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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度彰化縣辦理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實施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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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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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年度彰化縣辦理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實施作業計畫

一、 目的:

本補助辦法,為提供本縣失智、失能民眾有品質的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以 下簡稱小規機)服務,服務人員皆受過專業照顧訓練,亦透過社會工作、醫療 護理、復健及文康休閒等多元服務模式外,並在熟悉的社區營造家庭式的照顧 氛圍,協助失智、失能民眾達到延緩老化、疾病預防及日常生活健康行為養成,

以邁向成功老化的理想並與家人共享天倫之樂。

二、 實施日期:

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 依據: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長期照顧(照顧服 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 基準。

四、 服務對象:

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 65 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 55-64 歲原住民。

(四) 50 歲以上之失智症患者。

◎不予給付對象:有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者,依規定不得請領長期照顧服務給付。

五、 特約服務單位資格(須取得日間照顧、小規機服務設立許可證書),且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 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 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 日間照顧、小規機服務照顧服務組合表(B 碼):

(一) 照顧組合及編碼:

1. 日間照顧服務(BB01-BB14) 2. 社區式沐浴服務(BD01) 3. 社區式晚餐服務(BD02) 4. 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

(二) 日間照顧、小規機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表: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 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

(2)

七、 派案原則:

本縣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提供特約服務單位名冊,供長照服務使用者自行選 定特約服務單位使用服務,再由本縣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依據長照服 務使用者之意願照會至特約服務單位。

八、 日間照顧、小規機服務補助原則:

(一) 日間照顧服務費:

1. 日間照顧服務-全日、半日給(支)付價格為基準。

2. 社區式交通費補助原則:以 1 趟為給支付單位:100 元(以民眾住家與日 間照顧中心之距離為計算標準)。

3. 社區式沐浴服務費補助原則:以 1 次/天給支付單位:200 元。

4. 社區式晚餐服務費補助原則:以 1 餐/天給支付單位:150 元。

(二) 日間照顧服務費中央補助比率:

1. 低收入(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2. 中低收入(家庭總收入符合最低生活費 1.5 倍-2.5 倍者):由政府補助 95%,

個案需自行負擔 5%。

3. 一般戶:由政府補助 84%,個案需自行負擔 16%。

(三)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服務費補助原則:

夜間係指每日下午 6 點至翌日上午需達 8 小時(含交通接送),給(支)付價 格 2,000 元/日。

(四) 照顧服務費超過政府補助上限之金額以及其餘單位自行額外服務,由民眾 自行負擔。

(五) 個案自行負擔費用由乙方於服務結束後收費,並開立正式之收據予以個案 收執。

長照需求等級 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月)適用B碼 給付額度(元) 部分負擔比率%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 第 2 級 10,020

0% 5% 16%

第 3 級 15,460 第 4 級 18,580 第 5 級 24,100 第 6 級 28,070 第 7 級 32,090 第 8 級 36,180

(3)

(六) 政策性鼓勵服務費用:政府全額補助,民眾不需部分負擔。

編號 照顧組合 組合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AA05 照顧困難 之服務加 計

1.內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於 提供服務時加計費用,並每日以一 次為限:

(1)長照需要者曾有抗拒照顧或有 攻擊行為。

(2)長照需要者罹患之疾病具有傳 染性(疥瘡、肺結核、梅毒),

增加照顧困難度。

(3)長照需要者為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手冊)之慢性精神病患 者、自閉症者、智能障礙者及 失智症者,增加照顧困難度。

(4)50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者。

(5)經長照需要等級評定為第5級 以上,且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之、頑性(難治型)

癲癇症者、植物人及罕見疾病 患者,增加照顧困難度。

(6)長照需要者為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手冊),且證明中ICD 診 斷碼註記(腦性麻痺患者:

G80;脊髓損傷者:S14、S24、

S34)、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經醫療機構開 立診斷證明書之腦性麻痺患 者及脊髓損傷者,增加照顧困 難度。

2.本組合以日為加計單位。

3.本組合限提供照顧服務(BA16代購 或代領或代送服務除外)及專業服 務、喘息服務加計。

4.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200

AA09

例假日服

1.於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提供照顧 及專業服務、喘息服務時加計。

2.1日為1給(支)付單位。

3.同日AA08及AA09不得同時申請。

4.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770

(4)

AA11 照顧服務 員進階訓 練

1.內容:照顧服務人員針對以下對象 提供BA01、BA02、BA04、BA05、

BA07、BA13、BA18、BA20、BA23、

BA24、BB01~BB14及BC01~BC14照顧 組合時加計:

(1)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之慢性精神病患者、自閉症 者、智能障礙者、失智症者、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植 物人及罕見疾病患者。

(2)對50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 者。

(3)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且證明中ICD診斷碼註記(腦 性麻痺患者:G80;脊髓損傷 者:S14、S24、S34)、領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證 明、或經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 明書之腦性麻痺患者及脊髓 損傷者。

2.本組合服務失智症者之照顧服務 人員應完成失智症訓練課程;服務 本組合其他身心障礙者(不含失智 症者)之照顧服務人員應取得長期 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附件二社 區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所訂身 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證明。

3.本組合以日為加計單位,每一位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長照需 要者,每日只限申請1次,但於居 家式、社區式長照服務機構得分別 計算。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須訂定本項申 報費用回饋完訓照顧服務員之獎 勵機制。

5.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50

(5)

九、 服務紀錄:

(一) 特約服務單位應於將服務紀錄登打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 台」,次月 5 日前將服務紀錄傳送至衛生福利部長照 2.0 服務費用支付審 核系統,屆時服務紀錄將無法修正。

(二) 每月請款資料,應與「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相關照會與核 銷紀錄資料一致。

(三) 特約服務單位應配合中央政策接受「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

教育訓練,並遵守操作規定。

十、 服務品質管理:

(一) 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前應先與被照顧者完成簽訂契約書,始可提供日間 照顧、小規機服務。

(二) 服務使用者首次接受服務時,特約服務單位應核對服務使用者身份證明文 件,如有冒名接受服務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其身份變更時,需通知本縣 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三) 日間照顧、小規機服務考量特約服務單位雖依照顧計畫提供服務,惟仍負 有妥善聯繫之責,對於服務資源耗用較高之項目應更加謹慎,前往案家前 應先行與案家連絡並確認提供服務時間,如仍有訪視未遇之情形,特約服 務單位不得據以申報費用,亦不得向民眾收取部分負擔。

(四) 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後需完成服務紀錄,並應依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 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另特約服務單位至少保存七年。

(五) 特約服務單位未收到照顧管理專員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照會資訊,即提 供日間照顧、小規機服務,特約服務單位需於翌日上班日完成已服務個案 之補充照會及額度分配程序。

(六) 特約服務單位不得以人力不足或其他不當理由拒絕長照需要者。

(七) 特約服務單位不得自行向個案或家屬索取服務餐食費用,如特約服務單位 有上述情形者即解除特約。

(八) 服務品質抽審:特約服務單位需接受主管機關無預期及不定期以電話抽樣 訪問個案或家屬有關接受服務之概況、服務次數、服務日期和滿意度,以 檢視是否與特約服務單位所申報文件相互符合。

(九) 異常事件通報:針對個案於使用服務期間遇有異常事件狀況,特約服務單 位均應透過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中進行線上個案異動通報,

且服務個案過程中,如有緊急意外發生時,亟需先以電話通報主管機關,

並依照彰化縣長期照顧個案服務異常事件通報作業規範執行。(附件 7) (十) 特約服務單位訪查輔導:主管機關對於日間照顧、小規機服務辦理情形得

以無預期及不定期進行訪查輔導,本年度訪查結果,將列入明年度計畫及 特約資格參酌。

(6)

(十一) 聯繫會議及臨時會議:特約服務單位應配合主管機關通知,均須派員出席 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十二) 針對使用長期照護服務個案,必要時特約服務單位應配合主管機關各項長 期照護資源盤點或服務執行調查,填寫個案使用服務概況,俾利分析統 計。

(十三) 特約服務單位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 益之行為。

2. 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 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 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 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 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6. 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凡參與本項計畫之特約服務單位與人員,不 得巧借任何服務名目向個案、家屬介紹及推銷購買相關保健產品、藥物、

保險…等,經查屬實者,即解除特約。

7. 每月所申報之給付費用,經查屬不實、虛報及溢領…等之核銷情事者,

即解除特約並追回不法申報之款項,及需負擔相關民事及刑事法律責 任。

8. 拒絕接受評鑑及輔導查核之行為。

9. 未配合主管機關之活動安排、相關教育訓練及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10. 為確實執行小規模多機能之臨時住宿服務,訂定每季(係為 3 個月)須達 12 次服務人次。

(十四) 保密原則:特約服務單位對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經個案本人或法 定代理人或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提供予第 3 人及對外公開。

十一、 退場機制:

若有上述十、服務品質管理項次(十三)之情事,主管機關予扣點乙次,當年度累 計達 3 次者,即解除特約。

十二、 經費申請程序:

特約服務單位每月 10 日前正式函文檢具下列資料上班日週一〜週五逕向本縣衛 生局長期照護科請款,經本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確認申報費用無誤後其支付服 務費用;項次(六)由特約服務單位留存。

(一) 契約書影本。(於申報前一個月曾有申報紀錄者,免附) (二) 領款收據(附件 1)。

(三) 長照服務提供者服務費用申報總表(附件 2)。

(四) 服務費用項目清冊(附件 3)。

(7)

(五) A 碼項目清冊(附件 4)。

(六) 服務紀錄:

1. 檢具日間照顧、小規機服務紀錄單(附件 5)。

2. 每日簽到表及每日工作服務紀錄(由特約服務單位自行制定表單)。

(七) 部分負擔金額以照顧組合表之價格依比率計算,若有小數點,則無條件捨 去並由特約服務單位於服務提供後收取。

十三、 成果報告:

(一) 特約服務單位應於 112 年 1 月 15 日前(以機關收文日期為主)函送成果 報告一份,若無個案則免交成果報告。當日為主管機關之上班日,但主管 機關因故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截止時間 代之,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一 上班日代之。

(二) 成果報告應依本局所訂內容格式撰寫及繕印(附件 6)。

十四、 本計畫為契約書之附件,如有未盡事宜,得不定時補充修訂之。

(8)

收 據

玆收到彰化縣衛生局 年 月長期照顧日間照顧服務補助費,計新臺 幣______________元確實無訛。

機構名稱:

負責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匯入戶名:

解款行(註明金融機構名稱及分行):

解款行代號(7碼):

匯款帳號:

會 計:

經手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存--簿--封--面--影--本--黏--貼--處---

機 構 關 防

附件 1

(9)

附件 2

機 構

關 防

(10)
(11)

服務費用項目清冊

案號:

版號: 產製時間:

服務 代碼

採用 計畫

CMS 等級

服務項 目類別

身分 證號

個案 姓名

服務 日期

次數 給(支) 付價格

申報 費用

原民區或 離島支付 價格

部分負擔 比率

部分負 擔費用

補助 比率

申請(補助)費

原民區或離島申 請(補助)費用

實際補 助金額

服務 單位

居住 縣市

居住行 政區

照管 專員

服務 人員

總計

製表人: 會計/出納: 單位主管:

說明:

1.申報費用:次數與給(支)付價格相乘。

2.申請(補助)費用:申報費用扣除部分負擔費用。

3.原民區或離島申請(補助)費用:原民區或離島支付價格扣除部分負擔費用

附件 3

機 構 關 防

(12)

A 碼項目清冊 案號:

版號: 產製時間:

序號 服務 代碼

採用 計畫

CMS 等

服務項目類別 身分證號 個案

姓名 給付價格 數量 小計 備註 服務

單位 居住縣市 居住行政區 照管專員

總計

製表人: 會計/出納: 單位主管:

附件 4

機 構 關 防

(13)

彰化縣政府委託 辦理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年 月 工作紀錄表 製表日期:108.01.15

個案姓名: 身分證字號: 核定 級(個人額度 元)

□一般戶(部分負擔比率 16%) □中低收入戶(部分負擔比率 5%) □低收入戶(免部分負擔)

1 2 3 4 5 6 7

如:BB01/675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使用次數總計 如:BB01/22

BD01 社區式協助沐浴 200 元 如日期:1.2.5.6

BD02 社區式協助晚餐 150 元

BD03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以 1 趟為己(支)付單位) 100 元 備註(其他)

個案簽章: ※與個案關係: (非個案本人簽章請註明此項)

費用

民眾自付額 地方政府補助

總計

單位人員簽章 單位主管

簽章

附件 5

(14)

111 年度彰化縣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成果報告 一、 特約單位名稱:

二、 計畫案名稱:111 年彰化縣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三、 執行期程:

四、 執行成效:

年服務人數及人次:

身份別 一般戶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合計 人數

人次

申請日間照顧補助金額

五、 使用者分析(姓名、失能、失智、身分福利別、性別、年齡及障別):

六、 課程安排(每月課程表、活動內容(課程規劃及名稱)、活動人數、活動照片):

七、 在職教育成果(課程名稱、場次、日期及人數):

八、 服務滿意度情形(請呈現量化與質化分析資料):

九、 結論、優缺點分析及改善事項的規劃:

十、 其他說明及建議:

備註:成果報告請勿裝訂成冊。

填表人職稱、簽章:

填 具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6

(15)

彰化縣長期照顧個案服務異常事件通報作業規範

109 年 10 月 28 日制定

壹、 目的:

為維護長期照顧個案服務過程之安全性,加強服務人員對異常事件警覺 性,並限期內及早通報相關權責單位,以減少服務糾紛之發生。能針對 異常事件改善以降低發生頻率,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

貮、適用範園:

長期照顧服務個案、A 級、B 級及 C 級長照巷弄等長照服務單位、彰 化縣衛生局、彰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參、名詞定義:

異常事件,係指個案在居家、社區或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照顧服務人 員提供服務時,因照顧作業導致個案(服務使用者或家屬)發生(可能)

導致身心傷害、死亡、財產毀損、其他警訊事件皆屬之。

肆、通報作業規範:

當管理中之個案於使用長照服務過程中,發生以下異常事件時,B 級 服務單位主管應於事實發生後 4 小時內主動通報至 A 級服務單位主管、

照顧管理中心、或相關權責業務單位(如報案、警察局)。

伍、內容:

一、應主動通報之個案異常事件

類別 定義及項目

送醫事件 潛在性或已危急生命、肢體及器官功能狀況,需快速

控制與處置。

照顧意外事件 因意外跌落至地面、進食時發生梗嗆或食物進入呼吸

道等照顧發生之意外。

藥物事件

與 給 藥 過程相 關 之異常事 件,如 :對象錯誤 、 藥物錯誤種類、劑量錯誤、使用途徑 錯誤,致病 人服藥後發生之異常事件。

治安事件 (如:失蹤、偷 竊等)

服務過程中發生個案失蹤、物品被偷竊…

…等事件。

附件 7

(16)

類別 定義及項目

傷害行為事件(如:

身體攻擊等)

言語衝突、身體攻擊、自殺(意圖)、自傷

…等事件。

公共意外 (如: 火災、

天災等) 住所發生火災、天災、水災等緊急事件。

家庭暴力事件責任 通報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例如:疏忽、虐待。

其他 非上列個案安全事件

二、通報及處理原則:

(一)異常事件發生後,B 級單位第一線人員應依意外事件先行處理現況外並於 4 小時內主動立即報告主管,說明事情發生經過,現場對個案及其家屬應 即時解說並取得諒解,不得無故延遲回報。B 級單位主管依異常事件通報 作業規範度完成通報流程。

(二)24 小時內填寫「彰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個案異常事件通報單」。

(三)負責之主管應主動完成並保留相關資料之紀錄。如有身體傷害等事件應有 相關證明資料(如相片或驗傷單)。

(四)發生長照服務異常事件糾紛時,依「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作業要點」辦 理,向本府(業務單位)檢具相關書面資料提出申請爭議調處,本府(業 務單位)於受理次日起二十日內通知當事人調處日期及處所。

三、異常事件嚴重度評估:

(一)無傷害:事件發生在服務個案身上,但是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

(二)輕度傷害:只需要緊急處置,無其他後遺症或影響。

(三)中度傷害:需額外的探視、評估或觀察,且需要額外的醫療處置, 如:送 醫。

(四)重度傷害:除需要額外的探視、評估或觀察外,還需住院或延長住院時間 作特殊的處理。

(五)極重度傷害:造成個案永久性殘障或永久性功能障礙,例如:截肢、昏 迷。

(六)死亡:造成個案死亡。

四、通報流程:

(一) 無/輕度傷害:提供長照服務之 B 級單位,應完整記錄事發經過,擬定改善策 略,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

(17)

(二) 中度傷害:

1.現場處理:B 級單位之現場服務提供人員應立即報告主管,說明事情發 生經過,依指示完成現場初步處理,視個案實際狀況撥打救 護車或協助就醫,並完整記錄事發經過,對個案及其家屬即 時解說並取得諒解,不得無故延遲回報。

2.時效/通報層級:自事實發生 4 小時內由 B 級單位主管完成通報單,並 同步通報 A 級單位主管、照顧管理中心專員/督導、

業務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三) 重度以上傷害:

1.現場處理:B 級單位之現場服務提供人員應立即報告主管,說明事情發生 經過,依指示完成現場緊急處理,並撥打救護車,完整記錄事 發經過。

2.時效/通報層級:自事實發生 1 小時內由 B 級單位主管完成通報單,

並同步通報 A 級單位主管、照顧管理中心專員/督導、

業務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18)

彰化縣長期照顧個案服務異常事件處理流程

個案發生事件

事件嚴重度 事件

中重度

結束

視傷害程度進行初步/

緊急現場處裡

完整記錄事發經 過,擬定改善建議 方案,預防再發生

1 小時內先以 Line 或電話通報,24 小 時內填寫異常事件 通報單

4 小時內先以 Line 或電話通報,24 小 時內填寫異常事件 通報單

重度 中度

通報 A 級單位主管

通報衛生局承辦及 照顧管理中心專員/督導

非輕度

輕度

(19)

彰化縣長期照顧個案服務異常事件通報單

一、個案基本資料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男 □女 生日:

福利身分:□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 一般戶

二、事件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不知道 三、事件發生地點:□案家□案家附近 □醫院 □日間照顧中心

□陪同外出活動途中□機構,請說明:

□其他,請說明:

四、事件發生後對個案的影響程度:

有傷害如下

死亡:造成個案死亡。

極重度:造成個案永久性殘障或永久性功能障礙(如肢障、腦傷等)。

重度:事件造成個案傷害,除需額外的探視、評估或觀察外,還需手術、

住院或延長住院處理(如骨折..等需延長住院)。

中度:事件造成個案傷害,需額外的探視、評估、觀察或處置,如量血 壓、脈博、血糖之次數比平常之次數多,照 X 光、抽血、驗尿檢 查或包紮、縫合、止血治療、1~2 劑藥物治療。

輕度:事件雖然造成傷害,但不需或只需稍微處理,不需增加額外照護。

如表皮泛紅、擦傷、瘀青等。

無傷害:事件發生在個案身上,但是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

五、與事件發生過程中有關聯的單位/人員:

服務提供單位:

服務提供人員:□專業人員 □居服員 □交通接送服務提供者 □喘息服務提供人員 □日間照顧人員

□其他,請說明:

六、事件內容:□送醫事件 □照顧意外事件 □藥物事件 □治安事件

□傷害行為事件 □公共意外 □家庭暴力事件責任通報

□初報 □續報 □結報

(20)

□其他,請說明:

七、事發經過說明:

十一、 此事件發生後的立即處理(可複選)

□無介入如下

□不需任何處理 □病人拒絕處置 □其他,請說明:

□送醫治療

□予以病人家屬慰問及支持

□通報警政機關

□其他,請說明:

九、通報者資料 通報者姓名:

機構:

職稱:

十、 通報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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