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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 表說明修正對照表

106 年修正規定 105 年規定 說明

※填表說明: ※填表說明:

一、為讓「表件及積分審查人員」便 於核對資料,各欄位請「正楷 填寫勿潦草」,身分證統一編 號更需書寫清楚。

一、為讓「表件及積分審查人員」便 於核對資料,各欄位請「正楷 填寫勿潦草」,身分證統一編 號更需書寫清楚。

無修正。

二、本申請表各欄位資料,均配合 申請人上網填報(登錄)之內 容;本申請表之資料如與上網 填報之資料有所出入,以上網 填報之資料為準。

二、本申請表各欄位資料,均配合 申請人上網填報(登錄)之內 容;本申請表之資料如與上網 填報之資料有所出入,以上網 填報之資料為準。

無修正。

三、「任教地區限制」欄位;依「偏遠 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 格標準」之規定,取得教師資 格者,其教師證書備註欄均有 清楚註記。限任教偏遠(含特 殊偏遠)地區學校者,不得申 請介聘一般地區及特殊地區學 校;限任教特殊地區學校者,

不得申請介聘一般地區學校;

具一般地區教師資格者(教師 證書無特別註記),可介聘任 何類型學校。學校之類型由各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自行 訂定,將註記於各縣(市)上網 登錄之參加介聘作業學校名單 上,請各申請人先行查閱。

三、「任教地區限制」欄位;依「偏遠 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 格標準」之規定,取得教師資 格者,其教師證書備註欄均有 清楚註記。限任教偏遠(含特 殊偏遠)地區學校者,不得申 請介聘一般地區及特殊地區學 校;限任教特殊地區學校者,

不得申請介聘一般地區學校;

具一般地區教師資格者(教師 證書無特別註記),可介聘任 何類型學校。學校之類型由各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自行 訂定,將註記於各縣(市)上網 登錄之參加介聘作業學校名單 上,請各申請人先行查閱。

無修正。

四、前述說明之學校類型中,「特殊 地區學校」之劃分,僅存在於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並無此類 型學校;各縣(市)政府為方便 介聘作業,多數將「一般地區 學校」與「特殊地區學校」重疊。

四、前述說明之學校類型中,「特殊 地區學校」之劃分,僅存在於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並無此類 型學校;各縣市政府為方便介 聘作業,多數將「一般地區學 校」與「特殊地區學校」重疊。

無修正。

五、「應聘科(類)別」欄位;國民 中 學 分 各 科 別 或 專 任 輔 導 教

五、「應聘科(類)別」欄位;國民 中 學 分 各 科 別 或 專 任 輔 導 教

(2)

師;國民小學分普通班、特殊教 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 專長教師四類;幼兒園分普通 班、特殊教育班二類。另本項作 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教師申請 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 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 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 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 種介聘科(類)別。申請介聘教 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 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 師調入。

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 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 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 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 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 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資賦優異類教師合格證提出介聘 至同一教育階段學校資優班,

得免提出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 以上之證明文件。

師;國民小學分普通班、特殊教 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 專長教師四類;幼兒園分普通 班、特殊教育班二類。另本項作 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教師申請 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 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 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 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 種介聘科(類)別。申請介聘教 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 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 師調入。

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 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 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 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 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 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六、本項介聘作業國中教師一般科 目包括:01/公民與道德、02/健 康教育、03/國文、04/英語、05/

數學、06/歷史、07/地理、08/理 化 ( 物 理 或 化 學 ) 、09/ 生 物 、10/ 家政(家政與生活科 技 ) 、11/ 童 軍 、 12/ 輔 導 活 動、13/體育、14/美術(視覺藝 術)、15/音樂、16/工藝(生活科 技)、17/地球科學、18/電腦(資 訊)19/表演藝術科等十九科。

國小教師一般科目包含:01/

普通、02/加註英語專長。

六、本項介聘作業國中教師一般科 目包括:01/公民與道德、02/健 康教育、03/國文、04/英語、05/

數學、06/歷史、07/地理、08/理 化 ( 物 理 或 化 學 ) 、09/ 生 物 、10/ 家 政( 家政 與生 活科 技 ) 、11/ 童 軍 、 12/ 輔 導 活 動、13/體育、14/美術(視覺藝 術)、15/音樂、16/工藝(生活科 技)、17/地球科學、18/電腦(資 訊)19/表演藝術科等十九科。

國小教師一般科目包含:01/

普通、02/加註英語專長。

無修正。

(3)

本項介聘作業國中、小及幼兒 園教師特殊教育類包括:01/身心 障礙類、02/視覺障礙類、03/聽覺障 礙類、04/肢體障礙類、05/智能障礙 類、06/語言障礙類、07/學習障礙 類、08/性格或行為異常類(嚴重情 緒障礙)、09/自閉症組、10/多重障 礙類、11/身體病弱類、12/一般資賦 優異類、13/音樂藝術才能類(特 教)、14/美術(視覺)藝術才能類

(特教)、15/舞蹈藝術才能類(特 教)、1 6/ 國文資優類、 17/ 英語資 優類、 18/ 數學資優類、 19/ 理化資優 類等十九類。

本項介聘作業增列國中、小專任輔 導教師應聘科類別,惟僅限於現任 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 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本項介聘作業國中、小及幼兒 園教師特殊教育類包括:01/身心 障礙類、02/視覺障礙類、03/聽覺障 礙類、04/肢體障礙類、05/智能障礙 類、06/語言障礙類、07/學習障礙 類、08/性格或行為異常類(嚴重情 緒障礙)、09/自閉症組、10/多重障 礙類、11/身體病弱類、12/一般資賦 優異類、13/音樂藝術才能類(特 教)、14/美術(視覺)藝術才能類

(特教)、15/舞蹈藝術才能類(特 教)、1 6/ 國文資優類、 17/ 英語資 優類、 18/ 數學資優類、 19/ 理化資優 類等十九類。

本項介聘作業增列國中、小專 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惟僅 限於現任各縣(市)增置之專任 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 進行介聘。

七、106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 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 務作業網站網址:

http://tas.kh.edu.tw。申請

介聘之教師應於

5 0 8

上網填報資料並向學校提出介 聘申請,並請依各服務縣(市) 規定之時間完成表件及積分審 查程序。

七、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 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 務作業網站網址:

http://tas.kh.edu.tw。申請介

聘之教師應於5 月 08 日前上 網填報資料並向學校提出介聘 申請,並請依各服務縣(市)規 定之時間完成表件及積分審查 程序。

依106 年作業日程 表修正。

八、「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條文:(103 年 6 月 18 日修訂)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 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 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

八、「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條文: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 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 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

無修正。

(4)

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 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 原因尚未消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 癒。

8.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 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 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11.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 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 嚴重侵害。

13.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14.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 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 原因尚未消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 癒。

8.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 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 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11.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 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 嚴重侵害。

13.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14.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 師資格標準」部分條文:

第 六 條 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 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 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

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 師資格標準」部分條文:

第 六 條 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 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 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

無修正。

(5)

一者擔任。

一、 一、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 辦法有關國民小學教師應具 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 格候用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音樂、體育、勞 作、美術相關科系畢業,並 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 分,成績及格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 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 及學分,成績及格者。

第六條之一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認定為教師缺乏之特殊地區國 民小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 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 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修習規 定之教育學科滿二十八學分 以上,且經實習一年以上成 績及格並持有畢業證書者。

二、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派任之偏 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已在 該地區服務三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三、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或師範專 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 業,已依規定派任在偏遠地 區服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者。

前項特殊地區國民小學之認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配合師資需求狀 阿況,每年檢討一次。

第 七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 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 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

一者擔任。

一、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 法有關國民小學教師應具資格 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 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音樂、體育、勞作、

美術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習 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成績 及格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

經 修 習 規 定 之 教 育 學 科 及 學 分,成績及格者。

第六條之一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認定為教師缺乏之特殊地區國 民小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 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 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修習規 定之教育學科滿二十八學分以 上,且經實習一年以上成績及 格並持有畢業證書者。

二、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派 認知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已在 該地區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

三、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或師範專 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

已依規定派任在偏遠地區服務 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特殊地區國民小學之認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配合師資需求狀 況,每年檢討一次。

第 七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 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 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

(6)

格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 關學系畢業者。

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 非相關科系畢業,經修習與 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規 定學分者。

三、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 定辦法有關國民中學教師應 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 合格候用者。

格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 關學系畢業者。

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 非相關科系畢業,經修習與 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規 定學分者。

三、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 定辦法有關國民中學教師應 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 合格候用者。

十、師資培育法第22 條規定:取得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證 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 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 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 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 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報請 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 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 育實習。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 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 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 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 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 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 加教育實習。

十、師資培育法第22 條規定:取得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證 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 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 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 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 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報請 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 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 育實習。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 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 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 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 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 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 加教育實習。

無修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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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

十、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 民國93年通過實施《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其中特 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章節,並經由.

十、

(九)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

十、 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