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藥品組與藥業公、協會溝通協商會議議程
會議時間︰108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會議地點︰F327 會議室
主席:劉組長明勳
壹、 主席宣布開會 貳、 報告案 (共四案)
一、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二、回應原料藥許可證持有者提出之建議。
三、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持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儘速申請「藥 品不良反應通報資訊系統」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管理者 帳號」,並登錄聯絡人資訊。
四、藥品組 107 年成果、108 年規劃及宣導事項。
參、 討論案 (共七案)
一、 有關臨床試驗中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 之通報方式,建議參考國際通報原則修改。
二、 建議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採用證明相關條文之 規定:第 38-2 條及第 7 條。
三、 有關線上作業的實做,例如專利連結上傳系統、e-labeling 等,在公告之前,建議多開課程,俾利提升廠商作業流程。
四、 線上申辦平台送件之相關問題。
五、 有關符合原料藥 GMP 證明文件,如該文件為十大先進國或 歐盟核發,建議免除文書驗證。
六、 製劑藥品許可證之原料藥來源廠名變更/製造廠門牌整 編,如該變更僅為廠名變更且不涉及遷廠與其他技術性變 更事項,建議可以併製劑藥品許可證展延案一同辦理。
七、 「國產新藥之藥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試辦 方案」將研議擴大適用範圍為全部藥品,並列入藥品追溯 或追蹤申報品項。
肆、 臨時動議案 (共七案)
目錄
壹、報告案(共四案)
第一案: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辦理情形---3
第二案:回應原料藥許可證持有者提出之建議---3
第三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持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儘速申請「藥品不 良反應通報資訊系統」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管理者帳號」 ,並 登錄聯絡人資訊---3
第四案:藥品組 107 年成果、108 年規劃及宣導事項(詳簡報) ---4
貳、討論案(共七案) 第一案:有關臨床試驗中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之通報 方式,建議參考國際通報原則修改---4
第二案:建議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採用證明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 38-2 條及第 7 條---4
第三案:有關線上作業的實做,例如專利連結上傳系統、e-labeling 等, 在公告之前,建議多開課程,俾利提升廠商作業流程---5
第四案: 線上申辦平台送件之相關問題---5
第五案:有關符合原料藥 GMP 證明文件,如該文件為十大先進國或歐盟核 發,建議免除文書驗證---5
第六案:製劑藥品許可證之原料藥來源廠名變更/製造廠門牌整編,如該 變更僅為廠名變更且不涉及遷廠與其他技術性變更事項,建議可 以併製劑藥品許可證展延案一同辦理---6
第七案: 「國產新藥之藥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試辦方案」 將研議擴大適用範圍為全部藥品,並列入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品 項---6
附件一:107 年度藥品組與藥業公協學會第二次溝通協商會議紀錄---7
附件二:公協會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9
參、臨時動議(共七案)---10
壹、 報告案(共四案) 第一案
案由: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說明:前次會議記錄如附件一。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如附件二。
第二案
案由:回應原料藥許可證持有者提出之建議:
一、小包裝樣品隨大包裝進口,不再另外申請樣品進口同意書。
二、以小包裝取代大包裝執行邊境查驗業務。
說明:
一、針對小包裝原料藥進口之實務需求,將研擬修訂「藥品查驗登記 審查準則」附件一中註 10(製劑原料最小包裝為零點五公斤)之規 定。
二、依據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之規定,報驗義務 人對於取樣,不得指定樣品。另,請報驗義務人確實瞭解貨品之 包裝型態。
第三案
案由: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持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儘速申請「藥品不良 反應通報資訊系統」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管理者帳號」,並登 錄聯絡人資訊。
說明:
一、 為確保國內已上市藥品於大規模廣泛臨床使用是否具有潛在低 發生率但高嚴重性之藥品不良反應,藥商應對於自身藥品安全性 進行評估之責任,因此藥商應建立完善的藥品安全監視制度,主 動收集、評估、與研究藥品安全相關資訊,包括藥品不良反應案 例的收集、善盡不良反應通報責任等,並進行藥品安全評估,以 降低不良反應發生的風險。
二、 為強化藥商對於自身藥品安全性評估之責任,本署擬透過「藥品
不良反應通報資訊系統」將藥品上市後嚴重不良反應通報案件
以 E-mail 方式直接將通報資料(PDF)副知其許可證持有商。
三、 為確保藥品許可證持有商得以接獲相關訊息,請轉知所屬會員儘 速向本署申請「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資訊系統」之「藥品許可證持 有藥商管理者帳號」 ,並登錄聯絡人資訊,同時帳號及聯絡資訊 應由藥商自行定期進行相關維護,並在人員或職務異動時自行交 接並於系統上更新相關資料(包含密碼)。
第四案
案由:藥品組 107 年成果、108 年規劃及宣導事項(詳簡報)。
貳、 討論案(共七案)
第一案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提案)
案由:有關臨床試驗中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之通報方 式,建議參考國際通報原則修改。
說明:
一、依據 FDA 藥字第 1010026909 號函,臨床試驗中使用之已核准藥 品,若於試驗中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須依 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 106 條進行通報; 若發生非 SUSAR 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須依「藥事法」以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通報辦法」進行通報。
二、建議比照 ICH E2A 與國際通報原則,僅針對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 良反應(SUSAR)進行通報,通報時依據資訊來源選擇適用之法 規,不以藥品核准上市與否做區隔。無論使用已核准或未核准藥 品,臨床試驗中的任何嚴重不良事件,依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 準則」第 106 條,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並儘快提 供詳細書面報告;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SUSAR)依「藥 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 106 條進行通報。
第二案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及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提案) 案由:建議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採用證明相關條文之規定:第
38-2 條及第 7 條。
說明:
一、目前針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歐盟歐洲藥物管理局(EMA)
或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其中兩地區已核准上市的新成分新 藥,定有精簡審查程序。建議將現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8-2 條第 2 項第 4 款加入日本厚生勞働省(MHLW),修改如下:四、
有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之一參與之多國多中心第三期臨床試驗
(Phase III study),且其試驗報告將向美國 FDA 或歐盟 EMA 或 日本 PMDA 申請查驗登記之臨床資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二、過去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 條所提到之「採用證明,得以採
用國收載該處方成分之下列醫藥品集」有時間落差。建議:若有 十大先進國家官方網站(例如,英國官方 MHRA)核准產品及仿單 (PIL&SPC)以及官方核准之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approval letter 是否准予免送該國之採用證明。
第三案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案由:有關線上作業的實做,例如專利連結上傳系統、e-labeling 等,在 公告之前,建議多開課程,俾利提升廠商作業流程。
第四案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提案) 案由:線上申辦平台送件之相關問題。
說明:
一、由公司帳號授權個人帳號用”僅帳密”執行自用原料進口申請作 業,該個人帳號申請自用原料時仍然被要求插入工商憑證辦理。
若有不同部門需辦理同一個平台的不同作業,需要輪流使用工商 憑證,或另外申請一張。
二、申辦自用原料進口作業需要上傳檢驗規格、方法及成績書多個文 件,但是該項目僅允許上傳一個檔案,所以需要把多個電子檔案 先合併為一個才可以上傳。
三、目前醫療器材授權輸入可於線上申請送件,藥品授權輸入是否可 比照辦理?
第五案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案由:有關符合原料藥 GMP 證明文件,如該文件為十大先進國或歐盟核發,
建議免除文書驗證。
說明:目前符合原料藥 GMP 證明文件之認定條件中,檢送證明文件之正本 或影本文件皆需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倘若該證明文件可於官方網 站查詢者,得免除簽證,惟檢附影本文件者,須另加送該影本與正 本相符之切結書。然而 TFDA 已於今年 2 月 14 日公告藥品查驗登記 審查準則中得免除十大醫藥先進國家衛生機關出具證明文件之文 書驗證之相關條文。建議貴組亦能同步修正符合原料藥 GMP 證明文 件之認定條件相關規定,如該文件(正本及影本)為十大先進國或歐 盟核發,則免除文書驗證。
第六案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案由:製劑藥品許可證之原料藥來源廠名變更/製造廠門牌整編,如該變 更僅為廠名變更且不涉及遷廠與其他技術性變更事項,建議可以併 製劑藥品許可證展延案一同辦理。
第七案:
案由: 「國產新藥之藥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試辦方案」,將 研議擴大適用範圍為全部藥品,並列入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品項。
說明:
一、「國產新藥之藥品許可證得同時刊載一家以上製造廠試辦方案」
於 107 年 6 月 8 日公布,試辦範圍為國產新藥查驗登記及該類新 藥於取得藥品許可證後 5 年內申請變更登記者,試辦期限為 2 年。
二、為確保藥品可以穩定供應病人使用,保障病人用藥權益,將研議
擴大適用範圍為全部藥品,並將經核定取得一證多廠之品項列入
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品項,於試辦到期後,列入未來續辦之評估。
107 年度藥品組與藥業公協學會第二次溝通協商會議 會議紀錄
時間:107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署昆陽大樓 2 樓 A201 會議室
主席:吳署長秀梅 記錄:董怡君 出席者(敬稱略):詳簽到單。
壹、主席宣布開會(略)
貳、報告事項:
一、案由: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決議:洽悉。
二、案由:為便捷藥品回收作業流程,請各公協會協助宣導廠商來函申請本 署「藥品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之廠商帳號 。
決議:洽悉。
三、案由:有關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已於 107 年 5 月 25 日施行,
倘有涉及處理歐盟個人資料之業者,請注意應遵循相關規定,以 免違反歐盟法規。
決議:洽悉。
四、案由:藥品製程如於明膠軟膠囊中添加增強彈性成分,請注意塑化劑殘 留,以確保藥品品質。
決議:洽悉。
五、案由: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流程及時間點管控說明。
決議:洽悉。
六、案由:為加強落實輸入藥品原料藥及產品流向之源頭管理,建議於進口 報單之「規格」欄位註明「批號」,擬函知相關公協會轉知所屬 會員配合辦理。
決議:洽悉。並將相關提案資料送公協會參考。
參、討論事項:
一、案由:擴大實施仿單外盒標籤變更之作業流程調整方案範圍。(中華民國
附件一
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 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提案)
決議:請提案單位於會後二週內向本署提出書面資料,說明確實傳達最 新訊息之流程,再行研議。
二、案由:建議針對「資料專屬期及國內外臨床試驗資料表」 、「藥品查驗登 記審查暨線上申請作業時程」、「新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之查檢表」舉辦說明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 究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 同業公會共同提案)
決議: 本署將於 11 月份召開相關說明會,敬請踴躍參加。
三、案由:建議修改優先審查認定之申請時間,優先審查認定申請之送件,
不得晚於新藥查驗登記案申請案之送件。(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 究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 同業公會共同提案)
決議:優先審查認定之申請時間,不得晚於新藥查驗登記之申請時間。
另請善用諮詢機制,檢送齊全之申請資料。
四、案由:建議符合罕見疾病人數定義之少數疾病,得比照罕見疾病審查方 式,放寬查驗登記需求。(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 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共同 提案)
決議:請提案單位於會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書面建議,再行研議。
五、案由:擴大依藥品溶解度及穿透性分類原則,以溶離率曲線比對試驗取 代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實施範圍至臨床試驗階段新藥、新藥、學名 藥及上市後變更管理。(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 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提案) 決議:本署已為 ICH 會員,將比照 ICH 規定辦理。
六、案由: 「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決議:本署將進行完整分析成本及審查效率,再提供資料與公會協商。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 11 時 30 分。
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決議事項 辦理情形
1 擴大實施仿單外盒標籤變更之作 業流程調整方案範圍,請提案單 位於會後二週內向本署提出書面 資料,說明確實傳達最新訊息之 流程,再行研議。
提案單位未提出書面建議。
2 建議針對「資料專屬期及國內外 臨床試驗資料表」、「藥品查驗登 記審查暨線上申請作業時程」、
「 新 藥 查 驗 登 記 退 件 機 制 (Refuse to File; RTF)之查檢表」
舉辦說明會。
本署已於 107 年 12 月 11 日召開 說明會。
3 建議符合罕見疾病人數定義之少 數疾病,得比照罕見疾病審查方 式,放寬查驗登記需求,請提案 單位於會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 書面建議,再行研議。
IRPMA 於 108 年 2 月 21 日來函,
預計 4 月底召開會議討論。
4 「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 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本署將 進行完整分析成本及審查效率,
再提供資料與公會協商。
已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再次召開 溝通會議,並於 108 年 2 月 14 日 預告訂定「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 收費標準」草案。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