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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環保小學堂推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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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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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年環保小學堂推廣計畫

一、計畫目標

本計畫旨在透過在地人力及資源,以「深化環境教育意 涵」及「培育在地產業發展力」的運作模式,協助績優的環 保社區或在地民間團體轉型為「環保小學堂」,提供優質的 環境教育學習場所,藉由民眾觀摩學習及經驗交流,以建立 民眾正確的環境保護知識、價值、態度及技能,進而產生行 動力,讓環境及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 執行單位:獲得入選之單位

三、申請資格:符合下述全部條件者,方可提案申請

(一)政府立(備)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或當地社區居民組成 並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

(二)曾參與本署社區環境改造計畫、社區環境調查及改造 計畫績效良好或曾獲得環保模範社區或國家環境教育 獎獎項或本署其他獎項之單位。

(三)具有當地環境特色,並有營運管理及解說人員,能自 行營運管理,未來有意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之 單位。

(四)參與本計畫累計未超過(含)3 年之單位。

(五)尚未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之單位。

四、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10 日止。

五、申請、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

(2)

經政府立(備)案社區發展協會或民間團體:即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25 日前將計畫申請書表(附件 1)逕送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

(二)審查方式

1. 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

(1)先確認提案單位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依執行內容先行審查,未依規定者即為不合格,

不得進入委員會審查。

(3)組成審查委員會,評選具體可行且符合計畫目標 及執行項目者。

(4)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於 111 年 1 月 25 日 前遴選符合計畫目標且具體可行之計畫,審查後 提送至多 2 名,並排定優先順序函送本署審查,

如超過可提薦名額,本署不予審議。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為確保提案計畫之具體、可行及提高執行效率與 品質,本署將組成審查委員會,邀請各提案單位至本 署進行現場簡報,由審查委員核定名額及補助經費額 度。

3. 110 年成果報告獲特優獎及優等獎之成績優異者,111 年如再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至本署進行現場簡報,

參加審查會議經審查委員審查後,於總分給予加分

(特優獎加分 5 分;優等獎加 3 分);前述規定限參 與本計畫累計未超過 3 年之單位

4. 本計畫分配件數及分攤經費,將俟立法院審查通過預 算額度後予以調整。

六、執行內容

(3)

(一)持續維護環境

1. 持續維護居住環境,並營造環保議題,包含環境調查、

組織培力、環境維護與管理、節能減碳、資源永續 利用、環境保護與復育等。

2. 優先運用現有設施或閒置空間、建築物等至少 1 處,

其成為鄰里間之環境教育學習場所,並具體說明使 其成為環境教育學習場域的相關規劃及運用方式。

3.綠美化工作應配合當地特色及自然環境,選種本土原 生物種,且不使用化學藥劑,以人工除草方式進行 環境維護。

(二)推廣環境教育

1. 依在地資源及特色,設計環境教育教案(共 2 案,每 案至少 1 小時),其中 1 案須配合本署施政重點作設 計;另 1 案自由創作發揮。 教案主要架構包含教學理 念、目的、內容、時數、實施方式及場所等內容,

以做為小學堂後續教學使用。

2. 本署施政重點為如推廣「綠色飲食(含惜食)」

「綠色旅遊」「綠色消費」「綠色辦公」「綠色居 家」等面向之全民綠生活、氣候變遷、循環經濟、

改善農業露天燃燒行為、推動低碳交通工具、無塑 海洋、化妝品塑膠微粒管制、水資源保護、購物用 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及塑膠吸管」免洗餐具 限制使用、如廁衛生紙丟馬桶、節能減碳、菸灰菸 蒂不落地、人工除草不用化學藥劑等。

3. 至鄰近社區進行至少 2 場次環境教育理念宣導及經驗 之交流分享(須有辦理方式),藉以擴展推動環境 教育的實務能力。

4. 鼓勵社區居民加入本署「環境教育友你友我」臉書社 團、「 Eetouching line@ 或本署臉書粉絲團(如附 4 ),以瞭解本署環保施政內容

(4)

5. 環境教育辦理方式,可包含演講、討論、體驗、實驗

(習)、實作等,以增進學習者環境意識及知識。

6. 邀請環境教育專業解說人員,激發學習者關懷環境,

進而產生行動力。

7. 每場次環境教育活動邀請之講師至少須有 1 人通過環 境教育人員認證(請於計畫申請書中註明)。

8. 提供環境教育學習場所,以作為學習者觀察及研習,

達到學習效果。

9. 環境教育實施對象應包括當地居民及一般民眾;應主 動、定期安排課程,邀請民眾、學校、團體踴躍參 加。

10.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應透過各種管道廣為宣導,每個 執行單位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人數至少須達 3,000 人

(包含外界觀摩學習團體及社區民眾);離島地區 人數目標則為 1,000 人。

11.針對前述環境教育活動,應設計並進行適當的成效 評量(學習單等),作為後續活動調整之依據,成 效評量件數至少須達到前述環境教育活動參與總人 數五分之一。

12.環境教育的內容建議結合當地自然保育、文化、歷 史、生態旅遊及產業等,並得以適當的收費,期能 永續經營。惟如活動已向來觀摩單位收取費用之項 目,不得於本計畫內重複編列相關經費。

13.本計畫旨在提供各界觀摩體驗與學習,為環境教育 學習場所,所以不包含帶領居民至其他地方所需之 經費。

(三)編製網頁

介紹當地發展歷史、現況、環保小學堂活動、課 程等內容,可將參觀、報名、申請解說的方式一併納

(5)

入,主動讓相關團體、民眾前往學習,網頁得帶有感 性與知性之美,以吸引民眾瀏覽。

(四)編製執行成果

計畫完成後,編製靜態與動態成果報告,靜態成 果報告含環境維護及推廣環境教育學習成果,每場活 動請註明日期、主題、學習對象及人數、記錄學習的 過程及成果等,並以文字、圖片或相片;動態成果報 告則以影像編製 3 至 10 分鐘之影片,例如:具體展 現本計畫之執行績效及亮點。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額度:本署補助最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

(經費運用情形將列入評選重點項目),並以納入預 算為原則;其餘不足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環境 保護局及社區自行負擔。

(二)經費補助項目:申請經費項目限於經常支出(不含資 本門),請依以下經費項目申請。請於計算方式及說 明中敘明支用細目,且各項目之經費預算編列不得逾 各項比率限制,並應註明自籌項目及經費。

1. 人事費

(1)活動聘請上課、講解或現場導覽解說人員之費用,

內聘 1,000 元/時、外聘 2,000 元/時。

(2)環境維護所需專業技術臨時僱工:請依勞動部每 小時基本工資規定辦理。

(3)至鄰近社區或團體進行環境教育宣導,得以編列 內聘講師費用。

2. 材料費

(1)環境維護所需綠美化、環境髒亂整理所需相關材 料費用。

(6)

(2)推廣環境學習課程所需實作材料等費用。

(3)硬體建築及設備之非消耗品本署 原則 不補助 。如 係屬本計畫執行環境維護所必需之 1 萬元以下之 物品,如除草機或解說立牌(盡量採用回收物再 製或天然素材製成為原則)等,應以本計畫執行 期程(每 1 執行單位最長可執行 3 年)申請 1 次為 原則並應由社區造冊保存,且每次申請經費不得 超過計畫總經費 6%(倘除草機單價超過 1 萬元,

超出部分應由執行單位自籌),其餘應由執行單 位自籌。

3. 其他業務費

(1)環境維護所需環境清潔用具。

(2)推廣環境學習課程所需資料印製、講義、文具用 品、活動布置、網站架設維護等,以及其他與計 畫相關費用。

(3)製作成果所需資料、圖片、相片或影像等相關費 用。

(4)與推動本計畫有關之其他相關費用。

(5)至鄰近社區或團體進行環境教育宣導,得以編列 內聘講師餐費。

4. 差旅費

(1)辦理本計畫外聘講師所需之交通費或住宿費。

(2)請視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編 列 3 至 5 人參加本計畫相關訓練所需之差旅費

〔含社區專業訓練班(2 天)、環境教育增能培訓 班及經驗交流分享會等〕。

(3)至鄰近社區或團體進行環境教育宣導,得以編列 內聘講師交通費用。

(7)

(三)經費補助之限制

項目 規定 說明

1. 維護環境 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30%。 環保小學堂應將主要之經費用於 環境教育推廣之用。

2.專業技術需要 僱用臨時工

請依勞動部每小時基本工 資規定辦理,且不超過計 畫總經費 10%。

常態性維護工作不得編列臨時工 費用

3.現場導覽解說 費用及講師費

不 得 超 過 計 畫 總 經 費 20%。

1.前往觀摩之團體應自行支付相 關費用;本項經費主要用於外 聘講師或對於弱勢團體或經費 不足之單位前往觀摩時,免收 其導覽解說費,由本項經費支 應。

2.前往觀摩之團體已付給講師、

導覽費用時,不得重複由本項 經費支領。

4.硬體建築及設

備之非消耗品 本署不補助

如係屬本計畫執行環境維護所必 需之 1 萬元以下之物品,如除草 機或解說立牌(盡量採用回收物 再製或天然素材製成為原則)

等,應以本計畫執行期程(每 1 執行單位最長可執行 3 年)申請 1 次 為 原 則 並 應 由 社 區 造 冊 保 存,且每次申請經費不得超過計 畫總經費 6%(倘除草機單價超 過 1 萬元,超出部分應由執行單 位自籌),其餘應由執行單位自 籌。

5.油資、郵電費 用、紀念品、

( 帽 ) 、 推 車、媒體政策 費、宣導品

本署不補助

如係屬本計畫執行所必需物品,

如遮陽工具或反光安全背心等,

應 以 共 用 ( 非 每 位 志 工 1 人 1 件)為本計畫補助原則。

6.交通費 不得編列至其他社區觀摩 之遊覽車資、餐費及保險 費等費用。

7.便當費

每份最多 80 元,僅能用於 講師、導覽解說員及辦理 全天講習之參加學員午餐

(不含茶水費),且不得 超過計畫總經費 5%。

1. 至環保小學堂觀摩之團體應 自行負擔午餐費用;研習課 程半天者,不得支應便當費 用,以撙節相關經費,用於 實質環境教育推動工作。

1. 經 費 不 得 以 誤 餐 費 方 式 發 給,如以當地風味自助餐方 式辦理,得以食材材料費單 據依實核銷(每人預算不得 超過 80 元)。

2. 非做為午、晚餐用途之辦理 惜食環境教育推廣材料費不 納入計算。

8.印刷費 為鼓勵社區朝向環保無紙 化,本計畫所需之印刷相

(8)

項目 規定 說明 關費用不得超過計畫總經

費 10%

(四)各執行議題經費,得因實際需要相互勻支,但流出項 目減少之金額不得超過流出項目 20%,且仍須符合各 項目比率限制之規定。

八、經費核撥及結案核銷方式

(一)本署於核定計畫後,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撥 款原則如下:

1. 如採先撥付計畫經費 50%補助金額給執行單位,另 50%補助金額於核銷結案後再撥付給執行單位,請於 本署核定計畫後 2 個月內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至 本署請款。

2. 如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再撥款給執行單位,請於 111 年 8 月 31 日前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至本署請款。

(二)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應每月上本署「預算會 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填報經費支用情形,當 月支用數為 0 者仍應填報。

(三)受補助之執行單位應確實按照核定之計畫書、活動或 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並於 111 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所有工作項目,於 11 月 10 日前檢附成果報 告、支用單據及相關資料送所轄環境保護局審查核銷。

(四)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於計畫結束核銷完畢後 請至本署「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臺」辦理 結案作業,並於 111 年 12 月 10 日前檢附結案報告表、

靜態成果報告及動態成果光碟各 1 份送本署辦理結案。

(五)除上述撥款原則外,其餘規定請依「本署補助地方機 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注意事項

(9)

(一)計畫名稱及對外宣導,一律使用「環保小學堂」,以 凸顯本案全國性計畫共同性名稱。

(二)智慧財產權

1. 依本計畫完成之各項報告(含報告中所有照片)等著 作,以執行單位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 財產權,本署得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利用 該著作,執行單位並授權本署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存續期間,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 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執行單位應 保證對於其職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 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與其職員約定以執行單位 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 執行單位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本署不須因此支付任 何費用。執行單位並承諾對本署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又經核准分攤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如有第 3 人完成 之部分者,本署授權執行單位代理本署與第 3 人簽訂 上述有關本署享有著作使用權等之相關契約。

3. 執行單位並保證於執行本計畫工作時,絕無侵害他人 智慧財產權情事,如有違反,應直接對侵害他人著 作權情事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對本署因此肇致之損 害負賠償責任。另對他人指控機關侵害著作權之情 形時,有協助機關訴訟之義務。

4. 執行補助計畫所獲得之教案、課程設計、影片、照片 等著作,均須提供電子檔給本署,俾利放置於本署 網站供社會各界參採,本署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三)營造綠美化地點須為開放空間,並應檢附土地借用同 意書(內容應含地段、地號及同意供社區民眾使用至 少 3 年),範本如附件 2,如為公有土地請檢附同意 公文,併同計畫書送審;如無綠美化地點,請檢附未 使用公(私)有土地切結書,範本如附件 3。

(四)舉辦宣導活動或訓練時,應加強居民簡樸之環保生活

(10)

概念;活動所需茶水,請儘量以桶裝方式辦理;活動 中不得使用免洗用具,並鼓勵參加人員自行攜帶環保 餐具。

(五)計畫執行期間如涉及內容、經費項目或計畫總經費變 更時,應報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 查核定後副知本署;惟如各計畫執行期間已逾二分之 一者,原則不得申請變更。

十、輔導考核機制

(一)為協助本計畫之推動及提升社區執行力,獲得補助之 社區應派員參加本署辦理之相關訓練課程,直轄市、

縣(市)環境保護局亦應派員參加。

(二)計畫執行期間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依計畫 內容督導及考核;另為協助社區執行本計畫,本署將 邀請專家學者前往社區技術輔導,獲補助之直轄市、

縣(市)環境保護局及社區應配合辦理。

(三)獲補助之社區計畫執行狀況及成果報告,請貴局納入 未來申請補助之評選參考依據。

(四)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督促執行社區應依計 畫內容執行,如該社區未依規定辦理者,3 年內不得 再向本署推薦該社區;推薦之直轄市、縣(市)環境 保護局則暫停 1 年提出申請。

(11)

附件 1

111 年環保小學堂推廣計畫申請表

是否為原住民社區:

否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 代表人

職稱姓名 聯絡人

職稱姓名

電  話 傳  真

立案字號 電子信箱

地  址 實施期程 本署社區環境 改造計畫

曾經參與, 年、 年、 年

未曾參與

曾否獲獎

曾獲獎(簡述獲獎時間、頒發單位及種類 )

未曾獲獎

計畫項目

一、持續維護環境(請依照本計畫六、執行內容(一)條列重點)

二、推廣環境教育(請依照本計畫六、執行內容(二)條列重點)

三、編製網頁 四、編製執行成果

申請本署補助經費(至多新臺幣 50 萬元) 總經費(含自籌經費)

        元      元 環保局審查結

(由環保局填寫)

1.申請資格:

符合, 不符合

2.是,已附土地借用同意書。

3.計畫改造點未使用公(私)有 土地切結書。

審核人蓋章

(請環保局務必核章)

註:1.請務必確實依此格式,使用 A4 紙撰寫或繕打,表格大小請依需要自 行調整,可超過 1 頁,惟每項皆須填寫。

  2.環保局人員請務必確實審核並核章,未核章者一律退件重審。

(12)

111 年環保小學堂推廣計畫申請書

申請單位:

一、計畫主題 二、計畫緣起 三、計畫目標

四、執行單位(單位全銜)

五、實施期程

六、實施地點(附位置圖)

七、已具備環境教育學習中心條件說明(含環境特色場域、解 說人員或講師等)

八、計畫項目:(本項內容為計畫審核重點,請詳加撰寫)

(一)持續維護環境:請依照本計畫六、執行內容(一)填 寫。

(二)推廣環境教育:請依照本計畫六、執行內容(二)填 寫。

(三)編製網頁(包含設計網頁的內容、維護方式;如已經 設有網站,請列印主要頁面及預備增加之內容)。

(四)編製執行成果(年度執行成果)。

九、環保小學堂宣傳行銷方式(對於如何宣導民眾參加環境學 習,應主動規劃,而非被動等待其他團體前往觀摩與學 習)。

十、過去推動環境教育情形及獲獎情況(請扼要說明即可,重 點請放在「八、計畫項目」)。

十一、參與人員(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及其負責本計

(13)

畫工作項目,因個資法問題,請勿列出身分證、電話 及住址)。

十二、預期效益(應具體、量化,並且明確說明辦理環境學習 預計參加之人數)。

十三、總經費預算表(請依計畫執行須要詳實編列,俾利審 查)。

十四、地主同意書(內容應含地段、地號及同意供公眾使用至 少 3 年)或未使用公(私)有土地切結書。

十五、附錄

(一)請檢附社區發展協會或民間團體立(備)案證書影本

(請掃描成電子圖檔,貼入檔案中)

(二)土地借用同意書或未使用公(私)有土地切結書。

(三)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佐證資料。(請掃描成電子圖檔,

貼入檔案中)

※備註:一、本計畫書請以 WORD 軟體繕打,A4 直式橫書、雙面影 印裝訂成冊。

二、字體中文請用標楷體 16 號字體,英數請用 Times New Roman,版面上、下、左、右各預留 2.5 公分;段落與 前段間距 0.5 列,與後段間距 6pt,行距為固定行高 20pt。

三、計畫標號請依序為:

一、

(一)

1.

(1)

a.

(a)

四、所附照片或掃描圖檔,解析度勿過高,所有照片、附錄 均須連同計畫書整合成一個 WORD 檔案,該檔案大小 不得超過 1MB(1024KB)。

(14)

五、請以單一材質印製,除紙張外不要增加其他東西,例如 塑膠圈、透明片等。

經費預算表

計畫工作項目 申請經費 自籌經費 申請經費

百分比 計算方式及說明

(請分細項說明) 備註

計畫申請總經費 社區自籌總金額 本計畫申請經費 餐費及便當總計金額

及百分比 金額: 百分比:

本計畫申請經費 專業臨時工總計金額

及百分比 金額: 百分比:

本計畫申請經費 現場導覽解說費用及

講師費 金額: 百分比:

註:1.請依計畫實際內容編列項目及經費,自籌項目及經費請於備註欄註明。

  2.各項經費編列,請確實依據本計畫「申請經費編列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15)

附件 2

土地借用同意書(參考)

立同意書人:出借人:      (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 土地 借用事宜,簽訂同意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管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借予乙方使用。

第二條、前條規定土地之借用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  月,但於期限屆滿前,

若仍有符合本同意書所定使用方式或用途之使用必要,

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延長使用期限,依其必要使用情形由雙方 另行議定之。

第三條、乙方於前條規定借用期間,得無償使用該筆土地。

第四條、甲方出借之土地僅供乙方用於 111 年社區環境調查及培 力計畫暨環保小學堂推廣計畫之「         

社區發展協會」使用,作為社區增進公共利益、綠美化 設施等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商業用途。

第五條、借用期滿後,依甲方要求,乙方□須負土地復原之責;

□可維持營造地點施作完工樣貌。

第六條、因本同意書發生糾紛時,雙方同意以臺灣   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本同意書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16)

出借人(甲方):

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

地 址:

統一編號:

借用人(乙方):

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

地 址:

統一編號:

(17)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

土地

權屬 坐落位置(地號) 面積 備註

(18)

土地借用復原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借用人)   茲保證於下表所示土地借用 期滿後,於 日內無償回復原狀。

土地

權屬 坐落位置(地號) 面積

此致       (出借人)      

(19)

附件 3

未使用公(私)有土地切結書(參考)

本協會執行 111 年度社區環境調查及培力計畫暨環保小學堂計畫,

無綠美化及建造等施用點,亦未借用及使用公(私)有土地,如 經查獲有不實情形,願全數繳還執行本計畫之補助經費。

特 此 切 結

立切結書人:

單位代表(理事長)簽章:

計畫承辦人簽章:

聯絡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
(21)

附件 4

「環境教育友你有我」臉書社團

「Eetouching」line@ 、 環保署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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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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