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章 供給區的變化供給區的變化供給區的變化供給區的變化
本章探討的重點,在於釐清清廷獲得馬匹的管道。中國歷來的中 原政權,多有軍防馬匹來源短缺與數量不足的問題。西漢前期,以步 兵為主的漢代始終受制於以騎兵為主的匈奴壓迫。直至漢武帝時,因 漢方的馬匹數量已足,才得以改被動防守為主動出擊。宋代在騎兵戰 力上,亦始終無法與遼、金、元抗衡。明代為生產軍馬所設計之官牧 與民牧政策,並無法滿足邊防所需。1而清代卻沒有馬匹來源與數量不 足的問題。究竟清代是如何滿足常平與戰時的需求?
清廷每年營、驛馬的基本需求約 50,900 匹,主要是經由購買的方 式取得。遇有戰事進行時,所需馬匹更多。乾隆年間,清高宗用兵力 征新疆、戡平準、回兩部時,便動用大量馬匹。第一次準噶爾之役時,
西、北兩路共動用馬 190,391 匹。第二次準噶爾之役則用馬 71,253 匹。
乾隆 23、24 年回部之役時,曾購馬 32,890 匹。面對戰時擴增的馬匹 需求,清廷則是以擴大購買、各省協濟、營驛馬匹相互支援,以及各 藩部進獻馬匹等方式因應。2因此,乾隆朝能有效解決用馬問題。
本文發現乾隆時期常平時期的馬匹來源,包含了北方的蒙古馬、
新疆的準噶爾馬、中亞地區的哈薩克馬、西南地區所產的土馬。但由 於準噶爾馬交易歷時僅約五年,且數量較少,故本文不將其視為是主 要來源。馬匹的取得方式則有結盟、朝貢、征賦與貿易。與歷代相較,
乾隆時期取得馬匹的方式顯得多元。在中國歷史上,馬匹雖是游牧民 族與農業帝國進行貿易的商品,3但馬同時也是農業帝國藉以對抗游牧 民族的戰爭工具。在雙方反覆和、戰的情況下,蒙古草原上的馬匹往 往無法順利進入農業帝國中。在宋、明兩朝時,中原政權只能以茶馬
1 明代馬政中,以官牧與民牧進行孳生馬駒,但仍有馬匹不足的問題,故仍必以茶 易西南民族番馬,或是以開北方馬市購馬,以解決馬匹不足的問題。見吳廷華,
《宣化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民 57 年),卷 16,頁 26。
2 戰爭中馬匹主要用途則為軍騎、屯田、與駄載軍需品,未必全為實際交戰使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清廷在戰爭中所動用馬匹雖多,但並非全來自添購,其中部 分是調用各地駐防、綠營、與驛馬補充不足。相關統計數字請參閱:羅運治,《清 高宗統治新疆政治的探討》(台北:里仁書局,民 72 年),頁 240。
3 札奇斯欽,《北亞游牧民族與中原農業民族間的和平戰爭與貿易關係》(台北:正 中書局,民 66 年)
貿易的方式,向西南地區的藏族換取馬匹。4在馬匹供應來源方面,明 代只能仰賴西南馬匹的供給,5但清代卻可源源不絕地取得北方蒙古馬 匹。
滿洲人在入關之前,即經由聯姻等方式,與蒙古人結盟。其目的 一方面是希望能在逐鹿中原時,能無後顧之憂。另一方面,則是以蒙 古人為助力,解決馬匹來源上的問題。6蒙古地區內屬的游牧部族有土 默特。7而外蒙古地區游牧部族,則有喀爾喀、杜爾伯特、土爾扈特、
和碩特、輝特、綽羅斯、額魯特等部;非蒙古族者則有和托輝特、哈 柳沁、托斯、奢集努特、古羅格沁。清廷對游牧諸族,限以地界,令 其各自游牧,定期會盟。8蒙古諸部會盟時,便是清廷購買馬匹的時機,
尤其是戰爭期間馬匹需求大增之時。乾隆 19 年時,清廷要求蒙古伊 克詔、西林果爾、烏蘭察普三部會盟時,提供新疆戰事所需馬匹 26,110 匹。
蒙古諸部並非無償供應清廷馬匹,而是由清廷給予銀兩買下。其 價格為頭等馬每匹 8 兩,二等馬每匹 7 兩 4 錢。9乾隆 20 年時新疆戰 事未竣,清廷又往內蒙古會盟處採買,但因所買馬匹稍瘦,又差大臣 前往喀爾喀地區揀選。10 同年,陝西省榆、延二道臣與延興鎮總兵,
4 王曉燕、李寶剛,〈20 世紀茶馬貿易研究綜述〉,《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30:6,2003 年,頁 20-26。陳保銀,《宋代四川榷茶買馬政策研究》,成功大學歷 史語言研究所碩士論文,民 82 年。
5 王曉燕,〈明代官營茶馬貿易體制的衰落及原因〉,《民族研究》2001 年 5 期,頁 75-82。朴文煥,〈清代茶馬貿易衰落及其原因探析〉,《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 社會科學版)》24 卷 2 期,2003 年 4 月,頁 39-42。朴永煥,《明清時代漢藏茶馬 貿易》,東海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 86 年。
6 莊吉發,〈清太祖太宗時期滿蒙聯姻的過程及其意義〉,《清史論集(二)》(台北:
文史哲出版社,民 86 年),頁 277-302。
7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50,頁 19 上。
8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52,頁 1-2。
9 烏蘭察普盟原應供馬 10,000 匹,但交收時不敷馬 1,624 匹,原因為解馬路程遙遠,
兼之水草平常,解至寧夏沿途已倒斃數百匹。又且合群趕走馬匹彼此咬踢,多有 疲病蹶跛腐瞎,故清廷承辦買馬官員陸續交收挑退馬 1,624 匹。在烏蘭察普盟所 承買馬 10,000 匹馬內,清政府原買頭等馬 4,523 匹,每馬價銀 8 兩;原買二等馬 5,477匹,價銀 7 兩 4 錢。其未交馬 1,624 匹悉係以二等馬計價,自應回盟另買補 交。另外,伊克詔應解之 10,910 匹。《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冊,頁 197。
劉統勳奏,乾隆 19 年 12 月 1 日。
10 文海出版社輯,《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卷 42,頁 6;卷 180,頁 3 下。
再向鄂爾多斯各旗訂買馬匹。11陝西巡撫台柱即曾對蒙古各部如何趕 馬會盟、清廷如何購買情形,予以記錄呈報:
奏為奏明續買駝馬數目情形事。…至西、鳳、同、邠、乾等府 州所買民馬共挑解二百四十一匹,均屬壯健。其省北之延綏等 府州多係山僻,蓄養騸馬之家更少。雖上緊搜,僅限買馬六十 餘匹。…至所購蒙古馬駝,前神木部即行文各旗扎薩克,令各 將本部落應賣馬駝趕至會盟地方售賣。…是以伊等定議迤西各 旗赴寧夏會盟,所有馬駝儘寧夏購買;迤東各旗赴榆林會盟,
所有馬駝儘榆林購買。因上年辦理軍需到彼購買已將賣盡。此 次實不能多得。今四旗計議共駝一百二十隻,馬三百五十匹。
12
蒙古游牧諸部是清代馬匹的主要提供者。清廷對蒙古所實施的統 治政策─劃界游牧與會盟制度,有利於清廷進行買馬。清廷能藉此購 得常平與戰時所需用的馬匹。
貢馬,是清廷取得馬匹的管道之一。13少數民族藉由貢馬的形式,
向清廷宣示臣服。定期對清代貢馬者,包含西南與西北各省少數民 族,如四川土司、甘肅土司三族、唐古特七族、西喇古兒族等。14甘 肅省肅州鎮所轄西喇古兒族,自康熙 38 年起,每年納貢馬 129 匹。
清廷將所得的貢馬即在甘州、肅州二標內撥補缺額營馬。15另外,清 高宗平定新疆地區之後,哈薩克族亦向清廷貢馬。16塔爾巴哈臺地區
1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2 冊,頁 87。西安布政使武忱奏,乾隆 20 年 11 月 11日。
12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3 冊,頁 38。署理陝西巡撫台柱奏,乾隆 20 年 11 月 19 日。
13 目前關於乾隆時期的貢馬研究,有林士鉉所撰〈乾隆時代的貢馬與滿洲政治文化〉
一文。林氏雖於文中提出藩部與屬邦對清大量貢馬,但並未確實註明數量、時間 與次數等重要資料。林氏主要著墨於貢馬的文化與政治意涵。收錄於故宮博物 院,《第二屆清代檔案國際學術研討會》(台北:故宮博物院,民 94 年),頁 243-290。
14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39,頁 15。
15 貢馬通常具有以貢代賦的意義。就西喇古兒族而言,康熙 38 年時,經理藩院定 議令該族每貳拾名壯丁貢本色馬壹匹,每年共壹百貳拾玖匹。此數為每年定數。
見《內閣大庫檔案》,號 026054。班第,〈奏覆甘肅提督永常疏請蠲免西喇古兒 等番族貢馬事〉,乾隆 11 年閏 3 月 12 日。
16 《乾隆朝上諭檔》,第 5 冊,頁 296。自乾隆 25 年起至 32 年間,每歲所換獲哈薩克 馬匹自一千數百匹至七千餘匹不等,另外亦有哈薩克貢賦馬匹。哈薩克換獲馬與貢賦馬分 別可供新疆南路各回城、烏魯木齊、伊犁等處需要。另可參閱托津,《大清會典事例(嘉 慶朝)》,卷 526,頁 6。
每年所收哈薩克貢馬約 400 至 900 匹不等。乾隆 33 年時,參贊大臣 伍奏明哈薩克人等懇求在於自邊界附近游牧,情願納貢賦馬匹。17每 遇冬季邊外大雪時,清廷便許哈薩克人其在邊界附近卡倫牧放牲畜,
暫為度冬。清廷對哈薩克人所牧馬匹,每百匹馬收租一匹。18每年八、
九月間,伊犁將軍派領隊大臣帶同官兵巡查哈薩克邊界,順道收取馬 匹。19青海西寧地方原議一年會盟一次。乾隆二年西寧總理夷情副都 統保祝以西寧附近四十族番民漸知禮法,奏改每二年會盟一次。此後 每逢會盟之年,清廷派遣京官一員、守備一員,帶綠旗兵二十名、蒙 古兵五十名前往會盟,同時催收馬貢。20大體說來,貢馬所供應的馬 匹數,僅佔馬匹整體需求的極少部分。
賦稅馬制度主要實施於西南地區少數民族。西南少數民族其以賦 稅的形式進貢馬匹,具有以貢代賦的特性。21雍正 10 年清廷諭令西寧 地區各族,按部落之大小,每部落以一百戶為限,計納馬 1 匹,折銀 10兩。不及百戶之部落,則將馬匹折價,每戶納銀一錢。雍正 11 年,
原折價 10 兩之數改為 8 兩。22
貢馬制度原本應由少數民族向清廷進貢馬匹,但此一制度後來演 變為以銀代馬的形式,反而具有賦稅特性。如四川各土司向有貢馬之 例,若各土司所貢為本色馬匹,可用以添補四川各營倒斃馬匹;各土 司若不貢本色而交納折色,每匹納銀 12 兩。自乾隆 2 年開始,四川 土司交納馬價每匹裁減 4 兩,只收銀 8 兩。23除四川土司之外,廣西 土司每三年貢馬一次。自乾隆三年始,廣西各土司折交馬價亦由 12 兩減為 8 兩。24此種貢賦馬雖是官馬的來源之一,但其為數既少,且 常獲蠲免。25
17 興肇,《塔爾巴哈臺事宜》(台北:成文出版社,民 58 年),卷 2。
18 祁韻士,《西陲要略》,卷 4,頁 7 下。另見永保,《總統伊犁事宜》,頁 164。收 錄於馬大正,《清代新疆稀見史料匯輯》。
19 祁韻士,《西陲要略》(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民 52 年),卷 3,頁 15。
20 不著纂人,《玉樹縣志稿》(台北:成文出版社,民 57 年),卷 5,頁 3。
21 見《內閣大庫檔案》,號 090611。三泰,〈題覆陝西岷州崇隆等五寺番僧登任藏卜 等挨次應進乾隆五年分貢馬五匹青木香十桶與例相符相應將馬匹等交送上駟院 等照數查收〉,乾隆 3 年 3 月 23 日。
22 楊應琚,《西寧府新志》(台北:文海出版社,民 55 年),卷 16,頁 13。
23 《乾隆朝上諭檔》,第 1 冊,頁 168。乾隆 1 年 11 月 7 日。
24 《乾隆朝上諭檔》,第 1 冊,頁 201。乾隆 2 年 7 月 10 日。
25 見嵇璜,《清朝文獻通考》(台北:新興書局,民 47 年),卷 38,頁考 5213;《內
貿易馬意指清廷以銀兩或是其他物資,與游牧民族交換馬匹。購 買是清廷取得馬匹的主要方式。乾隆時期,清廷原本專向蒙古買馬。
在清高宗平定準噶爾與回疆之後,中亞地區馬匹開始透過貿易的方式 進入中國。此時清廷向中亞諸民族交易而得的馬匹,雖未能充分滿足 清帝國的需求,但已減輕了清廷購補甘肅軍防的壓力。更重要者,這 使得乾隆時期的馬匹來源,呈現一種多元來源的景況。
除準噶爾馬外,乾隆時期貿易馬的來源有三,分別為北方口馬、
中亞哈薩克馬與西南各省的土馬。這三者雖同樣來自於購買,但清廷 所側重的程度不同。其間所存在的替代關係與供給變化狀況,是本章 分析的重心。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口馬口馬口馬 口馬
清廷各省營伍所使用的馬匹,主要購得自北方各關口,如張家 口、殺虎口、歸化、榆林、古北口等處,故稱為口馬。其中,歸化可 能是清代最大的牲口交易市場。以乾隆 34 年為例,歸化牲畜交易總 額約為 1,142,200 兩,相當於 142,770 匹馬或是 1,631,700 隻羊的交易 量,顯見牲畜貿易相當熱絡。26除北方各口外,其他蒙古部族散居游 牧之地,如青海,亦為綠營兵丁購買馬匹的地點。27清廷與蒙古間的 馬匹貿易淵源久遠。早在順治年間,蒙古在進貢途中,即可與民人進 行馬匹交易。但進貢名義之外,清廷禁止民人前往邊界購買蒙古馬 駝,違者交刑部治罪,並將所買馬駝沒收入官。守口官員兵弁若私放 民人出口者,將受革職處分。進貢的蒙古人員到京之後,若有馬駝未
閣大庫檔案》,號 099028。兵部,〈移會典籍廳協理浙江道事陝西道監察御史胡 定奏為湖南巡撫許容題參督糧道謝濟世踰閑蕩檢事又奉上諭玉樹族每年應納馬 貢著寬免五年〉,乾隆 8 年 2 月。另見《乾隆朝上諭檔》,第 2 冊,頁 63。乾隆 10年 10 月 1 日。乾隆 10 年時,四川省地丁錢糧業已全數蠲免,而四川各民番 土司所輸因非條糧,原不在蠲免之列。但清高宗以各民番土司所輸與地丁錢糧無 異。故特將丙寅年分寧遠敘州二府所屬州縣衛所、建昌鎮標各營應徵米豆、龍安 府茂州松潘鎮營所屬番寨折征米石、雷波黃螂苗民認納本色雜糧、建昌鎮標會川 會鹽南坪打箭爐各廳營新撫各土司番民認納夷賦銀兩、各土司完納本折貢馬等 項,一例蠲免,
26 見黃麗生,《由軍事征掠到城市貿易:內蒙古歸綏地區的社會經濟變遷(14 世紀 中至 20 世紀初)》(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民 84 年),頁 440。
27 《乾隆朝上諭檔》,第 16 冊,頁 917。乾隆 57 年 7 月 8 日。
進貢之前已有先行買賣情形,違例官員官降一級、罰俸一年。28顯見 順治年間的馬匹交易僅能容許於進貢下進行。
由於馬具有軍事上的重要用途,民人不得任意買賣。清廷於北方 各口,如張家口、古北口等地設有稅務監督,管制牲畜買賣事宜。凡 進口之牛、羊、馬、駝等牲畜必須徵收稅銀,稅銀則由稅務監督收納 管理。29北方各口每年交易時間有其時限,秋後清廷即將各口封禁。
乾隆 21 年時,兩江總督尹繼善購辦隔年清高宗南巡所需馬匹時,即 遭遇直隸守口官員將各口封禁的問題。不僅無法繼續購買馬匹、連已 購之馬亦難趕入口內。最後係由清高宗諭令直隸總督與古北口提督查 明後放行,顯見管制之嚴。30
圖圖圖
圖 3-1 口馬產地與交易關口示意圖口馬產地與交易關口示意圖口馬產地與交易關口示意圖口馬產地與交易關口示意圖
28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484,頁 18 下。
29 雍正 2 年 1 月 22 日諭令:請安納貢之蒙古等並無收稅之例。若邊關守弁對其餘 帶馬匹、乘載糧食之車輛、及買去之茶葉,私行收稅者,概行禁止。並要求邊關 守弁對奸惡商人為希圖匿稅,而專雇蒙古車輛偷載商貨出入者進行查察。吳廷 樺,《宣化府志》(台北市:成文出版社,民 57 年),卷 1,頁 9。
30 《乾隆朝上諭檔》,第 2 冊,頁 875。乾隆 21 年閏 9 月 25 日。
乾隆元年至乾隆 18 年這段期間,可視為是各省依賴北方各口供 應馬匹的時期。在康熙、雍正年間,除陝、甘兩省有茶馬交易馬匹可 供牽領外,其餘各省率多至北方張家口、歸化等地購補馬匹。迨至乾 隆年間茶馬法停廢之後,各省更形倚賴北方各口作為馬匹供應來源。
口馬的購買地點除北方各關口外,亦可在陝、甘兩省北部,或鄂爾多 斯、青海等處購買。31乾隆 17 年時,軍機大臣來保對各省採辦口馬的 情形與緣由,曾有如下的描述:
定例各省營馬皆赴各口購買,實因口馬力強健,善於馳驟,足 供騎操。…查定例直隸、山東、山西、陝西、甘肅、河南等省 營馬,每匹價銀俱在十兩以內。其餘江西、湖廣、福建、浙江、
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等省營馬,每匹價銀俱在十兩以上。
之外四川省營馬因離口不遠,且有番貢馬匹,買補馬價只准動 朋八兩。此原按各省離口之遠近以路費多寡定馬價低昂。32 由上段史料之中,可得知幾項關於買補官馬上的重要訊息。第 一,此時期各省購買口馬的首要原因,是因為「定例」規定。此時的 北方各口,為清廷官方認定的唯一馬匹來源。北方各關口也因此成為 各省馬匹供應市場所在,各省買馬員弁可以在此與趕馬而至的蒙古各 部交易。第二,各省馬匹買補的官方定價高低,乃是依照各省距北方 各口的距離遠近而定。距離近者,馬匹定例價銀低;距離遠者,馬匹 定例價銀高。第三,就官定馬匹定價來看,官馬市場體系至少包含黃 河流域以北與長江流域以南兩個次級體系。唯一的例外是長江流域的 四川省,適用黃河流域的馬匹價格,原因是其距離關口較近,另外亦 有貢馬供給。在此時期之中,遠在帝國南部的福建省亦是購買口馬的 省分。乾隆 19 年時,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即言道,當年的福建馬匹是 到口外購買。即使是在乾隆 18 年福建省可以按例購買土馬之後,福 建兵丁仍常至口外買馬。33
關於口馬的交易方式,是由馬販先行預集馬匹於各口,再由各省
3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57 冊,頁 401。陝西巡撫畢沅奏,乾隆 48 年 9 月 14 日。
32 《內閣大庫檔案》,號 021058。來保,〈奏覆楚省營伍採買土馬補額事〉,乾隆 17 年 12 月 19 日。
3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冊,頁 77。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乾隆 19 年 11 月 15 日。
委員前往購買。必要時,可由兵部請旨敕行口外官員,先行曉諭馬販 照往年常例預集馬群,以便兵弁購買。34各省買馬官兵在購買蒙古馬 匹時,皆必須給價,不得有勒索情形。乾隆 27 年前後,蒙古馬匹產 量較往年稀少,一切官用馬匹皆暫行停止採買。理藩院尚書尚德卻在 此時,向蒙古購買馬畜數千。尚德雖稱是向蒙古購買,但清高宗卻斥 以「雖云購買,或竟未給價,即使給價,以些少銀縀便獲如許馬畜,
亦與索取者無異。」35
在北方諸口之中,歸化是馬匹買賣最大交易集散地,其馬匹貿易 腹地涵蓋甘肅、陝西、山西等省。陝、甘營驛多至歸化城採買。36陝 省各營之中,赴歸化買馬者為西安滿營、陝甘督標、與固原提標等。
至於陝西其他各營則轉赴榆林、神木等處購買。37
大致而言,北方各口所供應的馬匹,在常平時期可滿足各省營伍 需要。但若遇有戰事時,因馬匹需求一時大增,才會出現馬匹供不應 求、無法同時滿足甘、陝、晉三省需求的情形。乾隆 21 年新疆戰事 完竣後,各省開始大量購補缺額馬匹,歸化城馬匹出現供應短缺現 象。為避免爭購情況發生,陝甘總督黃廷桂奏請先讓西安滿營、督標、
固原提標應需馬數購足之後,再令採買山西應補馬匹。38因短期需求 增加,馬價開始上揚。為了抑制馬價向上攀升,清廷要求陝、甘、晉 三省在軍需以外之各營騎操馬暫停購補,以減輕馬匹供給壓力。39即 使如此,馬匹仍不敷因應購買需求。乾隆 24 年,甘肅寧夏滿營在籌 措回疆戰役馬匹時,又面臨無法購足馬匹的問題:
寧夏將軍達色等奏稱,查奴才所屬寧夏滿營奉調未經設立馬參 千壹百肆拾匹,經前督臣黃廷桂具奏,將所缺馬於參分內暫行
3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8 冊,頁 210。兩江總督鄂容安奏,乾隆 19 年閏 4 月 5日。
35 《乾隆朝上諭檔》,第 4 冊,頁 15。乾隆 27 年 9 月 27 日。
36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3 冊,頁 268。陝甘總督黃廷桂奏,乾隆 20 年 12 月 15日。
37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3 冊,頁 323。陝甘總督黃廷桂奏,乾隆 20 年 12 月 20日。
38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3 冊,頁 629。山西巡撫恆文奏,乾隆 21 年 2 月 8 日。
39 《內閣大庫檔案》,號 076275。來保,〈題覆青州將軍額爾德蒙額疏稱乾隆二十 一年六月奉部文暫停購買馬匹草豆銀兩存貯備用一案應將未具奏請旨之前任將 軍色克慎等照例議處〉,乾隆 24 年 5 月 21 日。
設立貳分等因。所有寧夏未經設立馬參千壹百肆拾匹內,先行 扣計設立貳分,是應立馬貳千零玖拾肆匹。緣購買之數過多寧 夏附近處所,難於驟獲。經副都統保住於上年拾貳月內委派官 兵前赴歸化城、張家口等處購買。40
除歸化城外,張家口、多倫諾爾亦為交易市場,可提供相當數量 的馬匹。41另外,山西民間亦產有相當數量的馬匹,可作為歸化城供 馬不足時的替代性選擇。42河南、山東二省由於地方遼闊,民馬亦多,
亦可發揮相同的作用。43
乾隆 18 年至 25 年間,南方各省雖以購買土馬為主,但對北方口 馬仍有購馬需求,尤其是江南、浙江、福建三省。江南與浙江兩省是 因口馬較土馬易於購買,故傾向捨土馬而就口馬。另外在清高宗南巡 之年,兩省常要求購買口馬。乾隆 21、27、30、45、49 等年,兩省 皆曾預支馬價銀兩,前往口外購買口馬備差。44故江南、浙江兩省雖 為長江流域省分,但應視為口馬消費體系之一環。
福建省雖位在華南地區,但可視為是口馬與土馬供應體系的重疊 區塊。在土馬供應充足之時,福建省可分別前往廣西、湖廣、貴州等 地購馬。若土馬生產不敷供應時,福建便轉向口外購買。惟值得注意 者,是福建省購買土馬時,每匹係 19 兩報銷;但購口馬時,則可每 匹以 22 兩採買。45至乾隆五十年代時,福建由原本優先購買土馬,轉 向成優先購買口馬。早在乾隆 48 年時,福建當年所需的營馬 879 匹,
40 《內閣大庫檔案》,號 047101。來保,〈題覆驍騎校趕放馬匹疲瘦傷損照例革職〉,
乾隆 24 年 6 月 14 日。
4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5 冊,頁 483。直隸總督方觀承奏,乾隆 21 年閏 9 月 7 日。
42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5 冊,頁 218。山西巡撫明德奏,乾隆 21 年 8 月 23 日。
4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6 冊,頁 262-263。陝甘總督黃廷桂奏,乾隆 21 年 12月 7 日。
4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1 冊,頁 156。尹繼善奏,乾隆 29 年 4 月 9 日;《宮 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0 冊,頁 696。閩浙總督楊廷璋奏,乾隆 29 年 2 月 28 日;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7 冊,頁 52。閩浙總督楊景素奏,乾隆 44 年 3 月 1 日;《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55 冊,頁 471。乾隆 48 年 3 月 22 日。
45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30 冊,頁 5。閩浙總督崔應階奏,乾隆 33 年 3 月 7 日;《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9 冊,頁 156。福建陸路提標李奉堯奏,乾隆 46 年 10 月 6 日。
已全數至北方口外購買。46在乾隆年間最後十年的題報資料中,福建 省至口外購買馬匹情況更為明顯。47
除上述三省之外,其餘華中與華南省分有時亦需購買口馬。乾隆 32年時,清廷由雲南進行征緬戰役。為保持文報聯絡通暢,清高宗諭 令所有直隸、河南、湖北、湖南、貴州、雲南各省之中,凡是地當孔 道之驛站,皆令各省將站馬即行增添。由於需馬孔亟,清高宗令各省 不拘口馬、土馬,速行購辦。此時連土馬產地的湖北、湖南、貴州、
雲南四省亦出口採買。48由此可見口馬在清帝國馬匹供應體系上的重 要地位。
第二節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準噶爾馬準噶爾馬準噶爾馬 準噶爾馬
除蒙古族對清廷供給馬匹外,乾隆 13 年新疆準噶爾亦要求與清 廷在肅州進行貿易,加入了馬匹供給的行列。但因清廷嚴格限制準噶 爾的貿易金額總數,所以準噶爾馬並無法取代蒙古馬。自乾隆 13 年 開始,清廷即與準噶爾在肅州進行貿易。清、準之間的貿易每二年辦 理一次,乾隆 13、15、17 等年皆有貿易在肅州進行。49乾隆 13 年清 廷所訂貿易辦法與總量,成為往後清、噶貿易的辦理依據。當年所有 物品的交易總價為 80,000 兩。此 80,000 兩係指在哈密售變貨物銀 12,700餘兩,在肅州變銀 74,500 餘兩,二者合共約 80,000 餘兩。50嗣 後 80,000 兩便成清、噶交易的總額上限。51若準噶爾來使所帶物品數 目在此數之內,則許其交易,餘者駁令帶回。52但規定雖係如此,清
46 《內閣大庫檔案》,號 030463。福隆安,〈題報查核閩省鎮防經制督府提鎮九府 二州水師陸路各營及臺澎各鎮標協營官兵馬匹朋扣賠樁倒斃買補皮臟變價存扣 馬匹銀並營馬數目等項〉,乾隆 48 年 9 月 25 日。
47 《內閣大庫檔案》,號 058502。慶桂,〈題覆閩省乾隆六十年分水陸各營官兵朋 扣銀兩應准開銷至臺灣南路營南路下淡水營臺灣水師中左右三營朋馬清冊應令 該督速飭補造〉,嘉慶 1 年 10 月 14 日。
48 《內閣大庫檔案》,號 025369。傅恆,〈奏議直隸等省抽撥加增馬匹數目〉,乾隆 32年 5 月 20 日。
49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7 冊,頁 69。陝甘總督永常,乾隆 18 年 12 月 9 日。
5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3 冊,頁 72。陝甘總督黃廷桂奏,乾隆 17 年 5 月 16 日。
5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7 冊,頁 69。陝甘總督永常,乾隆 18 年 12 月 9 日。
52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 冊,頁 301。安西提督李繩武奏,乾隆 16 年 12 月 26日。
廷仍時有通融準噶爾將其多帶的貨品變售。
清廷原本有意將與準噶爾間的貿易,招商委由民間辦理。乾隆 14 年時,廷議原定在陝甘二省招募殷商承辦,且總督尹繼善檄飭安西、
蘭州二藩司廣為招徠,但無人承應。乾隆 15 年貿易之期,又是無商 人承應的情形,故尹繼善奏准酌動帑項,再暫由官辦一次。乾隆 17 年又屆貿易,又未招獲商人辦理。復經尹繼善、黃廷桂先後奏明仍行 官辦。53至於清廷辦理貿易所需之經費,並無正項可供運用。唯一之 計為先挪動帑項,待換獲貨品出售變現之後,再行歸還原款。54
對清廷而言,與準噶爾的貿易並非出於實際需要,而是政治考 量。對準噶爾而言,是求能多售貨品並從中得利。雙方在交易過程中,
皆希望商品價格對己方有利,因此不無哄抬情形。當時陝甘總督黃廷 桂對於兩方交易的辦理過程,描述如下:
奏為奏聞事。甘撫臣鄂樂舜到陝口傳諭旨,準噶爾夷人貿易一 事,必當照新定章程辦理,斷不可過於十三年之數。汝記著去 告與黃廷桂知之。欽此。…再查夷商向來交易彼此貨物價值俱 係虛抬,所收夷貨在內地發變尚須減價。是以內地之貨兌給夷 人亦係多作價銀,彼此相抵。今歲交易雖名為柒萬肆千肆百玖 拾兩有奇,其實兌給紬縀茶線原本價銀止肆萬伍千捌百參拾壹 兩零,併貳成現銀貳千壹百壹拾肆兩零,共止實價肆萬柒千玖 百肆拾餘兩,將來變還原價,似可不致虧折。但此時尚未細加 估定,且有應酬搞賞夷人及委辦官商兵役口食貼補驛遞所車運 送併號各項使用雜費,統俟變價完日詳細核定造冊。55
由黃廷桂的奏摺中可以看出,清、噶雙方皆有虛抬貨品價格的情 況。乾隆 17 年總成交額 74,490 兩中,清廷多以紬、縀、茶等物品換 給,其總價值只有 47,940 兩左右。對清方而言,成交約為售價之 65
%。清方認為己方所採取的做法乃非得已,一切皆係準噶爾虛抬價值 在先,以致清方在內地售變時必須減價,故清廷被迫採取抬高價格的 做法。
在準噶爾求售的貨物之中,包含了馬匹。在乾隆 17 年以前,清
5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7 冊,頁 69。陝甘總督永常,乾隆 18 年 12 月 9 日。
5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7 冊,頁 69。陝甘總督永常,乾隆 18 年 12 月 9 日。
55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 冊,頁 15。陝甘總督黃廷桂奏,乾隆 17 年 9 月 28 日。
廷多以每匹 8 兩的價格加以收買。56至乾隆 19 年之後,清廷於交易馬 匹時,已開始視馬匹之情況給予不同價銀。當年準噶爾人所帶騸馬共 137匹,清廷以每匹 6 兩收購;兒騍馬 356 匹,每匹給價 5 兩。57由 此看來,清廷己逐漸掌握了議價上的優勢。清廷將換得的準噶爾馬 匹,令甘肅各營自行至口外交價買回歸營。每次貿易所成交的馬匹數 量並不多,約三、五百匹至千餘匹不等。由於清、準之間的貿易關係 維持時間不長,再加上清廷設有貿易總額限制,所能買得的馬匹自屬 有限。因此準噶爾馬不能視為是口馬的主要供應來源。58
在北方各口購買時期中,蒙古馬匹是清廷營、驛馬的主要來源。
就在此時,南方各省已有購買土馬的聲浪出現。在乾隆 14 年時,湖 南省即曾向小販購買土馬購買。59該處小販所賣的土馬係湖廣一帶所 產。該年湖廣總督新柱亦曾上奏,請求湖南營伍馬匹可以在本省、四 川、貴州等處購買。60口馬合法的壟斷性地位已經開始產生動搖。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土馬土馬土馬 土馬
乾隆 18 年至乾隆 25 年可視為是土馬部分替代時期。在此段期間 之中,南方各省開始以土馬作為馬匹購補來源。換言之,北方口馬已 被南方土馬取代部份的供給地位。
然而,南方土馬並非在一夕之間取得法定供應者的角色。乾隆 10 年,湖廣總督新柱奏請購買川馬。清高宗雖認為辦理營伍事宜應知所 變通,但必須在切實可行、有所裨益的情形下,方可酌議更改成例。
清高宗認為新柱購買川馬的提議,不過是聽信屬員一面之辭,故令其 不得任意更改。61後來在南方疆臣的持續建議下,清高宗改變原本的
56 請參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 冊,頁 301,安西提督李繩武奏,乾隆 16 年 12月 26 日;頁 796,陝甘總督黃廷桂奏,乾隆 17 年 4 月 25 日;頁 812-815,安 西提督李繩武奏,乾隆 17 年 4 月 26 日。
57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9 冊,頁 329。永常奏,乾隆 19 年 8 月 12 日。
58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2 冊,頁 418。劉統勳奏,乾隆 20 年 8 月 30 日。
59 《內閣大庫檔案》,號 021058。來保,〈奏覆楚省營伍採買土馬補額事〉,乾隆 17 年 12 月 19 日。
60 《內閣大庫檔案》,號 101927。兵部,〈移會典籍廳署湖廣總督新柱奏為楚省營 伍馬匹仍請就近購買以便差操如本地不敷應赴川黔等省鄰境苗地購買者即援陝 甘二省買馬之例辦理〉,乾隆 14 年 4 月。
61 文海出版社輯,《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卷 180,頁 2 上。
態度,於乾隆 18 年頒行上諭:「各省營驛及駐防標營馬匹,嗣後除直 隸等北五省仍照舊例出口採買外,其江浙各省營驛需馬即著就近在本 省及鄰省買補。」62此後南方各省便不須再以口馬為唯一的購買對象。
為了保持購補彈性,大學士來保建議南方各省在土馬產量不足時,仍 可至口外購買,但仍以本省和鄰省所產的土馬優先購買。63
儘管清高宗認同南方各省以土馬代替口馬的措施,但仍有部分督 撫持不同的看法與意見。江南總督鄂容安即認為「江南省各營驛歲需 馬二千餘匹俱關緊要江南本地與鄰省既難購買必須仍買口馬方可濟 用」。64鄂容安表達了兩個使用土馬的潛在問題:一是土馬未必易於購 買,二是土馬未必合用。鄂容安從封疆大吏的觀察點出發,道出了江 南省附近土馬產量未必足夠使用、以及土馬不便於營伍騎操的問題。
雖然鄂容安表達了使用土馬可能衍生的問題,但此時的江南各 省,的確開始購買土馬來代替口馬使用。故在乾隆 18 年至 25 年這段 時間之內,土馬在官方的認定上,已成為合法的馬匹來源之一,與口 馬並列為二大供應源。
貴州是土馬的主要產地之一,但清廷對貴州土馬訂有嚴格的管制 規定。乾隆 13 年時,貴州馬禁稍弛,內地民人、馬販可以前往川、
黔購買馬匹,但只許購買騍馬。65馬販同行夥伴不得過 10 人,其所帶 防身軍器人數姓名皆須呈明本管地方官給照。買賣之日即赴該地方官 鈐蓋印信方許趕回。如有私販,立即查拿,按例治罪。乾隆 16 年時,
貴州巡撫開泰奏請重申馬禁,以防漢人進入苗疆滋事,確保苗境安 寧。但清高宗並未答應開泰的請求。當時貴州全境開放馬匹交易的地 點共有 52 處。66
62 《內閣大庫檔案》,號 103385。兵部,〈移會稽察房奉上諭各省營驛及駐防標營 馬匹嗣後除直隸等北五省仍照舊例出口採買外其江浙各省營驛需馬即著就近在 本省及鄰省買補〉,乾隆 18 年 9 月。
63 《內閣大庫檔案》,號 096685。兵部,〈移會稽察房大學士來保奏議江南營驛每 年需馬二千餘匹應令仍遵諭旨于鄰省採買土馬若有不敷即當暫行空缺俟口外馬 匹充裕再行赴口採辦〉,乾隆 19 年閏 4 月 2 日。
64 《內閣大庫檔案》,號 096686。兵部,〈移會稽察房江南總督鄂容安奏江南省各 營驛歲需馬二千餘匹俱關緊要江南本地與鄰省既難購買必須仍買口馬方可濟 用〉,乾隆 19 年閏 4 月 19 日。
65 騍馬即為母馬。
66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 冊,頁 458。貴州巡撫開泰奏,乾隆 16 年 8 月 20 日。
除貴州之外,四川、湖廣、廣西亦產土馬,其市場涵蓋華中與華 南地區。67福建省自從乾隆 18 年之後,即改買川、廣等地土馬。乾隆 19年時,福建省曾差員在湖廣、貴州買馬 700 匹。68此後福建省每年 派員往川、廣等省採買馬 60 匹至 90 匹不等。69
南方各省在買補土馬時最常遇到的問題,是土馬所能供應的數量 有限。究竟土馬每年能供給多少馬匹讓南方各省使用?本文擬以廣西 為例做一推估。乾隆 33 年時,為因應征緬戰事進行,清高宗諭令廣 西、四川、貴州各省採買馬匹解至雲南應用。乾隆 32、33 兩年,廣 西共解往雲南省馬匹 5,000 匹。若再加上廣東、廣西以及福建二年內 在廣西已購買過的馬數,廣西省在兩年之中約提供 6,000-7,000 匹馬。
當時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報,若欲再於廣西盡買軍需騸馬,恐已難購 覓。70據此約可推估廣西供馬上限應在 6,000-7,000 匹之間。但這並非 每年產量。由於馬匹生產與生長皆需時間,且軍用馬需在六歲以上。
短時間中,廣西或許能提供數千匹馬供應市場,但這一供給量並非常 態。福建省在乾隆 32 年後數年中,便無法再於廣西買馬。乾隆 39 年 時,兵部行查湖廣、貴州、廣西等省馬匹是否已蕃盛脿壯可供買補,
但三省巡撫皆答覆馬匹尚不敷本省購用、或是馬匹矮小脿欠。換言 之,在歷時六年之後,土馬的供給仍無法恢復常態。一直到乾隆 46 年時,閩省才可再度購買土馬,但所能購買的數量不多。71
圖 圖 圖
圖 3-2 土馬產區土馬產區土馬產區示意圖土馬產區示意圖示意圖示意圖
67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8 冊,頁 210。兩江總督鄂容安奏,乾隆 19 年閏 4 月 5日。
68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冊,頁 77。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乾隆 19 年 11 月 15 日。
69 此處可見福建省的購馬數大於額倒數,原因在於預防馬匹在牽領回省的途中,會 發生逾額倒斃的情形。《內閣大庫檔案》,號 096906。兵部,〈移會稽察房議覆福 州將軍明福奏將軍標左右兩營採買馬匹盈餘銀兩應如所奏飭令解交藩庫報明戶 部查核至兩營零星公用之費准其支給〉,乾隆 29 年 5 月。
7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31 冊,頁 1。兩廣總督李侍堯奏,乾隆 33 年 6 月 10 日。
7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9 冊,頁 156。福建陸路提標李奉堯奏,乾隆 46 年 10月 6 日。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哈薩克馬哈薩克馬哈薩克馬 哈薩克馬
乾隆 25 年至乾隆 60 年為馬匹來源多元化發展的階段。清廷因成 功地將新疆納入版圖,擴大了馬匹的取得來源。乾隆 13 至 19 年間,
清廷雖與準噶爾進行馬匹交易,但因交易關係短暫且成交數量有限,
無法成為經常性來源。乾隆 25 年之後,清廷自哈薩克購得大量且供 應穩定的馬匹,促使原本的馬匹二元供給體系產生轉變。
乾隆二○年代清帝國與準噶爾、回疆之間的戰爭結束後,清廷便 可經由新疆向哈薩克等中亞民族購買馬匹。新疆地區在伊犁南、北山 附近有四奈曼分部行牧,分別為索倫、察哈爾、厄魯特、錫伯四族。
環邊境外數千里有左、右哈薩克與布魯特部落。每歲四月後,哈薩克 族便驅趕馬、牛、羊至伊犁惠遠城交易。72哈薩克抵境之時,邊防的 卡倫侍衛先查明哈薩克人員與牲畜數目,呈報伊犁將軍知悉。伊犁將 軍派遣侍衛、協領與駝馬處官員監看貿易,以厄魯特通事居中協調交 易。清廷是以綢緞等物品來交換哈薩克馬匹,所需用的綢緞調自內
72 鍾廣生,《新疆志稿》,卷 2,頁 31。
地。換獲的牛、馬、駝、羊,概交伊犁駝馬處管理。73
新疆與哈薩克進行交易馬匹的地點,先後曾在烏魯木齊與伊犁兩 處。乾隆 23 年至 30 年間,主要交易地點在烏魯木齊。乾隆 30 年之 後,則是在伊犁。清廷與哈薩克的牲畜交易,每年進行三、四次,74清 廷設有官市進行。75
在烏魯木齊交易所換得的馬匹,主要是撥補新疆屯駐兵丁所需 用。但此項馬匹並非是以無償方法配予兵丁騎操,而是各營必須另給 每匹 8 兩價銀交價解司之後方能領騎。直接以哈薩克馬撥給新疆之 用,不但可省卻自內地解送馬匹之勞,又可自各營扣價歸公,廷議認 為此舉甚屬兩便。76烏魯木齊各營所需馬匹,亦是在此項馬匹內承領 補額。早在烏魯木齊交易發展之初,清廷已形成以換獲馬匹逐漸撥補 內地的做法。撥補順序係由安西提屬協路各營、并肅州鎮屬各營,由 近及遠次第撥補。77至於實際的撥補情形,本文將在第四章予以探討。
清廷與哈薩克的馬匹交易移至伊犁之後,更是蓬勃發展。清高宗 眼見哈薩克每年馬匹源源而至,不但馬匹骨力高大,價格更是低廉。
78故清高宗令承辦貿易官員於「哈薩克貿易馬匹時設法多為購換,以 資儲蓄,更屬周至。」79清高宗甚是關心購買哈薩克馬匹所能節省的 經費,屢次令陝甘總督查明節省情形。80陝甘總督吳達善曾核算伊犁 換馬成本,頭等馬每匹平均價銀 4 兩 8 錢、二等馬 3 兩 6 錢、三等馬 2兩 5 錢,折中計算每馬約 3 兩 6 錢。若再加上解送馬匹的費用 4 錢 7分,口糧雜費連同成本只需約銀 4 兩 1 錢。與華北各省每馬定價 8 兩相較,每匹可節省 3 兩 8 錢。81每匹哈薩克馬的購買成本,大幅縮
73 格琫額,《伊江匯覽》,頁 76。收錄於馬大正編,《清代新疆稀見史料匯輯》(北 京:全國圖書館文獻複製中心,1990 年)。
74 蘇爾德撰,《新疆回部志》(台北:文海出版社,民 57 年),頁 29。
75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52,頁 24。
76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8 冊,頁 804。陝甘總督楊應琚奏,乾隆 28 年 8 月 29日。
77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9 冊,頁 199。陝甘總督楊應琚奏,乾隆 28 年 9 月 29日。另見《乾隆朝上諭檔》,第 5 冊,頁 211。
78 《乾隆朝上諭檔》,第 11 冊,頁 817。乾隆 48 年 9 月 30 日。
79 《乾隆朝上諭檔》,第 3 冊,頁 230。乾隆 23 年 6 月 6 日。
80 見《乾隆朝上諭檔》,第 3 冊,頁 452。乾隆 25 年 6 月 5 日;《乾隆朝上諭檔》, 第 3 冊,頁 872。乾隆 27 年 4 月 9 日。
8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8 冊,頁 87。陝甘總督吳達善奏,乾隆 32 年 9 月 28 日。
減至清廷官方定價的半數左右。
乾隆 25 年,清高宗指示楊應琚辦理新疆牧廠,將哈薩克馬匹放 牧孳生。清高宗認為「與其急於一時購買,不但徒令馬價既昂,於兵 丁必致賠累。即買補之後,終年拴喂所需草豆亦徒費官帑。不如於水 草豐足處所,儘換獲之數善為牧放,庶於官兵均有裨益。」82此構想 後經落實,便是巴里坤馬廠。
關於清廷歷年買獲的哈薩克馬匹數量與過程,目前有林永匡與王 熹所編著之《清代西北民族貿易史》可供參考。兩位作者根據北京第 一歷史檔案館所藏之滿、漢文奏摺,對乾隆時期清廷與哈薩克所進行 的絲馬交易,詳列了歷年的交易過程與數據。83本文根據該書中所編 列的資料,整琽統計清廷歷年於烏魯木齊與伊犁二地馬匹交易數量。
由表 3-1、3-2 的資料加以觀察,清廷與哈薩克在烏魯木齊與伊犁 兩地的交易數量與交易時間、方式,皆與清廷在乾隆 13 至 19 年間與 準噶爾的貿易方式有極大的差異。雖然皆仍是定點貿易,但貿易的時 間已非二年一次,而是一年數次。再者,馬匹的成交量,亦非僅是三、
五百匹,有時是一年數千匹。這使哈薩克馬匹成為清廷第二大馬匹供 給來源,一舉超越南方土馬所能供給的數量。根據表 3-1 與表 3-2 的 統計,清廷與哈薩克間的馬匹交易,在烏魯木齊時期總數約 21,173 匹,平均每年約 3,000 匹;在伊犁時期共購進 79,628 匹,平均每年約 4,000匹(見表 3-1、3-2)。
表表表
表 3-1 哈薩克馬在烏魯木齊的歷年交易數量哈薩克馬在烏魯木齊的歷年交易數量哈薩克馬在烏魯木齊的歷年交易數量哈薩克馬在烏魯木齊的歷年交易數量 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 馬匹總數馬匹總數 騸馬馬匹總數馬匹總數騸馬騸馬 兒馬騸馬兒馬兒馬兒馬 騍馬騍馬騍馬騍馬
23年 12 月日 102
24年 07 月 14 日-20 日 1,300 1,000 150 150 24年 07 月 24 日 158 125 33 24年 10 月 17 日-20 日 144
24年 11 月 01 日-10 日 454 24年 11 月 25 日-12 月 1 日 390
82 《乾隆朝上諭檔》,第 3 冊,頁 791。乾隆 25 年 2 月 5 日。
83 見林永匡、王熹,《清代西北民族貿易史》(北京:中央民族學院出版社,1991 年)。
25年 01 月 03 日-10 日 437 25年 01 月 13 日 208 25年 02 月 16 日-21 日 473 25年 02 月 24 日-29 日 573
25年 9 月 49
25年 10 月 05 日 418 25年 11 月 23 日 1,068 25年 12 月 05 日 379 25年 12 月 20 日 875 26年 01 月 04 日 341 26年 02 月 03 日 619 26年 04 月 25 日 112 27年 01 月 22 日 788 27年 01 月 26 日-27 日 182 27年 02 月 13 日 929 27年 02 月 21 日 200 27年 09 月 07 日 1,183 27年 09 月 26 日 74 27年 10 月 15 日 45 27年 10 月 19 日 102 27年 11 月 12 日-22 日 1,499 27年 11 月 29 日-12 月 9 日 1,335 23年 12 月 23 日-28 年 01 月 18 日 398 28年 01 月 26 日-02 月 27 日 182
28年 03 月 4,200
28年 09 月 18 日 181 28年 11 月 05 日-10 日 326 28年 11 月 14 日-12 月 02 日 234 29年 01 月 07 日-21 日 523 29年 01 月 27 日-30 日 372 29年 02 月 05 日-24 日 320
資料來源:根據林永匡、王熹,《清代西北民族貿易史》,頁 139-159 所提供資料整 理而成。
表表表
表 3-2 哈薩克馬在伊犁的歷年交易數量哈薩克馬在伊犁的歷年交易數量哈薩克馬在伊犁的歷年交易數量哈薩克馬在伊犁的歷年交易數量 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 馬匹馬匹馬匹馬匹 總數 總數 總數 總數
頭 頭頭 頭等等等等 騸馬 騸馬騸馬 騸馬
中 中 中 中等等等 等 騸馬 騸馬 騸馬 騸馬
三 三 三 三等等等等 騸馬 騸馬 騸馬
騸馬 兒馬兒馬 騍馬兒馬兒馬 騍馬騍馬 瘦小馬騍馬 瘦小馬瘦小馬 瘦小馬
25年 10 月底-11 月初 29
95 54 29 12
26年 11 月 194 126 68
26年 11 月 23 日-12 日 13 日 578 159
27年 01 月 04 日-14 日 386 122 139 125
27年 01 月 20 日-02 月 15 日 448 207 136 105
27年 08 月 10 日 202 98 75 29
27年 10 月 09 日-14 日 157 68 71 18
27年 12 月 18 日-28 年 01 月 04 日 635 227 267 141
28年 01 月 26 日 193 50 70 73
28年 03 月 18 日-22 日 146 30 47 69
28年 05 月 08 日-12 日 223 83 78 54 4
28年 06 月 17 日-20 日 245 45 74 115 11
28年 06 月 26 日-7 月 22 日 700 230 227 119 11 113
28年 07 月 25 日-8 月 03 日 405 130 134 102 39
28年 08 月 17 日-9 月 04 日 140 45 50 28 17
28年 09 月 20 日-22 日 268 90 105 53 20
28年 09 月 22 日-26 日 288 110 95 70 13
28年 10 月 15 日-17 日 257 75 72 99 11
28年 11 月 25 日-26 日 69 15 25 27 2
29年 01 月 02 日-03 日 119 30 45 24 20
29年 01 月 25 日-29 日 270 90 100 73 7
29年 02 月 24 日-26 日 176 50 60 63 3
29年 03 月 16 日 138 40 60 36 2
29年 03 月 28 日 90 25 30 35
29年 05 月 08 日-10 日 65 20 25 20
29年 06 月 10 日-15 日 1,137 350 450 315 22
29年 07 月 04 日-09 日 518 120 200 135 63
29年 08 月 20 日-27 日 424 110 150 80 84
29年 09 月 23 日-24 日 176 45 60 61 10
29年 10 月 16 日-20 日 176 50 60 59 7
29年 11 月 14 日-16 日 154 40 50 15 49
29年 12 月 04 日 88 25 30 29 4
30年 01 月 01 日-24 日 695 180 230 248 37
30年 02 月 06 日-11 日 307 80 100 112 15
30年 04 月 139 40 55 44
30年 04 月 25 日-6 月 14 日 185 50 60 67 8
30年 07 月 09 日-23 日 287 80 100 69 38
30年 07 月 30 日-8 月 18 日 927 250 340 264 63
30年 08 月 22 日-9 月 12 日 1,602 450 600 350 600
30年 10 月 14 日-11 月 01 日 756 230 260 174 92
31年 02 月 29 日 37 7 18 12
31年 04 月 08 日 51 15 20 16
31年 05 月 01 日-10 日 280 70 90 85 43
31年 05 月 18 日-20 日 259 60 85 88 26
31年 07 月 04 日-16 日 236 50 70 85 31
31年 07 月 28 日-8 月 14 日 117 30 40 11 36
31年 08 月 23 日-9 月 09 日 554 150 180 212 12
31年 09 月 21 日-10 月 17 日 40 10 13 17
32年 01 月 10 日-26 日 549 150 200 199
32年 02 月 25 日-3 月 21 日 366 80 130 156
32年 04 月 11 日-26 日 745 150 300 290
32年 04 月 29 日-06 月 20 日 1,215 350 450 415
32年 06 月 29 日-07 月 09 日 429 120 180 179
32年 07 月 29 日-閏 7 月 17 日 2,859 600 1200 563 496
32年閏 7 月 17 日-08 月 11 日 2,183 450 900 789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