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種類:其他行政統計
資料項目:臺南市政府訴願決定統計表 一、 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臺南市政府
*編製單位:臺南市政府法制處
*聯絡人:邱意芩
*聯絡電話:(06)2991111#8194
*傳真:(06)298236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發布形式
* 口頭:
( )記者會或說明會
* 書面:
( )新聞稿 (v)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v)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磁片 ( )光碟片 ( )其他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以臺南市政府訴願案件為統計基準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當年度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不受理:訴願決定為不受理。
2.駁回:訴願決定為駁回。
3.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4.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5.部分撤銷部分駁回:訴願決定部分駁回,部分撤銷。
6.部分駁回部分不受理:訴願決定部分駁回,部分不受理。
7.移轉管轄:訴願決定移轉管轄。
8.再審駁回:再審案件訴願決定駁回。
9.再審不受理:再審案件訴願決定不受理。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內容依決定結果分為不受理、駁回、撤銷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 處分、部分撤銷部分駁回、部分駁回部分不受理、移轉管轄、再審 駁回、再審 不受理及自行撤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日。
*資料變革: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2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每年1月25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臺南市政府 主計處、臺南市政府法制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依臺南市政府法制處行政救濟科依訴願審議管理系統 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 相關統計差異性):以電腦交叉檢核。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無 七、其他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