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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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教育部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 107010614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 旨 : 有 關 鈞 部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70218327 號書函說明三所述之補發補償金餘額疑 義一案,請釋示。
說明:
一 、 依 據 鈞 部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70218327 號書函辦理。
二、查旨揭書函說明三規定,……近年已退休並擇領月 補償金者,相較於其原得擇領之一次補償金,顯有 失衡平,爰為保障渠等權益,對於已擇領月補償金 而尚未領達一次補償金金額者,明定應補發其未滿 一次補償金之餘額……。依上開意旨,本局前請釋 之案例 A(如附件),是否應補發一次補償金餘額新臺 幣(以下同)30 萬 50 元?如是,由於其在退休所得重 審系統計算之一次補償金餘額僅為 12 萬 8,342 元,
請鈞部併同修正系統,俾利本局辦理後續補發事宜。
三、另查旨揭書函說明三規定,……貴局來函所述案例,
有「未扣除施行後可領之月補償金」及「未將月補 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情形,與前開退撫條例 相 關規 定不合。 依 上 開意旨, 本局 前請釋之 案例 B(如附件),鈞部認為此案例與上開規定不合,是否
係指應補發一次補償金之餘額 40 萬 2,530 元屬錯誤 解讀?惠請鈞部明示,俾利辦理後續事宜。
四、檢陳相關附件 1 份供參。
五、副本抄送陳情人代表。
正本:教育部
副本:黃其昭先生(陳情人代表)、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 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