu.tw,詳閱簡章 p.9。

開放查詢及列印「成績 通知單」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 起至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下 午5 時止。

系統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考生自行查詢及列印,不另郵寄,詳閱 簡章p.10。

成績複查截止日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止。 一律書面通訊申請複查,以郵戳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詳閱簡章p.10。

錄取生(正備取)登錄 系統填寫就讀意願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 起至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下 午4 時止。

系統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詳閱簡章p.10。

正取生現場報到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 報到規定事項,詳閱簡章p.10-11。

備取生遞補名單公告 109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最晚下午 4 時。

校網址:http://www.ntua.edu.tw,詳閱簡 章p.11。

遞補備取生現場報到 109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 報到規定事項,詳閱簡章p.10-11。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

上課日。 依本校正式公告109 學年度行事曆為準。

符合報名費退費條

件,申請退費截止日 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止。 一律書面通訊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詳閱簡章p.5。

【註】報名費:一律以 ATM 自動櫃員機或至銀行(郵局)櫃台方式繳費。【填表報名確認後,取得考 生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完成繳費後方可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單,請儘早完成報名費 繳費作業。】

(4)

目 錄

壹、報考資格--- 1

貳、招生學制別、學系別、年級、名額、考試科目--- 2

參、報名方式及時間--- 3

肆、報名費--- 3

伍、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 5

陸、報考注意事項--- 6

柒、退伍軍人考生申請加分優待規定--- 7

捌、准考證列印、使用及補發--- 8

玖、考試日期、時間、地點--- 9

拾、成績核計及錄取相關規定--- 9

拾壹、放榜公告、查詢及列印成績通知單--- 9

拾貳、成績複查--- 10

拾參、報到規定--- 10

拾肆、註冊--- 11

拾伍、簡章公告及發售--- 11

拾陸、申訴事宜--- 12

拾柒、附註--- 12

附錄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3

附錄二:戲劇學系專業科目考試項目內容說明--- 19

附錄三:音樂學系主修考試項目內容說明--- 20

附錄四:中國音樂學系主、副修考試項目內容說明--- 21

附錄五:網路填表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 22

附錄六: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23

附錄七: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24

附錄八:交通路線資訊--- 25

附錄九:交通路線圖--- 26

附錄十:校園平面位置圖--- 27

附表 附表一:考生報名身分證件黏貼表--- 28

附表二:持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29

附表三: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具結書--- 30

附表四:音樂學系主修考試曲目表--- 31

附表五:成績複查申請表--- 32

附表六:郵寄紙本成績通知單申請表--- 33

附表七: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34

(5)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9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暨進修學士班 轉學生考試招生簡章

壹、報考資格:

凡具教育部頒訂「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資格之一者,得以報考大學學士班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摘錄如下,詳閱簡章附錄一,p.15-16):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 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報考二年級。

(二)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報考二年級或三年級。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之 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註: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100 年 7 月 13 日修正施行後,至 102 年 6 月13 日前,已修習五、(二)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 22 歲年齡之限制。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 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七、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 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上述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轉學考生報考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 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 考生除應具上述報考資格外,並須符合招生學系所要求之報考條件。

凡報名考生為大學校院一、二年級在學學生、專科肄業生、專科應屆畢業生等各學制學生,因報名期 間下學期成績學校尚未出來,暫准先行報考,但錄取後驗證倘有不符報考資格規定者,即撤銷其錄取 資格。

本招生不受理陸生(含在臺就讀陸生)報考。

考生應自行確認是否符合報考資格,資格不符者請勿報考。

(6)

貳、招生學制別、學系別、年級、名額、考試科目

學制別 招 生 學 系 年級 名額 共同學科 專 業 科 目 備 註

日 間 學 士 班

美 術 學 系 二 9

國文20%

英文20%

素描60% ※ 美術素描:以平面表現為 主,不限媒材,但材料的使 用需考量其安全性與穩定 性,如不易乾、有毒性、有 危險性等不穩定材料皆禁 止使用。需依考題於規定時 間內,對體感、質地、明暗、

空間感、物體造形與創意發 想等進行有效的掌握、取 捨、調配、與表現。

※ 雕塑素描:依考題以炭筆、

鉛筆(兩者併用亦可)作畫。

評分重點是描繪物的輪廓 之準確度、立體感、質感等 的表現。

※ 創意表現:依考題作實物或 想像造形之表現。以平面彩 繪材料表現為主,混合技法 亦可;但不得使用立體或不 易乾燥之素材表現,禁止攜 帶事先割好的形版、轉印貼 紙、噴槍、噴漆等。

※ 戲劇學系專業科目「表演 藝術專長及專業作品審 查」考試項目內容說明詳見 簡章附錄二。

※ 音樂學系專業科目「主修」

考試項目內容說明詳見簡 章附錄三。

※ 音樂學系分作曲、弦樂、管 樂、撥弦、打擊、鍵盤及聲 樂等項,每項不限名額招 生。

※ 報考音樂系者,除報考主修 作曲不用繳交外,其餘皆須 於報名時另繳交【簡章附表 四】「主修考試曲目表」,詳 列樂章名稱。

※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主、副修」考試項目內容 說明詳見簡章附錄四。

中國音樂學系分作曲、聲 樂、管樂、彈弦、撥弦、擦 弦及擊樂等項,每項不限名 額招生。

舞蹈學系專業科目「舞蹈技 巧 」, 考 試 內 容 包 括 芭 蕾 舞、中國舞、現代舞。專業 科目(舞蹈技巧)原始成績未 80 分者,不予錄取。

雕 塑 學 系

二 1

素描60%

三 2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二 2

圖文傳播概論及色彩學 三 4 60%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三 3 廣播電視學60%

電 影 學 系

二 1

電影發展史及影像分析 三 5 60%

戲 劇 學 系

二 5

表演藝術專長及專業作 品審查60%

三 5

音 樂 學 系

二 1 國文 10%

英文10% 主修80%

三 2

舞 蹈 學 系

二 2 國文 20%

英文20%

舞蹈技巧60%

三 3

進 修 學 士 班

視 覺 傳 達 藝 術 學 系 三 3 國文20%

英文20%

創意表現60%

戲 劇 學 系 二 1 表演藝術專長及專業作 品審查60%

音 樂 學 系

二 2 國文 10%

英文10%

主修80%

三 2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三 4

國文20%

英文20%

主、副修60%

舞 蹈 學 系

二 5

舞蹈技巧60%

三 2

(7)

參、報名方式及時間

一、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報名,報名表件資料必須寄繳。每位考生限僅可報考一個學制 別(日間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一個學系一個年級,不得重複報名。(※請儘量於系統開放時 間截止前 1 小時完成,以免網路壅塞致無法完成作業。若因颱風、地震等重大天災不可抗 拒之因素,而無法完成網路報名者,請於網路填表報名系統開放截止時間前,電洽本校教 務處註冊組協助,02-22722181 分機 1110~1116)。

二、 招生系統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三、 網路填表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至 109 年 6 月 18 日

(星期四)下午4 時 30 分止。※未於系統開放時間內完成網路填表報名,一律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四、 報名費繳費截止日期:10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能於當日入帳,才能列印並郵寄報名表 件。)

五、 列印報名表件系統開放時間: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至 109 年 6 月 19 日

(星期五)下午9 時止。

六、 報名表件寄繳日期: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起至 10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止,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七、 收件地址: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 1 段 59 號。

八、 收件單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

九、 報名表件資料,務必於規定期限109 年 6 月 19 日(含)前(郵戳為憑),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 商宅配服務方式寄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逾期不予受理。

※ 最後一日郵寄者,請注意郵局截止收件時間,限時掛號收執聯或宅配服務收據請妥善保存,

以作為查詢收件之依據。

※ 欲親自送件者,請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註冊組上班時間送至本校行政大樓二樓教務處註冊組辦公 室,當場只收件 不審核,亦不提供收件收據或證明。

肆、報名費:

一、 一律以ATM 自動櫃員機或銀行(郵局)櫃台方式繳費。(網路報名填表確認並上傳數位大頭 照片後,可取得考生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完成繳費後方可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單,

請儘早完成繳費。)

二、 報名費用:新臺幣2,000 元整(中低收入戶考生,新臺幣 800 元整)請於6 月 19 日(含)前 完成繳費。

三、 繳費方式:下列方式擇一繳費(恕不受理其他繳費方式)

繳費方式 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如無扣款紀錄即表繳費未成功)

銀行(郵局)櫃台

15:30 後完成繳款,可能次交易日才入帳)

第一銀行

1. 持第一銀行晶片金融卡至第一銀行 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免手續費。

2. 插入晶片金融卡。

3. 輸入密碼。

4. 選擇「繳費」。

5. 輸入第一銀行代號「007」。

6. 輸入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7. 輸入繳款金額「2,000」,或中低收入戶

「800」。

8. 確認「繳費帳號」及「繳款金額」無 誤後,按「確認鍵」,並確認繳費成功。

9. 完成繳費,列印交易明細表保留備查。

1. 至全省第一銀行各地分行,現金繳 款,免手續費。

2. 填寫「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

3. 填寫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 考試報名408 專戶。

4. 填寫戶號: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5. 填寫金額「2,000」,或中低收入戶

「800」。

6. 填寫繳款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7. 第二聯收據為考生繳費收據,請妥為 保留備查。

(8)

繳費方式 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如無扣款紀錄即表繳費未成功) 銀行(郵局)櫃台

(15:30 後完成繳款,可能次交易日才入帳)

其他金融機構

1. 持一銀或他行晶片金融卡至其他金融 機構或郵局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需 自付手續費。。

2. 插入晶片金融卡。

3. 輸入密碼。

4. 選擇「繳費」。

5. 輸入第一銀行代號「007」。

6. 輸入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7. 輸入繳款金額「2,000」,或中低收入戶

「800」。

8. 確認「繳費帳號」及「繳款金額」無 誤後,按「確認鍵」,並確認繳費成功。

9. 完成繳費,列印交易明細表保留備查。

1. 至其他銀行或郵局櫃台匯款,需自付 手續費。

2. 填寫「匯款單」。

3. 填寫受款行: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4. 填寫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 考試報名408 專戶。

5. 填寫戶號: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6. 填寫金額「2,000」,或中低收入戶

「800」。

7. 匯款收據為考生繳費收據,請妥為保 留備查。

考生於繳費前,請務必先行確認報考資格、欲報考學系(年級)、考試日期時間,並確認可以如期應試,一經繳 費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若逢週末假日及繳費最後一天時,建議使用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避免櫃台繳費人工作業延遲或因 週末假日無法入帳,導致延誤報名。

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操作完成後,請務必列印並檢查「交易明細表」(交易訊息欄是否 OK 正常、

交易成功),如「交易金額」及「手續費」欄(持第一銀行晶片金融卡至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繳費者免 扣手續費)沒有出現金額,或交易訊息欄出現錯誤訊息代號,或帳戶餘額沒有扣款者,即表示繳費未 成功,請再依上述繳費方式完成繳費。

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完成後,約過 1-2 小時再至本校招生系統(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確認是否入帳,完成繳費;至銀行(郵局)櫃台方式繳費,因屬人工作業,無法即時傳輸繳款資料,約 需半日至1 日工作天,方能入帳。

四、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申請報名費優待,請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全國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者,「低收入戶」考生得免繳報名費,「中低收入戶」考生得減免 報名費十分之六。

(二) 申請報名費優待之考生應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戶口名簿影本或 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三)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號,且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

「清寒證明」不屬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不符報名費優待規定。

(四) 考生網路報名填表確認後,須直接自報名填表系統列印「報名費優待申請表」,請務必先將該

「報名費優待申請表」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一併先傳真至02-29694420,並來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認。經本校審核合格並註記後,

「中低收入戶考生」才可再次進入本校網路招生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請由繳費帳號/

繳費情形查詢進入),取得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依減免後報名費繳費,完成繳費後才可列 印報名表件;「低收入戶考生」則免繳報名費,可直接進入招生系統列印報名表件。

(五) 「報名費優待申請表」(自網路填表報名系統列印)及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於報名時,

連同報名表件一併寄繳。凡應附相關證明文件未於報名期限內繳驗,或所繳驗之文件不符 規定之考生,其報名費不予優待,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六) 不符合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考生,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其報名 資格。

(9)

五、 考生報名費繳交完畢,完成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請考生繳費前審慎考慮是 否報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才得申請退費:

(一) 溢繳報名費(不含重複報名)。

(二) 已繳費,但因報考資格不符,而不予受理報名者。

六、 符 合 上 述 可 退 費 條 件 之 一 者 ,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 請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109 年 7 月 16 日(含)前,檢具所繳報名費之繳費憑證(收據、交易明細表等)正本、考生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考生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連同「報名費退費申請表」(簡章附表七),逕寄 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統籌辦理退費,逾期恕不予受理(郵戳為憑)。※個人帳戶存摺若非考生 本人,須加附帳戶撥入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繳費憑證(收據、交易明細表等)

正本遺失,得以存摺扣款紀錄影本替代。

伍、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

一、 考生請於本校網路填表報名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開放時間,逕行上網填寫 報名資料,並上傳近三個月彩色、正面、脫帽、清晰之數位大頭照片(限JPG 格式,建議 像素為413(水平)x485(垂直),數位照片檔案大小限制:100KB 以下,照片規格不符,致影 響報名,考生須自行負責)。※本校招生系統建議使用中文版Internet Explorer(IE)7.0 以 上,螢幕解析度1280×1024 電腦上操作,切勿使用平版電腦或手機報名。報名表件檔案"pdf"

檔案格式,需以"Acrobat Reader"程式開啟,Acrobat Reader 係 Adobe 公司之產品,該公 司網址http://www.chinese-t.adobe.com,請自行下載。完成填表報名確認並上傳數位大頭照 片後,取得考生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後,請以 A4 紙列印報 名表(含正、副表)、報名專用信封封面(網路填表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詳簡章附錄五)。

※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儘早於系統開放時間截止前1小時完成網路填表報名及列印作業。

二、 報名表(含正、副表)核對無誤後於「考生簽名」欄處簽名,連同以下相關報考證明文件,裝入自 行準備之信封資料袋或購買簡章所附信封內(其上請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於109 年 6 月 19 日 (含)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 繳交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居留證貼有相片之頁面)之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簡章附表一】

上,在校學生須另黏貼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 繳交報考學歷(力)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各乙份(請用 A4 規格影印),請依下表繳交:

適 用 對 象 應寄繳報考學歷(力)證件及證文件

學士班肄業學生(在校學生)、專科(專修科)應屆畢業生 1.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反面影本(請黏 貼於【簡章附表一】上)

2. 歷年成績單影本

學士班肄業學生(休學或退學生) 1. 休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影本 2. 歷年成績單影本

專科畢業生或專修科畢業生 專科畢業證書影本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1. 修業證明書影本 2. 歷年成績單影本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

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影本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證書或 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 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4.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 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學分證明書(含成績)影本

(10)

適 用 對 象 應寄繳報考學歷(力)證件及證文件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得報考性質相

近學系二年級者;或修滿七十二學分,得報考性質相近 學系三年級者。

1.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反面影本(請黏 貼於【簡章附表一】上)

2. 成績單影本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1. 「持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簡章附表二】

2. 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3.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

(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1. 「持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簡章附表二】

2. 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依教育部「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備齊相關文件)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依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1. 「持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簡章附表二】

2. 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依教育部「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備齊相關文件)

退伍軍人申請加分優待者

1. 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

2. 「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具結書」【簡章附表 三】

3.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除役令或解除召集證 明書(限臨時召集者)影本

4.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 為上尉以下者,另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初 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 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影本;身心障礙退 伍軍人另附繳撫卹令影本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考生

1. 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

2. 考生報名費優待申請表(自填表報名系統列 印)

3. 中低收入或低收入證明文件影本 4.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 考生未依規定備齊並寄繳相關報考表件資料,致不符合報考資格者,由考生自行負責。

三、 報名資料逾期寄送、資格不符、報名表件不全因而無法報名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一經完成報名 手續後,一律不予退費;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班別(學制)、學系、年級。其報名繳交之 各項資料,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請考生於寄件前再詳細檢查、確認,並自行複製留存。

陸、報考注意事項

一、 每位考生限僅可報考一個學制別(日間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一個學系一個年級,不得重複報名。

二、 凡因操行成績遭退學者及因故開除學籍者,均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三、 報考學生不論是否為性質相近學系者,因尚未修習基礎專業必選修課程,須補修基礎專業 課程,致使有延長修業情形發生,請考生自行考量報考學系及年級,入學後不得異議; 報考需術科能力基礎學系者(如美術、雕塑、音樂、國樂及舞蹈等學系),請考生自行評估慎 重考慮。

四、 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分發有案之僑生,不得自行轉讀或升學回流教育 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因此具僑生身分之考生 其僅可報考日間學士班轉學生考試。僑生需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 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者,始得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加分優待。如 經錄取入學者,其學籍以僑生學籍規定處理。報名時須先傳真清晰版「居留證正、反面影 本一份」,為避免居留證影本傳真時模糊不清,請於居留證影本空白處清楚註明考生個人 基本資料(含姓名、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報考日間學系名稱、年級,及聯絡方式(如

(11)

電話、手機或e-mail)等資料,再以 02-29694420 傳真至註冊組,建立考生基本資料。待接 獲通知再至本校招生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由「修改報名」選項進入(帳號:

居留證號,密碼:民國出生年月日,計7 碼),繼續完成報名填表作業。報考並獲錄取考生,

其入學就讀之簽證及居留相關事項請自行向有關單位查詢,若因在臺居留問題,而致無法就學或完 成修業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請考生報名時慎重考慮。

五、 僑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不得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士班轉 學生考試。

六、 持境外學歷(含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需繳交下列學歷證件文件:

(一)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1 份,外文須另附中文譯本1份。

(二) 歷年成績單證明影本 1 份,外文須另附中文譯本1份。

(三) 持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簡章附表二】。

七、 持境外學歷(含持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仍須符合其相關學歷採認 法規之規定。若於報考或錄取後始發現學歷不符報考資格規定或學歷(力)有不予採認情事 者,即取消其報名資格或錄取資格(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八、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 其報考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並應自行依有關法令遵照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之 規定辦理;錄取後(能否入學就讀,應自行負責)不得以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九、 轉學生若因抵免學分不足或須跨年級選課而衝堂等情況,以致無法如期於規定修業年限修 畢學分者,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最多 2 年),請考生自行考量。

十、 錄取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有學歷(力)不予採認之情事,或其報名填表資料或 所繳交之作品、各項審查資料及學經歷(力)證明文件等,有偽造、假借、冒用、塗改或變 造等不實情事,本校即撤銷其錄取資格,或應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修業證明文件。

如在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繳回註銷其學位證書外,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並通知其他 大專院校及相關機關(構)。

十一、 身心障礙考生若於試場有特殊需求,請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需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否 則不予受理。

十二、 報考之考生皆視為同意本校就所填寫之個人資料,於辦理招生業務、註冊入學、推廣資 料寄送及相關研究時,作必要之電子資料應用,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辦理;考生上網填寫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等應填寫清楚無誤,否則 因無法通知致延誤或影響權益時,其後果自行負責。為確保自身權益,考生可依簡章考 試重要日程表日期,主動逕行至本校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ntua.edu.tw)或電洽(02)

22722181 轉 1110~1116 註冊組查詢相關事項。

柒、退伍軍人考生申請加分優待規定

一、 凡以退伍軍人身分申請加分優待之考生,須於報名時向本校提出申請(填寫【簡章附表 三】),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錄取報到時須繳驗正本),經審核符合後,始可依該項身分 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規定,不予優待。報名時未繳交證件 申請優待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

二、 退伍軍人(含替代役)於報名時應另檢附下列證件之一影印本壹份(錄取報到時須繳驗正本):退 伍令(或退伍證明書)、除役令、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若報名時尚未退伍,其身 分仍為「現役軍人」,依規定不得享受優待。

三、 依據教育部107 年 11 月 1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70189106B 號令修正發布「退伍軍人報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優待標準表列摘錄如下):

資 格 條 件 優 待 方 式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25%計算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20%計算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5%計算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0%計算

(12)

資 格 條 件 優 待 方 式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

未滿五年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20%計算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5%計算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0%計算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5%計算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

未滿四年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5%計算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0%計算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5%計算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3%計算 在營服務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者(不含服

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且退伍後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5%計算

在營服現役期間(含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不 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

滿五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25%計算

在營服現役期間(含替代役)因病致身心障礙不堪服役 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

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5%計算

※曾以退伍軍人身分享受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優待。

四、 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致身心障礙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 明者,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優待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五、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含上尉),應另繳初任官人事命 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身心障礙退伍 軍人應附繳撫卹令。前述證件報名時均繳交影本,錄取報到時須繳驗正本。前述證件遺失者,

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六、 以退伍軍人身分(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若未附有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合優待者,概 以普通身分考生處理,不予優待,考生不得異議(逾報名期限再補繳者,仍依普通身分處理)。

七、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申請加分優待限報考日間學士班。優待加分考試科目限僅於共同學科科目(國 文、英文)

八、 退伍軍人原始總分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招生名額內錄取;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達 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時,以外加名額錄取,但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

捌、准考證列印、使用及補發:

(自行列印准考證,於考試時攜帶入場應試)

一、 本校將於109 年 7 月 13 日最晚下午 4 時起,網路系統開放查詢完成報名考生准考證號(系 統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請自行查詢並列印准考證(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不另採郵寄方式。准考證可列印者,表示已通過完成報名。無法列印者,請電:(02)2272-2181 分機1110~1116 洽詢。

二、 考生請自行列印准考證,並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疑問請於 109 年 7 月 16 日下午 2 時 前通知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1110~1116),否則影響權益,考生自行負責。

三、 考試當天考生應同時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護照、駕照或健保卡等貼有相 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有效證件正本替代),以便查驗身份;若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一律不 准應考,考生不得異議。

四、 考試當天欲辦理准考證補發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補發以一次為限。

五、 已經取得准考證者,依據國防部「八十一年中央級兵役動員業務聯繫會報決議案分辦表」

規定,得申請延期徵集。大學及獨立學院應屆畢業生,報考轉學生經錄取者,不得申請緩 徵。

(13)

玖、考試日期、時間、地點: 【確切日期、時間及試場地點皆以試場公告為準】

一、 考試日期:109 年 7 月 19 日(星期日)。

二、 考試時間及科目表:

考試時間

08:00

︱ 08:20

第一節 08:20

︱ 09:10

第二節 09:30

︱ 10:20

第三節 10:40

︱ 12:10

10:40 起

(確切考試時間以 試場公告為準)

科目

預備

共同學科 專業科目

國文 英文 專業學科 專業術科

(確切考試時間以試 場公告為準)

三、 試場地點:本校(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

四、 試場公告:109 年 7 月 13 日最晚下午 4 時起,公告於校大門口及校網(http://www.ntua.edu.tw)

最新消息。※學科、術科之確切考試科目、日期、時間及試場地點皆以校大門口試場公告為準。

五、 專業科目(專業術科)得視考生人數多寡予以調整考試時間及地點,或延長考試時間。

六、 如遇地震、颱風等重大天然災害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本校將另行公告 延期舉行日期,不另個別通知,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拾、成績核計及錄取相關規定:

一、 成績計算:各考試科(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3 位(小數點後第 4 位四捨五入),缺 考科(項)目之成績概以零分計算。

二、 各考試科(項)目原始成績滿分各為一百分,考生如有任一科(項)目缺考、或成績分數零分、

或專業科目原始成績分數未達學系規定標準者,即使總成績分數達最低錄取標準,亦不予 錄取。

三、 特種身分考生之成績計算,係以加重計分前之原始總分依各有關辦法規定予以優待。如為 增加總分則以原始總分乘以增加比例為其優待分數。

四、 各項違規扣分均在加重計分以前扣除。

五、 考生所得總成績分數,以各考試科(項)目原始成績,依其各占總成績比例計算後加總合計,

滿分一百分。

六、 各招生學系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凡考生總成績分數在此最低錄取標準 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七、 考生總成績分數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得不足額錄取。正取生不足額時,不得列 備取生。

八、 錄取學生之最後一名如有總分同分者,同分參酌順序:1.專業科目 2.英文 3.國文。如仍相 同時,得增額錄取。備取生錄取方式比照辦理。

九、 正取生放棄錄取資格,得以備取生遞補,遞補至本校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 上課日止。

拾壹、放榜公告、查詢及列印成績通知單:

一、 預定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最晚下午 4 時,於校大門口及校網最新消息(網址 http://www.ntua.edu.tw),同時公告榜單。

二、 如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放榜期程,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放榜,不再 另行通知。

三、 錄取名單以校大門口正式公告榜單為準,且一律不接受電話查榜。

(14)

四、 「成績通知單」請考生於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開放時間自行查詢列印(或儲 存),不另郵寄。系統開放時間: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起至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5 時止

五、 欲申請另「郵寄紙本成績通知單」者,請於上述系統開放列印期間,填寫「簡章附表六」,

並檢附工本費(每一份新臺幣50 元),限用「郵政匯票」(至郵局購買,匯票戶名:國立臺 灣藝術大學)及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

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信封上註明申請成績通知單),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拾貳、成績複查:

一、 申請方式: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申請,口頭申請一概不予受理。

二、 申請期限:109 年 8 月 12 日(含)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一律填寫「成績複查申請表」【簡章附表五】,須註明查分科目;並檢附成績通知單正本(影 本不予受理)、成績複查費之郵政匯票、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只(請填妥收件人 姓名、郵遞區號、地址),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

四、 成績複查費:每一科目新臺幣 50 元(複查二科新臺幣 100 元,依此累計),限以郵政匯票 方式繳費,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抬頭誤寫以致匯票無法兌現,因而延誤複查,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五、 申請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申請重新評閱、調閱或 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答;且不得要求告知評 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六、 原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 議;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七、 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校「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簡章附錄七)。

拾參、報到規定:

一、 錄取生(正備取)一律於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起至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

下午4 時止,上網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登錄填寫就讀意願,並列印(或儲存)

「就讀意願回覆單暨基本資料表」。逾期未上網填寫者,視同自動放棄錄取生錄取資格,事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 正取生報到方式:一律採現場報到。

三、 正取生報到日期、時間: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止。

註:逾時未辦理現場報到正取生,以棄權論,將由備取生遞補,正取生不得異議。

四、 報到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二樓教務處註冊組辦公室。

五、 驗證文件(詳閱以下表列):

(一) 正取生請依以下表列之考生身分別,攜帶「成績通知單」、「就讀意願回覆單暨基本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報考學歷(力)正、影本各乙份等相關文件,辦理現場報到。

(二) 專科應屆畢業生倘因最後一學期成績結算,尚無法取得畢業證書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 結期限內補繳;逾期未繳交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繳驗證件 身分別

錄取成績 通知單 正本

身分證 正、影本

歷年成績單 正本

修業(轉學)證明書(或 退學證明書) 正、影本

畢業(學位)證 書正、影本

資格(及格)

證明書正、影本

結業證書或學分 證明書正、影本 大學在學生 ◎ ◎ ◎ ◎

大學休學生 ◎ ◎ ◎ ◎ 大學退學生 ◎ ◎ ◎ ◎

大學畢業生 ◎ ◎ ◎

(15)

繳驗證件 身分別

錄取成績 通知單 正本

身分證 正、影本

歷年成績單 正本

修業(轉學)證明書(或 退學證明書) 正、影本

畢業(學位)證 書正、影本

資格(及格)

證明書正、影本

結業證書或學分 證明書正、影本

專科畢業生 ◎ ◎ ◎

以專科同等學力報考者 ◎ ◎ ◎ ◎修業證明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正、影本 年滿22 歲、高中畢(結)

業或修滿高中規定修業 年限者

◎ ◎ ◎修習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之學分證明書正、影本

空大畢業生 ◎ ◎ ◎

空大肄業全修生 ◎ ◎ ◎ ◎ 空專及專科進修補習學

校畢業生 ◎ ◎ ◎

註:

1. 大學及獨立學院畢業生,報考轉學考試經錄取者,不得申請緩徵。

2. 僑生正取生須另檢附「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通知單」,據以登記僑生身分。

3. 持境外學歷(含持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如經錄取,須依教育部「大學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等相關規定,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1) 經驗證之境外學歷證件正、影本各 1 份,外文須另交中文譯本1份。

(2) 經驗證之境外歷年成績證明正、影本各 1 份,外文須另交中文譯本1份。

(3)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須涵蓋境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報考人如係外國人 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4.持境外學歷(含持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地區學歷)者,仍須符合其相關學歷採認法規之 規定。若於報考或錄取後始發現學歷不符報考資格規定或學歷(力)有不予採認之情事者,

即取消其報名資格或錄取資格(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5. 錄取生報到所繳驗學歷(力)證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不符報考資格或有不予採認情 事者,一經查明即取消其錄取、入學或畢業資格,且不發給任何學歷修業證明文件相關證 明文件。

五、 正取生遇有缺額情形時,依序由有填寫就讀意願備取生遞補報到。本校將於109 年 8 月 13(星期四)最晚下午 4 時公告備取生遞補名單;公告遞補上備取生於 109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止,至教務處註冊組辦公室辦理現場報到。備取生 遞補截止日期,本校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拾肆、註冊:

一、 錄取學生必須當年度入學,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亦不得申請轉系。

二、 逾期未辦理註冊入學者,註銷其入學資格。

三、 註冊應繳費用依本校規定辦理。

四、 轉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學分抵免,逾期不予受理。五專畢業生一至三年級課程均不得 辦理抵免,如需補修主副修課程者,個別指導費自付。

五、 僑生、身心障礙生、原住民生等身分者,應於開學後一週內,持證明文件至本校學務處登 記,始得享有相關優待。

拾伍、簡章公告及發售:

一、 本簡章公告於本校網站(校網:http://www.ntua.edu.tw)供免費自行下載。

二、 簡章發售:

(一) 簡章每份工本費新臺幣 100 元。

(二) 發售方式:

(16)

1. 現場購買:請至本校大門口警衛室購買。

2. 函購:請於簡章公告日起至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止(以郵戳為憑),附貼足郵資之 B4 回郵信封一個(請填妥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聯絡電話。每份簡章之回郵限時 郵資約為23 元,超過一份以上者請洽郵局計價,郵資不足待補足後再寄,若因此延誤時間 致權益受損,請自行負責),及簡章工本費郵政匯票(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國立 臺灣藝術大學」,郵票代替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購買轉學生招生簡章」,寄至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收。

※請於規定期間內來函購買,如因逾期函購而延誤時間致權益受損,請自行負責。

拾陸、申訴事宜:

本校為確保考生入學考試之權益,特成立「招生申訴處理小組」。考生對於本招生事宜 有疑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疑慮之申訴案,須於放榜後一週內,考生以具名之正式書面申 訴函,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委員會交由「招生申 訴處理小組」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不受理其他人申訴。逾期申 訴或以其他方式申請者均不予受理。本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並告訴申訴人 行政救濟程序。

拾柒、附註:

一、 本校108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每學期收費標準如下僅供參考:

學 制 別 項目 金額 說明

日間學士班

學費 16,000 外國學生及大陸學生學費:40,000 外國學生及大陸學生雜費:14,000 合計:54,000

雜費 10,230

合計 26,230

個別指導費 10,470 音樂、國樂系學生

主修 12,330 選修、重補修及雙主、輔系音樂、國 副修 6,165 樂系者

延修生修習9 學分以上學雜費全額收費。

進修學士班

學分費 1,040 合計 1,040×學分數

主修 12,780 音樂、國樂系學生及雙主、輔系音 樂、國樂系者

副修 6,390

二、 109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每學期正式收費標準,俟教育部核定後公告。

三、 教育部(106.11.9)臺教高(四)字第 1060159299 號函示,依規定學生轉學其後重讀或再行入學 所就讀之相關學期、年級,已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且學生就讀同 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

四、 本校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之申請及相關辦法,請詳閱本校學生事務處網站

(http://osa.ntua.edu.tw/)。

五、 日間學士班學生應於修業期間通過英文畢業門檻之相關規定。

六、 其他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辦法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17)

附錄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育部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以下條文如有修正以部頒內容為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 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 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 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8)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 分課程。

(二)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 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9)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 年以上。

(二)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 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 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 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 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 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 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 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0)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 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 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 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 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 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 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 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 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3.75%;若同時通過原住民文 化及語言能力並持有證明者,則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 加 5.25%。優待錄取名額為 7 名,甲組 3 名(男生 2 名,女生

【3】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退伍後未滿一年 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者,操行成績甲等(80 分以上) 。成績單未登記 有操性成績者,須檢附【表二】獎學金推薦函乙份。2.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民國 106 年開始,「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大學組物理考科」將依據 103

民國 104 年開始,身障生考試歷史考科將依據 101 學年度實施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綱要」之「歷史課程綱要」(簡稱「101 課綱」)命題

自 111 學年度開始,「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數學考科」將依據 108 學年度 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學領域」

本「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大學組生物考科考試說明」(99 課綱微調)的編

(1)考生皆一律參加筆試測驗,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缺考或零分者不予錄取),並得視到考人數、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