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
中華民國95 年 2 月 9 日客會企字第 09500011622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 年 8 月 30 日客會企字第 0960007984 號令修定
中華民國97 年 9 月 30 日客會企字第 0970009282 號令修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 中華民國98 年 5 月 26 日客會企字第 0980005167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 年 5 月 24 日客會企字第 0990006117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 年 2 月 10 日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 年 11 月 1 日客會綜字第 1010018232 號令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客家事務,對推 動客家文化發展,豐富台灣文化多樣性,有卓越貢獻,足為表率者,
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凡對客家語言、文史、文學、學術、藝術、文創產業、公共事務及海外推廣 等客家事務卓有成效者。
三、獎項類別:
(一)終身貢獻獎:致力於客家事務二十五年以上,對國家社會有卓 越貢獻,其成就為社會所公認者。
(二)傑出成就獎:對以下各類客家事務之研究推廣卓有成效者。
1、語言、文史、文學類:含客語研究及推廣利用,客家文史研究、保 存及推廣利用,客家文學創作、編纂等。
2、學術、藝術、文創產業類:含客家學術研究、推廣利用、青年人才培 育,客家音樂、戲曲、舞蹈、美術等藝術創作,以客家文化為元素 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 條所稱之文化創意產業者。
3、公共事務及海外推廣類:含客家媒體傳播、客家行政、社區營造、
社會公益(含人權、生態),海外客家文化及事務推展等。
四、參選資格:
(一)終身貢獻獎:凡個人,須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須 經推薦或提名程序,始得參選。
(二)傑出成就獎:除公共事務及海外推廣類外,凡個人,須具中華民 國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均可自行參選、接受推 薦或提名參選,每人限參選一類,並須於五年內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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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頒本獎者。
五、獎勵:
(一)終身貢獻獎頒給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 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傑出成就獎各類獎項以一至三名為原則,評審委員得視薦選人 員之貢獻度,酌增名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 二十萬元整。
(三)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決審委員會多數決議從 缺。
六、參選方式:
本獎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推薦參選及提名參選三類,其參選方式 如下:
(一)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之。
(二)推薦參選: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
或由外交部駐外單位及海外客家社團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 署之同意書。
(三)提名參選:由本會遴聘各領域具有資望之社會賢達及學者專家三 至五人組成提名小組,本超然公正原則提名各獎項之參選人,並 應取得被提名者簽署之同意書。
本獎參選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如附件),郵寄本 會,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七、評審方式:
本獎評審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其評審委員會之設置及作業程序如 下:
(一) 初審:
參選者資料送達本會後,由本會工作小組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 行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以作為複審委員會評核之依據;
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複審:
1.終身貢獻獎審核:
(1)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 集人,外聘委員四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 常務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擔任之。
(2)複審委員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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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複審委員會議,選出四至六位候選人,提報決審委員會。
2.傑出成就獎審核:
(1)複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負
責主持本獎項各類組評選前及評選後之整合會議。另依獎項類 別各置分組審查委員五人,其中外聘委員三人由專業人士擔 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並以其中一人 擔任分組召集人,並得擔任二類以上之分組委員。
(2)複審委員會之分組審查委員,分別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 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選出各類組三至九位候選人,送交 複審委員會召開整合會議通過後,提報決審委員會。
(三)決審:
1.決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集人,
外聘委員六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複審召集人擔 任之。
2.決審委員就複審提供進入決審程序之候選人資料進行審核,並 召開決審委員會議,評選出得獎人。
複審、決審之評審程序及標準,由複審、決審委員會另訂之。
八、決審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
九、複審及決審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
本會遴聘之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審查費及交通費。
十、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
獎座及證書。
十一、本獎每二年辦理評選一次為原則,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
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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