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台灣專利侵害訴訟之探索分析
──以智財法院民事判決為中心
陳俊元
* 在我國於2008年7月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以求統一見解且積極迅速 的解決智慧財產紛爭,是以智財法院能否提供較佳之審判品質與效 率,實為各方關切焦點。基於完整檢視智財法院審判制度及檢視上述 爭議之動機,本文以實證方法分析2008年7月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至 2014年6月之相關判決,以求掌握我國專利侵害訴訟之全貌。實證結果 發現,第一,我國專利侵害訴訟原告取得有利結果之機率大致偏低; 第二,而關於技審官是否成為「影子法官」之擔憂,分析結果顯示當 法院於判決書中引述技審官之見解時,對於原告勝訴之機率並無顯著 之影響;第三,相較程序爭點,實體爭點之勝敗對判決結果仍為重要 關;第四,外商與大型企業具有較高之勝訴率,此或與其有較佳之專 *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法學博士、政治 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讀
導
利策略與撰寫品質有關;第五,研發費用與訴訟之結果無顯著之關 係,代表產業除專注於研發以外,專利撰寫品質與布局策略亦應隨之 提升,方能延續優勢、保護研發之成果。
一、研究背景
在智慧財產蓬勃發展的浪潮下,對其提供充分有效之保障,可謂為 近年來相關法制改進之目標。由於智慧財產案件甚具專業性與技術性, 如何在審判上引進專業人員加以處理,誠為一大問題。又我國行政與民 事分立之訴訟制度,在智財案件中針對專業事項往往須停止訴訟1,是 以 造成 訴訟滯 延。基 此, 我國 於 2008年 7月 成立智 慧財 產法院 (簡 稱 「智財法院」),以求統一訴訟與見解,並積極迅速的解決智慧財產紛 爭2。不同於過去之雙軌制,智財法院得將相牽連之民事與行政案件, 由同一法官審理,自行判斷專利是否有效3,以避免停止訴訟之程序勞 費、達成紛爭解決一回性、並避免歧異見解之發生4。 然而,智財法院是否能提供較佳之審判品質與效率,即為各方所關 切 之 焦 點。 又近 來 我國之 專 利 侵害5訴 訟 , 常有原 告 勝 訴率 過低 之 疑 慮6,迭有對專利權人保護不足之批評7。再者,在法庭專業化的發展 1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參照。 2 參見智慧財產法院網頁: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option= 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2&Itemid=100054(最後點閱時間:2014年9月 15日)。 3 吳俊龍,我國法院審理專利侵害訴訟實務之研究──以第一審為中心,政治大 學法學院碩士論文,頁96(2011)。 4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但由於智財法院並無第三審,故第三審上 訴仍由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是否能維持智財法院專業審理之優點, 或有疑問。參見林洲富,「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與侵權判斷」,「智慧財產法 院100年度研究發展報告」,智慧財產法院,頁3(2011)。 5 關於我國專利法對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專利權保護要件之說明,可參見謝銘 洋,智慧財產權法,頁113以下(2011)。 6 熊誦梅,「從台灣智慧財產法院之運作談亞太智慧財產爭端解決中心之建下,擔當審理重任之法官,是否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以克盡職責,亦為各 界關心之焦點。由於法官未必具備專利相關背景,事實上也甚難期待法 官具備各種技術背景。而為了彌補多數法官欠缺之憾,技術審查官(簡 稱「技審官」)之設置可謂為一大特色與重點。其主要係承法官之命, 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 法參與訴訟程序8。目的在藉由技術審查官以輔佐法官於智財相關專業 知識之不足。然而,而法官是否過度依賴技審官至影響獨立性,甚至技 審官成為「影子法官」,亦為論者憂心9。 基 於 以 上 問 題 意識 , 本文 蒐 集 2008年 7月 智 慧 財產 法 院 成 立 後 至 2014年6月之相關判決,逐一以人工進行閱讀與編碼。再以實證方法進 行研究,以求儘量完整地描繪專利侵害訴訟之全貌。在研究架構上,本 文先以敘述統計勾勒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專利侵害相關判決的特徵與趨 勢,再以民事判決為中心,探索影響原告獲得有利判決之因子──其中 包含歷來甚具爭議之技審官是否過度影響法院見解、專利有效性與侵害 之成立與否之判斷、乃至於文獻上認為較具影響之原告國籍、產業規 模、研發投入等因子均加入分析。希望能藉由較為完整的數據,以描繪 台灣專利侵害訴訟之全貌,以供學術與產業界之參酌。 立」,發表於「我國專利產業與爭端解決法制政策國際化之檢討與展望研討 會」,頁40(2013)。關於台灣智財保護之狀況與執行面之分析,可參見 Chun-Hsien Chen, Explaining Different Enforcement Rat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aiw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0 TUL.J.TECH.&INTELL. PROP. 203, 211 (2007). 相關之訪談資料與對賠償金額之 影響,可參見吳佩珊,智財法院專利民事案件判決可預測性之實證研究,交通 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5以下(2012)。 7 據智慧財產法院之統計,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該院終結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 之判決勝訴率為8.35%,其中以商標事件之勝訴率較高為19.83%、著作權事件 之勝訴率為11.54%次之、專利事件之勝訴率為4.44%、其他事件之勝訴率為 3.33%。智慧財產法院統計室,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兩年以來受理各類案件審理 績效指標及相關訴訟新制之審理實務操作狀況分析,頁38(2010)。 8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3項。 9 司法院對此之回應,可參見司法院新聞稿,智慧財產訴訟案件使用技術審查官 有 助 審 判 品 質 效 率 提 升 , 102 年 8 月 9 日 ,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 GetFile.asp?FileID=31635(最後點閱時間:2014年10月1日)。
二、研究設計
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說
低勝訴率與實體爭點
歷來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質疑,大致可區分為幾個面向:首先,原 告之勝訴率偏低,似顯示法院對於專利侵害要件之認定採取較為嚴格之 立場。如此對於專利權人之保護是否足夠,不無疑問。近來有許多文獻 對智財法院之原告勝訴率等進行研究,而本文既以專利侵害訴訟為研究 範圍,且蒐集時間包括智財法院成立後至2014年上半年,故應能提供較 為新近而完整之線索10。因此,本文擬重新檢視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在專 利侵害訴訟勝訴率之判斷,以觀察原告獲得有利判斷之比率是否確實偏 低。而在專利訴訟之攻防中,一般認為專利有效性為認定侵害是否成立 之重要爭點;如專利並非有效,則自然無侵害專利之問題。因此在專利 訴訟中,原告甚多以反訴主張該專利係屬無效。據過去文獻之統計,當 事人於專利侵害民事訴訟中,抗辯專利有效性之案件比率達七成11,可 見其重要性。因此,本為乃假設:當原告在專利有效性獲得有利之判斷 時,最後獲得有利判決之機會也較高。同理,在專利侵害之認定,如原 告可獲得法院之肯認,則之後越容易得到有利之判決。 技術審查官之設計與運作 我國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後,雖遴選具有相當學、經歷之法官,但鑑 於智財案件之專業性與複雜性,不可能期待法官通曉具備各種科技智財 知識。因此,專業人士之協助,仍有相當必要。又如過度依賴鑑定,將 10 觀察國內外關於判決品質之實證研究,許多研究以折服率或裁判決結果經上訴 審之維持率,作為裁判品質之指標之一。不過,在法庭專業化之理念下,我國 既然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以處理此類型之案件,但第三審仍交由最高法院審理, 與一般案件並無差異。因此承審之最高法院法官是否具有類似之專業與經驗, 是否能貫徹智財案件由專業法庭判斷之意旨,容有不同意見。因此,本文對以 折服率作為裁判品質之指標先採保留之立場,合先敘明。 11 李素華,技術專家在專利訴訟程序之角色與功能──以德國之技術法官及專利 律師為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1輯,頁82(2010)。可能導致訴訟之延滯。因此,我國參考日本之「裁判所調查官」及韓國 之「技術審理官」制度12,在成立智財法院時設有技術審查官室,置技 術審查官。技審官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 第十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13。在資格方面,技審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 務任用資格者:A.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3年以上,成績優 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 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 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6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 相關系科畢業 ,擔任專 利或商標審查 官或助理 審查官合計 8年以 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B.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 學院相關系所講師6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3年以上或 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6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 具證明者14。在技審官之來源上,得於業務需要時,依聘用人員相關法 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15;司法院亦得借調具有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 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16。司法院另訂有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 官借調辦法,規定相關細節17。值得注意的是,技審官亦有迴避之適 用。經法院指定協助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技審官,如有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5條所定應迴避之情形者,應即簽請自行迴避,經主任技術審查 官以書面向法官報告,由法官審酌是否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或 改定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18。 12 又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規定技審官之報告不予公開,此亦為參考 日、韓之實務見解。黃麟倫,技術審查官及類似制度之比較研究,智慧財產訴 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1輯,頁39(2010)。 13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1項。 14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6條。 15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1項後段。 16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3項。 17 關於借調之資格,可參見該辦法第3條之規定。 18 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作業要點第4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7條。
關於技審官在訴訟上之定位,其主要係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 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 序19。設置本旨在於提供法官技術事項專業意見,以協助審理。故為法 官之輔助人員,不得主動參與審理詢問證人,但法院於必要時,亦得命 技術審查官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20。在裁判評議時,經審判長許 可列席,陳述事件有關之技術上意見。審判長並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擬 陳述之意見,預先提出書面21。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 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如案件之性質複雜而有必要時,得命分 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22。技審官之陳述或技術報告並非證據 資料,是以法官仍依其心證對技審官之陳述或報告進行判斷,也不排斥 證人、鑑定人等證據方法。法官如因技審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 識,仍給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23;倘法官未踐 行此一程序,乃屬程序之重大瑕疵而為廢棄裁判之事由24。 就實務運作而言,技審官實扮演重要之角色。於案件開始前,由技 審官閱讀卷證、進行技術與爭點分析,並向法官陳述意見。而關於證據 之整理、技術問題與爭點之詢問,乃至於裁判評議與判決之撰寫,均有 賴技審官之協助。因此,對於涉及技術之事項與爭點,往往有賴技審官 從程序開始到結束的完整參與,方能使判決符合專業性之期待25。因 此,技審官之重要性時可見一斑。 爭 議 既然技審官為智慧財產法院新制之重要環節,則其成效如何,自為 各界所關心。文獻曾指出技審官參與民事第一審之比率高達82%,故可 19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 20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另外,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亦得命技術審查官 到場執行職務。參見該法第18條第3項。 2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3條第6項。 2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第1項。 2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條。 2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25 李素華,前揭註11,頁81。
知參與之比率甚高26。然而技審官之意見在法院判斷時之地位為何?對 於法官之判斷有何影響?值得研究。 A.公正性與獨立性 又依前文可知,法官與技審官之權限應無重疊與衝突之問題,但實 然上是否確實逕渭分明?如法官欠缺科技與技術背景而有賴技審官之協 助,則技審官是否將實質影響法官之心證,乃至於影響審判之獨立而成 為影子法官?尤其是智慧財產局(簡稱「智財局」)負責專利案件之審 查,而技審官又多由智慧財產局借調,故技審官是否能保持公正獨立? 且智財局往往是智財案件之被告,法院又借重出身自智財局之技審官, 是否妥適,不禁惹人懷疑27。又在借調期滿後,技審官又可回到智財局 繼續審查工作,似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也更容易引起對獨立性與公正性 之質疑28。再者,目前技審官共有13位29,如再依據專業領域細分,則 特定領域所可能對應之技審官更為有限。如此一來,其個人之傾向或價 值判斷,都可能對特定領域之審理結果有相當影響。換言之,即使承審 法官須抽籤分案,但影響判決結果之技審官卻仍為得特定之少數人,兩 者恐有衝突。 對於技審官公正性與獨立性之疑慮,智慧財產法院曾提出證據力 陳 : 「 97 年 7 月 至 99 年 6 月 本 院 終 結 行 政 訴 訟 事 件 之 判 決 勝 訴 率 為 13.12%,較高等行政法院於行政訴訟相關智財事件移撥本院審理前兩 年,95年7月至97年6月間之判決勝訴率7.56%為高;其中又以專利事件 26 熊誦梅,法庭上專利技術爭議,全國律師,第13卷第12期,頁56(2009)。 27 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座談會第2場會議紀錄,2009年11月30 日 , 臺 灣 大 學 謝 銘 洋 教 授 之 發 言 。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12/ (4)98%E5%B9%B411%E6%9C%8830%E6%97%A5%E7%AC%AC2%E6%AC% A1%E6%9C%83%E8%AD%B0%E7%B4%80%E9%8C%84.doc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2014年10月1日)。 28 中 央 社 , 疑 技 審 官 球 員 兼 裁 判 法 院 否 認 , 2014 年 3 月 12 日 。 http://www. taiwannews.com.tw/etn/news_content.php?id=2433757(最後點閱時間:2014年 10月1日)。 29 參見智財法院技術審查官名冊,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 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2:2011-01-11-01-56-12&catid=19:2012-09-13-07-04-11&Itemid=318(最後點閱時間:2014年10月1日)。
本院之勝訴率為19.43%,較高等行政法院之7.71%,高出11.72個百分點 差異最大;由於本院技術審查官目前均借調自行政訴訟事件中之被告單 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釐清外界對本院技術審查官有球員兼裁判之質 疑,將本院原告勝訴之比率與高等行政法院移撥前同類型事件判決結果 比較,高出甚多,顯示本院技術審查官之設置具有成效與公正性。商標 事件本院之勝訴率為9.72%亦較高等行政法院之7.44%為高30。」換言 之,其以智財法院原告勝訴之比率與高等行政法院移撥前同類型事件判 決 結 果 比 較 , 認 定 為 「 顯 示 本 院 技 術 審 查 官 之 設 置 具 有 成 效 與 公 正 性」。惟智財法院改革前後,涉及時間之變化與相關因素頗多,是否足 以推出「技術審查官之設置具有成效與公正性」之結論,似非無推敲之 空間。 B.專業與實務經驗 又一般而言,技審官多無具備工廠實務經驗。但專利往往是來自在 製造端改進問題之發想。技審官如欠缺此類經驗,在個案上恐有後見之 明之疑慮31。且技術審查官對於法律與侵權之分析未必熟悉,亦欠缺與 法律專業人員共事之經驗32。因此,技審官是否確實能有助於法院就科 技專業事項進行正確之判斷,亦非無討論之空間。再者,理工科技之範 圍涵蓋甚廣,專業包羅萬象,目前僅依靠13位技審官是否足以掌握所有 領域?亦不無疑問33。 C.訴訟效率 如先不論技審官是否能公正獨立地幫助法官作成正確判斷,如從促 進審判效率與縮短裁判所需時間之觀點而言,依現制智財法院已不必再 30 智慧財產法院統計室,前揭註7,頁68。 31 張哲倫,「智慧財產現行審理模式對專利權保護之影響」,發表於「我國專利 產業與爭端解決法制政策國際化之檢討與展望研討會」會議資料,頁119 (2013)。 32 郭雨嵐,「技術審查官角色與提升──我國智慧財產訴訟品質之檢討」,發表 於「我國專利產業與爭端解決法制政策國際化之檢討與展望研討會」會議資 料,頁214(2013)。 33 芮嘉瑋,從程序保障觀點論技術審查官制度之改革,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53(2010)。
循雙軌舊制停止審判,而可自行就專利有效性為判斷,理應較能縮短裁 判時間。而在技審官之專業幫助下,亦應能有助於審判之效率。然而智 財法院之統計卻顯示,智財法院成立後審判所需時間反呈現略為增加之 趨勢34。固然如該報告所言,導致訴訟耗時的可能因素甚多,但支持技 審官有助審判效率之證據恐怕也變的更為模糊。 D.審理範圍 又承前段所述,就現制下法官與技審官之權責分工而言,技審官僅 就專業事項與事實問題對法官提出意見,類似居於法官之助手之地位。 最後有審酌之權者,並作成法律意見者,仍屬法官之職權。然而在專利 侵害案件中,法律與事實問題是否截然可分,實不無疑問。在專利有效 性之爭議案件中,就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之爭點中,曾有論 者根據對智財法院案件之分析,發現涉及進步性之案件較多,顯示進步 性為法院判斷專利是否有效,以及原告是否勝訴之重要因素35。又在專 利有效性之判斷上,大多數案例係由智財法院自行判斷,由智財局參加 訴訟者僅為少數。因此技審官恐過度涉入進步性判斷,除有過度依賴事 後之明之嫌,更可能造成訴訟被駁回之比率偏高36。 E.與專家證人之排擠效果 在智財法院設置技審官後,迭有見解認為即足以就專業事項協助法 官,而沒有再與專家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必要。就法院實務而言,亦多 仰賴技審官,少有鑑定人與專家證人參與,法院亦較少採納當事人提出 之鑑定報告37。然而專家證人多年浸淫在特定領域,具有2、30年以上 之專業經驗;而技審官須分擔全國各類型之專利糾紛,故就專業度而 言,兩者似非必然具有可替代性38。論者以為,如能將技審官制度與專 家證人相配合,當能更有助於法院之判斷39。就此以觀,技審官是否足 34 參見智慧財產法院統計室,前揭註7,頁18-20。 35 芮嘉瑋,前揭註33。 36 同前註,頁53。 37 郭雨嵐,前揭註32,頁216。 38 張哲倫,前揭註31,頁119。 39 同前註。
以取代專家證人、鑑定人等機制,恐有疑問。且在技審官之腳色吃重, 再加上後文所述之技術審查報告不公開之規定,亦將增加當事人之疑 慮40。 F.技術報告不予公開 而技術審查官以書面向法官陳述意見而製作之技術報告書,依 現行法不予公開,當事人亦不得請求閱覽,此或更增加對於技審官 之疑慮41。如就技審官為法官之輔助人之角度而言,由於技審官之陳 述與報告僅在於協助法官之判斷,僅為法院之內部事項。又如當事 人 不服 自可 對判 決提 起上 訴, 似無 要求 公開 技術 報告 之必 要。然 而,如技審官之意見對法院之判斷有實質重大之影響,似應給予當 事人表示意見、攻擊防禦之機會,否則若待至法官作成判決,恐將 為時已晚。有見解即以為技術報告書應予公開,此亦有利法院參酌 實務見之之見解;如未能公開技術報告書,則應至少在審判末期公 開心證42。 G.小 結 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對於技審官有疑慮之見解甚多,而重點可說 是在於其對於法院判決之影響。如確實技審官本身之實務專業經驗不 足、立場偏頗,又對於法院見解有顯著之影響,則改革之必要將更為迫 切。因此,本文擬建立假設,亦即技審官意見之提出,與判決之結果間 有一定之相關性。以利於後文之實證分析中對此假說進行測試。
原告之背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認為外商對於專利之品質較為重視,其專 利撰寫品質與策略亦相對較佳。影響所及,當原告屬於外商時,似應有 較高之獲勝率43。同樣的,如原告之產業規模較大,以及有較多之研發 40 楊小慧,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制度之研究,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 究所碩士論文,頁139(2012)。 41 審理細則第16條第2項。 42 郭雨嵐,前揭註32,頁200。 43 實證研究亦顯示,當對專利保護程度越高越完整時,對吸引外人直接投資有正 向之影響。許鈺珮,外人直接投資的新思維:從專利權保護談起,人文與社會投入時,亦或可推論較為重視專利事項,故於專利侵害訴訟之表現應較 佳。因此,本文假設當原告屬於外商、產業規模越大,以及研發投入越 多時,與其專利侵害訴訟之獲勝率成正相關。
資料搜尋、樣本與變數
目前雖然已有文獻就智財法院或技審官之現況提出實證分析,但可 能的問題在於:第一,其所使用的資料由司法院或智財法院內部所取 得,尚未對外完全公開,一般研究者在取得上可能有所困難。第二,這 些數據雖然頗為完整,但多為整體之統計,似較少針對專利侵害類型所 為。因此本文擬就實際之訴訟案件進行搜即與統計,一來避免取得內部 資料之困難,二來藉由對於實際訴訟之觀察,以勾勒專利侵權訴訟之樣 貌。本文主要以專利侵害之訴訟為研究對象,為了完整瞭解其輪廓,除 智財法院之判決外,亦將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列為搜尋對象。在搜尋方 面,本研究主要利用司法院之法學資料庫以及法源資料庫,以「智慧財 產法院民事判決」、「智財法院行政判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行政判決」為範圍,判決案由欄位輸入「專利」、「侵害」 作為關鍵字進行搜尋,時間範圍自2008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 再以人工逐一閱讀比對進行編碼。最後取得之樣本數為最高法院民事判 決208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560筆、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151筆,以 及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35筆。 如前文所述之文獻分析與假設,本文所使用之變數與定義,如下表 所示: 表2-1 變數表 變數名稱 定 義 Utility 當案件屬於發明案件時,編碼為1,否則為0。 Invention 當案件屬於新型案件時,編碼為1,否則為0。 Design 當案件屬於新式樣或設計時,編碼為1,否則為0。 Win 勝敗結果。在民事判決中,如原告取得一部勝訴判決或完全 科學簡訊,第14卷第1期,頁91-92(2012)。變數名稱 定 義 勝訴之結果時,編碼為1,否則為0。在行政判決中,如結果 為撤銷原處分時,編碼為1,否則為0。 Tech 技審官。當判決中有技術審查官或技審官之字詞出現,且經 實質論及者,編碼為1,否則為0。 Validity 專利有效性。當判決中出現專利有效性之爭點,而法院為有 利於原告之認定時,編碼為1,否則為0。 Infringement 專利侵害成立。當判決中出現專利侵害之爭點,且法院認定 構成者,編碼為1,否則為0。 FI 原告屬於外商。即當原告屬於外商之自然人或法人時,編碼 為1,否則為0。 Size 原告之規模。如全國排名第1~100者,編碼為1;排名101~200 者,編碼為2;排名201~300者,編碼為3;其餘編碼為4。 RD 原 告 之 研 發 費 用 。 如 全 國 排 名 第 1~100 者 , 編 碼 為 1 ; 排 名 101~200者,編碼為2;排名201~300者,編碼為3;其餘編 碼 為4。 Time 該訴訟案件終結之耗時。依據判決時間與分案時間,推算該 判決之審理時間。如1年以內者編碼為1,1到2年者編碼為2, 2到3年者編碼為3,以此類推。
研究方法
為驗證上述之研究假說,本文擬以兩階段進行研究。首先從整體面 分析專利訴訟之全貌,區分包含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行政判決、最 高法院之相關民事與行政判決等四大部分,進行敘述統計分析與比較。 以求瞭解智財法院判決之趨勢及與最高法院相關判決之差異。再進一步 以智慧財產法院之民事判決為對象,分析原告在專利有效性與專利侵害 等爭點之勝敗、技審官意見之參酌、原告之背景等對其最後判決結果之 影響。並嘗試建立羅吉斯迴歸(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以說明前述 變數與原告獲勝比率間之關係。三、我國專利侵害訴訟之概況
每年度之案件數
就專利侵害訴訟每年度之案件量而言,2008下半年與2014上半年因 只有半年份之時間,故案件量相對較少。從2009年至2013年,智財法院 民事判決之案件量約在180~200件左右,智財法院行政判決之案件量呈 現較大的變異,從104~206件均有。最高法院關於專利侵害之案件數量 相對較少,大多在40~60件左右。值得注意的是,2009與2010年無論在 何種法院,案件量都相對的較多。 表2-2 每年度之案件數 智財民事 智財行政 最高民事 最高行政 2008.7 93 98 7 66 2009 228 206 15 135 2010 180 167 19 112 2011 185 165 44 97 2012 182 104 44 68 2013 204 142 67 54 2014.6 79 54 13 29繫屬法院與原告獲得一部勝訴以上之判決
如進一步分析原告於各個法院獲得一部勝訴以上判決結果44之比 率,可發現在智財法院民事判決中,原告獲得一部勝訴以上之比率為 12.8%,智財行政法院為25.6%,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18.7%,最高法院 行政判決為7.5%。由此可知智財法院民事判決之原告獲得有利結果之機 會相對較低,而行政判決較高。如外國法之經驗相比較,美國專利侵害 訴訟原告之勝訴率約為50%45;日本則之和解率約占五至六成,而經裁 44 本文所稱之一部勝訴以上之判決,包含原告取得完全勝訴,以及各有勝敗之案 件,併予敘明。 45 李素華、張哲倫,專利審查品質與專利訴訟的實證考察──臺灣智慧財產法院判之案件中,專利權人之勝率約低於二成46,則在客觀上我國之原告勝 率確實較低。 表2-3 繫屬法院與原告獲得一部勝訴以上之判決 原告獲得一部勝訴判決以上 總案件數 智財法院民事 147(12.8%) 1151 智財法院行政 203(25.6%) 793 最高法院民事 39(18.7%) 209 最高行政法院 42(7.5%) 561 Total 431(15.9%) 2714 Cramer’s V 值.187
智財行政判決
值得注意者為,於行政判決中,原告可能主要分別為專利權人或舉 發人。由於其身分之不同,可能亦有不同之考量與訴訟策略,故而其獲 得有利判決之機會也可能不同。結果發現當原告為專利權人時,取得有 利 判 決 之 比 率 為 18.1% ; 而 當 為 舉 發 人 時 , 取 得 有 利 判 決 之 比 率 為 44.2%,兩者有相當之差異。 表2-4 智財行政判決之結果──以專利權人或舉發人提出區分 專利權人 舉發人 完全敗訴 451 130 一部勝訴以上 100 103審級與原告獲得一部勝訴判決以上
另有問題者為,原告於不同之審級其獲勝比率是否相似?如進一步 成立五年的數據回顧,月旦裁判時報,第24期,頁292(2013)。張哲倫,前 揭註31,頁193。 46 羅秀培,專利舉發與無效抗辯雙軌制課題之初探──以日本法為中心,智慧財 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1輯,頁707(2010)。檢視原告於各審級之勝訴機率,大致上第一審原告獲得一步勝訴判決以 上 之 比 率 較 高 , 約 為 20.4% 。 相 對 之 下 , 第 二 審 之 9.7% 與 第 三 審 之 13.3%則相對地較低。Cramer’s V之檢定值為0.135,顯示原告之獲得有 有力判決之機會與審級有低度之相關。 表2-5 審級與原告獲得一部勝訴判決以上 原告獲得一部勝訴判決以上 總案件數 程序裁定 6 (10%) 60 第一審 295(20.4%) 1446 第二審 84 (9.7%) 863 第三審 45(13.3%) 339 Total 431(15.9%) 2714 Cramer’s V 值.135
有利判決、專利有效性與專利侵害
於大致瞭解專利侵害訴訟之大致趨勢後,本文進一步檢視原告於專 利有效性及專利侵害此二爭點之勝敗,與原告獲得有利判決之結果間之 關係。首先在智財法院之民事判決中,結果顯示原告獲得一部勝訴以上 判決與專利有效性成立之相關係數為0.957,而原告獲得一部勝訴以上 判決與專利侵害成立之相關係數為0.89,兩者均為顯著正相關。同樣 的,在智財法院之行政判決中,原告獲得有利結果與專利有效性之成 立,其相關係數為0.977,亦為高度之正相關。由上應可推知當專利被 認定為有效、或專利侵害成立時,原告獲得有利判決之機會亦較高。亦 足見此類實體爭點之勝敗,可謂為專利侵害訴訟之重點所在。 表2-6 有利判決、專利有效性與專利侵害(智財法院民事判決) 一部勝訴以上 專利有效性 專利侵害 2008 2 0 1 2009 11 0 12 2010 13 5 22 2011 30 17 31 2012 31 16 192013 41 24 39 2014 19 14 20 表2-7 有利判決與專利有效性(智財法院行政判決) 一部勝訴以上 專利有效性 2008 6 5 2009 30 20 2010 53 51 2011 61 48 2012 21 20 2013 26 25 2014 6 6
智財民事判決之結案時間
我國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目的之一,在於集中管轄智財案件,遴選具 相關背景之法官進行審理47,並使法官能累積審理智財案件之經驗,達成法官專業化之目標48。美國學者Jay P. Kesan與Gwendolyn G. Ball曾就
美 國 聯 邦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之專業法庭效率與法官經驗進行實證研究,發現法官之專業經 驗有助於減少結案時間、確實能促進審判之效率49。如自實證面檢視我 國智財法院之制度是否有助審判效率,本文以每一案件所終結之時間來 觀察:可發現智財法院成立後,一個案件終結所需要之時間,平均大致 在1.5年間。但就整體趨勢觀察,似有逐漸增加之趨勢,特別是2014年
47 Kuo-Cheng Chen, An Empirical Finding of Taiwan IP Reform: A Reference to a
Proposal for a Patent Trial Court in the U.S., 41AIPLA Q.J.73,79 (2013).
48 參見IPC──創新、專業、公正,智慧財產法院:http://ipc.judicial.gov.tw/ipr_
inter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2&Itemid=100054 (最 後點閱時間:2014年10月1日)。目前智慧財產法院共有法官15位。
49 Jay P. Kesan, Gwendolyn G. Ball, Judicial Experience and the Efficiency and
Accuracy of Patent Adjudication: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Case for a Specialized Patent Trial Court, 24HARV.J.L.&TECH. 393, 443-44 (2011).
上半年之案件,所需之結案時間較長為1.75年。固然從2008年至2014年 時間樣本尚為有限,但由本文蒐集之數據應可發現,近來智財法院之審 理案件時間並未顯著減少,反似有增加之趨勢。故我國智財法院之設 立、以專業化之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是否確實就專利侵害案件有較短之 結案時間與較佳之審判效率,似乎仍有待觀察50。 耗時(年) 0 0.2 0.4 0.6 0.8 1 1.2 1.4 1.6 1.8 2 1 2 3 4 5 6 7 耗時(年) 圖2-1 智財民事判決之結案時間 50 由於本研究無法取得個判決之確切收案時間,故係以判決字號以推論其收案年 度,再與判決時間比對以得出該案件結案之時間。據智慧財產法院之統計: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法官終結案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為131.59日,較2008 年7至2009年6月之91.18日增加 40.41日。若分別以案件類別觀察,法官終結民 事事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為149.83日、刑事案件為104.47日、行政訴訟事件為 133.51日,分別較前一年之83.12日、74.04日及114.41日,增加66.71日、30.43 日及19.10日,三者亦同時增加。」故可見法官之負荷與結案時間有增加之趨 勢。參見智慧財產法院統計室,前揭註7。此結論與本文之發現大致吻合。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小 結
由以上可以發現,大致上而言,我國專利侵害訴訟原告取得有利結 果之機率較低,特別是智財法院民事案件部分僅約12.8%。另外就審判 效率而言,自智財法院成立後,每案終結所需之平均時間亦呈現微幅增 加之趨勢。就此以觀,本文之實證證據似無法支持智財法院對原告之保 障以及對審判效率之提升。再者,由敘述統計之結果大致可以觀察出, 原告於專利有效性與專利侵害是否能得到有利之判斷,與最後獲得有利 之結果有高度之正相關。這也可以見到此兩個實體爭點於專利訴訟中實 具有關鍵性的地位。而依此脈絡,下文將更進一步的以智財法院民事判 決為對象,詳細分析可能影響原告勝訴之因素以及其關聯。四、智財法院民事判決之實證研究
模型之建立
為進一步分析前述各項因素與原告獲得有利判決機會之關係,本文 擬嘗試建立迴歸模型以說明之。本文以原告是否獲得一部勝訴以上之判 決為應變數,並以當案件屬於發明、新型、新式樣或設計、是否論述及 技審官之意見、專利有效性、專利侵害之成立、原告是否屬於外商、產 業規模與研發投入等作為自變數,以迴歸模型檢視自變數與應變數間的 關係。由於原告是否取得一部勝訴為二元之結果,故以羅吉斯迴歸分析 進行分析。綜上,可得出模型如下: 原告獲得一部勝訴以上之有利判決=技審官+專利有效性成立+專 利侵害成立+原告之特徵(外國籍、企業規模與研發投入)實證結果與分析
實證結果發現,技審官變數之p值為0.554,未達顯著之標準。顯示 技審官意見之參酌,對於原告獲得有利判決之結果,並無統計顯著上之 影響。而專利有效性未能成立之變數,其係數為負向顯著之-2.815,顯 示當原告之專利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時,原告最後取得有利判決之結果也越低。而關於專利侵害之變數,其係數為3.431且為顯著,表示當法院 認定專利侵害成立時,原告越能在最後取得有利之判決。在原告之背景 方面,原告屬於外商之變數係數為1.051且為顯著,表示當原告是否屬 於外商公司時,其最後取得有利判決之機會較高。關於企業規模之變 數,其係數為-0.837且為顯著,顯示當原告之企業排名之數值越小── 亦即當企業規模越大,原告最後取得有利判決之機會越高。值得注意的 是,研發投入之變數為不顯著,顯示原告對於研發之投入費用,與訴訟 之結果並無顯著之關係。換言之,企業對研發之投入,依據本研究之實 證結果,並無法證明與取得有利判決有顯著之關係。 就以上結果而言,在技審官的部分並未顯著,顯示依本文蒐集之資 料,當法院或當事人有引述討論技審官之見解時,對於原告勝訴之機率 並無顯著之影響。此與許多見解質疑法官可能受技審官之影響有所不 同。可能之原因或許確實為法院即使使用技審官,但仍能獨立進行判 斷;又或技審官並無其出身之考量或特別不利原告之立場,故對法院之 判斷亦無偏頗之影響。如此一來,或許能稍微緩解法官可能技審官過度 或不當影響之疑慮51。相對之下,專利有效性與專利侵害之認定,如獲 得有利之判斷,均與原告獲得有利判決之機會成正相關。此顯示在專利 訴訟中,此類實體問題仍為成敗之關鍵,值得訴訟當事人與律師之注 意。 最後,就原告之背景而言,當其為外商時獲得有利判決之機會較 高,可能之原因在於,與本土公司相比較,外商公司確實有較佳之專利 品質或訴訟策略。原告之規模亦與專利侵害訴訟之獲勝比率正相關,同 樣也顯示大型公司之專利品質與訴訟策略確實較具優勢。最後,本文之 51 當然另一種可能的推論是,法官確實有受到技審官意見之影響,只是未形諸於 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8條亦規定:「技術審查官之陳述,不得直接採 為認定待證事實之證據,且當事人就訴訟中待證之事實,仍應依各訴訟法所定 之證據程序提出證據,以盡其舉證責任,不得逕行援引技術審查官之陳述而為 舉證。」確實本研究限於客觀之限制,無法評估法官有受到技審官意見之影響 卻未對外表現之情形。但在本研究搜尋資料之過程中,確實有許多案件──即 本文之樣本──法院或當事人針對技審官之意見加以引用或討論者。因此本文 之研究仍應有所實益與貢獻。
研究無法發現證據支持原告之研發投入能積極的影響專利訴訟之結果, 顯示產業界即使重視研發,但仍應注意專利之品質與訴訟之策略,方能 有效地維持保護研發之成果。 表2-8 羅吉斯迴歸之結果 原告獲得一部勝訴以上判決 發明 1.129** (2.82) 新型 1.464*** (3.77) 新式樣或設計 1.620** (3.27) 技審官 -0.342 (-0.59) 專利有效性不成立 -2.815*** (-4.50) 專利侵害成立 3.431*** (12.66) 原告屬外籍 1.051** (2.70) 原告規模排名 -0.837* (-2.02) 原告研發排名 -0.742 (-1.13) _cons -3.960*** -0.487 -0.599 (-10.35) (-0.64) (-0.60) N 1027 86 53 Pseudo R2 0.4432 t statistics in parentheses * p < 0.05, ** p < 0.01, *** p < 0.001
五、結 論
本文主要目的為分析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專利侵害訴訟之情況, 以及影響原告取得有利判決之因素。本研究蒐集由2008年7月智慧財產 法院成立後,至2014年6月之專利侵害相關判決,以進行實證研究。研 究結果發現,我國專利侵害訴訟,特別是在智財法院民事判決之部分, 原告取得有利結果之機率較低。又值得注意的是,智財法院成立後之案 件終結所需時間並未顯著減少,亦與他國專業法庭之發展有所不同。關 於各界所關心之技審官之部分,本研究並未發現實證證據支持其對於判 決結果之影響。或許能稍微緩解法官可能技審官之偏頗影響之疑慮。在 實體爭點方面,如專利之有效性與專利侵害之成立,對於訴訟結果仍有 關鍵之影響。顯示實體爭點之攻防仍為專利侵害訴訟勝負之焦點。而就 原告之背景方面,外商與大型企業有較高之勝訴率,可能係因為有家之 專利撰寫品質與訴訟策略。相對的,原告之研發投入之費用,與其專利 侵害訴訟之結果無顯著之關係。顯示產業除了專注於研發以外,專利品 質與策略亦應隨之提升,方能將延續優勢、保護研發之成果。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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