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下半年度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度執行 檢討會議紀錄
壹 、 時 間:106 年 2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30 分 貳、 地 點:本會第 1 會議室
參、 主 席:本會顏副主任委員久榮
肆、 出席人員:詳會議簽到表 記錄:李碩修 伍、 主席致詞:(略)
陸、 報告案
一、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度之推動成效(含各工 程主管機關所屬標案計分異常態樣統計)(略)
臺北市政府:
為將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歷納入採購選商機制,本府 已訂定「投標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 機制參考作業方案」,後續將配合工程會推動之履約情形計 分制度持續推動。
決定:
(ㄧ)洽悉。
(二)工程會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度」,
迄 105 年底已蒐集 47,086 筆標案計分數據及 9,441 家 廠商履約資料,經分析後已可初步歸納相對優良、普 通及待加強廠商,應足作為綜合評判廠商履約能力之 參考。
(三)考量該資料已於 106 年 1 月 1 日開放提供各機關查詢,
請各機關妥善將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歷(包含履約情 形計分結果)導入於政府採購作業之應用,據以挑選 有履約能力優良廠商、排除無法誠信履約之不良廠商。
(四)臺北市政府為運用廠商履歷資料最為積極的機關之 一,感謝臺北市政府的配合推動,後續請臺北市政府 於下次檢討會議中分享相關推動成效,以供各部會與
地方政府仿效學習。
(五)請工程會調查統計各機關運用施工廠商履歷之狀況、
持續蒐集優良案例納入編修「公共工程履歷應用於政 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並請臺北市政府協助提供執行 範例參考。
二、請所屬公共工程標案異常情形最多之 5 個工程主管機關 (農委會、新竹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及經濟 部)說明改善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ㄧ)本會計分異常案件共 75 件,其中 25 件由本會補助 及自辦工程標案,均已改正完成;餘 50 件係由桃園 農田水利會自籌經費辦理之工程標案,管理上較有 困難,本會將持續加強要求。
(二)針對計分異常情形,本會後續將採取 3 項改善措施:
(1)指派專人定期勾稽異常案件,將各機關異常情 形納入本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管制,予以同儕比較 及警惕。(2)於爾後工程施工查核及工程督導時加 強宣導及要求。(3)於品質與勞工安全教育訓練時 納入教材加強相關訓練。
新竹縣政府:
(ㄧ)單項計分錯誤案件 1 件,經瞭解係屬誤植,本府已 要求工程主辦機關改正完成。
(二)核定文號未登錄案件及填報內容明顯刻意規避案件 共計 38 件,本府已洽相關工程主辦機關宣導,後續 將持續追蹤更正,並將視所屬機關異常情形作為年 度工程施工查核選案之參考。
臺東縣政府:
針對所屬計分異常案件,本府已洽相關工程主辦機關 要求改正,後續將加強教育訓練予以宣導。
屏東縣政府:
(ㄧ)單項計分錯誤案件 1 件,本府已要求工程主辦機關 改正完成。
(二)核定文號未登錄案件及填報內容明顯刻意規避案件 共計 28 件,其中 15 件已完成改正,本府後續將定 期召開會議檢討追蹤各機關改正情形。
(三)另部分標案因驗收完成日期過久,導致發生填報內 容已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鎖定之情形,本 府已循程序傳真申請單解除鎖定。
經濟部:
(ㄧ)本部計分異常案件共 28 件,均已完成改正。
(二)另針對填報內容明顯刻意規避情形,已於 106 年 2 月 6 日具文要求該項異常情形較嚴重之水利署第三 河川局檢討改善。
(三)本部後續將藉「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提供之功 能加強自主管理。
本會工程管理處:
(ㄧ)工程會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度」
目前已有初步成果,為避免部分微量計分異常案件 影響整體資料庫運用可靠度,請各機關辦理計分作 業時嚴謹處理。
(二)考量各標案施工廠商之計分資料係由各工程主辦機 關逐筆逕行登載,因計分結果涉及廠商履歷,若計 分資料錯誤將有影響廠商權益之虞,故工程會定期 篩選計分異常情形通知相關工程主管機關檢討更 正。
決定:
(ㄧ)目前為廠商計分資料開放公布之初期,請工程會持續 定期提醒各工程主管機關所屬計分異常狀況。
(二)請各工程主管機關就工程會所篩出之「單項計分結果 錯誤」、「核定文號未登錄」及「核定填報內容明顯刻
意規避」等異常案件督促所屬儘速更正,避免導致其 他機關誤用引發爭議,影響廠商權益。
(三)倘各工程主管機關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 計分作業有整體性之教育訓練需求,亦可適時洽工程 會派員協助。
柒、 討論案
臺北市政府提案制度建議-新增「廠商是否依契約規定辦理計 價」之計分項目(略)
臺北市政府:
本府相當重視工程標案之預算執行率,前已於本府之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及「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規定廠商辦理估驗計價之期限;若廠商無法依 限完成,則將據以扣罰懲罰性違約金。而該項懲罰性違約 金即可回饋至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 點」之「計分項目-違約金金額」給予廠商扣分警惕,故 本項新增計分項目之提案建議撤回。
本會工程管理處:
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之「計 分項目-違約金金額」即係反映施工廠商有無違反契約所 定可歸責於廠商之違約事項。如機關認為有個別案件應特 別要求之事項(例如如期辦理估驗計價申請等),可善用其 彈性,於契約訂定相關應辦事項及違反罰則,以回饋於廠 商計分結果。
決定:
(ㄧ)感謝臺北市政府提出之提案,並同意討論結果。
(二)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之計 分指標計分項目,主要係緣自營建管理中的 Q 品質、C 成本、D 工期、S 安全及 E 環境等五大要求,各機關於 工程執行過程當中如有發現其他重要的應辦事項可作
結果資料之穩定性與一致性,仍不宜於短時間內發生 過多及巨幅的異動。
(三)各機關如有良好的作法或創新的想法,均可藉由工程 會的平臺會議提出分享討論,由工程會俟制度穩健執 行後適時研議、檢討調整。
捌、 臨時動議(略)
玖、 散會(下午 3 時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