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07 年 9 月 19 日 108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國立屏東大學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國立屏東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校址︰90003 屏東市民生路 4 之 18 號 網址︰http︰//www.nptu.edu.tw
聯絡電話:(08)7663800 轉 11301~11305 傳真電話︰(08)7229527
原住民族專班招生簡章
原住民族健康休閒與文化產業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
國立屏東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族專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簡章公告日期 107.10.11
報名
報名登錄、繳費日期 107.12.17(星期一)09︰00 起 至 108.2.25(星期一)17︰30 止 通訊繳件截止日期
(郵戳為憑)
108.2.25(星期一)止
現場繳件截止日期 108.2.26(星期二)17︰30 止 上網列印准考證
※『准考證』不另寄發※
108.3.11(星期一)09︰00 起 至 108.3.17(星期日)17︰00 止 面試考試 108.3.16(星期六)
至 108.3.17(星期日)
寄發成績單 108.3.20(星期三)
成績複查 108.3.20(星期三)17:00 起 至 108.3.25(星期一)17︰00 止 公告榜單及寄發錄取通知 108.4.3(星期三)
正、備取生報到 108.4.15(星期一)起 至 108.4.17(星期三)止 考生注意事項:
一、 報名相關事宜、證件繳驗、成績單寄發、成績複查等問題,請洽綜合業 務組:08-7663800 分機 11301~11305。
二、 有關面試通知及注意事項等問題,請洽原住民族專班:08-7663800 分機 35801。
三、 報到、學分抵免、註冊、學雜費等相關問題,請洽註冊組:08-7663800 分機 11202~11205。
四、 兵役問題,請洽軍訓室:08-7663800 分機 12101~12105。
五、 教育學程相關問題,請洽教育學程組:08-7663800 分機 22101。
※無須另購簡章,請至 https://webap.nptu.edu.tw/oess/default.aspx 登入網路報 名系統,列印繳費單及網路報名表(請參閱第
10、11 頁網路報名作業流程)。※相關招生訊息查詢請至 http://www.nptu.edu.tw →招生資訊。
目 錄
壹、 報考資格 ... 1
貳、 修業年限 ... 1
參、 招生班別、名額、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同分參酌順序 ... 1
肆、 報名方式及日期 ... 2
伍、 報名注意事項 ... 2
陸、 准考證 ... 4
柒、 面試規定 ... 5
捌、 成績計算處理及錄取規定 ... 5
玖、 複查成績 ... 5
壹拾、 放榜日期及方式 ... 5
壹拾壹、 考生申訴辦法 ... 6
壹拾貳、 新生報到 ... 6
壹拾參、 附則 ... 7
附件一 個人簡歷表 ... 8
附件二 原住民族專班單獨招生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申請表 ... 9
附錄一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 10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12
附錄三 國立屏東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15
附錄四 國立屏東大學招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 17
附錄五 國立屏東大學交通路線圖 ... 18
國立屏東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族專班招生簡章
壹、 報考資格
一、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 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並符合原住民身分者,得報名參加考試。原住民之身分認 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注意事項:
(一)凡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校規而受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者,不得報考。
(二)以任何身分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皆無加分之優待。
貳、 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四年,依本校學則得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
參、 招生班別、名額、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同分參酌順序
班別 原住民族健康休閒與文化產業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
招生名額 40 名
考試科目
資料 審查
1.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正本。
2.個人簡歷表(格式請參閱附件一)。
3.其他有助審查之特色資料(以近三年資料為限),如英檢能力 證明、競賽作品、專題作品、證照、社團參與、運動比賽成績 證明等。
※此項備審資料於報名期限內寄出,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交資 料概不退件。
面試
1.面試日期︰108 年 3 月 16 日(星期六)至 3 月 17 日(星期日)
2.面試地點:以准考證載明之地點為準(請參閱准考證),相關 資訊於考試前 3 日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及原住民族專班網 頁,請考生務必上網查閱,本校不另通知。
總成績計算方式
面試成績×60%+審查成績×40%(以上各科成績滿分均為 100 分)
同分參酌順序
1.面試 2.資料審查
備 註
1. 如有任一科為零分或缺考則不予錄取。
2.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
3. 備取生若干名,名額由招生委員會決定。
4. 報名人數未達 40 名,得不開班並取消考試,所繳報名費全額無息退還。
學程網址及 電話
http://www.indigenous.nptu.edu.tw
08-7663800 轉 35801肆、 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報名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一)起至 108 年 2 月 25 日(星期一)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考生請於系統開放時間內將報名資料輸入及列印完 畢(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自107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 時至 108 年 2 月25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網路報名作業流程請參閱附錄一),完成 網路報名後仍須繳交報名表和審查資料,才屬完成報名程序。
三、 繳件方式︰各項報名資料及審查資料,請依規定時間完成通訊或現場繳件。
(一)通訊繳件︰請於 108 年 2 月 25 日(含)前,掛號郵寄至「90003 屏東縣屏東 市民生路 4 之 18 號 國立屏東大學招生委員會」收(郵局或民營 快遞均可),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現場繳件︰請於108 年 2 月 26 日(含)前之上班時間(上午8 時至 12 時,下 午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資料彌封後送至本校民生校區五育樓 二樓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登錄收件,且當場不予審核或檢查報名資 料,逾期不予受理。
※請注意:考生務必於報名登錄期間內先上網填寫第一階段報名資料,完成繳費後,再 上網填寫第二階段報名資料並列印出報名表(因系統將於 108 年 2 月 25 日下午 5 時 30 分準時關閉,請儘早作業),報名表連同審查資料郵寄至本校(108 年 2 月 25 日前,
以郵戳為憑),未及時寄件者,請於108 年 2 月 26 日當天(僅開放該日)親持報名文件 現場繳件;僅網路報名而未繳件或逾期者,仍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未曾上網填寫第 一階段報名資料者,恕不受理現場繳件。
※須同時完成網路報名、繳件及繳費等三項程序,才算是完成報名手續喔!
伍、 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手續(一)報名表
1.請進入本校報名系統
https://webap.nptu.edu.tw/oess/default.aspx
,進行網路 報名,網路報名作業流程請參閱附錄一。2.報名表請浮貼考生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 1 張。
3.請將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附相片足以證明身分文件)正反面影本,浮貼於報名 表上。
4.報名表請仔細核對,一經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報名資料若有不一 致時,概以本校收到之書面報名資料為準) 。
5.報名表件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收件後,若經審核表件不全( 不含須評分之備審資 料)、資料填寫不全、資料填寫模糊不清等情況,致無法辨識者,由本校招生 委員會通知於限期內補正。
(二)繳交報名費
1.報名費每生新臺幣伍佰伍拾元整,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費單,再至全省
合作金庫銀行臨櫃繳款或各銀行ATM 轉帳(每一組繳款帳號限一名考生報名 使用)。
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報名費減免事項:
(1)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額減免、中低收入考生報名費減免 60%。
(2)凡報考本考試招生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須檢附由縣(市)政府 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非清寒證 明),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其免收或減免 60%報名費之資格。請先至網 路報名系統完成「填寫報名科系」,再傳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至綜合業務組(Fax︰08-7229527),並註明報考人姓名、報考系班別及電 子郵件信箱(或連絡電話),以利申請及回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書正本仍須與報名資料一併寄出(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受理減免申請)。
提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減免 60%報名費申請者,請勿先行繳交報名 費,○1 低收入戶:審查合格後,請於傳真資料後 30 分鐘,再進入網路報名 系統進行報名。○2 中低收入戶:審查合格後,才能列印繳費單,完成繳費 2 小時後,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進行報名。
(三)裝寄表件
1.網路報名之報名表(含相片 1 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學歷證件(依個別條件擇一)
(1)已畢業者:繳交畢業證書影本乙份。
(2)應屆畢業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繳交已蓋有高三上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乙份;學生證如為晶片IC 卡無法註記註冊章者,請提供在學證明。
(3)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繳交同等學力證明影本及相關文件乙份,請參閱 簡章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3.原住民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繳交考生本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以證明原住民身分。繳交戶口名簿影本者,其記事欄 應全部謄錄,若戶口名簿上未記載「原住民」身分戳記或記載不詳者,應繳 交戶籍謄本證明。如未與其生父母同居一戶或生父母已故者,應加繳其生父 母戶籍謄本影本乙份,並須記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字樣。
4.審查資料
(1)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正本;高三應屆畢業生請繳交高一至高二下學期共 計四學期的歷年成績單。
(2)個人簡歷表一式 2 份(格式請參閱附件一)。
(3)其他有助審查之特色資料(以近三年資料為限),如英檢能力證明、競賽 作品、專題作品、證照、社團參與、運動比賽成績證明等。
※審查資料請於報名期限內繳交,逾期不接受補件及更換,並請自行影印存留,審 查後概不退還,亦不受理借出影印。
二、注意事項
(一)考生輸入網路報名表上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E-mail 帳號應清楚無誤,若因
錯誤致無法連絡或誤遞郵件而權益受損,概請自行負責。
(二)考生報名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本校留存備查,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三)考生繳交報名費後,除資格不符、逾期報名、未完成報名程序或取消開班(全 額退還)得申請退還外(但需扣除新臺幣壹佰元行政業務費,餘數無息退還),
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符合退費條件者,須於108 年 4 月 30 日前 填妥「退費申請表」(下載路徑:本校招生資訊網站招生表件下載區),向本 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應屆畢業生須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或在學證明),但於新生註冊時必 須繳交學位證書,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五)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資格。(詳見附錄二)
*歷屆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尚未完成前開程序者,得先准其參加報名,惟須錄取 報到時,切結同意錄取後應於註冊時繳交完成前開程序之正式學歷證件,未繳 交者不得註冊入學。
三、符合資格之報考者,應於規定報名期限內檢具報名所需各項表件,依前述表件 順序裝入信封內,以掛號郵寄。如因表件不齊或郵資不足等因素退件而延誤報 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報名所繳之表件一概不退還。
四、本校對於考生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 定。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視為同意本校招生委員會將所屬基本資料、
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本校招生系所及試務相關單位等使用 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校「招生蒐集、處理及利 用個人資料告知書」(附錄四)。
五、本校配合築夢展翼弱勢翻轉計畫,針對「原住民學生」本校提供考生來校甄試之 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如附件二),弱勢學生入學後亦有多項獎學金補助(請至 學務處網站
http://www.staf.nptu.edu.tw/files/11-1011-8935.php
查閱)。陸、 准考證
一、 完成網路報名,並依規定期限內寄達報名資料,且通過報名資格審查者,請於108 年3 月 11 日上午 9 時至 3 月 17 日下午 5 時止上網列印准考證,請至本校報名系 統網頁
https://webap.nptu.edu.tw/oess/default.aspx)點選【招生類別】、【班
組別】、【身分證號】及【生日】後,列印准考證,並持該證及身分證件正本(身 分證、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正本,學生證恕不受 理)準時應試。二、 上網列印准考證,請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錯誤應於考試日前至本校 綜合業務組申請更正,否則影響權益,自行負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三、 倘未上網查詢是否報名完成及列印准考證,致權益受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四、 未帶准考證或身分證件應試者,將依本校「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辦理。
五、 考生請於考試前三天至本校招生資訊網(http://www.admission.nptu.edu.tw/)及原 住民族專班網頁(http://www.indigenous.nptu.edu.tw/)查閱「面試注意事項」,本
校不另行個別通知。
柒、 面 試 規 定
一、 考生須於規定時間,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報到(未攜帶者依本校「入學 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第四條,經報到人員查核後,得先准予應試;惟至 當節考試結束前仍未送達試場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為維持考試公平性,請考生務必依規定時間準時報到,已屆面試時間經唱名三次仍 未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 等候面試期間不得擅自離開準備室,進入準備室及面試試場,所有通訊器材均須關 閉並禁止使用。
四、 其餘事項悉依面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捌、 成績計算處理及錄取規定
一、 各科成績及審查除另有規定外,滿分均為一百分,並取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 三位四捨五入);總成績取至小數點第二位,並以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二、 考試科目如有任一科為缺考或零分者,不予錄取。
三、 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最低標準,達錄取最低標準之考生如總成績相同時,依訂定之 同分參酌標準,決定錄取優先順序。若各項成績均相同時,經招生委員會決議後均 予錄取,並報教育部核定。
四、 正取生名額以本簡章所定名額為限;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 時,得不足額錄取,未足額錄取時不列備取生。
五、 除依核定名額錄取正取生外,得列備取生;備取生名額由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六、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達到錄取最低標準之備取生,依正取生錄取方式依次遞補。
玖、 複查成績
一、成績單預訂於108 年 3 月 20 日郵寄。
二、複查期限: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應於108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前提出複查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複查辦法:一律採線上申請(參閱附錄一),否則不予受理。請至本校報名系統完 成成績複查申請、列印繳費單及成績複查結果查詢等流程。
註︰「資料審查」與「面試」一律不得要求重審;僅就複查各成績分數、累計分數 或總成績為限。
四、 成績單請考生自行妥善保存,俾便入學後申請各類獎助學金之用;遺失恕不受理申 請補發或任何證明。
壹拾、 放榜日期及方式
一、 放榜日期: 108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公告放榜。
※得視實際作業情形,予以提前或延緩公告放榜。
二、 放榜方式
(一) 本校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www.nptu.edu.tw)公告榜單。
(二) 正、備取生之錄取通知單以掛號函件個別通知。
(三) 不受理電話查榜。
壹拾壹、 考生申訴辦法
一、 考生對招生有關之疑義(含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 會提出申訴,否則不予受理(申訴者應為考生本人,申訴書應記載考生姓名、准考 證號碼、報考系所班組別、通訊處、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應 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
二、 有關報名之申訴於考試日一週前提出;有關考試之申訴應於考試期間向考場主任 提出;有關成績之申訴應先辦理成績複查,對複查之成績有疑義,應於複查成績 後一週內提出申訴。
三、 考生於考試結果仍有疑義者,應於正式放榜後15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 提出申訴,逾期或以其他方式概不受理。申訴案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於受理後1 個月內函覆申訴案件當事人,並告知申訴當事人行政救濟程序。
四、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及 考 生 申 訴 書 請 參 閱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admission.nptu.edu.tw/)。
壹拾貳、 新生報到
一、正取生報到︰應於108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至 4 月 17 日(星期三)(含)止,
依規定方式辦理「網路報到」與「繳送資料」,未於規定時間辦理完成報到手續者,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其缺額依本校「招生 考試正取生缺額遞補辦法」辦理備取遞補。
二、備取生報到分為二階段︰
(一)第一階段︰登錄遞補意願於108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至 4 月 17 日(星期 三)(含)止,依規定方式辦理「網路報到」與「繳送學籍調查 表」,其它學歷文件於第二階段繳交,未於規定時間辦理完成意 願報到手續者,即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補救措施,其缺額依本校「招生考試正取生缺額遞補辦法」辦 理備取遞補。
(二)第二階段︰遞補通知由本校以遞補通知書或電話或電子郵件或簡訊為主(四項 擇一通知)。請依教務處註冊組通知規定事項,並檢具相關規定 之證件資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到 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三、報到程序包含「網路報到」與「繳送資料」二項程序,二項程序均完備,始為完成 報到手續。「繳送資料」請於108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含)前以郵寄或自行 送件方式,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郵局或民營快遞均可),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到時應寄繳之證件︰
(一)正面脫帽半身二吋彩色照片1 張,請於照片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應繳驗高中(職)畢業證書正本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需有原畢業學校證明係「與正本相符」之核印);應屆畢 業生倘因成績結算,尚無法取得畢業證書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五、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由達到最低錄取標準且已完成第一階段報到備取生依 序遞補;遞補之備取生未依通知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則以放棄遞補資格論。
六、錄取通知、備取生遞補通知以報名時之通訊地址掛號寄發,如有住址錯誤、無人 收件等,致未如期報到者,以放棄錄取資格或備取生遞補資格論。
七、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 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壹拾參、 附則
一、 已報到而逾時未依規定日期到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者,撤銷入學資格(本校108 學年 度大學部新生註冊日原則上為開學前一週)。
二、 未依規定繳交證件及健康檢查證明者(依教育部指定項目檢查;開學後學校得擇日統 籌辦理健康檢查),取消入學資格。
三、 錄取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 出本專班,如遇特殊情況者,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則不在此限;錄取生經註冊入學 後,其應修學分、科目、畢業資格等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專班學生得依教育部「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學雜費 減免。
五、 如遇不可抗拒情事而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除於本校網站公告通知外,當日並於本 校考場公告延期舉行相關事宜。
六、 如欲修讀教育學程時,應依本校報奉教育部核定之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教 師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經過甄選錄取後始得修讀(http://www.cte.nptu.edu.tw)。
七、 入學生之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身心 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現役軍人子女以及軍公教遺族),其重 讀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 領,且學生就讀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9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60159299 號函辦理)。
八、 已報到之備取生最後遞補日期,為本校當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訂定之上課日。
九、 本簡章未規定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附件一 個人簡歷表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照 片 (請 貼 二 吋 照
片 乙 張 )
族 別 部 落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地 址
學 歷 Educational Background 學 校 名 稱
個 人 成 就 、 活 動 及 其 他 相 關 經 驗
報 考 動 機
※本表請備妥一式 2 份,以 1~2 頁為原則,最多不超過 2 頁,連同其他報名資料一併繳交,未於 報名期間內繳件者,恕不受理補件。
附件二 國立屏東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族專班單獨招生交通費及 住宿費補助申請表
本項補助本對象為下列各考生,並完成報名資格者。申請時須附證明文件,若於報名時已具下列 身分報考者,無須提供證明文件,請勾選:
□原住民考生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學系 原住民族健康休閒與文化產業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 聯絡方式
電話︰(日) E-mail︰ (夜) (手機)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補助項目
□交通費 □住宿費入帳帳號
(限考生本人帳戶)
郵局
帳號 戶名︰ 局號
□□□□□□□
帳號□□□□□□□
金融 機構
銀行 分行 戶名︰ 帳號︰
申請人(具領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憑---證---黏---貼---處---
請浮貼證明文件︰票根或發票單據或收據正本
附 註
1. 本補助僅限考生本人之交通費及住宿費,考生務必詳實填寫本表。
2. 交通費:以設籍(或就讀)之往返,於甄試前後一日(含甄試當日)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公車、火車、高鐵、輪船等(高鐵限甄試當日始得補助),請檢附票根(計程車及租賃車資無法 報支)。
3. 住宿費:以甄試前一天為限(申請者限考生戶籍地為台南玉里以北及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
金門縣、連江縣者,且無申請高鐵之交通費),補助至多為1,600 元,請檢附住宿發票(請報立 本校統一編號「91004005」)。若使用訂房網請列印收據或住房證明紙本並請店家蓋免用統一發
票章及負責人私章,並另附支出證明單(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下載表單)。
4. 經審查不符申請資格、單據證明不齊逾期申請者,一概不受理。
5. 使用金融機構申請者,代扣匯款手續費30 元。
6. 附入帳帳號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本申請表背面)。
7. 本申請表填妥後檢附相關文件於108 年 3 月 22 日前,掛號郵寄至 900 屏東市民生路 4-18 號教 務處綜合業務組收(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電話08-7663800 分機 11302。
綜合業務組 審核單位:學務處 出納組 主計室 校長
收件日期: □申請條件符合,同意補助 交通費 宿費 元,共計 元。
□申請條件不符合,不予補 助。
附錄一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一、 網路報名起訖時間︰107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8 年 2 月 25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
二、 報名網址︰https://webap.nptu.edu.tw/oess/default.aspx
步驟 注意事項
一、繳費作業
填寫報名科系 1.至本校報名系統,點選【招生類別】、【班組別】,輸入【身分證 字號】、【姓名】、【聯絡電話】、【減免身分】、【驗證碼】,
存檔前請再次確認報名之【招生類別】、【班組別】,經確定存檔 後無法修改。
2.【減免身分】若為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請於此點選,經確 定存檔後無法修改。
列印繳費單 1.列印繳費單至全國合作金庫銀行臨櫃繳款或各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一組繳款帳號限一名考生繳費(報考不同系所班別 或以不同身分證字號登入時,皆會產生不同繳費帳號)。
2.請檢查報考之系別是否無誤。
3.經取得網路繳費單後若資格不符或報考學系輸入錯誤,請勿繳交報 名費用,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4.如需[列印繳款單]但無法列印時,請注意您的電腦是否有安裝閱讀 PDF 的軟體。(注意:列印檔案為 PDF 格式,如尚未安裝請自行上 Adobe 官方網站下載)
5.申請低收入戶報名費用全免者無須列印繳費單及繳費;申請中低收 入戶減免60%報名費仍須列印繳費單及繳費(中低收入戶審查合格 後,才能重新列印繳費單,進行繳費),並參閱簡章第3 頁。【※
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報名費全免或減免者,請先傳真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傳真號碼:08-7229527】
繳費說明 1.繳費須知︰
(1)臨櫃繳款︰由網路報名系統直接列印繳費單至合作金庫銀行各地 分行繳交報名費(每日下午3 時 30 分前辦理)。
(2)自動櫃員機繳費(ATM)︰
插入提款卡→輸入密碼→功能選擇「其他交易」、「轉帳」或「跨 行轉帳」,郵局請選「非約定帳號」→輸入合作金庫銀行代號「006」
→輸入報名表上之繳款帳號共 13 碼(注意︰每張報名表帳號不 同)→輸入轉入金額(金額輸入錯誤時則無法完成轉帳手續)→
確認無誤後按「確認」→完成(採ATM 轉帳者,請詳細核對繳款 帳號及是否扣款成功)。
2.繳費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或繳費收據以便備查(不須繳寄)。
3.請勿跨行臨櫃匯款繳交報名費。
4.ATM 匯款注意事項:考生請勿在 23:30~00:30 之間進行繳款動作,
此時段因銀行轉檔作業關係,可能導致繳款確認失效,請考生特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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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注意事項
重 新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統報名
1. 請繳費成功 1 至 2 小時後,再重新進入系統。
因報名系統將於108 年 2 月 25 日下午 5 時 30 分準時關閉,請注意 繳費時間,於2 月 25 日下午 4 時前完成,以免來不及填寫報名資料。
2.請仔細閱讀「注意事項」。
二
、 報 名 作 業
填寫報名資料 1.請確定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E-mail)。
2.畢業學校或證明書學校名稱,若系統無法點選請自行輸入全銜。
3.108 年高中(職)應屆畢業身分報考者,請於【報名資格】欄位選 擇「高中職畢業」,【畢業年月】請選擇「2019/06/畢業」。
4.照片請上傳與報名表相同之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5.資料確認點選「是」,送出資料後無法再修改。
6.列印失敗或須重新列印者,請重新進入「填寫報名資料」即可重複 列印報名表。
7.填寫報名資料須於108 年 2 月 25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完成。
報名信封封面 點選【招生類別】、【班組別】,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查詢報名結果 於報名截止日起一週內,可上系統查詢報名結果。
列印准考證 點選【招生類別】、【班組別】,輸入【身分證字號】、【生日】,
即可列印准考證。
報名表繳送說明 請 將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照 片 浮 貼 於 網 路 報 名表,再與其它資料 一併寄出。
1. 若因電腦無法產生之罕見字或輸入錯誤,請於列印網路報名表後 以紅筆更正,連同學歷證件及規定之繳交資料等相關資料,於規定 日期寄出或繳送,未寄出或繳送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2. 繳送資料之信封,請貼上「原住民族專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 上網列印報名信封封面)。
三、成績作業 成績複查申請 1. 線上申請成績複查,請於108 年 3 月 20 日下午 5 時至 3 月 25 日下 午5 時止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
2. 成績複查申請費每科新臺幣 50 元整。
成 績 複 查 列 印 繳 費 單
1. 線上申請後,請記得列印繳費單至全省合作金庫銀行臨櫃繳款或各 銀行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2. 繳費請參照第一階段繳費作業之繳費說明。
3. 此階段不受理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免繳及減免費用申請。
※僅線上申請但未完成繳費者,本校恕不受理成績複查。
成績複查結果 線上申請繳費成功後,請於108 年 3 月 27 日上午 10 時 30 分起進入 系統查詢成績複查結果,不另寄成績查覆表。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
第1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 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 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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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 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 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
第3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歷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4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略)
第5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6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 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7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 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8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9 條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 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 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 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 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 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 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 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 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 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 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 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 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 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 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 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 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 修業年限。
第10 條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11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 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 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12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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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國立屏東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3 年 9 月 23 日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105 年 9 月 21 日 106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10 月 18 日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 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按其情節輕重 依本辦法議處。
第三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進入試場,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即不准入場考試,已 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入場或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 格。
第四條考生須於考試時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正本入場應試,如未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者,經監試人員查核後,得 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試務中心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二分。
第五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准考證及座 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及答案卷、試題與應考科目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 請監試人員處理,未經查明前,不得作答;凡經作答後,始發現誤用答案卷作答,由 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經由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各科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鉛筆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考 生應於規定之答案卷上作答,並在規定範圍內書寫(不得要求加頁),不得篡改答案卷 上之座位號碼,亦不得將答案卷污損、破壞,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含姓名)之文字、
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七條考生除前條規定之文具及橡皮、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尺規、修正液(帶)、手錶(未 附計算器者)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計算器(由本校統一提供)、行動通訊裝置(如 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具有計算、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之物品入座,違者扣減 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違規器具並應 交由監試人員代管,俟該節完畢後視情況歸還。
所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手錶及所有物品,於考試時間內不得有發 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形,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 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第八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 題意。
第九條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違者初次予以警 告,經警告不理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條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自誦答案或以暗號告人答案、相互抄襲或其他 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考試資格。
亦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變造證件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十一條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出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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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資格。
第十二條考生完成試卷作答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 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三條考生不得將試題、答案卷攜出場外,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考試時間終了鈴響完畢時,考生應即停止作答;如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二分;經勸阻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三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 成績。
第十五條考生繳卷後,應依監試人員指示出場,出場後不得在試場外走廊附近逗留或高聲喧 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 績。
第十六條非筆試(面試、說故事、即席演講、術科)考試時,必須依照公布的應考時段依序 應考。考生未能於考試結束前到達考場者,視同棄權。
第十七條參加本校入學考試之考生,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將送原就 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第十八條考生答案卷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到場補考,未到場補考者,該科 成績不予計算。
第十九條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及發生特殊事故時,得由監試或 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作適當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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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國立屏東大學招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 資料告知書
103 年 9 月 23 日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議第 1 次會議通過
一、 資料蒐集:
(一) 國立屏東大學(下稱本校)對於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皆以 尊重您權益為基礎,並以誠實信用方式及以下原則為之。
(二) 當您於本校招生報名系統內填寫之個人資料,只作為本校招生試務之 用,不會任意對其他第三者揭露。
(三) 您填寫的各項個人資料如需更改,除招生簡章規定不得更改的欄位外,
其餘欄位可於報名期間您未確認資料前自行至系統中更正,非報名期間 請聯絡本校綜合業務組,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正。
二、 資料蒐集目的:
本校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目的,係為您報考本招生入學考試招生試務管理之用。
三、 資料處理與利用:
(一) 本校各級人員依權責及業務的不同,設定必要的報名資料系統存取權 限,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您的個人資料。
(二) 為改進本校招生服務品質,本校將運用您個人資料進行統計及分析,但 不會針對個別使用者資料作分析。
(三) 除非取得您的同意或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本校絕不會將您的個人資 料揭露給其他團體、個人或私人企業或使用於蒐集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四、 考生可依法行使之權利:
本校保有您個人資料時,基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考生可以透過書 面方式行使下述的權利,除基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 定外,本校於本招生試務工作進行期間不會拒絕: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本人之個人資料。
(二) 請求製給本人之個人資料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本人之個人資料。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五) 請求刪除本人之個人資料。
五、 資料保護、保存與銷毀:
(一) 您所繳交的各項書面證明文件、答案卷及本校辦理各項試務作業所產生 的各種文件資料,本校將妥善保存於上鎖的櫃子或倉庫。
(二) 您報考本項考試所繳交的報名資料、書面資料審查資料及本校辦理各項 試務作業所產生的文件資料(包含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本校 將依本校招生規定第十條規定「...考試方式、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 成績比率等,由各招生所、系(學位學程)自訂,並經招生委員會通過 後,載明於招生簡章。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進行時,應以錄 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 成。對於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所有應試 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考生不服應試評分而提起申訴時,相關應 試評分資料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三) 上述資料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將依「檔案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及「機 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進行銷毀作業。
附錄五 國立屏東大學交通路線圖
一 、 屏 東 火 車 站 ︰ 至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 屏 商 校 區 、 林 森 校 區
(一 )屏 東 客 運 ︰ 可 搭 屏 東 → 霧 台 、 屏 東 → 三 地 門 、 屏 東 → 潮 州( 經 內 埔 )、 屏 東 → 恆 春 、 屏 東 → 來 義 ( 經 內 埔 ) ( 於 屏 東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或 屏 商 校 區 下 車 )
(二 )國 光 客 運 ︰ 可 搭 屏 東 → 恆 春、屏 東 → 枋 寮( 林 森 校 區 於 工 業 區 站 下 車、民 生 校 區 於 民 立 電 台 下 車 、 屏 商 校 區 於 屏 商 校 區 校 門 口 下 車 ) ( 10-20 分 鐘 一 班 車 )
(三 )步 行 ︰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約 2.6 公 里 、 25 分 鐘 。 屏 東 火 車 站 往 麟 洛 方 向 , 走 逢 甲 路 、 民 生 路 、 至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 約 步 行 1.9 公 里 、 10 分 鐘 → 屏 商 校 區 。 民 生 校 區 步 行 至 林 森 校 區 約 1.2 公 里 、 15 分 鐘 ︰ 民 生 校 區 後 門 → 越 過 屏 師 橋 → 左 轉 林 森 路 一 巷 直 行 → 右 轉 福 田 巷 後 直 行 → 左 轉 林 森 路 後 直 行 → 即 抵 達 林 森 校 區 。
二 、 國 道 3 號 高 速 公 路
(一 )九 如 交 流 道 (309KM)︰ 往 屏 東 方 向 → 右 轉 台 3 線 ( 此 段 路 程 約 9.1KM) → 左 轉 廣 東 路 ( 此 段 路 程 約 3.3KM)
1.林 森 校 區:(1)廣 東 路 左 轉 接 林 森 路 → 到 達 屏 東 大 學 林 森 校 區。(2)廣 東 路 直 行 左 轉 民 生 路 → 民 生 路 直 行 左 轉 接 民 教 路 → 左 轉 林 森 路 → 到 達 屏 東 大 學 林 森 校 區 。 2.民 生 校 區、屏 商 校 區:廣 東 路 直 行 左 轉 民 生 路 → 到 達 屏 東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 民 生 路 直
走 接 民 生 東 路 → 到 達 屏 東 大 學 屏 商 校 區 。
(二 )長 治 交 流 道 (400KM)︰ 右 轉 長 治 火 燒 庄 → 直 走 大 連 路 → 左 轉 廣 東 路
1.林 森 校 區:(1)廣 東 路 左 轉 接 林 森 路 → 到 達 屏 東 大 學 林 森 校 區。(2)廣 東 路 直 行 左 轉 民 生 路 → 民 生 路 直 行 左 轉 接 民 教 路 → 左 轉 林 森 路 → 到 達 屏 東 大 學 林 森 校 區 。 2.民 生 校 區、屏 商 校 區:廣 東 路 直 行 左 轉 民 生 路 → 到 達 屏 東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 民 生 路 直
走 接 民 生 東 路 → 到 達 屏 東 大 學 屏 商 校 區 。
(三 )麟 洛 交 流 道 (406KM)︰ 往 屏 東 方 向 → 右 轉 台 1 線 → 國 仁 醫 院( 此 段 路 程 約 2KM)→
民 生 家 商 → 綠 樹 濃 蔭 是 屏 東 大 學 屏 商 校 區 → 直 走 民 生 路 → 人 文 薈 萃 是 屏 東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 民 生 校 區 正 門 → 右 直 行 約 500 公 尺 → 右 轉 民 教 路 直 行 約 440 公 尺 → 右 轉 林 森 路 直 行 約 120 公 尺 → 科 學 知 能 是 屏 東 大 學 林 森 校 區 。
三 、 國 道 1 號 高 速 公 路
可 利 用 東 西 向 快 速 公 路 或 國 道 , 轉 至 3 號 高 速 公 路 , 再 由 九 如 或 麟 洛 交 流 道 至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 屏 商 校 區 、 林 森 校 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