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三届会议
2015 年 11 月 2 日至 13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 国家报告 *
奥地利
* 本文件原文照发,其内容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对内容发表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HRC/WG.6/23/AUT/1
大 会 Distr.: General 29 Jul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GE.15-12827 (EXT)
一. 方法和磋商进程1
1. 下文是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编写的奥地利第二次国家报告,是 根据人权理事会为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第二个周期所通过的《一般准则》起草 的。2 第一章对应《准则》的 A 节(方法和磋商进程);对应 B 段的第二章指出了 与法律和体制框架有关的新发展;第三章叙述了奥地利增进和保护个人人权情 况、自上次审议后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和未来的挑战(C、D、E 段)。最 后,第四章对应F 节,阐述了国家的优先项目。本报告的参考框架是《世界人权 宣言》及其中所载权利和基本自由。
2. 本报告的重点是奥地利在 2011 年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收到的建议。报 告叙述了新的立法进展和相应措施、新的政策、项目和倡议。奥地利决定不再像 第一次报告那样,将奥地利总体人权状况的叙述包含在报告内。3 第一次报告所 载的对规范性框架和体制框架的总体评论以及奥地利人权政策的总体方向仍然有 效。
3. 本报告是联邦部委与联邦各州在联邦欧洲、融入和对外事务部的协调下,密 切协商后的结果。联邦部委和州的人权协调员参与了报告的起草工作。报告经过 了民间社会的透明审议进程,民间社会有机会对提交的国家报告草案提出反馈意 见。
4. 2015 年 1 月,向所有联邦部委和州发送了报告初稿,要求他们提出意见。欧 洲、融入和对外事务部 4 的网站上发布了报告草案以及有关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 信息,并请所有利益攸关方以书面形式向为此专门建立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意 见。5 报告草案还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在民间社会内部广泛传播以征求意见。收到 的意见也在欧洲、融入和对外事务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布。然后再次对报告草案进 行了编辑,以反映出这些意见。与民间社会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公开对话已经进 行多年(见第二章 D 节),而且在今年 11 月对奥地利进行新的审议之后将继续。
5. 联邦政府 2015 年 7 月 7 日通过了该国家报告,并按时提交给了联合国人权 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二. 法律和体制框架――自上次审议以来的发展情况
6. 不用说,增进和保护人权是一个动态过程,由于持续的新进展和社会的认识 水平不断变化,永远不能认为这个过程已经完全完成。奥地利严肃地看待民间社 会提出的批评,并在定期举行的内部会议中进行了审议。在一些领域取得进展较 为容易,但在其他一些领域,挑战却更为复杂,更难以克服,这部分是由于政治 原因,也是因为预算限制直接导致资源缺乏,这个情况在奥地利已经存在多年。
A. 人权和宪法立法6
7. 奥地利保护人权的规范性体制框架是以强有力的宪法和普通立法为基础的,
这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基本立法框架的详细资料可查阅奥地利 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与人权有关的最为重要的新的法律进展如下:
宪法立法
8. 随着 2014 年 1 月 1 日全面行政改革生效,人权保护制度得到了显著改进。
通过引入两级行政管辖权,7 针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保护变得更加明确,更容易获 得,显著缩短了诉讼时长,也为公民提供了更好服务。行政行为现在受独立法院 的审查,这使得个人能够更好地主张自身的权利。
9. 在普通管辖权中,采用“由一方提出审议法律规范的请求”的做法,使个人 有机会在某些条件下请求宪法法院审议存在争议的法律条款的合宪性(符合人 权)。8
10. 此外,《联邦宪法法案》得到修订,明确了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属于奥地 利监察专员委员会的监察任务9 (详情见下文第二章 C 节)。
普通法中的措施
11. 2013 年在《刑法》新的第 312a 节中专门界定了对酷刑的刑事定义10。 12. 2012 年加重了对仇恨言论的刑事定义(《刑法》第 283 节)11,根据该定义,
此类犯罪不再需要具备危机公共安全这项条件,仅凭对广泛受众施加仇恨言论就 构成犯罪。此外,受保护人群的范围得到显著扩大。另一项修正案于 2014 年得 到通过,并将在 2015 年下半年生效。除其他以外,这还包括刑事责任将不再取 决于是否符合“危及治安”这样的条件,把对“公共性”的要求界定为在大约 30 人面前发表此类言论。如果受众的人数更多,例如以往要求的约为 150 人,
则应加重处罚。
13. 2011 年删除《外国人就业管理法案》第 8(2)节,该节曾要求公司在需要裁 员时首先裁减外国雇员。12
14. 2011 年在《平等待遇法》针对歧视性的住房广告新增了专门的行政处罚条 款。13
15. 2013 年《平等待遇法》新的修正案 14 确定,《平等待遇法》涵盖欧盟《自 营职业者平等待遇指导》的所有领域;将控告性骚扰的法定时效从一年延长到三 年,并简化了平等待遇委员会的诉讼程序。
16. 2012 年修订《行政诉讼程序法施行法》第三节第 1(3)款,15 以便扩大刑事 罪的范围:目前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血统、宗教派别或残疾而对任何人 的歧视,或是阻止进入某地或是阻止获得面向普通大众的服务,均构成应受惩罚
的犯罪。之前曾使用一种辩护理由,即不能“仅”基于种族主义而认定实行了歧 视,但目前已不能依据该理由宣判无罪。
17. 2013 年对《治安警察法》做出修正,16 根据这份修正案,如果危及未成年 人的安全,可阻止犯罪者进入儿童照料机构、学校或儿童到访的日间护理设施;
对于无视法院发布的限制令的行为将施加行政处罚,以避免家庭暴力。
18. 修正《族裔群体法》,17 以便长期和全面地实施宪法法院就地名问题做出 的判决(已经树立相应的双语路标)。确定了可将克罗地亚语、斯洛文尼亚语或匈 牙利语用作除德语以外的正式语言的当局和办公室。
B. 国际义务18
19. 持续监督奥地利国内法是否与其国际义务相符,并在必要时通过所需的修 正案。自 2012 年以来,宪法法院在适用欧盟法律时,还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 宪章》(《基本权利宪章》)作为基准。19 因此,《基本权利宪章》中保障的权利 不仅在个人向宪法法院控诉过程中被援引为宪法权利,而且还在宪法法院审议立 法是否与宪法法律普遍兼容的诉讼程序中作为基准。
20. 自上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奥地利已签署以下国际人权公约: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 年 6 月 7 日批准;20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 择议定书》,2012 年 12 月 4 日批准;21
•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1 年 2 月 25 日 批准;22
• 《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2013 年11 月 14 日批准。23
21. 此外,还在继续审议奥地利关于各类国际人权公约的保留意见和宣言是否 仍有必要。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保留意见涉及这类公约与《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 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的关系。2015 年 6 月,奥地利撤销了对《消除对 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的保留意见。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的所有 保留意见和声明的进程也已经启动,并已提交议会以采取进一步行动。目前正在 分析是否可能撤销涉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一些保留意见。
22. 奥地利与所有国际和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开展合作,并已向所有联合国特别 报告员发出访问奥地利的长期邀请。2011 年 4 月,人权理事会负责文化权利事 务的独立专家对奥地利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访问,在此期间,她还前往访问了奥地 利多个州。2015 年,人权理事会负责老年人人权事务的独立专家访问奥地利并 对奥地利进行了为期10 天的审议。
23. 欧洲委员会的人权专员 Nils Muižnieks 以欧洲委员会的名义于 2012 年 6 月 访问了奥地利。2014 年 10 月,欢迎欧洲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代表团访问奥地利;2014 年 11 月,欢迎欧洲反对种族 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的代表团访问奥地利。
24. 奥地利履行了定期向国际人权监督机制报告的义务。编写报告和后续跟踪 报告的工作主要由各联邦部委和各州的人权协调员小组完成。
C. 人权机构24
25. 奥地利各法院,也即民事和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和公法法院,是监督人权 义务执行情况的最重要行为人。奥地利宪法法院发挥着关键作用,因为宪法法院 负责监督立法、规章和行政法规是否与《宪法》标准相符,并且在这些法规违宪 时予以废除。这也适用于人权方面,《宪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特别是《欧洲 人权公约》及其各项《附加议定书》(在奥地利拥有宪法地位)所保障的权利。
26. 此外,还有诸多较低门槛的专门机构负责加强和监督对人权的保护。这方 面的例子如平等待遇委员会和平等待遇监察署、法律保护专员、儿童和青少年监 察专员委员会、司法监察专员委员会、患者监察专员和居民代表,以及奥地利联 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
27. 此外,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共行政部门内部可能存在的弊 政,特别是在指控侵犯人权方面。该委员会的资料向所有人免费开放。奥地利监 察专员委员会是奥地利的国家人权机构。该委员会的能力在2012 年 7 月 1 日得 到广泛扩张,其任务规定扩大到了覆盖对公共和私人机构的预防性监督,一旦发 生或可能发生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该委员会将会介入。作为国家预防机制,正 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述,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正与其指定 的6 个独立的地区委员会审查拘押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场所。此举旨在监督执法机 构的工作,不仅覆盖了各类监狱和警察站,而且还涉及军营、精神病治疗机构、
养老院和疗养院、危机处理中心和青少年共租公寓社区。定期监督总计 4,000 个 公共和私人机构。此外,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还被授权在执法机构实施强制措 施时监督其行为(例如警察在示威期间开展的行动)。
28. 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的工作得到了人权咨询理事会的支持,人权咨询理 事会就如何确定监督期间的重点关注领域、如何传播调查结果和拟定建议等问题 提出了建议。该理事会的代表一半来自联邦部委,一半来自各州的政府和非政府 组织办公室。在 2012 年前,人权咨询理事会向联邦内政部通报情况,在改革之 后,转而向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通报情况,其参与群体得到扩大。
29. 此外,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奥地利监察专员 委员会还是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与残疾人有关的机构和方案,以防止任何 形式的剥削、暴力或虐待。为此任命了一个独立委员会,负责专门的残疾人专门 机构进行控制下访问。
30. 根据访问期间做出的评论,可启动监督程序,主要目的是解决系统中潜在 的结构性问题。
31. 此外,通过改革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委员会得以除每年向 议会发送传统的活动报告外,还能向议会报告其在开展监测期间提出的个别观察 意见。
32. 监察专员委员会的成员任命程序受到了批评,即 3 名成员由议会中最大的 3 个政党任命,并根据多数票由议会选举产生。但是,这种任命程序确保了对议会 民主至关重要的民主合法性(与联邦总统或司法部长任命法官的程序非常类似)。
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的3 名成员完全独立地行使职能,在六年任期期间,不能 撤职、调离或解雇。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中添加了关于《禁止酷刑 公约》的职能(包括与来自独立监督委员会和人权咨询理事会的人权专家密切合 作),确保了与民间社会的持续对话和经验交流。
33. 在 Vorarlberg 州,《禁止酷刑公约》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职能 被赋予Vorarlberg 州的独立地区监察专员。
D. 民间社会的作用25
34. 自上次审议之后,通过落实普遍定期审议的各项建议,与民间社会代表的 对话继续得以进行并加强。自 2011 年以来,一个名为普遍定期审议指导小组的 机构(见第一章)定期举行会议,以评估建议的执行情况,筹备联合活动,并协助 开展民间社会代表与联邦部委之间的主题对话。尽管因为讨论主题的不同,取得 实质性进展的速度也不同,而且在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方面也存在分歧,但对于 建立信心以及在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培养积极沟通的氛围方面,这些对话做出了 显著的贡献。关于民间社会参与规划国家人权行动方案的情况,见第四章 A 节。
35. 一般地说,专门从事某个主题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的专门知识广受赞 誉,政府在制订和执行专门的政策措施和倡议时尽可能加以利用。
三. 奥地利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情况――自上次审议以来采取的措 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
36. 奥地利积极支持 1993 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确认的普遍、不可分割和相 互依赖的人权原则。奥地利已明确承诺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全面尊重人权。《世界 人权宣言》和其中所载的权利阐述了奥地利承诺尊重的这些法律原则的框架,并 指导奥地利努力保护和增进人权。
A. 平等待遇,非歧视
37. 尊重人权的义务和普遍禁止歧视在奥地利的人权目录(《联邦宪法》)中占据 重要地位,并在多部联邦和州一级法案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支持。
1. 儿童26
38. 奥地利希望确保为儿童提供最好的机会,承认儿童和青少年有权决定自己 的生活,在最可能的条件下自由成长,并有权获得特殊保护。
39. 奥地利已经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27 及其前两项《附加议定书》28。在奥 地利做出决定批准《第3 项附加议定书》之前,奥地利正在留意儿童权利委员会 的切实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发展。当前撤销奥地利对《儿童权利公约》所作一切 保留和声明的进程受到了两项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科学研究及该公约在奥地 利的执行情况的重大影响,此举将导致该公约在奥地利普遍适用,反映了联合国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长期建议。
40.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2011 年通过了《联邦儿童权利宪法法案》。29 其 中包含了受宪法保障、可在法院强制实施的儿童权利。30 这些权利的核心是儿童 获得保护和照料的权利,并且始终遵循“对儿童最有利”原则。此外,特别侧重 于尊重儿童的愿望、禁止童工、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剥削或(性)虐待,
以及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
41. 在有关性问题的刑法领域,2014 年生效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加 强了对 14 岁以下性虐待潜在受害者的强制精神-社会支助。此外,创立了特殊 的“儿童和青年福利服务刑事记录证明”,以便确保在评估某人是否适合从事任 何涉及监督、支持、照料或教育未成年人的职业或自愿活动时,将任何关于性侵 犯的定罪记录考虑在内。
42. 2013 年《安全警察法》的修订案促成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伤害方 面取得重大进步。其中规定扩大拒绝进入的学校区域,把学校周边地区也包括在 内。此外,执行机构有义务立即将拒绝行凶者进入校园的情况通知相关的防范暴 力中心,由该中心联络面临危险的人并提供支持。
43. 在敏感处理(疑似)暴力案件方面,规定了质量标准,例如建议父母、子女和 当局之间进行“陪同探访”。这类标准是政府资助的“探访人员培训课程”的依 据,迄今已经举行两次基于这类课程的培训。此举旨在让人们认识到可能“危及 儿童福利”的危险,鼓励工作人员更多地关注相关的行为模式。
44. 修订后的《子女养育和起名法案》于 2013 年 2 月 1 日生效,其中包含了对
“儿童福利重点”的具体描述,主要涵盖了儿童获得护理、安保的权利以及保护 儿童身心完整、考虑儿童意见、让儿童与父母和其生命中其他重要人员定期接触 的权利。同时,规定父母在协议离婚前,必须针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需求进 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门咨询。
监测儿童权利方面的进程
45. 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奥地利进行了第 3 和第 4 次合并审议,并因而在联邦家 庭和青年事务部设立了儿童权利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代 表组成,是独立的咨询机构和长期的协调机制。该监督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委员 会收到的73 条建议开展工作。
2. 妇女和两性平等31 两性平等
46. 2010 年至 2013 年实施的《就业市场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导致制定了全 面的一揽子倡议和 55 项具体的政策措施。到目前为止,其中 90%的措施已经完 全或部分执行。自 2011 年以来,雇员人数超过一定标准的公司被责成提交收入 报告。法律要求在招聘广告中提到最低工资,这提高了收入的透明度。2013 年 8 月,这条规则扩大到将没有最低工资集体协议的商业部门包括在内。目前正在对 有关收入透明度的法律条款进行评估。在线薪金计算器32为人们获得某个商业部 门或地区的平均薪金信息提供了便利。自 2011 年 1 月推出到 2014 年底,1,083 名父亲享受了“父亲月”,这是向身为公共服务部门雇员的父亲们提供的一种休 假。在国有企业的监理会实行妇女配额制,要求在 2018 年前,将 35%的联邦政 府任命成员分配给妇女担任。到2015 年 3 月初,这一配额已经达到 37%。法律 规定的联邦女公务员的目标配额从 45%增加到 50%。决定在新一届政府(2013 年 至2018 年)继续适用现有的国家行动计划,再次确认了在就业市场实现两性平等 的强烈政治意愿。未来的重点将放在兼职就业模式上。此外,2015 年 4 月 10 日 推出了一个新的在线平台“我的技术”,旨在帮助获得项目和筹资机会,以激发 妇女和女童对技术的兴趣。
47. 2014 年,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关于提供更多幼儿园的协定被延长至 2017 年,联邦政府提供的补助也增至 1 亿欧元。联邦政府还为 2015 年另外提供了 1 亿欧元,并分别为2016 年和 2017 年提供 5,250 万欧元。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48. 制订提高认识的有效措施,以防止家庭和亲密社会环境中的一切形式的暴 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并保护受害人,这一点一直是并且仍将是联邦 政府的主要关切。
49. 作为这一关切的表现,政府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通过了《关于保护妇女免 受暴力侵害的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6 年)》。因此,奥地利正在执行载于《欧 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的一些关键义务以及当 前的《政府计划》(2013-2018 年)中提出的措施。这项国家行动计划预计将从政 治方面协调各项政策措施,以防止暴力,保护和支持受害人,提出关于调查、刑
事指控和程序法的新倡议,此外还将协调欧洲和国际层面的合作。2017 年将编 写一份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执行情况报告。
50. 2013 年建立了“紧急膳宿”,以保护受强迫婚姻威胁或遭受强迫婚姻的妇 女。“紧急膳宿”提供危机情况下的膳宿、安保措施和专业咨询,同时尊重社会
-文化的多样性。
51. 现有的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例如实施临时禁令或限制令的可能性,防止实 施暴力者返回家庭,或是依法起诉“跟踪行为和侵犯性自决与夫妻诚信的行 为”)正得到持续改进。2012 年初建立的暴力案件中央数据库为执法机构提供了 全国范围内潜在犯罪者的背景资料。
52. 为让这些法律条款得到有效适用,正在竭尽全力持续提高认识,普及有关 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的知识。具体采取的办法包括针对执法机关、法官和检察官 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赋予检察官特殊的职能,从结构上改善反家庭暴力干 预中心。用于反暴力保护中心的预算分别在 2013 年和 2014 年增加 2.4%和 5.5%。
53. 在培训未来的法官期间,在与受害人保护机构合作开办了关于家庭暴力问 题的强制性培训课程。此外,《法官和检察官服务法》也规定,在司法培训期 间,最少要在受害者保护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额外地义务服务14 天。
54. 恢复性司法及罪犯合作工作组由各类专门的非政府组织组成,为来自受害 者保护机构、男子暴力行为咨询中心和联邦各州的见习服务机构的代表之间的交 流接触。自 2013 年以来,政府一直为该工作组提供财政支持。目前,该工作组 正在制定一份信息表,其上载有各司法机构和其他指定机构的名称,并介绍了面 向受害人的打击犯罪人方案的适当标准。
55. 其他提高认识的措施包括重印“妇女权利”小册子、研发一款专门的 APP 软件(其中列出了专门的咨询机构,并可直接接通警方的紧急电话号码和妇女帮 助热线),以及开展“没有暴力的生活”运动。作为这项运动的一部分,正在向 医院内的主要医务人员提供关于执行反暴力措施的建议,并为医院工作人员制作 有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手册。
3. 老年公民
56. 奥地利警方在老年人领域的首要目标是为社会上的老年人营造一种更具差 别性、更加积极的图景。
57. 早在 1998 年就成立了全国性的老年人法律代表机构――联邦老年公民咨询 理事会。现有许多老年人组织和协会可提供咨询、信息和支持服务,并且有财政 上的支助。《联邦老年公民法》为此提供保障。2012 年通过的《联邦老年公民 计划》包括了社会和政治参与、就业市场、教育机会、经济状况、照料护理、针 对老年人的暴力和年龄歧视等领域的措施。
58. 未来的一项重点将是防止暴力侵害老年人。将发布一系列“如何识别暴力 行为”折叠手册,例如,其中将向人们宣传当遇到痴呆老人和退休疗养院的老人 时,如何识别不易察觉的暴力。此外,还将制订关于防止护理机构中的暴力行为 的路线图。将扩大“咨询电话”这一专门处理暴力侵害老年人问题的全国联络热 线,并使其与地区主管当局建立联系。已委托进行一项研究,以便了解在适用法 律规定处理暴力侵害老年人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精神)社会问题。
59. 为进一步改善退休疗养和护理机构的条件,与联邦各州合作起草了“奥地 利退休疗养和护理机构的国家质量认证”,并于 2013 年写入《联邦老年人法 案》。
60. 人权理事会老年人享有所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于 2015 年访问了奥地利(见第 二章B 节)。
4. 残疾人33
61. 鉴于残疾人的权利问题影响着生活的多个方面,涉及联邦政府和各州的不 同主管领域,而且持续适用残疾人的权利需要大量的财政资源支持,因此全面执 行国际标准对奥地利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但是,奥地利承认其国际义务,并认识 到奥地利的残疾人在充分享有其人权和基本权利方面依然面临困难,这一点正如 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奥地利已着手贯彻全面的残疾人平等政策,过去几 年里已在这个问题上取得稳定进展。奥地利将继续沿着这条道路前进,并持续保 持与民间社会的对话。
62. 此外,目前正在大力修订监护法,其中涉及自我代表问题和其他非政府组 织。自 2014 年 5 月以来,作为这一改革进程的一部分,一直在执行“支持自 决”项目,监护人群体和受影响人都在该项目中寻找替代性的监护办法。
63. 通过 2012 年《残疾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正在联邦层面实施《残疾人权利 公约》。这一计划也是当前的政府方案的一部分。《残疾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规 定了 250 条措施,涵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将成为 2020 年前奥地利残疾人政 策的指导方针。
64. 《残疾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旨在让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2012 年 10 月建立 了一个指导小组,以便监督其执行情况,该小组由联邦各部委、各州、利益相关 团体、科学界、奥地利监督委员会和其他残疾问题组织的代表以及联邦残疾问题 监察专员组成。
65. 在 2013 年国家报告审议结束之后,奥地利收到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的多项建议,将执行这些建议,直至2018 年的下一次审议。
5. 族裔群体,少数民族34
66. 通过修订《族裔群体法》35,扩大了有关地名和官方语言的条款的适用范 围,并将其载入了宪法条款。新的规定得到了斯洛文尼亚族裔群体大多数人的欢
迎,而且为斯洛文尼亚族裔群体设立的族裔群体咨询委员会已经证实,自那以 后,卡林西亚州的不同文化间氛围得到了显著改善。
67. 自上次审议后,卡林西亚州的斯洛文尼亚音乐学校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根据新的法律和财务原则,该校被并入卡林西亚音乐学校系统。
68. 关于旨在改善奥地利境内罗姆人少数民族境况的措施,可参阅欧洲联盟的
《国家罗姆人融合战略框架》的执行情况。在 2020 年前,在教育、就业、卫生 和住房领域将持续执行全面的措施。已经在联邦总理办公厅设立了一个全国性的 罗姆人联络点,为罗姆人社团代表与当局创造了一个对话平台,以监督《国家战 略》的执行情况。
69. 在维也纳博物馆举行了“Romane Thana――罗姆人和信德人遗址”展,这项 措施成功地提高了公众的认识。展览期间,罗姆人社团成员参与了改变普遍刻板 观念的活动。在教育领域,维也纳各成人教育中心为罗姆人学生提供了奖学金。
2000 年,一家罗姆人组织“罗姆中心”开启了一项多语言的罗姆人学校援助和 调解方案,以改善学校与家长之间的交流。在就业领域,奥地利每年从欧洲社会 基金中提供 100 万欧元,专门针对罗姆人的就业市场措施提供支持。自 2005 年 以来,得到联邦政府资金补助的THARA 倡议一直在奥地利就业市场为罗姆人谋 求利益。此外,Oberwart 市的当地罗姆人组织还建立了罗姆人咨询中心。
6. 移民、难民和有权获得庇护的人36
70. 奥地利的移民和庇护政策是以国际人权标准为依据的。正不断审查和解决 因国内管辖权而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国际监督机构和法院所提建议中列出的批评意 见,并尽可能将这些新情况和批评意见纳入到奥地利的立法和执法系统中。奥地 利当局了解多个非政府组织针对奥地利国内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境况提出的批 评,并始终寻求与民间社会保持公开对话,特别是在受到公众关注的这一非常敏 感的问题方面。
71. 在庇护程序内,将逐一评估庇护申请,并考虑到不推回及保护相关个人的 私人和家庭生活的原则。截至2014 年 1 月 1 日,联邦移民和庇护办公室为一审 法院,由联邦行政法院作为二审法院,确保对公共机构做出的每项裁定进行独立 的司法审查。最高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可以对联邦行政法院做出的裁定进行审 查。
72. 在这方面,关于法律咨询问题的新条例是一个重大进展。现在,在庇护进 程的几乎所有阶段,寻求庇护者都有权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一些非政府组织进 一步建议称,应当用全面的律师代理来取代这种“客观的”法律咨询,并要求作 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进一步改善,例如在合法代表权和年龄测定等方面。
73. 奥地利当局非常清楚因拘押待递解出境人员而引起的法律和人道主义问 题。通过成功地重组遣返前拘留制度,这类人员目前已与刑事犯罪囚犯分开关 押,专门关押在特殊的拘留设施内,并适用“开门拘押制度”。还可选择实行强
制程度更低的措施,例如收容在专门的营房、定期到警察局报告以及向当局支付 足够的财政担保。对于 14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必须首先适用这些强制程度较低 的措施。
74. 对于孤身未成年人,专门制订了适应其需要的支持制度。原则上,由青少 年福利机构管理的青少年旅店来照料孤身未成年人,拘押只是一种不得已才采取 的最后手段。不能对 14 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遣返前拘押,对于 14 岁至 16 岁的 未成年人,除非拘押设施能够保障符合其年龄的膳宿和照料,并且适用强制性较 低的措施不足以应对其具体情况,否则不得对其实行遣返前拘押。鉴于目前来自 危机地区特别是叙利亚和伊拉克的孤身未成年人人数众多,可动用的收容能力都 得到了充分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还必须利用短期解决方案。但是,正在做出最 大努力以加强和扩大可用的收容能力。
75. 在庇护程序期间,还将更加彻底地适用在贩运人口工作组的框架(国家移交 机制)(见第 B.2 章)内编写的“贩运儿童行为潜在受害人识别与处理指南”。
76. 自上次普遍定期审议后,在移民融入社会及其参与政治、文化和经济生活 方面,已经取得诸多重要的新进展。自 2010 年以来,基于《融合问题国家行动 计划》(见第四章 C 节)实现了持续的改善。仅在 2014 年,全国范围内就有 50 多 个不同的项目得到实施和供资。“不同文化间辅导”项目定期把在维也纳求学的 多文化背景的学生和移民背景的学生汇集在一起。专门的“融合大使”、具有移 民背景的知名奥地利成功人士访问各所学校,树立成功融合的积极榜样,激发年 轻人的动力并消除偏见。
77. 关于移民融入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只要符合必要的要求,不管背景如何,
每个人都可获得相同证明文件。2012 年,向国际劳工组织送交了一份报告,介 绍了奥地利公共就业局针对具有移民背景的人采取的措施(移民辅导、开办德语 班进行专业培训、提供多语言资料、提高公司对多样化管理的认识)。培训方案 提高了奥地利公共就业局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知晓至少一 门最重要语言(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波斯尼亚语、土耳其语、波兰语、罗马尼 亚语和匈牙利语)的工作人员的人数在一年内增加了三分之一。
78. 关于奥地利融合问题(毫无疑问是国家的优先要务之一)的详情,见第四章 C 节。
7. 性取向37
79. 随着《登记伙伴关系法》38 获得通过,奥地利迈出了平等对待同性关系的 重要一步。在欧洲人权法院2013 年 2 月 19 日做出判决后,39 2013 年对收养法进 行了修订,允许同性伴侣收养继子女。由于宪法法院在2013 年 12 月 10 日做出 判决,有关医疗辅助生育的法律得到了修订,使已登记的同性伴侣利用精子捐赠 成为可能。40 随后,宪法法院在2014 年 12 月 11 日做出判决,废除关于禁止已 登记的伴侣共同收养儿童的法律条款。41 目前正在执行这一判决。民间社会的代 表还主张所有人都有权选择合法的伙伴关系模式。
8. 打击种族主义、歧视、仇外心理以及不容忍现象42
80. 奥地利国内普遍认为,应特别重视打击种族主义、歧视和仇外心理。奥地 利政府注意到,社会上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着种族主义偏见、态度和行为,为长期 打击这一现象,必须实行可持续和有差别的政策。
81. 奥地利拥有好的法律工具,有助于安全当局和法院打击右翼极端主义、仇 外、反犹太和种族主义行为。由于在实践中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各个非政 府组织提出了批评。奥地利当局严肃对待这一批评和相关建议,并努力解决这些 问题,特别是通过增加对公共行政当局内的培训并提高其认识。
82. 根据政府方案,目前正在全面评估奥地利的平等待遇立法,包括评估上述 立法的执行工具。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在激烈争论如何协调保护水平,打击一切歧 视行为,但现在尚未做出决定。在就全面改革反歧视立法达成政治协定之前,将 不断发展现行的单独法律。
83. 第二章的 A 节叙述了根据《刑法》第 283 条对仇恨言论条款作出的修订。
《刑法》第33(5)条规定的特别加重情节(出于种族主义或仇外心理而实施犯罪)是 另一项重要的措施。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都规定了向联邦司法部报告的义务,根 据《刑法》第283 条,报告中应记录刑事案件的起诉、改判和判决的情况。
84. 认识到现有的打击歧视行为的法律选择非常重要,平等待遇监察署努力开 展了积极的公关工作。编写了多种语言的文件夹、年度报告和便于访问的主页。
联邦各部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关于各个主题事项的资料。2015 年 2 月,
欧洲、融入和对外事务部长建立了一条电话热线以处理歧视和不容忍问题,遭受 歧视的公民可从中了解关于现有相关投诉机构和自身的法律选择的信息。
85. 奥地利有许多反歧视机构,负责处理不同的歧视情况。民间社会的代表以 及国际监督机制批评这些反歧视机构过于分散,而且过于复杂。此外,获取信息 的“门槛还不够低”,不足以让所有人都获得信息。目前正在拟定《人权问题国 家行动计划》的背景下讨论改进的办法。
86. 在上次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奥地利收到了关于建立全面的数据收集制度,
收集受种族主义驱动的犯罪行为相关数据的建议。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一个工 作组已经提到这个问题。在新的“KrimStat.NEU”项目的背景下,正在做出努 力,更好地协调犯罪和司法统计数据。
87. 司法部和内政部每年联合发布国家安全报告,其中公布了涉及种族主义/仇 外心理的刑事诉讼的结果。该报告可在奥地利议会的主页上查阅。所有判决,包 括关于受种族主义驱动的刑事犯罪的判决,由奥地利统计局在年度刑事法院统计 数据中予以公布。
88. 正持续制定针对司法人员和警察的培训措施。在为期 4 年的培训期间,所 有候选的法官和检察官都必须参加有关人权和反歧视问题的强制性专门课程,而
且这也是法官考试科目。奥地利法官协会制定并与非政府组织共同举办了专门的 基本权利模块培训。
89. 警官在其基础培训期间必须参加为期 7 天的“基本权利”模块培训。在针 对指挥官的培训中有两个关于人权问题的模块,强制性的高级培训也包含一个人 权模块。在“处理移民问题的跨文化能力”课程的背景下,财政部正为其工作人 员提供一次全面解决人权问题的机会。
90. 在打击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时,针对政客和媒体发表的歧视性声明采取 措施也非常重要。“奥地利媒体自律组织”――奥地利新闻理事会 43 于 2010 年 重新设立。奥地利新闻理事会将自己视为基于自愿参与原则的媒体自律机构,并 坚持编辑质量标准和媒体自由。2009 年,国家向这一机制提供资金获得了法律 依据。奥地利新闻理事会为新闻工作制订了一套行为守则,该守则将被视为是媒 体从业者的指南,旨在防范公开的诽谤和歧视。奥地利新闻理事会的评议会可依 据该行为守则做出决定,法院也可以依据其做出裁定。
91. 正在开展工作以改革新闻补助制度,目的是更好地促进高质量的新闻工 作,并将在线媒体纳入到补助制度中。促进高质量的新闻业有助于防止针对特定 群体的仇恨在媒体上普及和定型。迄今已有 3 名记者荣获 2012 年设立的促进融 合新闻奖,这三位记者通过差异化的报告,促进了均衡的融合和移民辩论。此 外,通过发放奖学金的方式,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了对有移民背景的人选择记者职 业的激励和支持。
B. 生命权、禁止奴隶贩卖、禁止酷刑
1.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执法中的人权44 92.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刑法》(第 312a 条)对“酷刑”提出了专门的犯罪 定义。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 定书》实施法案,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及其任命的独立委员会,被指定作为国 家酷刑防范机制(见第二章 C 节)。此外,Vorarlberg 州的独立监察专员委员会被 委托为该州执行此项任务的机构。应参照 2012 年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 踪国际公约》的情况(见第二章 B 节)。
93. 关于充分调查对警方实施任何虐待或种族主义不当行为的指控的建议,可 参照联邦反贪局的情况。反贪局是内政部的一个组织机构,但在对警察负责的总 局之外运作。向这个局发布的指示都是完全透明的。联邦反贪局在全国范围内拥 有对警察的管辖权,并且可以调查可能被定义为刑事犯罪的侵犯人权行为。联邦 反贪局必须立即向检察官报告任何可疑的刑事犯罪,并根据法院或检察官的指令 采取行动;此外,有一个法律保护委员会负责调查针对联邦反贪局的不作为指 控。
94. 在奥地利,与非政府组织的要求不同的是,没有哪个独立的调查机构拥有 审查虐待指控的全面调查权。在现有的制度中,法院和检察官是独立的,另外还
有惩戒法制度,人们还可以选择向独立的州行政法院起诉,这些都能提供必要的 法律保护。
95. 此外,对于与行政机构的行为有关的指控,由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在其 涉及行政部门滥用职权问题的普遍调查能力框架下进行调查。但是,与对抗制程 序相反的是,在这类调查期间,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不能传唤证人,或质询宣 誓的被告。
2. 打击贩运人口45
96. 目前的《打击贩运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第 4 版(2015-2017 年)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获得通过。加强了重要的活动,例如宣传、专业人员培训、受害者支 助以及国际合作。国家协调机构“贩运人口问题工作队”仍然是执行《国家行动 计划》以及向联邦政府、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报告的重要平台。除其他外,与在所 有机构之间开展更多合作有关的建议涉及为照料和收容受害儿童建立统一标准的 问题。为加强与这些非政府组织(它们不是贩运人口问题工作队的成员)的对话,
迄今已经举行了两次公开的圆桌会议。
97. 联邦政府的代表经常参与小组讨论,分享最佳做法,例如欧安组织手册,46 该手册总结了欧安组织有关这一主题的一系列讲习班。
98. 奥地利特别重视贩运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2015 年期间,贩运儿童 问题工作组将为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编写更多的公开信息材料。此外,还有第三个 工作组负责处理贩运人口剥削劳动力的问题,以增强监督当局的认识,促进识别 贩运人口和剥削劳动力行为的受害人。
99. 此外还进一步阐述了普遍的受害人保护制度。在 2013 年底,建立了专门针 对被贩运的男性的照料和支助机构。2014 年,为住所和/或无工作许可的人建立 了专门的免费咨询联络点。
100. 关于被贩运人的恢复和反省期,内政部颁布了一项专门的法令,但在实践 中,则由警方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灵活处理这个问题。被贩运人和证人可以 获得居住权以得到“特别保护”。为拥有这类居住权的人进入就业市场时提供了 相当大的便利,在一年后,他们可不受限制地进入劳动力市场。此外,自 2012 年以来,他们从政府获得了补偿金,而且这些受害人可以受益于为寻求庇护者提 供的基本社会服务。
C. 司法与公正审判,司法系统中的人权47
101. 2013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翻译服务的对象扩大到不说德语的被告和 受害人,其中还包括关于让被告更便利地获得视频和音频记录、改善调查期间的 法律保护的条款。在 2014 年的新修正案中,包括以下规定:法院可选择是否审 查检察官提出的最长允许调查时限、让被告更多地参与指定证人、在宣告无罪的 情况下显著提高对咨询费用的补偿、采取更多的数据保护措施。
102. 正采取可用的手段开展工作,以改善监狱拘押条件,适应监狱人口的变 化,例如单独关押妇女。将彻底重建位于 Gerasdorf 的青少年监狱,以创造最理 想的少年犯收容和教育条件,并由此建立一个未成年人能力中心。在当前的处罚 制度改革中,将特别关注青少年司法管辖权。2013 年,举行了“青少年审前拘 押问题”圆桌会议,并征求到了许多建议。
103. 为应对奥地利监狱中出现的对青少年的性虐待事件,成立了一个跨学科
“青少年拘押问题工作组”。目前的一项普遍共识是,只有在非常有必要时才能 对青少年实行审前拘押,而且应当注重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考虑到目前 没有专门在审前或拘留之后为青少年提供必要支助的照管机构,工作组在其报告 中提出了 35 条建议,例如避免/缩短审前拘押、在维也纳建立单独的青少年监狱 或建立全国性的青少年法院援助制度。
104. 已经执行的措施显著改善了青少年的拘留条件,这些措施包括在全国范围 内将每间监室的关押人数减少为两人、缩短禁闭时间和改进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 监督措施。
105. 近年来,自愿选择进入精神健康拘押设施而不是监狱的人员数量显著增 加,一方面是因为被判刑人员中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数增加,另一方面是拘押的 平均时长增加。此外,近些年来,这种类型的拘押也被适用于罪行较轻的人员。
公开讨论了有人在这种拘押中遭到忽视的情况,并且鉴于政府的方案中表示计划 改革此类拘留,于 2014 年创建了一个工作组,以评估当前的情况,确定具体的 问题领域并提出改革措施,目前正在分析和开展相关工作。
D.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
106. 奥地利对宗教所持的法律立场基于两项基本原则,即宗教和信仰自由以及 宪法保护宗教界的公共组织职能。保护宗教自由是民主、法治和社会和平的一项 特殊标准。奥地利在其双边和国际层面的外交政治框架内积极捍卫宗教自由。
107. 在这类努力中,奥地利回顾跨宗教合作与共存方面的长期传统,运用跨文 化对话方面的经验和接触,慎重选择了合作办法。在过去大约 20 年里,奥地利 在国家、双边和多边层面外交中,积极促进了世界主要宗教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交 流(见第四章 B 节)。
E. 信息社会中的人权
108. 早在 1978 年,奥地利就以《数据保护法》的形式施行了基础数据保护 法。奥地利雄心勃勃地通过 2000 年《数据保护法》落实了欧盟的准则,积极参 与了关于欧盟新的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讨论。奥地利支持在国家和欧盟层面进行 高水平的数据保护。奥地利已经批准了欧洲委员会的《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保 护个人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2014 年修订《数据保护法》,进一步改善
了相关的法律保护,将之前的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转变为唯一的管理机构,其所 作决定受联邦行政法院的管辖。
F.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48
109. 目前尚未就如何将社会人权纳入《奥地利宪法》达成共识,尽管在宪法改 革倡议期间正在讨论这个问题。尽管如此,全面的社会普通立法已经存在数十 年,奥地利藉此将自己定义为一个具有较高社会标准的福利国家,并秉持社会市 场经济概念致力于为所有居民提供体面生活的基础。在这方面的一项重要发展是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其中首次在欧盟历史上在一份文件中纳入了公民的 所有人权。自 2012 年后,宪法法院一直利用《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作为解 释国内法的基准(见第二章 B 节)。
1. 就业和职业
110. 奥地利的就业市场政策是当前就业市场充满挑战的背景下执行的:尽管自 2010 年以来就业水平稳步增长,但经济增长尚不足以为日益增长的劳动力创造 足够的就业机会。因此正在采取对策,仅在2013 年就投入了 23 亿欧元:利用公 共就业局几乎三分之二的预算提高教育水平的措施是其中的关键;还将进一步强 调薪金补助上,特别是对老年雇员的津贴。努力在就业市场创造平等的就业机 会,针对目标群体的供资是该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
111. 2011 年,为加强工人的权利和打击劳动剥削,推出了新的制度,其中允许 公共当局对薪金进行监视,不足额支付工资将遭到严厉的罚金处罚。
2. 合理的生活标准
112. 为在经济困难时期保护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网络,联邦政府继续运用有针 对性的措施实现全面就业和消除贫困。应通过协调财政和其他惠益,向有需要的 各方提供这类支助款,而无论其家庭地位或民族血统。此外,还有许多有针对性 的恵益,例如为有两个或更多子女的家庭提供支助津贴。
113. 为可持续地改善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状况,联邦卫生部与来自儿童和青少 年健康服务机构的专家举行了儿童健康对话,并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战 略》(于 2011 年公布),并在此后持续更新。49 该战略包含了短期、中期和长期 措施,强调增进健康和预防。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卫生机构和公共管理机构的 所有利益群体开展合作(“所有政策中的健康方面”)。值得特别提及的两项措施 是:加强母亲-儿童护照方案,50 以及在奥地利全境设立早期干预中心。51
3. 文化权利
114. 2011 年 4 月,联合国文化权利独立专家 Farida Shaheed 对奥地利进行了为 期 11 天的访问,特别涉及参与文化生活、增进不同文化间的了解、通过教育获 得文化遗产以及在教育系统落实文化权利等问题。她在奥地利公布并向各部委提
供了自己的报告。在 2012 年 7 月举行的人权理事会第二十届会议上,Shaheed 提交了她有关奥地利的报告。奥地利在答复中做出了详尽的声明,对她的访问表 示欢迎并承诺彻底研究各项建议,将这些建议纳入国家的人权工作中。
G. 教育和培训52
115. 奥地利教育政策的重点是全民教育和培训、知识获取、能力和技能、认可 个人成绩和以价值为导向的个人发展。采取了许多辅助措施让儿童和青少年获得 最好的教育,无论其家庭背景如何,例如为非奥地利的学生提供学校补贴。
116. 奥地利的课堂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除母语为德语的学生外,说其他语言的 学生给奥地利的教育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正在评估和进一步发展目前 将移民社区的学龄儿童纳入课堂的倡议,例如专门的德语支持课堂。
人权教育和培训
117. 全面的人权教育对于了解人权和人权的落实情况尤为重要。“政治教育”
教学方案具有跨学科性,人权教育是其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目前该方案正 被纳入更大的教育系统。因为这个原因,不再开设单独的“人权”教学课程。
118. 在对多个联邦部委的工作人员开展基础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框架下,举办了 各种涉及人权问题的研讨班。为执行《联合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在科学、研 究和经济部举行了为期半天的内部研讨会,会上介绍了具体的实例,描述、讨论 和讲授了基本的人权资料。财政部针对海关和税收人员的各种职能培训模块中都 包含了“基本人权、能力和职业道德”主题。
119. 总的来说,在公共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与利益攸关方的跨文化相关性正 在增加,因此针对雇员举办了专门的培训讲习班。定期为法院的法警提供的跨文 化培训讲习班获得了非常积极的反馈。截至 2010 年,感化制度学会一直关注监 狱行政管理中的人权问题,并与内政部合作举办了“人权问题教员培训讲习 班”。此外,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建立了司法部内部专家人才库。自 2012 年以来,约举行了 60 次此类强制性的人权培训,未来将继续举行培训。
四. 国家优先项目
A. 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和部门性国家行动计划53
120. 编写《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是民间社会长期以来的要求,而且也是国 际人权机制经常提出的建议,最近一次是在 2011 年奥地利普遍定期审议期间。
最终,《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的编写工作被纳入了奥地利联邦政府《2013- 2018 年工作计划》,正在开展相关工作,计划在 2015 年底通过《国家行动计 划》。
121. 《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将为现有的关于个人人权问题的专题性国家行 动计划提供一个共同框架,这些问题涉及残疾、融合、暴力侵害妇女、贩运人 口、妇女/和平/安保和就业市场中的两性平等。因此,应当制订专门的措施,特 别是针对那些尚未涵盖的领域,而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2. 将在联邦各部委和各州人权协调员现有网络的框架内编写人权问题国家行 动计划,其中还将涉及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民间社会和科学界,可以借鉴它 们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创造合作氛围的积极经验。
B. 文化和宗教对话
123. 奥地利对外文化政策的三项目标之一是通过启动文化和宗教之间的对话,
促进全球建立信任和维持和平。2013 年 2 月,第五次联合国不同文明联盟全球 论坛在维也纳举行,“多样性和对话中负责任的领导”成为论坛特别关注的重 点。国际成就奖有助于促进将对话理解为落实人权的一种途径。2015 年将第二 次颁发这个奖项。
124. 针对伊玛目、穆斯林妇女代表和所谓的伊斯兰对话指导员开展的年度培训 会议有力地促进了对奥地利保障的各项权利的了解,加深了对宗教少数群体行使 这些权利的情况的认识,自 2010 年以来,奥地利伊斯兰协会一直在与外交部的 文化特别工作队开展该培训。在奥地利,特别工作队专门与法律认可的教堂和宗 教社团的代表开展对话,这已于 2014 年成为外交部的一项制度化的持续进程。
还定期在联邦总理办公厅与教堂和宗教社团进行交流,例如在活动期间,并采取 了对话和协商的形式。
C. 融合
125. 自《融合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于 2010 年生效以来,融合问题在结构上和 实质上都取得了诸多进展。该领域已被纳入《联邦部委法》,因此被确认为联邦 政府的首要责任。2011 年建立的国家融合问题秘书处已于 2014 年 3 月并入外交 部,并将名称改为“联邦欧洲、融入和对外事务部”。这为利用新的协同增效作 用提供了便利,展现了该主题成为奥地利一项重要社会经济要素的方式。自 2012 年以来,一直追求实现作为基础的“自始融合”概念。此后,专门指定了 一名融合专员在奥地利驻安卡拉大使馆开展工作,2014 年在塞尔维亚做了同样 安排,目的是在这些奥地利最大移民群体的来源国增进一种友好的文化。
126. 已经建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和一个融合问题咨询委员会,以便评估和进一 步发展当前的融合措施,委员会中还包括民间社会的代表。通过科学制定融合指 标,可对融合进程取得的成果进行量化。
127. 执行《融合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是一个持续的过程。2013 年和 2014 年的 融合问题报告中详细阐述了采取的措施和执行现状,54 这些报告可公开获得。为
确保移民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未来必须在语言援助、就业市场融合和专业 资格承认领域采取更多措施。在机构儿童护理设施中,制定了扩大幼儿期语言班 级的具体计划。此外,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更多的最先联络点,也就是所谓的
“迎接前台”,移民可在这些地方获得在奥地利成功开启新生活的所有必要信 息。在开设专门网站帮助解决外国学校和大学学位的认可问题之后,55 目前正在 磋商关于在境外获得的专业资格的《认可法案》。
D. 国际承诺56
128. 奥地利深信,所有利益攸关方必须结成伙伴关系并开展对话,促进全球保 护和增进所有人权,奥地利的国内外政策受到了这一信念的影响。2011 年至 2014 年,奥地利作为人权理事会的成员,积极努力通过跨区域合作和透明的工 作方法寻找解决办法。奥地利还努力推进“记者的安全”、“儿童权利”和“宗 教自由与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等重点关注领域中的倡议。奥地利已经提交 2019- 2021 年期间的人权理事会候选资格申请。
129. 鉴于奥地利为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候选人,奥地利做出了各类承诺,这些承 诺要么已经执行,要么正在执行。57 同时,奥地利已经批准几乎所有的相关国际 公约,而且,对“酷刑”的犯罪定义以及关于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新条款已被纳 入《刑法》。关于将儿童权利纳入《宪法》的问题,已经通过了一部特殊的联邦 宪法性法律。在奥地利担任联合国-人的安全网主席期间,一些联邦部委于 2003 年委托编写了名为“了解人权问题”的小册子,它被翻译为 16 种语言,奥 地利国内和世界范围内的许多伙伴仍在使用它。
130. 奥地利继续定位为对话和合作场所;2013 年夏天,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 20 周年之际,在维也纳召开了一次重大的国际会议。
131. 奥地利发展合作组织专注于支持世界重点地区和国家消除贫困、应对气候 变化和维持和平。该组织的一项首要原则是在所有活动中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
并在所有的规划和执行阶段以及政治对话中坚持这一原则。特别重视加强民间社 会和弱势群体权利,重视促进和平、法治、善治和克服脆弱的国家结构。关于将 残疾人纳入的问题,出版了一本面向工作人员和伙伴组织的手册,并建立了一个 多利益攸关方工作组,负责为奥地利发展合作组织提供建议。政府致力于遵守其 国际财政义务,这项工作也被纳入 2013-2018 年政府工作计划,并承诺实现承担 0.7%的欧盟财政义务的目标。58 新的奥地利发展政策总体战略(2016-2018 年三年 方案)规定要从各级的发展利益出发加强政策的连贯性。
注
1. Recommendations 92.36, 92.37, 92.38.
2. HRC resolutions 5/1 dated 18 June 2007 and 16/21 dated 25 March 2011, plus follow-up concerning UPR “General Guidelin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Information under the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A/HRC/DEC/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