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智 園 市 慧 節 電 計 畫
微 電 影 徵 件 創 意 節 電 競 賽 辦 法
壹 目 、 的 :
為 響 應 推 動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計 畫
「 桃 園 市 智 慧 節 電
」 之 活 動
, 達 成
「 自 己 的 電
自 己 省
」
, 讓 民 眾 了 解 各 種 用 電 裝 置 的 耗 電 量 以 及 如 何 節 省 用 電
, 希 望 透 過 微 電 影 拍
攝 及宣傳了解節電觀念,桃園市政府特別舉辦節電微電影徵選,藉以擴大並推廣桃園市的節能成效。
貳 競 、 賽 組 別
A組 :企業組
B組 :民眾組
C組 :機關學校組
D組 :學生組
參 辦 、 理 單 位
主 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協 辦單位:桃園市智慧節電專案辦公室、創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肆 競 、 賽 辦 法 :
一 活 、 動 說 明
( 一) 競
賽 活 動 介 紹 由 本 市 企 業
、 民 眾 及 學 生 進 行 創 意 節 電 微 電
影 徵 件 競 賽
, 透 過 創 意 發 想 趣 味 手 法 以 影 片 方 式 傳 達 節 電
,
進 而透過網路行銷深植民眾節電知識並應用至日常生活中,達到最大綜合效果。
( 二)
微 電影徵件競賽:
(1) 影 : 拍 3~5分 片長度 攝 鐘。
(2) 影 : 結 片內容 合桃園在地特色、節電創意及應用推廣性。
二 競 、 賽 主 題
由 參賽者自訂,但須與各組別之節電有關:
(A) 企 業組:企業節電
(B) 民 眾組:家庭節電
(C) 機 關學校組:機關學校節電
(D) 學 生組:學生生活節電
三 報 、 名 方 式 及 準 備 文 件 :
( 一) 網 路報名
1 、 線 上填寫報名表,並上傳相關資料。
2 、 微 電影作品影音檔上傳
( 影 片 格 式
為.MOV、 .MPEG4 、 .AVI 、 .WMV 、.MPEGPS 、 .FLV 、3GPP 、 WebM 。 )
( 二) 郵 或 寄 親送
1. 下 載報名表,並附上報名準備資料。
2. 郵 2 樓 寄或親送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 智慧節電專案辦公室收。
( 三) 報 ( 網 ) 名資料準備:一份報名表附一份文件 路另以上傳方式辦理
1. 參 賽報名表紙本一份
2. 參 賽影片作品光碟一份
3. 參 ( 獲 ) 賽資格佐證證明文件 獎前須提供主辦單位查驗,否則取消得獎資格
( 四) 報 注 名 意事項:
1. 一 件 作 品 只 能 選 擇 一 組 參 賽
,
參 賽內容主題及提送資料須符合比賽規定及業務單位初審,始可領取參加獎品。
2. 參 : 賽資格須為下列其中之一,並能提供佐證證明文件者
(1) 設 (2) 未 籍於桃園市民眾 設籍桃園,但就讀於桃園市轄內學校之學生
(3) 未 設籍桃園,但服務於桃園市轄內機關或企業或學校。
四 競 程 、 賽 期
( 一) 競 : 105 年3 月 31 日 ( 四 )截 賽報名收件 即日起至 止收件。
( 二) 評 :105 年4 月 審作業 。
( 三) 比 105 年4 月 賽結果公佈: 。
五 評 、 審 作 業
( 一) 評 審委員會:由主辦單位
邀
請 專家、學者、 織 代 NGO 組 、機 表組成 關
5~7人
評 審 委 員會。
( 二) 評 審 方 式
: 由 評 審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審
, 並 依 報 名 件 數 多 寡
, 以 一
次 原 由業務單位 進行初審, 由評審委員會辦理 複 評審 則, 必要時 先 再 審。 為
( 三) 決
賽 評 分 項目:
項 權 備 目 重
註
桃 25% 園在地特色
節 25% 電創意
內 啟 容趣味性或
發
性 25%
應 25% 用推廣性
影 製 片
作 度 投入程
( 背 音 景
樂 字幕 及 ) 20% 加 分項目
六
、 勵 各 組 競 賽 獎
第一名 一名 禮券 50,000 元 第二名 一名 禮券 30,000 元 第三名 一名 禮券 20,000 元 佳作 三名 禮券 10,000 元 參加獎 禮券 500 元
各組名額可依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酌予調整或從缺。
七
、 參 賽 者 注 意 項 目
( 一)
參 賽資料如有不實,主辦單位得隨時取消其競賽資格。
( 二)
參 賽資料不予退件,請自行備份。
( 三)
智 慧財產權部分:
1. 所 有 參 賽 者 仍 保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即 不
可 更 動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 但 獲 獎 作 品 需 授 權 主 辦 單
位行使宣傳加以剪輯、重製,於任何形式之媒體或以其他非商業營利(例:
非 販 賣 或 出 售 或 出 租 參 賽 之 影 片
) 之 前
提 下 合 法 使 用 以 進 行 宣 傳 推 廣
, 並 擁 有 無
償 播映、拷貝、任何型式傳播之永久使用權,且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2. 得 獎作品主辦單位使用推廣時保留修改之權利。
3. 參 賽 者 進 行 本 競 賽 之 相 關
創 作時,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相關法令,不得損及主辦單位之權益。
4. 參 賽 作 品 如 有 仿 冒
抄 襲 或 其 他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形 等
, 主 辦 單 位 得 取 消 資 格
, 並 由 參 賽 者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已 獲 獎
, 主
辦 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獎位不遞補,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及獎金。
( 四) 已
參 加 過 其 他 影 音 徵 求 競 賽 有 得 獎
及 發表過之作品,不得報名,如有不符合之情事,將被取消參加或得獎資格。
( 五)
行 桃 政院經濟部及 園市
政 府擁有參賽作品的使用權,但不影響未來參加其它比賽之權利。
( 六) 如
有 任 何 因 電 腦
、 網 路
、 電 話
、 技 術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主 辦 單 位 之 事 由
, 而 使 參 賽 者 所 寄 出 或 登 錄 之 資 料 有 遲 延
、 遺 失
、 錯 誤
、 無
法 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 七) 參
賽 者 保 證 所 有 填 寫 或 提 出 之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正 確
, 且 未 冒 用 或 盜 用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資 料
。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正 確 之 情 事
, 將 被 取 消 參 加 或 得 獎 資 格
。 如 因 此 致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通 知 其 入 選 訊 息 時
,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且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加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
八
、 洽 詢 電 話
桃 園市政府智慧節電專案辦公室
連 電 絡
話 :03-3387737
E-MAIL:[email protected]
( 服 8:00-17:00) 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九 本 、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得 隨 時 修 正 之 。
桃園市智慧節電微電影徵件創意競賽活動參賽報名表
作品名稱
報名編號 (免填,由工作人員填寫)
1. 組 別:
□A.企 業節電組
□ 般 □ □ B. 一 民眾 C. 機 D. 學 節 關學校組 生組 電 組
參賽者 基本資料
聯絡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編)︰
連絡電話︰ 手機︰
詳細連絡地址︰
E-mail︰
團隊成員︰
(1) (2)
(3) (4)
(5) (6)
學校或公司名稱︰(若無單位可免填) 附件一
桃 競 授權同 園市智慧節電微電影徵件創意 賽活動
意 書
授權同意書
參賽者參加桃園市政府主辦「桃園市智慧節電微電影徵件創意競賽活動」,本人同意 並保證以下聲明屬實,若有違反情事,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 參賽者須保證其參賽微電影作品以及說明文件為原創作品,確無抄襲仿冒之情 事。若因抄襲、節錄、或以其他類似方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涉訟者,而致 主辦單位須向第三人賠償或導致其他損失,參賽者必須自行解決相關糾紛並擔 負法律責任。若參賽者違反上述規定,其參賽、得獎資格應立即取消;若已領 取獎項者,須立即將所領取之獎項全數歸還主辦單位。
二、 參加競賽之作品與相關資料延遲交件者,主辦單位得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三、 基於宣傳需要,主辦單位對於入選作品擁有攝影、報導、展示、評論及於其它 媒體刊登作品之權利。
四、 參賽者保證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正確無誤,同意遵守本活動之各項規定,並參與 本活動之相關輔導活動課程。
五、 如有以上未盡事宜,視當時狀況共同商議之。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競賽相關辦 法與規定,並以競賽活動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六、 本工作小組為辦理競賽之需求,必須取得參賽者的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 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工作小組將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立同意書人:(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二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智慧節電微電影徵件創意競賽活動」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工作小組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智慧節電微電影徵件創意競賽活動」 (以下簡稱本府)因競 賽活動辦理等特定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及連絡方式 ( 包括但不限於 電話號碼、 E-MAIL 、居住或工作地址 ) 等 ,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 料。
二、本府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本府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本小組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 料。
五、本小組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產業之推廣行銷、宣導及輔導、以及其 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府行使之下列權利:
七、(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 理及利用(五)請求刪除。
八、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本小組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本小組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九、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本小組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十、本小組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將善盡監督之責。
十一、 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本小組留存 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貴小組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貴小組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 助目的之提供。
立同意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桃 園 市 智 慧 節 電 計 畫
「 微 電 影 徵 件 創 意 競 賽 」
無 結 侵 權 切
書
立 結 切
書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 參 加 桃 園 市 智 慧 節 電 計 畫
「 微 電 影 徵 件 創 意 競 賽
」
, 所 報 名 之 文 件 與 作 品
,
附件四
均 依 參 賽 規 則 辦 理
; 均
無 何 任
侵 害
他 之專 利 著 財產權 等 中 民 相關法 規定,並 依此切 人 與 作 法 ,以及其 他 華 國 律 結下列事項:
一 立 結 、 切
書
人 與其參賽作 確實 符合本競賽參賽資格及相關參 條 品 賽 文規定。
二 立 、
切 結 書 人 如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或 有 違 反 上 開 情 事 之 情 形
, 經 被 舉 發
查 獲 將 立 即 喪 失 本 競 賽 參 賽 資 格
, 主 辦 單 位 並 立 即 沒 收 存 封 相 關 參 賽 作 品 資 料
, 以 為 未 來 相
關 侵 權 法 律 訴 訟 之 佐 證
。 侵 權
並 獲獎者 立切 結 將 所 金款 項 數 之 已 書人 ,並應 獲得之 有獎項與獎 全 繳還 競賽主辦單位。
此致
桃園市政府智慧節電專案辦公室
立 結 切
書
人 : ______ _ _
中
華 國 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