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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藥品組與藥業公、協會溝通協商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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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藥品組與藥業公、協會溝通協商會議議程

會議時間︰108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會議地點︰F327 會議室

主席:劉組長明勳

壹、 主席宣布開會 貳、 報告案 (共四案)

一、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二、回應原料藥許可證持有者提出之建議。

三、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持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儘速申請「藥 品不良反應通報資訊系統」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管理者 帳號」,並登錄聯絡人資訊。

四、藥品組 107 年成果、108 年規劃及宣導事項。

參、 討論案 (共七案)

一、 有關臨床試驗中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 之通報方式,建議參考國際通報原則修改。

二、 建議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採用證明相關條文之 規定:第 38-2 條及第 7 條。

三、 有關線上作業的實做,例如專利連結上傳系統、e-labeling 等,在公告之前,建議多開課程,俾利提升廠商作業流程。

四、 線上申辦平台送件之相關問題。

五、 有關符合原料藥 GMP 證明文件,如該文件為十大先進國或 歐盟核發,建議免除文書驗證。

六、 製劑藥品許可證之原料藥來源廠名變更/製造廠門牌整 編,如該變更僅為廠名變更且不涉及遷廠與其他技術性變 更事項,建議可以併製劑藥品許可證展延案一同辦理。

七、 「國產新藥之藥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試辦 方案」將研議擴大適用範圍為全部藥品,並列入藥品追溯 或追蹤申報品項。

肆、 臨時動議案 (共七案)

(2)

目錄

壹、報告案(共四案)

第一案: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辦理情形---3

第二案:回應原料藥許可證持有者提出之建議---3

第三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持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儘速申請「藥品不 良反應通報資訊系統」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管理者帳號」 ,並 登錄聯絡人資訊---3

第四案:藥品組 107 年成果、108 年規劃及宣導事項(詳簡報) ---4

貳、討論案(共七案) 第一案:有關臨床試驗中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之通報 方式,建議參考國際通報原則修改---4

第二案:建議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採用證明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 38-2 條及第 7 條---4

第三案:有關線上作業的實做,例如專利連結上傳系統、e-labeling 等, 在公告之前,建議多開課程,俾利提升廠商作業流程---5

第四案: 線上申辦平台送件之相關問題---5

第五案:有關符合原料藥 GMP 證明文件,如該文件為十大先進國或歐盟核 發,建議免除文書驗證---5

第六案:製劑藥品許可證之原料藥來源廠名變更/製造廠門牌整編,如該 變更僅為廠名變更且不涉及遷廠與其他技術性變更事項,建議可 以併製劑藥品許可證展延案一同辦理---6

第七案: 「國產新藥之藥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試辦方案」 將研議擴大適用範圍為全部藥品,並列入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品 項---6

附件一:107 年度藥品組與藥業公協學會第二次溝通協商會議紀錄---7

附件二:公協會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9

參、臨時動議(共七案)---10

(3)

壹、 報告案(共四案) 第一案

案由: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說明:前次會議記錄如附件一。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如附件二。

第二案

案由:回應原料藥許可證持有者提出之建議:

一、小包裝樣品隨大包裝進口,不再另外申請樣品進口同意書。

二、以小包裝取代大包裝執行邊境查驗業務。

說明:

一、針對小包裝原料藥進口之實務需求,將研擬修訂「藥品查驗登記 審查準則」附件一中註 10(製劑原料最小包裝為零點五公斤)之規 定。

二、依據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之規定,報驗義務 人對於取樣,不得指定樣品。另,請報驗義務人確實瞭解貨品之 包裝型態。

第三案

案由: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持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儘速申請「藥品不良 反應通報資訊系統」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管理者帳號」,並登 錄聯絡人資訊。

說明:

一、 為確保國內已上市藥品於大規模廣泛臨床使用是否具有潛在低 發生率但高嚴重性之藥品不良反應,藥商應對於自身藥品安全性 進行評估之責任,因此藥商應建立完善的藥品安全監視制度,主 動收集、評估、與研究藥品安全相關資訊,包括藥品不良反應案 例的收集、善盡不良反應通報責任等,並進行藥品安全評估,以 降低不良反應發生的風險。

二、 為強化藥商對於自身藥品安全性評估之責任,本署擬透過「藥品

不良反應通報資訊系統」將藥品上市後嚴重不良反應通報案件

以 E-mail 方式直接將通報資料(PDF)副知其許可證持有商。

(4)

三、 為確保藥品許可證持有商得以接獲相關訊息,請轉知所屬會員儘 速向本署申請「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資訊系統」之「藥品許可證持 有藥商管理者帳號」 ,並登錄聯絡人資訊,同時帳號及聯絡資訊 應由藥商自行定期進行相關維護,並在人員或職務異動時自行交 接並於系統上更新相關資料(包含密碼)。

第四案

案由:藥品組 107 年成果、108 年規劃及宣導事項(詳簡報)。

貳、 討論案(共七案)

第一案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提案)

案由:有關臨床試驗中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之通報方 式,建議參考國際通報原則修改。

說明:

一、依據 FDA 藥字第 1010026909 號函,臨床試驗中使用之已核准藥 品,若於試驗中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須依 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 106 條進行通報; 若發生非 SUSAR 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須依「藥事法」以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通報辦法」進行通報。

二、建議比照 ICH E2A 與國際通報原則,僅針對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 良反應(SUSAR)進行通報,通報時依據資訊來源選擇適用之法 規,不以藥品核准上市與否做區隔。無論使用已核准或未核准藥 品,臨床試驗中的任何嚴重不良事件,依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 準則」第 106 條,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並儘快提 供詳細書面報告;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依「藥 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 106 條進行通報。

第二案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及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提案) 案由:建議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採用證明相關條文之規定:第

38-2 條及第 7 條。

說明:

一、目前針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歐盟歐洲藥物管理局(EMA)

(5)

或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其中兩地區已核准上市的新成分新 藥,定有精簡審查程序。建議將現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8-2 條第 2 項第 4 款加入日本厚生勞働省(MHLW),修改如下:四、

有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之一參與之多國多中心第三期臨床試驗

(Phase III study),且其試驗報告將向美國 FDA 或歐盟 EMA 或 日本 PMDA 申請查驗登記之臨床資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二、過去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 條所提到之「採用證明,得以採

用國收載該處方成分之下列醫藥品集」有時間落差。建議:若有 十大先進國家官方網站(例如,英國官方 MHRA)核准產品及仿單 (PIL&SPC)以及官方核准之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approval letter 是否准予免送該國之採用證明。

第三案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案由:有關線上作業的實做,例如專利連結上傳系統、e-labeling 等,在 公告之前,建議多開課程,俾利提升廠商作業流程。

第四案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提案) 案由:線上申辦平台送件之相關問題。

說明:

一、由公司帳號授權個人帳號用”僅帳密”執行自用原料進口申請作 業,該個人帳號申請自用原料時仍然被要求插入工商憑證辦理。

若有不同部門需辦理同一個平台的不同作業,需要輪流使用工商 憑證,或另外申請一張。

二、申辦自用原料進口作業需要上傳檢驗規格、方法及成績書多個文 件,但是該項目僅允許上傳一個檔案,所以需要把多個電子檔案 先合併為一個才可以上傳。

三、目前醫療器材授權輸入可於線上申請送件,藥品授權輸入是否可 比照辦理?

第五案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案由:有關符合原料藥 GMP 證明文件,如該文件為十大先進國或歐盟核發,

建議免除文書驗證。

(6)

說明:目前符合原料藥 GMP 證明文件之認定條件中,檢送證明文件之正本 或影本文件皆需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倘若該證明文件可於官方網 站查詢者,得免除簽證,惟檢附影本文件者,須另加送該影本與正 本相符之切結書。然而 TFDA 已於今年 2 月 14 日公告藥品查驗登記 審查準則中得免除十大醫藥先進國家衛生機關出具證明文件之文 書驗證之相關條文。建議貴組亦能同步修正符合原料藥 GMP 證明文 件之認定條件相關規定,如該文件(正本及影本)為十大先進國或歐 盟核發,則免除文書驗證。

第六案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案由:製劑藥品許可證之原料藥來源廠名變更/製造廠門牌整編,如該變 更僅為廠名變更且不涉及遷廠與其他技術性變更事項,建議可以併 製劑藥品許可證展延案一同辦理。

第七案:

案由: 「國產新藥之藥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試辦方案」,將 研議擴大適用範圍為全部藥品,並列入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品項。

說明:

一、「國產新藥之藥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試辦方案」

於 107 年 6 月 8 日公布,試辦範圍為國產新藥查驗登記及該類新 藥於取得藥品許可證後 5 年內申請變更登記者,試辦期限為 2 年。

二、為確保藥品可以穩定供應病人使用,保障病人用藥權益,將研議

擴大適用範圍為全部藥品,並將經核定取得一證多廠之品項列入

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品項,於試辦到期後,列入未來續辦之評估。

(7)

107 年度藥品組與藥業公協學會第二次溝通協商會議 會議紀錄

時間:107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署昆陽大樓 2 樓 A201 會議室

主席:吳署長秀梅 記錄:董怡君 出席者(敬稱略):詳簽到單。

壹、主席宣布開會(略)

貳、報告事項:

一、案由: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決議:洽悉。

二、案由:為便捷藥品回收作業流程,請各公協會協助宣導廠商來函申請本 署「藥品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之廠商帳號 。

決議:洽悉。

三、案由:有關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已於 107 年 5 月 25 日施行,

倘有涉及處理歐盟個人資料之業者,請注意應遵循相關規定,以 免違反歐盟法規。

決議:洽悉。

四、案由:藥品製程如於明膠軟膠囊中添加增強彈性成分,請注意塑化劑殘 留,以確保藥品品質。

決議:洽悉。

五、案由: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流程及時間點管控說明。

決議:洽悉。

六、案由:為加強落實輸入藥品原料藥及產品流向之源頭管理,建議於進口 報單之「規格」欄位註明「批號」,擬函知相關公協會轉知所屬 會員配合辦理。

決議:洽悉。並將相關提案資料送公協會參考。

參、討論事項:

一、案由:擴大實施仿單外盒標籤變更之作業流程調整方案範圍。(中華民國

附件一

(8)

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 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提案)

決議:請提案單位於會後二週內向本署提出書面資料,說明確實傳達最 新訊息之流程,再行研議。

二、案由:建議針對「資料專屬期及國內外臨床試驗資料表」 、「藥品查驗登 記審查暨線上申請作業時程」、「新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之查檢表」舉辦說明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 究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 同業公會共同提案)

決議: 本署將於 11 月份召開相關說明會,敬請踴躍參加。

三、案由:建議修改優先審查認定之申請時間,優先審查認定申請之送件,

不得晚於新藥查驗登記案申請案之送件。(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 究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 同業公會共同提案)

決議:優先審查認定之申請時間,不得晚於新藥查驗登記之申請時間。

另請善用諮詢機制,檢送齊全之申請資料。

四、案由:建議符合罕見疾病人數定義之少數疾病,得比照罕見疾病審查方 式,放寬查驗登記需求。(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 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共同 提案)

決議:請提案單位於會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書面建議,再行研議。

五、案由:擴大依藥品溶解度及穿透性分類原則,以溶離率曲線比對試驗取 代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實施範圍至臨床試驗階段新藥、新藥、學名 藥及上市後變更管理。(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 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提案) 決議:本署已為 ICH 會員,將比照 ICH 規定辦理。

六、案由: 「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決議:本署將進行完整分析成本及審查效率,再提供資料與公會協商。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 11 時 30 分。

(9)

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決議事項 辦理情形

1 擴大實施仿單外盒標籤變更之作 業流程調整方案範圍,請提案單 位於會後二週內向本署提出書面 資料,說明確實傳達最新訊息之 流程,再行研議。

提案單位未提出書面建議。

2 建議針對「資料專屬期及國內外 臨床試驗資料表」、「藥品查驗登 記審查暨線上申請作業時程」、

「 新 藥 查 驗 登 記 退 件 機 制 (Refuse to File; RTF)之查檢表」

舉辦說明會。

本署已於 107 年 12 月 11 日召開 說明會。

3 建議符合罕見疾病人數定義之少 數疾病,得比照罕見疾病審查方 式,放寬查驗登記需求,請提案 單位於會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 書面建議,再行研議。

IRPMA 於 108 年 2 月 21 日來函,

預計 4 月底召開會議討論。

4 「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 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本署將 進行完整分析成本及審查效率,

再提供資料與公會協商。

已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再次召開 溝通會議,並於 108 年 2 月 14 日 預告訂定「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 收費標準」草案。

附件二

(10)

參、 臨時動議案(共七案)

第一案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案由:須檢附 API GMP 證明文件之藥品許可證變更案,建議比照查驗登記 案及許可證展延案 API GMP Certificate 送審原則辦理。

說明:

一、須檢附 API GMP 證明文件的藥品許可證變更案包含:49 之 1 條製 劑新增或變更原料藥來源、62 條製造廠地址變更與附件 12 原料 藥製造廠變更。

二、目前有關 API GMP 證明文件之效期認定於查驗登記與展延案審查 已有明確原則,建議變更案一併適用相同效期認定與送審原則。

第二案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案由:建議允許非處方藥品可設計不同顏色、圖案樣式之包裝同時於市場 流通,惟該包裝須經核准後始得上市。

說明:

一、 有鑑於 OTC 產業發展健全之先進國家,如美國與日本等國,於該 國衛生主管機關法規支持下,產品包裝設計逐漸朝向活潑生活化 趨勢,兼顧用藥安全之餘,更貼近民眾使用需求。例如: 日本 OTC 藥品推出季節限定包裝,如櫻花季限定版、Hello Kitty 限定版 等。

二、 然而依現行台灣法規管理原則,一藥品只能核准一種顏色、圖案 樣式之包裝設計,如藥商因應市場需求而欲流通第二種包裝設 計,須經變更核准後上市,而第一種包裝之庫存品且須回收驗 章。日後如欲回復第一種包裝設計,需再次辦理變更核准並重復 庫存品回收驗章等程序。

三、 依據 106 年 03 月 17 日 FDA 藥字第 1060005958C 號函示非處方 藥品如因不同經銷商或包裝數量或包裝容器形狀可設計不同顏 色、圖案樣式之包裝同時於市場流通的開放原則下,建議考量先 進國家的產品包裝活潑生活化趨勢,亦能同步開放允許非處方藥 品可設計不同顏色、圖案樣式之包裝同時於市場流通。

四、 不同顏色、圖案樣式之包裝設計同時於市場流通之原則建議:除

原核准包裝外,如因應各通路不同溝通主題或是季節限定等需

求,允許藥商將這類包裝設計以「新增」方式提送變更登記核准

(11)

後始得上市,與原核准包裝並存或於特定時節流通。因該類包裝 設計須經核准,遂可避免民眾用藥安全以及偽藥或仿冒之虞。

第三案 (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提案)

案由:國際化產品輸往世界各國,銷售對象多,各國或各公司對產品規格 要求會有稍許不同,例如產品製程中,關於物理性,如比重、粒徑、

晶形…之規定,如能在確保符合產品品質之情況下,同一 DMF 在 涉及物理性之製程中,容許不同之製程存在,則可減少管理,爭取 時效,獲取商機。

第四案 (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提案)

案由:為了增加原料藥之安定性,於原料藥中添加不同程度的抗氧化劑,

是否可與未添加的原料藥視為同一件查驗登記案?P.S. US FDA 是 允許放入同一個 DMF。

說明:

第五案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提案)

案由:因應 107 年 10 月 3 日 FDA 風字第 1071104685 號函最終滅菌產品之

(12)

實施時程公告,廠商如已提早於 9/30 前完成製程變更送件,若未能 於 9/30 獲得通過核准者,藥品組是否有補救措施?

說明:

一、 該函文說明三: 「....為確保無菌產品之品質,廠內產品無菌製 劑最終滅菌產品應於 10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產品滅菌條件之評 估,並經本署藥品組藥品製程條件變更登記核准,始得進行該產 品之生產。」

二、 廠商如未能於 9/30 前完成變更核准,將無法生產,恐造成缺藥。

第六案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提案)

案由:原料藥查驗登記問題—是否允許同一成份,不同製程,註冊號碼不 同?

說明:

一、 原料藥 A(USP)已取得藥品許可證及 TDMF 核備函,於美國、日本 等地註冊並完成審核。

二、 為降低生產原料藥 A 之成本,公司已開發第二製程,並完成產 品製程確效,可產出相同品質之原料藥 A;為不影響第 1 點內已 註冊之 DMF 及客戶,公司將同時保留原製程及第二製程。也可 因應不同廠商需求提供不同製程(價格)的原料藥。

三、 依現行查驗登記準則,同一藥商僅得持有一張同成分、同劑型、

同劑量的國產藥品許可證,故原料藥 A 之第二製程,無法申請 查驗登記,亦無法販售。

四、 原料藥查驗登記,建議是否可比照 US DMF 概念,可以申請第二 製程原料藥許可證及 DMF?

第七案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提案)

案由:申請進口自用原料 Donepezil HCl,卻因中國浙江華海製藥公司 Valsartan 原料藥異常事件被禁止輸入。

說明:

一、 欲進口的原料藥 Donepezil HCl 和 Sartan 類原料藥完全不同,

且査 TFDA 公告及美國 FDA 發佈之 Warning Letter,發生

Valsartan 原料藥異常事件之製造廠與欲進口之製造廠實屬不

同,美國 FDA 官網上的 FEI number 也不同,實為不同的製造廠,

(13)

卻因”同為中國浙江華海製藥公司、相同的公司名稱”,TFDA 禁止輸入該原料藥。又該原料藥用於市售產品,在沒有任何公 告或通知的情況下,廠商不及尋找備用原料藥來源、且提出變 更登記申請,恐影響產品供貨及民眾用藥權益。

二、 建議 TFDA 盡早釐清 Valsartan 原料藥異常事件的原料藥製造

廠,並公布禁止輸入之異常製造廠名單(包含廠名和廠址),以

利廠商能提早啟動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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